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史

第十二冊 一二八淞滬作戰三/五

第五節 停戰交涉經過

第一款 停戰協定

自民國二十年「九一八」東北事變爆發,中國卽訴諸日內瓦國際聯盟,國聯迭經會議,迄未能稍戢日本之野心,國聯諸公方在深感棘手之際,不料民國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夜,上海事件又突然爆發,中國又訴諸國聯,但國際聯盟自受理中日爭端以來,惶惶終日,始終未敢作有效制裁。 上海事變之翌日,我國政府卽訓令我國聯首席代表顏惠慶,特請國聯採用盟約第十條及第十五條,務期早日遏阻侵略行動之進展。一月二十三日,國聯理事會決定受理中國之申請,並通過德魯蒙(國聯祕書長)之提議,委託上海各國領事組織調查團,就近調查,並於二月六日及十二日先後兩次提出報告參照附錄第二。二月十二日,我方代表根據盟約第十五條第九款,請求召集國聯特別大會,處理中日糾紛,經國聯法學家研究,認爲合法,日本代表雖極力反對,理事會終於二月十九日十七時四十五分公開會議,決議於三月三日召集大會。此際,上海形勢相當緊張,國聯對日本之一意孤行,已漸趨強硬,不意三月二日我軍退守第二防線,因此日內瓦面目全非。翌日,國聯特別大會議決停戰參照附錄第八,並派調查團來滬視察。該團一行十二人(調查委員五員,隨員五員,法律專家二員),由英國李頓伯爵率領,於三月十四日抵滬,二十一日視察淞滬戰地,二十六日離滬至南京,拜謁我外交部長羅文幹及國府主席林森,洽商停戰事宜。迨四月三十日,國聯又於日內瓦舉行全體會議,議決停戰撤兵草案十四項參照附錄第十。

上海中日軍隊衝突後,友邦人士屢次進行和平運動,卒以日本毫無誠意,迄無結果。自我軍撤守第二防線,國聯於三月四日決議停戰後,日方迫於各方情勢,不得不接受勸告,於是正式停戰會議始得於三月二十四日在上海英國領事署舉行。中國首席代表爲顧維鈞氏,後改由外交次長郭泰祺擔任,另有軍事代表,淞滬警備司令戴戟,第十九路軍黃強參謀長。日本首席代表原定重光葵,臨時改由第九師團長植田謙吉代理,另有軍事代表,陸軍參謀長田代皖一郎,海軍參謀長島田繁大郎。友國方面,爲英公使藍溥森,美公使詹森,意代表齊亞諾,法公使韋理德。會議召開前,曾數度非正式會議,議定三項原則:一、中國軍隊暫時留駐現在防地。二、日本軍隊依照一定程序撤退,三、組織共同委員會監視撤兵,成立停戰草案。會議進行時逐條討論,費時甚久,更以日方臨時提出種種問題阻擾進行,會議中首先討論緒言,繼續討論第一條中國軍隊暫時留駐防地,此時日方提出便衣隊問題,要求載入停戰條約,戴戟司令當予駁斥,討論甚久,仍無結果,午後繼續討論,直至十七時仍未獲解決,遂予擱置,另討論停戰條約本文,迨議及第二條日軍撤退程序時,日本代表主張退至獅子林,我方堅決反對,並表示退席,後經友邦公使勸告,始作罷論。 三月二十五日,會議繼續進行,仍就第二條詳加討論,日首席代表植田主張以獅子林、楊行、大場至眞茹之線爲日軍退駐防線,我方代表則謂與預備會議所議定之日本撤兵原則及國聯會議決議案相背謬,又以退席表示拒絕,會場空氣頓時緊張,經友邦從中洽商與調解,日代表表示重行考慮。是日,暫行休會。二十六日會議繼續進行,第一、第二兩條獲得解決,第三條經兩小時之討論,亦告結束,此時會場空氣頓爲和緩。共同委員會之組織,除中日代表外,另有參與此次談判之四友邦,並規定雙方不得干涉撤退區域之行政。

三月二十八日,停戰會議繼續召開,將原議定之停戰條約三條修改爲五項,其內容爲:一、停止雙方軍事敵對行動。二、中國軍隊仍駐原防。三、規定日軍撤退時間及地點。四、共同委員會之組織。五、協定簽字後生效日期。英使提出新草案後,雙方意見背道而馳,一爲退駐地點,一爲退兵期限。關於日軍退駐地點,決定交由軍事分組委員會研究,大會僅討論退兵期限問題。我方首席代表郭泰祺主張日軍應在一定期限內完全撤退,恢復一月二十八日以前態勢。日方則表示第一步退至租界附近,原則上可定期限,至於第二步退出租界附近地區,則不能規定期限,須視地方情形而定,並謂日機可自由偵察我軍防線。我代表當予駁斥,侵犯我領空主權,不能接受。是日,終未獲解決,遂告休會。

