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史

第七十四冊 緬北及滇西之作戰六/八

第二款 滇西方面

第一項 遠征軍兵站設施
第一 方針

一、遠征軍之兵站設施,應依照國軍,聯合盟軍,反攻緬甸恢復中印交通之作戰要旨,使野戰軍於騰衝、龍陵、滾弄各地區會戰時,補給圓滑;並準備向八莫臘戍、曼德勒、景東、雷列姆各方面分別延伸設施,俾能適應補給要求。

二、兵站之一般準備,應於三十二年十月中旬以前,全部完成,同年十二月底爲設施完成之期限。

第二 指導要領

一、在作戰準備時期,應利用既設兵站線,加強其設施,對於部隊集中時之運輸、補給、衛生、及滇西兵站管區內地方物資之調查、利用等,須作週到之準備。

二、在作戰準備時期,凡在遠征軍管區內之道路,現狀況需要,應報請司令長官部核轉路政機關修築,以利補給。

三、作戰初期之兵站,應依作戰計畫配置,重點於滇西公路方面,對向騰衝、龍陵兩據點之攻擊,作週到之設施,並應控置一部有力站、庫、隊等,以備攻略騰、龍後,向前延伸線路之用。

四、雲滾路方面之兵站,應有適應該方面作戰部隊攻勢進展,向前追送之準備。

五、兵站業務上應使用之監護警備部隊,除利用已配置之兵站部隊外,應適應作戰要求,隨時請求調配增強。

六、遠征軍兵站總監部,應依本修正計劃,於三十二年九月底,擬具該總監部兵站設施詳細計畫,呈報核備。

第三 兵站設置

一、兵站總監部,設置於楚雄,指揮所屬兵站機關,統籌作戰各時期之補給。

二、滇緬公路方面,應以兵站分監部一個,配屬必要兵站機關設置於下關,爾後隨戰况進展,推進至保山,擔任保山、漕澗、蠻雲街,瓦甸街、騰衝及保山、惠通橋、龍陵線各地區作戰部隊之補給。

三、雲滾路方面,應以兵站分監部一個,配屬必要兵站機關,設置於彌渡,爾後依戰况進展,隨部隊推進,擔任該方面作戰部隊之補給。

四、車里佛海方面,應以兵站支部一部,配屬必要兵站機關,設置於思茅,擔任該方面部隊之補給。

五、滇緬公路楚雄至下關間,應設置必要兵站機關,擔任保山以東及雲祥、雲縣至雙江軍品之接轉,並兼籌過境部隊之補給。

六、在思茅方面,應於越境設置所要站庫,俾任昆明經新平、墨江、至車里、佛海方面之軍品接轉。

七、由兵工署抽調游動修理隊一個,設置於楚雄,歸遠征軍兵站總監部指揮,擔任作戰軍武器之修理,但各軍所屬修械所並應迅速充實。

八、關於各兵站機關之配備及調撥,應由總監部按照實際狀況,妥爲部署,至控制之站所,並應積極予以訓練,以增強其效能。

第四 兵站管區及兵站地

一、遠征軍兵站與後方勤務管區境界如左:

察隅、監井、康滇省界,迄金沙江相連之線,線上屬於後勤部。

總監部管區以內各級兵站之管區,由總監部自行決定畫分之。

二、遠征軍兵站,與昆明行營兵站之管區境界如左:

金沙江、元謀、楚雄、元江、墨江、六順、車里、沿湄公河、南連泰越國境線,線上屬遠征軍兵站

三、兵站基地:楚雄。

四、兵站主地:永平、雲縣。

第五 兵站線路

一、兵站主線:

(一)楚雄、下關、永平、保山、惠通橋,至龍陵公路線。

(二)永平、大栗樹、功果橋、水磨房、鐵廠、漕澗、馬面關陸路線。

(三)保山、阿東寨、雙虹橋、酒店至騰衝陸路線。

四保山、蒲縹街、小街子、馬料舖、龍江橋至騰衝陸路線。

五祥雲、彌渡、南澗、鷄龍、雲縣至鎮康陸路線。

(六)雲縣、鎮康平臺至龍陵孟定至滾弄陸路線。

(七)雲縣、緬寧、雙江、瀾滄南橋佛海孟連陸路線。

(八)墨江、寧洱、思茅六順、瀾滄至孟連車里、佛海至打落陸路線。

二、兵站輔線:

(一)保山龍潭、栗坡、馬安山、鐵廠、漕澗三道橋、猛古渡馬面關、龍川江、瓦甸至騰衝陸路線。

(二)石屏、寶秀街、小哨、元江、墨江陸路線,至攻略龍、騰後,再次會戰之兵站線路,視軍事及交通狀況,另行指定之。

三、後方運輸線:

(一)曲靖、馬龍、易龍、揚林、昆明鐵路線。

(二)昆明、宜良、開遠、碧色寨、箇舊至石屏鐵路線。

(三)貴陽、普安、霑益、昆明至楚雄公路線。

四瀘州、宣威、霑益、昆明至楚雄公路線。

(五)西昌、會理、永江、大姚至鎮南公路線。

(六)昆明、昆陽、玉溪、娥山(以上公路已完成)、新平至壘江公路線(以上僅有路基尚未完成)。

第六 糧秣補給

一、由川、黔、湘、桂開入滇西之各部隊,行軍間之給養,由軍政部及後方勤務部,轉飭經過路線之糧秣處,及兵站負責補給,到達遠征軍兵站管區內,卽由兵站總監部補給。

二、遠征軍兵站總監部,對於軍糧應作週到之準備,在三十三年十二月底以前,所需之數量,必須於九月底以前,洽商雲南糧政局,按照配屯地點撥運,並就其中畫定大米六萬包。在怒江東岸,瀾滄江西岸等地區,採面式倉庫,廣設密屯點,妥慎分屯,以供五個軍十一個師一個月之用,俟三十三年新糧接收以後,再視軍事情況,完成三個月屯糧之計畫。

三、反攻前,各部隊應向兵站領足兩日份軍米,自行製成炒米,作爲攜帶乾糧,以備必要時之用。

四、副食品供應之準備,暫照插表第25辦理,其發給時機,除食鹽外,均應由司令官決定之。

五、馬糧經常補給仍發代金外,另按馬一萬八千匹,日給三麩三料(無麩則改絡料豆按麩一斤計算)之標準,由糧食部購撥三個月用量,交由兵站總監部屯備,於必要時酌量價發。

六、戰備屯糧計畫,參照插表第二十五。

第七 械彈補給

一、各種彈藥補給規定如左:

(一)主要彈藥如步機彈、手榴彈、槍榴彈、中口徑迫擊礮彈等,按五個軍十一個師,每師十個基數計算,以六個基數撥由遠征軍兵站分屯,其餘四個基數,撥由後方勤務部,於曲靖平彝一帶設庫屯備,相機運補,其補充分屯計畫,參照插表第二十六。

(三)礮兵彈藥:各軍編制內礮兵團、營,與配屬獨立礮兵團、營,其現有火礮,應按其性能,每門屯備五百至一千發,但後方缺乏者,則按每門三百發籌撥。

(三)特種彈藥:中口徑迫擊礮,及手榴彈兩項,須在應屯數量內,酌配黃燐彈,並規定迫擊礮彈,配百分之十,手榴彈配百分之五。

四爆破器材:應屯備方形藥包五萬個,或TNT炸藥十噸,及必需之雷管、信管、導火索、導電線等,並酌屯黑色炸藥。

五以上各項,應補充之彈藥器材,除步槍彈,及美造山礮彈已由印度空運到滇就地撥運外,其餘由後方調撥之彈藥,均已運抵昆明、曲靖,應由兵站總監部迅即按照計畫,配運屯備。

二、武器之補充如左:

(一)作戰時,應需補充之步槍輕重機槍,中口徑(八二)迫擊礮等,應由軍政部,按照各部隊武器之種類、數量,在滇境內屯儲,以備補充,其種數由軍政部計畫辦理。

(二)應補充之土工器具,應由軍政部,按照序列內工兵部隊單位,計畫數量,在滇境內設工兵器材庫一個屯儲,以備補充。

第八 交通運輸

一、汽車與燃料之配備如左:

(一)車輛配備:調配軍公車輛一千二百輛(衛生用車三十輛在外),設立汽車運輸指揮部,統一管油調度運用。

(二)燃料準備:右列汽車一千二百三十輛,每月按每輛發給汽油三百介命計,月需汽油三十六萬九千介命,預籌三個月油料,共需汽油一百十萬零七千介命,附屬油照比例配發,是項油料由美方供給,歸兵站總監部支配應用。 此外在曲靖購儲酒精十萬介命,以備部隊運輸之用。

(三)輪胎及零件,以每輛每月補充內外胎一套計,需一千二百三十套,三個月共應補充三千六百九十套,應由印度預先運入備用,各車修理零件,亦應請由美方按實際需要,運入供給。

二、兵站人、獸力配備:

(一)遠征軍兵站所需人獸輸力,除原有人力運輸團一個、獸馬一大隊又一中隊、及人力運輸中隊十六個外,先後核准增編人力運輸中隊十七個,獸馬四大隊。上項運輸團隊,應悉數配置於兵站末地附近,與部隊輜重密切卸接,擔任作戰軍補給追送。

