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史

第六冊 全戰爭經過概要二/四

第五節策動內蒙獨立進攻察綏

「九一八」事變之第二年,日軍爲完成其佔領滿蒙之計劃,煽動內蒙錫盟副盟長德王,向我政府要求高級自治,企圖脫離中央而獨立,嗣復唆使德王成立僞「蒙古自治軍政府」,一切悉由日本軍人策劃主持,殆與「冀東防共自治委員會」如出一轍。

民國二十五年(一九三六)二月二十六日,日本兵變,岡田內閣倒臺,岡田內閣之外相廣田弘毅繼

全成經終過概要9民國二十五年春,日軍開始向我察、綏進攻,首先進據我察東六縣,以爲侵綏走廊,積極計劃進攻綏遠,遂一面裝備匪僞軍,一面在歸綏、包頭、寧夏、阿拉善旗及太原、大同等處設立特務機關,準備擾亂我軍後方,爲匪聲援。十一月初,日軍召集匪首王英、李守信等在天津開會,決定進攻策略,旋以飛機飛臨綏遠上空,偵察我軍行動。十一月十六日,開始西侵,以王英、李守信等匪部爲先驅,分四路進攻,一路向紅格爾圖進擾平地泉(集寧),一路由興和攻豐鎮,一路由百靈廟向武川迫歸綏,一路以商都爲根據地窺陶林,聲勢浩大,然各路均遭我軍傅作義部之堅強抵抗,未能得逞。未幾,其主要根據地百靈廟亦被我軍克復,其攻綏計劃遂遭嚴重之打擊,於是匪僞軍軍心渙散,士氣消沉,日軍雖仍助以械彈,鼓勵其再圖掙扎,然終爲我中華民族精神潛力之所屈,乃紛紛反正,遂無法挽回其頹勢矣。

日軍於侵犯綏遠之時,並曾以外交方式向我提出所謂「共同防共」與「華北特殊化」之無理要求。

當是時,日本正與德國締結反共協定,已獲得共同行動之諒解,而此時我正值西安事變之後,蔣委員長崇高之德威,深受全國一致之熱烈擁戴,團結禦侮之聲浪,高入雲霄,遂拒絕日本之要求。

我國政府雖拒絕日本之無理要求,然爲保持世界和平,避免中、日兩國全面戰爭之慘禍,仍運用委曲求全之和平政策,蔣委員長本忍辱負重之苦心,當發表宣言:「和平未至絕望時期,決不放棄和平,犧牲未至最後關頭,決不輕言犧牲」,冀能獲得和平。然日軍在迷信武力、推崇強權、蔑視公理之軍國民教育下,造成侵略思想,譽戰爭爲人類文明之母,視侵略戰爭爲聖戰,積數十年蠶食我國之成就,日本軍閥狂妄自大,飛揚跋扈,遂逐漸形成其征服中國之野心與準備,得寸進尺,貪婪無饜。我愈隱忍退讓,彼愈加緊進迫,侵略陰謀與事件,遂層出不窮,誠所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非鯨吞我國家,奴役我人民,決不罷休。民國二十六年(一九三七)一月二日因衆議院內政兩會的議長濱田國朽,攻擊軍人干政,廣田首相掛冠而去,陸軍大將林銑十郎組閣,二月二日成立,不幸短命,不到四個月,於五

月三十一日卽行總辭。至民國二十六年(一九三七)七月七日,日軍在蘆溝橋附近以演習爲名,藉口搜查失踪士兵,向我宛平駐軍襲擊,旋卽侵佔平津,蔣委員長乃領導全國軍民奮起抗戰,中、日全面戰爭,於焉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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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第一

李頓調查報告書摘要

一、敘述部份(報告書一至八章)。

(一)中國變遷概況(略)。

(二)滿洲狀況。

  1. 滿洲過去數次之獨立,並非有與中國分離之意義。

  2. 東三省中國當局對建設之努力。

  3. 東三省之爲中國東三省,直與其大部份移民所自來之鄰省河北、山東無異。

(三)中、日在「滿洲」之爭執。

  1. 中日在滿洲根本利益衝突。

  2. 鐵道爭執與並行線問題。

  3. 二十一條及朝鮮人民問題。

4一切衝突均由雙方根本政策之不相容。

四九一八事變及其後之敘述。

  1. 九一八事變不能認爲日本合法之自衛手段。

  2. 天津變亂,土肥原與廢帝出走。

  3. 上海事件。

(五)「滿洲國」。

  1. 現在政體不能認爲由真正的及自然的獨立運動所產生。

  2. 日本軍隊及文武官吏之在場,爲新國家成立之原因。

  3. 當地中國人心目中,認滿洲國爲日人之工具。

(六)中日經濟。

  1. 中日經濟關係之重要。

  2. 中國抵制日貨運動,爲中日關係惡劣原因之一,並認爲不法舉動。

  3. 滿洲爲日本經濟生命之分析。

  4. 門戶開放之維持。

二、建議部份。

(二)解決辦法。

  1. 恢復九一八前原狀不能解決。

  2. 維持滿洲國現狀不能解決。

  3. 適當解決原則:

(1)中國抑制民族主義及抵貨運動,日本不求單獨解決。

(2)先須中國具有強有力之中央政府。

(3)十原則之分析:

甲、關於日方利益者五項。

乙、關於滿洲國者二項(自治及中日撤兵)。

丙、關於國際者二項(慮及蘇俄利益及遵守多方面條約)。

丁、共管(國際合作)中國者一項。

(二)解決方式及程序(如另表)。

  1. 中日雙方接受報告書之綱領。

  2. 顧問會議。

  3. 中國政府宣言(有國際協定的約束性質)。

  4. 關於日本利益之中日條約的締結。

  5. 和解公斷不侵犯互助等條約及中日商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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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第二淞滬停戰協定

第一條:中國及日本當局,既經下令停戰,茲經雙方協定,自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確定停戰雙方軍隊盡其力之所及,在上海週圍停止一切及各種戰鬥行爲,關於停戰情形遇有疑問發生時,由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條:中國軍隊,在本協定所涉及區域內之常態恢復未經決定辦法以前,留駐其現在位置,此項地位,在本協定附件第一號列明之。

第三條:日本軍隊,應撤退至公共租界及虹口方面之越界築路,一如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變以前之原狀,但鑒於須待容納之日本軍隊人數,有若干部隊,可暫時駐紮於上述地區之毗連地點,此項地點,在本協定附件第二號內列明之。

第四條:爲證明雙方撤退起見,設立共同委員會,列入與會友邦代表爲委員,該委員會並協助佈置撤退之日本軍隊,與接管之中國警察間之移交事宜,以便日本軍隊撤退,中國警察立即接管,該委員會之組織及其辦事程序,在本協定附件第三號內列明之。

第五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本協定用中、日、英三國文字繕成,如意義發生疑義時,應以英文本爲準。

其協定附件如左:

附件第一號:本協定第二條所規定之中國軍隊地區如下:查明附連上海區郵政地圖(比例尺十五萬分之一),由安亭鎮正南蘇州河北岸之一點起,向北延長,沿安亭鎮東最近小濱之西岸至望仙橋,由此北過小濱至沙頭東四基羅米突之一點,再由此西北上,至揚子江邊之滸浦口,並包括滸浦口在內,關於此項地區,遇有疑問發生時,經共同委員會之請求,由該委員會之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 附件第二號:本協定第三條所規定之地點如下:此項地點參照附圖甲、乙、丙、丁四個區域,但於甲地區內,吳淞鎮不得駐兵,日方不得干涉淞滬鐵路及該路工廠之運用。在乙區內,美國體育場東北約一英里許之上海公墓,不在日軍暫駐地點之內。在丙區內,曹家寨及三友織布廠不得駐兵。丁區包括日人公墓在內。關於此項地點,遇有疑問發生時,經共同委員會之請求,由該委員會之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日本軍隊向上列地點撤退,於本協定生效後一星期開始,並於開始撤退起,四星期內撤完,依照第四條所設之共同委員會,對於撤退時,不能移去之殘疾病人,或受傷牲畜,採取必要辦法,以資照料,並辦理其日後之撤退事宜,此項人畜,連同必要之醫藥人員,得遺留原地,由中國當局給予保護。

附件第三號:共同委員會,以委員十二人組成之,中日兩政府依據國際聯合會大會三月四日決議案,協助談判之與會友邦代表,卽英、美、法、義各駐華外交代表,各派文武官吏代表各一人爲委員,該委員會依照委員會之決定,得隨時任用認爲必要數之助理員,所有關於程序事宜,由委員會斟酌辦理,該委員之決定,以過半數行之,主席有投票取決權,主席由委員會內與會友邦代表選舉之,委員會依照其決定,以其認爲最善之方法,監視本協定第一、第二、第三各條之履行,並對於履行上述各條之規定,有任何疏懈時,有促使注意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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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第三塘沽停戰協定

一、中國軍隊卽撤至延慶、昌平、高麗營、順義、通州、香河、寶坻、林亭鎮、寧河、蘆臺所連之線以西、以南地區,爾後不越該線前進,亦不行一切挑戰擾戰之行爲。

二、日本軍爲確悉第一項實行之情形,可用飛機或其他方法以行視察,中國方面應予以保護及便利。

三、日本軍確認中國軍已撤至第一項規定之線時,不再超越該線追擊,且自動歸還於長城之線。

四、長城線以南及第一項所規定之線以北及以東地域內治安之維持,由中國警察機關任之。

五、本協定簽字後卽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