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冊 戰前世界大勢及中日國勢概況二/二
第三章 戰前中日兩國之軍備
第一節 日本軍備
第一款 統帥權及其制度
第一項 統帥權之獨立
統帥權在日本舊憲法中,雖由天皇統治;但天皇係處於無責任之地位。關於國家行政,由國務大臣輔弼施行之,並由其負責,而統帥權則否。關於統帥權一項,依據日本舊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則作爲天皇之大權事項,而置於行政圈外,不經由國務大臣之輔弼;在陸軍則由參謀總長、在海軍則由軍令部長輔翼之。
另據一九零八年所改定,其參謀本部條令之規定:「參謀本部掌管國防及用兵事項,參謀總長直屬天皇,參劃帷幄之軍務,掌管國防及用兵計劃」。
故關於統帥事項,參謀總長及軍令部長因有帷幄上奏之權,得不經由內閣或內閣總理大臣,直接上奏天皇,此種狀態,即稱爲統帥權之獨立,爲日本特有之制度,故其軍事所以能凌駕政治,在中日戰爭事件發生中,其大權乃操自軍部,所謂「雙重外交」,其故在此。
第二項 軍部大臣之特殊地位
日本在明治十七年改革內閣官制時,當即劃分軍政、軍令之權限如左:
關於軍令者,其主要機關爲陸軍參謀本部及海軍軍令部,但該兩部雖掌握國防用兵計劃,而對陸、海軍並無頒發命令之權,其計劃既定,呈請天皇裁可後,交由各部咨請陸海軍大臣下令施行。
關於軍政者,陸海軍大臣均以軍事參議院參議官資格,以備咨詢,而預聞軍令計劃,仍以管理軍事事宜爲其本職。至軍隊指揮,則屬於直屬天皇之師團長與司令長官,故陸軍大臣關於軍政及人事,則授權於師團長,而爲委任執行之機關。至會計、事務則另設師團經理處於各師團司令部,處長直隸屬師團長,受陸軍經理局長之區處,掌握該師團之會計事務。
但在天皇統治之下,國務與統帥之間,其另外具有中間性質之混成事項,或概稱爲統帥事項,亦是關於舊憲法第十二條中陸海軍之編制、及關於決定常備兵額之編制大權事項,據伊藤博文之憲法釋義第十二條之解釋如下:
陸海軍之編制及常備兵額,亦由天皇親裁,此固屬於負責大臣之輔翼事項,但與帷幄軍令一樣,均爲至尊之大權,而不受議會之干涉。所謂編制之大權,詳細分述之,即爲軍隊與艦隊之編制,以及至軍管區方面之兵器的備用給與、軍人教育、檢閱、紀律、儀式、服制、衛戍、城塞,及海防守港及出師之準備等等,以及每年應徵之常備兵額之決定,皆在其中。
右述混成事項,在陸軍方面,係按照其內容,分別由陸軍大臣、參謀總長、教育總監,亦有時由陸軍航空總監等單位,或與其他輔翼機構等會同之下,任其制定之責,惟其施行之責,則由陸軍大臣負之。
海軍亦然,其混成事項,亦置於國務大臣之行政圈外,由各該輔翼機構之首長,直接上奏天皇。
陸海軍大臣,並以國務大臣資格參贊國務主管,屬於一般國務之軍事行政事項,以輔翼天皇關於陸海軍大臣之「帷幄上奏」,在內閣官制中予以承認,並規定陸海軍大臣之上奏事項,應報告內閣總理大臣。惟在作戰時得另設大本營,其組織令規定如左:
第一條 在天皇大纛之下,置最高統帥部,稱之爲大本營。
第二條 參謀總長及軍令部總長,各爲其幕僚之首長,任帷幄機務之奉行、作戰之參劃,基於最終目的,以圖陸海兩軍之策應與協同。
大本營專爲處理統帥事項之機構,與國務無直接關係,故內閣總理大臣以下之國務大臣,均不得爲大本營之構成員;惟陸海軍大臣,以軍事行政機關長官之資格,得帶隨員列席大本營會議。大本營除設大元帥外,分以參謀總長爲幕僚長的陸軍部,及軍令部長爲幕僚長的海軍部組織而成之,其主要任務,在圖陸、海兩部之策應與協同,實際上因大本營未能綜合運用這兩部的上級機構,因而成爲兩個對立的機關。
第二款 陸軍
第一項 陸軍政策
日本陸軍之一貫大陸(北進)政策,亦即對中國之侵略政策,自甲午戰爭以來,已爲世所週知,一九二七年田中奏摺有云:「九國公約削減我國在滿蒙特權之後,已使我國毫無自由,我國之生存已遭危害,若日本欲制中國,必先打倒美國爲先決問題,此與日俄戰爭之意義大同小異。至欲征服中國,必先征服滿蒙;如欲征服世界,必先征服中國;倘中國完全被我征服,其他如亞洲各國及南洋羣島,必懼而降服,然後世界各國乃曉然於東亞之屬諸我國,不敢侵犯我國之權利矣。此爲明治天皇貽謀,其成功也,我國之生存繫焉」。由奏摺觀之,其欲使中國淪爲日本殖民地,已昭然若揭於一九三四年四月十七日天羽聲明,其要旨謂:「日本負有保護東亞和平之全部責任,反對他國對中國爲財政及技術上援助」。其後日本外務省復加以解釋謂:「日本並不欲蹂躪中國之獨立繁榮或其他一切利益,且不違反門戶開放、機會均等原則,或破壞其他一切條約,但因其與中國之特殊地位及使命之關係,對於各國之任何舉動,凡足以危害東亞和平者,皆表示反對」。至此,則其獨佔中國不欲他人染指之野心,更暴露無遺矣。 日本陸軍建設,以達成大陸政策爲主旨,即企圖征服中國,而以蘇俄爲假想敵。自日、俄戰爭後,日本對滿洲之侵略,對西伯利亞之出兵,援助外蒙,強佔東北,及侵擾察北、綏東等連串之事實,無一非割據中國之領土,與蹂躪中國之主權,亦無一非對蘇聯之進逼;尤其是在德、日防共協定後,日本更自任進攻蘇俄之先鋒,其陸軍政策之眞相,即在於此。
第二項 編制及裝備
(參照插表第一)
日本在明治元年至五年間,廢藩置縣,新建陸軍有四鎮台及少數近衛軍,總兵力僅一萬二千人。迄明治六年至十二年間,始實行徵兵制,由四鎮台擴充至六鎮台,常備軍約三萬二千人。明治二十一年至二十六年間,師團之編制,業已具備步、騎、砲、工、輜五兵種,並設要寨兵,共有常備軍約六萬七千人。明治二十七年至三十七年間,鑒於中日戰爭俄、德、法三國之干涉,更銳意整軍,擴充爲十三個師團,編制與裝備亦相當完備。明治三十八年至大正四年間,既併朝鮮,隱然獨霸東亞,擴充爲十九個師團,常備兵額增爲二十五萬人。大正五年至十三年間,適值歐戰,謀我益急,遂擴爲二十一個師團,常備兵額約爲三十萬零八千人。大正十四年至昭和六年間,因舉世盛倡縮軍,裁去四個師團,移其軍費作補充新兵器及培植技術兵之用,常備兵額減至二十三萬人。昭和七年至十二年間,因發動「九一八」侵略事件,國際間陷於孤立,爲進行戰爭準備計,乃祕密擴充爲二十五個師團。茲將其平時及戰時之編制、裝備分述如次:
一、平時編制及裝備(參照插表第二、第三)
在十七個師團時之軍如左:
朝鮮軍司令部一。
關東軍司令部一。
台灣軍司令部一。
陸軍現役十七個師團(計近衛師團一,及第一至第十二師團,另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九、第二十等師團)。
騎兵旅團四。
野戰重砲兵(十五榴)旅團八。
獨立山砲兵聯隊三。
鐵道兵聯隊(二個大隊編成)二。
通信兵聯隊(三個大隊編成)三。
航空兵聯隊八。
氣球隊(二個中隊編成)一。
高射砲兵聯隊二。
戰車聯隊二。
化學隊一。
台灣守備司令部一。
台灣守備步兵聯隊二。
台灣守備砲兵大隊一。
獨立守備旅團司令部一。
獨立守備步兵大隊四。
台灣及滿洲重砲兵大隊三。
憲兵司令部二(本國及朝鮮各一)。
憲兵二十二隊。
自騎兵團以至化學隊之各特種部隊,平時按規定配置,屬於某一師團,或分屬於數師團,或獨立編制。
師團司令部。
步兵二旅團(每旅團轄兩聯隊)。
騎兵一聯隊。
野砲兵一聯隊、山砲兵一聯隊(惟第九及第十一師團有之)。
重砲兵聯隊(惟第一、第四及第十二師團有之)。
重砲兵大隊(惟第七、第十二、第十六、第二等師團有之)。
工兵一個大隊。
輜重兵一個大隊。
其後祕密擴充者,計步兵四個師(第十三、第十五、第十七、第十八),及八個混成旅團(「滿洲」第一至第六獨立守備隊,約六個旅團,華北駐屯軍及台灣守備隊約二旅團),並增加航空兵八個聯隊(第九至第十六聯隊),通信兵二個聯隊,機械化部隊及高射砲部隊各若干,野戰師團之內容,亦大加充實(步兵每聯隊增聯隊砲一中隊,速射砲一中隊,每中隊增輕榴彈砲一大隊),每師團計有砲一零八門,平時人員約一萬五千人。
二、戰時編制及裝備(參照插表第四、第五其一、二、三)
關於日本作戰軍之戰時編制如左:
(一)戰時陸軍組織之判斷如插表第四。
(二)戰時野戰軍,通常以三個師團以上、並附以若干特種部隊及兵站部隊編成之。
(三)戰時陸軍師團之編成,依判斷及調查約如插表第五其一、其二,步兵中隊及騎兵中隊細部編制如插表第五其三。
(四)戰時師團之火力裝備、及機械化裝備,如插表第五其一。
三、自民國元年前日寇在關東州設有都督府,其制與俄國關東省總督無甚差異。其權不惟管理關東州,兼有監督南滿鐵道株式會社之權。其在東北之軍事機關,乃爲關東軍司令部,成立於滿鐵會社成立後兩月,司令官直屬日皇,有指揮全東北日軍及防衛鐵路之權。茲將其常駐東北軍隊之編制略述如左:
(一)關東軍司令部駐大連,爲日東北最高軍事機關。
(二)駐箚師團在遼陽及南滿鐵路之線。
(三)獨立守備隊駐普蘭店、長春、奉天、安東一帶。
(四)旅順要塞司令部駐旅順。
(五)關東憲兵隊駐旅順、大連、遼陽等二十餘處。
(六)關東陸軍庫房爲軍需總機關。
(七)衛戍醫院衛兵刑務所,其指揮下之軍警,更不可以計其數。
以上乃日本經營東北軍事行政上之編制大要。
四、自民國二十年九月十八日以後,日本在我國東北駐軍如插表第六。
五、日本於侵略東北後,即欲佔領之,遂有統一四頭政治之計劃。所謂四頭政治者,乃九一八前日本侵略東北之四機關也。爲駐瀋總領事館、南滿鐵道會社、關東廳及關東軍司令部是也。至民國二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日本閣議乃決定統一四頭政治案,其要點如左: (一)新機關之名稱爲滿洲全權府。
(二)滿洲全權爲武官親任官(陸軍大將擔任之)。
(三)滿洲全權兼任關東軍司令官,於行政官身份方面,直屬內閣;於軍司令官身份方面,受陸軍大臣參謀總長之區處。
(四)滿洲全權之下,置政務總監、政務總監爲文官親任官。
(五)置政務、財政、交通等局或部,爲行政機關,部、局長爲勅任官。
(六)政務局長兼任奉天總領事。
(七)廢止關東長官,凡關東州之行政,概歸知事級之關東州長官處理之。
(八)滿鐵附屬地行政權,歸屬於全權府,使滿鐵成爲一完全之商事會社。
至民國二十一年八月八日,日皇親補武藤大將爲關東司令,次行特派全權大使關東長官之親任式,陸相授以官記如下:「陸軍大將正三位、勳一等、功二級。武藤信義補關東軍司令官,武藤信義兼任特派全權大使關東長官」。至此,則承認僞滿洲國之事已完全決定,而達到其佔領之目的。
第三項 戰時日本陸軍之擴充
日本陸軍在九一八事變以前,其平時兵力爲十七個師,戰時兵力爲三十個師,其裝備不僅不如列強,且其國內軍需補給力亦甚貧乏。
自民國二十年九一八事變之爆發,以及蘇俄之勃興,尤以當時蘇俄軍備之擴充,使日本陸軍亦感覺有擴充其軍備之必要,至民國二十五年,日本乃標榜所謂國防,國家之建設除擴充重要工業外,同時亦開始軍備之擴充。
但以當時日本之國情,尤以國家財政情形,終難符合陸軍擴張軍備之要求。至民國二十六年七月,因七七事變爆發,戰線亦隨戰事之逐次擴大,以及對蘇俄加強戰備之需要,乃逐次實施陸軍軍備之擴充。
自民國二十六年至民國三十年間,關於日本陸軍師及兵員之擴充,以及陸軍航空部隊之擴充,如插表第七、第八、第九。
關於陸軍作戰器材之整備,於民國二十六年春,日本陸軍釐訂軍需工業擴充五年計劃,開始擴充兵工廠及民營軍需工業力之培植,嗣因中國事變之擴大,乃於民國二十七年一月,發動軍需工業動員法;同年三月,制定國家總動員法,並逐次實施。於是軍需工業擴充五年計劃之平時培養方策,一變而爲軍需總動員,以戰時形態,迅謀軍需品之發展。
至民國二十八年,因中國戰事之長期化,陸軍爲謀中國戰爭所需之補給及軍需品擴充起見,再釐訂陸軍軍需擴整三年計劃,總額約一百億日圓。同年四月,創設陸軍兵器行政本部,統一地面兵器之研究整備及補給,並將四個兵工廠擴充爲八個(其中設韓、滿各一),創設陸軍軍需品廠及獸醫材料廠,改編千住製呢廠,將民營工廠由軍部管理,更創立陸軍航空工廠及燃料廠;惟對飛機之製造,仍由民營工業承辦。至民國三十(或二十九)年底,日本軍需工業能力才能繼續補充中國戰爭之消耗,其整備能力較民國二十六年約增加五倍。其概況如插表第十。
民國三十年十一月五日,日軍經御前會議決定對美、英、荷開戰後,其時日本陸軍全部編制如插表第十一。