上項人力、獸力運輸部隊,單位甚多,應組設運輸總團部四個,以資管訓。

(二)各部隊之輜重,應常能保持一日行程之輸送力,由軍政部督促各部隊,務使健全。

(三)怒江左岸以及鎮康、思茅至後方地區之各縣軍運代辦所,應由各兵站就近督飭,使其組織健全,並加強民間輸力之控制,俾便隨時征僱應用,以補建制輸力之不足。

第九 衛生

一、滇西作戰部隊,在滇、緬路及雲滾路方面者,約十個師,傷患率以百分之二十計算,車里、佛海方面一個師,傷患率以百分之十計算,共計約爲二一七五人。

二、以貴陽、昆明線,瀘州、曲靖線,西昌、鎮南線爲治療基地。

三、關於各兵站線路上,衛生機關之配置,及其收容量,參照插表第二十七,第二十八。

四、各部隊衛生材料,由軍政部發給現品其補給計畫,由軍政部規定,至各衛生機關衛生材料,仍照向例辦理。

五、傷患官兵,及衛生機關本身官兵之被服蚊帳,由軍政部統籌撥發。

六、由軍政部配屬之擔架兵二個團,撥歸兵站總監部指揮,遵照計畫,適宜分配於各兵站線路上,擔任傷運之責。

第十 通信

一、兵站機關之通信,除原已配屬一部外,並撥配軍政部一個通信兵營,任兵站各機關之通信,所需器材,由軍政部按裝備配足應用,並應準備延伸兵站線路之線料。

二、在滇西方面之兵站機關,應利用國有之旣設通信設備,但鎮康及車里、佛海方面,不能利用之處,則應由總監部就配有之通信兵營內,酌派一部份通信部隊,配屬各兵站使用。

各兵站機關對於野戰軍之旣設通信線路,應儘量利用之。

第十一 軍郵

一、出國之郵件,以自組郵路遞送爲原則,不利用當地郵局,其郵差可就兵站機關調撥運輸兵充任,並須儘量利用兵站及各部隊之運輸工具,傳遞郵件。

二、遠征軍軍以上各級司令部,應各設立軍郵局,各師設置軍郵派出所,或軍郵局,各團部及獨立營部設軍郵聯絡站,至各營連應自派軍郵聯絡站員,向軍郵聯絡站密取聯繫。

三、各部隊進入緬境,佔領廣大地區時,各隨軍之軍郵局距離過遠,可在各局之中點,或聯絡線上,設置中點軍郵局,以行聯絡。

第十二 監護

兵站監護,除使用建制監護部隊擔任外,並配屬軍政部監護第四總隊,及由交通警備司令部,撥配一營,歸遠征軍兵站總監部指揮使用。

第二項 遠征軍兵站總監部設施概況

一、遠征軍兵站總監部組織系統,參照插表第二十九。

二、兵站總監部及所屬各分監部之任務區分:

(一)兵站總監部:

  1. 依據長官部之作戰計畫,規定各分監部及各直屬支部站、庫之補給任務。

  2. 辦理美國租借我國專供遠征軍應用之軍需品之接收,及協同美軍連絡組,辦理陸、空運輸補給,以應戰場之需。

(二)第一分監部位置於西昌、屯積國防軍需品,並徵集糧秣,策應滇西反攻軍之補給。

(三)第二十分監部,配屬右集團(第二十集團軍),擔任高黎貢山、騰衝作戰部隊之軍需補給及後送任務。

四第十一分監部,配屬左集團(第十一集團軍),擔任松山龍陵、芒市、遮放、畹町作戰部隊之軍需補給,及後送任務。

(五)各分監部下設若干支部,每一支部擔任一個軍之補給。

(六)各支部下設若干分站,每一分站擔任一個師之補給任務。

(七)各分站及各分站臨時派出所,均隨野戰軍行動。

軍械庫、糧服庫及臨時分出之堆積所,均爲兵站補給線延伸而設,不隨野戰軍行動。

三、運輸方面:

(一)空運:中、美聯合空軍,除由印度經喜馬拉雅,運輸軍需品供應遠征軍外,並須適應情況,擔任前線糧彈空投任務。

(二)陸運:

  1. 汽車運輸以輜汽五團爲主力。

  2. 馱馬運輸,以總監部直屬五個大隊(馱馬五千匹)爲主,以滇西各縣,徵集地方馱馬五個大隊

(馱馬五千匹)爲輔。

  1. 人力運輸,以總監部指揮之十八個運輸兵團爲主力,以滇西各縣,徵集民伕(約二十餘萬人)

爲輔。

(三)輸力之運用:

  1. 空運:依戰況如陸運追補不及,或受地形天候限制時,則以空運補給之。

  2. 汽車運輸,於公路線,由各庫運輸補給品交付,各分站,負野戰軍補給之主要任務。

  3. 馱馬運輸,於地形不能行馱汽車之地區,擔任補給品運輸之任務。

  4. 人力運輸:當戰況緊急時,作短程之運輸追送,以補給第一線野戰軍,有時亦作長途運輸,以補汽車、馱馬運輸之不足。

四、兵站位置:

(一)兵站總監部,於民國三十三年五月初,進駐保山縣之下村鎮。

(二)第一分監部駐西康之西昌。

(三)第二十分監部,先駐鄧川縣,繼推進至保山屬之栗柴壩、騰衝,收復後進駐騰衝。

四第十一分監部先駐大理,繼推進至保山屬之油旺。

五、補給路線:

(一)第二十集團軍方面:自瓦窯至河灣街,以至雙虹橋、過怒江,經高黎貢山而達騰衝,(初期爲人、獸力運輸路線)又經保山之白廟、經沙河壩、栗柴壩、戶怕過雙虹橋、至大塘子、經高黎貢山頂、至江苴街、太平街、而達騰衝。又惠通橋對岸之敵驅逐後,經蒲縹至打水菁,以汽車運送,由打水菁至騰衝,則以人、獸力逐段運送前線。 (二)第十一集團軍方面;自作戰開始,均由滇緬公路,以汽車逐段運輸,間有山路追送時,仍用人力、獸力運輸,以達前線,自松山攻克後,始全用汽車運輸補給。