三月二十九日,繼續開會,我方增強出席陣容,外交部情報司長張似旭、祕書鄧中瑩、夏奇峯及第十九路軍副官張益中等均參加會議,結果除第一條獲得通過外,餘均無進展。翌日,繼續舉行分組會議,專事討論日軍暫行退駐地點問題,日方提出四地:閘北方面,爲日本公墓至六三花園一帶;江灣方面,爲美國體育場一帶;引翔方面,爲楊樹浦及其以東遠東運動場一帶;吳淞方面,爲吳淞鎮至蘊藻濱、張華濱一帶。四處各自分立,不相連結,至於距離若干,駐兵若干,按照地圖,均有詳細規定,另要求於京滬、滬杭兩鐵路相交叉點潭子灣、叉袋角一帶駐兵,遭我方代表拒絕。 會議經旬,雖協定草案五條中,已有四條獲得通過,然根本問題——撤兵時間與地點,則尚無端緒,所謂停戰會議,仍僵持於最後關鍵。至四月二日,繼續開會,仍討論日軍撤退期限問題,分兩步討論:第一步日軍自前線撤至公共租界附近,日方代表表示於六星期內完成,我方則以三星期爲限,爾後商定折中辦法,規定停戰協定簽字後一星期內,日軍開始撤退,四星期內撤完,但日代表尚未完全同意;至於第二步,日軍自公共租界附近撤至一月二十八日以前原防,乃爲討論之焦點。日方仍以地方秩序恢復爲辭,我首席代表郭泰祺當予以駁斥,現在地方秩序已經恢復,有數端可資證明:現在各商店已完全開市,此其一;公共租界與法租界完全取消戒嚴,況上海僑民非僅日本一國,各國僑民之生命財產,卽於戰爭狀態中,我國當局仍處處加以保護,此其二;日軍撤完後,則地方秩序當加速恢復尤可想見,日本僑民如欲在中國經商,則廣告爲推廣貿易之唯一途徑,從未有以槍砲推廣銷路而能成功者,中國人民之所以反日者,自去年「九一八」起,至今年「一二八」更爲激烈,可以證明此語之不謬,此其三。日方代表均默然無語,討論至此,英使徵求日代表意見,答以請示其政府再行續商。此時,軍事分組委員會亦在開會,首先討論日方代表提出日軍撤退地點,引翔港江灣及吳淞方面均獲協議,惟閘北方面,日本公墓至六三花園一帶,以我方代表不能同意尚未決定,經雙方代表請示首席代表後,會議繼續進行,日代表稱,日軍兵馬過多,上述地區不足容納。除堅持閘北地區外,另要求將吳淞方面擴及曹家橋,我方則不同意,會議又陷僵局。中立方面則謂,日方如欲堅持閘北,則將蘊藻濱、吳淞一帶放棄。日方仍表反對,在繼續討論中,日方代表又提出我國軍隊在蘇州河以南與南市、浦東等處之防務情形,我方代表則以與停戰會議無關,不能作答。是日,會議遂以無果而終。 四月四日,停戰會議及小組會議繼續進行,首由英公使致詞略謂:中日停戰撤兵會議,自三月二十四日迄今,前後會議達十一次,時間已費去三十四小時,其結果幾等於零,蓋本會之主要問題未獲解決,故以前議決事項,亦不能循序進行,務希本日會議,對於日軍撤退問題,求得滿意解決。英使語畢,日首席代表植田首先發言,除強調撤退期限,須視日後情形而定外,又提出華軍駐防地點,與日軍撤退至爲有關,請求我方代表將蘇州河以南華軍駐防之狀況,加以說明,我首席代表郭泰祺卽據理駁覆,關於日代表要求說明蘇州河以南華軍狀況一點,不特華方代表表示反對,卽列席友邦人士亦以爲奇。蓋此項討論不涉本會議之範圍以内,須知本會議唯一使命爲停戰與撤兵,事前曾確定討論原則,不談任何其他問題,日代表此項要求,關係中國主權,華軍駐在本國領土,行動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限制,日方實無質詢之必要,何況南市華軍此次絕未參戰。爾後雙方代表相繼辯論達兩小時之久,最後英使藍溥森稱,此項問題,日方無庸顧慮,因停戰撤兵一旦實行,敵對行動卽完全停止,如果日軍發生意外,仍有共同委員會各友邦加以調查,英使語畢,各友邦公使相繼附和。至此,日代表始無疑義,繼續討論日軍撤退期限問題。我首席代表郭泰祺首先發言:日方屢次聲稱,日軍人數衆多,撤退時間不能確定,我方已作最大之讓步,須知時間問題,實爲會議之焦點,日期不能決定,本會任務卽未完成,我方如於此時簽字定約,實違反民意,且政府一再訓令,無期限之規定不得簽字,故要求日本代表從速規定撤兵時間,恢復一月二十八日以前狀況。日代表重光相繼發言:關於日軍撤退,爲避免被逼撤退,現計劃一特別辦法,自動撤退,但時間問題不能確定。雙方代表反復爭辯達時許,會場空氣異常沉寂,又陷僵局。英使起立發言:如果雙方堅持,則會議前途堪慮,務希雙方互作讓步,使會議成功,萬勿決裂爲幸。於是雙方代表相繼發言,爭論已達四小時之久,迄無結果。英公使則謂,請雙方代表各向政府請訓。我首席代表郭泰祺稱,本人不必請示,今晨尚得政府訓令,如日軍撤退期限不能獲得結果,其他問題殊難討論。日代表亦表示不待請示等語,於是遂告休會。是日十五時,軍事小組委員會討論撤兵地點問題,江灣與引翔港獲得協議,日本代表聲明放棄京滬、滬杭兩鐵路交叉點潭字灣及叉袋角一帶,但閘北及吳淞鎮兩地仍無具體決定,日方又要求包括吳淞砲台,我方堅決反對,中立委員再以各向首席代表請示,而結束會議。 四月六日,大會休會,軍事小組委員會繼續討論日軍退駐地區問題,我方代表黃強首先聲明,小組會議,迭次討論日軍撤退事宜,雙方意見迄未接近,日方對恢復一月二十八日以前原狀,屢次聲明,日軍人員過多,故於撤退時必須於租界毗連地帶劃出相當地區,暫供駐紮,以便乘輪歸國,我方一再讓步,劃定若干地區供日軍駐紮,惟時間問題必須明確規定,今特鄭重聲明,爲便利日軍撤退,我方願於租界附近暫供日軍留駐,苟無時間規定,不特中國人民均感不安,恐世人亦疑日軍有永久佔據之野心,苟無確定撤退時間,則其他問題幾等於零,故希望今日會議雙方以誠意求之,以供大會討論依據,從速規定一撤退時間,使停戰會議得以圓滿解決。中立國代表均表贊同,遂繼續討論撤兵問題。而雙方代表對撤兵地點之廣狹爭執,頗爲激烈,旋經折中研究:一、吳淞方面之撤兵區,擬定吳淞鎮、蘊藻濱、張華濱(包括張華濱車站在內)東臨黃浦江,成一半圓形地區,前次會議日方要求擴充至吳淞砲台及曹家橋均告取消。二、江灣方面,東北自殷行鎮西南臨萬國體育場,成一長圓形地區。三、閘北地區,在橫濱橋東,包括六三花園,日本公墓及天通庵車站,成一三角形地區。四、引翔港方面,東臨黃浦江、南接公共租界楊樹浦東端,包括滬江大學及引翔港鎮,成一扇形地區。幾經討論,終獲協議。但我方代表鄭重聲明,如日軍撤退期限未定,則此次協議亦作無效,爲便於爾後詳細討論起見,並定於七月十四日各代表親往實地視察。 四月七日十時,停戰會議繼續舉行,首先由軍事小組委員會代表報告四月六日協議事項,旋卽退席,前往撤退地區視察。會議仍繼續進行,日首席代表植田又提出蘇州河及浦東一帶華軍駐防問題,日本根據停戰協定第一條,須包括停止兩軍一切敵對行動,須明瞭蘇州河以南及浦東一帶之駐軍狀況,及中國領土內之軍事行動,堅持要求我方予以說明。我首席代表郭泰祺當卽堅決聲明,當上次會議時,中國已予說明中國軍隊之應戰純屬自衛,以上兩地未受日軍攻擊,中國軍隊亦未利用此地進攻日軍,矧現在爲停戰撤兵期間,在協定原則上,初無討論此項問題之規定,就中國主權而言,外人不得過問中國軍隊在中國境內之行動,實超出協定原則,不必多作無謂之討論。如此相互聲辯,爲時甚久,日代表措詞嚴厲,我代表堅強反對,中立代表恐會議決裂,乃向我代表婉勸,謂蘇州河南與浦東一帶,中國本無駐兵,無妨加以說明,俾祛日方之疑。郭泰祺首席代表則謂事關我國主權,仍表示拒絕,並重複聲明,現在是停戰撤兵會議,絕非戰爭準備會議,假如日軍撤退時期發生意外事件,仍有各友邦加以證明。此時,日方代表乃謂華方代表如果不說明蘇州河以南及浦東之情況,雖日軍誠意撤退,仍不能達成停戰之目的。我首席代表郭泰祺卽予駁斥,欲達停戰目的,日軍須恢復一月二十八日以前狀態,中國此次參加會議完全根據國聯議決案,與中日雙方之停戰協定,須知停戰與撤兵完全相互而行,停戰旣已獲得協議,重要問題當在撤兵,在協定第三條內已有明確規定,日軍須撤退至一月二十八日以前之原防,當時中國應日方屢次要求,因人數過多,暫時駐紮於租界附近,今日方代表毫無誠意,擬且節外生枝,而於撤兵談判迄無明確答覆,責由誰負,有目共睹。此時日方代表乃自動表示,願將蘇州河以南及浦東駐軍問題交由軍事小組委員會討論,各友邦代表均表同意,我方代表當卽聲稱,根據原則與事實,此項問題實無討論餘地,然爲遵重各友邦公意,亦予贊同。至此,會議乃告結束。 是日十五時復會後,繼續討論撤兵問題。日代表首先發言,當前次會議時,日代表提出自動撤退辦法,爭執甚烈,未獲協議,旋由英使調解,雙方代表各請示本國政府後再行討論。我首席代表郭泰祺當即答稱,中國政府以爲「視地方情形,僑民安全」兩語,涉及政治問題,當預備會議時,雙方代表均同意不談任何政治問題,故此次會議祇須規定日軍完全撤退之時期,便告圓滿。日方代表則謂此次日本出兵爲保護僑民,如不能達成保僑目的,則日軍殊難撤退。雙方代表堅持不讓,會議又陷破裂之境地。英使藍溥森深感停戰會議功敗垂成,經與中立國代表洽商後,當即宣稱,此次停戰會議爲全世界所屬目,切勿陷於僵局,此際有三項辦法:一、在日方聲明書內規定一完全撤退之日期。二、華方暫時接受此項聲明,而加以保留。三、會議破裂,卽行散會。英使聲明完畢後,續向中日代表積極斡旋。我方代表郭泰祺相繼發言,此次停戰會議係根據國聯決議案而召開,現日方不撤兵應將此次會議經過詳細報告國聯大會。郭氏語畢,全室默然無聲,爾後雖經中立代表從中斡旋,迄六時許,仍無進展,英使又提出折衷辦法三項:一、日方發一單獨宣言,日軍期望於六個月內,戰地秩序恢復至確保安全之時,完全撤退。二、中日共同宣言附加華方聲明,非至日軍完全撤退中國,認爲本協定尚未履行。三、華方發表單獨宣言,非至日軍完全撤退至公共租界及虹口地區,中國認爲國聯決議案之精神及本協定尚未履行。以上三項調解辦法,雙方代表各請示其政府後,再行討論。是日,會議至此而告結束。

