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史

第九十九冊 受降二/五

第一節 受降經過

第一款 受降前敵軍全般態勢

(參照插圖第一、插表第一)

敵軍於受降前,駐華最高指揮官爲岡村寧次,其所轄兵力,在華北約三十萬人,在武漢之第六方面軍約三十五萬人,在京滬一帶之第六、第十三軍、共約三十四萬人,在廣東之第二十三軍約十萬人,以上四個地區,連作戰地區內之航空部隊,共約一百零九萬人。洽降時,遵我指示加入臺灣第十方面軍約十七萬人,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之第三十八軍約三萬人,總計約一百三十萬人。加之敵僑、朝鮮人、及臺灣同胞合計爲二百十三萬八千三百五十三人。計分:

一、日俘一百二十五萬五千人。

二、日僑七十八萬四千九百七十四人。

三、朝鮮人五萬六千六百六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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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灣同胞四萬一千七百十四人。

受降時,敵軍指揮機關,計有總司令部一、方面軍三、軍十、師團三十六、(內有戰車師團一、飛行師團二)獨立旅團四十一(內有騎兵旅團一)、獨立警(守)備隊及支隊二十、海軍特別根據地及陸戰隊六,其投降之指揮機關及兵力部署,參照插表第一。

當敵軍侵入我國時,利用我國不肖之徒,成立所謂「僞軍」,數目龐大,據岡村寧次報告如左:

一、屬於南京僞國民政府者,十五個軍五十二個師、九個旅、及特種兵,共二十八萬二千餘人,槍十六萬八千枝。

二、屬於北平僞華北政委會者,十三個集團軍(略同旅)、及砲、工兵,共約五萬五千餘人,槍四萬四千餘枝。

三、屬於僞蒙軍者,九個師及直屬部隊,共約一萬四千餘人。

以上合計約三十五萬餘人,槍二十一萬餘枝。但據軍事委員會宣導組及各戰區報告,綜計當時僞軍爲二十四個軍、六十四個師、十三個旅、及其他一百三十四個小單位,共計六十八萬三千五百六十九人,槍三十五萬七千二百五十四枝。較岡村寧次呈報多出三十三萬零三百二十五人,槍十四萬三千九百十八枝。

第二款 受降前我軍之準備

第一項 敵軍之洽降

日本政府於三十四年八月十日照會接受波茨坦宣言各項規定,經瑞士、瑞典分致中、美、英、蘇四國政府,十一日,由美國務卿貝爾納斯代表四國政府名義答復允准,日本政府再請瑞士、瑞典分轉照會,十五日七時,我國民政府外交部接獲該項照會謂:「一、關於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各項規定事,天皇陛下業已頒佈勅令。二、天皇陛下準備授權並保證日本政府及日本大本營簽訂實行波茨坦宣言各項規定之必需條件,天皇陛下並準備對日本所有陸海空軍當局及其各地受其管轄之所有部隊,停止積極行動,交出軍械,並頒發盟軍統帥部所需執行上述條件之各項命令。 蔣委員長接准上項照會,當卽對南京敵軍駐華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大將,發出招降電令,指示投降六項原則:「一、日本政府已正式宣佈無條件投降。二、該指揮官應卽通令所屬日軍,停止一切軍事行動,並派代表至玉山,接受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之命令。三,軍事行動停止後,日軍可暫保有其武裝及裝備,持現有態勢,並維持所在地之秩序及交通,聽候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之命令,四,所有飛機及船艦,停留現在地,但長江內之船艦,應集中宜昌、沙市。五、不得破壞任何設備及物資。六、以上各項命令之執行,該指揮官及所屬官員均應負個人之責任,並迅速答覆」。至十七日十七時三十二分,接獲岡村寧次覆電,允派今井總參謀副長、橋島參謀二人,率同隨員三人,準於八月十八日乘機飛杭州候命,再飛玉山,並請咨照玉山飛機場,派員接見照料。嗣因天雨,玉山機場損壞,不能使用,改爲湖南芷江機場。十八日,再電岡村寧次,其要旨爲:日本投降代表,應於八月二十一日來芷江,今井總參謀副長須隨帶駐中國、臺灣、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所有日軍之戰鬥序列,兵力位置及指揮區分系統等表册,並規定代表乘機之航線、起降機場、同機人數、雲層高度、標準時間、特定標誌、地面連絡、氣候預防、以及盟機迎護、着陸順序等。十九日二十一時,岡村寧次覆電遵照辦理。

