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史

第二冊 戰前世界大勢及中日國勢概況二/二

第三章 戰前中日兩國之軍備

第一節 日本軍備

第一款 統帥權及其制度

第一項 統帥權之獨立

統帥權在日本舊憲法中,雖由天皇統治;但天皇係處於無責任之地位。關於國家行政,由國務大臣輔弼施行之,並由其負責,而統帥權則否。關於統帥權一項,依據日本舊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則作爲天皇之大權事項,而置於行政圈外,不經由國務大臣之輔弼;在陸軍則由參謀總長、在海軍則由軍令部長輔翼之。

另據一九零八年所改定,其參謀本部條令之規定:「參謀本部掌管國防及用兵事項,參謀總長直屬天皇,參劃帷幄之軍務,掌管國防及用兵計劃」。

故關於統帥事項,參謀總長及軍令部長因有帷幄上奏之權,得不經由內閣或內閣總理大臣,直接上奏天皇,此種狀態,即稱爲統帥權之獨立,爲日本特有之制度,故其軍事所以能凌駕政治,在中日戰爭事件發生中,其大權乃操自軍部,所謂「雙重外交」,其故在此。

第二項 軍部大臣之特殊地位

日本在明治十七年改革內閣官制時,當即劃分軍政、軍令之權限如左:

關於軍令者,其主要機關爲陸軍參謀本部及海軍軍令部,但該兩部雖掌握國防用兵計劃,而對陸、海軍並無頒發命令之權,其計劃既定,呈請天皇裁可後,交由各部咨請陸海軍大臣下令施行。

關於軍政者,陸海軍大臣均以軍事參議院參議官資格,以備咨詢,而預聞軍令計劃,仍以管理軍事事宜爲其本職。至軍隊指揮,則屬於直屬天皇之師團長與司令長官,故陸軍大臣關於軍政及人事,則授權於師團長,而爲委任執行之機關。至會計、事務則另設師團經理處於各師團司令部,處長直隸屬師團長,受陸軍經理局長之區處,掌握該師團之會計事務。

但在天皇統治之下,國務與統帥之間,其另外具有中間性質之混成事項,或概稱爲統帥事項,亦是關於舊憲法第十二條中陸海軍之編制、及關於決定常備兵額之編制大權事項,據伊藤博文之憲法釋義第十二條之解釋如下:

陸海軍之編制及常備兵額,亦由天皇親裁,此固屬於負責大臣之輔翼事項,但與帷幄軍令一樣,均爲至尊之大權,而不受議會之干涉。所謂編制之大權,詳細分述之,即爲軍隊與艦隊之編制,以及至軍管區方面之兵器的備用給與、軍人教育、檢閱、紀律、儀式、服制、衛戍、城塞,及海防守港及出師之準備等等,以及每年應徵之常備兵額之決定,皆在其中。

右述混成事項,在陸軍方面,係按照其內容,分別由陸軍大臣、參謀總長、教育總監,亦有時由陸軍航空總監等單位,或與其他輔翼機構等會同之下,任其制定之責,惟其施行之責,則由陸軍大臣負之。

海軍亦然,其混成事項,亦置於國務大臣之行政圈外,由各該輔翼機構之首長,直接上奏天皇。

陸海軍大臣,並以國務大臣資格參贊國務主管,屬於一般國務之軍事行政事項,以輔翼天皇關於陸海軍大臣之「帷幄上奏」,在內閣官制中予以承認,並規定陸海軍大臣之上奏事項,應報告內閣總理大臣。惟在作戰時得另設大本營,其組織令規定如左:

第一條 在天皇大纛之下,置最高統帥部,稱之爲大本營。

第二條 參謀總長及軍令部總長,各爲其幕僚之首長,任帷幄機務之奉行、作戰之參劃,基於最終目的,以圖陸海兩軍之策應與協同。

大本營專爲處理統帥事項之機構,與國務無直接關係,故內閣總理大臣以下之國務大臣,均不得爲大本營之構成員;惟陸海軍大臣,以軍事行政機關長官之資格,得帶隨員列席大本營會議。大本營除設大元帥外,分以參謀總長爲幕僚長的陸軍部,及軍令部長爲幕僚長的海軍部組織而成之,其主要任務,在圖陸、海兩部之策應與協同,實際上因大本營未能綜合運用這兩部的上級機構,因而成爲兩個對立的機關。

第二款 陸軍

第一項 陸軍政策

日本陸軍之一貫大陸(北進)政策,亦即對中國之侵略政策,自甲午戰爭以來,已爲世所週知,一九二七年田中奏摺有云:「九國公約削減我國在滿蒙特權之後,已使我國毫無自由,我國之生存已遭危害,若日本欲制中國,必先打倒美國爲先決問題,此與日俄戰爭之意義大同小異。至欲征服中國,必先征服滿蒙;如欲征服世界,必先征服中國;倘中國完全被我征服,其他如亞洲各國及南洋羣島,必懼而降服,然後世界各國乃曉然於東亞之屬諸我國,不敢侵犯我國之權利矣。此爲明治天皇貽謀,其成功也,我國之生存繫焉」。由奏摺觀之,其欲使中國淪爲日本殖民地,已昭然若揭於一九三四年四月十七日天羽聲明,其要旨謂:「日本負有保護東亞和平之全部責任,反對他國對中國爲財政及技術上援助」。其後日本外務省復加以解釋謂:「日本並不欲蹂躪中國之獨立繁榮或其他一切利益,且不違反門戶開放、機會均等原則,或破壞其他一切條約,但因其與中國之特殊地位及使命之關係,對於各國之任何舉動,凡足以危害東亞和平者,皆表示反對」。至此,則其獨佔中國不欲他人染指之野心,更暴露無遺矣。 日本陸軍建設,以達成大陸政策爲主旨,即企圖征服中國,而以蘇俄爲假想敵。自日、俄戰爭後,日本對滿洲之侵略,對西伯利亞之出兵,援助外蒙,強佔東北,及侵擾察北、綏東等連串之事實,無一非割據中國之領土,與蹂躪中國之主權,亦無一非對蘇聯之進逼;尤其是在德、日防共協定後,日本更自任進攻蘇俄之先鋒,其陸軍政策之眞相,即在於此。

第二項 編制及裝備

(參照插表第一)

日本在明治元年至五年間,廢藩置縣,新建陸軍有四鎮台及少數近衛軍,總兵力僅一萬二千人。迄明治六年至十二年間,始實行徵兵制,由四鎮台擴充至六鎮台,常備軍約三萬二千人。明治二十一年至二十六年間,師團之編制,業已具備步、騎、砲、工、輜五兵種,並設要寨兵,共有常備軍約六萬七千人。明治二十七年至三十七年間,鑒於中日戰爭俄、德、法三國之干涉,更銳意整軍,擴充爲十三個師團,編制與裝備亦相當完備。明治三十八年至大正四年間,既併朝鮮,隱然獨霸東亞,擴充爲十九個師團,常備兵額增爲二十五萬人。大正五年至十三年間,適值歐戰,謀我益急,遂擴爲二十一個師團,常備兵額約爲三十萬零八千人。大正十四年至昭和六年間,因舉世盛倡縮軍,裁去四個師團,移其軍費作補充新兵器及培植技術兵之用,常備兵額減至二十三萬人。昭和七年至十二年間,因發動「九一八」侵略事件,國際間陷於孤立,爲進行戰爭準備計,乃祕密擴充爲二十五個師團。茲將其平時及戰時之編制、裝備分述如次:

一、平時編制及裝備(參照插表第二、第三)

在十七個師團時之軍如左:

朝鮮軍司令部一。

關東軍司令部一。

台灣軍司令部一。

陸軍現役十七個師團(計近衛師團一,及第一至第十二師團,另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九、第二十等師團)。

騎兵旅團四。

野戰重砲兵(十五榴)旅團八。

獨立山砲兵聯隊三。

鐵道兵聯隊(二個大隊編成)二。

通信兵聯隊(三個大隊編成)三。

航空兵聯隊八。

氣球隊(二個中隊編成)一。

高射砲兵聯隊二。

戰車聯隊二。

化學隊一。

台灣守備司令部一。

台灣守備步兵聯隊二。

台灣守備砲兵大隊一。

獨立守備旅團司令部一。

獨立守備步兵大隊四。

台灣及滿洲重砲兵大隊三。

憲兵司令部二(本國及朝鮮各一)。

憲兵二十二隊。

自騎兵團以至化學隊之各特種部隊,平時按規定配置,屬於某一師團,或分屬於數師團,或獨立編制。

師團司令部。

步兵二旅團(每旅團轄兩聯隊)。

騎兵一聯隊。

野砲兵一聯隊、山砲兵一聯隊(惟第九及第十一師團有之)。

重砲兵聯隊(惟第一、第四及第十二師團有之)。

重砲兵大隊(惟第七、第十二、第十六、第二等師團有之)。

工兵一個大隊。

輜重兵一個大隊。

其後祕密擴充者,計步兵四個師(第十三、第十五、第十七、第十八),及八個混成旅團(「滿洲」第一至第六獨立守備隊,約六個旅團,華北駐屯軍及台灣守備隊約二旅團),並增加航空兵八個聯隊(第九至第十六聯隊),通信兵二個聯隊,機械化部隊及高射砲部隊各若干,野戰師團之內容,亦大加充實(步兵每聯隊增聯隊砲一中隊,速射砲一中隊,每中隊增輕榴彈砲一大隊),每師團計有砲一零八門,平時人員約一萬五千人。

二、戰時編制及裝備(參照插表第四、第五其一、二、三)

關於日本作戰軍之戰時編制如左:

(一)戰時陸軍組織之判斷如插表第四。

(二)戰時野戰軍,通常以三個師團以上、並附以若干特種部隊及兵站部隊編成之。

(三)戰時陸軍師團之編成,依判斷及調查約如插表第五其一、其二,步兵中隊及騎兵中隊細部編制如插表第五其三。

(四)戰時師團之火力裝備、及機械化裝備,如插表第五其一。

三、自民國元年前日寇在關東州設有都督府,其制與俄國關東省總督無甚差異。其權不惟管理關東州,兼有監督南滿鐵道株式會社之權。其在東北之軍事機關,乃爲關東軍司令部,成立於滿鐵會社成立後兩月,司令官直屬日皇,有指揮全東北日軍及防衛鐵路之權。茲將其常駐東北軍隊之編制略述如左:

(一)關東軍司令部駐大連,爲日東北最高軍事機關。

(二)駐箚師團在遼陽及南滿鐵路之線。

(三)獨立守備隊駐普蘭店、長春、奉天、安東一帶。

(四)旅順要塞司令部駐旅順。

(五)關東憲兵隊駐旅順、大連、遼陽等二十餘處。

(六)關東陸軍庫房爲軍需總機關。

(七)衛戍醫院衛兵刑務所,其指揮下之軍警,更不可以計其數。

以上乃日本經營東北軍事行政上之編制大要。

四、自民國二十年九月十八日以後,日本在我國東北駐軍如插表第六。

五、日本於侵略東北後,即欲佔領之,遂有統一四頭政治之計劃。所謂四頭政治者,乃九一八前日本侵略東北之四機關也。爲駐瀋總領事館、南滿鐵道會社、關東廳及關東軍司令部是也。至民國二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日本閣議乃決定統一四頭政治案,其要點如左: (一)新機關之名稱爲滿洲全權府。

(二)滿洲全權爲武官親任官(陸軍大將擔任之)。

(三)滿洲全權兼任關東軍司令官,於行政官身份方面,直屬內閣;於軍司令官身份方面,受陸軍大臣參謀總長之區處。

(四)滿洲全權之下,置政務總監、政務總監爲文官親任官。

(五)置政務、財政、交通等局或部,爲行政機關,部、局長爲勅任官。

(六)政務局長兼任奉天總領事。

(七)廢止關東長官,凡關東州之行政,概歸知事級之關東州長官處理之。

(八)滿鐵附屬地行政權,歸屬於全權府,使滿鐵成爲一完全之商事會社。

至民國二十一年八月八日,日皇親補武藤大將爲關東司令,次行特派全權大使關東長官之親任式,陸相授以官記如下:「陸軍大將正三位、勳一等、功二級。武藤信義補關東軍司令官,武藤信義兼任特派全權大使關東長官」。至此,則承認僞滿洲國之事已完全決定,而達到其佔領之目的。

第三項 戰時日本陸軍之擴充

日本陸軍在九一八事變以前,其平時兵力爲十七個師,戰時兵力爲三十個師,其裝備不僅不如列強,且其國內軍需補給力亦甚貧乏。

自民國二十年九一八事變之爆發,以及蘇俄之勃興,尤以當時蘇俄軍備之擴充,使日本陸軍亦感覺有擴充其軍備之必要,至民國二十五年,日本乃標榜所謂國防,國家之建設除擴充重要工業外,同時亦開始軍備之擴充。

但以當時日本之國情,尤以國家財政情形,終難符合陸軍擴張軍備之要求。至民國二十六年七月,因七七事變爆發,戰線亦隨戰事之逐次擴大,以及對蘇俄加強戰備之需要,乃逐次實施陸軍軍備之擴充。

自民國二十六年至民國三十年間,關於日本陸軍師及兵員之擴充,以及陸軍航空部隊之擴充,如插表第七、第八、第九。

關於陸軍作戰器材之整備,於民國二十六年春,日本陸軍釐訂軍需工業擴充五年計劃,開始擴充兵工廠及民營軍需工業力之培植,嗣因中國事變之擴大,乃於民國二十七年一月,發動軍需工業動員法;同年三月,制定國家總動員法,並逐次實施。於是軍需工業擴充五年計劃之平時培養方策,一變而爲軍需總動員,以戰時形態,迅謀軍需品之發展。

至民國二十八年,因中國戰事之長期化,陸軍爲謀中國戰爭所需之補給及軍需品擴充起見,再釐訂陸軍軍需擴整三年計劃,總額約一百億日圓。同年四月,創設陸軍兵器行政本部,統一地面兵器之研究整備及補給,並將四個兵工廠擴充爲八個(其中設韓、滿各一),創設陸軍軍需品廠及獸醫材料廠,改編千住製呢廠,將民營工廠由軍部管理,更創立陸軍航空工廠及燃料廠;惟對飛機之製造,仍由民營工業承辦。至民國三十(或二十九)年底,日本軍需工業能力才能繼續補充中國戰爭之消耗,其整備能力較民國二十六年約增加五倍。其概況如插表第十。