四月八日,停戰會議休會,軍事小組委員會討論大會交下撤退地區案,開會後,日代表又提出蘇州河以南及浦東之華軍駐防情形,遭我方拒絕,遂予擱置,旋卽討論日軍暫駐地區問題:一、吳淞方面,於蘊藻濱北岸縱橫各二千公尺,南至外馬路附近,西至康家行及北泗塘河,北達印家宅、孫家樓,東至黃浦江畔,但吳淞鎮、淞滬鐵路、同濟大學、中大醫學院、中國公學等處,日軍均不得駐屯,其週圍邊界,則以附近小河爲天然界線。二、江灣方面,以淞滬鐵路以東之跑馬廳及殷行鄉屬之,其週圍亦以小河爲界。三,引翔港方面,自引翔港西北至軍工路之一部,但滬江大學則不在此限。四、閘北方面,爲六三花園、日本公墓一帶,西以橫濱東以淞滬鐵路爲界。吳淞方面,已經各代表親赴視察,規定較詳,因此爭論亦久,其餘三地均未決定,俟十一日視察後再行討論。 四月九日,停戰會議原定於十五時舉行,嗣以日軍完全撤退期限問題未獲協議,英公使爲明瞭中日兩政府訓令真相,仍作會外接洽,而雙方代表亦分訪英、美公使,積極從事外交活動,迨十七時,始於英領使署正式開會,根據中日兩政府訓令,繼續討論日軍完全撤退期限問題。日代表卽說明其政府訓令,對折衷辦法第一條可以接受,須經修改,我代表則謂三項辦法均須修改,否則均難接受。同時軍事小組會議日方代表仍堅持蘇州河以南及浦東華軍不得駐留,至是會議益趨惡化。十至十二日雖仍舉行小組會議,終因大會不能召開,故形同延岩。至是,中日停戰會議完全步入停頓狀態。

