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史

第五冊 戰爭起因二/五

附錄第六 辛丑條約全文(其中十九個附件從畧)

大清欽命全權大臣便宜行事總理外務部事務和碩慶親王,大清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大臣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鴻章,大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穆默,大奧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齊幹,大比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姚士登,大西欽差全權大臣駐紮中華全權大臣葛納幹,大美國欽差特辦議和事宜全權大臣柔克義,大法欽差全權大臣駐筍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便宜行事鮑渥,大英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薩道義,大義欽差駐紮中華大臣世襲侯爵薩爾瓦葛,大日本國欽差全權大臣小村壽太郎,大荷欽差駐筍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克羅伯,大俄欽命全權大臣內廷大夫格爾思,今日會同聲明,核定大清國按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卽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當經大清國大皇帝於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卽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降旨全行照允,足適諸國之意妥辦(附件一)。

第一款一、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一事,前於西曆本年六月初日,卽中曆四月二十三日,奉諭旨(附件二)欽派醇親王載澧爲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醇親王已遵旨於西曆本年七月十二日,卽中曆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

二、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處所,堅立銘誌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列敘,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兇事之旨書,以拉丁、德、漢各文,前於西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卽中曆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致大德國欽差全權大臣,現於遇害處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滿街衢,已於西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卽中曆五月初十日興工。

第二款

一、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將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卽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於後(附件四、五、六),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爲應加恩貸其一死,卽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莊親王載勛、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尙書趙舒翹,均定爲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尙書啓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爲卽行正法。協辦大學吏部尙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故,追奪原官,卽行革職。又兵部尙書徐用儀、戶部尙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聯元、太常寺卿袁旭,因上年力駁,殊悖諸國義法,極惡之罪,被害於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卽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諭開復原官,以示昭雪(附件七)。莊親王載勛已於西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卽中曆正月初三日,英年趙舒翹已於二十四日,卽初六日,均自盡。毓賢已於二十二日,卽初四日,啓秀、徐承煜已於二十六日,卽初八日,均正法。又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卽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諭將甘肅提督董福祥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讞懲辦。西曆本年四月二十九六月初三、八月十九等日,卽中曆三月十一四月十七、七月初六等日,先後降旨,將上年夏間兇慘案內所有承認獲咎之各省官員,分別懲辦。

二、西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卽中曆二十七年七月初六日,上諭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附件八)。

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官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已於西曆本年六月十八日,卽中曆五月初三日,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爲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附件九)。

三C第四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在於諸國被污瀆挖掘各墳塋,建立滌垢雪侮之碑,已與諸國全權大臣會同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舘督建,並由中國國家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此項銀兩業已付清,茲將建碑之墳塋開列清單附後(附件十)。

第五款大清國國家允定不准將軍火暨專爲製造軍火各種器料,運入中國境內,已於西曆本年八月二十五日,卽中曆二十七年七月十二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嗣後如諸國以爲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將二年之限續展(附件十一)。

第六款按照西曆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卽中曆四月十二日,上諭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此款係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卽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內第二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之賠償總數(附件十二)。

甲、此四百五十兆,係照海關銀兩市價易爲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左:海關銀一兩,卽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卽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卽美國圓零七四二,卽法國三佛郎克七五,卽英國三先令,卽日本一圓四零七,卽荷蘭國一弗樂林七九六,卽俄國一盧布四一二。俄國盧布按金平算,卽十七多理亞四二四。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釐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附件十三)。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還本,付於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一千九百四十年終止還本,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初一日付還,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國國家亦可將所欠首六個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於三年內付還,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應按年四厘付清。又利息每屆六個月付給,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給。

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如後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將所有由該管之中國官員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存分給有干涉者,該銀行出付回執。

丙、由中國國家將全數保票一紙,交付駐京諸國欽差領銜大臣手內。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國特派之官員畫押。此節以及發票一切事宜,應由以上所述之銀行董事,各遵本國飭令而行。