其時擔任南方作戰之兵力,在日陸軍航空部隊,約爲陸軍全部兵力百分之五十,在地面部隊僅爲陸軍全部兵力百分之二十。而日陸軍主力,仍然在中國及滿洲之大陸正面,遂行全面戰爭中。開戰時,全部陸軍主要兵力之配置如插表第十二。陸軍航空部隊配置概況如插表第十三。其主要器材配置如插表第十四。
第三款 海軍
日本侵略之路線,除上述北進之大陸政策外,尚有南進之海洋政策,爲其海軍之一貫主張。益以島國人民習於海洋生活,對南洋羣島之豐富資源,歷歷在目,故對於海軍之銳進,自爲舉國所樂從。
自中日甲午戰爭後,其海軍即有長足進展,日俄戰爭後,更見擴張,第一次大戰後,日本取得太平洋代管地,南進之企圖愈得展佈,妄想達成其所謂「赤道帝國」,攫取太平洋霸權。故海軍建議,即以英、美爲對象,其陸奧長門之三萬五千噸主力艦,已於一九二一年(民十年)竣工,海軍當局並預備建造四萬噸級之土佐、加賀、天城、赤城、愛宕、高尾、記伊、尾張等八艘;因之華府會議(民十年)列日本爲世界第三海軍國。海軍總噸位與英、美爲三與五·五之比。其主力艦之建造,雖依決議案之限制而停止,但對補助艦之擴充,舊有戰艦之改造,仍不遺餘力;但依委任契約及華府條約第十九條規定「不得在其太平洋代管地建築要塞」,而彼於各島設備飛機場及潛艇根據地,其意爲英、美合力進攻,可在近海作堅強之抵禦也。
一九三四年,英、美、日海軍預備會議時,日代表主張廢除比率,要求海軍軍備平等,該會議終致流產,而華府條約亦爲日本片面宣告廢除,爾後更積極擴張海軍,增加預算經費至四萬萬元以上,準備建港八千五百噸巡洋艦兩艘,一萬噸航空母艦二艘,一至二千噸驅逐艦十四艘,潛艇四艘,其他小艦及砲艦航空隊等之增加,尚不在預算內,預計自一九三四年起,至一九三七年止完成,但祕密建造者自亦不少。事實上日本海軍艦艇數量及噸位,至一九三六年即已超過條約所規定之比率。
第一項 海軍制度
日本海軍直屬於天皇,海軍軍令部長受天皇之命令,計劃海軍國防方針及國防兵力,並承管作戰計劃,軍備演習、運輸補充、外國軍事調查及戰史研究等事宜。海軍省爲海軍行政最高機關,海軍大臣承管全國海軍軍政,監督所轄部隊及艦隊,執行軍政一切有關事宜,對天皇負責。海軍省之組織,有軍務、人事、教務、軍需、醫務、經理、建築、法務等八局,及附屬之海軍將官會議,海軍艦政本部、海軍技術會議、海軍技術研究所、海軍火藥廠、海軍航空本部、海政局、高等軍法會議、東京軍法會議等九個機關。
日本海軍,全國分爲第一、第二、第三、南洋及關東州等軍區,並於第一軍區之橫須賀、第二軍區之吳港、第三軍區之佐世保。三要港,設三鎮守府。各鎮守府司令官,在本區內戰時處理防禦戒嚴及警戒事項;平時監督本區內各艦隊部隊,並實施徵調一切事項,直接受天皇之命令。但關於本區內之海軍行政,則須受海軍大臣之指揮。在事態緊急時,得下調動兵力之命令。其所轄機關有海軍人事部、港務部、海軍工廠、經理部、軍需部、艦政部、海軍醫院、海軍建築部、刑務、軍法會議、無線電管理局等十一部門。
第二項 海軍之編成及裝備
(參照插表第十五)
一、編制:一九三五年日本艦隊之編成如下:
甲、第一艦隊:
第一戰隊——榛名、扶桑、山城、伊勢四戰艦。
第八戰隊——長良、五十鈴、名取三戰艦。
第一魚雷戰隊——阿武限領隊。
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九驅逐艦隊。
第一潛水戰隊——多磨領隊。
第七、第八潛水戰隊。
乙、第二艦隊:
第四戰隊——高雄、愛宕、摩耶、烏海四戰艦。
第六戰隊——古鷹、衣笠、青葉三戰艦。
第二魚雷戰隊——神通領隊。
第二、第六、第十、第十九、第二十驅逐隊,共五隊。
第二潛水戰隊——由良、長鯨二潛水艦。
第十八、第二十、第二十九潛水戰隊。
第二航空戰隊——赤城母艦一艘。
丙、第三艦隊:
第十戰隊——球磨、出雲。
第十一戰隊——對馬、安宅、熱海、二見、浦風、宇治、鳥羽、勢多、堅田、比良、保津、小鷹、栗栂共十四艘。
第五魚雷戰隊——龍田。
第十六、第二十八驅逐艦隊。
丁、練習艦隊:
入雲及淺間兩艦隊。
二、裝備:
甲、戰鬥艦——長門、陸奧兩艦,爲三萬二千七百二十噸,裝備四十公分的主砲八門,十四公分的副砲二十門,八公分的高射砲四門,魚雷管八個。伊勢、日向兩艘,爲二萬九千九百九十噸,裝備三十六公分的主砲十二門,十四公分的副砲二十門,八公分的高射砲四門,魚雷管六個。金鋼、比叡、霧島、榛名、扶桑、山城等六艘,均爲二萬九千三百三十噸,裝配三十六公分的主砲八門,十五公分的副砲十六門,八公分的高射砲四門,魚雷管四至八個。
乙、一等巡洋艦,妙高、那智、足柄、羽黑、高雄、愛宕、烏海、摩耶等八艘,均爲一萬噸,裝配二十公分的主砲十門,十二公分的高射砲四門。加古、古鷹、衣笠、青葉等四艘,均爲七千一百噸,裝配二十公分的主砲六門,八公分的高砲四門。
丙、二等巡洋艦,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號等四艘,均爲八千五百噸,裝配十五公分的主砲八門,八公分的副砲二門。天龍、龍田兩艘,爲三千二百三十噸,裝備十四公分的砲四門,八公分的砲一門。球磨、多摩、北上、大井、木曾等五艘,均爲五千一百噸,裝備十四公分的重砲七門,八公分的高射砲二門,魚雷管八個,長良、五十鈴、名取、由良、鬼怒、阿武限等六艘,均爲五千一百七十噸,裝備十四公分的砲七門,八公分的高射砲二門。那珂、川內、神通等三艘,均爲五千一百九十五噸,裝備十四公分的重砲七門,八公分的高射砲二門,魚雷管八個。夕張爲二千八百九十噸,裝備十四公分的砲六門,八公分的高射砲二門。
丁、航空母艦,鳳翔七千四百七十噸。龍驤七千六百噸。加賀、赤城兩艘,均爲二萬六千九百噸。
戊、潛水母艦,韓琦九千五百七十噸。駒橋一千一百二十五噸。迅鯨、長鯨兩艘爲五千一百六十噸。
此外,尚有敷設艦六艘,共二萬零二百三十噸。海防艦九艘,共六萬六千二百一十噸。砲艦十三艘,共五千三百噸。一等驅逐艦七十九艘,共十一萬零三百九十一噸。二等驅逐艦五十六艘,共三萬五千零七十噸。一等潛水艇三十三艘,共五萬二千零十五噸。二等潛水艇二十八艘,共三萬六千八百九十八噸。水雷敷艦四艘,共二千四百噸。掃雷艦十四艘,共九千六百九十噸。標的艦一艘,一萬七千二百三十噸。測量艦二艘,共三千八百四十噸。運輸艦十七艘,共二十三萬四千五百五十九噸。 三、擴充軍備之經過情形:
海軍自一九四〇年十一月十五日實施年度,實行編制,開始出師準備以來,爾後即努力擴充軍備。其經過情形如插表第十六。
其所有海軍,爲遂行中國事變而徵備之船舶,僅約二十萬總噸。但自一九四〇年十一月以降,即逐漸增加,開戰時之徵備船舶,已達一八〇萬總噸,其中大部份作爲特設艦船,編入海軍部隊。
開戰時之海軍員兵,總額約爲三十二萬二千人。海軍艦艇及航空兵力,如插表第十七及第十八所示。
其海軍全部編制及作戰部隊之編制,如插表第十九及第二十所示。
第三項 海軍根據地
(參照附圖第一)
英國某海軍專家論及日本海軍戰略地理有云:「日本羣島之東方,殊少攻擊國之根據地,自千島南下,直至馬紹爾羣島,爲其天然防線,南洋羣島爲其最佳之潛水艦根據地,其瀨戶內海最適於海軍主力艦之隱藏,故日本海軍若集合於此,以取守勢,無論任何艦隊,均不易得手」。又英人拉薩爾專家亦謂:「日本海防線絕對優越」。
日本因有得天獨厚之海防地理已如上述,茲將其海防線之概況及設備分列如左:
一、東方北端之大湊港,函舘之津輕港,東京灣內有橫須賀軍港,及霞浦、舘山、橫須賀、立川、所澤五個飛機場,名古屋方面有三方原、名務原、明野三個機場,橫須賀爲海軍鎮守府之所在地。
二、關西方面:在京都一帶有奈良、舞鶴兩要港;在瀨戶內海之西南,有吳軍港及下關、豐豫兩港,吳港爲海軍鎮守府所在地。
三、西方有佐世保軍港,亦有海軍鎮守府。在朝鮮海峽有下關、對馬、壬登、岐及四要港,可連成一氣。在遼東半島有旅順、大連二要港。
四、南方有琉球羣島北端之奄美大島,台灣之基隆、澎湖之馬公,均爲海軍之最佳根據地。在東京灣之南,更有青螺羣島八丈、小笠原等要港。
日本依其天然形勢及國防設備,對海上之來攻者,頗形鞏固;惟深慮美空軍之襲擊,故當年對於防空之設備,積極加強,努力準備。其要塞配備如附圖第一。
第四項 艦隊之形態與識別
一、日艦油漆之顏色及其識別線:
甲、油漆顏色:
(一)一般艦艇均漆灰鼠色,內河砲艦則漆爲白色。
(二)在中國揚子江服役之砲艦,及在揚子江長期擔任警備之驅逐艦,均漆白色。
(三)特務艦原漆黑色,近已改漆與一般艦艇相同之鼠灰色。
乙、識別線:
(一)屬於同一艦隊之同型艦,於其前烟筒或烟筒上,漆白線一道兩道或三道,謂之識別線。
(二)已編入戰隊之同型艦,於其前烟筒或後烟筒上,漆寬二尺三之白線一道者,爲第一艦,兩道爲第二艦,三道爲第三艦,漆寬四尺六之白線一道,再加寬兩尺三之白線一道者,爲第四艦。
(三)驅逐艦隊則統在第一烟筒或第二烟筒上,漆與其他軍艦同樣之識別線一道者,爲第一隊,兩道者爲第二隊。
(四)識別線在某艦或驅逐艦須改變其番號時,常將原識別線之數目增加或減少,或完全取消,戰時多無識別線。
(五)驅逐艦、潛水艇、掃雷艦、魚雷艇等,於船尾船名外,更於兩舷中央附近以船名,更有於船首兩側附有阿拉伯數字者,不過用以表示該艦係屬於某隊之一種標誌而已。
二、日艦平戰兩時之識別:
甲、平時:
(一)艦首揭日本國旗,艦尾揭日本海軍旗;但在航行時,不揭艦首旗,並高懸海軍旗於後桅斜桿上。 (二)艦首均飾有金色之櫻花紋章。
(三)各種艦艇之艦名,除驅逐艦用日文化假名(楷書)外,其他一律用假名(草書)。
(四)驅逐艦在兩舷中央附有艦名,其他艦種之艦名,則書在船尾。
乙、戰時:
(一)應由該艦不易改變之部位與其形狀識別之。
(二)艦識與識別線,戰時極易改裝,不足爲據。
(三)砲塔與探海燈之部位較難移動,烟筒之多少,粗細,則頗易僞裝。
(四)注意其桅桿之形狀高低,與其前後之部位。
(五)注意其艦首骨之形狀。
(六)注意其乾舷之高低,艦體之大小,與其望台之形式。
(七)倘發現其已施僞裝或其他可疑之點,則其行動尤須特加注意。
三、日本各艦之特點(參照插表第二十一、第二十二):
- 海防巡洋艦——出雲:
(一)桅爲最簡單之圓材。
(二)烟筒三個細長,垂直距離相等。
(三)左右兩舷各有凸出之半圓形砲廓三個。
- 二等巡洋艦——芙蓉:
(一)桅與烟筒向後傾斜。
(二)盆形望台。
- 二等巡洋艦——夕張:
(一)司令塔與烟筒之形狀特異。
(二)前桅後傾角度稍大,兩桅並不平行。
- 二等巡洋艦——神通:
(一)烟筒四個,第一較長,而第三則較粗。
(二)前桅係三角形桅。
(三)望台前有飛機射出架。
- 二等巡洋艦——川內:
(一)與神通大體相同。
(二)特異之點爲望台較高,且係世界僅有之方形如城堡焉。
- 二等巡洋艦——球磨:
(一)前桅係三角桅,後桅係圓材桅。
(二)浪形艦首骨。
(三)烟筒三個,大小距離相等。
(四)前三脚桅上兩探燈兩個,後桅一個。
(五)吊艇柱在烟筒兩側。
- 二等巡洋艦——長良:
(一)烟筒三個,粗細相等,距離相等。
(二)望台以下爲方形。
(三)除烟筒外,其他部份與川內型略同。
- 一等驅逐艦——浦風:
(一)圓材桅,烟筒前粗後細,均略向後傾斜。
(二)前桅及兩烟筒全在前段。
(三)前烟筒後烟筒之砲座,他型驅逐艦均無之。
- 一等驅逐艦——秋風:
(一)兩烟筒之粗細相同,發射組前後分爲三組,後烟筒之前後,各有砲一尊。
(二)後桅下之探海燈,艦尾之測距儀(Rauge Finde)架,較爲明顯之標誌。
- 一等驅逐艦——長月:
(一)在後桅之前後,各有砲一尊。
(二)在兩烟筒之前後,各有發射管一組。
- 二等驅逐艦——栗:
(一)烟筒一粗一細,略向後傾。
(二)各砲均位於最上甲板,發射管位於上甲板。
(三)砲與魚雷發射管互相間隔,前後排列於龍骨線上。
(四)兩桅均係圓材桅,略向後傾。
- 砲艦——安宅:
(一)前桅有極大之圓桅盤,爲安宅最明顯之特點。
(二)前桅粗壯孤立,極少張索索梯之屬。
(三)後桅細小如直立之小杆,其不稱之處,亦即其易於識別之特點。
- 砲艦——嵯峨:
(一)砲艦之高舷式者。
(二)砲與探海燈均甚明顯,其烟筒之形式尤易識別。
- 淺水砲艦——勢多:
(一)乾舷露出面極少。
(二)艙室均在甲板上,分爲兩層,上層爲士兵艙,對開大窗十二個。