蔣委員長接岡村寧次覆電後,卽召見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面示受降一切機宜。並經以未嘯亥令一亨電規定其任務:「一、承本委員長之命,處理在中國戰區內之全部敵軍投降事宜。二、指導各戰區、各方面軍、分區分期辦理一切接受敵軍投降之實施事宜。三、秉承本委員長之意旨,對中國戰區內之敵軍最高指揮官發佈一切命令。四、秉承本委員長之指示,與中國戰區美軍人員密切合作,辦理美軍佔領區、盟軍聯合佔領區、交防接防敵軍投降後之處置。五、收復區內難民救濟、交通、通信、運輸之恢復諸事宜。六、指導各戰區、各方面軍、分區分期辦理接收僞軍投誠、編遣及勦辦不聽命令之僞軍事宜。七、負責迅速處置南京僞組織政府,恢復南京及其附近之秩序,敬待國民政府還都。八、辦理接收敵軍投降期間,秉承本委員長之指示,調動部隊,佔領中國戰區內各軍事、政治、經濟、交通要點及要港,構成處理敵軍及恢復全般秩序之有利態勢。九、對於非經政府指定之受降部隊,如有擅自接受敵軍投降,企圖擾亂我受降計畫者,得呈請本委員長下令懲罰之。十、敵軍應對本委員長所指定之部隊投降,如對非指定之部隊而擅自向其投降或讓防,或於投降期間,不遵我軍命令實施者,得由陸軍總司令下令武力制裁之,並對不遵命令之敵部隊長、或敵軍最高指揮官,直接予以處置。十一、指導監督並得全權處理收復區內一切黨政各事項。十二、指揮各戰區所有向收復區挺進及原在收復區各部隊,但各戰區在後方留防部隊,仍歸各戰區秉承本會之指示指揮之。又陸軍總司令部、各戰區下達之重要命令、及戰區遵辦情形,除報陸軍總部外,均應分別呈報本軍事委員會備查,本會對陸軍總部、各戰區下發之命令,亦視必要同時分令之。 八月二十日午後,何總司令率陸軍總部參謀長蕭毅肅等三十餘人,由重慶飛往芷江,二十一日上午,日軍投降代表到達芷江。何總司令卽以未馬午電呈蔣委員長:「日本軍投降代表駐華日軍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之總參謀副長陸軍少將今井武夫、率參謀陸軍中佐橋島芳雄、少佐前川國雄、翻譯木村辰男、暨飛行員少佐杜原喜八、准尉久保善輔、小八重正里、僱員中川正治等八員,遵照我軍規定時間,於八月二十一日十一時,由盟方戰鬥機羣掩護到達芷江」,並於當日十五時,派陸軍總部參謀長蕭毅肅中將、副參謀長冷欣中將、偕同中國戰區美軍作戰司令部參謀長柏諾德將軍,接見今井、橋島、前川等洽談,認明身份,說明任務,今井陳述中國派遣軍僅負指揮中國戰區之日軍,並呈出在華兵力配備圖,至關臺灣、越南、因不屬指揮,故不十分明瞭,確實詳情、及其他所需表册;俟回南京後,再詳爲列表,除長官發給飭來聯絡之命令外,並無其他文件。蕭參謀長告以現奉持有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之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中字第一號備忘錄一件,係致岡村寧次將軍者,刻先由我宣讀,然後再行研究,其文曰:「一、本人以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之地位,奉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之命令,接受在中華民國(遼寧、吉林、黑龍江除外)臺灣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之地區內日本高級指揮官及全部陸海空軍與其輔助部隊之投降。二、日本駐華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將軍,應自接受本備忘錄之時起,立即執行本總司令之一切規定,在臺灣、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之日軍,亦同此規定,並應由岡村寧次將軍負責指揮該項日軍之投降。三、岡村寧次將軍於接收此備忘錄後,關於下列事項,應立即對日本陸海空軍下達必要之命令:(一)對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即第一條所述地區,以下同)所有日本之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立即停止一切敵對行爲。(二)對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之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立即各就現在駐地及指定地點靜待命令,凡非蔣委員長或本總司令所指定之部隊指揮官,日本陸海空軍不得向其投降繳械及接洽交出地區,與交出任何物資。(三)對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所有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武器、彈藥、航空器、船艦、商船、車輛、及一切交通通信工具、飛行場、海港、碼頭、工廠、倉庫、物資、與一切建築物、暨軍事設施,以及文獻、檔案、情報資料等,應立即妥爲保管,不得移動,並應絕對保持完好狀態,由岡村寧次將軍負其全責,聽候本總司令派員接收。(四)對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所有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就各現駐地負責維持地方良好秩序,直至蔣委員長或本總司令所指定之部隊及負責長官到達接收爲止,在此期間內,絕對不得將行政機關移交非蔣委員長或本總司令所指定之行政官吏或代表人員。(五)對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同盟國被俘人員及被扣官民,應立即恢復自由,並充分供給其衣食住行及醫藥等,及準備遵照本總司令之命令,送到指定地點。四、爲監視日軍執行本總司令之一切命令起見,特派本部副參謀長冷欣中將,先到南京設立本總司令前進指揮所,凡冷欣中將所要求之事項,應速照辦。五、岡村寧次將軍親自向本總司令接受有關日本陸海空軍投降實施之正式手續,至蔣委員長之詳細命令之時間與地點,俟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接收日本總投降後,另行通知。附表規定各地區受降主官分配接收爲:「第一方面軍盧漢接收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第二方面軍司令官張發奎接收廣州、香港、雷州半島、海南島,第七戰區司令長官余漢謀接收曲江、潮汕,第四方面軍司令官王耀武接收長沙、衡陽,第九戰區司令長官薛岳接收南昌、九江,第三方面軍司令官湯恩伯接收南京、上海,第三戰區司令長官顧祝同接收金華、杭州,第六戰區司令長官孫蔚如接收武漢、沙市、宜昌,第十戰區司令長官李品仙接收徐州、安慶、蚌埠、海州,第十一戰區司令長官孫連仲接收天津、北平、保定、石家莊,第十一戰區副司令長官李延年接收青島、濟南、德州,第一戰區司令長官胡宗南接收洛陽,第五戰區司令長官劉峙接收鄭州、開封、新鄉、南陽,第二戰區司令長官閻錫山接收山西省,第十二戰區司令長官傅作義接收察、綏、熱河三省,臺灣方面另行指定」。讀畢,交今井在接受備忘錄證書上簽字。並說明:「卽將在南京設置前進指揮所之措施,可使日軍投降事項順利實施,設置前進指揮所之人員,附空軍機場設站人員,將與乘機偕往,須妥爲保護與招待,不待簽訂投降書,卽於最短期間內運輸軍隊前往南京、上海、北平各地接收,何總司令且願與岡村寧次將軍直接通話,特規定對方電臺呼號、波長及通報時間,並將派中美問題專家詢問有關問題」。今井則申述:「本人此來,純係任連絡任務,日本天皇已接受波茨坦宣言,現日本代表在馬尼剌與盟軍最高長官洽議最高原則,故未奉到最高命令以前,日軍不能隨便行動,惟日軍深知蔣委員長,故願先派人來,在道義方面說,亦應速來與中國連絡」。 是日晚,今井以馬電報告岡村謂:「一行於八月二十一日十一時十分抵芷江,與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之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部參謀長蕭毅肅中將、及中國戰區美軍作戰司令部參謀長柏德諾准將會見,接收由何總司令致岡村總司令官之備忘錄一本,十六時四十分在該受領證上署名捺印,現繼續關於細部事項實施連絡中,歸還日期,容俟決定後報告,但歸還時,有在南京設置中國陸軍總司令部前進指揮所任務之中國陸軍總司令部副參謀長冷欣中將偕行。

八月二十二日,何總司令奉蔣委員長未養侍參電:「未馬午電悉,可與日代表在芷江會商各條款,簽字地點,決在南京」。並先以中字第二號備忘錄交今井:「本部先將在南京設立前進指揮所一節,茲以同樣需要,更令各地區、各受降主官、各派前進指揮所,執行同樣之任務,進駐左列各地:

第一方面軍司令官派出前進指揮所於河內。

第二方面軍司令官派出前進指揮所於廣州。

第七戰區司令長官派出前進指揮所於汕頭。

第四方面軍司令官派出前進指揮所於長沙。

第九戰區司令長官派出前進指揮所於南昌。

第三方面軍司令官派出前進指揮所於上海。

第三戰區司令長官派出前進指揮所於杭州。

第六戰區司令長官派出前進指揮所於武漢。

第十戰區司令長官派出前進指揮所於徐州。

第十一戰區司令長官派出前進指揮所於北平。

第十一戰區副司令長官派出前進指揮所於濟南。

第一戰區司令長官派出前進指揮所於洛陽。

第五戰區司令長官派出前進指揮所於開封。

第二戰區司令長官派出前進指揮所於太原。

第十二戰區司令長官派出前進指揮所於歸綏。

岡村大將應飭上述各地區內之日軍最高指揮官,各地區前進指揮所主任所要求之事項,迅速照辦。

繼以中字第三號備忘錄交今井:「本總司令所轄部隊,決於最近期內,先以一部利用空運於南京、上海、北平三處機場降落,以便執行其職務,岡村大將應本此意圖負責確實保護上列三處機場,以備使用。再以中字第四號備忘錄交今井:「一、依據本總司令致岡村大將中字第一號備忘錄第二條第四項之所定,特再將各地區受降主官姓名受降地點、及日軍代表投降部隊長姓名、應投降之部隊番號、詳細規定如附表(參照插表第二,希先下令實施,但表列日軍部隊番號、主官姓名、及駐地,係依據今井將軍所呈出之駐華日軍態勢概見圖及其口述,如有遺漏或變更,另行修正。二、爲使日軍投降及械彈、器材等繳收進行順利,特規定如左:

在本總司令中字第一號備忘錄附表內所指定之地點,卽日軍分別向我各地區受降主官之投降地點,所有日軍應照該表及本備忘錄之附表分別集中,凡日軍在表列地點以外駐禁者,應先行將其防地,分別交與我各地區受降主官所指定之部隊,其交接日期,由我各地區受降主官分別決定之。

凡日軍依照本總司令中字第一號備忘錄附表及本備忘錄附表所指定之地點集中後,應仍保持表列各該地點之警備狀態,維持秩序,聽候我各地區受降主官所指定之部隊到達後,再依指定之時間,逐次交防,並依指定之地點分別集合,立即將所有武器、器材,自行封存於各受降主官所指定之各倉庫內,呈出詳細表册,再立將所有徒手官兵率赴我各地受降主官所指定之集中營,至各該封存倉庫

(三)

,則由我各地區受降主官,立即派兵看守,並派員照册點收。

在岡村寧次將軍尚未正式投降以前,凡中國軍隊有奉命調往日軍現駐地區者,沿途各地日軍,應一律讓其通過,不得妨礙,但以本總司令中字第一號備忘錄附表內所指定之各地區受降主官所命令並通知之部隊爲限,其未奉各該受降主官之命令及通知之部隊,日軍應拒絕其通過,並防止其強迫佔領城市,否則各該地區日軍指揮官應負其責。

(四)

在中國領海及內河內之艦艇及船舶,應立即集中於沙市、宜昌,聽候接收,但吃水過深者,可集中漢口,並應造具各艦艇、船舶之種類、噸位、裝備、彈藥數目、性能、所用燃料(含存儲數量)及員工人數詳細清册,呈送本總司令。

(五)

在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所有日本航空部隊,凡可能飛行及可能修理之航空機,應立即修整完備,並作飛往湖北恩施機場,或其他指定機場之準備,至修理費時之航空機,及所有基地存儲之彈藥、武器、油類,應一律封存,並連同上述一切航空機,造具詳細清册,呈送本總司令,聽候派員點收。

所有機場及飛機修理各種設備,應保存完好狀態,仍造具詳細清册,呈送本總司令,聽候派員接收,至空軍地面部隊及降落傘部隊,則由我各地區受降主官,分別按陸軍部隊投降辦法接收之。

凡日軍現駐地區內,所有交通通信各路線及管理機關,應不待岡村寧次將軍正式投降,儘速開放重慶、南京間,及芷江、南京間,並應立即直接通報,其南京、芷江間之電臺通報時間、週率呼號、已由蕭參謀長面交今井將軍,其重慶、南京間之電臺通報時間、週率呼號、如附紙(略)。

所有海水河道,原佈水雷及一切障礙物,應立即澈底掃除,以利交通,並希將佈雷及阻礙位置與掃除情形,繪圖列表,儘速送呈本總司令。

(七)在日軍現駐地區內,如有匪徒企圖破壞交通通信及擾亂治安者,應特別防範並制止之。

三、希望將上述各項規定之辦理情形,隨時電告。

同日,又再以中字第五號備忘錄交今井:一、頃閱合衆社馬尼刺電稱:日本今日電麥克阿瑟元帥曰:「中國戰場,自停戰以來,現情勢如下列:中國軍事當局之軍隊,毫無紀律,擅自開入日軍佔領地區,並分別要求解除武裝,日軍盡其最大努力,但不能阻止,彼等愈形猖獗,使當地局面愈趨於混亂」

等語。二、查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委員長,曾於八月十六日致貴官一電,明白指示關於駐華日軍之投降,應接受本總司令之命令,貴官已於八月十七日電復,遵派今井總參謀副長至本總司令部洽降,照此,則所有駐華日軍,應向蔣委員長及本總司令所指定之受降主官投降,不得接受其他部隊之要求,而貴官及所屬部隊,亦不應向任何其他部隊接洽投降,貴官應已充分瞭解,今所傳馬尼刺二十日電,如果屬實,本總司令認此舉乃日本有意侮蔑我軍,甚至藉詞逃避停戰責任及義務之行動,貴官應負其責,本人以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之地位,特提出嚴重警告,日軍不得作此惡意毀傷我國軍譽之宣傳」。

