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冊 受降五/五
第五項 日俘日僑之集中管理(附德國人)
三十四年九月,陸軍總部先後訓令岡村,凡日本陸海空軍繳械後之徒手官兵,應統由各地區受降主官收容集中,統一管理,以便辦理保護給養諸事宜,並准予調查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前被俘之日本軍人軍屬。至於日本官佐士兵之眷屬,應與日僑之眷屬及僑民,集中於指定地區。日本之營妓與歌女等,亦須集中於另一指定地區。其所駐華官佐士兵及僑民所僱用之中國人民或苦力,應卽解僱。 管理機構:我爲負責管理訓導戰俘起見,特於軍事委員會設置戰俘管理委員會,由軍政部、政治部,軍令部共同組織之,專負設計之責。於中國陸軍總司令部設戰俘管理委員會,受軍事委員會戰俘管理委員會之指導、督導之責,於各受降戰區司令長官部(方面軍司令部)設置戰俘管理處,負實施管理之責。各戰區管理處得依戰俘情形,分設若干管理所,若因地區問題得另行成立管理處。各管理處(所)
爲管理日僑便利計,准許其內部自行成立一種自治組織,如同仁會,並設置各種書報雜誌,以及自行發刊日文晚報集報,俾供閱覽。至於各管理所自衛武器,先後准每中隊借步槍六枝使用。
管理人員:由負責首長儘先選派明瞭日本情形而通日本語文之優秀軍官及政工人員任之,凡參加此項服務人員或憲兵,與戰俘之接觸,必係公事,並須態度端莊,不卑不抗,既不粗鹵傲慢對人,亦不任人表現粗鹵傲慢行爲,在任何情形下,絕對不容有私人間之友好行爲。爲使戰俘均能表現其降服誠意,應期達到目的,如各種軍事記載之供給與獲得,日方重要文獻之呈報與搜集,專業人材之調查與登記,逮捕藏匿之戰爭罪犯,及必要予以分別拘留之人員,調查研究日本各種祕密組織及其他各種問題。不寧惟是,爲使各戰俘均能覺悟起見,除原有管教人員隨時施教外,並聘請中外學者名流講演,使其明瞭日本軍閥窮兵黷武之錯誤及戰敗之原因,日本軍閥對此次戰爭應負之責任,盟國爲正義和平作戰之意義,三民主義與蔣委員長之偉大,聯合國憲章及民主政治思想,並揭破日本神權及僞造歷史觀念,授以真實史實,至於同盟國之一般政策,亦使其瞭解。
生活:中國戰區內,所有日本官兵,除擔任警戒或勤務公差者外,規定每日六時以前及二十時以後,爲留營時間,在此時間內,不得外出,日僑每日留居所時間,亦同此規定。
主副食規定,自十月份起,由各受降主官會同軍政部特派員所設立之機構負責,按實有人數核發,至上船歸國之日爲止。其標準與各當地中國正規軍同,卽主食爲每人每日大米二十五市兩,副食另發代金,其金額與各當地中國正規軍部隊同,由中國採購機關購辦,連同主食及食鹽、柴煤等一併發給。凡日軍前所存燃料,均收繳統籌。其副食種類定量,在不超過軍政部所規定之副食代金範圍內,准變通辦理。在所接收之味噌廠,可能繼續工作時,其產品得按定量購用。其他紙烟、甜品及一般日用品,按其請求數量,在接收之貨物廠存品內,盡量發給使用。至於濟南、衡陽等地糧食問題或運米接濟或墊款代購,均妥爲解決。關於日僑集中後之主副食,與日俘待遇同,以由各當地省市政府辦理爲原則,但初期可由各地區受降主官代辦,均可發給代金,無論發給實物或代金,必須按實有人數計算,並須由管理所所長取得日僑自治組織代表人之受領證,彙呈政府,以便將來要求日本賠償。嗣後岡村以總連涉四七一號文呈請規定日僑婦孺給養標準或准許借貸,以限於物資及實施困難,未准。但官兵眷屬,按規定發給主食、副食食物或代金,與集中日僑眷屬同。由省市政府負責遣送回國之日俘、日僑,向港口移動途中給養補給辦法,日俘由受降主官飭由兵站辦理,日僑由省市政府辦理,其給領手續,曾經詳細規定,其外交人員按文武官階比例,待遇與日俘、日僑相同。 服裝:日俘所需者,得按實際情形,予以補充。越冬被服及臥具,已飭令按時準備。惟查我國軍服裝,因國有定制,不准日本投降官兵穿着,但爲保持其原有部隊系統,以便管理指揮服役計,仍准許其徒手官兵,帶帽花、階級、領章,以資識別,其勳標等,應卽取銷。