於九日晚散會後,我代表澈夜草就會議經過報告,電請政府轉飭國聯我首席代表顏惠慶,請國聯行政院召集十九人委員會,請求根據國聯約章及決議案,促日本開誠談判,確定撤兵期限。十六日,委員會召開,經三日祕密會議,於十九日通過決議草案十四條。嗣以第十一條混合委員會職權之規定,日代表聲稱侵犯日皇統帥權,有違其憲法,堅決反對,經提出折衷辦法,將國聯決議案之權力,略事縮減,當投票之際,日本棄權,予以默認。迨四月三十日,國際大會公開召集,將修正草案參照附錄第十一致通過,於是停戰會議又有在滬重開之傳說。此際,日使重光葵遇刺受傷。參照附錄第十一我首席代表郭泰祺被毆入院參照附錄第十二,咸認停戰會議將再遭挫折。日外相芳澤訓令重光葵停戰會議不以炸彈案而停頓,大會卒於五月五日上午重行召開,我首席代表郭泰祺未能出席,由我外交部情報司長張似旭代理,日首席代表植田亦未參加,由其陸軍參謀長田代皖一郎代理,日使重光葵亦未與會,其餘代表均按時出席,首由軍事小組中立國代表桑海爾報告小組會議討論情形,並經雙方代表同意,繼由英使藍溥森致詞,除對雙方首席代表及日使重光葵因傷不能出席殊表遺憾外,並感謝雙方代表能開誠合作,達成停戰協議,殊覺榮幸。旋由大會祕書包克本宣讀中日停戰協定條文如左: 第一條中國及日本當局旣經下令停戰,茲經雙方協定,自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確定停戰,雙方軍隊盡其力之所及,在上海週圍停止一切戰鬥行爲,關於停戰情形遇有疑問時,則由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條中國軍隊在本協定內,上海附近常態恢復其辦法未決定以前,留駐其現在位置,此項地位,在本協定附件第一號列明之。

第三條日本軍隊應撤退至公共租界及虹口方面之越界築路,一如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變以前之原狀,但鑒於須待容納之日本軍隊之人數,有若干部隊可暫時駐紮於上述地區之毗連地點,此項地點在本協定附件第二號內列明之。

