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史

第六十八冊 滇緬路作戰五/五

第五節 後方勤務

英方事急求援,我應請遣師遠征,關於後方勤務,實屬至要且繁之事,茲分兵站一般設施及實施經過兩款,列述其原委如次,以見其利害與得失。

第一款 兵站一般設施

關於我遠征軍入緬作戰,兵站一般設施,軍事委員會於三十一年三月十一日經會議修正,其準備事項如左:

第一項 設站部份

一、以後方勤務部直屬第一兵站分監部,擴編爲遠征軍駐緬兵站總監部,其位置應隨軍進止。

二、以後方勤務部直屬第二兵站分監部,撥歸駐緬兵站總監部指揮,任第五軍及鐵路正面各部隊之補給。

三、以後方勤務部直屬第四兵站支部,擴編爲直屬第一兵站分監部,撥歸駐緬兵站總監部指揮,任第六軍及景東方面各部隊之補給。

四、第九十三師獨立兵站支部,應更改番號爲駐緬兵站總監部直屬第一兵站支部,撥歸直屬第一兵站分監部指揮,仍擔任車里、佛海方面之原任務。

五、駐緬兵站總監部,於保山設辦事處,任後方之協調連絡。

六、駐緬兵站總監部應設翻譯四員,各兵站分監部應設翻譯二員,支部設一員,並預備一員,共計十員,由兵站機關自行引用。

七、駐緬各兵站機關、衛生機關及輸送部隊,均應每單位設嚮導一至三人,以僱用緬人或華僑充任之。

八、由軍事委員會海外組,派遣通曉緬泰國情之人員協同兵站前往,擔任宣傳工作,此外戰地政務之措施,宣慰僑胞,使政治與軍事收並進之效,由政治部核議。

第二項 糧秣部份
一、人糧

一、遠征軍入緬作戰,進入緬境後,其所需給養,應按左列原則辦理:

(一)由我方兵站按照入緬國軍實有人數及給養定量,算定應需之主副食物品種數量,通知英方,按每旬或半個月一次撥交我方兵站,分發各部隊領用。

(二)本年尚有十個月份,爲準備萬一起見,應于臘戌以北地區,屯備六個月份糧秣,臘戌以南地區,屯備四個月份糧秣,此項屯糧,于必要時,由兵站追送補給。

(三)爲防英方供給不繼,或屯糧未能適時追送,或情況緊急,交通阻斷,後方糧食無法接濟補給起見,應由軍政部或軍政部駐緬軍糧局辦事處預發一個月至兩個月份主食代金,以便入緬國軍在特殊情況下能就地自購給養,上項主食代金,須以當地通用之錢幣爲主。

四遠征軍在進入緬甸境內作戰時,如有必要,各部隊長官及兵站應按軍事征用法及軍用糧秣征用實施辦法就地強制征用,但此事應預先與英方洽妥,以免臨時實施困難。以上(一)項由外事局商請英方照辦。(二)項由糧食部主辦。(三)項由軍政部主辦。(四)項由後勤部主辦。

二、遠征軍計有第五、第六、第六十六等三個軍,全部約十三萬六千人,連同百分之三十之後勤人員(

(兵站機關及輸力部隊)及駐緬高級司令部等指揮機關四萬四千人,共約十八萬人,按照給與定量核計,月需食米約四萬包,食鹽十萬斤,十個月需食米約四十萬大包,食鹽約一百萬斤,依前條人糧中之(項之所定準備之。

三、食米已由糧食部電駐緬中央信託局墊款,在曼得勒收購二三十萬大包,尚不敷二十萬包,茲擬依照俞部長臘戍三日電建議,除中信局收購者外,另由糧食部委託緬政府代辦,一面商由外事局函英代表團洽辦二十萬包,均分別撥交本部駐緬兵站接收,食鹽則照俞部長三月二日電建議,由財政部在滇撥一百萬斤,陸續運臘戍,均依中國衡量,裝成四十市斤淨重小包,依次條之所定分別主辦。