第三項 集團軍兵站分監部設施概況

第二十集團軍兵站分監部,於民國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在彌渡、祥雲、籌發該集團軍參加滇西攻勢各部隊攜行給養,同時派遣人員赴保山、瓦窯籌辦補給運輸事宜,五月一日分監部移駐瓦房,並對各支部部署如左:

一、第一支部進駐漕澗,於孫足、瓦馬、栗柴壩、猛古渡等處開設分站,擔任右翼隊各部隊之補給。

二、配屬之第七支部,進駐戶帕,於打郎、雙虹橋、緬戛渡等處,開設分站,擔任左翼隊各部隊之補給。

五月十一日,第二十集團軍各部隊,強渡怒江,分監部乃設指揮所於雙虹橋,就近指揮糧彈補給及傷患收容等事宜。五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六師迂迴出擊,分監部奉令追送補給,乃以運輸第十二團全部,運輸第八團之一部及第一、第二、第三傷運站編成追補機構,攜帶該師所需糧彈,並擔任傷患收容。

五月二十四日,我軍克復大塘子,部隊向南齊公房、路新、雪山疾進,此時兵站線路延伸,輸力不敷,而後方糧彈又時虞不濟,乃於怒江西岸收復區域購糧一千大包,集中大塘子,分補各部隊,並將建制運輸團隊使用前方,後方運輸則征用地方佚馬以充實之,但大塘子、路新、雪山線,及蠻雲街、灰坡、辛魯山線,道路崎嶇,氣候惡劣,且百餘里無人烟,我兵站人員運輸團隊官兵,終日負重行進於此種險阻途程中,任務至爲艱鉅,雖人馬死亡相繼,但仍能排除萬難,達成任務,嗣南北齋公房、馬面關、瓦甸、江苴相繼克復,集團軍各部隊直逼騰衝,進展極速,運輸補給益感困難,分監部乃由瓦房移駐雙虹橋,第一支部進駐太平街,第七支部進駐上營街,分監部指揮所移設江苴,但當時糧彈來源,除空運一部及分監部輸力越過黎貢山至大塘子運輸一部份外,仍難達部隊之需要,乃於收復地區江苴、瓦甸等地,發動民伕萬餘名,至戶帕運軍糧六十餘萬斤,使各部隊得以先後攻達騰衝外圍據點,完成合圍騰衝之態勢,分監部指揮所,乃於是時移太平街,旋隨戰況之進展,移駐騰城北郊之油燈莊,第一支部,由太平街移駐買魚村,本部補給線及傷運線,改由油燈莊,經壩灣、龍江橋、太平子、紅木樹線,惟太平子至蒲縹輸力脆弱,運糧不足,部隊幾至絕糧,乃在騰衝各鄉鎮購糧一萬大包,以維軍食,此後空運卽以運輸彈藥爲主,並分在騰城周圍之黃坡、買魚村、草壩街、里仁村、和順鄉等處分設站所補給攻城部隊,並派出站所分駐南甸、猛連等處,補給前進部隊,迄九月十四日,騰城始告全部克復。 第十一集團軍兵站分監部,於民國三十二年十二月奉後方勤務部指示,依據盟軍反攻緬甸計畫,開始於滇西戰場之下關,滇緬公路至怒江各渡口,備屯糧彈,該分監部當經派員赴前方星夜督辦,計屯儲兩個軍七個師三個月軍糧四萬五千大包,及彈藥十五個基數。

