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冊 全戰爭經過概要三/四
第二章 中日兩國宣言
民國二十六年(一九三七)七月八日,我政府得悉蘆溝橋事變經過後,當由外交部派員至日本大使舘提出口頭抗議,要求制止軍事行動,同時冀、察當局亦與日軍折衝。是日深夜,雙方口頭約定:「一、雙方立即停止射擊。二、日軍撤退豐台,我軍撤退蘆溝橋迤西地帶。三、城內防務由保安隊擔任,人數爲二百至三百名,九日九時接防」。此外,雙方並派監視撤兵委員,分組實行監視撤兵。方謂此案從此解決,不意日方不履行諾言,旣未依約撤兵,復於七月十日晚,突向我蘆溝橋駐軍猛烈進攻,以致事態復趨嚴重。
七月十一日,我冀、察當局,又與日軍在平成立蘆溝橋事件解決協定(卽日方所謂之現地協定)
參照附錄第一)。本案至此似又現曙光,乃日閣決議:「進軍華北」,並發表聲明,致形勢復趨惡化,其聲明如左:
「對於中國方面之不斷之侮日行爲,均在我支那駐屯軍隱忍靜觀中,卽從來與我提攜並任北支治安之第二十九軍,竟於七月七日夜半,在蘆溝橋附近,開始不法射擊,我軍不得已,遂至與該軍衝突。爲因平津方面之情勢逼迫,我在該地之居留民,雖正瀕於危殆,然我方仍不捨棄和平解決之望,基於事件不擴大之方針,努力以求局地解決。惟我方一旦拘於第二十九軍方面已承認的和平解決,乃彼竟於七月十日夜,突如其來更向我不法攻擊,再使我軍發生相當死傷,而且頻頻增加兵力於第一線,更使西苑之部隊南進,及命中央軍出動等,遂使武力準備與和平交涉不相應之無誠意,終至於將北平交涉全面的拒絕否認也。茲鑒於以上事實,今次事件全爲支那方面有計劃之武力抗日行爲,最初卽無可疑之餘地,須知北支治安之維持,乃爲帝國及滿洲國緊急之事,固無待贅言,而支那方面之不法行爲,無論排日、侮日行爲之謝罪,及今後挑釁行爲之提出適當保障等,均與東亞和平維持上極爲重要,因之日本政府本日之閣議,其重大之決議,關於北支派兵,政府決心採取所要之處置,然而東亞之和平,亦爲帝國所經常顧念者,政府今後仍以不擴大局面之行爲,及不放棄和平之希望,以期待支那方面之迅速反省,俾事態圓滿解決,又列國權益之保全,固曾充分考慮及之也」。 觀上述聲明,既可判明日本欲以武力壓迫華北,以遂行其既定政策,和平解決之希望殆已甚微,但我方切盼其反省,不使事態擴大之意圖,並未放棄,故中央與地方當局,仍不斷與之交涉。
同日,我冀察政務委員會委員長宋哲元由樂陵返津。七月十二日,新任日華北駐屯軍司令官香月清司亦抵津,於是雙方在平郊各地兩軍不斷衝突中,又於七月十五日在津賡續談判。
七月十六日,我政府致送備忘錄(參照附錄第二)於九國公約簽字國及德、蘇兩國,申述中國準備以國際及條約所有之和平方法,與日本解決爭端。
七月十七日,蔣委員長在廬山發表談話,說明對蘆案之四點立場,希望和平解決,甚爲明顯,乃日方竟予漠視,殊堪遺憾,茲誌蔣委員長之談話內容如左:
各位先生:中國正在外求和平內求統一的時候,突然發生了蘆溝橋事變,不但我舉國民衆怨憤不置,世界輿論也都異常震驚,此事發展結果,不僅是中國的存亡問題,而將是世界人類禍福之所繫,諸位關心國難,對此事件當然特別關切,茲將關於此事之幾點要義,爲諸君坦白說明之。
第一、中國民族是酷愛和平,國民政府的外交政策,向來主張對內求自存,對外求共存,本(二十六)年二月三中全會宣言,於此更有明確宣示。近兩年來的對日外交,一秉此旨,向前努力,希望把過卅各種軌外的亂態,統統納入外交的正軌,去謀正當解決,這種苦心得我們要應付國難,首先要認識自己國家的地位,我們是弱國,對自己國家力量,要有忠實估計,國家爲進行建設,絕對的需要和平,過去數年中,不惜委曲忍痛,對外保持和平,卽係此理。前年五全大會,本人外交報告所謂「和平未到根本絕望時期,決不放棄和平,犧牲未到最後關頭,決不輕言犧牲」,跟着今年二月三中全會,對於最後關頭的解釋,充分表示我們對於和平的愛護。我們既是一個弱國,如果臨到最後關頭,便只有拚全民族的生命,以求國家生存,那時節,再不容許我們中途妥協,須知中途妥協的條件,便是整國投降,整個滅亡的條件,全國國民最要認清所謂最後關頭的意義,最後關頭一到,我們只有犧牲到底,抗戰到底,惟有犧牲的決心,才能博得最後的勝利,若是徬徨不定,妄想苟安,便會陷全民族於萬劫不復之地。 第二、這次蘆溝橋事件發生以後,或有人以爲是偶然突發的,但一月來對方輿論與外交上直接間接的表示,都使我們覺到事變發生的徵兆,而且在事變發生的前夜,還傳播着種種的新聞,說是什麼要擴大塘沽協定的範圍,要擴大冀東僞組織,要驅逐第二十九軍,要逼迫宋哲元離開,諸如此類的傳聞,不勝枚舉,可想見這一次事件並不是偶然的。