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史

第一百零一冊 復員一/一

第二章 復員

概述

我國近百年來在不平等條約束縛下,民生貧困,國力衰弱,自北伐統一後,致力於建設事業,但外患內憂接踵而來,日本於民國二十六年七月七日在蘆溝橋開啓戰端,我全國軍民一致奮起抗戰,至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日本投降。在此抗戰八年中,動員兵員一千四百萬人,傷亡官兵三百二十萬人,支出軍費計法幣一萬四千六百四十三億元,一般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尚未計算在內,故抗戰結束,人民渴望復員,國家需要建設,此其間,我軍事委員會早經顧慮及此,於三十二年六月十日,以感淪軍務代電訓令,籌劃復員設計委員會,預擬計劃,俾戰事結束後能迅速實施復員事宜,蔣委員長復於八月十八日手令,指示復員方針,銓敘廳依據指示草擬復員計劃。迨三十四年八月日寇投降,遵照復員計劃,部隊開始裁編,同時辦理軍官佐屬之退除役職,同年底,全國部隊已縮編爲九十一個軍,二百五十三個步兵師,編餘官佐由軍官總(大)隊收訓,其無職軍官爲免失業計,亦予收容。

三十五年二月,蔣主席令行政院成立復員官兵計劃委員會,負責統籌設計復員官兵之生計,不得有一人失業,並先後手令指示整軍及復員方案。該委員會成立後,即策定國軍整建復員計劃,後復經軍事三人小組決定整編國軍及統編共匪軍隊方案,冀達平時二十個軍之兵力。同年六月,政府依照方案決定整編方針,改組軍事機構,同時將隴海路沿線與西北部隊及長江流域部隊整編。而共匪軍不但不履行統編案所訂條款,反而一面大量竄入東北,一面在熱河、河北、山東、江蘇等省到處破壞協定,擴大叛亂。至此,我政府爲保護人民財產,爲維護人民生計,爲保持交通安全,不得不停止整編,以阻遏匪軍竄擾。 在此期間,我雖竭力阻制匪軍擴大叛亂,仍將編餘官兵及收容無職軍官予以復員,軍官佐分深造、留用、轉業、退(除)役,士兵遣送還鄉,迄三十六年春大致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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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復員官兵計劃委員會之設立

自抗戰軍興,因應軍事之需要,軍隊逐漸擴充,迨至民國三十三年十二月底止,全國軍額已擴張至六百萬之鉅,三十四年底整軍,雖已裁減三分之一,仍在四百萬以上。抗戰勝利結束,軍事亟待復員,惟復員之官兵,均屬抗戰有功之將士,如復員以後不爲謀正當之生計而致失業,則不獨無以酬勞有功,且恐影響社會之安寧,政府有鑒及此,特於三十五年二月令行政院設立復員官兵計劃委員會,負責統籌設計復員官兵生計之責,務使人人各安其業,各得其所,不使一人失業,蔣主席復先後以機密甲九二六九號及九二七二號兩手令指示整軍及復員方案,要旨如左:

一、整軍:

(一)將全國現有陸軍,按軍師單位,軍縮爲師,師縮爲團,或先縮爲旅,爾後再將師縮爲旅,旅縮爲團。

(二)將現役師旅團中之各級優秀軍官佐及軍士,輪流悉數選集於中央陸海空軍各學校重新訓練,以爲建立國防軍之新幹部,爾後按省設立軍區,開始徵兵,逐步成立國防師。至各級優秀幹部之挑選與訓練計劃,卽建軍各兵種官員之總數、類別,以及分班受訓時期與地點,皆須同時切實計劃,作具體之決定。

(三)各部隊三年內不得徵募補兵,違者以私自招兵論罪。

二、轉業訓練:

(一)應籌備被裁軍官約十五萬之數,分兩期或三期收容訓練,每期約六個月至一年爲度。

(二)應預定軍官訓練班各種科目及各科應分配之人數,其期別長短,可視其科目而定。此項科目與人數及其訓練地點,皆應作具體方案,俾得如期進行,並與美軍總部顧問團洽商,聘請其各科教官與借用其教材之計劃。 三、兵工建設:

將已經縮編之師旅,置配於全國重要公鐵路線上及國防重地,區分地境,限期六個月至一年內將其所轄地區內之公路、鐵路或水利治河,定期完成。爾後按實有人數,師縮爲旅,旅縮爲團,繼續增修公鐵路與治河水利工作,並增加較久之生產事業,如造林、墾殖、移民、實邊等工作。