此件,今井當時不敢接受,改由派同今井偕赴南京人員送達。

八月二十三日,何總司令派員晤今井,面告日本投降正式簽字地點,已奉我政府命令,決在南京舉行,囑轉告岡村寧次將軍知照,並對何總司令在京時之安全,應作萬全之準備及遇到之接待。十一時三十分,何總司令召見今井,詢問其曾否瞭解各備忘錄之內容,及轉告岡村寧次迅速切實照辦。並示以八月二十六日以後,三十日以前,即開始空運,應準備一切,今井一一承諾退出。當以未漾子機電呈蔣委員長:「今井報告要點:一、日軍系統,臺灣、越南,各有其最高指揮官,海軍更不受陸軍之指揮,現岡村僅代表駐華陸軍,對海軍及臺灣、越南陸軍,實施上不無困難,但非完全不可能。二、平素與中共勾結之日人中,亦有「日軍將來之出路,是否與中共妥協爲善」之意見,但我等秉承天皇一貫之意旨,不予贊同。三、日軍官之軍刀,爲其傳家之寶,請求不要視同普通武器而解除之」。此時,適奉軍事委員會未梗申令一元亨電指示要旨:「美軍總部接麥克阿瑟將軍來電謂:「日本政府正式投降,於八月三十一日始能簽字」。中國戰區接受岡村之正式投降,須待東京總投降簽字及大軍空運南京、上海已開始後,始可在南京簽字,預計受降日期,約在九月四日或五日。美軍總部飛送麥克魯將軍之日軍投降書草案及第一號總命令,均係經聯合參謀處批准,然在日本與同盟國未經簽字以前,此草案僅可視爲暫時性質,或尚須修改亦未可知,應遵未巧辰令一亨電(見第四款)飭各戰區、各方面軍、卽向指定接收地區前進,並在岡村未履行投降條款以前,不必設法使日軍局部投降,如日軍有願意局部無條件投降者,則必須令將武器交與指定之國軍,希在不違背全部條款之原則下,斟酌狀況辦理。又我方擬提之全部條款,在岡村及其他主要日軍司令未正式簽署以前,以勿預先交給日方爲宜。 是日十三時,今井一行離芷江飛回南京,我設立南京前進指揮所人員,因準備未完,暫緩出發,先派參謀一員、空軍軍官兩員偕往。

二十四日,岡村來電略謂:「交付今井總參謀副長之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部備忘錄中字第一號至第四號各件,確實領到,貴軍將校三員,於八月二十三日二十時抵寧,貴總司令部南京前進指揮所,希在可能範圍內迅速進行,本官以負責對冷欣中將閣下一行之保護,期無遺憾,並將予以有力援助」。

二十五日,岡村續來電歡迎冷欣中將早蒞南京,陸軍總部接此兩電後,遂派空軍第一路司令張廷孟於當日午後先飛南京,視察南京機場情形,並籌設空軍站,以策空運安全。

是(二十五)日,何總司令以中字第六號備忘錄指示岡村處理非軍事各項謂:「一、凡日軍現駐地區內,一切行政組織及日軍扶植之僞組織,應立即將各該組織原有人名、財產簿册、檔案、票據、土地房屋、器具、印信等,一律造具清册,併指定人員負責保管,聽候點收,不得有遷移、毀壞、轉讓、隱匿等事,前項所稱之行政組織,包括各項機關、銀行、學校、醫院、以及各該組織所經辦或佔有之各項工廠、礦場、商號、倉庫、公共事業等。二、凡財務及金融機關,不得再發公債、庫券、鈔票、及類似紙幣之票券,其已印未發之票券及券版,連同財產、現款、票據,賬册、暨保管之公債、庫券基金、發行鈔券之準備金等一切保管財產物,均應封存,併派員連同原經管人負責保管,聽候接收。三、日軍總部及所屬各部隊,暨各級糧食管理組織,在各地所控制之糧食、運輸工具、包裝材料、倉庫設備、糧食工廠、以及其他各種有關糧食、器材、應立即分區造册,列明種類、數量、存在地點、儘速造報,聽候接收。在接收以前,凡存在倉庫之糧食及一切工具器材設備,均由日軍派員負責保管,其在海陸運輸途中之糧食,原經辦人應即運交就近港埠倉庫存儲保管,至軍用糧食工廠、及日人投資、或合辦之糧食工廠,各該原經辦人或經理人,均應負責保持完整。四、有關經濟生產事業之組織,及所佔有或存儲之物資,例如液體燃料、煤焦、棉花、紗布、絲、糖、茶、豆、羊毛、皮革、紙張、油類、五金器材、及礦品等,均應由日軍派員連同原經管人負責保管,聽候接受。其各項組織所經辦或佔有之有關需要各事業,如電力、自來水、煤氣、煤礦等,在接收以前,仍應繼續供應。五、公用事業中鐵路、公路、水運、空運、郵政、電信、各項交通通信事業之業務,在接收以前,均應一律照常維持,並應照本總司令中字第四號備忘錄第二條第六款儘速開放。六、有關教育文化之公私文物,如圖書、儀器、古書、古物、書版、字畫、建築、雕刻、美術品、及一切文獻,在接收前,均應由原經管人負責保管,不得毀損。 二十六日,張廷孟司令報告南京機場完好。

二十七日,陸軍總部冷副參謀長率官兵百餘人,於九時由芷江飛南京設置前進指揮所,當時曾以中字第七、第八兩號備忘錄致岡村謂:「本部副參謀長冷欣中將到達南京二十四小時之後,續有中國傘兵兩隊、及中國之美軍作戰司令部前進指揮所人員,共約二百八十人,由芷江飛南京大校場機場降落,該項人員駐地,由冷欣中將指定,希妥爲保護。並已令第三戰區長官顧祝同上將,卽派有力之部隊向南京、上海挺進,接收各該地機場、車站。同時已命令本總司令中字第一號備忘錄附表所列各地區受降主官派遣部隊,向就近各重要城市挺進,以便接收,希轉飭所屬日本軍隊知照。我新編第六軍部隊,卽於九月五日開始,先由芷江空運南京。 二十九日,岡村以支總涉第一號答復我中字第一至第五號備忘錄略稱:「關於第一號事項:一、八月十六日奉停戰大命之後,對全軍命令停止敵對行爲。二、本官統率在華陸軍,其他部隊不屬,現向中央請示,使在華海軍,並在臺灣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陸海軍諸部隊,亦受本官之統一調整。三、中字第一號第三條各項,現已指示所屬各方面,期以澈底實行,本項雖非本官之主管,但希明示行政機關之接收主管者,再本項之接收,似有與日軍之接收同時實現之必要,請速派關係人員。關於第二號事項,已通報所屬各軍矣。關於第三號事項,南京、上海、北平機場,已準備貴軍隨時使用,且留意現況之確保並保全,鑑於華北治安之現況,希望向北平、濟南各要地,儘可迅速進駐兵力,並賜示其預想時間。關於第四號事項:一、關於中字第四號第一條之準備,業已着手,但日本方面責任者,以及兵團番號,希照另表修正,並希示知附表所列各該地交涉之開始時間。二、關於中字第四號第二條全般事項,現已準備中,但其具體的要領,再與貴方密切連絡,以期圓滑整齊之實行;第二條第四、第五兩項中,關於艦艇、船舶及飛機之集中,並其移交地點,因有各種情形,希望雙方主任者之間,另行協議。第二條第六項中,關於機雷及障礙物之撤去,現因掃海艦艇喪失,需要相當時間,並在長江本流,原有聯合軍敷設之機雷多量,故其撤去事宜,應雙方主任者之間,另行協議。關於第五號事項,遵辦。但日本軍不但毫無故作惡意宣傳之意志,進而有期停戰以及撤兵之圓滿且迅速者也,在此確實聲明。