從這次事變的經過,知道人家處心積慮的謀我之亟,和平已非輕易可以求得,眼前如果要求平安無事,祇有讓人家的軍隊無限制的入我們的國土,而我們本國軍隊反要任受限制,不能在本國土地內自由駐紮,或是人家向中國軍隊開槍,而我們不能還槍,換言之,就是人爲刀俎,我爲魚肉,我們已快要臨到這個人世悲慘的境地,這在世界上稍有人格的民族,都無法忍受的。我們的東四省失陷,已有六年之久,繼之以塘沽協定,現在衝突地點已到了北平的蘆溝橋,如果蘆溝橋可以受人壓迫強佔,那麼我們五百年故鄉,北方政治文化的中心,與軍事重鎮的北平,就要變成瀋陽第二,今日的北平,若果變成昔日的瀋陽,今日的冀察,亦將成爲昔日的東北四省,北平若可變成瀋陽,南京又何嘗不可變成北平,所以蘆溝橋事變的推演,是關係中國國家整個的問題,此事能否結束就是最後關頭的境界。 第三、萬一眞到了無可避免的最後關頭,我們當然只有犧牲,只有抗戰,但我們的態度,祇是應戰,而不是求戰,應戰是應付最後關頭必不得已的辦法,我們全國國民,必能信任政府,已在整個的準備中。因爲我們是弱國,又因爲擁護和平是我國的國策,所以不可求戰,我們固然是一個弱國,但不能不保持我們民族的生命,不能不負起祖宗先民所遺留給我們歷史上的責任,所以到了必不得已時,我們不能不應戰。至於戰端旣開之後,則因爲我們是弱國,再沒有妥協的機會,如果放棄尺寸土地與主權,便是中華民族的千古罪人,那時候便只有拚民族的生命,求我國最後的勝利。
第四、蘆溝橋事件能否不擴大爲中日戰爭,全繫日本政府的態度,和平希望絕續之關係,全繫日本軍隊之行動,在和平根本絕望之前一秒鐘,我們還是希望由和平的外交方法,求得蘆事的解決。
我們的立場有極明顯的四點:一、任何解決,不得侵害中國主權與領土之完整。第二、冀察行政改組,不容任何不合法之改變。三、中央政府所派地方官吏,如冀察政務委員會委員長宋哲元等,不能任人要求撤換。四、第二十九軍現在所駐地區,不能受任何約束。這四點立場,是弱國外交最低限度,如果對方猶能設身處地,爲東亞民族作一遠大打算,不想促成兩國關係達於最後關頭,不願製成中日兩國世代永遠的仇恨,對於我們這最低限度之立場,應該不至於漠視。總之,政府對於蘆溝橋事件,已確定始終一貫的方針和立場,且必以全力固守這個立場。
我們希望和平,而不求苟安,準備應戰,而決不求戰,我們知道全國應戰之局勢,就祇有犧牲到底,無絲毫僥倖求免之理,如果戰端一開,就是地無分南北,年無分老幼,無論何人,皆有守土抗戰之責任,皆應抱定犧牲一切之決心,所以政府必特別謹慎以臨此大事,全國國民,亦必須嚴肅沉着,準備自衛,在此安危絕續之交,惟賴舉國一致,服從紀律,嚴守秩序,希望各位回到各地,將此意轉達於社會,俾咸能明瞭局勢,效忠國家,這是兄弟所懇切希望的」。 七月十九日,我政府致送備忘錄於日使館,再向日本政府提議,兩方約定確定日期,雙方同時停止軍事調動,並將已派武裝隊伍撤回原防,其原文如左:
「自蘆溝橋事件發生後,我國始終不欲擴大事態,始終無挑戰之意,且屢曾表示願以和平方法謀得解決。乃日本政府雖亦曾宣示不擴大事態之方針,而同時調遣大批軍隊開入我國河北省內,迄今未止,顯欲使用武力,我國政府於此情形之下,固不能不作自衛之適當準備,然仍努力於和平之維持。本月十二日外交部長接見日本大使館日高參事,曾提議雙方停止軍事調動,並將軍隊撤回原地,日方對此提議,迄無表示,不勝遺憾。現在我國政府願重申不擴大事態與和平解決本事件之意,再向日本政府提議,雙方約定一確定之日期,雙方同時停止軍事調動,並將已派武裝隊伍撤回原地。日方既抱和平折衝之希望,想必願意接受此項提議。至本事件解決之道,我國政府願經由外交途徑與日本政府立即商議,俾得適當之解決,倘有地方性質可就地解決者,亦必經我國中央政府之許可。總之,我國政府極願盡各種方法,以維持東亞之和平,故凡國際公法或國際條約對於處理國際紛爭所公認之任何和平方法,如兩方直接交涉斡旋調解公斷等,我國政府無不樂於接受也。
不幸此項提議,竟又遭日政府拒絕。
至我冀察當局與日軍在津談判,於七月十九日獲致協議(即日方所謂之現地細目協定)(參照附錄第三)