民國三十年十一月五日,日軍經御前會議決定對美、英、荷開戰後,其時日本陸軍全部編制如插表第十一。

其時擔任南方作戰之兵力,在日陸軍航空部隊,約爲陸軍全部兵力百分之五十,在地面部隊僅爲陸軍全部兵力百分之二十。而日陸軍主力,仍然在中國及滿洲之大陸正面,遂行全面戰爭中。開戰時,全部陸軍主要兵力之配置如插表第十二。陸軍航空部隊配置概況如插表第十三。其主要器材配置如插表第十四。

第三款 海軍

日本侵略之路線,除上述北進之大陸政策外,尚有南進之海洋政策,爲其海軍之一貫主張。益以島國人民習於海洋生活,對南洋羣島之豐富資源,歷歷在目,故對於海軍之銳進,自爲舉國所樂從。

自中日甲午戰爭後,其海軍即有長足進展,日俄戰爭後,更見擴張,第一次大戰後,日本取得太平洋代管地,南進之企圖愈得展佈,妄想達成其所謂「赤道帝國」,攫取太平洋霸權。故海軍建議,即以英、美爲對象,其陸奧長門之三萬五千噸主力艦,已於一九二一年(民十年)竣工,海軍當局並預備建造四萬噸級之土佐、加賀、天城、赤城、愛宕、高尾、記伊、尾張等八艘;因之華府會議(民十年)列日本爲世界第三海軍國。海軍總噸位與英、美爲三與五·五之比。其主力艦之建造,雖依決議案之限制而停止,但對補助艦之擴充,舊有戰艦之改造,仍不遺餘力;但依委任契約及華府條約第十九條規定「不得在其太平洋代管地建築要塞」,而彼於各島設備飛機場及潛艇根據地,其意爲英、美合力進攻,可在近海作堅強之抵禦也。

一九三四年,英、美、日海軍預備會議時,日代表主張廢除比率,要求海軍軍備平等,該會議終致流產,而華府條約亦爲日本片面宣告廢除,爾後更積極擴張海軍,增加預算經費至四萬萬元以上,準備建港八千五百噸巡洋艦兩艘,一萬噸航空母艦二艘,一至二千噸驅逐艦十四艘,潛艇四艘,其他小艦及砲艦航空隊等之增加,尚不在預算內,預計自一九三四年起,至一九三七年止完成,但祕密建造者自亦不少。事實上日本海軍艦艇數量及噸位,至一九三六年即已超過條約所規定之比率。

第一項 海軍制度

日本海軍直屬於天皇,海軍軍令部長受天皇之命令,計劃海軍國防方針及國防兵力,並承管作戰計劃,軍備演習、運輸補充、外國軍事調查及戰史研究等事宜。海軍省爲海軍行政最高機關,海軍大臣承管全國海軍軍政,監督所轄部隊及艦隊,執行軍政一切有關事宜,對天皇負責。海軍省之組織,有軍務、人事、教務、軍需、醫務、經理、建築、法務等八局,及附屬之海軍將官會議,海軍艦政本部、海軍技術會議、海軍技術研究所、海軍火藥廠、海軍航空本部、海政局、高等軍法會議、東京軍法會議等九個機關。

日本海軍,全國分爲第一、第二、第三、南洋及關東州等軍區,並於第一軍區之橫須賀、第二軍區之吳港、第三軍區之佐世保。三要港,設三鎮守府。各鎮守府司令官,在本區內戰時處理防禦戒嚴及警戒事項;平時監督本區內各艦隊部隊,並實施徵調一切事項,直接受天皇之命令。但關於本區內之海軍行政,則須受海軍大臣之指揮。在事態緊急時,得下調動兵力之命令。其所轄機關有海軍人事部、港務部、海軍工廠、經理部、軍需部、艦政部、海軍醫院、海軍建築部、刑務、軍法會議、無線電管理局等十一部門。

第二項 海軍之編成及裝備

(參照插表第十五)

一、編制:一九三五年日本艦隊之編成如下:

甲、第一艦隊:

第一戰隊——榛名、扶桑、山城、伊勢四戰艦。

第八戰隊——長良、五十鈴、名取三戰艦。

第一魚雷戰隊——阿武限領隊。

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九驅逐艦隊。

第一潛水戰隊——多磨領隊。

第七、第八潛水戰隊。

乙、第二艦隊:

第四戰隊——高雄、愛宕、摩耶、烏海四戰艦。

第六戰隊——古鷹、衣笠、青葉三戰艦。

第二魚雷戰隊——神通領隊。

第二、第六、第十、第十九、第二十驅逐隊,共五隊。

第二潛水戰隊——由良、長鯨二潛水艦。

第十八、第二十、第二十九潛水戰隊。

第二航空戰隊——赤城母艦一艘。

丙、第三艦隊:

第十戰隊——球磨、出雲。

第十一戰隊——對馬、安宅、熱海、二見、浦風、宇治、鳥羽、勢多、堅田、比良、保津、小鷹、栗栂共十四艘。

第五魚雷戰隊——龍田。

第十六、第二十八驅逐艦隊。

丁、練習艦隊:

入雲及淺間兩艦隊。

二、裝備:

甲、戰鬥艦——長門、陸奧兩艦,爲三萬二千七百二十噸,裝備四十公分的主砲八門,十四公分的副砲二十門,八公分的高射砲四門,魚雷管八個。伊勢、日向兩艘,爲二萬九千九百九十噸,裝備三十六公分的主砲十二門,十四公分的副砲二十門,八公分的高射砲四門,魚雷管六個。金鋼、比叡、霧島、榛名、扶桑、山城等六艘,均爲二萬九千三百三十噸,裝配三十六公分的主砲八門,十五公分的副砲十六門,八公分的高射砲四門,魚雷管四至八個。

乙、一等巡洋艦,妙高、那智、足柄、羽黑、高雄、愛宕、烏海、摩耶等八艘,均爲一萬噸,裝配二十公分的主砲十門,十二公分的高射砲四門。加古、古鷹、衣笠、青葉等四艘,均爲七千一百噸,裝配二十公分的主砲六門,八公分的高砲四門。

丙、二等巡洋艦,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號等四艘,均爲八千五百噸,裝配十五公分的主砲八門,八公分的副砲二門。天龍、龍田兩艘,爲三千二百三十噸,裝備十四公分的砲四門,八公分的砲一門。球磨、多摩、北上、大井、木曾等五艘,均爲五千一百噸,裝備十四公分的重砲七門,八公分的高射砲二門,魚雷管八個,長良、五十鈴、名取、由良、鬼怒、阿武限等六艘,均爲五千一百七十噸,裝備十四公分的砲七門,八公分的高射砲二門。那珂、川內、神通等三艘,均爲五千一百九十五噸,裝備十四公分的重砲七門,八公分的高射砲二門,魚雷管八個。夕張爲二千八百九十噸,裝備十四公分的砲六門,八公分的高射砲二門。