以上整軍轉業訓練、兵工建設各項,應照指示要旨,擬定具體計劃,限一個月內呈報。

四、復員經費:

(一)被裁軍官訓練期間需用及遣散之經費,應分別詳列精確之預算,限一個月內呈報。

(二)復員官兵以及轉業安置各項目業務,五年內應需用之經費預算,詳列數目。例如第某年計劃內,修築鐵路與公路之經費,修治黃河、西北(陝、甘、青)造林、築渠、墾殖各項經費,以及長江與黃河禹門口水電建築之經費,又移民運輸設站等經費,照上列各項,以安置三百萬官兵爲標準,以五年爲期之預算,應詳細籌劃估算,限三月底以前呈報。

行政院奉達上項手令後,以此大量官兵分配於各部門工作,任務繁鉅,且與各部會密切相關,故該會組織,由行政院院長兼任主任委員,內政部、軍政部兩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其他各有關部會次長兼任委員,於委員會下設置祕書處,區分三組,由軍政部次長兼任祕書長,第一組由軍政部調兼,辦理集團轉業之指導、監督、考核、連繫等事項。第二組由銓敘廳調兼,辦理個別轉業、退役、資遣、救濟等之指導、監督、考核、連繫事項。第三組由後勤總部調兼,辦理調撥、運輸、供應等之計劃、連繫事項。另設一辦公室,由各有關機關調兼,負調查、統計、設計、連繫之責。其委員會組織規程如附錄第一。祕書處組織規則如附錄第二。

復員爲我國空前創舉,右項組織慎重從事,以期羣策羣力共策進行,完成國軍復員、國家建設之任務。

第二節 軍隊之整理

抗戰期間,全國兵力爲一百二十個軍,三百五十四個師,三十一個旅,一百一十二個團,十五個營。勝利後,政府鑑於軍隊整理之需要,於三十四年底縮編爲八十九個軍,兩個騎兵軍,二百五十三個步兵師,其編餘官佐及失業軍官由軍政部在各地成立之軍官總(大)隊收容,其收容人數如插表第一。

三十五年二月,行政院復員官兵計劃委員會成立,卽着手策定國軍整建復員計劃,其計劃如插表第二。

二月二十五日,更經軍事三人小組決定,整編國軍及統編共匪軍隊爲國軍之基本方案,卽施編整,冀達平時保持二十個軍,六十個師之兵力。爰分兩個時期實行,第一個時期爲十二個月,將所有部隊編成三十六個軍,一百零八個師,內含共匪軍六個軍,十八個師;第二個時期再縮編爲二十個軍,六十個師(內含共匪軍一十個師),特種部隊保留爲編成後全國陸軍總額百分之十五。照此方案,政府亦決定整編方針,六月一日,將軍事委員會改組爲國防部,使陸、海、空軍之體系及運用一元化,并劃分陸、海、空軍軍區,確立及簡化軍事行政體系,策定國防分區建設計劃,對於部隊之裝備及訓練更求精嚴,且提高國防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以促進兵工及軍需工業之進步,期以加強部隊裝備,以及重新訂定各種訓練規章,加強訓練,期全國部隊庶成勁旅。於是第一個時期分兩步驟實施:甲、第一步驟先縮減三分之一分三段實行,每段爲期兩個月,第一段爲隴海沿線及西北部隊(新疆除外),第二段爲長江流域及其以南部隊,第三段爲東北、華北及新疆部隊。乙、第二步驟卽完成方案中之第一個時期期望縮編之兵力

(國軍九十個師,共匪軍十八個師)。但共匪軍對軍事整編統編案所訂條款一概抹煞,拒不執行,而且匪軍大量竄入東北,擴大叛亂,在熱河、察哈爾、河北、山東等省到處破壞協定,發動攻勢。諸如六月六日在熱河進入承德,在山西攻佔聞喜、朔縣、新絳、榆次、介休等二十二縣。九日進佔山東棗莊。十日進佔德州與泰安,以及高密、膠縣、南泉、藍村等城鎮,同時在青島外圍集結匪軍五萬,在濟南外圍結集匪軍十餘萬人,向兩市進攻,於是激起青島、濟南兩處戰鬥。三十日匪軍結集十六個團之兵力圍攻泰興,國軍倉卒應戰,傷亡慘重。匪軍攻陷該城後,續向泰縣及長江北岸之口岸鎮攻擊,企圖威脅首都之安全,國軍被迫抵抗,於是發生蘇北戰鬥。至此,我政府爲保護人民安居樂業,維持交通安全,無法再進入整編第二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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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復員概況