我政府於七月二十二日得報後,審其內容,與我既定方針,尚無重大出入,爲貫澈和平初衷,不予反對,我方極度容忍維護和平之苦衷,應爲中外人士所共鑒,我方遂於七月二十一日,先行撤兵,以示大信。乃日軍不特不撤,反而日日增兵,處處尋衅,並於七月二十五日晚,猛襲我廊房駐軍,繼以飛機轟炸,使我蒙受極大損失,二十六日,香月竟致最後通牒(參照附錄第四)於我地方長官,要求第二十九軍撤離北平,開往保定方面,並襲廣安門,二十七日,又圍攻我通州及南北苑駐軍,進逼北平,其蓄意擴大事態,毫無和平誠意,實已昭然若揭。至此,宋哲元遂不得不停止一切折衝,盡力自衛,在日軍侵襲壓迫已久之形勢下,混戰兩日後,終於被迫離平。七月三十一日,我軍又撤出天津,於是華北兩重鎮,遂非我有矣。 日軍旣佔平津,猶以爲未足,仍節節前進,八月四、五日,沿津浦路進抵良王莊、獨流鎮附近,沿平漢路進抵良鄉附近,平綏路則向南口攻擊。我政府鑒於日軍之進逼不已,乃於八月七日,召集全國文武高級長官,在京舉行國防會議,協商國家大計,並決議決心抗戰,但在未正式宣戰以前,繼續與彼交涉,仍不輕棄和平。
當此之時,久滯華北之日駐華大使川越,已由津返滬,中日兩國關係,雖甚險惡,然和戰之分,乃瞬息間事,彼方果能以最大之決心與努力,挽回危局,則尚未爲晚也。乃八月九日晚,虹橋事件發生,日方向我提出撤退保安隊及拆除保安隊所築防禦工事之無理要求,正交涉間,詎八月十三日晨,日駐滬陸戰隊突向我閘北保安隊攻擊,黃浦江內之軍艦,則以重砲轟擊我市中心區。至此,我政府深悉和平已經絕望,祇有應戰以圖存,爰於八月十四日發表抗暴自衛之聲明如左:
中國爲日本無止境之侵略所逼迫,茲已不得不實行自衛,抵抗暴力。近年以來,中國政府及人民所一致努力者,在完成現代國家之建設,以期獲得自由平等之地位,以是之故,對內致力於經濟文化之復興,對外則尊重和平與正義,凡「國際聯盟」、「九國公約」、「非戰公約」爲中國曾參加簽訂者,莫不忠實履行其義務,蓋認爲獨立與共存二者,實相待而相成也。乃自「九一八」以來,日本侵奪我東四省,淞滬之役,中國東南重要商鎮,淪於兵燹,繼以熱河失守,以及長城各口之役,屠殺焚燬之禍,擴而及於河北,又繼之冀東僞組織之設立,察北匪軍之養成,中國領土主權,橫被侵削,其他如縱使各項飛機在中國領空之內不法飛行,協助大規模走私,使中國財政與各國商業同受鉅大損失,以及種種毒辣手段,如公然販賣嗎啡、海洛英,私販槍械,接濟匪盜,使我中國社會與人種陷入非人道之慘境。此外無理之要求與片面之自由行動,不可勝數。有一於此,已足危害國家之獨立與民族之生存,吾人敢信此爲任何國家任何人民所不能忍受者,然中國則一再忍受,以迄於今,吾人敢言中國之所以出此,期於盡可能之努力,以期日本最後之覺悟而已,及至蘆溝橋事件爆發,遂使中國幾微之希望,歸於斷絕。蘆溝橋事件之起因,由於日本大舉擴張天津駐屯軍,且屢於辛丑條約未經允許之地點施行演習,日本此種行動,已足隨時隨地引起事變而有餘,而本年七月七日深夜,日本軍隊竟於鄰近北平之蘆溝橋施行不法之演習,繼之以突然攻擊宛平縣城,我守土有責之駐軍,迫而爲正當防衛,我無辜之人民,於不意之中,生命財產燬於日本砲火之下,凡此事實,已爲天下所共見。蘆溝橋事件發生以後,日本之行動有深足注意者,卽其口頭常用就地解決及不欲擴大事態之語調,而其實際,則大批軍隊暨飛機坦克以及種種最新戰爭利器,由其本國及朝鮮與我東北源源輸送至河北境內,實行武力侵略,向我各地節節進攻之事實,絕不能聽其所用之語調,卽可掩蔽於萬一。中國政府於蘆溝橋事件發生後,猶以誠意與日本協商,冀圖事件之和平解決,七月十二日,我外交部曾向日本大使舘提議雙方卽時停止軍事行動,而日本未予置答,七月十九日我外交部長復正式以書面重提原議,雙方約定一確定日期,同時停止軍事動作,同時將軍隊撤回原駐地點,並曾聲明,中國政府爲和平解決此次不幸事件起見,準備接受國際公法或條約所公認之任何處理國際糾紛之和平方法,如雙方直接交涉斡旋調解公斷等等,然而以上種種表示,均未得日本之置答。於此之際,中國地方當局爲維持和平計,業已接受日本方面所提議之解決辦法,中央政府亦以最大容忍,對於此項辦法,未予反對,乃日本軍隊於無可藉口之中,突然在蘆溝橋、廊房等處,再行攻擊中國軍隊,並於本年七月二十六日致哀的美敦書,要求中國軍隊撤出北平,此則於雙方約定解決辦法以外橫生枝節,且爲吾人萬萬不能接受者,日本軍隊更不待答覆於期限未到之前,以猛力進撲中國文化中心之北平與中外商業要樞之天津,南苑附近我駐軍,爲日本轟炸機及坦克車所圍攻,死亡極烈,天津方面人民生命,橫遭屠戮,公共建築,文化機關,以及商戶住宅,悉付一炬。自此以後,進兵不已,侵入冀省南部,並進攻南口,使戰禍及於察省,凡此種種,其肆起釁端,擴大戰域,均於就地解決及不擴大事態語調之下,掩護其軍事進行。當此華北戰禍蔓延猖獗之際,中國政府以上海爲東方重要都會,中外商業及其他各種利益,深當顧及,屢命上海市當局及保安隊加意維持,以避免任何不祥事件之發生。乃八月九日傍晚,日軍官兵竟圖侵入我虹橋軍用飛機場,不服警戒法令之制止,乃致發生事故,死中國保安隊守衛機場之衛兵一名。