抗日戰史

第三冊 戰前世界大勢及中日國勢概況一/一

第二節 中國軍備

第一款 統帥機構

參照插表第二十六自民國十四年七月一日我國民政府正式成立於廣州,旋卽公佈軍事委員會組織法,所有陸、海、空軍均歸統轄;並就該會委員中特任一人爲軍事部長,又分設政治訓練部、參謀部、海軍局、航空局、軍需局、祕書廳、兵工廠等,各有專司,而統屬於該會。

至民國十五年七月,爲準備北伐計,謀戰時軍令之統一,公佈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組織大綱,凡北伐軍之動員、集中、作戰計劃、後方補給等,均由該部制令頒發,並爲軍令與軍政之連貫,規定總司令得兼任軍事委員會主席。民國十六年建都南京後,修正總司令部組織大綱,凡編入戰鬥序列之陸、海、空軍,均歸總司令統轄。是年七月及民國十七年二月,復兩次修正軍事委員會之組織大綱,以該會掌管全國陸、海、空軍編制、教育、經理、衛生及充實國防等事宜,總司令部之組織及總司令之職權,亦略有修正。

民國十七年十一月,北伐完成,軍事委員會改組爲參謀本部、訓練總監部及軍政部。參謀本部掌理國防用兵及陸地測量事宜;訓練總監部掌管全國軍隊及軍事學校之教育訓練,並國民軍事教育事宜;另設軍事參議院,爲軍事最高諮詢機關。至民國二十年十一月,陸、海、空軍總司令部撤銷,所掌事務移歸參謀本部、軍政部、訓練總監部分別辦理。

民國二十一年一月,政府鑒於禦侮之迫切,爲統籌全國軍政、軍令之統一計,重組軍事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委員七至九人,軍令事項,由委員長負責執行,下設辦公廳及第一、二、三廳。至民國二十四年三月,修正組織,增設副委員長二人,並規定行政院長得出席該會議,下設辦公廳及各部院會長辦公室、銓叙廳、審計處、政訓處、航空委員會、防空委員會、軍醫設計監理委員會、軍事長官懲戒委員會、資源委員會、調查統計局等,又因日軍對華北逐步進迫,一度於北平設立軍事委員會分會,旋於民國二十四年十二月撤銷。 軍事委員會,爲我國最高軍事機關,至抗戰初期,組織益加改善,對於軍事、政治之聯繫,尤爲緊密,故終得發揮軍事第一、勝利第一之最大功能。

第二款 陸軍

民國十九年,我國訂定陸軍暫行編制,其時步兵師之編制,區分爲甲、乙、丙三種如下:

一、甲種師(參照插表)

每師步兵三旅,每旅二團,騎兵一連,砲兵一營(野、山砲三連,每連砲四門),工兵一營(工兵三連及通信兵連),輜重兵一營(二連),及師特務連一連。

二、乙種師(參照插表)

每師步兵二旅,每旅三團,其騎、砲、工、輜等特科兵與甲種師相同。

三、丙種師(參照插表)

每師步兵二旅,每旅二團,騎兵一連,砲兵一營,工兵一營(工兵二連及通信兵一連),輜重連及特務連各一。

騎兵師之編制(參照插表)

第三十每師有騎兵二旅,每旅二團,機關槍一連及迫擊砲一連,另特務連一連。

砲兵旅之編制(參照插圖)

第三十一依特別情形,可將獨立編成之特種部隊(戰車隊、裝甲列車部隊、騎兵旅或騎兵團、騎砲兵一營、野戰重砲兵旅、高射砲兵團、鐵道隊、電信隊、航空隊、化學兵隊),配屬於師。 獨立旅之編制參照插表第三十二我國陸軍獨立旅,其編制分爲甲、乙兩種:甲種爲三團及一個特務排;乙種爲兩團及一個特務排。

此外尚有憲兵隊及教導總隊等;另有各爲維持地方治安者,有省立之警備隊、省防軍、保安隊、義勇軍等,其編制則依任務及情況而定,如九一八事變後,在東北之抗日軍隊(參照插表)。

當時國內軍事未息,無暇整編,中央爲便利指揮,僅將直屬各部隊,編成第一至第十一各路軍,及四十七個軍。特種部隊編成者,有騎兵第一、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二十四各旅,砲兵第一、第二兩旅,及獨立砲兵五個團與六個營,交通兵兩個團,工兵兩個團。

民國二十一年,軍事委員會鑒於「一二八」淞滬之役,依減少數量、充實質量之原則,決定分期整理辦法,當制定陸軍整理師暫行編制表(二十一年整理師編制),將中央直屬各部隊素質較優者,依新編制整理,至是年終,計劃整理十個師。

民國二十四年,騎兵亦依二十一年整理師編制,編成騎兵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十各師,並增設騎兵軍部。

民國二十五年,復就現有裝械與軍費,規畫逐次整軍辦法,先將已就國防位置各師中,擇十個師先予調整,其編制改善之點如左:

一、步兵連:

每連改爲九班混合制。

二、步兵團:

將團屬之迫擊砲,分屬各營爲排。

三、步兵營:

將營之小砲排,集中爲連,直屬於團。

是年已調整者,共二十個師,嗣擬於二十六、二十七兩年內,依左列之整軍原則,續行調整四十個師(共爲六十個師),以爲國防上之主力部隊,其優點如左:

一、減少大單位,充實小單位。

二、團以下單位,力求健全。

三、增加特種兵。

四、經常費不增加。

五、人事經理依法規辦理。

參照插表

(參照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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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司令部通信排騎兵第二旅特務連(適用騎兵連編制表)

