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史

第五冊 戰爭起因一/五

第二篇 戰爭起因

第一章 遠因

日本自藩侯革命(民前四十三年公元一八六八年),明治維新,迅速發展爲資本主義工業國,卽步帝國主義者之後塵,積極向外擴張,顧其軍力,尚不能與美、英爭鋒,故侵略中國乃必然之趨勢。而清室則戀棧其部族政權,悍然守舊,遂停滯於手工農業社會,淪爲次殖民地。自鴉片戰爭以來,迭受侵略,尤以日本吞併琉球、朝鮮,毀我屏藩,割裂臺灣、澎湖及遼東半島,予我國之危害最大。迨我推翻滿清,建立民國,日本之侵華政策變本加厲,民國十七年竟出兵濟南,阻撓北伐。其妨害我國統一,以便蠶食之野心,昭然若揭,自非我國所能容忍,實抗日戰爭之遠因。

第一節 侵擾臺灣吞併琉球

琉球爲中國東海中之一羣島,自明初洪武年間,卽臣服中國,習明法度,琉球王察度以下諸王,均受明之册封,奉明正朔。滿清入主中國後,琉球王又於順治十一年(一六五四年)遣世子尙質來朝,繳出明廷故印,請求册封重給。康熙元年(一六六二年),清廷始派使前往册封尙質爲王,並頒新印,規定兩年一貢之例。以後凡新王卽位,必受清廷册封,恭順異常,尊稱中國爲「父國」。其間琉球因倚仗大國聲勢,對於北鄰日本,不免輕視;而日本自以兵力強大,曾於明萬曆三十七年(一六零九年),派島津家久率兵進攻琉球,虜其王,干其政,並規定世子十五歲必遊鹿兒島之例,但琉球對於中國,仍然朝貢不絕。 同治十年(一八七一年),琉球人六十六名航海遇風,漂流至臺灣,其中五十四人被臺灣生番所殺,生還者僅十二人,由臺灣地方官護送其回國。翌年又有日人四名遇難漂來,險遭殺害,一時日本廷議沸騰,適逢日皇明治親政,琉球王子往賀,日本遂乘機廢琉球爲藩,册封尙泰爲藩王,取消琉球與美、法、荷等國所訂之條約,改由日本代行,並欲進而侵略臺灣。

同治十二年(一八七三年)春,日本派外相副島種臣爲全權大使,至天津交換修好通商條約,並詰詢琉球人被害之事,中國爲何不加懲治。清廷不諳國際公法,答以「生番係化外之民,未便窮治」,遂貽日本以口實,報告其政府謂「臺灣不隸屬中國版圖」,日本遂決定派兵進攻臺灣,征討生番。

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年),日本派西鄉從道率兵三千來犯,臺番諸社先後均被征服,並在龜山建築營塞,準備長期佔領。此時清廷始悟已往答覆日使之言爲不當,一面譴責日本謂「生番乃版圖之地,何故不照會卽遣兵」;一面命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楨爲欽差大臣,率兵萬人渡臺應援,促使日本撤兵,日本不理,遂成僵持之局。嗣以英、美等國亦不直日本之所爲,一旦大戰發生,日本亦無必勝之把握,乃遵從英公使威妥瑪之調停,進行和議,卒於是年九月二十二日(西曆十月三十一日)簽訂中日北京條約。其要項如左錄第一:

一、承認日本此次出兵爲保民義舉。

二、中國撫卹遇難琉人銀十萬兩,及賠償日本在臺修路建屋銀四十萬兩。

三、約束生番以後不再加害航客。

上約簽訂後,雖無明文將琉球割讓與日本,但實際上已默認琉球爲日本之屬國,而日本亦積極進行吞併琉球之計畫。光緒元年(一八七五年),日本遂禁止琉球派遣慶賀使及朝貢使至中國,並要琉球改

用日本年號,琉王哀求不果,乃向中國乞援,適中國因伊犂事件發生,正與俄辦理交涉,無暇他顧,致對琉球問題,未能積極過問。至光緒五年(一八七九年),日本遂廢琉球王,改爲沖繩縣,琉球遂亡。

此後中國雖曾向日本力爭保存琉球宗社,迄無結果,始終成爲懸案。

第二節 日本大陸政策

第一款 天津條約

日本於「台灣事件」後,其野心更加勃勃,遂卽轉變方向而圖謀朝鮮矣。

按朝鮮與日本均爲曾受中國文化薰陶極深之國家,歐風東漸後,日本接受西洋文化,朝鮮則仍不與外界接觸;然日、韓兩國之關係,早於日本明治維新以前,卽由對馬島藩主作轉介而產生,因藩主對朝鮮國王執禮甚恭,雙方得以相安無事。

同治二年(一八六三年),朝鮮王李熙年幼,由其父李罡應攝政,稱爲大院君,採鎖國政策,排斥天主教,曾擊退美、法等國軍艦,從此大院君便輕視外人。此時日本遣使與韓修好,大院君見日本國書中有「大日本天皇」字樣,不肯接收。日使歸國謂「韓王頑強,須以武力征服之」,於是日本國內征韓輿論,遂甚囂塵上。適大院君又頒韓人與日人交往者處死刑之詔;而日本岩倉等人自歐美考察歸來,主張改良內政,鞏固國基征韓政策,遂告擱淺。

迨至同治十二年(一八七三年),日本外務大臣副島種臣來華交涉所謂「臺灣事件」時,曾涉及朝鮮屢次對日本無禮,希望中國負責管束。我總理衙門答以朝鮮雖爲我國藩屬,但向不過問其內政外交,因此遂貽爲日本侵略朝鮮之藉口。

一八七五年(光緒元年),日本軍艦雲揚號,駛至朝鮮沿海探測水位,停泊江華灣,乘小艇溯漢江而上,遭朝鮮砲臺守兵轟擊,日艦還擊,毀其砲台,並陷永宗城,日本認爲有機可乘,遂遣黑田清隆等率軍赴朝鮮,一面斥朝鮮砲擊日艦爲無理,一面要求修好締結條約。時朝鮮開國派正佔優勢,國王與王妃亦均表贊成,遂於一八七六年(光緒二年)訂立日朝江華條約,其要點如左:

一、朝鮮爲自主之邦,與日本有平等之權。

二、朝鮮於沿海開商埠兩處。

三、日人在商埠享有領事裁判權。

四、朝鮮沿海任日人自由測量。

此約締結後,日本政府派森有禮來華,以其承認朝鮮獨立一事,通知中國總理衙門。當時中國政府曾聲明謂「日、朝兩國發生問題,宜先與中國交涉」;而日使則謂朝鮮外交自主,日本當以自主國看待。同時日使並透露江華條約內容,清廷僅作緘默態度,未堅持不承認立場,實爲斷送朝鮮之重要關鍵。

光緒五年(一八七九年),日本乘中、俄關係緊張之際,廢琉球王,置沖繩縣,至此清廷已不能再對朝鮮問題熟視無覩,恭親王等認爲日本恃其奸詐,雄視東隅,前歲臺灣之役,未受重創,今年琉球之廢,益張氣燄,以事勢測之,將來必有逞志朝鮮之一日,是以主張開放朝鮮,讓各國與朝鮮發生關係,使日本不致無所忌憚;但韓國守舊派仍堅持已見,不願與西洋立約,李鴻章曾兩次函勸,均無效果,而韓使金允植竟稱「與其通洋而存,不如絕洋而亡」,其偏激之見,可謂驚人,但爲環境所迫,欲閉關自守,已不可能。至光緒七年(一八八一年)大院君失勢,以王妃閔氏爲中心之新黨,遂漸當權,欲維新自強,翌年便與美國訂立「美、韓通商條約」,英、德諸國繼之。

光緒八年(一八八二年)七月,韓政府爲減發士兵薪餉,引起怨望,大院君爲顛覆閔族,乃乘機鼓

3战等起周大沙煽發生變亂。七月二十三日,亂兵暴民闖入宮中,欲殺閔妃未得,於是大院君遂又重握政權。旋令士兵轉攻日本使館,日武官多人遇害,日公使花房義質逃歸,率軍一千二百人來韓問罪。時直隸總督李鴻章,亦令北洋水師提督丁汝昌、廣東水師提督吳長慶,率軍四千人抵韓。旋日軍在南陽灣登陸,進入韓京,首先誘執大院君,送往中國拘禁,然後捕殺亂黨,亂事遂告迅速平定。韓王得以恢復政權,乃派員與日使會議,訂立濟物浦條約,由韓國懲兇賠款(五十五萬兩銀)道歉了事。此外,日本並得在韓駐兵,保護使館。

朝鮮政變既平,使中國對朝鮮問題更加提高警覺。是年十一月,李鴻章爲統籌朝鮮全局,曾向清廷提出中國派商務委員駐在朝鮮,代朝鮮練兵,駐兵朝鮮,以防日本增強海軍實力,加強遠東防務,及防止俄國勢力侵入朝鮮等意見,均蒙採納施行。同時李鴻章並薦德人穆麟德爲朝鮮改良海關,袁世凱代朝鮮訓練軍隊。

光緒十年(一八八四年),日本駐韓公使竹添進一郎,乘中、法戰事緊急,中國無暇他顧之際,暗中策動朝鮮獨立黨,乘漢城郵局開幕之日,邀請各國使節及朝臣赴宴,宴終突率日人所訓練之韓兵暴動,刺殺守舊派人士,衝進王宮,挾制韓王詔請日兵入衛,並詔殺大臣數人,宣佈獨立。越二日,袁世凱、吳兆有等始率其所訓練之韓軍兩營及駐韓清軍,進攻王宮,血戰竟日,竹添知勢不敵,乘夜率兵潛回日本使館。此時韓人憤日兵之助亂,乃大肆報復,竹添則以事已失敗,自焚其使館,以毀滅合謀證據,率兵逃往仁川。爲首韓人金玉均、朴泳孝、徐光範等,則在日人保護之下,逃往日本。此次政變,世稱「甲申之亂」。

斯時日本政府以竹添畫虎不成,反使日本爲國際輿情所非難,乃將其召歸,另派井上馨與朝鮮訂立漢城條約,由朝鮮賠款銀十三萬兩,並向日本道歉了事。日本亦向中國表示絕無啓釁之意。光緒十一年(一八八五年)春,日本又派伊藤博文至天津與李鴻章會商,經多次談判,至二月(西曆三月)乃締結中日天津條約」。其內容要點如左: 一、兩國駐屯朝鮮之兵各盡撤退。

二、朝鮮練兵,兩國均不派員爲教練官。

三、將來兩國如派兵至朝鮮,須互先行文知照。

「中日天津條約」訂立後,兩國在朝鮮之勢力得以平行發展,兩國地位平等;但中國在朝鮮之宗主權地位,却放棄一半。從此朝鮮遂變成中、日兩國之保護國,予日本以攫取之最大方便。

第二款 甲午之戰

甲午之戰,起於日本企圖併吞朝鮮作爲進攻中國之跳板。其策略爲先使朝鮮獨立,與中國脫離藩屬關係,進而爲其保護國或殖民地。

光緒二十年(一八九四年),日本明治維新已達二十年,國力漸臻強盛。是年四月間,日本浪人內田良平等製造朝鮮東學黨之亂,圖奪朝鮮。中國政府應朝鮮之請求,派海軍提督丁汝昌,率領濟遠、揚威、平遠等艦,駛赴仁川、漢城,保護僑民;另派直隸提督葉志超、太原總兵聶士成,率領淮軍六營(一千五百人),開赴朝鮮彈壓。並依據天津條約,由駐日公使汪鳳藻通知日本政府。東學黨聞中國兵至,卽望風潰散,亂事遂告平定。日本正以挑釁無由,遂藉口依據天津條約之規定,派兵七千,由公使大鳥圭介率領開入漢城,與華軍成對峙之勢。當時李鴻章爲避免兩軍衝突起見,乃令葉志超部移駐牙山(漢城南)、聶士成部移駐金洲(牙山東南),並電調軍艦回國,以免日人藉口。