(三)低舷大窗室,均上甲板上,爲比良型之特點。
- 淺水砲艦——鳥羽:
(一)低舷大窗與比良型略同。
(二)單桅。
(三)探海燈在通風筒位置。
- 淺水砲艦——二見:
(一)低舷多窗。
(二)前桅處艙室三層,爲其特點。
(三)前桅上有袋狀瞭望台。
- 水雷艇——小鷹:
(一)艇首衝角甚長,獨桅低舷。
(二)發射管及砲,均裝在甲板上。
- 水上機母艦——能登呂:
(一)烟筒在後桅後。
(二)中部有特設掩護飛機之蓬架,及特設吊場飛機之吊杆。
第五項 日海上運輸之概況
日本自寬永以來,因德川幕府之鎖國政策,海運不振,直至幕府末年,與外國接觸頻繁,時勢所趨,禁制乃解,自是之後,各藩獎勵造船,海運之基礎始立。明治維新,採取產業保護助長政策,對於海運之獎勵尤爲致力。明治三年,美國太平洋郵船會社,開闢舊金山、橫濱、神戶及長崎、上海間航路,日本沿岸航路,一度爲美國所獨佔。明治七年,所謂侵台之役,政府要求會社作軍事運輸,不得已特由外國購入汽船,委託民間之三菱會社代爲輸送。日本政府經此難苦經驗,乃決定海軍獨立,由國家出資補助,獎勵民營。明治八年,在政府援助之下,三菱會社遂開通橫濱、上海間航路。明治十三年,開通神戶、浦鹽間航線。明治十五年,共同運輸會社成立,與三菱社競爭。至明治十九年,兩社合併,遂成今日之日本郵船會社。明治二十六年,該社開馬尼刺、孟買間航路。是爲日本遠洋航路之始。
日本海運,經中日、日俄及歐戰等三戰役後,而遂其飛躍的發達。中日戰爭時,政府徵發國內全部郵船,初感不足,不得已與民間共同努力,由外國購汽船從事充實,明治二十八年,航海船舶由十八萬噸激增至三十三萬噸。明治二十九年,日本政府明定一般海運保護政策,頒佈航海獎勵法,及造船獎勵法,由是船舶增加,航路擴張,自屬必然之事。
日俄戰爭,促進海運者亦大,戰前及明治三十六年末,達一百零三萬噸,計增加三十八萬噸之多;且所增加之大、中型船舶,適於遠洋航路,質量方面非常充實。明治四十年,日本船舶經營者在中國揚子江開關航路,成立日清汽船會社。明治四十二年新定遠洋航路補助法,以航路爲基準,而給予法定之補助金。 歐洲大戰,實給予日本海運以劃時期的大發展機會。當時世界船舶爲戰爭而犧牲者,達一千二百三十萬噸,約佔世界總船舶十分之三。日本雖參戰,但海運界未蒙其害。大正三年至九年,船數由一百五十九萬噸,增至三百零五萬噸,幾達兩倍。斯時日本船舶界乘外國船舶無競爭能力,航路大爲擴張,一躍而爲世界第三位之海運國矣。
日本海運發達之經過已如上述,茲將其自昭和二年起,至十年止,日本之海運情形列表如左:
日本最近海運發達趨勢統計表
| 年次 | 隻數 | 數(噸) |
|---|---|---|
| 二年 | 二、〇三五 | 四、〇八三、五二六 |
| 三年 | 二、〇四八 | 四、二三九、八一五 |
| 四年 | 二、〇五九 | 四、一八六、六五二 |
| 五年 | 二、〇六〇 | 四、三一六、八〇四 |
| 六年 | 一、九六九 | 四、二七六、三四一 |
| 七年 | 一、九六四 | 四、二五五、〇一四 |
| 八年 | 二、〇一九 | 四、二五八、一五九 |
| 九年 | 一、九四九 | 四、〇七二、七〇七 |
| 七年 | 二、一〇四 | 四、二五〇、一三六 |
日本船舶年齡在五年以內者,僅二百零八隻,計五十七萬零九十四噸,約爲總額數百分之十五。世界船舶年齡在五年以內者,計一千一百萬噸,其中英國佔三百九十萬噸,居首位。挪威佔一百三十萬噸,次之。美國佔七十五萬噸,又次之。而日本爲最下。是則日本在總噸數上,居世界第三位;就船舶年齡言之,實居第四位,再就船齡在二十年以上之船舶言之,則全體百分之三十多普通旅客船,年齡最高爲二十年,貨物船爲二十五年,而日本船舶在二十年以上者,佔百分之三十。舊船之多,可以相見,此爲日本海運界之大弱點也。
就日本汽船之速力言,其十六浬者,僅四十一隻,與英國之七十六隻比,相差頗多。又十七浬者,爲十三隻。十八浬者,爲十六隻。十九浬者,爲七隻。二十浬以上者,爲七隻。與英、美比,則又大有遜色。再就最大速力言,日本郵船中以淺間丸及秩父丸兩隻爲最速,然亦不過十九浬至二十浬之間,英、美汽船最大速力爲二十五浬至二十七浬。
關於日本造船所在,有千噸以上之設備者,計有三十所,此外尚有規模較小之造船所十六所,合計四十六所,與英國之二百九十六所、荷蘭之二百四十七所、美國之一百十七所相比較,則日本造船能力之幼稚,又可想而知矣。 開戰前夕,日本海上運輸能力如上所述,實世界第三位次;且自昭和七年以來,日本政府由時局匡救費項下撥有相當費額,以爲改善船隻設施之用,規定凡將舊船解體而另建新船者,給與補助金;因此自昭和七年至九年來,增加新造船二十萬噸。故吾人對於日本海運前途,實未可小覷也。
第四款 空軍
(參照插表第二十三)
日本本土爲一海岸線甚長之島國,因其有強大之海軍,遠拒敵國艦隊及航空母艦於領海之外,故飛機航程發展,未達某界限時,日本尚無被空襲之恐怖。
在一九三六年日本陸軍之空軍,不僅擴充編制,且在性能與威力上亦加改良,其思想有傾向於獨立空軍作戰之趨勢,而其海軍中之空軍亦復如是。
第一項 陸軍航空隊
日本陸軍航空隊,平時有空軍總司令部、獨立空軍司令部,及關東空軍集團等單位,其編成及駐地如左:
空軍總司令部 駐東京麴田。
空軍第一集團 駐各務原。
空軍第一聯隊 屬驅逐隊四、駐各務原。
空軍第二聯隊 屬搜索隊二、駐各務原。
空軍第七聯隊 屬輕轟炸隊二、重轟炸隊三、駐濱松。
空軍第二集團 駐朝鮮會寧。
空軍第六聯隊 屬驅逐隊一、搜索隊三、駐朝鮮海州。
空軍第九聯隊 成立編組不明、駐會寧或和龍。
獨立空軍司令部 駐東京。
空軍第三聯隊 屬驅逐隊三、駐四日市。
空軍第四聯隊 屬驅逐隊二、搜索隊二、駐大刀洗。
空軍第五聯隊 屬搜索隊三、駐立川。
空軍第八聯隊 屬驅逐隊一、搜索隊一、駐台灣屏東;惟至「七七」以前,又增強兩大隊,但細部情形不詳。
關東空軍集團司令部 駐吉林長春。
空軍第十聯隊 屬搜索隊二、重轟炸隊二、駐龍江。
空軍第十一聯隊 屬戰鬥隊四、駐濱江。
空軍第十二聯隊 屬重轟炸隊四、駐瀋陽。
空軍第十五聯隊 屬戰鬥隊五、駐長春。