三十日,岡村以支總涉第二號答覆我中字第六、第七、第八各號備忘錄稱:「關於第六號事項:一

第二條、在日本方面,因大部份歸於大東亞省管轄,定與大東亞省職員在南京設置涉外部,以使政治、經濟關係事項圓滿處理,現在進行籌備中,至細部實情,希在主任者間隨時連絡。二、關於第三條事項,軍直接管理者,由日軍進行籌備,惟因日軍糧食與日軍完全撤兵之期間有緊密關係,日軍對撤兵未完成以前之給養,有重大關心,關於確保糧食,希望萬全爲之,關於撤兵用之船舶與滯留期間等之糧食,本官有預先要知之意向,卽請諒解爲荷,再關於本問題,另行連絡。三、關於第四條之物資,除本軍直接保有者外,因本軍向未關與之故,有不能按照貴意處理之情形,希予諒解之,但關於電力、水道、瓦斯、煤礦等之供給,現正百般努力,以期防止絕斷。四、關於第五條,已如貴意處理。五、關於第六條,按照貴意現正努力,對於博物館等重要者,在直接警備中。關於第七、第八號事項,遵照。但未悉南京、上海地區受降主官湯恩伯上將,與進駐南京上海地區之軍指揮官顧祝同上將關係如何,以及南京、上海線鐵道管理之接收,認爲應另行辦理者。

第二項 蘇俄及蘇蒙軍之侵據

三十四年(一九四五)八月七日,美軍使用第一顆原子彈,轟炸日本廣島起五十二小時(八月九日零時起)後,日本請當時仍居於中立地位之蘇俄政府出面斡旋恢復和平,蘇俄見日本已無法持久,卽將投降,爲掠取勝利果實,以爲爾後侵略世界之資本計,乃乘機對日宣戰,卽以截斷哈爾濱、長春兩地爲第一目標,區分東、西、北數路向東三省併出,然後陸空兼進,次第佔領各要點(表第三)。蘇俄軍遂於八月二十三日公佈,佔領東北全境。綜計十五天內,東路自綏芬河迄哈爾濱,進展五百公里,平均每日三十三公里強;北路自撫遠迄佳木斯,進展五百五十公里,平均每日三十六公里強;西路自滿洲里、大興安嶺迄長春,進展九百五十公里,平均每日六十三公里強,計佔城市七十餘處;其能如此迅速者,蓋因多機械化部隊,以戰備行軍態勢前進所使然也。當時日軍被俘及投降者,計三十七萬人以上,其中有將官三十七員,已公佈者,僅關東軍第一方面軍司令喜多誠一大將,第三方面軍司令後宮滬大將,第三軍軍司令官村上啓作中將,第五軍軍司令官清水規矩中將,及第四十四軍軍司令官本鄉義夫中將等五人。因之,使中國戰區受降須將東三省除外,然當蘇俄軍隊進據東北後,將工業機器搶運一空,據鮑萊佔計,使經濟倒退六十年,迄今尚有難言之隱也。 蘇蒙軍乘機蠢動,於八月十日,攻我綏西之百靈廟,八月二十一日,強行進佔張家口,並俘去所謂「滿洲國皇帝」溥儀。迨三十一日,何總司令據報得知上情後,卽以中字第十六號備忘錄致岡村,其要旨:「查察、綏、熱三省地區,本部備忘錄第一號及第四號明白規定,應由第十二戰區司令長官傅作義上將負責接收,在傅長官及其所指定之中國正規軍未到達前,該地區日軍應負責維持該地秩序,希貴官立即查明張家口究係何種部隊佔領,如果屬實,貴官及當地日軍長官應負其責。

九月五日,岡村以支總涉第八號答復稱:「張家口已於八月二十一日被蘇蒙軍強行進駐而佔領,其詳細情形如另紙第一。日軍八月二十三日接到備忘錄第一號乃至第四號以後固屬當然,在其以前卽是八月十六日奉停戰之大命後,極力顧念保持原佔據態勢,以便貴方之接收也。在派遣今井總參謀副長在正江期間中,卽八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再經由上海徐采丞通報「蘇」蒙軍有向張家口進駐之企圖,一面希望貴方政府以外交方式迅速善後,一面我方如別紙所述,百方設法拒止。又「蘇」蒙軍對於熱河省、古北口、山海關方面之續行進駐,如另紙第二,極力阻止其非違,並隨時電報或以口頭連絡貴方,在此期間我方武器引渡之實施,皆以貴方爲對象……但關於具體資料之收集,目下對華北方面軍及駐蒙軍照會中,俟其報告再行連絡,……基於本回答,若再接貴方之原狀態恢復之要求時,我方因爲難於現地處理,故有必要時,將貴方之要求事項,請中央作爲聯合國全般之問題,向蘇聯國方面接洽處另紙第一:關於張家口方面蘇蒙軍之進駐狀況: 一、在八月十七日我方停戰後,蘇蒙軍依然繼續南進,八月十八日前後,進出於張家口北方地區日軍陣地前面,至翌(十九)日對我陣地開始攻擊。