朝鮮東學黨之亂旣平,中國要求日本同時撤兵,日本表面敷衍,實則陸續增兵,蓄意向我尋釁。然

日本此種行動,在國際觀感上,頗居於不利之地位。於是日本外相陸奧宗光,乃提出中、日兩國共同改革朝鮮內政之建議,徵求中國同意;中國如不同意,日本即決定單獨行動。

當時中國政府堅持日本必須先行撤兵,然後再談朝鮮問題。日本則謂在朝鮮未改革之前,決不撤兵;並利用往返爭論之時間,從事戰爭準備。而李鴻章起初並無作戰之決心,意欲請託英、俄兩國出任調停,德、法、俄三國居間周旋。俄使喀西尼雖滿口承「俄國斷不容日本如此妄行干涉」;但以後又謂「俄國祇能勸告,未便用兵強逼日本」,致使李鴻章之希望完全落空,乃轉向英國活動,亦無成就。於是局面遂急轉直下,終於無法挽救。

李鴻章之外交活動旣告失敗,清廷又催促其開戰,乃不得不調動軍隊,遂令衛汝貴、馬玉崑、左寶貴等部援鮮;另令江自康率仁字營及北塘防軍,分乘愛仁、飛鯨兩商船,及租用英國商船高陞號,由海運巡赴牙山;並令海軍派濟遠、廣乙、威遠及操江等艦護航。愛仁、飛鯨、濟遠、廣乙及威遠等艦,於七月二十四日(夏曆六月二十二日)先抵牙山,操江號後至,高陞號爲日艦擊沉,全部官兵殉難。此時日本在軍事與外交上之佈置均已成熟,已於二十三日(夏曆六月二十一日)派兵進入朝鮮王宮,強迫朝鮮王宣言獨立,廢除中、鮮一切條約。七月二十五日晨,威遠、濟遠、廣乙等艦,由牙山回航,八時許駛經豐島附近,適遇日海軍吉野浪速、秋津洲等艦,橫海來襲,中、日之戰遂以揭幕,迄八月一日(夏曆七月初一日),兩國遂同時下詔,正式宣戰(參照附錄)。

迄一八九五年(光緒二十一年),中國戰敗,乃於二月十三日(夏曆正月十九日)詔派李鴻章東渡與日本進行和議,幾經談判,數度會議,卒於四月十一日(夏曆三月二十三日)簽訂喪權辱國之「馬關條約」。其要點如左(參照附錄):

一、承認朝鮮獨立。

二、割遼東半島、臺灣、澎湖列島與日本。

三、賠款銀二萬萬兩。

四、允許日人在中國各通商口岸,從事商業、工藝製造。

五、凡西洋各國在中國所獲得之各項特權,日本均得享受。

「馬關條約」締結後,其中關於割讓遼東部份,與俄國侵略中國之利益發生衝突,乃聯合德、法兩國出面干涉。以中國國都之安全及保障韓國之獨立爲理由,勸日本放棄遼東。英、美等國則表示中立,不予日本聲援。日本已無再戰力量,除對三國讓步外,無路可走,遂被迫歸還遼東,由中國出銀三千萬兩爲交換條件。

同時,臺民聞臺灣割日,羣情激昂,乃擁巡撫唐景崧、總兵劉永福等,領導抗日。經過激戰後,臺灣始爲日軍佔領。甲午之戰至是結束,而中國與日本之仇恨,遂益加深切矣。

第三款 辛丑條約

甲午戰後,帝國主義以軍艦強佔港灣,以外交要求築路、開礦,劃定勢力範圍,以教會勢力欺壓人民。如此貪婪無厭,侵凌不已,遂使中國政府與人民忍無可忍,掀起扶清滅洋運動——反帝國主義運動。帝國主義者爲維持其在華之旣得利益,乃藉口爲中國戡平拳亂,乘機興兵,進行敲詐,逼簽「辛丑條約」。

蓋自「戊戌政變」後,因康有爲、梁啓超等維新人物,在海外詆毀舊黨,慈禧卽已深惡外人。光緒二十五年冬(一八八九年),太后欲廢德宗,乃立端郡王載漪之子溥儁爲「大阿哥」(卽太子之意),欲請外國公使入賀,各國公使均置之不理。慈禧以輿情不洽,復懼各國干涉,遂將廢立事暫時擱置。是以慈禧、載漪等人,更加痛恨外人。 自天津、北京條約締結以還,外國教會勢力普遍於都邑與農村,教士、教徒在不平等條約保障之下,欺壓平民,凡關於教徒與平民爭訟,教士不問教徒是非曲直,一概予以援助。甚而顛倒是非,訴之於其駐京公使;公使更不辯青紅皂白,直向總理衙門交涉;而總理衙門亦惟有請求中央,飭令地方官吏加以保護。因此地方官雖明知教徒理屈,亦祇好判決其勝訴。於是地方奸民,遂以教會爲護身符,欺壓平民益甚,致激起義和團之亂。

按中國民間祕密會黨組織,派別繁多,承平之時則練拳弄棒,作法念咒,斂錢爲生;但逢政治腐敗,凶年饑歲,便聚衆倡亂,乃歷史上常見之事。義和團亦爲此種民間祕密會黨之一,初名「大刀會」,盛行於黃河流域各省,乾隆時曾禁之。至十九世紀末葉,其勢復盛,自稱能使神靈附身,不懼槍砲。民間與教會嫌隙既深,復認爲教會所恃者不過槍砲而已,於是受教士教徒欺侮之鄉民,乃相率加入練習拳棒,誦念咒語,準備與教會拚殺,一吐數十年之積忿。光緒二十三年(一八九七年),山東巡撫李秉衡,見大刀會同教會作對,與其私衷相合,視爲義民,不加勦討,是以大刀會在山東特盛。是年十月殺死德國傳教士二人,李秉衡因此事被革職,由毓賢繼任巡撫。此時大刀會自稱義和拳,並以「扶清滅洋」