日軍官兵二名,上海市當局於事件發生後,立即提議以外交途徑,謀和平解決,而日本則竟派遣大批戰艦、陸軍以及其他武裝隊伍來滬,並提出種種要求,以圖解除或減少中國武裝力量,日本空軍,並在上海、杭州、寧波以及其他蘇浙沿海口岸,任意飛行威脅,其爲軍事發動已無疑義。迨至十三日以來,日軍竟向我市中心區猛攻,此等行爲,在蘆溝橋事件發生以後,向河北運輸大批軍隊,均爲日本實施其傳統的侵略大陸政策整個之計畫,實顯而易見者也。日本今猶欲以淞滬停戰協定爲藉口,將使中國於危急存亡之際,尙不能採用正當之防衛手段,須知此等停戰協定,其精神目的,卽欲於某地點內雙方各自抑制,以期避免衝突,不妨礙和平解決之進行,若一方違背約言自由進兵,而同時復拘束他方使之坐而聽受侵略,此爲任何法理任何人情所不能曲解者。中國今日鄭重聲明,中國之領土主權已橫受日本之侵略,「國聯盟約」「九國公約」「非戰公約」,已爲日本所破壞無餘,此等條約,其最大目的,在維持正義與和平,中國以責任所在,自應盡其能力,以維護其領土主權及維護上述各種條約之尊嚴,中國決不放棄領土之任何部份,遇有侵略,惟有實行天賦之自衛權以應之,日本苟非對於中國懷有野心實行領土之侵略,則當於兩國國交謀合理之解決,同時制止其在華一切武力侵略之行動,如是則中國仍當本其和平素志,以期挽救東亞與世界之危局。要之,吾人此次非僅爲中國,實爲世界而奮鬥,非僅爲領土與主權,實爲公法與正義而奮鬥,吾人深信,凡我友邦旣與吾人以同情,又必能在其鄭重簽訂之國際條約下,各盡其所負之義務也」。 先是,八月十二日夜,日本最高當局討論上海事件,並已決定日本應以嚴厲之形式,行使其自衛權,乃於十三日晨閣議後,以內閣書記官長名義,發表談話,十五日(下達全國總動員令)更正式發表其所謂膺懲華軍之聲明如左:
「帝國夙以東亞永遠之和平爲懷,俾日支兩國親善提攜之效力及於久遠,然以南京政府之排日、抗日激昂輿論政策,以供其強化政權之具,又以過信自國國力輕視實力之風潮,相激相盪,更與赤化勢力苟且結合,反日、侮日愈益加甚,終至釀成與帝國敵對之氣運,亦卽近年來幾度惹起不祥事件無可逃避之因由。今次事變之發端,亦此氣勢之所轉捩,不過其爆發點,偶爾選在永定河畔耳,又於通州人神共怒之殘虐事件,亦由此發生,且更爲中南支支那方面挑戰行爲之起因,致使帝國臣民之生命財產,概瀕於危殆,而我居留民多年經營建設安宅之地,遂以吞聲忍淚不得不暫時撤退也。
顧自事變發生以來,如屢次所聲明,帝國隱忍至再,均重在事件不擴大之方針,努力企圖爲和平的且局地的處理。關於平津地方對支那軍屢次之挑戰及不法行爲,而我駐屯軍爲使交通線之確保及我居留民之保護起見,始不得已亦不過出於自衛行動而已。然帝國政府夙狃於對南京政府挑戰言動之卽時停止,猶不妨害現地解決,以喚起其注意,殊南京政府不僅不聽我之勸告,且對我方益整戰備,並不顧破壞已往森嚴之軍事協定,提軍北上,威脅我支那駐屯軍,又於上海、漢口及其他等處,發兵雲集,其挑戰之態度,愈益露骨,竟敢於在上海方面向我開砲,並對帝國軍艦加以爆擊。
在支那方面,如此輕侮帝國,不法暴虐,竟至亘於全支,我居留民之生命財產,概陷於危殆,帝國最初隱忍之衷心,已達最大限度,爲膺懲支那軍之暴戾,以促南京政府之反省,今決採取斷然處置。 但因顧念東洋和平及翹望日支共存共榮之關係,帝國衷心不無遺憾,然而帝國如此存心,對於日支之提攜,庶幾尚在,今亦不過爲根絕支那排外抗日運動之再舉,同時芟除如今次事變不祥事件發生之根因,及建立日滿支三國間融和提攜之實外,並無他意,且固毫無領土的意圖者也,又爲促使支那國民抗日模樣與南京政府及國民黨之覺醒外,對無辜之一般大衆,實無何等敵意,且因尊重列國之權益,不惜爲最最善之努力,此固無待言者也」。
上述中日兩國政府聲明發表後,中、日兩國已不宣而戰,兵連禍結,其責任固全由日本負之也。
附錄第一蘆溝橋事件中日兩軍現地協定
一、第二十九軍代表,對日本軍表示遺憾之意,且處分責任者,以責任聲明,防止將來再惹起如斯事件
二、因中國軍與駐豐台日本軍過於接近,容易惹起事件,故在蘆溝橋城廓及龍王廟不駐軍,以保安隊維持治安。
三、鑒於本事件多胚胎於所謂藍衣社,共產黨及其他排日系各種團體之指導,設法取締之。