二、日軍卽派軍使欲將制止彼之攻擊,而蘇蒙軍却射擊軍使以致創傷,不得開始接洽。

三、八月二十一日十一時半,方能派遣軍使請求戰鬥行動之停止,但蘇蒙軍強硬要求同日十七時前,在張家口全日軍之武裝解除,而續行攻擊不止。

四、日軍當時雖未接到貴方備忘錄中字第一號乃至第四號,該地日軍在二十一日與傅將軍代表會見後,按照其要求拒止蘇蒙軍對長城線內之侵入,然彼方仍作強硬主張,對張家口之侵入,日軍倘若制止之,除行使實力外,無他方法,當時我方關於張家口之確保,對於貴方之道義的立場上,欲盡百方設法,將此蘇蒙軍之不法行動,向貴方一再連絡,請求善處後,我方亦努力到底,但因通信阻滯,未得貴方回答,一面因在張家口方面蘇蒙軍有不下一師之兵力,再爲阻止其進出,日軍亦須集中相當兵力於該方面,萬一再開戰鬥,一則影響所及,實爲難測,二則已在停戰後,不得行使實力,因此大局上,日軍爲使事態和平解決,萬不得已終於二十一日由該地開始撤退,上項事實,未接到中字第一號乃至第四號以前,並不明瞭中蘇之接收擔任區域,請諒解。

五、日本軍撤退後,蘇蒙軍卽時侵入張家口,隨該蘇蒙軍一部匪軍亦有侵入之模樣,日軍接洽停戰,而不能不撤退之對象,係爲蘇軍及外蒙軍。

另紙第二:關於熱河省、山海關及古北口方面蘇蒙軍之進出狀況:

蘇、蒙於停戰後,對於熱河省續進出,概爲佔領該省,並開始侵入河北。八月二十二日,由古北口達石匣(古北口西南二十二杆)八月三十一日,由綏中進出山海關。在此時期,尤其在接到中字第一號乃至第四號,日軍尊重貴方之責任,百方設法以和平方式努力阻止其進出,而屢次交涉之結果,對於進出石匣方面之蘇、蒙軍,得以撤退至古北口。然山海關方面之蘇蒙軍,頑固不容我方之要求,終於三十一日不但侵入市內,繼續有向秦皇島西進之模樣,故在日軍實行中字第一號乃至第四號,已成爲困難之狀態,而蘇蒙軍已在接收備忘錄第一號乃至第四號以前,不但佔領熱河之大半,在目下似無遵守聯合軍所訂接收地區之跡象,受有停戰嚴命之日軍,殆無施策,實感困難。詳情如次: 關於山海關方面進出狀況:進出綏中之蘇蒙軍,因有向山海關方面進出之虞,山海關日軍守備隊嚴加警戒,其後迨至八月三十一日十一時左右,進出山海關前面,開始強硬侵入,日軍一面防止不測之戰鬥,一再向蘇蒙軍交涉,但彼方強硬要求武裝解除,而出於無視中國方面接收地域之態度,因此我方不得已,將部隊後退於秦皇島,防止戰鬥之勃發,並派遣參謀於現地努力防止事態之擴大。

關於古北口、石匣方面進出狀況:八月二十一日晨,隨帶戰車之一部蘇蒙軍,出現於古北口日軍陣地前面,逐次增加兵力,要求該地之佔領及武裝之解除。當時日軍雖未知悉關於接收及武裝解除之擔任,但我方守備隊隱忍與彼交涉,拒止其進出,終於日軍之一部不得已解除武裝矣。然而蘇蒙軍更有續有侵入華北之企圖。同日進出石匣附近與該方面之我守備隊相對峙,要求解除武裝,日軍對彼方要求解除武裝嚴加戒備,隱忍繼續折衝之中,依馬尼刺會談及中字第一號乃至第四號,明瞭知悉河北係中華民國接收範圍,並非蘇蒙軍接收之範圍也。於是我方要求其撤退,但彼稱爲上司之命令而不肯撤退,華北方面軍司令官派遣參謀與蘇蒙軍指揮官杜莫底諾夫會見,提出華北方面軍司令官之撤退要求文,彼方如不肯,我方爲自衛並確保京、津要地計,擬將斷然發動武力,使之撤退,蘇蒙軍始向古北口後退,然而爾後蘇蒙軍並無向古北口以北撤退之模樣,仍在該地附近駐紮,並有漸次增加兵力中。

第三項 受降地區之修正

一、第二戰區:

第二戰區受降,係遵照中字第一號備忘錄原案執行,八月二十五日,何總司令復以中字第十號備忘錄致岡村謂:「蔣委員長已於八月十五及十八日電令閻錫山長官,太原附近日軍武器裝備,以及交通線各場站,希卽就地指定人員收繳接收,並迅速進駐太原,速向太原日軍司令官接洽受降事宜,希轉飭貴軍駐太原第一軍軍司令官澄田棟四郎迅速妥爲辦理。三十日,岡村以支總涉第二號答復:「關於本案已在實施中。」九月四日,岡村又以支總涉第七號關於大同方面接收問題糾紛之文件略謂:「照貴部備忘錄中字第一號所載,山西省全部係由第二戰區長官閻將軍接收,明白規定,毫無疑義,而現在到達大同之第十二戰區傳將軍全權代表孫蘭峯會談結果,並謂:「日本軍如與第三者交涉,則在蒙之日本軍及日本居留民之生命財產,均難保證。」同時閻將軍對於傳軍之接收,則絕對反對,使日本方面之當地軍,至今不知所措。

二、澎湖列島:

八月二十六日,何總司令又奉命接收澎湖列島之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並應由岡村負責指揮投降,遂以中字第十二號備忘錄致岡村,並飭立即召集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及台灣、澎湖之日軍最高指揮或其全權代表,暨駐上述地區與駐在中國之海軍最高指揮或其代表,於九月二日以前齊集南京,準備與岡村同時參加簽字,並接受命令。岡村覆稱:「已遵照處理,再臺灣、澎湖島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日軍,已定歸本官之統制。

九月三日,何總司令以中字第十八號備忘錄致岡村謂:「已派陳儀將軍爲臺灣及澎湖列島受降主官,受降日期及詳細規定另行電知,希轉知當地日軍最高指揮官知照」。九月八日,岡村以支總涉第九號答復:「敬悉,已向臺灣傳達,鑒於臺灣本在特殊之狀況,希速派陳儀將軍前往,切實處理,俾能適應實情。 三、香港:

八月二十九日,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委員長授權英國海軍少將哈考脫(Rear Admiral Harcourt)

接收香港及九龍之投降,派羅卓英中將爲中國代表,威廉遜(Colonel Williamson)上校爲美國代表,參加接收,投降日期及詳細規定另行電知。何總司令奉到上述命令後,於三十一日以中字第十五號備忘錄致岡村,九月四日,岡村以支總涉第六號答復:「遵照」。

四、第一、第五兩戰區:

八月二十八日,何總司令爲求受降便捷計,以中字第十四號備忘錄致岡村,改定第一、第五兩戰區之受降內容如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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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三十一日,岡村以支總涉第三號答復:「希望再予改正如左表」。

九月五日,何總司令以中字第二十號備忘錄致岡村謂:「茲據貴官八月二十八日及三十一日覆文所列,日軍各部隊兵力最近駐地,重新規定中國陸軍各地區受降主官、受降地點、及日軍投降代表部隊長姓名,與日軍投降部隊集中地點暨日軍投降部隊番號等項,希轉飭所屬日本軍遵照如附表$ \underline{參照插表第四} $。」

九月八日,岡村以支總涉第十二號答稱:「爲適合本附表,部隊現正調動中。又前因印刷及調查之不周,而有錯誤,希卽更正如左:一、第一方面軍中越南北部之$ \frac{1}{3} $D 23D,希改正為34DBS。二、第二方面軍中廣州已有129D集中中,第七戰區汕頭該師不存在,但廣州129D投降第七戰區長官,決無任何障礙。

圖扫描第26页原图(文字待整理)掃描第 26 頁 ↗

三、開封13KBS,希改正4KBS,郾城4KBS,希改正爲13KBS。

四、駐臺灣部隊卽改正爲:第十方面軍。9D,12D,50D,66D,71D,75BS,100BS,102BS,103BS,112BS,8FD同日,何總司令以中字第二十四號備忘錄指示岡村:「貴官支總涉第十二號覆文已悉,除第一二九師團仍須集中汕頭,向第七戰區余長官投降外,餘均可行,並有分令有關受降主官知照。」

第四項 受降典禮之預籌

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規定:「一、日軍繳械時,不舉行收繳副武器之儀式。二、日軍代表於正式投降時,不得佩帶軍刀。三、凡日軍所有軍刀,均應與其他武器一律收繳,一俟正式投降後,日軍即不得再行佩帶軍刀。九月二日,何總司令以中字第十七號備忘錄致岡村謂:「以上規定,在中國戰區一律適用。」

九月五日,何總司令以中字第十九號備忘錄致岡村規定接受日軍投降各項:「一、地點:中華民國首都南京。二、時間: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九時。三、日軍投降代表簽字人,日本陸軍大將岡村寧次。四、日軍投降代表出席人:岡村寧次大將之總參謀長,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日軍最高指揮官或其全權代表,臺灣、澎湖列島之日軍最高指揮官或其全權代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臺灣、澎澎列島之日本海軍最高指揮官或其全權代表。

九月六日,岡村以支總涉第十號稱:「曩於領受備忘錄中字各號後,隨時與大本營連絡,將結果曾以支總涉各號答復,貴總司令此次負責受降之全地域內日本陸海空軍,關於一切投降之指揮權(又稱統制權)已付與本官,因此向貴總司令投降之事宜,應該本官負其一切責任,在停戰協定時,擬本官單獨簽字,而對陸海空軍各地域高級指揮官,基於本官統帥系統,分別命令投降之實施,惟臺灣總督,原非軍之機關,本官不能直接指揮,再本官領受備忘錄中字第十二號後,卽爲交付停戰協定時之本官命令計,召集幕僚,其一部業已集合待機中,停戰協定簽字典禮時之本官隨員預定如左: 駐華日軍總參謀副長陸軍少將今井武夫。

駐華日軍參謀陸軍中佐小笠原清。

中國方面艦隊參謀副長海軍少將小川貫爾。

臺灣軍參謀長陸軍中將諫山春樹。

第三十八軍參謀(越南)陸軍大佐三澤昌雄。

駐華日軍陸軍囑託木村辰男。

九月八日,岡村先以支總涉第十一號答覆我中字第十九號備忘錄規定之投降代表出席人爲:支那方面艦隊司令長官海軍中將福田良三,支那派遣軍總參謀長陸軍中將小林淺三郎,臺灣軍參謀長陸軍中將諫山春樹,第三十八軍參謀(越南)陸軍大佐三澤昌雄,支那派遣軍總參謀副長陸軍少將今井武夫,支那派遣軍參謀陸軍中佐小笠原清。繼以支總涉第十三號陳述九月二日日本政府大本營佈告,關於駐華日軍總司令官(岡村)投降權限節稱:「一、支那派遣軍總司令官除已實施者外,實施其一般命令中關係事項:其所管轄地域爲中國(除滿洲)臺灣、香港、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越南,其所轄部隊爲上述地域之一切陸軍全部隊(包括不成爲部隊之人員,在香港包含非軍人之日本臣民),關係聯合國指揮官,即在中國(除滿洲)臺灣、北緯十六度以北之越南,爲蔣介石委員長(包含其指定代表者),在香港爲英海軍巴格特少將(九月二日大陸命特第一號)。二、第十方面軍受支那派遣軍總司令官之指揮(八月二十二日大陸命第一九三二號)。三、支那派遣軍總司令官,關於實施第一項,應指揮第三十八軍司令官(九月二日大陸命特第一號)。四、關於中國方面終戰事宜之處理,應包含海軍,關係規定支那派

1遣軍總司令官與蔣介石委員長之間實行之(大陸指特第一號)。

先是,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於九月二日在日本東京灣美海軍米蘇里艦頭,會同中、美、英、蘇同盟國(後稱之爲聯合國)諸代表,接受日本無條件總投降簽字後,中國戰區日軍投降簽字,決定於九月九日在南京舉行,芷江陸軍總部職員及中央各部院所派代表暨接收委員會委員等,先後在九月七日以前飛往南京,籌設一切,九月八日八時,何總司令乘「美齡號」專機離芷江,十二時十分抵南京明故宮機場,當即以中字第二十二號備忘錄致岡村:「本總司令部原派在南京之前進指揮所,已於九月八日撤銷,另設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部於南京中央軍校舊址,由本總司令親自主持。」