爲口號,毓賢明勦而暗助之;且與義和拳過從甚密,改義和拳爲義和團,其勢益熾,樹立「毓」字旗號,四處焚教堂,殺教士,山東全境騷然,引起各國抗議。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一八九九年),清廷乃以袁世凱代毓賢爲山東巡撫,袁率其所訓練之新軍,痛加圍勦,始將義和團驅逐出境,流竄直隸。直隸總督裕祿以朝廷有庇護義和團之意,故亦不加聞問,聽其蔓延。此後毓賢入京,力陳義和團之神術,不懼外人槍砲,並以「扶清滅洋」爲宗旨,正合慈禧太后等人之心意,後授毓賢爲山西巡撫,且允義和團入天津、北京。

義和團入北京後,其行動益形囂張,除焚教堂及殺教士、教民外,舉凡與西洋有關之新政,均一律仇視,竟毀電線、折鐵路、燒洋樓,甚至藏洋書戴眼鏡者,亦均遭其撲殺。

當義和團正如瘋如狂進行毫無理性之暴動時,西方各國以事態嚴重,乃準備對中國用兵。而中國一般昏庸無識之親貴大臣,與乎頑固守舊之士大夫,咸以此乃湔雪國恥千載一時之良機,羣情激昂,極力主張戰爭,雖有少數大臣如袁昶、許景澄聯元、徐用、儀立山等冒死力諫,但終無濟於事,以致反西方之洪流一發而不可遏止;同時清廷已經由御前會議決定,以武力解決問題,終於六月二十日(夏曆五月二十四日)頒詔向各國宣戰(參照附錄)。期以數十萬之「義兵」,慷慨誓師,大張撻伐,與洋人一决雌雄;而英、美、意、德、法、日、奧、俄等八國,亦不甘示弱,組織聯軍,進犯中國。

先是在宣戰詔書未頒之前,甘軍董福祥部,已先後殺害日本使館書記官杉山彬及德國公使克林德,並與義和團圍攻使館區,歷時八週,仍然無功。斯時各國援兵已齊集天津,遂於八月初向北京挺進,沿途清軍僅作輕微抵抗卽潰。八月中旬,英軍首先進入北京,慈禧與德宗倉卒西奔。聯軍入城後大肆報復,其焚掠屠戮之慘狀,亦不亞於義和團。

方八國聯軍向北京進逼時,慈禧已知「義兵」無用,急電粤督李鴻章入京議和。十月李鴻章抵京,聯軍統帥瓦德西拒不與見,並否認其代表中國政府。時德、俄兩國欲乘機瓜分中國,英、美表示反對,日本以國力尚未臻於強盛,亦不欲中國於此時被宰割,然形勢可能瞬息萬變,中國國運已臨千鈞一髮之機矣。所幸各國以利害衝突,意見紛歧,始免瓜分之禍。至十二月杪,各國始將議和條款交李鴻章,聲稱不能更動一字。次年約成,世稱「辛丑條約」。其要點如左(參照附錄)

一、中國遣使赴德、日兩國道歉。

二、懲辦禍首大臣。

三、禁止向中國輸運軍火兩年,期滿得再展限兩年。

四、賠款銀四億五千萬兩,分三十九年償清,合利益共計九億八千二百餘萬兩。

五、北京劃定使館區域,區內由使館團管理,各國並得派兵保護。

六、毀大沽至北京間之砲台,天津、北京、山海關間之交通要地,允許各國駐兵。

七、清廷允許張貼嚴禁仇外之上諭於各地,設立仇外之會黨者,立即正法。

此約締結後,中國所受損失之大,實歷次和約之冠。從此京城門戶洞開,任人出入,國民心理與國家威信,均遭受極大之傷害。

第四款 日俄之役

日、俄戰爭,爲帝國主義者侵略中國戰爭之一。其起因爲中國問題,戰場在中國領土;而中國竟嚴守中立。結果中國之損失,却較交戰國任何一方爲重,殆亦咄咄怪事也。

當中、日戰爭之際,俄國因克里米亞戰爭之失敗,在黑海方面被阻於英、法兩國,乃轉而以全力由西伯利亞向太平洋發展,因此與日本之大陸政策,發生正面衝突。

依據中、日馬關條約之規定,遼東半島割讓與日本,而俄國對於我國之東北,已早具野心,乃聯合德、法兩國出面干涉,壓迫日本退還遼東半島於我國,而彼則又強租我旅順、大連。因此日、俄間遂結下無法諒解之仇恨。

依據中、俄密約之規定,俄國獲得在東北之築路、開礦、警察等特權後,更向朝鮮伸張勢力;扶植親日派,然自中、日戰後,親日派掌握實權,而日本更視朝鮮爲其禁鬱,不容他人染指。是以親、日親俄兩派,乃互爭政權甚烈。結果親俄派以得俄兵之協助,挾朝鮮王至俄使館,下令罷黜親日派內閣,另組親俄派內閣,於是俄國遂在韓得勢,日本勢力逐漸削弱。光緒二十二年(一八九六年),日本藉俄皇加冕之機會,遣使往賀,乘便與俄締結共同保護朝鮮條約,以緩和兩國之衝突。此舉雖與其侵略朝鮮之政策相違背,但以國力未充,準備未週,亦惟有忍受俄國之壓迫,以待後圖耳。 此外,依據滿洲撤兵條約之規定,俄國在東北之部隊,應分爲三期撤退:第一期已於光緒二十八年