空軍第十六聯隊 屬輕轟炸大隊(二中隊)、駐瀋陽、另戰鬥隊二、駐牡丹江。
空軍聯隊爲平時之高級單位,其內部組織,通常由搜索、驅逐、轟炸各單位混合組成,每聯隊有三大隊,每大隊有二至三中隊,其組織不十分確實明瞭,姑判斷計約每聯隊軍官一百五十人,軍士四百人,士兵一千二百名,共計一千七百五十人。其裝備如左:
飛機八十架至一百架,救護飛機二至三隻。
客車二十輛。
一噸半或兩噸載重汽車四十輛。
機踏車三十輛。
牽引車八至十輛。
地上活動照明燈三部。
活動發動機開動機九具。
車上無線電機九具。
野戰攝影隊三隊。
每大隊有一技術中隊,係以汽車縱列裝載。
每聯隊有一航空總站,有時分配於大隊及中隊。
此外,有繫留汽球集團,其本部駐千葉,轄汽球兩聯隊,向屬空軍,近已編入砲兵。
屬於獨立空軍司令部之獨立空軍集團,平時即已補充完軍,隨時皆可應戰,其餘非獨立之空軍集團,其兵力平時與戰時顯然之區別,依左列兩表,可以明瞭其概略:
一、獨立空軍集團,戰時應有之飛機數如左表:
| 機種 | 隊數 | 每隊飛機 | 總數 |
|---|---|---|---|
| 搜索機 | 一七 | 一二 | 二〇四 |
| 戰鬥隊 | 三六 | 一二 | 四三二 |
| 輕轟炸隊 | 三六 | 一二 | 四三二 |
| 中轟炸隊 | 三六 | 一〇 | 三六〇 |
| 重轟炸隊 | 三 | 五 | 一五 |
| 合計 | 一二八 | 一、四四三 |
二、獨立空軍集團平時戰時各隊機數之差別如左表:
| 區分 | 搜索機 | 戰鬥機 | 輕轟炸機 | 中轟炸機 | 重轟炸機 |
|---|---|---|---|---|---|
| 平時 | 六 | 一〇 | 八 | 四 | |
| 戰時 | 一二 | 一二 | 一二 | 一〇 | 五 |
以上兩表所列之數字,乃爲其第一線之飛機數。
第二項 海軍航空隊
日本海軍空海司令部設於霞關,其第一、第二、第三艦隊,均配賦航空母艦。每一航空母艦,最多可裝納飛機兩百餘架。其他各式軍艦,裝納飛機架數如次:
甲、主力艦九艘,每艘有水上飛機三架,飛機投擲機一座,計飛機二十七架。
乙、一等巡洋艦內有八艘,每艘水上飛機四架,及飛機投擲機二座;另四艘每艘水上飛機二架,飛機投擲機二座,計飛機四十架。
丙、二等巡洋艦內有四艘,每艘水上飛機四架,飛機投擲機二座,又另有十四艘,係每艘水上飛機一架,飛機投擲機一座,計飛機三十架。
丁、一等潛水艇內僅一艘,有水上飛機一架。
戊、潛水艇母艦:
韓琦水上飛機三架,飛機投擲機二座。
長鯨及迅鯨,每艘有水上飛機一架。
以上共計艦上飛機一百零三架。
日本海軍航空隊之在陸上者,通常分配於各航空站,其組成及種類不易判明,大概亦係依空軍聯隊爲單位。其飛行場之能影響於中國沿海地區者,有朝鮮之鎮海與末浦、琉球羣島之奄美島與沖繩島,及台灣之基隆。
另海軍航空隊之分駐於海軍各區者,橫須賀鎮守府所轄各軍區內計有二十七個中隊,佐世保鎮守府所轄各軍區內計有四個中隊,吳港鎮守府所轄之舞鶴要港有二個中隊。
以上統計,共三十三個中隊,約有飛機一千架,其任務爲擔任海岸警戒。
第三項 空軍之裝備及性能
(參照插表第二十四)
一、所有軍用飛機,均採用曳光彈與燒夷彈之氣涼式輕機關槍,及飛機小砲裝備之。
二、炸彈之種類,對活動目標,有二十五至五十公斤之破片彈與破裂炸彈,對固定目標,通常用五百公斤之爆炸彈。一部份則採用延期信管燃燒彈,大概係一公斤之高熱彈魚雷彈,及對潛水艇之深水炸彈,其詳情不明。瓦斯彈之主要者,爲五十公斤間亦有十五公斤者,係用刺激性瓦斯裝填之。爆炸彈更有特製飛機施放烟霧劑及戰鬥劑,於一九三六年在濱松之空軍第七聯隊已見試用。
三、一般飛機,均裝無線電通信機,而轟炸機則有探知方向機又有遠搜索用偵察機,則裝有連續攝影機,近搜索用偵察機則裝有手提攝影機。
第五款 兵役制度
(參照插表第二十五)
在日本憲法中規定,凡日本人民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之男子,均有服兵役之義務,其兵役分爲常備兵役、後備兵役、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四種,其年限常稍有出入。據民國二十六年開戰前夕調查如左:
一、兵役區分及年限:
| 區分 | 種類 | 陸軍 | 海軍 | 充任條件 |
|---|---|---|---|---|
| 甲、常備兵役 | 現役 | 二年 | 四年 | 年滿二十歲者充之。 |
| 甲、常備兵役 | 預備役 | 五年四個月 | 三年 | 現役期滿者充之。 |
| 乙、後備兵役 | 十年 | 十年 | 現役期滿者充之。 | |
| 丙、補充兵役 | 十二年四個月 | 一年 | 遇徵兵期不合格者,或超兵額者,以所選人員充之。 | |
| 丁、國民兵役 | 第一國民兵役 | 陸軍後備兵役及補充兵役期滿者充之。海軍後備兵役期滿者充之。 | ||
| 丁、國民兵役 | 第二國民兵役 | 不在常備後備及補充兵役者充之。 |
日本自明治五年實施徵兵制度,明治三十七年(公元一九零四年)日俄戰爭作戰一年,使用兵力僅及二十五萬人,自「九一八」以後,其兵役制度年有改進,迨至中日戰爭之直前,其常備兵總額約爲一百萬人,連同後備兵挑選,不逾二十七歲之精銳者,可得四十五萬,共計戰時陸軍精銳兵力,約可使用一百五十萬人。 二、徵集:
日本徵兵區分爲師團管區與團管區兩種,各師團之兵員,由各本師團管區徵集之。
步兵聯隊之兵員,以其本聯隊管區之壯丁充之,特科之兵員師屬者,由其本師團管區所轄各聯隊管區之壯丁充之;但依必要,亦有由其他師團管區徵集者。
其無師團管區之部隊,得由指定之他師團或數師團管區內徵集之。徵兵之執行,係由內務、陸軍兩大臣(海軍徵集委託陸軍省代辦,海軍志願兵之募集,則由海軍省臨時自行辦理),會同地方長官辦理之。
新兵入營時期,通常爲每年十二月一日。
三、召集及檢閱:
召集,在日本概分爲動員召集、臨時召集、國民召集、演習召集、教育召集、補給召集等六種。
檢閱,其目的係在查考在鄉軍人之狀態,以及與所要之軍事訓練。
第六款 軍需資源及軍需工業
一、軍需資源:
日本天然資源貧乏,各種軍需工業原料,國內產量甚微,縱然利用科學方法及高度技術從事增產,但收穫亦屬有限。戰時資源研究專家小濱重雄,曾就四十種重要資源研討其需給問題,結果僅克羅米、重石礦、雲母等三種,差能自給自足,生絲、茶、糖、輕油、硫礦等五種,尚有餘裕,其餘三十二種均屬不足。 茲列表如左:
| 種類 | 單位 | 自給額 | 需要額 | 自外輸入之百分比 |
|---|---|---|---|---|
| 煤 | 千公噸 | 三三、四六一 | 三九、九三七 | 八・〇〇 |
| 鐵 | 千公噸 | 一、九四一 | 四、〇七三 | 五二・三〇 |
| 生礦 | 千公噸 | 二、五五〇 | 二、七六〇 | 九・八〇 |
| 鋼 | 千公噸 | 三・〇八〇 | 三・〇八七 | 〇・二〇 |
| 鎳 | 千公噸 | 〇・一〇 | 三 | 九六・〇〇 |
| 鋁 | 千公噸 | 五 | 一一 | 五四・五〇 |
| 銅 | 千公噸 | 六五 | 一〇七 | 三六・三〇 |
| 鉛 | 千公噸 | 七 | 一〇〇 | 九三・二〇 |
| 亞鉛 | 千公噸 | 三〇 | 六三 | 五二・八〇 |
| 錫 | 千公噸 | 二 | 四 | 五一・九〇 |
| 燐礦 | 千公噸 | 九一三 | 九一八 | 八七・七〇 |
| 鎂類 | 千公噸 | 一一四 | 一〇〇・〇〇 | |
| 錦 | 千公噸 | 〇・二 | 二 | 九二・一〇 |
| 錳 | 千公噸 | 五五 | 二〇〇 | 七二・五〇 |
| 水銀 | 一公噸 | 八 | 三三七 | 九八・八〇 |
| 白金 | 一公斤 | 二〇〇 | 一、四一二 | 八五・九〇 |
| 重油 | 千箱 | 六、二九六 | 三一、七七七 | 八〇・一〇 |
| 揮發油 | 千箱 | 一三、七二七 | 三〇、一一六 | 五三・七〇 |
| 燈油 | 千箱 | 二、一六〇 | 四、八七七 | 五五・六〇 |
| 潤滑油 | 千公箱 | 六、一四六 | 六、四〇八 | 四・一〇 |
| 加里鹽 | 千公噸 | 七 | 一〇二 | 九三・二〇 |
| 硝酸鹽 | 千公噸 | 二〇五 | 二七〇 | 三一・七〇 |
| 棉花 | 百萬斤 | 一 | 一、二五〇 | 九九・九〇 |
| 羊毛 | 百萬斤 | 〇・二 | 一三八 | 九九・八〇 |
| 橡皮 | 百萬斤 | 〇・二 | 一三八 | 九九・八〇 |
| 木材 | 百萬元 | 八九 | 一一一 | 一九・八〇 |
| 皮革 | 百萬元 | 〔辨识不清〕 | 四四 | 四八・一〇 |
| 米 | 百萬石 | 七一 | 七二 | 一・二〇 |
| 大豆 | 缸萬石 | 三 | 六 | 五〇・七〇 |
| 小麥 | 百萬石 | 九 | 一二 | 二二・二〇 |
二、軍需工業:
日本軍需工業,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日漸擴充,至一九三二年後,對武器製造之擴充,尤不遺餘力。其當時之生產力如次:
(一)步槍:
日本之造兵廠,每年可製造五十三萬枝;民營工廠每年可製造十五萬枝。
(二)機關槍:
日本之造兵廠及民營工廠,於總動員時,可年產十三萬挺。
(三)砲類:
日本之造兵廠,每年可產二千門。民營工廠,每年僅產千門左右,故砲類仍需由國外輸入。
(四)彈藥:
在總動員時,可製造槍彈五千萬發,手榴彈三十萬顆,砲彈四千萬發。
(五)飛機:
可年產引擎壹萬枝,機身六千隻。
(六)汽車類:
日本對此項製造,向屬落後;但經一九三三年大事擴充後,可能年產汽車一萬輛,戰車一千輛。
(七)機械:
日本軍需工業之機械製造,無論國營與民營工廠,均無充分之基礎,故每年需輸入三千萬元之機械,但仍然感到不足。
(八)火藥:
關於火藥之製造,雖無大困難,扁蘇油及醇類均感缺乏,每年須輸入八十五萬噸。
(九)造毒原料:
日本軍部對造毒原料等工作,頗多努力,每年可產芥子毒氣五千噸、光氣一千噸;但因重工業不發達,故每年雖輸入一千二百萬元染料,仍感不能供應造毒之用。
由是可知日本武器產量,不足供應戰時之需要,而其軍需金屬燃料糧服等,又如前所述,極爲缺乏,故欲獨立支持對盟國之長期作期,因陷於先天性之不足,殆不可能也。
第七款 戰場準備
日本爲實現其大陸政策,決定對中國大陸發動侵略戰,故於預想戰場內,預築堅固工事與多數交通網。茲分述如次:
一、堅固築城:
自民國二十一年「一二八」日本對我上海作侵略行動以後,遂在虹口區域非法駐兵,建築日本海軍司令部,及其他祕密堅固工事。是項橋頭堡性質之據點工事,於中日戰爭中之淞滬會戰,實發生絕大之影響。
二、戰略鐵道:
日本於強佔我東北四省後,努力建築戰略鐵道,形成戰場預想之有利態勢,截至中日戰爭開始前,其已完成或興築中及計畫中之鐵道如左:
甲、朝鮮奉天地帶:
日本爲使其戰時運輸迅速計,將縱貫鮮境鐵道(由釜山港經漢城至新義州),及奉天省之安瀋鐵道(由安東至瀋陽),改爲雙軌,並完成敦會鐵道(由朝鮮之會寧至吉林敦化),再延長至哈爾濱。又興築由奉天之梅河口,至朝鮮咸南松興之縱貫鐵道,迄至「七七」戰爭開始,此鐵道已建築至奉天邊境之輯安。此線完成後,則由朝鮮至奉天即有三條縱貫鐵道,可供戰略上之使用。又在計畫中者,尚有吉林之綏芬河至奉天之安東鐵道。
乙、南滿鐵道:
將該鐵道改築雙軌,以增加軍事運輸之效能。
丙、吉黑邊境:
日本在吉林邊境,至「七七」以前,已完成鐵道者,計有朝鮮圖們至吉林佳木斯之圖佳路,及由林口至虎林之林虎路;另並計畫興築由佳木斯至撫遠之鐵道,在黑龍江境內已完成者,計由北安至黑河(在海蘭泡之南)之北黑路,及由海倫經北安至泰安之安海路;在興築中者,有由吉林長春經大賚王爺廟溫泉至海拉爾之線,及由拉哈至璦琿之線的拉環線。 丁、東蒙邊境:
日本在東蒙邊境,其已完成之鐵道,計有奉天之新民屯至義州之支線,及由熱河之朝陽至承德之朝承線(與錦朝路接軌);其計畫興築者,爲延長朝承路至河北之通縣線,及由奉天通遼經熱河開魯、赤峯至承德線。
第八款 間諜