營舍:日俘、日僑一時遣送不及,各集中地如房舍不足,准由日人構築,設營材料,就物資狀況酌予補給,並避免不必要之移動。岡村以總連涉第五十號文呈請:「日本官佐、士兵之眷屬,與日本僑民分別集中居住。」當予照准:「營妓與歌女之大部,於二年前廢止,」自毋庸議。然亦有不入營集中者,除一部被徵用者外,如西村利男及眷屬大小八口,因主持松下電業公司南京電池工廠,暫緩入集中營,俟乾電池製完後,再行遣送回國。凡於限期內,不遵令集中之日僑,應強迫執行,並不負保障其生命安全之責。而每一受降地區,以指定集中一地爲原則,並准許日僑家屬聚居一處。 日俘、日僑集中營之必需品:戰俘除武裝器材等全部繳交外,其餘必需之日用品,如洗面具、軍服、襯衣、鞋襪等,個人私物,如鉛筆、手錶、手巾、自來水筆及私款項等,准保留應用。日僑之私人財產,經已規定處理辦法,其日常必需之物品,如衣履、寢具、炊具、盥洗具及其原有之粮食,准予攜帶。其私有物品,如手錶、筆墨、圖書與作戰無關者,准予攜帶。其私有款項,每人准帶中國法幣五千元,如係僞幣,照中國政府所定比率折算。其不准攜帶,或不能攜帶之物品,一律點交當地省市政府暫予封存。其不准攜帶之款項,包括中國、日本及其他國家各種錢幣與金銀、金飭、寶石等,及有價值之貨品,一律自行存入中國政府銀行,作爲將來賠款之一部,但紀念用之飾物除外。對於不遵守規定之日僑,得沒收其私藏之財物及物品,後來不得計入將來賠償之內。爲期日俘日僑之日用必需品便利起見,准於各集中地招商承辦,設立販賣部交易,使用法幣,禁用僞鈔及日軍用券,並禁止販賣違禁物及危險物,未經許可之書籍,有礙衛生之物,未經軍醫許可之藥品,其他非日用必需及認爲不需販賣之物。
交通:凡日本官兵善後總連絡部及其所屬,爲公務連絡欲期迅速與圓滿者,我均予以協助,除准借連絡用之飛機五架外,其因公必須乘坐車船時,當發給臨時乘船證、傳令證、外出證、汽車通行證,另由各俘僑管理所發給醫藥救護車通行證。惟俘僑乘人力車情事,一律嚴加取締。其外出日本官兵,對我國官兵之禮節規定,凡未佩帶階級者,均須向我官兵行禮,佩帶階級者,應向我同級或高級之官兵敬禮,並令禁止其所有軍紀教練與戰鬥教練。
通信:凡日本官兵善後總連絡部收發之一切電文,均不得採用密碼,並將所有密碼本呈繳,如有使用密碼之必要時,可爲代譯,於九月十七日起,將電文原文副本,送呈備查。廣州、香港間之日方通信連絡,由我第二方面司令部轉,其他通信連絡需用無線電機器材,均按情形酌借。日俘日僑私人對外通信,規定僅限普通信件及明信片,經檢查後,貼足郵資,投送郵局,遇有開往日本之船隻,准予搭載,運交日本本土郵局,寄交俘僑信件,亦準此規定辦理。 徵用俘僑:我抗戰八年期間,所有交通通信、倉庫、碼頭、工廠、礦廠,而遭破壞殊甚,復有各部門新事業之技術人員爲我缺乏者,因此,破壞之修復,事業之維持,在俘僑待船返國期間,亟須徵用。
爰訂定中國戰區日本徒手官兵服役辦法,規定徵用手續,且將服役之日本徒手官兵,區分其技能,使擔任適當之工程,並依工程性質及大小,區分編隊。在服役期間,保護其安全,其待遇按照規定,凡修復過去日本破壞之一切建設,均不給工資,但其工作勤勞著有成績者,每月給予獎金一次,個人特著成績者,另給個人獎金,工作時期以每日八小時爲限,但其有意怠惰工作或違反命令者,按情節之輕重依法懲處。其各級將校技術人員,依需要編入工程隊,俾擔任工程計劃及指導,並負責傳達命令及監督其徒手官兵作工。復訂定中國境內日籍員工暫行徵用通則,規定徵用標準,如事業不能中斷,其技能無人接替者,其技術爲我國目前所缺乏者,非徵用不能爲業務上之清理者,情形特殊有徵用之必要者,其待遇在同盟與日本之和平條約未成立前,僅發給生活費,如工作努力或成績優良者,酌予獎金。和平條約成立後,如必須繼續僱用,其薪金另訂。凡被徵用者,應填具誓書,遵奉中華民國法令及首長之命令,盡忠職守,其家屬所有之私有物品,准其保留自用,其住所由徵用機關指定,將來遣送回國,如有因生活問題或影響工作效率時,可斟酌實際情形,暫准其眷屬留華,但給養住宿,由徵用機關負責,並將人數報備,凡不予徵用之員工,與一般日僑辦法處理,已經徵用之員工,應分願意留華及不願意留華兩種,願留華者,長期徵用,不願留華者,於遣俘之最後一批運輸時,遣送回國,且將其名册,每半月呈報一次,以備查核。