(一九零二年)九月十五日如期撤退;第二期爲光緒二十九年(一九零三年)三月十五日。屆期俄軍不但不撤,反而向我國提出要求,欲置東北於其勢力之下,及伸展其鷹爪於外蒙。此時日本朝野以俄國延不撤兵,至爲憤慨,咸主對俄開戰;而俄國亦積極備戰,除於旅順舉行會議外,並設立「遠東大總督府」,以亞歷契哲夫爲總督,綜理遠東軍事、外交、行政之責。俄國駐華公使雷薩爾,更向我國聲稱「鑒於東三省之現狀,縱令列國干涉,斷不能無條件撤兵,卽因此與日本開戰,亦所不辭」。於是日、俄情勢愈趨嚴重。

光緒二十九年六月(一九零三年七月),日本又與俄國會商兩國在遠東之特殊利益問題。日本意在能互相尊重中、韓兩國之獨立與領土之完整,俄國承認日本在韓之優越利益,日本承認俄國在東北有經營鐵道之權利。乃俄國不但不同意日本之意見,且欲侵略韓國,限制日本在韓之權利,並堅持須在北緯三十九度以北,設立中立地帶。是年底,雖復經數度磋商,但雙方意見仍相距過遠,難以接近。

迨至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一九零四年二月四日),日本已至忍無可忍之境地,乃命駐俄公使栗野下旗回國,對俄絕交;並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夏曆二月四日),兩國同時下詔宣戰,於是以我國領土爲戰場,展開激烈之大戰。清廷不得已,乃劃遼河以東爲交戰區域。

光緒三十一年(一九零五年)春,俄國海、陸兩軍相繼戰敗,增援之波羅的海艦隊,亦被擊滅於對馬海峽,其國內又發生革命,已無意再戰。日本則以財力軍力兩感不足,亦不欲再戰,乃接受美國之調停,各派全權代表赴美作和平談判,卒於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初七日(一九零五年九月五日),締訂「樸資茅斯條約」,戰爭遂告結束。其條約內容要點如左: 一、俄國承認日本有獨立經營朝鮮之特權,但俄國臣民在朝鮮者,得受最惠國臣民之待遇。

二、俄將旅順、大連及長春與旅順間之鐵路,均轉讓與日本。

三、除旅順、大連外,日、俄國同時撤兵,將行政權交還中國。

四、俄國割庫頁島南部與日本,但不得有軍事設施,及妨礙宗谷、鞬靼兩海峽之航海自由。

五、日、俄妥訂東三省銜接鐵路營業章程。

六、日、俄重訂通商航海條約。

此約簽訂後,俄國在南滿之勢力,遂由日本取而代之,俄國退回北滿。英國承認日本在朝鮮有統治保護之權,而我國對於朝鮮問題之處理,反而無權過問;但日本以日、俄和約成立後,所生之中、日兩國關於滿洲諸問題,必須與中國迅速協定,乃派外務大臣小村來華,於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九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與清廷締結滿洲善後條約,遂確定日本在東北之優越地位,種下民國二十年「九一八事變」之禍根。

第五款 併吞朝鮮

日俄戰後,日本一躍而爲世界上一等強國,實爲英、日同盟所賜;同時,兩國在遠東已達到制俄之目的,故當日、俄談判期間,英國爲制俄於中亞,日本復願再得英國之支持,藉以繼續擴張勢力,於是兩國乃行擴大同盟防守範圍,於光緒三十一年(一九零五年)秋,續訂英、日同盟條約,英國承認日本在韓國及東北之所爲,日本承認英國在印度及滇、藏之所爲。是以此約之訂定,無異彼此贊助,互爲聲援,分途從事侵略;而日本則爲東亞之霸主,予俄、美、法等國以極大之威脅。俄國深恐日本乘虛侵入太平洋沿岸,截斷其東方海口;法國以英、日軍事合作,威脅其在遠東之利益與安南殖民地;美國則以東北市場恐爲日本所奪;又以日本爲太平洋新興之海軍國家,足以遏止其在太平洋上之活動,故三國爲緩和英、日聯合之威脅,遂先於光緒三十三年(一九零七年)及光緒三十四年(一九零八年),分別與日本簽訂協約,於是遂提高了日本在亞洲、及默認日本在韓國之特殊地位。 光緒二十九年(一九零四年)春,日、韓簽訂議定書,秋復簽訂日、韓條約,此爲韓國變爲日本保護國之合法根據。光緒三十一年秋,英、日「新同盟條約」及日、俄之「樸資茅斯條約」,則爲列強承認日本在韓有優越地位,及監督權利之合法保障。於是日本爲實行其監督權,乃於是年冬,派伊藤博文赴韓,締結日、韓協約,改日本駐韓公使館爲統監府,任伊藤博文爲統監,以執行其統治韓國之責。

光緒三十二年(一九零六年)春,伊藤抵韓後,卽行干涉韓國之一切政務,韓王苦之,志士憤激紛起反對,日人以武力鎮壓之,並禁止韓人集會結社。韓王無奈,乃遣密使赴海牙,控訴日本於和平會議,希望各國出面干涉;但與會國家,多爲承認英、日「同盟條約」及「樸資茅斯條約」者,故均拒而不理。乃日本竟暗中勾結朝鮮親日政黨一進會,及大臣李完用等,勸告韓王禪位於太子李拓,以息日本之怒。迨李拓嗣位,伊藤又乘機於光緒三十三年(一九零七年)夏,以速圖韓國之富強,增進韓國國民之幸福爲藉口,與韓簽訂日、韓擴大保護條約。其條款如左:

一、韓國皇帝之詔敕,須預爲諮詢於統監。

二、韓國政府關於施政之改善,受統監之指導。

三、韓國政府法令之制定,及重要行政上之處分,須預經統監之承認。

四、韓國之司法事務與普通行政事務,須立區別。

五、韓國高等官吏之任免,須經統監之意行之。

六、韓國政府傭聘統監所推薦之日本人爲韓國官吏。

七、韓國政府未得統監之同意,不得傭聘外國人爲韓國官吏。

八、明治三十七年(一九零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簽訂之日、韓協約,第一項廢止之(卽推薦顧問和平干涉外交事務之條款)。