第四條爲證明雙方撤退起見,設立共同委員會,列入與會友邦代表爲委員,該委員會並協助佈置撤退之日本軍隊,與接管之中國警察間之移交事宜,以便日本軍隊撤退時,中國警察立即接管,該委員會之組織及其辦事程序,在本協定附件第三號內訂明之。

第五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本協定用中、日、英三國文字繕成,如意義發生疑義時,或中、日、英文間發生有不同意義時,應以英文本爲準。

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訂於上海,中國代表簽署,日本代表簽署,見證人(依據國際聯合會大會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三月四日決議案,協助談判之友邦代表)簽署,其協定附件如次:

附件第一號:本協定第二條所規定之中國軍隊地區如下:

參照上海區郵政地圖(比例尺十五萬分之一)由安亭鎮正南蘇州河北岸之一點起,向北延長,治安亭鎮東最近小濱之西岸至望仙橋,由此北過小濱,至沙頭東四公里之一點,再由此西北上至揚子江邊之滸浦口,並包括滸浦口在內,關於此項地區遇有疑問發生時,經共同委員會之請求,由該會委員之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

附件第二號:本協定第三條所規定之地點如下:參照插圖第六此項地點,參照附圖甲、乙、丙、丁四個區域,但於甲地區內吳淞鎮不得駐兵,日方不得干涉淞滬鐵路及該路工廠之運用;在乙區內,萬國體育場東北約一英里許之上海公墓,不在日軍暫駐地點之內;在丙區內曹家寨及三友織布廠不得駐兵;丁區包括日人公墓在內;關於此項地點,遇有疑問發生時,經共同委員會之請求,由該委員會之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日本軍隊向上列地點撤退,於本協定生效後一星期內開始,並於開始撤退起,四星期內撤完。依照第四條所設之共同委員會,對於撤退時不能移去之殘疾病人,或受傷牲畜,採取必要辦法,以資照料,並辦理其日後之撤退事宜,此項人畜連同必需之醫藥人員,得遺留原地,由中國當局給予保護。

附件第三號:共同委員會以委員十二人組成之,中日兩政府依據國際聯合會大會三月四日決議案協助談判之。與會友邦代表卽英、美、法、義各駐華外交代表,各派文武官吏代表各一人爲委員,該委員會依照委員會之決定,得隨時聘請必要之助理員。所有關於程序事宜,由委員會斟酌辦理,該委員會之決定,以過半數行之,主席有投票取決權。主席由委員會內與會友邦代表選舉之,委員會依照其決定,以其認爲最善之方法,監視本協定第一、第二、第三各條之履行,並對於履行上述各條之規定,有任何疏懈時,有促使注意之權。

大會祕書包克本宣讀協定條文完畢後,雙方代表均無異議,卽舉行簽字手續,繼由雙方代理首席代表致謝,中立國代表致答謝詞,爾後分至福民醫院及宏恩醫院補行簽字。我方代理首席代表張似旭起立聲明,關於第二條「雙方了解本協定,對於中國軍隊在其領土內之調動,並不含有任何限制」,又第三條「雙方了解按照第三條日軍暫駐區域內之市行政權,包括警權在內,仍由中國當局行使之,日軍之暫用該項地點,對於上海市政府之工作不得有任何妨害等語」,於是停戰會議遂圓滿完成。 自停戰協定簽字後,傳聞另附密約,以致全國人心浮動,行政院特於五月九日發表聲明:「關於淞滬停戰協定經過條文,內容已經在中央日報和其他各報披露,而且外交部發表一篇宣言,說得極其明白,諒各位都已見到,現在再將其中最重要的兩點加以說明:一、此協定是否包含有政治的意味在內;二、此協定是否與東北問題分開,此次停戰協定如果含有政治意味,即所謂以政治條件來交換日本撤兵,那必定生出喪權辱國的危險來,政府絕對不肯做的,因此,此次協定沒有政治意味在內。關於第二點,若我們祇希望解決上海問題,而把東北問題擱置,那是一樣的喪權辱國,政府亦絕對不肯做,我們認爲上海停戰會議,只是解決東北問題的一個步驟。上海有些人說,中國是整個的,爲什麼上海停戰撤兵?