以上各節由糧食、後勤兩部分別主辦。

四、上項糧鹽,曼得勒以南地區,分屯第五軍全軍八萬三千二百人(後勤人員在內)一個月份用量,計米一萬九千大包,鹽四萬七千斤。大高以南地區,分屯第六軍全軍四萬八千一百人(含後勤人員)

一個月份用量計米一萬一千大包,鹽二萬八千斤。曼得勒至臘戍線,分屯第五軍全軍三個月份用量,計米五萬七千包,鹽十四萬一千斤。猛畔、大高、至臘戍線,分屯第六軍全軍三個月份用量,計米三萬三千包,鹽八萬四千斤。臘戍至保山線,分屯第五軍、第六軍,六個月份及第六十六軍全軍十個月份用量,計米二十八萬包,鹽七十萬斤。臘戍以南,四個月份屯糧、屯鹽,如有動用,應由後方分別遞補之,經常保持其數量,至前方一個月屯糧地點,由兵站請示駐緬最高軍事長官決定之。

以上由後勤部、軍令部、糧食部洽定之。

五、入緬遠征軍所需副食物,除按第一條(一)項所定原則,由英方供給外,然爲備必要起見,應由軍政部發款在緬境(或滇境)購備乾菜或鹹菜,或其他代用品三十萬斤,交兵站運屯臘戍、曼得勒、大高、景東等地,每地應屯數量,按米鹽標準配備之。

以上由軍政部主辦。

六、入緬遠征軍應按實有人數及給養定量,向駐緬兵站領足兩日份軍米,自行製成炒米,作爲攜行乾糧,此項乾糧,非作戰期間至必要時且經部隊高級長官之許可,不得食用,如有動用應卽補充。 七、入緬遠征軍,應向駐緬兵站或就英方所交軍米,配足所有日份糧秣,作爲部隊輜重積載糧秣,其數量日份,視部隊本身積載能力爲準,但最多以三日份至五日份爲限。

二馬秣

一、由我方兵站按照入緬遠征軍實有馬匹及給養定量,算定其應需馬秣品種數量,通知英方,按每旬或半個月一次,撥交我方兵站,或部隊領用。

二、入緬遠征軍所需之騾馬數及麸豆配發定量,由軍政部馬政司另行核計。

三、上項糧秣之運屯及前送補給,應完全使用配置兵站之輸力、人力、獸力、動力輸送,惟爲節約本身輸力起見,仍應儘量利用友邦交通工具及人力獸力,至所需運費,由駐緬兵站按照需要,並遵照軍政部與後勤部商定之「三十一年各兵站機關運輸軍糧運費領報暫行辦法」第二至第七項之所定,逕請駐緬最高軍事長官核飭駐緬軍糧局辦事處撥發應用。

以上由後勤部及軍政部會辦。

第三項 彈藥部份

參照插表第十二第十三

一、入緬遠征軍所需彈藥,除部隊攜行兩個基數業已補足外,兵站應屯積四個基數,種數如插表第二,至原撥第九十三支部運屯思茅之數(種數如插表第三),不得扣除,但已撥直屬第二分監部,與第四十九師及該師之第二四七團者(種數資料缺),應併入四個基數之內計算。此外再由昆明兵站總監部,在昆明附近控置步機彈五百萬發,及必要之砲彈,手榴彈等項,以補入緬遠征軍兵站爾後之補給。

二、屯彈地點,除第六十六軍之三個師四個基數,全部屯積保山、畹町一帶外。其第五、第六兩軍之六個師四個基數,應以三分之一屯於保山,三分之一屯於臘戍,三分之一分由兩個分監部控置。 三、入緬遠征軍兵站應屯之彈藥,早已全部撥屯昆明兵站總監部,故此次所需九個師四個基數,應由昆明兵站撥屯之,爾後如需繼續增撥,爲求迅速起見,亦應由昆明兵站補給。但昆明兵站既經提撥,應由軍政部軍械司迅卽補充。

四、入緬遠征軍兵站,除後方勤務部直屬第二兵站分監部,已配有械庫一個外,准再增設械庫四個分配如下:

(一)新組之後方勤務部直屬第一兵站分監部成立一個,在分監部所駐地設置。

(二)保山成立一個。

(三)畹町成立一個,並分設一堆積所於遮放。

四臘戍成立一個。

第四項 經理部份

一、入緬遠征軍部隊給與辦法,經軍政部於是年一月規定,均由滇需局核發,惟部隊出國以後,再向後方領解經費,因交通及時間關係諸多不便,故當時除臘戍設有中國銀行外;則由財政部轉令四行聯合總處,于緬境各適當地點添設辦事處,或分行,以便利匯兌。

以上由軍需署洽辦。

二、部隊出國作戰,如盡使用外國幣制,不惟財力困難,供應亦有所未便,似應於作戰地區推行國幣,此事,應由軍需署洽辦,最好商請英方貸用鉅額緬幣,以應需要。

三、保山以西接近邊境,生活程度較昆明各地高昂,凡屬列入遠征軍序列之部隊,及後勤機關駐在保山以西—緬境以東地區之官兵,均應酌予提高待遇,以資維持,此事由軍政部軍需署斟酌擬定。

四、車里、佛海一帶生活高昂,國幣一元僅能作六分使用,官兵生活無以維持,應按前條保山以西地區部隊例,一併酌予提高,此事由軍政部併行核定施行。

五、入緬部隊給與,除經常費有規定外,臨時費僅旅費一項已有規定,其他臨時費如徵僱佚馬車船與夫運價一切項目尚未規定,由軍需調查後,再由軍政、後勤兩部洽定。

第五項 汽油部份

關于遠征軍入緬參戰補給問題,汽車部份計撥三個連負責運輸,所有油料補給,則參照車輛數擬具補給辦法如次:

一、屯發油料數量:

(一)以汽車二個連計車九十輛,負責由臘戍經曼得勒,再經他希或梅克提拉至景東線運輸爲準,全長約八百公里,每月每車擬發汽油四十基數,附油照配,但實際能行駛者以八成折計七十二輛,以每介命汽油行十公里計,則每車四十基數,應發汽油四百介命,計月需汽油二萬八千八百介命,暫就六個月屯備共需汽油十七萬二千八百介命(上項車輛原領有經常油者,應由交通司撥抵。)

(二)以一連計車四十五輛控置於保山、臘戍,任後方全程約七百公里之運輸,每月每車擬發汽油四十基數,亦以八成出車折計三十六輛,以每介命汽油行駛十公里計,每車每月應發四百介命,全連月需汽油八萬六千四百介命。

二、屯發油料地點,以汽車一日行程設一加油庫站爲原則,于主要地點如保山、遮放、臘戍、他希(或梅克提拉)、景東等處各設臨時油庫一所,再由次要地點芒市、畹町、曼得勒、大高等處各設加油站一個,以便按車計日加油。

以上兩項共計需油二十五萬九千二百介命,統由軍政部預撥備屯,附油照比例配撥。

三、遠征軍入緬作戰,及兵站所需之汽油部隊,到達畹町後,則由軍政部交通司合併計算,商洽英方供給。

第六項 汽車運輸部份

一、該兵站配屬汽車三連,由第五軍先抽撥兩連擔任臘戍至前方他希、梅克提拉、景東等各段運輸,並由汽車第五團先撥汽車一連,擔任臘戍至國內保山間之運輸。

應儘可能利用薩爾溫江及伊洛瓦底江水運,以補汽車運輸之不足。

二、抽調之汽車各部隊,各派營長一員,受所屬兵站總監部或辦事處各級兵站之監督指揮。

三、後方線路昆明段運輸,應利用滇緬路搶運進口物資之回程空車運輸爲原則。

四、汽車修理,由第五軍汽車營修理工廠擔任,汽車第五團之車則由該連之修理班擔任。

五、兵站線路之選定,軍令部在決定計畫作戰時,會同後勤部研究核辦。

第七項 輸隊部份

一、遠征軍之入緬作戰,計有第五、第六、第六十六等三個軍,共轄九個師,平均每師日需糧彈約九噸,每日共需補給約八十一噸。

二、由兵站基地臘戍、西保、曼得勒等處,至梅克提拉、同古、雷列姆、大高、景東等兵站主地,現時尚有公路鐵道可資利用,但如情況緊急,公路鐵道破壞時,則須由山路利用人力獸力輸送。