丁、航空母艦,鳳翔七千四百七十噸。龍驤七千六百噸。加賀、赤城兩艘,均爲二萬六千九百噸。

戊、潛水母艦,韓琦九千五百七十噸。駒橋一千一百二十五噸。迅鯨、長鯨兩艘爲五千一百六十噸。

此外,尚有敷設艦六艘,共二萬零二百三十噸。海防艦九艘,共六萬六千二百一十噸。砲艦十三艘,共五千三百噸。一等驅逐艦七十九艘,共十一萬零三百九十一噸。二等驅逐艦五十六艘,共三萬五千零七十噸。一等潛水艇三十三艘,共五萬二千零十五噸。二等潛水艇二十八艘,共三萬六千八百九十八噸。水雷敷艦四艘,共二千四百噸。掃雷艦十四艘,共九千六百九十噸。標的艦一艘,一萬七千二百三十噸。測量艦二艘,共三千八百四十噸。運輸艦十七艘,共二十三萬四千五百五十九噸。 三、擴充軍備之經過情形:

海軍自一九四〇年十一月十五日實施年度,實行編制,開始出師準備以來,爾後即努力擴充軍備。其經過情形如插表第十六。

其所有海軍,爲遂行中國事變而徵備之船舶,僅約二十萬總噸。但自一九四〇年十一月以降,即逐漸增加,開戰時之徵備船舶,已達一八〇萬總噸,其中大部份作爲特設艦船,編入海軍部隊。

開戰時之海軍員兵,總額約爲三十二萬二千人。海軍艦艇及航空兵力,如插表第十七及第十八所示。

其海軍全部編制及作戰部隊之編制,如插表第十九及第二十所示。

第三項 海軍根據地

(參照附圖第一)

英國某海軍專家論及日本海軍戰略地理有云:「日本羣島之東方,殊少攻擊國之根據地,自千島南下,直至馬紹爾羣島,爲其天然防線,南洋羣島爲其最佳之潛水艦根據地,其瀨戶內海最適於海軍主力艦之隱藏,故日本海軍若集合於此,以取守勢,無論任何艦隊,均不易得手」。又英人拉薩爾專家亦謂:「日本海防線絕對優越」。

日本因有得天獨厚之海防地理已如上述,茲將其海防線之概況及設備分列如左:

一、東方北端之大湊港,函舘之津輕港,東京灣內有橫須賀軍港,及霞浦、舘山、橫須賀、立川、所澤五個飛機場,名古屋方面有三方原、名務原、明野三個機場,橫須賀爲海軍鎮守府之所在地。

二、關西方面:在京都一帶有奈良、舞鶴兩要港;在瀨戶內海之西南,有吳軍港及下關、豐豫兩港,吳港爲海軍鎮守府所在地。

三、西方有佐世保軍港,亦有海軍鎮守府。在朝鮮海峽有下關、對馬、壬登、岐及四要港,可連成一氣。在遼東半島有旅順、大連二要港。

四、南方有琉球羣島北端之奄美大島,台灣之基隆、澎湖之馬公,均爲海軍之最佳根據地。在東京灣之南,更有青螺羣島八丈、小笠原等要港。

日本依其天然形勢及國防設備,對海上之來攻者,頗形鞏固;惟深慮美空軍之襲擊,故當年對於防空之設備,積極加強,努力準備。其要塞配備如附圖第一。

第四項 艦隊之形態與識別

一、日艦油漆之顏色及其識別線:

甲、油漆顏色:

(一)一般艦艇均漆灰鼠色,內河砲艦則漆爲白色。

(二)在中國揚子江服役之砲艦,及在揚子江長期擔任警備之驅逐艦,均漆白色。

(三)特務艦原漆黑色,近已改漆與一般艦艇相同之鼠灰色。

乙、識別線:

(一)屬於同一艦隊之同型艦,於其前烟筒或烟筒上,漆白線一道兩道或三道,謂之識別線。

(二)已編入戰隊之同型艦,於其前烟筒或後烟筒上,漆寬二尺三之白線一道者,爲第一艦,兩道爲第二艦,三道爲第三艦,漆寬四尺六之白線一道,再加寬兩尺三之白線一道者,爲第四艦。

(三)驅逐艦隊則統在第一烟筒或第二烟筒上,漆與其他軍艦同樣之識別線一道者,爲第一隊,兩道者爲第二隊。

(四)識別線在某艦或驅逐艦須改變其番號時,常將原識別線之數目增加或減少,或完全取消,戰時多無識別線。

(五)驅逐艦、潛水艇、掃雷艦、魚雷艇等,於船尾船名外,更於兩舷中央附近以船名,更有於船首兩側附有阿拉伯數字者,不過用以表示該艦係屬於某隊之一種標誌而已。

二、日艦平戰兩時之識別:

甲、平時:

(一)艦首揭日本國旗,艦尾揭日本海軍旗;但在航行時,不揭艦首旗,並高懸海軍旗於後桅斜桿上。 (二)艦首均飾有金色之櫻花紋章。

(三)各種艦艇之艦名,除驅逐艦用日文化假名(楷書)外,其他一律用假名(草書)。

(四)驅逐艦在兩舷中央附有艦名,其他艦種之艦名,則書在船尾。

乙、戰時:

(一)應由該艦不易改變之部位與其形狀識別之。

(二)艦識與識別線,戰時極易改裝,不足爲據。

(三)砲塔與探海燈之部位較難移動,烟筒之多少,粗細,則頗易僞裝。

(四)注意其桅桿之形狀高低,與其前後之部位。

(五)注意其艦首骨之形狀。

(六)注意其乾舷之高低,艦體之大小,與其望台之形式。

(七)倘發現其已施僞裝或其他可疑之點,則其行動尤須特加注意。

三、日本各艦之特點(參照插表第二十一、第二十二):

  1. 海防巡洋艦——出雲:

(一)桅爲最簡單之圓材。

(二)烟筒三個細長,垂直距離相等。

(三)左右兩舷各有凸出之半圓形砲廓三個。

  1. 二等巡洋艦——芙蓉:

(一)桅與烟筒向後傾斜。

(二)盆形望台。

  1. 二等巡洋艦——夕張:

(一)司令塔與烟筒之形狀特異。

(二)前桅後傾角度稍大,兩桅並不平行。

  1. 二等巡洋艦——神通:

(一)烟筒四個,第一較長,而第三則較粗。

(二)前桅係三角形桅。

(三)望台前有飛機射出架。

  1. 二等巡洋艦——川內:

(一)與神通大體相同。

(二)特異之點爲望台較高,且係世界僅有之方形如城堡焉。

  1. 二等巡洋艦——球磨:

(一)前桅係三角桅,後桅係圓材桅。

(二)浪形艦首骨。

(三)烟筒三個,大小距離相等。

(四)前三脚桅上兩探燈兩個,後桅一個。

(五)吊艇柱在烟筒兩側。

  1. 二等巡洋艦——長良:

(一)烟筒三個,粗細相等,距離相等。

(二)望台以下爲方形。

(三)除烟筒外,其他部份與川內型略同。

  1. 一等驅逐艦——浦風:

(一)圓材桅,烟筒前粗後細,均略向後傾斜。

(二)前桅及兩烟筒全在前段。

(三)前烟筒後烟筒之砲座,他型驅逐艦均無之。

  1. 一等驅逐艦——秋風:

(一)兩烟筒之粗細相同,發射組前後分爲三組,後烟筒之前後,各有砲一尊。

(二)後桅下之探海燈,艦尾之測距儀(Rauge Finde)架,較爲明顯之標誌。

  1. 一等驅逐艦——長月:

(一)在後桅之前後,各有砲一尊。

(二)在兩烟筒之前後,各有發射管一組。

  1. 二等驅逐艦——栗:

(一)烟筒一粗一細,略向後傾。

(二)各砲均位於最上甲板,發射管位於上甲板。

(三)砲與魚雷發射管互相間隔,前後排列於龍骨線上。

(四)兩桅均係圓材桅,略向後傾。

  1. 砲艦——安宅:

(一)前桅有極大之圓桅盤,爲安宅最明顯之特點。

(二)前桅粗壯孤立,極少張索索梯之屬。

(三)後桅細小如直立之小杆,其不稱之處,亦即其易於識別之特點。

  1. 砲艦——嵯峨:

(一)砲艦之高舷式者。

(二)砲與探海燈均甚明顯,其烟筒之形式尤易識別。

  1. 淺水砲艦——勢多:

(一)乾舷露出面極少。

(二)艙室均在甲板上,分爲兩層,上層爲士兵艙,對開大窗十二個。

(三)低舷大窗室,均上甲板上,爲比良型之特點。

  1. 淺水砲艦——鳥羽:

(一)低舷大窗與比良型略同。

(二)單桅。

(三)探海燈在通風筒位置。

  1. 淺水砲艦——二見:

(一)低舷多窗。

(二)前桅處艙室三層,爲其特點。

(三)前桅上有袋狀瞭望台。

  1. 水雷艇——小鷹:

(一)艇首衝角甚長,獨桅低舷。

(二)發射管及砲,均裝在甲板上。

  1. 水上機母艦——能登呂:

(一)烟筒在後桅後。

(二)中部有特設掩護飛機之蓬架,及特設吊場飛機之吊杆。

第五項 日海上運輸之概況

日本自寬永以來,因德川幕府之鎖國政策,海運不振,直至幕府末年,與外國接觸頻繁,時勢所趨,禁制乃解,自是之後,各藩獎勵造船,海運之基礎始立。明治維新,採取產業保護助長政策,對於海運之獎勵尤爲致力。明治三年,美國太平洋郵船會社,開闢舊金山、橫濱、神戶及長崎、上海間航路,日本沿岸航路,一度爲美國所獨佔。明治七年,所謂侵台之役,政府要求會社作軍事運輸,不得已特由外國購入汽船,委託民間之三菱會社代爲輸送。日本政府經此難苦經驗,乃決定海軍獨立,由國家出資補助,獎勵民營。明治八年,在政府援助之下,三菱會社遂開通橫濱、上海間航路。明治十三年,開通神戶、浦鹽間航線。明治十五年,共同運輸會社成立,與三菱社競爭。至明治十九年,兩社合併,遂成今日之日本郵船會社。明治二十六年,該社開馬尼刺、孟買間航路。是爲日本遠洋航路之始。

日本海運,經中日、日俄及歐戰等三戰役後,而遂其飛躍的發達。中日戰爭時,政府徵發國內全部郵船,初感不足,不得已與民間共同努力,由外國購汽船從事充實,明治二十八年,航海船舶由十八萬噸激增至三十三萬噸。明治二十九年,日本政府明定一般海運保護政策,頒佈航海獎勵法,及造船獎勵法,由是船舶增加,航路擴張,自屬必然之事。

日俄戰爭,促進海運者亦大,戰前及明治三十六年末,達一百零三萬噸,計增加三十八萬噸之多;且所增加之大、中型船舶,適於遠洋航路,質量方面非常充實。明治四十年,日本船舶經營者在中國揚子江開關航路,成立日清汽船會社。明治四十二年新定遠洋航路補助法,以航路爲基準,而給予法定之補助金。 歐洲大戰,實給予日本海運以劃時期的大發展機會。當時世界船舶爲戰爭而犧牲者,達一千二百三十萬噸,約佔世界總船舶十分之三。日本雖參戰,但海運界未蒙其害。大正三年至九年,船數由一百五十九萬噸,增至三百零五萬噸,幾達兩倍。斯時日本船舶界乘外國船舶無競爭能力,航路大爲擴張,一躍而爲世界第三位之海運國矣。

日本海運發達之經過已如上述,茲將其自昭和二年起,至十年止,日本之海運情形列表如左:

日本最近海運發達趨勢統計表

年次 隻數 數(噸)
二年 二、〇三五 四、〇八三、五二六
三年 二、〇四八 四、二三九、八一五
四年 二、〇五九 四、一八六、六五二
五年 二、〇六〇 四、三一六、八〇四
六年 一、九六九 四、二七六、三四一
七年 一、九六四 四、二五五、〇一四
八年 二、〇一九 四、二五八、一五九
九年 一、九四九 四、〇七二、七〇七
七年 二、一〇四 四、二五〇、一三六

日本船舶年齡在五年以內者,僅二百零八隻,計五十七萬零九十四噸,約爲總額數百分之十五。世界船舶年齡在五年以內者,計一千一百萬噸,其中英國佔三百九十萬噸,居首位。挪威佔一百三十萬噸,次之。美國佔七十五萬噸,又次之。而日本爲最下。是則日本在總噸數上,居世界第三位;就船舶年齡言之,實居第四位,再就船齡在二十年以上之船舶言之,則全體百分之三十多普通旅客船,年齡最高爲二十年,貨物船爲二十五年,而日本船舶在二十年以上者,佔百分之三十。舊船之多,可以相見,此爲日本海運界之大弱點也。

就日本汽船之速力言,其十六浬者,僅四十一隻,與英國之七十六隻比,相差頗多。又十七浬者,爲十三隻。十八浬者,爲十六隻。十九浬者,爲七隻。二十浬以上者,爲七隻。與英、美比,則又大有遜色。再就最大速力言,日本郵船中以淺間丸及秩父丸兩隻爲最速,然亦不過十九浬至二十浬之間,英、美汽船最大速力爲二十五浬至二十七浬。

關於日本造船所在,有千噸以上之設備者,計有三十所,此外尚有規模較小之造船所十六所,合計四十六所,與英國之二百九十六所、荷蘭之二百四十七所、美國之一百十七所相比較,則日本造船能力之幼稚,又可想而知矣。 開戰前夕,日本海上運輸能力如上所述,實世界第三位次;且自昭和七年以來,日本政府由時局匡救費項下撥有相當費額,以爲改善船隻設施之用,規定凡將舊船解體而另建新船者,給與補助金;因此自昭和七年至九年來,增加新造船二十萬噸。故吾人對於日本海運前途,實未可小覷也。

第四款 空軍

(參照插表第二十三)