而東北卻不停戰撤兵?須知中國並沒有和日本宣戰,如果正式宣戰,當然一起停戰,一起撤兵。此次政府的政策是一面抵抗,一面交涉,所以無論那一地方,如日本來攻擊,我們就抵抗,如日本停止攻擊,我們便罷手,只要停戰撤兵協定不含有政治條件,則淞滬之停戰撤兵,與東北之繼續抵抗是可以同時並行的。政治意味的會議,必須將中日整個的問題,尤其是根本問題,即東北問題提出解決,絕對不是解決了上海問題,便將東北問題置之不顧。這兩個要點已經清楚,則可以知道此次協定的成立,不是我們滿意的成功,最後的成功和最後的目的,但亦不是喪權辱國的契約。至於東北問題,如何纔能解決,政府仍本着一面抵抗,一面交涉的政策去進行,關於這一點與五九國恥有同樣的感想,五九國恥至今尚未洗雪,九一八以來的東北問題,至今尚未解決,政府決不因此次協定成立而放鬆,並且加倍努力去奮鬥。軍事外交關係,固然重要,而內政更屬重要,因爲外交取決於軍事,而軍事取決於經濟、文化和各種科學的組織與設備,而經濟文化和各種科學的組織與設備,又取決於內政的修明,故內政不修明,則經濟文化和各種科學的組織與設備,無法進行,軍事外交亦將失去其後盾。自「一二八」以來,與蔣介石同志商量,關於內政問題,雖有應加改革的地方,爲顧全各方面的事實,故採取柔和政策,因此有事要做而不能做,爲求大家團結一致,共赴國難,雖有不滿,仍是柔和的進行。柔和政策與內政修明,當然是矛盾的,如取堅強政策,則使團結分散。總而言之,現在這個時局,我們決不敢放鬆,曾於國難會議說過,政府對目前的難局,確是一個最低限度,在最低限度以上,我們可以忍受,在最低限度以下,我們非抵抗不可。二月二十日,日本所提的哀的美敦書,我們絕對不接受,而簽訂此次停戰撤兵協定,就是爲此。現在我們簽訂淞滬停戰撤兵協定,只是解決東北問題的一個步驟,不能說是已走上和平之路,以後還是要去犧牲奮鬥,並是始終如一,一天天加緊起來」。

第二款 被佔領區之接管

根據停戰協定第四條,爲證明雙方撤退起見,設立共同委員會,協助撤退日本軍隊及中國警察接管事宜。該委員會於五月六日成立,除中國委員俞鴻鈞、溫應星,日本委員岡崎勝男、原田熊吉外,另有英國壁約翰、桑海爾,美國克銀漢、屈蘭達,法國梅禮靄、龐乃維泰,意國羅斯、法蘭梯尼等委員,並公推克銀漢爲主席,聘英領署朗格爲祕書。同時,我方成立接管委員會,以殷汝耕爲主任,溫應星、郭德華、韓德勤、朱錫白等人爲委員,並於五月六日開始工作。

五月六日,日軍開始撤退,接管委員會於五月九日起,陸續接管瀏河鎮、嘉定、南翔、寶山、大場、廟行、閘北、吳淞鎮、江灣鎮等區域,至五月二十八日,連同日軍暫駐地區甲乙丙三區,已由接管委員會接管,恢復警權。日陸軍於五月底悉數返國,但少數海軍陸戰隊仍留駐甲區內之華豐紗廠,丙區內之公大紗廠,以及丁區全部稽延不撤,原定接管程序,因以停頓。接管委員會與共同委員會我方委員,分別向日方委員及海軍當局迭次據理交涉,催其撤退,直至六月十七日,沙涇港以西始得接管,而丁區撤兵問題,仍藉故延宕,幾經磋商,至七月六日始先將吳淞甲區華豐紗廠之陸戰隊撤退,丁區仍無撤退跡象,嗣後我方擬提出共同委員會集議解決,日方已知不能再延,乃決定於七月十七日將丁區駐軍撤退,同時由我方派警接管,至此接管委員會之任務遂告完成。現將各地接管情形,分別加以敘述: 五月六日,嘉定、南翔、羅店、瀏河四處日軍已陸續撤退,我方指派嘉定縣長潘忠甲接收嘉定縣,嘉定公安局長沈子雲接管南翔,太倉第二區區長錢謹槃接收瀏河,寶山縣長孫熙文接收羅店,於五月八日分赴各地區辦理接收事宜。

五月九日八時許,瀏河方面之日軍約步兵一大隊分別撤退,事先接管瀏河區之太倉第二區長錢謹槃於八日偕同譯員至瀏河,晤日方警備隊長石川洽商接防事宜,結果頗爲順利,我方保安警察開到後,日軍完全撤退,被日軍非法佔據之民房及器具等,日方造具清册點交錢謹槃區長接管。

五月十日十三時許,寶山縣長孫熙文偕同接收專員等到達羅店,該地日軍第九師團第二大隊三百餘人,卡車二十餘輛,向大場方面撤退,孫熙文縣長及英、美、法等共同委員率領江蘇公安局警察第三大隊一百五十餘人,實行接收。又二十三時,嘉定縣長潘忠甲率同警察三百餘人到達嘉定,與日軍接洽接收事宜,於翌日三時許接收完畢,當卽發出佈告,仰各避難人民遷回原住地,安居樂業。當十日上午寶山縣長孫熙文接收羅店之際,嘉定公安局長沈子雲到達南翔,與日軍警備隊長宮村接洽妥善後,該地由我方接收。

閘北爲日軍最初攻擊之目標,經我軍奮勇抗拒,敵軍一再挫敗,憤無所洩,連日以重砲轟擊,所受損失之慘重,實難統計,僅就商務印書館一家而論,爲數已達一千六百餘萬元之巨,房屋財產,儘爲瓦礫,居民死於槍砲者更難勝數。報紙有云:閘北一帶,經兩軍月餘之對壘,與敵機之轟炸,繁盛市街已成瓦礫,電線與水管均已斷裂,入晚竟成黑暗世界,積屍遍地,白骨成堆,燐火閃爍,直同鬼域,該區之慘狀不言而喻。 五月十六日七時許,恆豐橋鐵門洞開,來往行人已絡繹不絕,橋南有西捕數人,橋北有日軍十餘人,對行人仍施檢查。七時四十五分,接收委員公安局及新聞記者分乘汽車三輛爲前導,北平保安隊約三百餘人隨其後,旋公安局督察龔璽揆,祕書殷體新、大隊長黃明及所長韓鐵仙等四人,驅車至新民路日軍憲兵第五大隊部辦理接收事宜。此時,公安局長溫應星偕同各中立國共同委員到達,旋卽巡視新民路、烏鎮路、恆豐路、光復路、廣肇路、恆通路、金陵路、康吉路而至麥根路,再經大統路、共和路而返囘日軍憲兵司令部。此時,移交手續辦理完竣,日軍大佐山板致詞後,卽行離去,於是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重懸於各戶門首,隨風飄蕩。