附錄第二我政府致九國公約簽字國(德蘇原非簽字國)備忘錄內容大要此次紛擾發生之際,係在七月七日夜間,其時日軍正在舉行演習,最初發生衝突之地點,係在蘆溝橋一帶,日軍在該處毫無權利足以根據。蓋一九零一年辛丑條約第九條規定,外國軍隊駐在地點,並未將蘆溝橋、宛平縣城及豐臺包括在內,日本根據此項條約而提出要求,原已不合時宜,絕無根據,且卽就辛丑條約條文而論,日本在各該地方駐紮軍隊,舉行演習,亦絕無理由,足證日軍藉詞要求在中國軍隊防地內搜尋失去之日兵一名,竟圖以強力於夜間侵入中國軍隊所駐防之宛平縣城,明知中國軍隊必加拒絕,乃故意出此,藉以發動對於華北更進一步之侵略行爲,此固對顯而易見者……現有日本飛機百餘架、陸軍約二萬名,集中平、津附近,中國當局竭盡一切方法,甚至允許雙方互相撤兵,以冀停止敵對狀態,無如每次獲得解決辦法後,類因日軍重行進攻,以致立即成爲無效……中國政府認爲此項侵略行爲,實屬破壞九國公約所規定之中國領土主權完整,倘任其發生,則足以在亞洲及全世界產生重大後果,此在中國方面現仍準備談判任何種榮譽之協定,惟中國國民政對於談判解決之基本條件,不得不加以密切控制,蓋恐嚇地方當局,促成華北分裂,原爲日本人慣用之策略,而爲世人所熟知也。
附錄第三蘆溝橋事件中日兩軍現地細目協定日本陸軍當局,於七月二十三日午後八時二十分,發表日本與冀察當局所訂現地細目協定之內容:
據華北駐屯軍之報告,關於此次華北事變,冀察當局,除承認責任者之道歉處罰外,並鑒於此次事變之原因,多胚胎於所謂藍衣社共產黨及其他抗日各種團體之指導,故已與日方協定,將來對之嚴加取締,並採取澈底對策,卽冀察方面爲實行起見,已於七月十九日,自動用書面提出左記之具體事項:
一、排除阻害中、日國交之人物。
二、澈底彈壓共產黨。
三、取締排日之各機關、各團體及其他各種運動,並認爲其原因之排日教育。
此外,冀察當局並通知日方:「此次與日軍衝突者,主要爲第三十七師,茲爲避免將來雙方間發生意外事件起見,決將該師移駐他處,昨(二十二)日午後五時以後,卽用列車逐次向南移動中」云,現駐屯軍正嚴重監視其實行。
附錄第四敵軍司令官香月清司致宋哲元之最後通牒日本駐屯軍自七月七日蘆溝橋事件發生以來,與第二十九軍訂結協定,嚴重監視實行,本日(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半,飭駐北平特務機關長松井,向第二十九軍宋軍長交如下之最後通告:「昨(二十五日)晚在廊房惹起兩軍衝突,實堪遺憾,倘貴軍仍抱有事態不擴大之意志,首應從速令佈置於蘆溝橋及八寶山附近之第三十七師,截至明(二十七)日正午止,後退於長辛店,又駐紮北平城內之第三十七師,須由北平城內撤退,迄本月二十八日正午爲止,與在西苑之第三十七師之部隊,同時由平漢路以北之地區,而移於永定河以西之地區,以後並應將是等軍隊,賡續輸送於保定方面,如未能見以上諸項之實行,則認定貴軍無誠意,屆時本軍將不得已而執行自由之行動,其因此所發生之一切責任,應由貴軍負擔矣」。
第三章 中日兩國之統帥機構
各國之統帥機構,均有平時與戰時之分,但因政體、軍制、軍備及預想敵國等之不同,故其在構成上亦鮮有相同者,茲將中日兩國之統帥機構概況,分述如左。
第一節 中國之統帥機構
第一款 平時
我國統帥機構,係依據國民政府組織法,於國民政府之下,設置軍事委員會,爲中央之最高軍事機關,代表國民政府,統率陸海空軍,執行最高統帥權。
此種最高統帥權之建立,又係根據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六十六條:「國民政府統率陸海空軍」及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對於軍事報告之決議案規定:「國軍之最高統帥權,依國民政府組織法之規定,完全統屬於國民政府,所以全國陸海空軍之建設、保持、運用及關於一切軍政與軍令之權,皆完全屬於中央最高軍事機關掌握,務求軍事絕對統一」之規定,故軍事委員會有指揮三軍之權,其組織系統如插表第一。
我國軍令、軍政、教育三者,雖然分立,但統屬於軍事委員會,而參謀本部爲陸海空軍之軍令機關,軍政部與訓練總監部爲陸軍之軍政與教育機關,海軍之軍政及教育由海軍部任之,空軍則由航空委員會任之,至參謀本部之組織系統及職掌如插表第二。
嗣以我國土地廣大,交通不便,軍隊散駐各地,爲指揮監督便利起見,爰於廣州、重慶、西安等地,設置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承委員長之意旨,分任轄區內各部隊之整編、訓練、綏靖等事宜,以爲委員長之臂助。
此外,國軍各級司令部,陸軍以軍司令部爲最高單位,下轄師(或獨立旅)司令部二至三個,師下爲旅司令部,另又設有各路總指揮部,其編組大體與軍司令部相同,惟所轄部隊之多寡,則各有不同,陸軍各部隊有因地方上之特殊情形,而受各地綏靖公署(或邊區公署)之節制指揮者。海軍以噸位無多,僅設艦隊司令部數個,直轄各艦艇。空軍則以建設伊始,僅有大隊部,下轄各中隊。
第二款 戰時