第一款 退(除)役之實施

民國三十二年六月十日,軍事委員會曾下達感淪軍務代電訓令:「查復員事宜,爲戰後最重要之業務,亟應預爲籌劃,俾戰事結束後,即可按照實施。惟是項業務範圍甚廣,與各部會多有密切關係,需由各有關機關派員成立委員會,依據實際情形,詳細研討,方能集思廣益,計劃盡善,茲訂定復員設計委員會組織規程電達查照,成立日期候另案規定飭知」。蔣委員長復於八月十八日手令指示復員方針,經銓敘廳草擬復員計劃,於三十三年六月彙呈軍事委員會。三十四年春,國防最高委員會設計局,召集有關機關派高級主管人員審議通過。同年八月日寇投降,軍政部與銓敘廳即遵照復員計劃方案,辦理軍官佐屬之退(除)役職,其作業方法,係根據三十二年一月二日軍事委員會公佈之戰時陸海空軍軍官佐退役辦法大綱,及三十三年八月三日軍事委員會公佈之陸軍官佐戰時退役俸給與辦法辦理,截至三十五年六月,共退二六七六員。維時主管部廳辦公異地,聯繫困難,勝利之後,復員數量增多,辦理更感艱難,於三十五年四月一日成立軍政部銓敘廳服役業務聯合辦公處,部長陳誠當卽指示辦理退除役職,必須做到確實乾淨,同時須對外公佈,對上報告。同年六月,中央機構改組,復員軍官分送各軍官總隊收訓。國防部爲求退役還鄉迅速起見,乃將權責劃分,凡中央各軍事機關學校及非整編部隊退除役職人員之階級年資,由各單位結束辦事處及人事主管單位負責覈實,交服役業務處辦理,各整編部隊及機關學校散處各省區者,由中央訓練團各軍官總(大)隊長核定階級,計算年資,並負責發給一次退役金及回籍旅費,事後結報。自三十五年七月起,至三十六年三月止,各負責辦理單位,依服役條例,按復員期間之退役標準,暨三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國防部公佈之陸軍官佐退除役及軍文退職人員一次退役(職) 金囘籍旅費給與辦法辦理。嗣由中央訓練團呈報各軍官總(大)隊退一零五七九零員(內含中將一五二員、少將六四六員,共七九八員),服役業務處直接辦理退六三二八九員,連前辦理二六七六員,共退一七二七五五員。上述人員,除除役一八八八七員(內含將級五三員)外,其退役、退職、資遣人員,在未除役以前,仍負衛國責任。現在辦理復員,卽預備將來動員,故分省、分區編列備役軍官佐名册,分發各師團管區,以備平戰兩時召集動員之依據。

第二款 復員官兵之安置

蔣委員長於三十四年二月十二日,以政人精字第四零六一號訓令頒佈「戰時編餘官兵安置辦法」

參照附錄第三,通令各部隊機關學校遵行。迨抗戰勝利後,復制定「陸軍各部隊復員實施辦法」,略謂使陸軍各部隊依照復員整軍規定,應予復員之官兵,照下列各項處理:

一、編送:復員官兵,除志願簽准立即自行還鄉之軍官佐外,由各部隊負責編隊,送達各收容機關之指定地點。

二、收容:復員軍官佐由各軍官總隊負責收容,士兵由各補給區負責收容。

三、退役:復員軍官佐,除志願立即自行還鄉者,就所屬軍師辦理退役手續外,餘由中央訓練團辦理。

復員士兵轉業者,在工作地辦理,還鄉者,在各省軍管區(無軍管區者,則由保安司令部)及其所設復員站辦理。

四、轉業:復員軍官佐,由中央訓練團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復員士兵由行政院復員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各部會辦理。

五、還鄉:到達原省籍以前,由後勤機關辦理,到達後,由省軍管區或保安司令部及其所設之復員站辦理。

六、復員官兵應給與退役(伍)金,由各辦理退伍機關主持核發,其標準如左:

(一)退役官佐一次退役金,按實有年資計算,凡服務在一年以上者,照現行給與發薪三個月,二年以上者發四個月,三年以上者發五個月,四年以上者發六個月,餘類推。退役後每月之退役俸,照現行給與二分之一支給。