如此伊藤遂成爲韓國之太上皇,韓國已至國不成國之境地矣。旋又壓迫韓皇下詔解散軍隊,以日軍代之,韓王僅留衛兵數百。宣統元年四月二十七日(一九零九年六月十四日),伊藤辭去統監職務,由副統監曾彌荒助繼任;但不久彼又至韓,與李完用締結保護權再擴大條約。此後韓國之司法權亦由日人掌握。至此韓國殆已名存實亡,而日本仍不滿足,遂有日、韓合併之議。

然日本欲併吞韓國,必須先獲得俄國之同意;蓋日本此舉,不但影響俄國之利益,且「樸資茅斯條約」俄國尙承認韓國有自主之權也。於是日本乃企圖以交換利益辦法與俄磋商,卽日本吞併韓國,俄國不予反對,俄國於伊犂、蒙古有任何行動,日本則承認之。終於宣統元年(一九零九年)春夏之交,兩國同意在哈爾濱進行密談,適日本代表伊藤博文在哈爾濱車站被韓國志士安重根刺死,日本憤怒,韓國震驚,是以日、韓合併之聲浪更甚囂塵上。同時日本又利用韓國親日派領袖李容九、及一進會首李完用等,向統監及韓皇提出日、韓合併建議。迄宣統二年(一九一零年)夏,韓國統監曾彌荒助離職,日本另以寺內正毅繼之;但其於赴任之前,已由代理統監石塚與韓國交涉取得警察權。及其抵韓,遂於八月二十二日與李完用簽訂韓國合併條約,規定「韓國皇帝陛下,將韓國全部統治權,完全永久讓與日本國皇帝陛下」。及「日本國政府以合併之結果,全然擔任韓國之施政,對於遵守法規之韓國人身體財產,與以十分之保護,且圖增進其福利」。於是日本遂廢去韓國國號,改稱朝鮮,廢統監改稱總督,統率陸、海軍及管轄一切政務,並於八月二十九日,對外發表日、韓合併宣言。其要點爲: 一、韓國與列國之條約,從今廢棄,實行日本與列國之現行條約,居留朝鮮之外國人所享有之領事裁判權,歸於消滅,此後在日本國法權之下,受居留日本內地同一之權利。

二、日本政府與從前條約無關,今後十年間,對於朝鮮與外國輸出與輸入之貨物,及出入朝鮮商埠之外國船舶,課現在同率之出入稅與噸稅。

三、與日本有約各國,在十年內可於日本、朝鮮各口岸通商。

四、朝鮮各商埠,除馬山浦以外,加開新義州一處,照前通商。

各國接到日本宣言後,均未表示異議,韓國人民亦因遭受日本軍警之鎮壓,無從反抗,從此韓國遂亡,而淪爲日本之一部。

當韓國淪爲日本保護國時,我國東北邊陲業已多事,今韓國變爲日本國土之一部,兩國領土相接,故日本之侵略目標,便又指向我國東北矣。

第六款 二十一條款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我國軍閥袁世凱,意圖背叛民國,暗中準備恢復帝制,遂予日本以可乘之機,一面阻止我國參加歐戰;一面又破壞我國之中立,出兵進攻我山東半島。

迨至民國四年一月十八日,竟由其駐北京之公使日置益,直接向袁世凱提出五號二十一款之無理要求;

並以協助革命黨推翻北京政府相要脅。其第一號旨在攫取山東權利;第二號在獨佔東北及內蒙權利;第三號在獲得漢冶萍公司之經營權利;第四號在控制中國沿海港灣;第五號則以日本顧問控制我國之軍事與經濟(參照附錄)。就其內容言,此二十一條若果付諸實施,實足以滅亡我國而有餘也。

當時日本此種要求之提出,極爲祕密,嗣爲外國記者所悉,公諸報端,一時舉國輿論鼎沸,紛起反對;但袁氏以預備稱帝之故,將有待於日本之援助,始終採取委曲求全之態度,雙方商談四月,毫無結果,至五月七日,日本乃向袁氏提出最後通牒,並限於五月九日下午六時作滿意之答覆;否則將採取必要之手段。乃袁以正在進行帝制自爲之活動,爲討好日本,遂不惜出賣國家民族之利益,不顧全國人民之反對,對於日本之要求,除第五號之第五款外,其餘均行承認。斯時正歐戰方酣,列強無暇東顧,美國雖曾牒中、日兩國,但亦僅聲明其保全美國之權利而已,殊不能使日本有顧忌也。迄五月二十五日,遂行換文簽字,從此各國在華之均勢失去平衡,中國遂置於日本刀俎之下矣。

第七款 田中首相之侵華奏摺

清光緒二十一年(一八九五年),日本一戰勝我,獲得在朝鮮之特殊地位。光緒三十一年(一九零五年)再戰勝俄後,其勢力復伸入我東三省之南部,遂助長其擴大侵略之野心。迨至民國十六年(一九二七年),其首相田中義一,復擬定侵略我國之大陸政策,上奏天皇,世稱「田中奏摺」。其要點爲「欲征服中國,必先征服滿蒙;欲征服世界,必先征服中國」。此摺對我滿蒙武力之征服,與經濟侵略之方案,尤詳盡具體,實爲日本發動中日戰爭之根本因素(參照附錄)。