丁、付還保票財源各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存。

戊、所定承擔保票之財源開列於後:一、新關進各款,俟前已作爲擔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給之後,剩餘者,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將所增之數,加之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麵並金銀以及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內;二、所有常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三、所有鹽政各進項,除歸還前泰西借款一宗外,餘剩一併歸入。

至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一、將現在照估價抽收進口各稅,凡能改者,皆當急速改爲按件抽稅幾何定辦,改稅一層,如後爲估算貨價之基,應以一千八百

九十七、八、九三年卸貨時,各貨率算價值,乃開除進口稅及雜費總數之市價。其未改以前,各該稅仍照估價征收;二、北河、黃埔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應撥款相助。增稅一層,俟此條款畫押日兩個月後,卽行開辦。除在此畫押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得免抽。

第七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於附件之圖上標明如後(附件十四):東面之線,係崇文門大街;圖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圖上,係五、六、七、八、九、十等字之線;西面圖上,係戰争起因三

第八款 第九款

第十款

一、二、三、四、五等字之線;南面圖上,係十二、一等字之線;此線循城牆南址,隨城琛而畫,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卽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大清國國家應允將大沽砲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砲台,一律削平,現已設法照辦。

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卽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虞,令諸國駐守之處,係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臺、唐山、灤州、昌黎、秦皇島、山海。

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將以後所述之上諭頒行布告:一、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卽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仇敵之會,違者皆斬(附件十五)

;二、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卽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上諭一道犯罪之人,應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載明;三、西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卽中曆七月初六日,上諭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四、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卽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各省督撫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於所屬境內,均有保平安之責,如復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卽行革職,永不敘用,亦不得開脫,別給獎敘(附件十六)

。以上諭旨,現於中國全境漸行張貼。

第十一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爲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地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現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白河、黃埔兩水路。其襄各節如左:一、白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近由諸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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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战争起因派員重勛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兩,以養其工;二、現設立黃埔河道局,經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暨諸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干涉者出資。該局員差並權責,及進款之詳細各節,皆於後附文件內列明(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西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卽中曆六月初九日,降旨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爲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此上諭內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公大臣矣(附件十八)。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覲見禮節,均已商定,由中國全權大臣屢次照會在案。此照會在後附之節略內述明(附件十九)。

茲特爲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發之文牘,均係以法文爲憑。

大清國國家,旣如此按以上所述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卽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足適諸國之意妥辦,則中國願將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之局勢完結,諸國亦照允隨行是以諸國全權大臣,現奉各本國政府之命,代爲聲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諸國兵隊卽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卽中曆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由京城撤退,並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亦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卽中曆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由直隸撤退,令將以上條款繕定同文十二分,均由諸國、中國全權大臣畫押,諸國全權大臣各存一分,中國全權大臣收存一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初七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北京定立。

附錄第七 日本向袁世凱提出之二十一條款

第一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之和平,並期將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議定條例如左:

第一款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與德國政府協定,關於德國在山東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款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租與他國。

第三款中國政府允許日本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第四款中國政府允許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爲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向認日本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有優越地位茲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界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爲期。

第二款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爲蓋造商工家應用之房廠,或爲耕作,可得其須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第三款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第四款中國政府允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採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

7.3月月月月月月第五款中國政府應允關於左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而後辦理。

(一)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准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爲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二)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項作抵,向他國借款之時。

第六款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政府商議第七款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爲期。

第三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願於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現有密接關係,且願增進兩國共同利益,茲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爲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第二款中國政府允准所有屬於漢冶萍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該公司以外之人開採;並允准此外凡欲接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爲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訂立專條如左:

中國政府允准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第一款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爲政治、財政、軍事等項顧問。

第二款所有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第三款向來中、日兩國屢起警察案件,以致釀成糾葛之事不少,因此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爲中、日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須聘用多數之日本人,以資一面籌劃改良中國警察機關第四款由日本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採買日本材料。

第五款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線之鐵路,南昌、潮州各路線之建造權,許與日本國。

第六款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時,先向日本國協議。

第七款允任日本國人在中國有佈教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