五月十六日十一時許,我方特派員陶孝潔偕同寶山縣第二區區長陸鳳薄等到達大場寶華寺,與日軍隊長杏賢一面洽日軍撤退後我方接收事宜,翌日九時許,該員等率同首都保安隊一百五十餘人,前往大場接收,日軍隊長杏賢一當卽向我方代表陶孝潔提出異議:首都保安隊與協定條文不符,協定規定由特別警察接管撤退區域,所謂特別警察係指北平警察而言,今接防者爲首都警察,殊覺違背協定。經我方特派員陶孝潔再三解釋,及共同委員會英國委員竭力斡旋,杏賢一誤會始解。日方備有接管文書三份,經雙方代表加印後,共飲香檳酒並攝影留作紀念。日軍於十三時許完全撤離,於是大場鎮重見我國旗飄揚。

江灣一帶,此次砲火最劇烈,兩軍生死搏鬥匝月,民房被毀不可勝數,著名大學被毀無餘,實是空前浩刼,據時事新報云:該鎮已成一片焦土,瓦礫成堆,屍橫遍野,掩埋乏人,氣息僅屬鋒鏑餘生,又蜷伏牀下,仍侷促不敢稍動,恐利器臨頭,而枵腹索居,雖幸免於兵燹,亦難免爲餓殍,該鎮跑馬廳死馬累累,被毀日本旗幟觸目皆是,淒涼景象,實非言語可以形容。 五月十九日九時,我接管委員會接管江灣、彭浦兩鎮人員,計有市公安局第五區第五所所長戴鴻恩,特派員梁扶初等十二員,多數爲教育界人士,於西愛威斯路聯社集合完畢後,分乘汽車向江灣前進,首由戴鴻恩偕同梁扶初、李盛鈞到達文化路文化學院日軍司令部,與赤澤少佐接洽接收事宜,其他人員分赴見科、陶灣、中山、虬江、麥村等小學及各大學與中學,迨十時許,共同委員溫應星偕同各中立國代表六人到達,經雙方代表及中立國人員簽名蓋章後,飲香檳酒而散,日軍最後一批亦於此時撤退,該鎮主權重歸我國。

彭浦鎮位置於大場之南,該地駐有日軍百餘人,於五月初卽行撤退,但未向共同委員會報告轉知我方接收,首都保安隊第一總隊長獲悉後,當卽通知接管委員會,十九日十一時許,接管委員會市政委員凌志斌會同戴鴻恩前往接收,爾後交由彭浦區保衛團長周步濂,市政辦事處趙文修、張仲祥。共同委員當卽議訂聯防辦法五項,佈告週知:一、十九日二十時以後,禁止交通,以防匪徒混入。二、警隊巡邏由保衛團協助,以資增強警力。三、閘北一部未接管前,市公安局口令無從領取,擬自編應用。四、警區原屬第四區,現南部尚未接管,交通阻隔,故公安事宜暫由第五區第五所兼領,由保衛團協助。五、協助市公安局清查戶口。

日軍到達眞茹後,其便衣隊利用漢奸流氓三百餘人,分途向四郊搜刮,各村富戶被刼一空,金利宅及東望港兩處更爲慘重,婦女之稍具姿色者,無一倖免,四郊遭火焚燒者,有四十餘處之多。

五月二十三日,接收眞茹人員,計陶孝潔、梁扶初等十九員,多數爲各機關及公司代表,於接管委員會集合後,向眞茹前進,八時三十分到達新木橋日軍大隊部,首先與該大隊長井上三一接洽,繼由日方副官山川吉春引導我方接收人員,從事視察,北平警察二十餘人佈置崗位,十時許,辦理交接手續,進行極爲順利,旋由雙方代表及中立國代表簽名蓋章後,日軍全部撤退,該地治安全由我方負責。 閘北區八字橋兩軍相持月餘,周圍數十里幾無一完整房舍,斷垣殘磚堆積如阜,另有牆壁烟卤等遭槍彈洞穿,密如蜂窠,悽慘之狀,不言而喻。

五月二十三日十一時許,眞茹接管完畢後,我方特派員陶孝潔、查南強、李盛鈞等三人卽由眞茹逕往閘北,先至中興路安徽中學日海軍陸戰隊第一大隊部,與其大隊長森可允商洽接收事宜,迨十三時四十分,我方接收人員黃明等九員率同北平警察二百餘人到達閘北,共同委員會中、日、英、美、意各國委員相繼抵達安徽中學,辦理接管手續,該地情形特殊,與日軍暫時駐留地區相毗連,爲防止意外,共同委員相繼研究地圖,詳細規定日軍撤退地區界線,爾後分乘汽車至橫濱路日軍撤退暫留地區交界處視察,於十五時許始告完成。