第五項 接收辦法之統一

何總司令爲辦理受降事務容易計,乃親赴各戰區面示機宜,八月二十七日,由芷江飛往恩施第六戰區、安康第五戰區、西安第一戰區各長官部,分別召集各長官及其重要幕僚、暨第十一戰區孫長官、第二戰區,第十二戰區在西安之代表等開會,二十八日由西安飛返芷江,二十九日飛往遂川及南城,分別召集第九戰區代表及第三、第七兩戰區長官等開會,三十日,復經由重慶飛往昆明,指示各方面軍受降事宜,其開會討論決定要旨如左:

一、對日軍之處置:

(一)各長官、各司令官、速將蔣委員長未巧辰令一亭電所指示接收地區內之敵陸海空軍兵力、駐地、主官姓名、確實調查,據之擬定接受日軍投降辦法,其內容可摘取中字第四號備忘錄各項,並同樣可以備忘錄致當面日軍之最高指揮官,即日代表投降部隊長,以求逐步實現。

(二)各應速卽派出前進指揮所,主持人員應選明瞭全般狀況、熟習國際公法之正式中、高級軍官充任,其名爲「某戰區(方面軍)某地前進指揮所主任」。下附必要幕僚及精通日語人員,必要時,並可由日軍派遣相當人員至部,爲命令受領者。 (三)凡擔任接受日軍投降之部隊,必須儘量迫近日軍駐地,並可依中字第四號備忘錄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通過日軍現駐地。

四接收日軍駐地及收繳械彈、器材、物資等,以各區統一辦理爲原則。

五日軍之撤退及集中,宜分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日軍應由原駐地遵照各區受降主官之規定,將其駐地分別交與我方指定之部隊後,卽逐漸集中於我指定之地點。俟我方指定部隊逐次接收完畢後,再第二階段,日軍始再遵中字第四號備忘錄內所指定日軍集中之地點集中,其交接日期由各受降主官分別決定,至於實行繳械日期,另候命令。

(六)以上日軍之撤退及集中,應與我軍開入日軍撤退區相配合,否則易爲土匪所乘,各應嚴密妥爲計劃。

(七)各該區內所有日軍武器、彈藥、航空器、船艦、車輛、及一切交通通信器材等,應令各留現地集中保管,但輕兵器可准日軍集中指定地點後,自行封存於倉庫內,呈出詳細表册以待軍政部派員接收。

(八)其個人必需之日用品及個人私物,如洗面具、軍毯、衣服、鞋襪、手錶、鉛筆、自來水筆、手巾、以及私人款項等,仍准其個人保留應用,不得沒收。

(九)繳械後之日俘,可准其暫保留原有之師或聯隊建制,仍暫由其部隊長率赴指定駐地集中,但我應派必要部隊嚴密監視。

(十)日俘糧食,概由受降主官負責補給,可由日軍繳出之存糧及收復區內徵購之糧食供給,補給機構,已令電請增強。

(四)對投降官兵,不可有故意侮辱之行爲。

(五)各受降單位,必須與日軍投降單位,直接取得通信上之連絡。

(六)各應調查日軍在各該區內所存之汽油數量及種類、機場狀況、盟軍及我軍戰俘、及被拘僑民數目、駐地及現況。

(四)凡未經指示事項,可參照中字備忘錄各號辦理。

二、對僞軍、對非法組織之武裝部隊及股匪,調查具報,接洽投誠,收編運用,以示寬大,免礙受降任務之進行。

三、對僞組織及日方經濟交通文化諸項之接收。

(一)參照中字第六號備忘錄擬具計劃實施,並可由各該區內有關機關參加。

(二)各該區內之黨政人員,儘可能與部隊同時進入,以便接收行政機構,但該地行政首長,應受當地我軍最高指揮官之節制。

四、(一)我軍應絕對嚴守軍風紀,應重視日僑財產,不得有不法情事。

(二)已請美軍作戰司令部麥克魯將軍,在各受降司令部派遣聯絡官,協理日軍投降,並任中美軍之合作聯繫,仰令所屬官兵,必須精誠合作,妥爲招待,嚴防不良份子,對中美感情之挑撥離間。

(三)前進及收繳武器物資人員應注意者:1.服從命令,不得外出外宿,除經主任指定有與日方或僞組織人員接洽任務者外,其餘一律不准與日方或僞組織人員往還接談。2.凡有機密性者,絕對嚴守祕密。3.各人員精神力求振作,儀容力求整肅,服裝力求整潔,對日軍官兵、僑民應保持我戰勝者之地位,及我國軍人之尊嚴態度,但切不可有無理之侮辱及不法之行爲。4.按規定收繳武器物資,不可隱匿據爲私有。5.初到指揮所所在地,應一如戰時,隨作非常準備。6.對本總司令規定受降一切事項,須切實遵辦。 九月五日,何總司令以申江謀電規定各受降地區,接受敵人投降時之訓令(或命令)方式如次:

一、日本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官岡村寧次大將,已遵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率領在中國

(東三省除外)、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臺灣、澎湖列島之日本陸海空軍,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簽具降書,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無條件投降。

二、遵照何總司令命令及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號備忘錄,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隊,接收某某地區日本某某部隊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

三、上述第二項之日本軍隊,應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某日照下列規定切實施行:

(一)關於日軍行動之規定。

(二)關於武器彈藥裝具器材收繳之規定。

(三)關於日俘處置之規定。

四關於城市接收之規定。

五關於車輛及一切軍用物資接收之規定。

六關於軍事控制下民用財產接收之規定。

七關於交通、通信接收之規定。

八關於區內海空軍及基地場站設備接收之規定。

九其他一切細部規定,由各區各依狀況規定之。

四、受領證格式如下:

今謹收到中國戰區第某戰區司令長官或司令官第一號訓令一份,當遵照執行,並立即轉達所屬及所代表各部隊之各級官長士兵遵照,對於本訓令及以後之一切訓令或指示本官及所屬與所代表之各部隊之全體官兵,均負有完全執行之責任,日軍番號指揮官級職姓名,簽字年月日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