(二)退伍士兵一次退伍金,按服役年資計算,凡服務未滿一年者,照現行給與發餉一個月,在一年以上者發二個月,在二年以上者發三個月,在三年以上者發四個月,在四年以上者發五個月,在五年以上者發六個月,在六年以上者發七個月,在七年以上者發八個月,在八年以上者發九個月,九年以上者仍以八年計算。

(三)復員官兵旅費,由原部隊至軍官總隊(或補給區,或復員站)集團行動時,官佐按日發給駐留日費及必要之車船費,如車船由公家準備則不發,士兵按日發給行軍補助費,並另發旅費、補助費每人五千元,以後還鄉個人行動時,官兵旅費應以其原籍路途遠近按里程計算,無論乘船步行,一律照汽車票價核發車費半數,並照每天一百五十公里計算行程日期,另加二分之一天數爲候車時間核發旅費。

七、復員官兵應給與退役(伍)證書,由各辦理退役(伍)機關發給。

八、復員官兵轉業者,在就業以前還鄉者,在解散以前之一切給與均照現役官兵同等待遇,其補給與供應,由部隊到達收容機關期間,仍由原屬部隊負責辦理,到達後,由收容機關負責辦理。

三十五年春,行政院復員官兵計劃委員會依照國軍整建復員方案及復員實施辦法,擬定復員官兵個

別轉業及集團轉業與深造及退役(伍)人數預定計劃参照插表第三,該計劃區分兩期辦理,第一期預定復員官兵一百四十萬人,經擬定復員官佐個別轉業計劃参照插表第四,復員官兵集團轉業計劃参照插表第五。第二期預定復員官兵六十六萬人,亦經擬具復員官佐個別轉業計劃表第六,復員官兵集團轉業計劃表第七,兩期深造及退役伍人員由軍訓部製定國防軍幹部訓練計劃及銓敍廳擬定復員軍官佐屬退役辦法。至關全般所需經費,亦經主管單位分別編造。上述各項計劃,經奉核定後,各主管部會分別遵照,並確定考選訓練原則,各項轉業訓練機關,受訓人數所需經費,訓練地點,以及開始訓練日期等。三十五年八月,第一期復員軍官佐安置辦法大致確定,且有一部已開始訓練者,其處理情形,由下列各表可窺其梗概。

一、第一期復員軍官人數與轉業訓練及其他安置預定人數總表参照插表第八。

二、第一期復員軍官佐轉業訓練各班籌辦情形一覽表参照插表第九。

三、各省訓團分配復員軍官轉業人數表参照插表第十。

四、國防軍幹部挑選深造計劃表第十一。

五、各機關部隊軍官隊選調各軍官總(大)隊隊員人數表第十二参照插表。

六、軍官總(大)隊配撥各師團管區員額計劃表第十三。

七、各軍官總(大)隊選赴東北服務幹部人數及運輸計劃表第十四。

各主管單位,依據上述各項安置計劃分別實施,截至三十五年十二月底止,編餘官佐十六萬餘人,無職軍官七萬餘人,共二十三萬餘人,統由軍官總(大)隊收訓,嗣經分別予以深造、留用、轉業及退(除)役,迄三十六年六月,軍官佐除由各軍官總(大)隊退(除)役一零五七九零員,已如本節第一款所述外,其餘安置實施概况第十五参照插表。其外將官二五九五員,照上述安置辦法予以安置第十六参照插表。士兵先後整編復員者,共五萬三千一百二十五名,經各部隊送補給區及供應局者,爲三萬三千零九十一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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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編送者,爲一萬一千五百六十名,由各機關轉送各地復員站者,爲四千七百一十六名,一行到站,並經遣散還鄉。

第三款 榮軍之安置

在抗戰期間,因傷致殘之將士,達七萬四千餘人參照插表。此項殘廢軍人之處理,除將管理機構裁併緊縮外,並由主管部擬定安置計劃,予以安置,其計劃要點如左:

一、有家可歸者,遣送回籍。

二、入伍前有職業技能,殘廢不妨礙其工作者,使其恢復舊業。

三、因殘不適於恢復舊業,或原無職業技能者,予以職業再造,並介紹其就業。

四、志願務農者,授田耕種。

五、有相當學歷之青年,志願繼續求學者,予以深造機會。

六、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而無家可歸者,繼續留院赡养之。

實施上項計劃,第一步,應先行辦理除役及退伍,由政府發給較優厚之除役及退伍金,願回籍者,並給予足用之旅費,此後無論其回籍、就業、授田、或求學之殘廢軍人,仍按年分等發給赡养金至終身,以示崇德報功,其數雖鉅,政府仍勉力支付。惟該項計劃,如欲全部實施,尚須一、各地交通暢通無阻,社會秩序恢復安寧。二、農工商業能普遍發展,經濟恢復正常狀態。此二條件,若未具備,殘廢軍人之安置,先從東南、西南各省着手辦理,再逐漸推及於華北各省。