三、我軍前進陣地,預定爲平滿納、景東、猛畔之線,由兵站主地至陣地間,距離六十公里至一百公里不等,多係山地,均無公路可資利用,必賴人力獸力運輸,准軍令部簽知景東至景邁線,有延伸之可能,則兵站運輸線,亦延伸至一百三四十公里至二百公里不等,平均往返行程,約需時十日。

四、遠征軍各軍原有兵站輸力,僅運佚十一個中隊,馱馬二個中隊,只能擔任短程搬運及起卸任務,至出國參戰,因地方風俗習慣言語及幣制等不同之關係,如於臨時征僱地方輸力,殆不可能,故必須充分配備,以建制輸隊,俾能補給圓滑,達成任務。 五、三個軍旣日需補給八十一噸,故日需輸送兵力須二千零二十五人,以平均往返行程十日計,共需輸送兵力二萬零二百五十人,爲顧慮國家人力、財力、物力等事實困難,暫按半數配備,計實需輸送兵一萬零二十五人,惟兵站向無控制輸力,如臨時編成,則訓練缺乏,裝備簡陋,誠恐掌握不易難合要求,爲迅速致用起見,由軍政部軍務司籌議調整兵站所需輸力部隊與名稱。

以各部隊編餘之補充團(含各級幹部),編成四至六個團,交駐緬兵站使用,由兵役署及軍務司迅即核定撥交,此項輸隊待遇應較鐵肩隊原有待遇酌予提高,由軍政部軍需署及軍務司會商後方勤務部核定。

第八項 通信部份

一、遠征軍兵站機關通信,以無線電爲主,有線電爲輔。

二、兵站總監部通信部隊,卽就原有之本部直屬第一兵站分監部通信部隊調撥使用,惟有十五瓦無線電機電力較小由軍政部改撥五十瓦機一部。

三、直屬第二兵站分監部通信部隊,卽就原有通信部隊調撥使用。

四、直屬第一兵站分監部通信部隊,卽就原有之直屬第四兵站支部通信部隊調撥使用。

五、各總分監部所需補充之有無線電器材,應於出國前商由軍政部昆明器材庫撥給,其品件如次:

(一)無線電材料:

五十瓦特整架線一全部及備份材料,十五瓦特手搖發電機二部,及所需收發報機用真空管二全套。

(二)有線電材料:

總監部增撥二十門總機一部,話機十六部,被覆線二十捲,十六號鉛線五捲,1.5V元乾電六十只,分監部各增撥十門總機一部,話機六部,被覆線十捲,1.5V元乾電四十只。

六、保山辦事處所需有線電人員器材,由總監部酌量配備,幷擬設立十五瓦特無線電機一座,由現控制於昆明之電機撥配使用。

七、遠征軍兵站管區內通信網之構成,暨部隊與兵站間通信之連繫,由通信兵指揮部籌劃辦理。

第九項 衛生部份

一、遠征軍約有官兵十三萬餘人,以傷病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傷病官兵人數約二萬六千人。

二、臘戍至昆明間,沿公路地區爲收療基地。

三、傷運路線:

(一)傷運主線雷列姆—棠吉—他希—曼得勒—保山—鳳儀—昆明。

(二)傷運副線:

  1. 阿馬拉布拉—薩根—水波—印道—卡薩—八莫—畹町—莫公—密支那。

  2. 雷列姆—萊卡—猛昆—西保。

  3. 大高—猛肱—猛朽—猛岩—臘戍。

(三)傷運預備線景東—佛海—車里—寧洱。

四水路傷運線:

  1. 薩爾溫江北段。

  2. 伊洛瓦底江北段。

傷運設備:

(一)傷運主線,控置衛生汽車四組,衛生列車二組。

(二)水路傷運線,各控置衛生船舶兩組。

(三)雷列姆至西保線及大高至臘戍線,各控置衛生大隊各一隊及收容所各一個。

四雷列姆、棠吉、他希、阿馬拉布拉、西保、曼得勒、臘戍、薩根、卡薩、大高、景東、打洛、佛海各設收容所一個。

五棠吉、他希、曼得勒、西保、薩根、水波、印道、莫公、卡薩、車里各設兵站醫院一個。

六臘戍、八莫、密支那、畹町、保山、鳳儀、祥雲、鎮南、楚雄、祿豐、安寧、昆明、昆陽、嵩明、寧洱、各設後方醫院一個。

(七)臘戍設衛生材料庫及衛生被服庫各一個。

(八)傷運主線,控置榮軍招待所兩個中隊,計二十四所。

(九)曼得勒控置防疫中隊一個。

(十)景東大高一帶,控置擔架兵營三個。

五、保山以西及緬境應設之衛生機關,由遠征軍兵站總監部管轄、鳳儀以東及昆明以西衛生機關,由軍醫署第一辦事處配置,佛海、車里、寧洱線衛生機關,由昆明行營兵站總監部配設。

六、保山以西及緬境應設之衛生機關,除在可能範圍,儘先由滇區就近調往配設外,應由軍醫署新組衛生車四組(撥六組汽車計三十六輛),衛生列車兩組,衛生船舶四組,衛生大隊二隊,收容所十四個,兵站醫院九個,後方醫院八個,衛生材料庫、被服庫各一個,防疫中隊一隊,分設滇緬兩區。

七、臘戍衛生材料庫,由軍醫署運回,可供遠征軍部隊及兵站衛生機關半年用之衛生材料,臘戍及昆明被服庫應按照傷病比率,及早籌儲適量之夏服及蚊帳備用。 八、畹町、保山、鳳儀、祥雲、鎮南、楚雄、寧洱等地,房屋稀少,院舍難覓,應由軍醫署於各該地預搭千人棚廠備用,至緬境衛生機關,因覓屋困難,以使用篷帳爲宜,由軍醫署籌撥篷帳二千個,交由遠征軍兵站總監部分配之。

九、各衛生機關官兵待遇已定,開入緬境者,應按出國部隊待遇給與,其在滇境者由軍醫署酌量情形予以增加。此外,入緬衛生機關應各設翻譯一人。

十、榮軍管理機關,傷兵慰問團體及傷兵之友社,由榮譽軍人總管理處及軍事委員會慰問組分別籌設之。

衛生機關應儘量緊縮所需汽車、蚊帳、被服、帳篷等、其數量應比例減少,分由軍政部交通司、軍醫署、軍需署、後勤部洽辦。

第十項 警護部份

各兵站管區,關於警戒防空及兵站監護,押運任務,由軍政部指派三團制之一個師,或兩團制之一個旅擔任,歸駐緬兵站總監部指揮,由軍政部軍務司會商軍令部第一廳辦理。

第十一項 軍郵部份

一、遠征軍進入緬境,組設一總視察段,於適宜地點設立軍郵收集所,任國內外郵件之傳遞。

二、凡師以上之各級司令部應各配設軍郵局,至各團營部則各設軍郵聯絡站一個,由部隊派員兼任。

三、出國軍郵,以自組郵路運遞郵件而不利用當地郵局爲原則,其郵差可由兵站機關調撥運輸兵充任,并須儘量利用兵站及各部隊之運輸車輛。

四、軍郵員役之給養,由所隸屬之總部或軍師司令部發給現品,其所需被服裝具,亦一律由軍政部依照規定供給。 五、出國軍郵員役,應一律依照部隊規定適當之階級,並預行製定領章及符號,以便分發各員役佩帶。

六、對緬方郵政當局,應以友好之態度,隨時取得聯絡,在業務上須雙方協議解決之。

七、寄往出國各部隊之郵件,暫定由昆明第二十軍郵收集所彙轉,其一切收支,如收郵資、匯款、匯費及儲金等,仍以國幣爲本位,凡向軍郵局使用緬幣者,須按官價折合國幣計算。

八、我國郵政與駐緬、越境內軍郵局所,互換封固郵件總包,應與英緬當局預行協定之。

第二款 實施經過

關於遠征軍後勤業務之實施情形,諸多未臻理想,其一般概況如次:

第一項 補給

參照插表第十四

一、中英補給責任之協定。

當我應英方之請,派遠征軍入緬作戰之初,卽考慮補給線之過長及輸力不足等關係,與英方協定爲,「薪給費用武器彈藥,由我方自備,主副食物品,由英方供給。」對於出國部隊之給與規定,如插表第十一。

二、補給實施經過概況。

我軍自三十一年一月,卽開始入緬,以英方之猶豫,時行時止,致使補給機關未能預先成立,更未能及早入緬,預作所要之設施。迨三月中旬,我第六軍全部及第五軍之主力,均已先後入緬,至三月二十一日,同古戰鬥業已開始,我遠征軍兵站總監林湘方於是日晚間率同官兵技工等十六員名,由國內趕到臘戍,預定於三月二十三日開始辦公,然籌備工作又需時日,直至四月二十一日起,始能接管所有臘戍過境部隊、機關之補給運輸事項,卽是日以前我軍之補給運輸,仍由英方辦理,但四月二十一日,已爲放棄平滿納會戰後之第四日,至同月二十九日,臘戍亦告失守,故我軍在緬作戰期間,所有補給實施事項,除彈藥薪餉補給部份,係由我方自辦外,其餘糧秣食品等補給,幾全由英方擔任之,於是發生以下之不良現象: (一)在同古戰鬥之際,我後續部隊急需前運時,而英方常常要求限制軍隊運輸數量,幷須遷就其所預設之補給站,如我應乎情況有所變更,則云其地無給養,或未準備如許之給養,影響戰機殊大。

(二)先我軍入緬之初,人數不多,單位亦少,英方直接補給至團營,後成習慣不便遽改,迨各軍相繼入緬,英方補給機構卽難以負擔,兼之運具不敷,致使送達之生荣生肉時有腐爛情形。

(三)因英方對我入緬部隊實施直接補給,遂暗中調查我人車數量,常疑我部隊多領,實屬有傷我軍榮譽。

以上各種現象,幸未發有影響於作戰之嚴重情形,實賴我傳統之急公寬忍德性,經過情形見插表策十五。

三、傷兵後送情形:

當敵之快速部隊突過臘戍,迅速遮斷龍陵、惠通橋、騰衝、八莫、密支那後方連絡線之際,全般情況變出意外,致傷兵之撤退囘國者寥寥無幾,惟陷於敵手者之確實人數,無由統計,然據判斷當爲數不小。

第二項 交通
第一目 公路部份(專指汽車輸送)

我遠征軍入緬後,英方之汽車不敷應用,在臘戍以南我軍之運輸,甚少供給汽車,所幸在放棄平滿納會戰之際,我後勤部曾令由中緬運輸局撥供大量汽車,故當時情況雖突告緊張,而我主力軍之運用,尚不過失機動。

第二目 鐵路部份

關於鐵路運輸事項,我方早予注意,在第五軍甫經再度確定隨第六軍之後續行入緬之際,蔣委員長卽令侯騰代表飛返臘戍,通知英方胡敦總司令七要項,其中第六項卽爲「鐵道由我方派一副司令主持。蓋以鐵道運輸之能否靈活,攸關於戰機者甚大,然幾經交涉,終未全合要求,致我作戰之努力,深受滯阻,其中英我雙方之折衝情形,及運輸不良之情形。見插表第十五

第三項 通信

緬甸戰役中通信之不良,亦與交通情形無異,我軍入緬之初,而參謀團尚未入緬之際,昆明通臘戍之有線電報,係由昆明以無線電發至畹町、再以有線電轉往臘戍,當時保山我已設有快機,惟保山至臘戍段電力甚弱,我參謀團當囑交通部駐昆明特派員聶傳儒迅速改善,幷指示辦法如下:

一、昆明至保山應先以有線電直達。

二、保山至臘戍可在龍陵或遮放添設幫電機。

以上乃我對國內與緬甸直通有線電報之處置,然在緬境之有線電報話之運用,設置修整各節,雖屢經交涉甚或已獲協議,但實際巨戰鬥之始終,我遠征軍各方面之通信,僅靠無線電以維持,故我入緬無線電通信部隊,實已盡其最大之努力,其兵力及配屬情形如插表第十七,至於有線電報之運用,我雖訂有一駐緬軍事機關部隊掛號表」,通令各部隊幷通知英、緬各方使用參照插表第十六、十七,期其靈便,但終收效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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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檢討

第一款 敵軍

一、敵軍由泰、緬邊境侵入緬甸,係先襲佔摩爾門,並以優勢摧毀當時在緬之英方空軍,繼沿仰曼鐵路北進,迨攻陷同古後,卽以快速部隊轉鋒向東,沿毛奇、羅衣考、雷列姆、臘戍公路突進,迫使我軍放棄平滿納及曼德勒諸會戰計劃,因而迅速結束戰局,在戰略上言,實屬至當。

二、同古、毛奇、羅衣考、雷列姆、臘戍公路,爲戰略重要交通線,與仰曼鐵路平行,日軍自攻佔同古後,此路門戶洞開,當卽迅速加以利用,以四百輛卡車配合戰車、裝甲車組成龐大機動兵團(亦卽所謂快速部隊),沿該路長驅直搗臘戍,且進一步突過畹町,分兩路:一路直抵龍陵惠通橋,封鎖怒江渡口,截斷我軍回國之唯一交通幹線。另一路直抵八莫、密支那,並以一部西攻卡薩,威脅納巴,使我仰曼鐵路線上之重兵,節節遭受側脅威脅,迨放棄曼得勒後,雖欲以納巴或密支那爲後撤之集結目標亦不可能,敵軍此一計劃與行動,可爲善用交通線獲致作戰成就之佳例。

三、敵軍在全作戰期間,多採突破、挺進、迂迴等攻擊手段,故其戰術之行爲,亦常居於主動。

四、敵陸空裝甲之聯合作戰,確收密切協同之效,如同古、羅衣考等地之戰鬥表現尤佳。

五、敵軍對毛奇方面在作戰之初,常以小部隊眩惑我軍,繼則乘我不備,以機動大部隊強攻、猛攻,使我惜手不及,而陷於被動。

六、遠離國境之作戰,通常感爲困難之後方勤務,自敵軍作戰之情形視之,常行突擊挺進,足證以善盡其努力,但因作戰經過太快,消耗不大,足以彌補追送困難之弱點,如作戰情況不能配合,則又當別論。

七、敵對侵緬戰爭,其作戰行動,是有計劃的,主動的,並可謂爲澈底成功,但如非英軍一直採取不戰而退,且又不以真情告我之政策,則我軍最初之部署與爾後之行動,當均將不同,勝負之數,尚未可知。

第二款 聯軍

一、聯軍之部署,由於英軍缺乏作戰決心,我軍自始卽受此種影響,於不知不覺中,處處均爲直接、間接掩護英軍之西撤或北撤,以致屢欲構成會戰,而屢次不受敵軍影響,便受友軍影響,馴致放棄會戰,始終無法主宰戰場。

二、地圖爲作戰所必需,當我遠征軍入緬之初,所獲行者係爲數十年前之舊地圖,因地形之變易,已不適用,及至進入緬境英方僅供應部隊所駐地區大比例尺地圖,對小比例尺全般地圖不予供給,而作戰之遂行,又日異其地,地圖不暇供求,如盲人瞎馬,作戰極感困難。

三、同古、毛奇、羅衣考、雷列姆、臘戍公路狀況良好,爲緬中主要戰略交通線,但我舊地圖上對此路線無多顯示,致使我在毛奇、羅衣考等地之兵力部署上,未能先期警覺,多予注意,因而影響不小。