機關槍連迫擊砲連(適用步兵砲連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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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表第三十一中國陸軍砲兵旅編制表砲兵第旅司令部山野砲兵第團團山野砲兵本第部第第第三二營營營第第第三二一連連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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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各團重機槍連改爲每營一連,但如槍數不足,僅設一連時,仍直屬於團。

二、三團制師,兩旅部不設,其餘同四團制。

三、騎兵不足二排者,得取消其連部,併爲一排,不足一排者,得不設置。

四、砲兵不足二連者,得取消其營部,併爲一連,不足一連者,得不設置。

五、工兵無器材者不設。

六、輜重連平時不設,於必要時得呈請成立輸送隊。

七、特務連同步兵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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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海軍

我國海軍,總噸位不過五萬噸左右,民國十七年至二十二年,始新造輕巡洋艦三艘、砲艦七艘,嗣向日本購買寧海號巡艦一艘。其艦艇名稱及形態裝備如左:

一、逸仙輕巡洋艦,民國二十年江南造船廠所造,船質軟鋼,長二百七十英尺,寬三十四英尺,深十七英尺五寸,吃水十二英尺四寸,排水量一千五百噸,馬力四千匹,速率快行十九海里,平行十三海里,煤量二百八十噸,砲之種類:爲荷迭克式十五公分口徑一尊,七公分五口徑兼高射砲四尊,日造阿式十四公分口徑一尊,維克斯四公分口徑自動門速射砲二尊。

二、大同輕巡洋艦,由江南造船所所改造,鋼質,長二百六十七英尺,寬二十六英尺,深十七呎,吃水十一呎,排水量一千零五十噸,馬力三千八百八十四匹,速率十七浬,煤量一百六十噸,砲類:

爲四吋七阿摩士莊砲二尊,三吋口徑日造阿式砲一尊,二公分口徑歐立根高射砲一尊,五公分七口徑哈式砲二尊。

三、自強輕巡洋艦,由江南造船所所改造,船身鋼質,長二百六十呎,寬二十六呎六吋,深十七呎,吃水十二呎半,排水量一千零五十噸,馬力實一千二百五十匹,虛三千八百八十四匹,速率十七浬半,煤量一百五十五噸,砲類:爲仿造阿摩士莊四寸七口徑速射砲兩尊,日造阿式三公分口徑速射砲一尊,滬造哈式五公分七口徑速射砲二尊,瑞士造歐立根二公分口徑高射機關砲一尊。

一、永綏淺水砲艦,民國十八年,由江南造船所建造,船身軟鋼,長二百二十五呎,寬二十呎,深十一呎六吋,吃水六呎九吋,排水量六百噸,馬力四千五百匹,速率十八浬,煤量一百五十噸,砲類:日造阿式十二公分口徑速射砲一尊,又八公分口徑高射砲一尊,英維克斯四公分七口徑速射砲二尊,瑞士歐立根二公分口徑高射砲二尊,日造阿式四寸口徑速射砲一尊。

二、民權砲艦,民國十八年,在江南造船所造,船身軟鋼,長一百九十六呎,寬二十六呎,深十一呎,吃水六呎九吋,排水量四百六十四噸,馬力二千六百匹,速率十七浬,煤量一百二十噸,砲類:俄造阿式四吋七口徑速射砲一尊,法造斯乃得十公分口徑速射砲一尊,滬造五公分七口徑速射砲二尊,日造哈式三吋口徑高射砲一尊,瑞士造歐立根二公分二口徑高射砲一尊。

三、民生淺水砲艦,民國二十年,江南造船所造,船身軟鋼,電鍍白鉛,長二百零五呎,寬二十六呎,深十一呎八吋,吃水六呎五吋,排水量五零五噸,馬力二千二百匹,速率十八浬,煤量一百二十噸,砲類:日造阿式十二公分口徑速射砲一尊,法造斯乃得十公分口徑速射砲一尊,日造哈式八公分口徑高射砲一尊,麥克沁那登飛五公分七口徑速射砲二尊,漢陽造七公分九口徑機關槍六挺。

四、咸寧砲艦,民國十七年,在江南造船所製造,船身鋼質,長一百八十呎,寬二十四呎,深十一呎,吃水六呎六吋,排水量四百一十八噸,馬力兩千五百匹,速率十六浬,煤量一百噸,砲類:俄造阿式四吋七口徑速射砲一尊,日造阿式三吋口徑速射砲一尊,日造哈式三吋高射砲一尊,麥克沁那登飛五公分七口徑速射砲二尊,瑞士造歐立根二公分口徑高射機關砲一尊,漢陽造七密里九口徑機關槍四挺。

五、海寧巡防砲艦,民國二十二年元旦編隊,江南造船所造,艦身鋼質,長一百二十八呎,寬二十呎,深十呎,吃水六呎,排水量三百噸,馬力四百匹,速率十浬,煤量六十三噸,砲類:五公分七口徑高射、平射兩用式砲二尊,七九機關槍三挺。

六、撫寧巡防砲艦,民國二十二年二月下水,江南造船所製造,艦身鋼質,長一百二十八呎,寬二十呎,深十呎,吃水六呎,排水量三百噸,馬力四百匹,速率十浬,煤量六十三噸,砲類:五公分七口徑高、平射兩用式砲二尊,七密里九機關槍三挺。

七、綏寧巡洋砲艦,民國二十二年二月下水,江南造船所製造,艦身鋼質,長一百二十八呎,寬二十呎,深十呎,吃水六呎,排水量三百噸,馬力四百匹,速率十浬,煤量六十三噸,砲類:五公分七口徑高、平射砲兩用式砲六尊,七九機關槍三挺。