對於傷病官兵物質與精神之慰問,規定部隊長及新聞工作人員,按時訪問,或派代表前往,但部隊長仍應每月訪慰一次,以示對傷患官兵之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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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撫卹概況

參照插表第十八撫卹爲崇德報功慰勞之一種,故凡官兵之傷殘,及官兵死亡者之遺族,均依政府頒發規定,予以撫卹。

民國二十七年八月,於軍事委員會下設立撫卹委員會,辦理傷殘官兵及遺族之撫卹事宜,並先後設豫、陝、浙、桂、湘、粵、黔、皖、贛、鄂、閩、川、晉等十三個撫卹處,隨時褒揚功勛將領,表揚特殊忠勇官兵。抗戰殉國將領之應國葬公葬者,依規定由行政院提議議定,以命令公布施行。對卹金種類及金額,歷年迭有增加,手續力求簡化便捷,務使傷殘官兵及殉國將士之遺族,得有所養,而慰英靈。

該會自成立後,當積極展開工作,並調查抗戰開始時之傷殘官兵,以便辦理,迄三十五年七月底止,共核發陣亡、病故、因公殞命及負傷官兵卹令四十八萬九千三百九十張,功勛特卹五千七百八十七人,救費一百五十四人,褒揚一百三十四人,表揚一千八百四十四人,入祀忠烈祠一百人,建立紀念碑三十六縣,守土殉職公務員二百九十七人。其有關卹金部份,因歷年卹金調整,且幣值貶值過甚,故從略。

迨三十五年六月,軍事機構改組,撫卹委員會撤銷,關於撫卹業務,由國防部聯勤總部撫卹處繼續辦理,對於官兵撫卹改善措施如次:

一、改訂制度:放寬證件尺度,並求無缺無濫,改訂遺族領卹辦法,安撫失踪被俘官兵之眷屬,對卹金給與,比照陸軍給與及除役時待遇金額,適時調整。

二、簡化手續:推行郵政發卹,簡化領卹手續,並設撫卹詢問處,將以前請卹表格十二種,簡化爲傷亡請卹表各一種,製發各地郵局、機關、部隊、地方政府,供請卹者使用。

三、充實人力:增設戰地撫卹機關,就地核卹發卹。

四、委託驗傷:由各地軍醫院、或公立醫院代驗,以省請驗者之煩難。

五、設置撫卹基金保管委員會:將撫卹經費作國家特別基金,不列入軍費,俾保卹戶之法益。

六、頒發榮哀狀:辦理褒揚、表揚、入祀忠烈祠、建立紀功坊碑、舉辦公葬、國葬。

七、遺族、傷殘、就業優待、職業介紹、收容教養,及子女入學免費。

八、守土殉職之文職公務員之獎卹:先調查作戰情形,作初步核定,再轉呈行政院。

該處自三十五年八月接辦,迄三十六年八月底止,除核發卹金,因幣值貶值略而不述外,共核發陣亡、病故、負傷等卹令十一萬五千三百六十六張,特給卹金及救濟費等八千一百二十七人,精神撫卹,除建立紀念坊碑有五十八縣外,其受褒揚、表揚、榮哀狀、入祀忠烈祠及國葬、公葬者,有三千八百三十二人,其他如守土殉職公務員撫卹二百四十七人,子女就學優待二萬零五百四十五人,運柩執照六十四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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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第一

復員官兵計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一條復員官兵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行政院。

第二條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復員官兵計劃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復員官兵之調查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需用人員調查事項。

四、關於墾殖地區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復員官兵就業之審查及分發事項。

六、其他有關復員官兵就業事項。

第三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內政部長及軍政部長兼任,委員十人,由地政署長、軍事委員會銓敘廳長,及軍政、財政、經濟、交通、農林、社會六部次長各一人,行政院參事一人,水利委員會監事一人兼任。

第四條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舉行臨時會議,本會決議事項,由主任委員呈請行政院核定執行之。