四、同古戰鬥,爲我軍入緬最重要之戰鬥,我第五軍在同古決戰之目的,雖未達成,但第二百師擔任同古固守兵團,在戰術及戰鬥上,均有良好表現,我新編第三十八師第一百十三團在仁安羌解英軍之團,使被圍之英軍全部脫險,該團在戰術上及戰鬥上亦有最佳表現。

五、聯軍指揮系統之雜亂,其起因,實由英方之始卽未肯開誠協商,致亘作戰全期間,作戰指揮旣未臻統一,作戰計劃及作戰行動亦未合理想,當我軍入緬之初,英方欲操縱指揮權,曾更換高至上將級之亞歷山大爲總司令,而史迪威將軍亦從事爭奪指揮權,我最高當局有見及此,乃令駐滇參謀團入緬,就近協調,但終難促成密切合作,以致影響作戰,部隊東調西援,犯逐次使用兵力之大忌,是以在緬作戰失敗,此實爲其主因。 六、我遠征軍第一路於民國三十一年二月十六日開始入緬時,敵已逼近仰光,我爲協助英軍,先行派兵一部,急至庇尤河右岸佔領陣地,戰鬥隨之而起,乃因運輸多所遲滯,後方部隊趕運不及,致陷於途次使用兵力之弊,授敵以機動攻擊之機,如非英方之猶豫,我軍能早於三十年十二月間入緬,預作周密計劃,經營戰場,則英軍縱無戰意,我亦不致完全失敗。

七、同古之戰,其勝敗影響於全局者甚大,當我第五軍對圍攻同古之敵行反包圍計劃準備決戰之時,實爲我捕捉殲滅敵軍有力部隊開展緬甸戰局之良機,乃斯時右翼之英軍,不能於普羅美方面堅決作戰,同時制空權喪失,交通運輸不靈,平滿納及麥升車站均被炸毀,致我主力部隊分段受阻,不得前進,竟使我決戰企圖爲之落空,自此以降,我軍相繼放棄平滿納、曼得勒各會戰,皆由放棄同古決戰後之局勢演變所引起,誠屬憾事。

八、第五軍軍長率第二百師在攻佔棠吉後,敵人正通過雷列姆北向萊卡急進中,其時該軍若遵照參謀團電示尾敵追擊,敵旣不敢長驅直下臘戍,亦不能向北突進,將畹町、龍陵、騰衝、惠通橋渡口及八莫、密支那等地先行佔領,完全截斷我軍退路也。

九、交通運輸問題,自始卽爲吾人所重視,然非惟汽車運輸,英方無有效之協助,卽火車運輸,亦遠遜實際軍事之需要,如同古之戰,其後方車站雖遭轟炸,但火車運輸遲阻,貽誤時機,仍屬無可諱言,至若棠吉之戰,我第二百師馳援第六軍,係由第五軍直屬汽車部隊分批運輸,到達後,棠吉已告失守,不得已付出甚大代價,強行攻擊,迨第五軍軍長奉長官部令率直屬部隊開會曼得勒後,該二百師遂變成徒步,不但對由雷列姆北進之敵快速部隊失去追擊能力,同時又與第五軍失去連繫,第五軍亦無能力再作戰術上之有力行動,使人深感輸力不足,不能機動,貽誤作戰甚大。 十、通信狀況之不良,亦聯軍最大缺點之一,有線電報話雖經一再商榷,並獲致詳細協議之辦法,然亘全作戰期間,我遠征軍各級指揮機構,絕少使用之便,全藉無線電報話以維持,其間機密與效率之差,自多遺憾。

十一、英方之直接補給,初尙稱便,繼而部隊增大,戰區遼闊,遂多不能適切追補,且有因之限制我軍部隊調動之多寡,嘗因之而誤機宜。

十二、情報不靈,失却戰機,當我放棄平滿納會戰,準備以兩個軍實施曼德勒會戰時,而毛奇方面之敵,先以小部隊擾亂襲擊,繼則以汽車四百餘輛滿載士兵配合戰車、裝甲車強行突破,就緬甸戰場而言,此乃一甚爲強大之快速部隊,其突破行動,足以左右全戰局,我則因情報不靈,仍以暫編第五十五師之各團逐次抗拒,實屬失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