以上各艦,均爲當時所造,共計十艘,六千四百八十七噸,實僅積沙成塔,匯水成渠之基礎耳,無所謂造艦計畫。迄民國二十五年,又在江南造船所建造寧海艦之姊妹艦平海號,已向日本播磨造船所聘請優秀職工山白氏以下十七名來華工作,將來平海艦造成,滿載亦有二千九百五十八噸三一,至於我國各艦隊舊有之艦艇,參照插表第四十一、第四十二。

我國海軍,除上述外,合計大小艦艇共約七十餘艘,總噸位約五萬噸左右,海軍官兵共二萬零七百八十人,此爲中央艦隊,現分爲第一、第二、第三、練習、魚雷等艦隊,參照插表第四十一、第四十二,平時每月經費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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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空軍

民國二年,我國曾設航空學校於北平之南苑,訓練飛行人員,爲中國航空教育之嚆矢,惜限於政局之動盪,與經費之拮据,未遑擴充改進。民國十五年冬,革命軍總司令部成立航空處,初僅轄飛機三架,至民國十六年擴編爲兩隊,迨十七年,由航空處改爲北伐軍航空司令部,增設水上飛機一隊,同時第四集團軍另編成飛機一隊,參加北伐。是年冬,航空司令部改組爲航空署,直隸軍政部,轄航空隊四,至民國十九年擴爲五隊,至二十一年再擴爲八隊。是年秋,航空署改隸軍事委員會,縮編爲航空隊四。

至民國二十二年,復成立七隊,並設空軍教練總隊。

民國二十三年,航空署改組爲航空委員會,轄航空隊八,民國二十四年,擴至十四隊。至二十五年劃全國爲六個空軍區,擴編空軍爲九個大隊(共計三十個中隊),每大隊轄二至四中隊。第一、第二、第八大隊爲轟炸隊,第三、第四、第五大隊爲驅逐隊,第六、第七大隊爲偵察隊,第九大爲爲攻擊隊。

自民國十六年,航空處成立後,卽注意航空工業之發展,首在上海創辦飛機修理廠,該廠努力經營,已能製造飛機,因「一二八」之役,爲日機轟炸而結束。民國二十二年與美商合辦杭州飛機製造廠,並自行設立保險傘研究製造所。同年復與德國蓉克斯廠合組中國航空器材製造廠(於二十五年八月在萍鄉成立),民國二十四年。又與意國航空工廠合組南昌飛機製造廠(該廠於民國二十六年四月開始工作,同年十二月由我方收回自辦)。民國二十五年,原設廣東韶關之飛機修理廠,改爲韶關製造廠。此外尚有修理工廠十一個,其規模較小。以上各廠之成立始末及其生產力之情形,茲述之如左:

甲、第一飛機製造廠:

民國二十五年八月中央政府統一後,將廣東韶關飛機修理廠直隸航空委員會,改名爲韶關製造廠,派梅龍安接任廠長,民國二十六年八月,改任林福爲廠長。是年因「七七」事變起後,敵機卽於八月二十一日開始到韶關空襲偵炸,以廠爲對象,廠長林福洞燭機先,預將廠機器器材遷離原址,擇在韶關附近之黎市、沙尾、桂頭等處密林山地蓋搭葵棚,分設工廠三處,繼續製造,全廠機器器材賴以保全,製造工作未嘗間斷。 乙、第二飛機製造廠:

該廠自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由孔院長代表軍委會與意國費亞提、卡卜羅尼、伯賚達、薩伏亞四航空工廠組織之廠團總代表阿肯坡拿氏簽定草約,設廠於南昌,定名爲南昌飛機製造廠,意方則由阿氏主持,組織辦事處,我方依據合同規定設立監理處,籌備辦公室,委朱霖爲籌備主任,於九月三十日正式簽訂合同,該廠並成立董事會,推宋子良爲董事長,阿肯坡拿爲總經理,於民國二十五年十月正式成立監理處,委任朱霖爲監委。該廠組織最高者,爲董事會,廠長承董事會之命,總理全廠事務,下設技術、飛機製造、修理、發動機修理、工務管理及人事經理各部,除技術部由廠長兼任外,餘均有專員擔任。

按合同規定,該廠得就事實之需要,聘用意職員三十五名,技工一百十五名,惟在該廠開辦時,僅視事實需要,聘用職員二十四員,技工三十名,其後續聘職員二名,技工八名,首批意員之合同,均以二年爲期,該廠初創時,按定貨量計,僅招募技工學徒六百餘人。

該廠設立之初,由意墊付開辦費一百三十五萬關金,以經營五年爲限,此款由我方分五年償還,工廠卽無條件收回,計全廠建設費七十餘萬關金,機器設備費四十餘萬關金,其全部廠物,於二十六年二月完成,惟其時機器設備及技術人員,亦已陸續抵廠,於二十五年十一月,卽開始修機工作,藉以訓練工人,至二十六年四月,製機材料運廠後,始正式開始製造工作。

製造範圍,每年出產空運二千五百公斤之飛機一百架,第一年製造工作,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第二年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第三年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三年後,完全在中國製造意國各式飛機,中國政府購滿十架時,即可在廠製造,由意方供給圖樣,但須得意政府之許可。航空委員會對於該廠之首批訂貨,計伯賚達「六五」式飛機二十架,後以該項訂機改換發動機及製造權問題,未能解決,乃另增訂薩伏亞81B式六架,於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訂合同,二十六年二月底材料運廠,四月一日開始製造,截至十二月,由航空委員會接收時止,除修理工作不計外,先後共出廠僅薩機81B式三架。迄二十六年八月滬戰發生,國際情勢轉變,十二月奉准收回自辦,同時廠方意員亦奉召回國,另定十二月十五日爲雙方交接日期,除一切賬目由中央信託局在港負責審查,與意方清理外,所移交一切機器器材等,爲避免空襲損失起見,經決定遷渝工作,覓定南川叢林溝海空洞爲廠址,建築新廠,準備開工。在移居時間,除派一部員工留贛修理前後飛機,及留一部員工駐宜協助第八廠修配薩機工作外,其餘分配任遷運及建廠工作,嗣後贛及駐渝員工,均陸續回廠。 丙、中央杭州飛機製造廠:

此廠爲美國克狄斯及達格拉斯兩飛機公司,合組中央飛機製造公司,經美政府註冊,由其駐滬代表聯洲航空公司,與我訂立合同,於民國二十三年二月底,雙方正式簽字,規定美公司連同息金,投資美金二十五萬元,在杭州寬橋創辦工廠,由我方定名爲中央杭州飛機製造廠。廠房建築,機器設備等,概由美方擔任,定期五年,工廠完全由美公司辦理,我方派監理員一人,代表政府,監督廠中一切工作,五年後,我方償清資金,全數工廠卽隸屬我國自辦。

民國二十三年三月,開始建築廠房,六月底竣工,共計建築費美金壹拾壹萬零貳百肆拾陸元,復派王助赴美核定該公司選購該廠應用之機器及工具,並考察美國飛機製造之發展情況,五月底返國,派爲該廠監理,同時工廠美籍技術職員九員,會計員一員,並機器設備陸續到滬,九月底籌備設施大致就緒,十月一日正式成立,該廠在成立時之組織,設經理一人,經理全廠事務。經理之下,設工務處及會計處。工務處又分設計、工程設施、檢驗、管理,等四課。廠間分器材、材料試驗、機工、桿工、鍍鍊、金工、木工、蒙布、油漆、軍械、合櫳等部份。管理科下,設人事、保管、醫務三股,初成立時,除美籍十人外,計僱用華籍職員十一人,技工五十四人,嗣後陸續添雇,截至二十八年六月止,計美籍者十四員,華籍者一百六十二員,職員及技工七百六十七人。 監理處編制,於初成立時,計監理祕書、特務員、司書、打字員、稽核員、書記各一員,民國二十七年六月,應事實需要,修正另增稽核員、書記各一員,共計八人。

依照合約規定,在廠興工二個月之內,我方撥存美金五萬元於中央銀行,作爲該廠之週轉費,所有廠中之經常費、零星購辦費等皆由周轉費開支,實報實銷,倘開支遞增,周轉不靈,廠方可請求增加周轉費,惟總數不得超過美金十萬元。

該廠修築概況,截至民國二十七年某月份止,計製造達機六十架,諾機二十五架,弗機二十架,伏機三十架,裝配達機廿二架,霍克七五式機三十架,修理達機、諾機、霍機、白機、馬丁伏機等共一百十一架。

民國二十六年間,抗戰軍興,九月三日,該廠奉命全部遷離杭州,重建工廠於武昌南湖機場,於十一月一日開工,嗣又奉准遷設漢口下太古碼頭美孚油行堆棧,自十二月一日開始遷移,至二十七年一月一日正式開工,其主要工作,爲繼續完成伏機,並開始製造霍機七五式。

丁、中國航空器材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在民國二十三年,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與德國容克斯廠簽訂合同,組織中國航空器材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其合同於民國二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呈奉國民政府批准,依照合同該公司爲中國與德國合辦之事業股本,定爲國幣三百萬元。其中中國股本三分之二,德國股本三分之一,廠址原議設四川,因交通不便,德方未予同意,請改設長江下游一帶,以致合同簽訂後,遷延未得成立,繼因我方航空公司,概由航空委員會管轄,財政部乃將原訂合同送該會辦理,迄民國二十五年六月,我方始決定廠址於江西萍鄉,籌設廠屋,雙方先繳資本半數,成立公司,至是年八月一日正式成立。 該公司有董事會,董事人數之比例,亦如股本之比例數,中方六人,德方三人,監察中方二人,德方一人,董事長由中方董事推舉,該公司總經理,由中方選任,副經理由德方選任,下設總務、機務、業務三組,當時已設者爲總務及機務兩組,機務組正主任由德方推薦。機務組之下暫設製造、設計、工務、檢查四課,另工程師二人,技師三人。該公司之演進,因受戰事影響,不免遲滯,茲就建築、訓練及製造情形略述如次:

一、該公司最初設於江西萍鄉,於民國二十六年四月興工建築,建築費六十餘萬元,是年杪工程已完成二分之一有奇,因戰事停頓。二十七年四月該公司乃復於昆明建築零件裝配廠,是年九月完工,建築費約十餘萬元,面積四十餘畝。

二、該公司於二十六年一月派遣工程師六人、技師一人赴德實習,是年杪回國,又於二十五年十月始先後在滬訓練兩批技工八十餘人。訓練既畢,戰事發生,而工廠尚未完成,仍借撥航空委員會各工廠工作,二十七年五月,又由滬招技工四十餘人,是年九月訓練完畢,十一月又至滬招取學徒三十餘人,加以訓練。

三、該公司之製造設備工具,原應由德方供給,卽充作股本,戰事發生後,因政治關係,德方機器未能如期運來,乃由航空委員會借撥機器若干,先行着手修造。

戊、上海工廠:

自民國十六年軍委會航空處成立以後,因見上海係交通要道,航空器材均由此進口,飛機之裝配試飛,及需要器材之補充,均極便利,遂派李靖源負責於上海虹橋籌建工廠,於十六年十一月正式成立,名爲上海飛機修理工廠,委承黻爲廠長,嗣因航空處改爲軍政部,航空署該廠遂改爲陸海航空廠,由沈德燮任廠長,該廠規模頗大,工作能力頗佳,除承修飛機外,並能製造飛機,出品有成功號及愛佛羅、牛波爾等機,惜於二十一年事變中迭被敵機狂炸,致所有廠屋及機器設備,悉成灰燼,遂於是年三月宣告結束。

已、保險傘製造所:

自民國二十二年八月,航空署計劃試造保險傘,交由器材科辦理,主其事者,爲該科科長朱霖,擬定仿製式樣,並籌一切製傘用品,分別招商試製,民國二十三年一月,第一具保險傘遂告完成,是月計出傘三具,工人僅三四名而已。嗣航空署遷贛,朱科長不能繼續負責,由科員朱家仁留杭專司其事,設製造工廠於杭州梅東高橋,傘額漸增至二十具,並與各供料廠商訂合同,技術試驗與中央航空合作,製傘工人亦經添雇訓練。

自民國二十三年十月,保險傘研究製造所正式成立,當時該所隸屬於航空署第四處,規定編制設主任、技師、所員各一人,分別擔任事務及技術工作,許鴻儒爲主任,劉樹楨爲技師,並核定每月經常費二百三十四元,製傘費五千五百元。

迄抗戰軍興後,責成該所月出坐背二式共一百具,並趕製胸傘二百具備用,增加製傘費,經常費月各一萬五千三百元。嗣因戰事關係,該所退出杭州,當與各附屬工廠同行遷湘,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到長沙,卽於短期內復工,並將該所直隸航空委員會。二十七年六月,奉准購貯一年材料,撥給一年周轉費二十八萬元。 嗣於同年八月終,離湘遷蜀,途經三月,抵樂山復工,至二十八年春,經常費月爲六百七十一元五角,製傘費月爲三萬七千元,該所自成立迄遷蜀復工,共出坐背胸三式傘共達四千具以上。

第五款 兵役制度

我國兵役制度,自民國肇建,仍採用募兵制,至民國十三年,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始決定逐漸改爲徵兵制度,因國內尚未完成統一,一時不能實現,於民十八年七月,經立法院通過,明訂中華民國男子,均有服兵役之義務條文,於民國二十二年,始將兵役法公佈全國,並定於民國二十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先後共頒法令規章四十餘條,對兵役之種類(免、緩、禁、停及除役)、兵役及齡之調查、徵募事務、徵集程序、徵募程序、非常時期之徵募等、均有詳細之規定。茲將我國當時之兵役法規,摘要錄之如左:

一、兵役法,於民國二十年六月十七日,由國府公佈,並由國府命令,自民國二十五年三月一起施行。

其條文如左:

第一條:中華民國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兵役分左列兩種:

(一)國民兵役。

(二)常備兵役。

第三條:男子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在不服本法所規定之常備兵役時,服國民兵役,平時受規定之軍事教育,戰時以國民政府之命令徵集之。

第四條:(一)常備兵役,分爲現役、正役、續役。

(二)平時徵集,年滿二十歲至二十五歲之男子,經檢定合格者,均入營服役,爲期三年,除上等兵及特種、特業兵外,均滿兩年歸休。輜重、運輸兵,滿半年得歸休。正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充之,爲期六年,平時在鄉應赴規定之演習,戰時動員,召集回營。續役以正役期滿者充之,其役期自轉役之日起,至滿四十歲止,任務與正役同。

(三)常備兵在地方自治未完成之區域,得就年齡合格,志願服兵役之男子募充之。

第五條:常備各役,在戰時得延長其服役期限。

第六條:關於兵役事務,及在鄉軍人各種事項,由軍政部、內政部協同管理之。

第七條:關於國民軍事教育事項,由軍訓部、內政部、教育部協同管理。

第八條:爲前二條各項事務之準備及實施,應就全國地方劃定師區、團區,於區內設置必要機關,掌理其事,各地方官署及自治機關,對於前項所載各事項,有依法令協助辦理之責。

第九條:左列各事項,由主管官署規定之:

(一)常備兵之徵募入伍及回營事項。

(二)常備兵之服役事項。

(三)徵募兵檢查事項。

四國民軍事教育事項。

(五)國民兵戰時之徵集準備實施,及服役之規定事項。

(六)在鄉軍人之管理及召集事項。

(七)有關師區團區之事項。

第十條: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之免役、緩役事項另定之。

第十一條:關於海空軍之兵役另定之。

第十二條:本法施行之日期,以命令定之。

二、兵役法施行暫行條例修正草案:

自民國二十五年八月,由內政、軍政部公佈,於民國二十七年四月,經軍政、內政兩部修正,奉軍事委員會於同年四月五日辦一字第九六九號指令核准如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條例根據兵役法規定兵役之施行事項。

第二條:中華民國男子服行陸軍兵役,遵照兵役法及本條例之規定施行,海、空軍之兵役,依照兵役法並准本條例施行,其有特殊事項另定之。

第三條:本條例主要用語之釋語如左:

甲、關於年齡者:

(一)兵役年齡(以下簡稱役齡),卽依法定須服兵役年齡之總稱(自年滿十八歲起至屆滿四十五歲止)。

(二)及齡年齡,屆及某種兵役之謂(例如年滿十八歲爲國民兵役及齡,滿二十歲爲常備兵役及齡,滿四十歲爲常備兵除役及齡,餘類推)。

(三)逾齡,年逾所定年齡之謂。

四適齡,在適合服現役年齡之謂(自滿二十歲至屆滿二十五歲之間,均爲常備兵現役入營之適齡)。

乙、關於服役者:

(一)起役,服役開始之謂。

(二)轉役,轉換役期之謂(例如由現役轉入正役,或由常備兵役轉入國民兵役)。

(三)轉期,國民轉換役期,及常備兵正役、續役由前期轉入後期之謂。

四停役,停服兵役之謂。

五除役,解除兵役義務之謂。

六延役,延長服役期限之謂。

七緩役,展緩入營年期之謂。

八免役,免除兵役之謂。

(九)禁役,禁止服兵役之謂。

(十)回役,回復兵役之謂。

第二章 國民兵役

第四條:凡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自年滿十八歲起,至屆滿四十五歲止,除在服常備兵役之期間,及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爲免或禁役者外,均服國民兵役。

第五條:國民兵役分爲義勇國民兵、甲種國民兵、乙種國民兵三種。

義勇國民兵,以曾受國民教育及備補兵教育者服之;甲種國民兵,以曾服常備兵續役已滿而未滿四十五歲者服之;乙種國民兵,以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而未教育者服之。

國民兵義勇壯丁隊管理規則,另訂之。

第六條:國民兵役之服役區分如左:

甲、國民兵役初期二年。

自兵役及齡起役,至常備兵現役及齡止(即自滿十八歲起至屆滿二十歲止)。

乙、國民兵役前期,凡在常備兵現役入營之適齡期間,而未服常備現役者(即自滿二十歲起至屆滿二十五歲止),或由常備兵現役而轉入者皆屬之。

丙、國民兵役中期,左列人員自滿二十五歲起,至屆滿四十歲止皆屬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定,爲對於常備兵役之免役者。

(二)至常備兵現役逾齡而未入營者(即年滿二十五歲以上者)。

(三)在服常備兵現役中,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及第三十二條第四款所定,而轉爲國民兵役者。

國民兵役期中又區分三期如左:

(一)中一期,自年滿二十五歲至屆滿三十歲。

(二)中二期,自年滿三十歲至屆滿三十五歲。

(三)中三期,自年滿三十五歲至屆滿四十歲。

右列國民兵役中期,合計爲十五年,凡由常備兵役而轉爲國民兵役中期者,其期次及年限,依年齡計算同前。

丁、國民兵役後期五年。

自服滿國民兵役中三期起,至屆滿四十五歲止,期滿除役,常備兵服滿續役後亦轉入本期,期滿除役。

第七條:凡服國民兵役者,應受左列之國民兵教育:

甲、基本教育,在國民兵役初期行之,每年一個月,合計二個月。

乙、正規教育,在國民兵役前期第一、第二兩年行之,每年一個月,合計兩個月。

丙、複習教育,在國民兵役中一、中二兩期施行之,於每期中各爲一個月,合計兩個月。

前項各教育,如在所定之年或期內未參加或未完者,於其次年次期補成之,在中三期有必要時,亦得施行複習教育。

第八條:國民兵教育,通常就所在城市鄉鎮施行,或集合於附近軍隊行之。

第九條:警察及其他地方團隊,其軍事教育之時間、程度,與國民兵教育相等、或在以上者,得視爲與國民兵教育相當,或以國民兵教育分配於是項機關施行,凡在受訓該種教育中者,與參加第七條之國民軍事教育同。

第十條:凡各級中學校軍事教育,均爲國民兵教育,在校學生不問兵役及齡與否,均有受所定軍事教育之義務。

凡高級中學及同等學校學生,受前項軍事教育期滿,並經集中軍訓三個月及格者,得爲預備軍士;不及格者,爲國民兵(如及格者志願服常備兵現役軍士時,其進級期間,以對於一般所定減半爲準),凡初級中學及同等學校學生,受本條例第一項軍事教育期滿及格者,至服常備兵役時,在下士以上之進級期間,以對於一般所定減半爲準,其不及格者,仍依一般所定。

第十一條:凡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應受規定之學校軍事教育並集中訓練,施以備役候補軍官佐教育三個月,未受集中軍訓者,爲六個月,其期滿者服役如左:

甲、學校軍事教育及格,並經備役候補軍官佐考試及格者,得爲備役候補軍官佐;但任用時仍須先受短期訓練,其服役準照軍官佐服役條例之所規定。

乙、學校軍事教育不及格者,與學校軍事教育及格而備役後補軍官佐教育尚未期滿,或備役後補軍官佐考試不及格者,得依第十條第二項所定,保有預備軍士之資格,其服役準照軍士服役之所定。

第十二條:前兩條所定各級學校軍事教育之標準如左:

甲、初級中學與國民基本教育相當。

乙、高級中學完成國民兵教育,並養成其具有預備軍士之能力。

丙、大學及專科學校復習增進高級中學所受之教育,使其具有備役候補軍官佐之程度。

第十三條:第十、第十一兩條各級學生入養成常備軍官佐、軍士之教育機關時,其服役依照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所定。

第十四條:國民兵平時應受教育或點閱召集;在非常時期,應受戰時或事變召集,以補充常備兵之不足,及任後方之守備等。但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學中及齡者,對於戰時或事變,得予緩召;其未及齡者,概不受戰時或事變之召集。

第十五條:各期國民兵在受教育或召集中,依第六條所定而屆轉期者,依次轉期,仍繼續教育或服役國民兵後期,在召集中而因戰事或守備勤務及災變等不能除役時,得以軍政部長之命令,規定限期,令其延役。

第十六條:本章所規定國民兵各種教育,均以國民軍事教育實施之,國民軍事教育綱領及施行細則,由政治部會同軍政部、內政部、教育部訂之。

第三章 常備兵役

第十七條:常備兵役,區分爲必任義務制與志願制二種如左:

甲、必任義務常備兵,依兵役法第四條第二項之所定,在一般地方施行之,稱爲徵兵。

乙、志願常備兵,依兵役法第四條第三項之所定,在自治未完成之區域施行之,稱爲募兵。

前項徵兵與募兵,對於地方時間之適用,由國民政府以命令定之。

第十八條:現役兵爲期三年,在營時受正規之軍隊教育,但除上等兵、特種兵、特業兵外,其餘均滿二年歸休。又輜重運輸兵則視需要滿半年得予歸休。被補兵則集中在營教育三個月,期滿予以歸休,聽候召集補充,現役期滿,轉義勇國民兵。

第十九條:凡在初級中學軍事教育期滿,及壯丁正規軍事教育完成與在地方保安團隊服役六個月以上正式退伍者,除運輸兵外,得縮短其在營期間六個月。

第二十條:現役兵之留營及歸休之規定如左:

(一)應予歸休之現役兵,志願留營而服滿三年之現役全期者,得予期前報告部隊長,經師(獨立旅)長准許,得予留營,但以不逾應歸休全額百分之二爲限。

(二)上等兵、特種兵、特業兵在營滿兩年而請求歸休者,經部隊長轉請師(獨立旅)長核准後,亦得准其歸休,但人數以不逾各該種兵數十分之一,並須於教育、勤務均無妨礙爲限。

(三)現役兵在營一年未滿,而因疾病事故請假經師(獨立旅)長核准者,轉爲甲種國民兵役,已滿一年以上,經准假體格尚堪服常備兵役者,准予歸休,稱爲早休兵。其不堪服常備兵役者,轉爲甲種國民兵。

(四)屆歸休之期,而因戰事或其他緊急事變與重要勤務等,得依軍政部長之命令停止歸休。

第二十一條:現役期滿,不問其在營或歸休中,均一律轉正役,爲期六年。正役期滿轉爲續役,至年滿四十歲,轉爲甲種國民兵。正役、續役各分前後二期如左:

正役前期:自第一年至第三年。

正役後期:自第四年至第六年。

續役前期:自第一年至第四年。

續役後期:自第五年以至期滿。

第二十二條:服正役及續役時,平時均不在營,惟赴規定地點點閱及演習,戰時應受戰時事變召集。前項點閱,每隔年一次,其演習通常在正役前後兩期及續役前期,每期各一次,每次半個月,合計三次;但必要時,則在續役後期,亦須召集演習。

第二十三條:現役兵期滿而志願延長在營服役者,得於期前報告部隊長,依次項之規定,經師(獨立旅)長之核准,予以留營,爲長期現役兵。

其長期現役兵之規定如左:

(一)年齡最大以未滿三十歲爲限。

(二)須體格強壯、品行端正、學術優良。

(三)自原定現役期滿,延長至六年以內爲限。

四留營人數,以不逾應退伍全額十分之二爲限。

長期現役兵延長在營之年數,通算於其正役期內。

第二十四條:現役期滿,而因在戰爭中或服守備勤務或因緊急事變及災患等而留營者,自現役屆滿起,仍依規定轉役,其留營期限,由軍事最高長官以命令行之。

正役續役者,在召集而遇前項情事時,仍在營服役,役期按原定期次遞轉之。

第二十五條:國民在役齡中,而入軍事教育機關受常備軍官佐候補教育、或軍事預備教育者,其服役依該軍事教育機關之所定。 凡入前項軍事教育機關經畢業而任官或補充軍士以後之服役,依照軍官佐、軍士服役之所定;未予任補者、或未畢業而離該教育機關時,除特有規定外,仍在原役。

第二十六條:現役兵役充軍士者,其進級後之服役另定之。

第四章 免役禁役緩役或停役

第二十七條:兵役適齡之男子,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各種兵役均爲免役與除役:

(一)身體畸形殘廢或有不治之病者。

(二)受特任職務者。

第二十八條:兵役適齡之男子,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對各種兵役均爲禁役:

(一)判處無期徒刑者。

(二)褫奪全部公權終身者。

(三)在服役中而遇有前款之一者,予以除役。

第二十九條:現役適齡之男子,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得免常備兵役而服國民兵役:

(一)體格等位不適於現役者。

(二)於家庭爲長子者。

(三)本身歸化者。

四僑居外國而有正當職業,回國時已逾現役適齡者。

五高中或同等以上學校畢業者。

(六)受簡任職務者。

第三十條:現役及齡而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得展緩其入營之年期,稱爲緩役:

(一)在初級中學或同等學校肆業中者。

(二)有正當事業,在國外旅行短期內未能回國者。

(三)身體疾病不堪行動,在數月中無健復之望者。

四因擔任官公事務,及現任小學以上教師,經登記合格者。

(五)因刑事嫌疑在追訴中尚未判決者。

(六)同胞半數現役在營者(單數時減一人計算)。

前項緩役者,仍受國民兵役之教育及召集,至原因消滅時,仍按期入營;但(一)、(二)款之緩役者,最大限展至滿二十三歲止,至二十四歲仍應入營服役。

第三十一條:父兄俱無,若被徵爲現役兵,則其家庭卽不能維持最低生活、而有保甲長證明、經徵兵官查明確據時,得酌予緩役;但故意假造事項者,卽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在各種兵役服役中,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得停服兵役:

(一)被選爲國家或地方之議員或代表,在任期內者。

(二)判處有期徒刑在執行期中者。

(三)現役中身體疾病不堪行動,在半年內無健復之望者。

四受薦任委任職務者。

前項停役者至原因消滅時,仍行回役,但第四款祇停服常備兵役。

第三十三條:凡國籍有疑義者,對於國民兵役及現役之入營,均予緩役,如在服役中則予停役,疑義消失而經確認時,則予起役或回役。

第三十四條:停役者囘役時,其所應囘之役如左:

(一)在各役中停役者,依其囘役時之年齡及年次定之。

(二)如在囘役時或停役中,而年滿四十五歲,則予除役。

(三)兵役制度之三平原則提要:

一、平等:不問階級,不論貴賤,凡屆兵役年齡之男子,均須服任兵役義務。

二、平均:按徵集一定數目,依國內各處人口壯丁之多少,而配賦一定之比例。

三、平允:凡屆兵役年齡之男子,依兵役法施行條例,應予免役、緩役者,即免、緩其役;其不當免、緩役者,雖富貴子弟亦不能除外,以平允辦法處理之。

軍政部依據上述兵役法規,卽着手籌辦全國兵役事務,依照全國陸軍整理計劃,將全國劃分爲六十個師管區,及十個預備師管區。二十五年五月,先就蘇、浙、皖、贛、豫、鄂等六省,成立淮陽、徐海、溫處、金嚴、燕徽、安廬、淮泗、潯饒、豫東、豫西、豫南、襄鄖等十二個師管區,至七月份起,徵兵程序舉行調查、檢查及抽簽,至十二月間,計徵集新兵約五萬人入營訓練,中華民國男子服行兵役義務,實自此始。迨民國二十六年,復就前列各省未設師管區之地方湘、閩兩省,增設金陵、南撫、贛南、豫北、荊宜、衡柳、寶永、建延八個師管區,及蘇滬、杭嘉、江漢、長岳、辰沅、閩海、汀漳七個師管區籌備處;嗣又增加山東、貴州、陝西、甘肅、廣東、雲南、寧夏各師管區籌備處,至抗戰軍興,乃逐漸擴及全國。

第六款 國防設施

第一項 國防工事

民國十八年國防計劃綱領有云:一要塞之建設需費浩大,而其維持及因兵器築城之進步所發生之隨時改造,亦耗鉅資,現今航空發達,戰爭已立體化,要塞之設計固屬困難,而其效力亦較往昔頓減,我國東南兩方海岸袤長,西北國境綿延,且多廣漠,與法、比、俄、德等國之短小國境密邇相接,及英、日等國之海岸防備易於設施者不同,敵人之侵入地區既難限制,要塞之特性發揮絕非易事,故我國陸軍作戰,須以運動爲主,在陸上不設固定要塞,惟對於戰略要點,須由平時設立築城計劃,以行準備,至戰時實施之」。循斯綱領,中國境內全面要塞建築之史實紀述如左: 民國二十一年「一二八」淞滬之役結束後,長江下游要塞之整理勢不容緩,而苦於吳淞砲台受中日協定之限制,不能恢復,爲謀改弦易轍,乃於二十二年十二月設立城塞組,統籌國防及要塞工程之設計與實施,原期逐漸展開工作(第四十三),乃歷時未久,限於財力,雖至中日戰爭爆發之前夕,一切設施仍未能合乎理想,在作戰上殊難發生重大作用。茲就要塞及陣地工事之進行概況略述如下:

一、要塞:

(一)長江方面:

江陰區要塞,原設黃山、東山、西山、鵝山等四砲台,共裝備十五公分以上火砲十九門。

鎮江區要塞,原設有象山、焦山、圖山、都天廟等四砲台,裝備十二公分以上火砲十七門。

江寧區要塞,原設烏龍山、幕府山、獅子山、雨花山、清涼山、富貴山等六砲台,共裝備十公分以上火砲三十五門。

(二)海岸方面:

鎮海區要塞:原設宏遠、平遠、綏遠、威遠、安遠等五砲台,共裝備克式砲九門。

虎門要塞:原設沙角、威遠、長洲等三總砲台,下設十個分砲台,共裝備克式砲及阿式砲七十一門。

上述各區,類皆露天式砲台,且係民國前二十年以來所建築,年久失修,火砲陳舊,零件不全,已失要塞之價值。

民國二十一年江防要塞實施委員會一度成立,從事砲位調整,增裝自德國購買之砲,計江陰區要塞增設蕭山砲台,裝備有十二公分砲二門,鎮江區增設十五公分砲十門,江寧區要塞增設馬家山砲台,裝備十五公分砲四門(並將原有各砲位置調整,改稱爲龍、虎、獅、馬、雨、貴等六砲台)。

民國二十三年,城塞組整理長江舊有要塞及浙省海防,分別於寧鎮及乍澉浦區成立工程處,從事步兵重兵器永久工事之構築,在同年內皆已完成,並設工兵隊小砲幹部訓練班、初級築城訓練班、要塞修械人員訓練班,及燈旗語通信訓練班、長基線測量班等,施行技術訓練,以增進要塞員兵之素質。

民國二十四年整理虎門要塞,二十五年整理江寧、鎮江、鎮海各區要塞,並完成江陰區要塞核心工事,自是各要塞頓然改觀,威力亦較增大。

二、陣地:

民國二十五年,城塞組依據國防計劃,主持構築津浦、平漢兩鐵路沿線各要點工事,南京東南正面之主陣地、長江渡河點暨城廂警衛工事、鎮江、蕪湖、江西等地之江北岸警備陣地,錫澄線陣地等,年內均僅一部份完成。

民國二十六年,復責成各省構築轄境內之預選陣地,亦經陸續實施,計至「七七」止,所有各區陣地,關於構築情形如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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