輸力計先後組成三個馱馬大隊(馬一千五百匹),總監部撥配九個運輸兵團,當時各馱馬隊使用於保山方面,擔任各軍糧運輸,各運輸兵團均集中於洱海東北,及下關至永平間,以便於掌握、訓練、補充、藉保輸力於渡江後使用,三十三年五月十一日,遠征軍反攻開始,第二十集團軍爲攻擊軍,由栗柴壩、雙虹橋間渡江攻擊,第十一集團軍爲防守軍,擔任怒江東岸原陣地防守之責。於是乃將第十一集團軍原屯保山至各渡口間糧彈,及上述三個馱馬大隊,與運輸兵團,悉撥交第二十集團軍兵站分監部使用,五月中旬,第十一集團軍奉命改爲左翼攻擊軍,經後勤部核准在保山、由旺徵組地方馱馬二千匹,昌寧一千匹,並經派大量幹部下鄉編組,然因時間迫促,迄五月二十九日,集團軍開始渡江時,始徵達一千餘匹。 第二軍方面之第四支部,原在順寧,鎮康各地,雖屯有糧彈,但以屯積地點太後,第二軍主力向西北迂迴作戰時多未能使用輸力,僅編組馱馬三百餘匹,輸卒三百餘人,糧彈未能於作戰前大量推進至江邊,渡江之補給乃成最嚴重之問題。

五月二十六日,第十一集團軍總司令部,對兵站分監部指旨如左:

一、以保山及鎮康爲集積主地,並設置如左路線。

(保山、由旺、惠通橋線(補給第六軍軍部及新編第三十九師)。

(保山、由旺、太平街線(補給砲兵第七團及砲兵第十團)。

(保山、由旺、施甸、菖蒲廠、攀技花渡,及菖蒲廠、畢寨渡線,(補給第七十一軍各師,並準備隨攻擊之進展,向龍陵延伸)。

四保山、由旺、姚關、打黑渡線,(補給第二軍)。

(五鎮康、象脚水、七道河線,(補給第二軍主力)。

(六鎮康、猛澗、四方井線,(補給新編第三十三師,及第九師之一團)。

二、對各軍師及砲兵部隊,應先準備一月份糧,及三個基數彈藥,統限五月二十九日以前,輸送三分之一至各兵站末地。

三、攻擊軍應於作戰地域內,自行選定飛機投擲場。

第十一兵站分監部,奉到右項指示,卽作如左之部署:

一、主線由旺,施甸,畢寨渡,攀枝花渡。

以第七分站配置於由旺,第四分站配置於施甸,並於畢寨渡,攀枝花渡設派出所。

二、右線:由旺、蒲縹、管黃寨。

以原設蒲縹之第二十四分站,於管黃寨設交付所。

三、左線:由旺、姚關、打黑渡。

以姚關第二十一分站於打黑渡設交付所。

四、第四支部先利用鎮康、順寧一帶屯糧屯彈,以全部輸力運輸,隨第二軍跟進,到達平憂附近後,轉移輸力,向打黑渡、大灣塘、第二十一分站派出所,提運糧彈,追補第二軍。

第十一集團於六月三日渡江完畢,六月五日,第七十一軍主力進抵龍陵外圍,此時第十一兵站分監部又作如左之調整:

一、兵站主線自畢寨渡,延伸至咬(繞)廊,兵站支部設指揮所於畢寨渡,調第六分站開繞廊,並在楊梅田設派出所,調姚關第二十一分站推進畢寨渡,擔任接轉,並於白泥潭開設派出所,任新編第二十八師之補給。