第八款 阻撓北伐

我國民革命軍出師北伐以後,帝國主義者因欲助其工具——軍閥,保持原有勢力,並懼我革命成功,彼等控制中國之勢力勢將失墜,曾百計對我革命軍之進行加以阻礙。如英帝國主義者之增兵上海,南京事件發生時,長江外國軍艦之發砲猛轟,皆爲實例;然尚未至如日本之甘冒不韙,派遣大隊陸軍侵入中國內地,以顯明之行動,壓迫革命軍,並派兵加入敵軍作戰之爲甚也。 民國十六年夏,我國民革命軍擊破軍閥孫傳芳、張宗昌等部之主力後,向山東進軍,日本帝國主義者深恐我北伐成功,統一全國,妨害其侵略陰謀之進行,乃於五月二十八決定出兵山東。其內閣及其駐華之使領,雖曾聲明「日本出兵,除保護僑民財產外,別無目的;對南北軍之作戰,不干涉、不妨礙,將來南軍佔領濟南後,更北進亦不阻礙」;但中國人民終不之信。果也日本薌田兼安少將於五月三十一日,率其在我東北之駐屯軍二千名抵達青島,六月二十日又以步兵大隊、機關槍一中隊及工兵一小隊,進踞青島,並建立大規模之無線電臺及軍用機場,旋卽盛傳有日本便衣隊潛入濟南,加入張宗昌部,對革命軍作戰之事。其後我革命軍竟於魯東所俘敵軍中,發現穿著直、魯軍服裝之日兵,乃將其解赴上海,遂愈益引起在華外人之注意,我國民政府亦令外交部向日本提出抗議。七月初旬,日軍爲欲洗刷其參加中國內戰之嫌疑,請求我革命軍總司令部派員赴日本兵營監視;但所派人員甫抵青島,卽爲敵方拘捕,其爲詭計,更不待言。但其仍不顧一切,繼續其干涉行動,又由大連增調砲兵一大隊,及關東軍之第三十三旅團至魯,分佈於濟南、濰縣、坊子等地,阻礙我國民革命軍之進展,因此直、魯聯軍得以死灰復燃,致我北伐中挫,不得不向臨城撤退,而日軍亦於十月間撤退回國,於此益顯見其出兵作用之所在矣。

迨至民國十七年四月中旬,我國民革命軍由津、浦鐵路節節前進時,日本首相田中義一又爲暗助軍閥張宗昌,重施其去年六月之故技,遂在其閣議中迭次提議二次出兵山東計畫。並于四月十九日奏准日皇,派駐熊本之第六師團由福田彥助統率至青島,佈防於膠、濟鐵路沿線各地;並調駐屯天津之日軍三中隊至濟南,以阻撓我北伐軍之前進。此種舉動,顯係侵犯我國領土,違背國際公法。五月一日,我革命軍進入濟南後,日軍在商埠地區佈防戒備,我濟南衛戍司令方振武爲解釋誤會起見,乃於五月二日訪晤日軍齋藤旅團長,聲明願維持秩序,保護外僑,請日軍撤除戒備,齋藤允之。 孰意日軍於撤除戒備後,竟於五月三日又向我軍挑釁,以機槍、大砲向我猛擊,造成中、日兩軍之衝突,我軍傷亡頗多。我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得訊後,已知日軍之用意所在,乃下令各軍忍耐退讓,以免墮其詭計;而日軍仍不中止其暴行,時發槍砲擊殺我無辜人民,並圍攻交涉公署,慘殺我交涉員蔡公時等。當時我蔣總司令爲避免與其衝突,乃於六日下令我軍退出濟南城,繞道長清等地,渡越黃河,繼續北伐,僅留兵兩團,以維持地方秩序。乃日軍司令福田彥助,又於五月七日向我提出無理之要求五項如左:

一、國民革命軍須離開濟南,及膠、濟鐵路沿線兩側二十華里以外。

二、中國政府應嚴禁一切反日宣傳,及其他排日之行動。

三、懲辦中國最高級軍事長官。

四、在日本軍面前與日本抗爭之軍隊,應解除其武裝。

五、爲監督實行上列各條起見,華莊、張莊兩兵營,許日軍駐紮。

然不待答覆,卽於八日發砲轟城,其飛機亦臨空投彈,人民死傷枕籍,慘不忍睹。迄十日,守軍始由東門突圍而出,其未及退出及傷病官兵,悉被屠殺。嗚呼!日軍此種行動,不特國際公法所不許,亦非人類所應有也,而日軍竟行之,其殆亦不人道之至者歟!

此事發生後,我全國軍民無不悲憤填膺,而仇恨日本之心理,則益與日俱深矣。

附錄第一 中、日北京條約原文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以下其他九大臣略),大日本全權辦理大臣參議兼內務卿大久保,爲會議條款互立辦法文據事。照得各國人民,有應保護不致受害之處,應由各國自行設法保全;如在何國有事,應由何國自行查辦。茲以臺灣生番,曾將日本國屬民等妄爲加害,日本國本意爲該番是間,遂遣兵往彼向該生番等詰責,今與中國議明退兵並善後辦法開列三條於後:

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爲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爲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中國定給撫卹銀兩(按爲十萬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兩(按爲四十萬兩),別有議辦之據。

三、所有此事兩國一切往來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爲罷論。至於該處生番,中國自宜設法妥爲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兇害。

附錄第二 甲午之戰中國對日宣戰詔書

朝鮮爲我大清藩屬二百餘年,歲修職貢,爲中外所共知。近數十年,該國時多內亂,朝廷事小爲懷,迭次派兵前往戡定,並派員駐紮該國都城,隨時保護。本年四月間,朝鮮又有土匪變亂,該國請兵援戡,情詞迫切,當卽諭令李鴻章撥兵赴援,甫抵牙山,匪徒星散,乃倭人無故派兵突入漢城,嗣又增兵萬餘,迫令朝鮮更改國政,種種要挾,難以理喻。我朝撫綏藩服,其國內政事,向令自理,日本與朝鮮立約,係屬與國,更無以重兵欺壓、強令革政之理。各國公論皆以日本師出無名,不合情理,勸令撤兵,和平商辦,乃竟悍然不顧,迂無成說,反更陸續添兵。朝鮮百姓及中國商民,日加驚擾,是以添兵前往保護,詎行至中途,突有倭船多隻,乘我不備,在牙山口外海面開砲轟擊,傷我運船,變詐情形,殊非意料所及。該國不遵條約,不守公法,任意鴉張,專行詐計,釁開自彼,公論昭然,用特布告天下,俾曉然於朝廷辦理此事,實已仁至義盡;而倭人滔盟肇釁,無理已極,勢難再予姑容,著李鴻章嚴飭派出各軍,速迅進勦,厚集雄師,陸續進發,以拯韓民於塗炭。並著沿江沿海各將軍督撫及統兵大臣,整飭戎行,遇有倭人船隻闖入各口,卽行迎頭痛擊,悉數殲除,毋得稍有退縮,致干罪戾。特此通諭知之,欽此。