第五條本會設祕書處,置祕書長一人,以軍政部次長兼委員充任之,所需職員,由軍政部或向其他有關機關調用。

第六條本規程自公佈日施行。

附錄第二

復員官兵計劃委員會秘書處組織規則

第一條本處依據復員官兵計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設置之,辦理本會一切事務。

第二條本處下設辦公室及第一、二、三組。

第三條本處辦公室及各組之職掌如左:

辦公室籌劃、設計、調查、統計,及綜理各組業務,並辦理總務、文書等事項。

第一組辦理集團轉業之指導、監督、考核、連繫等事項。

第二組辦理個別轉業、退役、資遣、救濟等之指導、監督、考核、連繫事項。

第三組辦理調撥、運輸、供應等之計劃連繫事項。

第四條本處所需人員,由有關各機關調用爲原則,必要時得呈准專設之。

第五條本處調用人員,其原機關應保留原缺,俟本處任務完成後,調用人員仍囘原機關服務。

第六條本處辦公用費及專設人員薪餉,應列具預算專案請發。

第七條本處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八條本規則自呈准之日施行。

附錄第三

戰時編餘官兵安置辦法

民國三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軍事委員會公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陸海空軍各部隊、機關、學校,於戰時整編時,其編餘官兵之安置,悉依本辦法行之。

復員時編餘官兵之安置,亦得參照本辦法原則辦理。

第二條編餘官兵安置之主要目的,在使編餘人員能得到深造機會,及參加各種建設事業,變消費爲生產,並保障其生活。

第三條編餘官兵,除優秀之軍官佐,及尙堪服役之士兵,於定額內留服現役,撥補充實各部隊機關學校,並與現職成績平庸之軍官佐互調外,其餘加以深造,或依志願轉業,或准予退(除)役、退職爲原則。

第四條無職軍官佐,除無職軍官管訓辦法別有規定外,如經請求登記,並審查有正式學資合於規定者,亦得參照本辦法收容安置之。

第五條編餘官兵之安置,由軍事委員會各主管機關分別主持之,但第六條甲款各種轉業及訓練事項,暫由軍政部主持有關各部會協助辦理之。

第二章 安置辦法

第六條編餘官兵登記審查合格之無職軍官佐,除照第三條分別辦理外,並依左列各款安置之:

甲、轉業:編餘官兵志願轉業者,除依法分別核予停役、退(除)役外,並按其志願性能,選擇轉業項目,送由主管機關設立之專業訓練班隊,授以專門技能後,分派相當工作。

轉業項目如左:

(一)行政官吏(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公務員,及警察自衛隊等屬之)。

(二)教育事業(各級普通學校之軍事教官,或其他科學之教授、醫務及國民軍訓等屬之。

(三)交通工程事業(航空、通信、公路、鐵路、水道及土木等工程事業屬之)。

四農林事業(水利、屯墾、畜牧、造林等屬之)。

(五)地方公益(各種慈善、衛生、救護及其他地方公益事宜屬之)。

(六)工廠管理(分發各大工廠及生產機關任工人管理),上列各項訓練計劃及轉業程序,由軍事委員會轉咨行政院轉飭有關各部會預爲準備,並會同軍政部擬訂計劃及程序之實施細則。

乙、退(除)役及退職。

(一)編餘軍官佐,合於退(除)役之規定者,依志願分別核准退役或除役。

(二)編餘軍用文職人員,合於軍用文官任用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軍法及監獄人員任用條例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軍用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等退職規定者,依志願核予退職。

(三)傷殘不能轉業之士兵,依兵役法核予退伍,或送榮譽軍人管理處妥爲管理,如志願歸鄉者,優給旅費回籍。

第七條待遇:編餘軍官佐退除役者,照戰時退役俸給與辦法辦理(海空軍另定),其志願轉業者,在未派相當工作以前,照現役額外附員待遇。

軍用文職人員退職辦法另定之。

無職軍官佐經登記審查合格後,其待遇照中央軍校畢業生調查處軍官總隊學員辦理。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八條凡奉令整編之部隊、機關、學校,由奉命之日起,除撥補者,應按規定撥補外,其編餘人員,按人數分別編隊待命,並經初審後,依職別及志願轉業或退(除)役退職等分別編造名册及經費預算,送達主管機關核辦。

第九條主管機關依前項名册,分別種類予以核定,並指示其安置辦法,另將種類人數彙送軍政部轉報行政院分別辦理。

第十條退(除)役退職人員發給款項及證明文件後,依指示之安置辦法分遣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