法律案件:據陸軍總部受降報告稱:計押人犯四二二名,判處死刑經執行槍決者八名,科刑者十三名,無罪者一零三名,移轉管轄者九十一名,未結者一六七名,仍待繼續辦理。按日軍在河南、魯山、商邱、安徽、和縣、六合、南昌、南京各地,或在撤退時,洗劫人民財物,虐待民衆,奸淫婦女,或在集中後,毒打農民,搗毀民物,因邪狎遊而射殺我國士兵,均依法辦。有美軍士兵在武漢掠奪日僑手槍、照相機、軍旗,間亦取去私人用具者,已隨時通知美軍制止,並嚴加取締,假借檢查名義,奪取日俘日僑財物情事,以肅紀律。至於岡村投降前之刑務所,全係日籍人犯,決定將來一併送返日本,無須受理。
俘僑傷病之處理:傷病之醫療,已飭原駐之醫院繼續給予醫藥診治,武漢九江區病患四千名,至上海,由戰時運輸局備船運送。長衡地區傷病者,接運武漢。北平傷病兵,自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每日運三百名至塘沽。廣州全部傷病兵約三千八百人,運至香港港口,以便遣回日本。至岡村總連涉第一七三號文呈請借火葬場,並火葬燃料與車輛各節,均准洽借。
對德國人之處理在華德人,一律集中居住,並限於十月二十五日集中完畢。當時電令各省市軍政長官調查:一、德國派駐僞組織之人員,及在華德僑,速令集中管理。二、印度人、白俄人、或其他任何國人,如助日爲惡,經查明確有違法行爲者,均須受我國法律制裁。
集中居住之德人,何者爲納粹份子,何者爲非納粹份子,確實調查。南京方面,先由市府通知德僑代表,迅卽編造名册,註明黨派關係,限十月十七日以前具報,再根據軍統局、中統局、美軍作戰指揮部各項情報,予以核對,並會同外交部、警察廳、憲兵司令部,於二月十一日復查確實後,呈報備案。
凡德僑佔用或自建房屋,及財產、文件、檔案、飭卽造册,於十月二十日以前具報,以憑派員接管及封鎖。在未接管前,各種財產、物資、文件,應負責保管,不得損壞。 德僑入集中營,一律配帶白布符號,書明姓名,並准予攜帶入營之日常生活必須物品,如衣履、被褥、炊具、盥洗器具、粮食、燃料、私有款項、手錶、筆墨、圖書(與作戰行爲無關者)、及床、桌、椅、橙、醫藥設備等。其不准攜帶或不能攜帶之物品,一律憑册點交市府,予以封存。其不遵限集中者,強迫執行,集中之後,由我軍政憲警派員兵管理警衛。營中之勞役雜役,由德僑自任,其給養亦自備,必要時,由我中央核撥主副食費。其輸送回國之日期及交通工具,由中國陸軍總司令部決定之。
嗣經天主教教宗駐華代表,請求予在華全體德籍教士以保護,發給特別證件,願負全責,保證渠等行動,緣此補充規定:一、教廷所派德籍傳教士,如無軍事政治關係,未有間諜行爲,非納粹份子者,准仍居教堂,由各地政府監護。二、德僑中過去有助於我抗戰者,由各地政府另予居住監護。三、德僑中專科醫師及技術人員,爲各事業機關需用者,得准徵用服務。
第六項 遣俘附檢查戰犯
日本投降後,我國政府以寬大爲懷之態度,以德報怨之宗旨,對日俘日僑不予以報復,或予以奴役,故擬迅速遣送,以減少其流離之痛苦。因之,會同美方於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三十五年一月四日、五日,先後在上海集議,從事三十五(一九四六)年二月六日東京遣俘會議之準備,嗣經決議,海運部份由美方擔任,內運部份由我方擔任,卽是由我方將內陸日俘運至各港口,再由美方送返日本。