二、左線:姚關、打黑渡、大灣塘等地任務,調第二十五分站,分別接替,砲兵第七團,及砲兵第十團之糧秣補給,由第八糧庫太平街糧堆所暫任補給。

三、右線:第二十四分站,除追送新編第三十九師糧彈補給外,並發動蒲縹地方伏馬,自蒲縹起運打板菁糧二千大包,及彈藥一個基數,以備渡江追送。

四、第四支部各庫,自順寧經白沙水、德黨、猛板、象角水渡江,延伸至甲坡(平憂南十五里),於白沙水、德黨兩地,各設分站,順寧、猛板、象脚水、罕拐渡、田坡分設派出所。

時值雨季,終日霪雨連綿,各兵站路線,均泥深過膝,尤以畢寨渡至咬郎爲甚,且因人馬過多,行動不便,而前方戰況又萬分緊急,乃於六月十九日,改自馬林寨、經烏木郎渡江,過白泥潭,以達咬郎,分監部指揮所隨帶第一分站(永平調來),第六十三械堆所,推進白泥塘,並以馬林寨第三分站,於烏木郎渡設派出所,擔任轉運。 七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晝夜大雨,江水暴漲,烏木郎、畢寨渡兩渡口軍品,均不能過江轉運前方,部隊限於糧盡彈絕之苦境,七月二十四日,分監部奉後勤部及宋總司令命,第十一集團軍全部補給,應以惠通橋經大壩、黃草壩、至蚌渺爲唯一路線,第四支部軍品,應由分監部負責運黃草壩接轉,關於站所及交通重新調整於後。

一、惠通橋至臘猛公路,派員協助工兵隊星夜搶修。

二、臘猛至八零一公路(繞過松山三十華里),派民伕趕修。

三、由八零一公路至黃草壩,由總部飭第七十一軍工兵營徵僱民工趕修,準備通行汽車。

四、由黃草壩至蚌渺段,敵原修有單行車道,應行補修。

五、兵站分監部指揮所,及第一、第三分站,及第一一五庫,先後推進至臘猛。

六、調第五分站,移設於八零一公里處。

七、調第二十五分站推進至大壩。

八、調第六分站移設黃草壩,獨立糧堆所,推進至三角坡,支援新編第三十九師,攻擊南天門部隊。

九、第四支部移設蚌渺,並於大橋、黃草壩兩地,分別設立分站。

此後雖臘猛至八零一公里段,時受敵砲火威脅,但因人獸輸力集中運用,旋八零一公里至八二七公里段,又修覆通車,故運輸補給乃日見好轉,後方車運糧彈,已能隨到隨轉;迨九月十日,松山通車,總監部乃令將全部糧彈直送至黃草壩,空運糧彈仍在大壩投擲(第二軍方面仍投該軍陣地),而臘猛至八零一公里段人、獸輸隊,則推進於黃草壩至蚌渺,及大壩至八零三公里段,並將站所作如左之調配:

一、分監部指揮所,於九月十三日推進至黃草壩。

二、臘猛第一分監,及八零一公里第五分站,推進至大壩。

三、第三分站,推進至八二七公里處,接替堆糧所任務,原在八二七公里處之糧堆所移猛冒街,補給民佚及總部直屬部隊。

四、第一一五庫推進至八二九公里處。

自六月五日,至九月十三日,第十一集團軍各站分監部,變更補給運輸路線凡三次,直至最後能利用公路時,始減少困難,可知交通之於補給之重要。

第四項 遠征軍衛生設施及傷患後送概況

滇西地形複雜,傷患後送,除利用可通車之公路外,全須運用擔架部隊,渡過怒江以後,尚須超越高黎貢山,而該山山勢陡峻,抬運不易,必須增強後送部隊,故使用於渡江出擊路線者,計擔架團一,衛生大隊二,傷運站七,預院一,並將在楚雄之第十八衛生大隊,鎮南之第八十六傷運站,及彌渡之第一二一傷運站,均於渡江攻擊前,分別交由作業地區配備完成。

遠征軍此次出擊,預知戰鬥必甚激烈,故以百分之二十估算負傷率,準備收容床位數達八千,在戰役進行中,應需之器材裝備,暨美方供應之帳幕,均運抵保山,並將第七十一及第七十三兩個衛生汽車隊之車輛,調往前方運用,務使不誤時機,達成使命。