日本間諜可分爲國內、國外兩種:在國外者,偵察他國之軍事準備;在國內者,防止他國間諜在本國內之活動,其各間諜羣隸屬於參謀本部,受陸軍省之指揮及外務省之指導。日本陸軍之預算,列有祕密費一項,即係間諜費,日本陸軍省預算,佔全國行政預算支出二分之一,而祕密費又佔陸軍預算甚大之比數,其重視間諜可以想見。
日本在各國之陸軍武官與海軍武官,均隸屬於參謀本部謀報科。
日本軍官須擔任間諜工作,其由聯隊到師團之各單位,均有獨立之間諜組織,該組官長皆着特定制服,儼然爲日本軍中特殊部份。
日軍師團長及聯隊長呈出經歷文件時,例須敘明參加間諜與反間諜工作之經驗。
與憲兵併行者,尚有祕密警察之組織,以執行獨立間諜工作,其幹部經訓練後,派赴滿洲、朝鮮,擔任各種間諜工作。
在外交部情報科之隸屬下,尚有祕密駐在各領事館中之外交間諜,擔任刺探各國外交上秘密之工作。
經濟間諜直隸於商業組合、運輸組合、租讓企業,以及各種商業代辦,主要者仍歸參謀本部指揮之。 爲期間諜工作能特殊便利起見,日本國外之大多數記者與通信員,均與間諜工作有直接聯繫;在蘇聯境內,有少數記者,即由日本武官予以間諜任務。
在東方國家,尤其在中國、荷印、菲律賓及夏威夷等地,日本間諜有時着宗教傳道師僧侶或別種牧師之服裝,其組織中尚有下女、理髮師、傭工、廚師、搬運夫等,並有喬裝中國人或高麗人,以便混入其所在各國階層社會中,擔任各種間諜工作。此外,利用回教徒、白俄等,向各方面活動者有之。
日本在中國之使、領館,亦如各國成立爲間諜中心機關。其在中國之商店,則可稱爲潛伏及與間諜有聯絡之機關,迄至中日戰爭之前夕,中國之重要城鎮,殆無不有日本之間諜機關,駐滬領事館之警察,爲該館擔任間諜工作之正式外勤人員,於中日戰爭爆發之前夕,由三十名增至八十名,憲兵亦增至九名,皆係訓練有素之日本間諜。
附圖第一 日本全國要塞配備總圖
(民國二十六年七月)
圖例:
要塞司令部所在地;海軍根據地及要港;著名地點;師管區區分羅馬字系;師管區番號。
北海道;函館;津輕海峽;大湊;青森;弘前;盛岡;福島;宇都宮;高崎;東京;銚子;千葉;横須賀。
名古屋;舞鶴;京都;姬路;神戶;大阪;由良;廣島;下關;八幡;久留米;佐世保;長崎;鹿兒島;對馬島;鷄知;竹敷;對馬海峽;松山;豐豫海峽。
瀋陽;山海關;關東州;旅順;新義州;鴨綠江口;清津;永興;漢城;鎭海;釜山;朝鮮;烟台;青島;上海;杭;寧。
日本海;渤海;黃海;東海;琉球諸島;奄美大島。
福建;廈門;臺灣海峽;臺灣;淡水;基隆;台北;台中;花蓮港;台南;台東;澎湖諸島;公〔辨识不清〕。
I;II;III;IV;VI;VII;VIII;IX;XI;XIV;XVI;XIX;XX。
N。
30公里;0;60公里。
插表第二 日本步兵師平時之編制及裝備概況表(系按十七個師時代)
| 編制 | 下屬編制 | 裝備及說明 | 原表「同右」對應 |
|---|---|---|---|
| 步兵第一旅/第一團/第一營/第一連 | 第一、第二、第三排 | ||
| 步兵第一旅/第一團/第一營/第二、第三、第四連 | 同右 | 第一連 | |
| 步兵第一旅/第一團/第一營/機關槍連 | 第一、第二、第三排 | 共重機槍六挺,每排三班,一班爲機槍班,第三班爲彈藥班,每班士兵十二名。 | |
| 步兵第一旅/第一團/第二、第三營 | 同右 | 第一營 | |
| 步兵第一旅/第一團/步兵砲連 | 第一、第二、第三排 | ||
| 步兵第一旅/第一團/通信排 | |||
| 步兵第一旅/第二團 | 同右 | 第一團 | |
| 步兵第二旅/第三、第四團 | 同右 | 第一旅第一團 | |
| 騎兵團(乙種) | 第一、第二連;機關槍連 | ||
| 野砲兵團/第一營 | 第一、第二、第三連;觀測隊 | 每連七生的五糎砲四門,附觀測排一。 | |
| 野砲兵團/第二、第三營 | |||
| 野砲兵團/觀測隊 | |||
| 工兵營 |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連 | 每連四排,每排四班,每班十四至十六人。 | |
| 輜重營 | 第一、第二、第三連;載重汽車隊 | 平時集團訓練,戰時配屬使用。 | |
| 通信營 | |||
| 衛生隊 |
附記:
一、日軍當時採用之砲兵,射程密不公布,但其理想標準如左:
砲兵理想射程
| 種類 | 射程 |
|---|---|
| 野砲 | 13,000公尺 |
| 山砲 | 8,000公尺 |
| 十五榴 | 10,000公尺 |
| 十加 | 17,000公尺 |
| 十五加 | 20,000公尺 |
二、步兵師戰時定員計官兵一八、七〇〇名,馬四、八〇〇匹,砲四十八門(七公分加農砲三十六門,十二或十五生的榴彈砲十二門),飛機(六架—九架)一中隊,車輛一、六七四輛,步砲兵彈藥縱列各四個,給養縱列四個,野戰病院二個。
三、平時現役師團十七個,動員時尚有十七個預備師團,十七個後備旅團。
四、師戰鬥序列除上述外,下列各種,平時集團訓練,戰時配屬使用。
-
戰車團二個。
-
獨立山砲兵團三個。
-
野戰重砲兵旅(十五生榴彈砲)八個。
-
重砲兵團(十公分加農)。
-
高射砲兵團。
-
鐵道兵團(由本部及二個營編成)。
-
通信兵團(由本部及三個營編成,分有線無線)。
-
航空兵團(偵察、戰鬥、轟炸各一團)。
-
氣球隊(由本部及二個連編成)。
-
瓦斯隊。
插表第三 日本騎兵旅平時編制及裝備概要表(甲種騎兵)
| 編制 | 下屬編制 | 裝備及說明 | 原表「同右」對應 |
|---|---|---|---|
| 騎兵第一團 |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連;機關槍連 | ||
| 騎兵第二團 | 同右 | 騎兵第一團 | |
| 機關槍連 | 重機關槍六挺。 | ||
| 騎砲兵連 | 七公分五加農砲四門。 | ||
| 裝甲汽車隊 | 裝甲汽車四輛。 |
附記:
一、日本現有騎兵旅四團。
二、乙種騎兵編制表請看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