我將俘僑分別集中於中國大陸及台灣海南島、越北各地,預定由塘沽、連雲港、上海、廈門、汕頭、廣州、海口、三亞、海防、基隆、高雄十二個港口待船出港。
內運方面:因長江水淺及船隻不敷,鐵路又被共匪軍破壞,因此延長時間,致不能完全與海運啣接,截至三十五年四月二十日止,已遣送之日俘、僑共爲一百四十四萬零六百四十七人,其餘五十七萬九千六百九十八人,在六月底運送完畢。 海運方面:美方原僅用登陸艇八十艘,嗣經多次會商,增加登陸艇至八十五艘,另加自由輪一艘,及日本船若干艘,但美方對於韓人只運送一萬人(餘係韓僑),對於臺胞不予運送,須全由日方負責。
遣送執行之機構,包括中美雙方,並須海陸取得密切之連繫,其組織情形,如插表第二十四、第二十五。
上船前,按照國際檢疫法規,予以檢驗消毒,盡量利用日籍醫務人員爲之,並規定醫藥程序九項,由港口運輸司令部會同當地各有關機關詳行登記,先作衛生檢查,及檢查不得運出之各項違禁品,以及准許攜帶之物品,並檢查戰犯。
檢查戰犯之手續,中國戰區美軍總部軍法處主管理戰爭罪犯部門,將日籍戰爭罪犯之姓名,通知各港口之該管當局,戰犯被查出後,卽予拘捕,交與港口中國當局轉送主管當局審問,並予以監禁,以待處理,港口當局亦將所有拘捕人犯通知美軍,美國所索要之戰犯,由美軍法戰爭罪犯部門負責,送往審判。
第七項 同盟國被俘軍民之釋放
何總司令於芷江洽降時,致岡村中字第一號備忘錄規定,對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同盟國被俘人員及被扣官兵,應立即恢復自由,充分供給衣食住及醫藥等,並準備遵照本總司令之命令,送到指定地點。
九月九日舉行受降典禮時,蔣委員長下達岡村寧次將軍第一號命令第二條己項指示,關於日方或日方控制區之拘禁之聯合戰俘及人民,規定處置四點,飭遵辦理外,復以辦制字第八九九九號訓令,附頒我國被敵俘虜官兵接受處理辦法,並由陸軍總部迭以申梗人仲,申儉人仲兩電附同原辦法,分飭各受降主官迅速遵辦。據各地受降主官報告,我被俘幽禁各地官兵,在日軍投降時,卽被釋放。其仍在集中營,及被釋後靜候我軍處理。而自動集中且經查明確屬抗戰被俘官兵,業已處理者,有京滬、平津、武漢三地區,計官兵一、九七九員名。又據東南亞盟軍總部派駐河內軍事代表團團長威爾遜中校稱:「中國爲日方所俘軍民約六百人,現尚在西貢附近,請派員接收」。當飭岡村迅查詳報,陸軍總部並以誠字第五十九號訓令岡村,略謂:查中國被俘官兵,被拘禁於日本及中國境內外者,及拘禁於南澳洲與其他地域者,爲數尚多,速將各地中國戰區集中營所在地,及每集中營所收人數,詳細造册具報。 日本在我抗戰期間,感於人力缺乏,乃發動僞組織籌組僞勞工協會,徵發我淪陷區勞工,運往日本國內工作,自三十三年四月開始,至投降時止,共徵運三一、六五七人,其中有少數被俘官兵,且有徵我勞工送往菲律賓者。凡在日本國內之勞工,經我與盟軍總部協商,利用美艦及日艦分批運送回國,在塘沽、青島、廈門、上海四處登陸還鄉。報載日軍在戰時先後擄去五歲以上、八歲以下之童男約萬人,經飭查明具報。
至於美方官兵在我淪陷區失蹤者,由我軍政機關協助尋覓,蔣委員長特以卅令一利實電規定是項調查工作獎懲辦法,通令遵照,從速調查具報,復以酉豔令一利實電飭指示,並期速辦,計先後呈報如插表第二十六。
| 區戰十第 | 區戰九第 | 區戰五第 | 區戰三第 | 區戰一第 | ||||||
| 區州徐 | 區昌南 | 區昌城許郾 | 區州杭 | 區州鄭 | ||||||
| 獸醫藥品 | 獸醫器械 | 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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