渡江出擊兵力,計先後增至十三個師,過江之渡口亦多至十餘個,然兵站設施配屬於戰區之衛生機關,連倉庫在內,不過三十七個單位,且其中第二十二預院,及第二十七衛生大隊,均留置後方作業,第七十六站院亦暫借作行站之用,除去不便移動之倉庫陸院等外,連同兩個汽車隊在內,亦不過二十五個單位,須配備於整個戰區,五月中旬,第十一集團軍奉命改爲左翼攻擊軍,乃在原配屬右翼攻擊軍之衛生機關中,抽出擔架兵營,及傷運站各一,配屬於第十一集軍團使用,並於第七十八,第八十站院,及第九十八,第一百、第一○二陸院中,各抽出一組醫護員兵,配以民伕權充擔架兵,編成五個臨時醫運組,分別配備於鎮康之猛板及保山之由旺,半坡寨、白沙水、葛蒲廠等處,並將彌渡之第八十站院,推進至瓦窯、接替第八十三傷運站任務;一面將第二十二預院及第二十七衛生大隊歸還戰區,增強傷運方量,迨第二十七大隊到達,卽增配於惠通橋附近之馬林寨設置,嗣我第一線部隊進展至騰衝附近,原配備於最右翼之北齋公房、猛古渡、漕澗、瓦窯線之各機構,已無設置之必要,乃併由雙虹橋線後移,第二十分監部,乃改道併線後運,將漕澗之第十九預院調至保山待命。此時美建議以保山爲我軍收療重心,以便一般輕傷官兵愈後,卽可歸隊,故將該院設置於王官屯,原第七十一軍野院原址,並配備以美方之第三十六外科醫院,協同作業,並擴大至一千人容量,將治愈者,利用美方第三十六外科醫院及派赴前方接運重傷之紅十字車,運送歸隊,其在瓦窯之第八十站院,於運完漕澗方面傷兵後,卽於八月下旬,推進至蒲縹設置,接收惠仁橋後運之傷兵,此外對左翼軍,因圍攻松山殘敵之我方傷兵,均循公路後運,原在怒江東岸之衛生機關,均逐步向江西岸延伸,而五個抽調之臨時醫運組,除設置猛板之第九十八陸院,臨時醫運組外,其餘因單位已敷配備,續歸建制。 第十一集團軍之第二軍,攻擊平憂方面之傷兵,由罕拐渡及七道河口,轉運至猛板、鎮康,該軍在大雪廠方面作戰之傷兵,改由滇緬公路,連同該軍在龍陵附近作戰之傷兵,一併後送,當時乃抽調第八十七傷運站開蚌渺,擔架第十五團第二營至蚌渺附近設置,第一二○傷運站,及擔架第十五團第一營,則仍設罕拐渡,擔任平憂傷兵之接轉,旋軍醫署又調第九十傷運站,接替第二十二預院任務,該傷運站遂亦渡江增配於滇緬公路線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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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統系高泉砲營中國駐印緬軍指揮部獨立工兵第一營獨立憲兵第二營野戰工兵第十二團工兵第十團通訊兵營蘭伽三三二軍郵局列多五零一軍郵局新平洋軍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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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附

一、陸軍醫院除本表所列者外,尚有十個配於昆明、貴陽線,及曲靖、瀘州線、西昌、鎭南線爲收容基地,計收容量七、五○○人,另兩個由總監部控置收容計有一、五○○人,合計九、○○○人。

二、本表所列衛生機關之收容量爲一二、七五○人,再加陸軍醫學十二個收容量九、○○人,總共收容量爲二一、七五○人。

三、衛生汽車隊,除本表所列者之外,尚有一隊應由總監部控置,爲策應傷運之用。

四、除本表所列衛生機關外,尚有醫防中隊手術分隊,衛生材料庫衛生被服分庫,及榮招大隊各一個,統由總監部控置調配之。

五、本表各兵站上所配衛生機關,得由總監部依實際狀況適宜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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