民國二十六年七月七日,日本軍閥實施武力侵華,全民奮起應戰,我政府並於八月十四日,發表實行自衛抵抗暴力之聲明,旋爲求政略與戰略之配合,乃於八月二十日,頒令成立大本營,爲最高統帥部,其下設置總機要室及第一至第六等部,分掌軍令、政略、財政、金融、經濟、宣傳、訓練等事宜,並設後方勤務部、管理部及軍法執行總監部等機構,其組織系統如插表第三。
同時最高統帥爲期作戰指揮靈活便利起見,特設戰區司令長官部數個,直隸大本營,司令長官承大元帥之命,統轄戰區內之一切軍事、政治、黨務事宜,其組織系統如插表第四,戰區司令長官部之下,又設集團軍總司令部數個,總司令承司令長官之命,僅負作戰指揮之責,其組織系統如插表第五。
至海軍各艦隊及空軍各大隊,分歸海空軍總司令部統轄,以協力陸軍之作戰,各該總司令,均直屬於大元帥。
當時,因蔣委員長未正式就大元帥職,是以指揮作戰仍用軍事委員會名義行之,故於十月間,復將大本營改爲軍事委員會,並予擴大,增設祕書廳、衛生勤務部、禁烟總會等機構,其組織系統如插表第六。 淞滬會戰中,我政府西遷,爲謀持久抗戰及適應作戰需要起見,乃於民國二十七年初,復將軍事委員會之組織,予以調整,將第一至第六等部,改爲軍令、軍政、軍訓、政治等部,並改海軍部爲海軍總司令部,另增設銓敘廳,以掌理陸海空軍之人事事宜,其修正後之組織大綱如附錄第一,組織系統如插表第七。
武漢淪陷後,重慶行都初奠,設備未周,交通通訊,至爲困難,且南北各戰區,廣袤數千里,作戰指揮,難免遲滯,最高統帥部,爲便利指揮,適應戰機,乃於民國二十七年二月中旬,設立桂林、天水兩行營,承蔣委員長之意旨,分任西南與西北方面各戰區之作戰指導,並監督其實施。計桂林行營轄第三、第四、第九各戰區,天水行營轄第一、第二、第五、第八、第十、魯蘇及冀察各戰區,至民國二十九年五月,又改爲桂林、西安兩辦公廳。是時,爲適應作戰需要,軍事委員會亦依當時狀況重加調整,除原有各部外,復增設運輸統制局、戰地黨政委員會、撫卹委員會及考核委員會等單位,各部所掌業務,間亦有改隸或擴充者,其組織大綱如附錄第二,組織系統如插表第八。
自此以後,以迄抗戰勝利止,其間我因與盟軍聯合作戰,故軍事委員會之組織依據頒行之組織大綱
第二十二條規定及配合戰況之演變,迭有變更,各機構之存廢咸視實際需要而定,然其組織則較前更爲健全完備。
組部本謀參參參副各各各級級級副祕參官書謀第一處(人事考績)
第二處(文書章制)
第三處(會計庶務)
第一處(作戰動員)
第二處(軍隊組織及教育)
第三處(鐵道交通及兵站)
第一處(作戰動員)
第二處(軍隊組織及教育)
第三處(鐵道交通及兵站)
第四處(軍機局之備各文書方票)
表參事室軍法執行總監航空委員會銓敍廳軍事參議院按術委會各戰區司令長官海軍總司令空軍總指揮後方勤務部各江防司令各防空司令各衛戍司令
第二節 日本之統帥機構
第一款 平時
日本爲君主立憲國,天皇爲國家之元首,其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天皇統率陸海空軍」,第十二條規定:「天皇釐定陸海空軍之編制及常備兵額」。由第十一條言,則統帥大權屬於天皇,除輔佐機關參與帷幄外,行政及立法機關,均不得干預。由第十二條言,編制大權,亦屬於天皇,而以陸海軍大臣任其輔弼之責。蓋編制權與統帥權之施行,稍有不同,卽編制權須受議會預算議決權之限制,統帥權則完全獨立也。
日本陸軍軍令、軍政、教育三權,由天皇統制,而以參謀總長、陸軍大臣、教育總監三者,獨立掌理職務,故有陸軍三長官之稱,陸軍人事之銓衡,尤以高級官員之去取,例由三長官會議,始能成立,但自「二二六」事變後,實行肅軍,陸軍省遂得統制人事權。
參謀本部,爲陸軍軍令機關,平時輔佐天皇,參劃軍機要務,掌理國防及用兵事宜,戰時爲構成最高統帥部幕僚之主體,其組織系統及職掌如插表第九。
日本陸海軍對立,故海軍軍令,屬於軍令部總長,軍政與教育,則屬於海軍省。
海軍軍令部在國防上之職權,與參謀本部無異,但因海陸已分,故其組織較爲簡單,其組織系統及職掌如插表第十。
空軍,則分屬於陸海軍,故在中央並無獨立之軍令機關。
日本天皇統率陸海空軍,嗣因軍事之進步與軍之擴大,故以元帥府爲其最高軍事顧問機關,以軍事參議院爲其諮詢機關及陸海軍協調與高級將領之儲備機關。 日本平時軍事機關之組織系統及其職掌如插表第十一。
此外,凡屬統帥軍機事項,不經閣議,由中央各軍事機關,直接上奏天皇者,謂之「帷幄上奏」,卽陸軍參謀總長與海軍軍令部總長等所行之上奏,如國防用兵或軍隊、艦隊之指揮命令事項,而與一般國務全然無關,亦卽陸海軍大臣,原隸屬於內閣總理大臣者,但除國務事項,如預算案及軍事報告外,其他如軍隊、艦隊之編制、管區衛戍、動員準備等,亦均直接上奏,其內閣官制第七條謂:「凡上奏之軍機、軍令事項,除以御旨交與內閣者外,其餘由陸海軍大臣向內閣總理大臣報告」。此種顯示陸海軍大臣地位之特殊,與其他大臣之不同,爲日本獨有之內閣制度。故所謂帷幄上奏,實卽賦予軍部以特權也,軍部旣有此種特權,在政治上已立於不敗之地位,故常能操縱內閣,以軍事領導政治,以致養成侵略無鑒之軍閥。
