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冊 全戰爭經過概要二/四
第五節策動內蒙獨立進攻察綏
「九一八」事變之第二年,日軍爲完成其佔領滿蒙之計劃,煽動內蒙錫盟副盟長德王,向我政府要求高級自治,企圖脫離中央而獨立,嗣復唆使德王成立僞「蒙古自治軍政府」,一切悉由日本軍人策劃主持,殆與「冀東防共自治委員會」如出一轍。
民國二十五年(一九三六)二月二十六日,日本兵變,岡田內閣倒臺,岡田內閣之外相廣田弘毅繼
全成經終過概要9民國二十五年春,日軍開始向我察、綏進攻,首先進據我察東六縣,以爲侵綏走廊,積極計劃進攻綏遠,遂一面裝備匪僞軍,一面在歸綏、包頭、寧夏、阿拉善旗及太原、大同等處設立特務機關,準備擾亂我軍後方,爲匪聲援。十一月初,日軍召集匪首王英、李守信等在天津開會,決定進攻策略,旋以飛機飛臨綏遠上空,偵察我軍行動。十一月十六日,開始西侵,以王英、李守信等匪部爲先驅,分四路進攻,一路向紅格爾圖進擾平地泉(集寧),一路由興和攻豐鎮,一路由百靈廟向武川迫歸綏,一路以商都爲根據地窺陶林,聲勢浩大,然各路均遭我軍傅作義部之堅強抵抗,未能得逞。未幾,其主要根據地百靈廟亦被我軍克復,其攻綏計劃遂遭嚴重之打擊,於是匪僞軍軍心渙散,士氣消沉,日軍雖仍助以械彈,鼓勵其再圖掙扎,然終爲我中華民族精神潛力之所屈,乃紛紛反正,遂無法挽回其頹勢矣。
日軍於侵犯綏遠之時,並曾以外交方式向我提出所謂「共同防共」與「華北特殊化」之無理要求。
當是時,日本正與德國締結反共協定,已獲得共同行動之諒解,而此時我正值西安事變之後,蔣委員長崇高之德威,深受全國一致之熱烈擁戴,團結禦侮之聲浪,高入雲霄,遂拒絕日本之要求。
我國政府雖拒絕日本之無理要求,然爲保持世界和平,避免中、日兩國全面戰爭之慘禍,仍運用委曲求全之和平政策,蔣委員長本忍辱負重之苦心,當發表宣言:「和平未至絕望時期,決不放棄和平,犧牲未至最後關頭,決不輕言犧牲」,冀能獲得和平。然日軍在迷信武力、推崇強權、蔑視公理之軍國民教育下,造成侵略思想,譽戰爭爲人類文明之母,視侵略戰爭爲聖戰,積數十年蠶食我國之成就,日本軍閥狂妄自大,飛揚跋扈,遂逐漸形成其征服中國之野心與準備,得寸進尺,貪婪無饜。我愈隱忍退讓,彼愈加緊進迫,侵略陰謀與事件,遂層出不窮,誠所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非鯨吞我國家,奴役我人民,決不罷休。民國二十六年(一九三七)一月二日因衆議院內政兩會的議長濱田國朽,攻擊軍人干政,廣田首相掛冠而去,陸軍大將林銑十郎組閣,二月二日成立,不幸短命,不到四個月,於五
月三十一日卽行總辭。至民國二十六年(一九三七)七月七日,日軍在蘆溝橋附近以演習爲名,藉口搜查失踪士兵,向我宛平駐軍襲擊,旋卽侵佔平津,蔣委員長乃領導全國軍民奮起抗戰,中、日全面戰爭,於焉展開。
附錄第一
李頓調查報告書摘要
一、敘述部份(報告書一至八章)。
(一)中國變遷概況(略)。
(二)滿洲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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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過去數次之獨立,並非有與中國分離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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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三省中國當局對建設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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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三省之爲中國東三省,直與其大部份移民所自來之鄰省河北、山東無異。
(三)中、日在「滿洲」之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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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在滿洲根本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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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爭執與並行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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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條及朝鮮人民問題。
4一切衝突均由雙方根本政策之不相容。
四九一八事變及其後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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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八事變不能認爲日本合法之自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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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變亂,土肥原與廢帝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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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事件。
(五)「滿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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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政體不能認爲由真正的及自然的獨立運動所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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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軍隊及文武官吏之在場,爲新國家成立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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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中國人心目中,認滿洲國爲日人之工具。