附錄第三 甲午之戰日本對華宣戰詔書

保全天祐踐萬世一系之帝祚,大日本帝國皇帝示汝忠實勇武之有衆,朕茲與清國開戰,其令各有司,上承朕意,下順民心,水陸攻守,咸修其職,以振一國之威武,勿違萬國之公法焉。自朕登極,偃武修文,導民於太平之路,三十年於茲矣。夫交鄰失和,其禍難測,故朕常飭諭大臣,務修鄰好,年來內外相深,喜擇交之親善。近因高麗一事,清國失信背好,實非朕意所及。細維高麗爲獨立之邦,而各國結約通商,實由我日本勸導之力也;然而清國恆稱高麗爲藩邦,干涉其内政。今者,高麗有事,清國託以護藩,舉兵入韓,朕乃照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二年成約,命師渡海,用備不虞,而拯高麗於禍亂之中,置東亞於太平之域,以符素願,故延清國協力同事,成此美舉,豈知清國推諉萬端,拒朕所請。日本乃告高麗一新厥政,使內安其民,外修鄰誼,高廷已經允許自新,清國不啻暗行阻攔,陽形因循,陰整兵甲,水陸武具旣完,遂增兵添將,加在韓之勢,憑強逼弱,逞利已之策,傲慢自大,乃至砲擊我船。茲按高麗獨立之位,原係日本維持之力,各國條約之所認也。清國非但謀損高麗之地位,兼且置條約於不顧。此等舉措,傷我國之權利,害東亞之安穩。清國貪利樂禍之心,瞭然可見。我仗義興兵之舉,勢不可止。吾民忠勇,宜各任厥職,期使早致太平,顯揚國光,朕有厚望焉。大日本帝國明治二十七年八月1

附錄第四 馬關條約全文

第一款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爲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故凡有虧損獨立自主體制,卽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第二款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併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卽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爲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屬諸島嶼,亦一併在所讓境內。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第三款

三、澎湖列島,卽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爲共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訂疆界,於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爲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准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爲正。

第四款中國約將庫平銀二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爲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日本約批准互換後六個月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

第五款 第六款

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餘仍全數免息。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爲臣民。又臺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限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個月內,交換清楚。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在約章爲本。又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爲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

第一、現在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准添設下開各處,立爲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慶府。三、江蘇省蘇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紮。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

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

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徵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定進口稅。

第七款 第八款

日本臣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於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卽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卽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日本軍隊現駐中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准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條所定辦理。

中國爲保明認眞實行約內所定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佔守山東省威海威,又於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准互換之後,中國與日本政府確定妥全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爲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不卽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或置於罪戾。中國約將認爲軍事間謀或被嫌逮繫之日本臣民,卽行釋放,併約此次交仗之間,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併飭有司不得擅爲逮繫。 第十款本約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後,定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卽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臺互換。

附錄第五 義和團之亂清廷對各國宣戰詔文

我朝二百數十年深仁厚澤,凡遠人來中國者,列祖列宗罔不待以懷柔。迨道光、咸豐年間,俯准彼等互市,並乞在我國傳教,朝廷以其勸人爲善,勉允所請,初亦就我範圍,遵我約束,詎三十年來,恃我國仁厚,一意附循,乃益肆臬張,欺凌我國家,侵佔我土地,蹂躪我人民,勒索我財物,朝廷稍加遷就,彼等負其兇橫,日甚一日,無所不至,小則欺壓平民,大則侮辱神聖,我國赤子仇怨鬱結,人人欲得而甘心,此義勇焚燬教堂、屠殺教民所由來也。朝廷仍不肯開釁,如前保護者,恐傷吾人民耳,故再降旨申禁,保護使館,加卹教民。故前日有拳民、教民皆吾赤子之諭,原爲民、教解釋宿嫌,朝廷柔服遠人至矣盡矣。乃彼等不知感激,反肆要挾,昨日公然有杜士蘭照會,令我退出大沽口,砲臺歸彼看管,否則以力襲取。危詞恫嚇,意在肆其猖獗,震動畿輔。平日交鄰之道,我未嘗失禮於彼;彼自稱教化之國,乃無理橫行,專恃兵堅器利,自取決裂如此乎?朕臨御將三十年,待百姓如子孫,百姓亦戴朕如帝天,況慈聖中興宇宙,恩德所被,浹髓淪肌,祖宗憑依神祇感格,人人忠憤,曠代所無。朕今涕泣以告先廟,慷慨以誓師徒;與其苟且圖存,貽羞萬古,孰若大張撻伐,一決雌雄。連日召見大小臣工詢謀,僉同近畿及山東等省義兵,同日不期而集者,不下數十萬人,下至五尺童子,亦能執干戈以衛社稷。

彼尙詐謀,我恃天理,彼憑悍力,我恃人心,無論我國忠信甲胄,禮義干橹,人人敢死,卽土地廣有二十餘省人民,多至四百餘兆,何難剪彼兇斂,張國之威,其有同仇敵愾,陷陣衝鋒,抑或尙義捐資,助益餉項,朝廷不惜破格懋賞,獎勵忠勛;苟其自外生成,臨陣退縮,甘心從逆,竟作漢奸,卽刻嚴誅,決無寬貸。爾普臣庶,其各懷忠義之心,共洩神人之憤,朕有厚望焉,欽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