吳淞爲我要塞區,自一月二十八日敵軍於閘北慘敗後,卽以兵艦數十艘,飛機數十架,協力陸軍數度偷渡蘊藻濱猛攻,激戰月餘,遍地血跡斑斑,觸目瘡痍悽慘,繁榮市場變爲焦土,沃野千里變爲荒涼,華美高廈盡成瓦礫,同濟大學淪於刼運,昔日華舍,今日廢墟,獅子林砲台更不忍睹,全部要塞砲盡成廢鐵,營房百餘間完全倒坍,哀我國防,不知何日方能恢復。

五月二十四日十一時許,我方代表施澤率同接收人員十餘人,警察四十餘人到達獅子林砲台,與日方代表蓮花少佐會晤辦理交接手續,翌日九時,我方接管委員會特派員殷體新、李盛鈞、陶孝潔、梁扶初與接收人員等十一員,於西愛威斯路接管委員會集合後,分乘汽車向吳淞方面前進,十時許,抵達蘊藻濱橋,然後分途前進,接收吳淞要塞者,向水產學校方面前進,接收警備事宜者,折向西行,入華豐紗廠,與日方吳淞守備大隊長時澤直義接洽,迨十二時許,共同委員(含中立國委員)到達後,旋卽完成接收手續。接收要塞人員於十一時許到達水產學校,與日軍吉留芳行少佐接洽,旋發生誤會,謂我方接收要塞之趙勁柏、陳文正(該兩員爲吳淞砲台台長)與原定人員不符,竟拒絕移交,經我方特派員陶孝潔及梁扶初多方解釋,終不見效,於是重返華豐紗廠與時澤直義大隊長洽商,始得解決。旋我方接收人員率領警察百五十人到達要塞,十三時許,接收完畢。該地爲日軍佔領達八星期之久,今日重見我國旗飄揚,但張華濱車廠與吳淞兩路局機廠,迨是月二十九、三十兩日始重歸我有。 寶山被日軍攻佔後,富紳逃避,敵欲組織傀儡政府而不可能,因此羞惱成怒,變本加厲,強佔民房,搜刮財物,竟以桌櫈等物充燃料,全城婦女多被蹂躪,男子則任其侮辱,輕則拳擊,重則以刺刀穿胸,掙扎呼號之聲,時有所聞,迨接收時,幾家室全空。

五月二十五日九時許,上海區特派員霍實與寶山縣長孫熙文等五員於羅店集會後,率同首都保安隊及江蘇省公路局警察各一隊,分乘汽車向寶山前進,於十時許到達三官堂會晤日軍步兵第六聯隊長蓮花豐吉,接洽日軍撤退及我方接收事宜,迨十一時許,共同委員會中日雙方委員及中立國委員等六人相偕到達,日方蓮花豐吉當即以移交清册交各委員審查,旋經雙方代表簽名蓋章,握手而別,日軍於二十三時許完全撤離,縣政府大門首懸國旗,人民感慨萬端。

另由日軍代表要求我方接收者,爲三官堂火藥庫。寶山交接手續辦妥後,孫熙文縣長偕同公安科高希天科長前往察勘,該火藥庫空空如也,週圍牆垣彈痕累累,地上深坑五六處,均積水盈盈,庫房十餘間,雖損壞較少,室中空無一物,其辦公室與衛兵室均被炸毀,庫前橋樑亦不能通行,身臨其境,舉目四矚,創痕斑斑,悲慘悽涼,實日軍侵略之所致也。

六月十七日九時許,接收淞滬鐵路以東地區人員,計公安局滬北辦事處主任黃明,與接管委員查南強等十人,於西愛咸斯路集議後,率同北平警察三百餘人分途出發,黃明、查南強等五人逕赴江灣路日海軍陸戰隊司令部接洽,由日軍大尉大沼富男接待,迨十時許,共同委員六人亦相繼到達,日方代表卽以移交清册交付審查,我方代表以其第三條列有損失賠償事項,係屬政治問題要求修改,經共同委員再三解釋,日方始予修正,旋卽完成接管手續,雙方代表先後致詞而散,其他警備之接管,分由第五區第 一、二、三各分所長率同平警八十餘人分頭進行,極爲順利,均於十二時完成任務,旋卽國旗飄揚於街頭,民衆燃放爆竹以示歡迎。

最後接管區爲日軍暫駐之丁區,東起沙涇,沿淞滬鐵路至橫濱橋、八字橋、溪家橋沿新市路而折返沙涇。七月十七日十時,我方接管委員龔璽揆、殷體新、何以鳴、靳鞏、劉漁門等,由聯社出發,於十時十五分到達北四川路日海軍陸戰隊司令部,首與松板接洽,爾後由其第三大隊長大沼及參謀樋口爲前導,視察丁區,十二時許到達八字橋,結束視察,旋中日雙方代表及共同委員會英、法、美、意共同委員,於虹口日軍司令部舉行交接儀式,我方保安隊三百餘人,卽分別佈崗,衛生局醫士予來往行人注射防疫針。至此,日軍佔領地區全部歸還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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