日本本土爲一海岸線甚長之島國,因其有強大之海軍,遠拒敵國艦隊及航空母艦於領海之外,故飛機航程發展,未達某界限時,日本尚無被空襲之恐怖。

在一九三六年日本陸軍之空軍,不僅擴充編制,且在性能與威力上亦加改良,其思想有傾向於獨立空軍作戰之趨勢,而其海軍中之空軍亦復如是。

第一項 陸軍航空隊

日本陸軍航空隊,平時有空軍總司令部、獨立空軍司令部,及關東空軍集團等單位,其編成及駐地如左:

空軍總司令部 駐東京麴田。

空軍第一集團 駐各務原。

空軍第一聯隊 屬驅逐隊四、駐各務原。

空軍第二聯隊 屬搜索隊二、駐各務原。

空軍第七聯隊 屬輕轟炸隊二、重轟炸隊三、駐濱松。

空軍第二集團 駐朝鮮會寧。

空軍第六聯隊 屬驅逐隊一、搜索隊三、駐朝鮮海州。

空軍第九聯隊 成立編組不明、駐會寧或和龍。

獨立空軍司令部 駐東京。

空軍第三聯隊 屬驅逐隊三、駐四日市。

空軍第四聯隊 屬驅逐隊二、搜索隊二、駐大刀洗。

空軍第五聯隊 屬搜索隊三、駐立川。

空軍第八聯隊 屬驅逐隊一、搜索隊一、駐台灣屏東;惟至「七七」以前,又增強兩大隊,但細部情形不詳。

關東空軍集團司令部 駐吉林長春。

空軍第十聯隊 屬搜索隊二、重轟炸隊二、駐龍江。

空軍第十一聯隊 屬戰鬥隊四、駐濱江。

空軍第十二聯隊 屬重轟炸隊四、駐瀋陽。

空軍第十五聯隊 屬戰鬥隊五、駐長春。

空軍第十六聯隊 屬輕轟炸大隊(二中隊)、駐瀋陽、另戰鬥隊二、駐牡丹江。

空軍聯隊爲平時之高級單位,其內部組織,通常由搜索、驅逐、轟炸各單位混合組成,每聯隊有三大隊,每大隊有二至三中隊,其組織不十分確實明瞭,姑判斷計約每聯隊軍官一百五十人,軍士四百人,士兵一千二百名,共計一千七百五十人。其裝備如左:

飛機八十架至一百架,救護飛機二至三隻。

客車二十輛。

一噸半或兩噸載重汽車四十輛。

機踏車三十輛。

牽引車八至十輛。

地上活動照明燈三部。

活動發動機開動機九具。

車上無線電機九具。

野戰攝影隊三隊。

每大隊有一技術中隊,係以汽車縱列裝載。

每聯隊有一航空總站,有時分配於大隊及中隊。

此外,有繫留汽球集團,其本部駐千葉,轄汽球兩聯隊,向屬空軍,近已編入砲兵。

屬於獨立空軍司令部之獨立空軍集團,平時即已補充完軍,隨時皆可應戰,其餘非獨立之空軍集團,其兵力平時與戰時顯然之區別,依左列兩表,可以明瞭其概略:

一、獨立空軍集團,戰時應有之飛機數如左表:

機種 隊數 每隊飛機 總數
搜索機 一七 一二 二〇四
戰鬥隊 三六 一二 四三二
輕轟炸隊 三六 一二 四三二
中轟炸隊 三六 一〇 三六〇
重轟炸隊 三 五 一五
合計 一二八 一、四四三

二、獨立空軍集團平時戰時各隊機數之差別如左表:

區分 搜索機 戰鬥機 輕轟炸機 中轟炸機 重轟炸機
平時 六 一〇 八 四
戰時 一二 一二 一二 一〇 五

以上兩表所列之數字,乃爲其第一線之飛機數。

第二項 海軍航空隊

日本海軍空海司令部設於霞關,其第一、第二、第三艦隊,均配賦航空母艦。每一航空母艦,最多可裝納飛機兩百餘架。其他各式軍艦,裝納飛機架數如次:

甲、主力艦九艘,每艘有水上飛機三架,飛機投擲機一座,計飛機二十七架。

乙、一等巡洋艦內有八艘,每艘水上飛機四架,及飛機投擲機二座;另四艘每艘水上飛機二架,飛機投擲機二座,計飛機四十架。

丙、二等巡洋艦內有四艘,每艘水上飛機四架,飛機投擲機二座,又另有十四艘,係每艘水上飛機一架,飛機投擲機一座,計飛機三十架。

丁、一等潛水艇內僅一艘,有水上飛機一架。

戊、潛水艇母艦:

韓琦水上飛機三架,飛機投擲機二座。

長鯨及迅鯨,每艘有水上飛機一架。

以上共計艦上飛機一百零三架。

日本海軍航空隊之在陸上者,通常分配於各航空站,其組成及種類不易判明,大概亦係依空軍聯隊爲單位。其飛行場之能影響於中國沿海地區者,有朝鮮之鎮海與末浦、琉球羣島之奄美島與沖繩島,及台灣之基隆。

另海軍航空隊之分駐於海軍各區者,橫須賀鎮守府所轄各軍區內計有二十七個中隊,佐世保鎮守府所轄各軍區內計有四個中隊,吳港鎮守府所轄之舞鶴要港有二個中隊。

以上統計,共三十三個中隊,約有飛機一千架,其任務爲擔任海岸警戒。

第三項 空軍之裝備及性能

(參照插表第二十四)

一、所有軍用飛機,均採用曳光彈與燒夷彈之氣涼式輕機關槍,及飛機小砲裝備之。

二、炸彈之種類,對活動目標,有二十五至五十公斤之破片彈與破裂炸彈,對固定目標,通常用五百公斤之爆炸彈。一部份則採用延期信管燃燒彈,大概係一公斤之高熱彈魚雷彈,及對潛水艇之深水炸彈,其詳情不明。瓦斯彈之主要者,爲五十公斤間亦有十五公斤者,係用刺激性瓦斯裝填之。爆炸彈更有特製飛機施放烟霧劑及戰鬥劑,於一九三六年在濱松之空軍第七聯隊已見試用。

三、一般飛機,均裝無線電通信機,而轟炸機則有探知方向機又有遠搜索用偵察機,則裝有連續攝影機,近搜索用偵察機則裝有手提攝影機。

第五款 兵役制度

(參照插表第二十五)

在日本憲法中規定,凡日本人民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之男子,均有服兵役之義務,其兵役分爲常備兵役、後備兵役、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四種,其年限常稍有出入。據民國二十六年開戰前夕調查如左:

一、兵役區分及年限:

區分 種類 陸軍 海軍 充任條件
甲、常備兵役 現役 二年 四年 年滿二十歲者充之。
甲、常備兵役 預備役 五年四個月 三年 現役期滿者充之。
乙、後備兵役 十年 十年 現役期滿者充之。
丙、補充兵役 十二年四個月 一年 遇徵兵期不合格者,或超兵額者,以所選人員充之。
丁、國民兵役 第一國民兵役 陸軍後備兵役及補充兵役期滿者充之。海軍後備兵役期滿者充之。
丁、國民兵役 第二國民兵役 不在常備後備及補充兵役者充之。