第二款 戰時
日本在戰爭初期,因未對我宣戰,故未設置大本營,天皇統帥權之施行,悉依平時之程序,迨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佔領淞滬後,鑒於我抗戰到底決心之堅定,深知戰爭非短期內所能解決,乃於十一月十七日制定公佈大本營令,設置大本營,主持侵略戰爭,其大本營令如左:
第一條:在天皇大纛之下,置最高統帥部,稱之爲大本營。
第二條:參謀總長及軍令部總長各爲其幕僚之首長,任帷幄機務之奉仕,作戰之參劃,稽於最終之目的,以圖陸海兩軍之策應與協調。
大本營專爲處理統帥事項之機構,與國務無直接關係,故內閣總理大臣以下之國務大臣,均不得爲大本營之構成員,惟陸海軍大臣以軍事行政機關長官之資格,得帶同隨員,列席大本營會議。 就觀念而言,大本營乃爲以大元帥爲首腦之一個機構,而實際上則完全爲兩個機構,蓋其大本營分爲以參謀總長爲幕僚長之陸軍部,及軍令部長爲幕僚長之海軍部等組織而成,而陸軍部與參謀本部,海軍部與軍令部,則各爲二位一體之存在,參謀本部與軍令部在平時之對立,依舊形成爲大本營內陸軍與海軍之對立,大本營並未具有綜合運用此兩部之上級機構,故其陸海軍在作戰時,僅能實施協同作戰,是以其中央統帥部每次均須釐訂陸海軍中央協定,藉以規律其策應與協同。
此外,日本在我國戰場之統帥機構,初分設華北、華中派遣軍及第二十一軍。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設中國派遣軍總司令部,以西尾壽造上將爲總司令、板垣征四郎中將爲總參謀長,並撤銷華中派遣軍,統一指揮作戰,直隸於大元帥,並監督所屬之經理及衛生事務,除大本營有特別之指示及一般作戰方略之訓令外,凡作戰計畫及其實施等,在所受方略之範圍內,完全獨立,不受其他任何之牽制,至其組織系統如插表條十二。
迨戰爭之後期,卽小磯任總理大臣時期,因政略與戰略之失調,及軍事上之失利,乃成立最高戰爭指導會議,以陸海軍首長、總理大臣及有關之國務大臣組成之,用以決定最高之政略與戰略,內閣及大本營依據其決定,予以執行,該會議遂成爲一越級機構,至民國三十四年三月,復將總理大臣列入大本營內,益求政略、戰略之協調,以挽救其日趨嚴重之危機,但已無補於事矣。
附錄第一修正軍事委員會組織大綱民國二十七年一月十七日公佈
第一條:國民政府爲戰時統轄全國軍民作戰便利起見,特設軍事委員會,直隸國民政府,並授權委員長執行國民政府組織法第三條所規定職權。
第二條:本會設委員長一人、委員七至九人,由中央政治委員會選定,由國民政府特任之。此外參謀總長、副參謀總長、軍令部、軍政部、軍訓部、政治部四部長及軍事參議院長爲當然委員。
第三條:本會之組織系統如另表。
第四條:委員長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並指揮全民,負國防之全責,各委員襄贊委員長,籌劃國防用兵之大計。
第五條:參謀總長爲委員長之幕僚長,指導本會所屬各部會廳,襄助委員長處理本會一切業務。
副參謀總長,輔助參謀總長處理本會一切業務。
第六條:軍事參議官,備委員長之諮詢。
軍事參議院爲軍事研究及建議之機關。
第七條:辦公廳掌管命令、文書之呈遞傳達及總務、警衛諸事宜。
第八條:軍令部設總務廳及第一、第二兩廳,管理左列事務:
一、國防建設、地方綏靖及陸海空軍之動員作戰。
二、後方勤務之籌畫運用。
三、情報及國際政情之蒐集整理。
四、參謀人員、陸軍大學、測量總局及駐外武官之統轄與運用。
第九條:軍政部設總務廳及軍務、軍需、兵工、軍醫等署,授理左列事項:
一、陸海軍之建設改進,人馬之維持補充,交通通訊之整備及全國總動員之籌畫。
二、陸海軍軍費、糧秣、被服、裝具、營繕及其他軍需品之籌辦分配,場廠倉庫之建設管理及民間有關工業資源之利用。
三、軍械彈藥之籌辦分配,場廠倉庫之建設管理,及民間有關工業資源之利用。
四、陸海軍之衛生保健,及衛生機關之籌畫運用。
第十條:軍訓部設總務廳及第一、第二兩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陸海軍之訓練整理,及陸海空軍之校閱。
二、軍事學校之建設改進。