(六)中日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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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經濟關係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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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抵制日貨運動,爲中日關係惡劣原因之一,並認爲不法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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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爲日本經濟生命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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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戶開放之維持。
二、建議部份。
(二)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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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九一八前原狀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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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滿洲國現狀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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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解決原則:
(1)中國抑制民族主義及抵貨運動,日本不求單獨解決。
(2)先須中國具有強有力之中央政府。
(3)十原則之分析:
甲、關於日方利益者五項。
乙、關於滿洲國者二項(自治及中日撤兵)。
丙、關於國際者二項(慮及蘇俄利益及遵守多方面條約)。
丁、共管(國際合作)中國者一項。
(二)解決方式及程序(如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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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雙方接受報告書之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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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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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宣言(有國際協定的約束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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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日本利益之中日條約的締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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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公斷不侵犯互助等條約及中日商約。
附錄第二淞滬停戰協定
第一條:中國及日本當局,既經下令停戰,茲經雙方協定,自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確定停戰雙方軍隊盡其力之所及,在上海週圍停止一切及各種戰鬥行爲,關於停戰情形遇有疑問發生時,由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條:中國軍隊,在本協定所涉及區域內之常態恢復未經決定辦法以前,留駐其現在位置,此項地位,在本協定附件第一號列明之。
第三條:日本軍隊,應撤退至公共租界及虹口方面之越界築路,一如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變以前之原狀,但鑒於須待容納之日本軍隊人數,有若干部隊,可暫時駐紮於上述地區之毗連地點,此項地點,在本協定附件第二號內列明之。
第四條:爲證明雙方撤退起見,設立共同委員會,列入與會友邦代表爲委員,該委員會並協助佈置撤退之日本軍隊,與接管之中國警察間之移交事宜,以便日本軍隊撤退,中國警察立即接管,該委員會之組織及其辦事程序,在本協定附件第三號內列明之。
第五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本協定用中、日、英三國文字繕成,如意義發生疑義時,應以英文本爲準。
其協定附件如左:
附件第一號:本協定第二條所規定之中國軍隊地區如下:查明附連上海區郵政地圖(比例尺十五萬分之一),由安亭鎮正南蘇州河北岸之一點起,向北延長,沿安亭鎮東最近小濱之西岸至望仙橋,由此北過小濱至沙頭東四基羅米突之一點,再由此西北上,至揚子江邊之滸浦口,並包括滸浦口在內,關於此項地區,遇有疑問發生時,經共同委員會之請求,由該委員會之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 附件第二號:本協定第三條所規定之地點如下:此項地點參照附圖甲、乙、丙、丁四個區域,但於甲地區內,吳淞鎮不得駐兵,日方不得干涉淞滬鐵路及該路工廠之運用。在乙區內,美國體育場東北約一英里許之上海公墓,不在日軍暫駐地點之內。在丙區內,曹家寨及三友織布廠不得駐兵。丁區包括日人公墓在內。關於此項地點,遇有疑問發生時,經共同委員會之請求,由該委員會之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日本軍隊向上列地點撤退,於本協定生效後一星期開始,並於開始撤退起,四星期內撤完,依照第四條所設之共同委員會,對於撤退時,不能移去之殘疾病人,或受傷牲畜,採取必要辦法,以資照料,並辦理其日後之撤退事宜,此項人畜,連同必要之醫藥人員,得遺留原地,由中國當局給予保護。
附件第三號:共同委員會,以委員十二人組成之,中日兩政府依據國際聯合會大會三月四日決議案,協助談判之與會友邦代表,卽英、美、法、義各駐華外交代表,各派文武官吏代表各一人爲委員,該委員會依照委員會之決定,得隨時任用認爲必要數之助理員,所有關於程序事宜,由委員會斟酌辦理,該委員之決定,以過半數行之,主席有投票取決權,主席由委員會內與會友邦代表選舉之,委員會依照其決定,以其認爲最善之方法,監視本協定第一、第二、第三各條之履行,並對於履行上述各條之規定,有任何疏懈時,有促使注意之權。
附錄第三塘沽停戰協定
一、中國軍隊卽撤至延慶、昌平、高麗營、順義、通州、香河、寶坻、林亭鎮、寧河、蘆臺所連之線以西、以南地區,爾後不越該線前進,亦不行一切挑戰擾戰之行爲。
二、日本軍爲確悉第一項實行之情形,可用飛機或其他方法以行視察,中國方面應予以保護及便利。
三、日本軍確認中國軍已撤至第一項規定之線時,不再超越該線追擊,且自動歸還於長城之線。
四、長城線以南及第一項所規定之線以北及以東地域內治安之維持,由中國警察機關任之。
五、本協定簽字後卽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