日本自明治五年實施徵兵制度,明治三十七年(公元一九零四年)日俄戰爭作戰一年,使用兵力僅及二十五萬人,自「九一八」以後,其兵役制度年有改進,迨至中日戰爭之直前,其常備兵總額約爲一百萬人,連同後備兵挑選,不逾二十七歲之精銳者,可得四十五萬,共計戰時陸軍精銳兵力,約可使用一百五十萬人。 二、徵集:

日本徵兵區分爲師團管區與團管區兩種,各師團之兵員,由各本師團管區徵集之。

步兵聯隊之兵員,以其本聯隊管區之壯丁充之,特科之兵員師屬者,由其本師團管區所轄各聯隊管區之壯丁充之;但依必要,亦有由其他師團管區徵集者。

其無師團管區之部隊,得由指定之他師團或數師團管區內徵集之。徵兵之執行,係由內務、陸軍兩大臣(海軍徵集委託陸軍省代辦,海軍志願兵之募集,則由海軍省臨時自行辦理),會同地方長官辦理之。

新兵入營時期,通常爲每年十二月一日。

三、召集及檢閱:

召集,在日本概分爲動員召集、臨時召集、國民召集、演習召集、教育召集、補給召集等六種。

檢閱,其目的係在查考在鄉軍人之狀態,以及與所要之軍事訓練。

第六款 軍需資源及軍需工業

一、軍需資源:

日本天然資源貧乏,各種軍需工業原料,國內產量甚微,縱然利用科學方法及高度技術從事增產,但收穫亦屬有限。戰時資源研究專家小濱重雄,曾就四十種重要資源研討其需給問題,結果僅克羅米、重石礦、雲母等三種,差能自給自足,生絲、茶、糖、輕油、硫礦等五種,尚有餘裕,其餘三十二種均屬不足。 茲列表如左:

種類 單位 自給額 需要額 自外輸入之百分比
煤 千公噸 三三、四六一 三九、九三七 八・〇〇
鐵 千公噸 一、九四一 四、〇七三 五二・三〇
生礦 千公噸 二、五五〇 二、七六〇 九・八〇
鋼 千公噸 三・〇八〇 三・〇八七 〇・二〇
鎳 千公噸 〇・一〇 三 九六・〇〇
鋁 千公噸 五 一一 五四・五〇
銅 千公噸 六五 一〇七 三六・三〇
鉛 千公噸 七 一〇〇 九三・二〇
亞鉛 千公噸 三〇 六三 五二・八〇
錫 千公噸 二 四 五一・九〇
燐礦 千公噸 九一三 九一八 八七・七〇
鎂類 千公噸 一一四 一〇〇・〇〇
錦 千公噸 〇・二 二 九二・一〇
錳 千公噸 五五 二〇〇 七二・五〇
水銀 一公噸 八 三三七 九八・八〇
白金 一公斤 二〇〇 一、四一二 八五・九〇
重油 千箱 六、二九六 三一、七七七 八〇・一〇
揮發油 千箱 一三、七二七 三〇、一一六 五三・七〇
燈油 千箱 二、一六〇 四、八七七 五五・六〇
潤滑油 千公箱 六、一四六 六、四〇八 四・一〇
加里鹽 千公噸 七 一〇二 九三・二〇
硝酸鹽 千公噸 二〇五 二七〇 三一・七〇
棉花 百萬斤 一 一、二五〇 九九・九〇
羊毛 百萬斤 〇・二 一三八 九九・八〇
橡皮 百萬斤 〇・二 一三八 九九・八〇
木材 百萬元 八九 一一一 一九・八〇
皮革 百萬元 〔辨识不清〕 四四 四八・一〇
米 百萬石 七一 七二 一・二〇
大豆 缸萬石 三 六 五〇・七〇
小麥 百萬石 九 一二 二二・二〇

二、軍需工業:

日本軍需工業,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日漸擴充,至一九三二年後,對武器製造之擴充,尤不遺餘力。其當時之生產力如次:

(一)步槍:

日本之造兵廠,每年可製造五十三萬枝;民營工廠每年可製造十五萬枝。

(二)機關槍:

日本之造兵廠及民營工廠,於總動員時,可年產十三萬挺。

(三)砲類:

日本之造兵廠,每年可產二千門。民營工廠,每年僅產千門左右,故砲類仍需由國外輸入。

(四)彈藥:

在總動員時,可製造槍彈五千萬發,手榴彈三十萬顆,砲彈四千萬發。

(五)飛機:

可年產引擎壹萬枝,機身六千隻。

(六)汽車類:

日本對此項製造,向屬落後;但經一九三三年大事擴充後,可能年產汽車一萬輛,戰車一千輛。

(七)機械:

日本軍需工業之機械製造,無論國營與民營工廠,均無充分之基礎,故每年需輸入三千萬元之機械,但仍然感到不足。

(八)火藥:

關於火藥之製造,雖無大困難,扁蘇油及醇類均感缺乏,每年須輸入八十五萬噸。

(九)造毒原料:

日本軍部對造毒原料等工作,頗多努力,每年可產芥子毒氣五千噸、光氣一千噸;但因重工業不發達,故每年雖輸入一千二百萬元染料,仍感不能供應造毒之用。

由是可知日本武器產量,不足供應戰時之需要,而其軍需金屬燃料糧服等,又如前所述,極爲缺乏,故欲獨立支持對盟國之長期作期,因陷於先天性之不足,殆不可能也。

第七款 戰場準備

日本爲實現其大陸政策,決定對中國大陸發動侵略戰,故於預想戰場內,預築堅固工事與多數交通網。茲分述如次:

一、堅固築城:

自民國二十一年「一二八」日本對我上海作侵略行動以後,遂在虹口區域非法駐兵,建築日本海軍司令部,及其他祕密堅固工事。是項橋頭堡性質之據點工事,於中日戰爭中之淞滬會戰,實發生絕大之影響。

二、戰略鐵道:

日本於強佔我東北四省後,努力建築戰略鐵道,形成戰場預想之有利態勢,截至中日戰爭開始前,其已完成或興築中及計畫中之鐵道如左:

甲、朝鮮奉天地帶:

日本爲使其戰時運輸迅速計,將縱貫鮮境鐵道(由釜山港經漢城至新義州),及奉天省之安瀋鐵道(由安東至瀋陽),改爲雙軌,並完成敦會鐵道(由朝鮮之會寧至吉林敦化),再延長至哈爾濱。又興築由奉天之梅河口,至朝鮮咸南松興之縱貫鐵道,迄至「七七」戰爭開始,此鐵道已建築至奉天邊境之輯安。此線完成後,則由朝鮮至奉天即有三條縱貫鐵道,可供戰略上之使用。又在計畫中者,尚有吉林之綏芬河至奉天之安東鐵道。

乙、南滿鐵道:

將該鐵道改築雙軌,以增加軍事運輸之效能。

丙、吉黑邊境:

日本在吉林邊境,至「七七」以前,已完成鐵道者,計有朝鮮圖們至吉林佳木斯之圖佳路,及由林口至虎林之林虎路;另並計畫興築由佳木斯至撫遠之鐵道,在黑龍江境內已完成者,計由北安至黑河(在海蘭泡之南)之北黑路,及由海倫經北安至泰安之安海路;在興築中者,有由吉林長春經大賚王爺廟溫泉至海拉爾之線,及由拉哈至璦琿之線的拉環線。 丁、東蒙邊境:

日本在東蒙邊境,其已完成之鐵道,計有奉天之新民屯至義州之支線,及由熱河之朝陽至承德之朝承線(與錦朝路接軌);其計畫興築者,爲延長朝承路至河北之通縣線,及由奉天通遼經熱河開魯、赤峯至承德線。

第八款 間諜

日本間諜可分爲國內、國外兩種:在國外者,偵察他國之軍事準備;在國內者,防止他國間諜在本國內之活動,其各間諜羣隸屬於參謀本部,受陸軍省之指揮及外務省之指導。日本陸軍之預算,列有祕密費一項,即係間諜費,日本陸軍省預算,佔全國行政預算支出二分之一,而祕密費又佔陸軍預算甚大之比數,其重視間諜可以想見。

日本在各國之陸軍武官與海軍武官,均隸屬於參謀本部謀報科。

日本軍官須擔任間諜工作,其由聯隊到師團之各單位,均有獨立之間諜組織,該組官長皆着特定制服,儼然爲日本軍中特殊部份。

日軍師團長及聯隊長呈出經歷文件時,例須敘明參加間諜與反間諜工作之經驗。

與憲兵併行者,尚有祕密警察之組織,以執行獨立間諜工作,其幹部經訓練後,派赴滿洲、朝鮮,擔任各種間諜工作。

在外交部情報科之隸屬下,尚有祕密駐在各領事館中之外交間諜,擔任刺探各國外交上秘密之工作。

經濟間諜直隸於商業組合、運輸組合、租讓企業,以及各種商業代辦,主要者仍歸參謀本部指揮之。 爲期間諜工作能特殊便利起見,日本國外之大多數記者與通信員,均與間諜工作有直接聯繫;在蘇聯境內,有少數記者,即由日本武官予以間諜任務。

在東方國家,尤其在中國、荷印、菲律賓及夏威夷等地,日本間諜有時着宗教傳道師僧侶或別種牧師之服裝,其組織中尚有下女、理髮師、傭工、廚師、搬運夫等,並有喬裝中國人或高麗人,以便混入其所在各國階層社會中,擔任各種間諜工作。此外,利用回教徒、白俄等,向各方面活動者有之。

日本在中國之使、領館,亦如各國成立爲間諜中心機關。其在中國之商店,則可稱爲潛伏及與間諜有聯絡之機關,迄至中日戰爭之前夕,中國之重要城鎮,殆無不有日本之間諜機關,駐滬領事館之警察,爲該館擔任間諜工作之正式外勤人員,於中日戰爭爆發之前夕,由三十名增至八十名,憲兵亦增至九名,皆係訓練有素之日本間諜。

附圖第一 日本全國要塞配備總圖

(民國二十六年七月)

圖日本全國要塞配備總圖掃描第 69 頁 ↗

圖例:

要塞司令部所在地;海軍根據地及要港;著名地點;師管區區分羅馬字系;師管區番號。

北海道;函館;津輕海峽;大湊;青森;弘前;盛岡;福島;宇都宮;高崎;東京;銚子;千葉;横須賀。

名古屋;舞鶴;京都;姬路;神戶;大阪;由良;廣島;下關;八幡;久留米;佐世保;長崎;鹿兒島;對馬島;鷄知;竹敷;對馬海峽;松山;豐豫海峽。

瀋陽;山海關;關東州;旅順;新義州;鴨綠江口;清津;永興;漢城;鎭海;釜山;朝鮮;烟台;青島;上海;杭;寧。

日本海;渤海;黃海;東海;琉球諸島;奄美大島。

福建;廈門;臺灣海峽;臺灣;淡水;基隆;台北;台中;花蓮港;台南;台東;澎湖諸島;公〔辨识不清〕。

I;II;III;IV;VI;VII;VIII;IX;XI;XIV;XVI;XIX;XX。

N。

30公里;0;60公里。

圖扫描第70页原图(文字待整理)掃描第 70 頁 ↗

插表第二 日本步兵師平時之編制及裝備概況表(系按十七個師時代)

編制 下屬編制 裝備及說明 原表「同右」對應
步兵第一旅/第一團/第一營/第一連 第一、第二、第三排
步兵第一旅/第一團/第一營/第二、第三、第四連 同右 第一連
步兵第一旅/第一團/第一營/機關槍連 第一、第二、第三排 共重機槍六挺,每排三班,一班爲機槍班,第三班爲彈藥班,每班士兵十二名。
步兵第一旅/第一團/第二、第三營 同右 第一營
步兵第一旅/第一團/步兵砲連 第一、第二、第三排
步兵第一旅/第一團/通信排
步兵第一旅/第二團 同右 第一團
步兵第二旅/第三、第四團 同右 第一旅第一團
騎兵團(乙種) 第一、第二連;機關槍連
野砲兵團/第一營 第一、第二、第三連;觀測隊 每連七生的五糎砲四門,附觀測排一。
野砲兵團/第二、第三營
野砲兵團/觀測隊
工兵營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連 每連四排,每排四班,每班十四至十六人。
輜重營 第一、第二、第三連;載重汽車隊 平時集團訓練,戰時配屬使用。
通信營
衛生隊

附記:

一、日軍當時採用之砲兵,射程密不公布,但其理想標準如左:

砲兵理想射程

種類 射程
野砲 13,000公尺
山砲 8,000公尺
十五榴 10,000公尺
十加 17,000公尺
十五加 20,000公尺

二、步兵師戰時定員計官兵一八、七〇〇名,馬四、八〇〇匹,砲四十八門(七公分加農砲三十六門,十二或十五生的榴彈砲十二門),飛機(六架—九架)一中隊,車輛一、六七四輛,步砲兵彈藥縱列各四個,給養縱列四個,野戰病院二個。

三、平時現役師團十七個,動員時尚有十七個預備師團,十七個後備旅團。

四、師戰鬥序列除上述外,下列各種,平時集團訓練,戰時配屬使用。

  1. 戰車團二個。

  2. 獨立山砲兵團三個。

  3. 野戰重砲兵旅(十五生榴彈砲)八個。

  4. 重砲兵團(十公分加農)。

  5. 高射砲兵團。

  6. 鐵道兵團(由本部及二個營編成)。

  7. 通信兵團(由本部及三個營編成,分有線無線)。

  8. 航空兵團(偵察、戰鬥、轟炸各一團)。

  9. 氣球隊(由本部及二個連編成)。

  10. 瓦斯隊。

插表第三 日本騎兵旅平時編制及裝備概要表(甲種騎兵)

編制 下屬編制 裝備及說明 原表「同右」對應
騎兵第一團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連;機關槍連
騎兵第二團 同右 騎兵第一團
機關槍連 重機關槍六挺。
騎砲兵連 七公分五加農砲四門。
裝甲汽車隊 裝甲汽車四輛。

附記:

一、日本現有騎兵旅四團。

二、乙種騎兵編制表請看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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