第十一條:政治部設總務廳、秘書處、第一、第二、第三廳、指導委員及設計技術兩委員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陸海空軍之政治訓練。
二、國民兵軍事訓練。
三、戰地服務及民衆之組織與宣傳。
第十二條:軍法執行總監部,掌理軍隊之維持,與軍法執行事務。
第十三條:航空委員會,掌理空軍之建設、保育、訓練與指揮事務。
第十四條:銓敘廳掌理陸海空軍人事之銓衡考績與卹賞事務。
第十五條:本會各部會院廳之組織條例及內部編制另定之。
附錄第二:
修正軍事委員會組織大綱民國二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國府令行
第一條:國民政府爲鞏固全國國防,統轄全國軍民作戰,特設軍事委員會,直隸國民政府,授權委員長執行國民政府組織法第三條所規定之職權。
第二條:本會設委員長一人、委員七至九人,由國民政府特任之,此外參謀總長、副參謀總長、軍令、軍政、軍訓、政治四部長及軍事參議院長爲當然委員。
第三條:本會之組織系統如附表。(參照插表第八)
第四條:委員長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並指揮全國國民負國防之全責,各委員襄贊委員長籌劃國防用兵之大計。
第五條:參謀總長爲委員長之幕僚長,指導本會所屬各部會廳,襄助委員長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副參謀總長,輔助參謀總長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第六條:軍事參議官備委員長之諮詢
第七條:辦公廳職掌如左:
一、命令文電之承轉及總務、警衛事項。
二、各部院會廳主管業務之連繫及會議會報事項。
三、章制之審核承辦及顧問之延聘分配事項。
四、不屬於各部院會廳之軍事攸關事項。
第八條:軍令部職掌如左:
一、國防建設,國軍作戰指揮及陸海空軍之動員指導暨戰史之編纂。
二、後方勤務之籌劃運用指導。
三、情報及國際政情之蒐集整理。
四、參謀人員、陸軍大學、測量局及駐外武官、砲、工、通信各指揮部之統轄與運用。
第九條:軍政部之職掌如左:
一、陸海空軍之建設改進,人馬之維持補充,交通通信之整備及全國總動員之籌劃。
二、管區之設置,兵員之徵募編練,國民兵組織管理及役政攸關事項。
三、陸海軍軍費、糧秣、被服、裝具、營繕及其他軍需品之籌辦分配,場廠倉庫之建設管理及民間有關工業資源之利用。
四、軍械彈藥之製造籌辦分配,場廠倉庫之建設管理及民間有關工業資源之利用。
五、陸海軍之衛生、保健及衛生機關之籌劃運用。
第十條:軍訓部職掌如左:
一、全國陸軍之訓練整理校閱。
二、軍事學校之教育、建設、改進。
三、國民兵之教育、規劃、改進。
第十一條:政治部職掌如左:
一、陸海空軍之政治訓練。
二、國民兵之政治訓練及精神教育。
三、戰地服務及民衆組織之指導與宣傳。
第十二條:軍法執行總監部,掌理軍隊紀律之維持與軍法之執行事務。
第十三條:軍事參議院,掌理軍事研究及建議事項。
第十四條:航空委員會,掌理空軍之建設、保育、訓練與指揮事務,必要時得另設空軍指揮部,專任空軍作戰之指揮。
第十五條:戰地黨政委員會,掌理戰地黨政工作之設計、指導監督及考核事宜。
第十六條:運輸統制局職掌如左:
一、國內外各項公私運輸機關與運輸工具之調遣分配。
二、支配進出口貨及物資運輸之數量及程序。
三、審定有關運輸之一般設施。
四、解決有關運輸之爭議。
五、各線路工程之考核與督察。
運輸總司令部,掌管各項軍事交通運輸之實施。
第十七條:後方勤務部職掌如左:
一、關於兵站之設施。
二、關於糧彈油料等之補給運輸。
三、關於衛生之設備管理。
第十八條:海軍總司令部,掌理海軍建設、訓練與指揮事宜。
第十九條:銓敘廳掌理全國陸海空軍人事之銓衡考績與獎懲事務。
第二十條:撫卹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傷亡官兵褒揚撫卹事宜。
二、關於傷亡官兵遺族之救濟事宜。
第二十一條:本會各部院會廳組織條例及編制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及戰時所需之各種機關。
第二十三條:本大綱自核准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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