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史

第九十九冊 受降四/五

第四款 受降之重要措施

第一項 軍事附僞軍

(參照插圖第二)

三十四年(一九四五年)八月十日,日本在東京廣播照會中、美、英、蘇各國,願接受波茨坦宣言之各項規定,向聯合國無條件投降,蔣委員長卽以未灰亥令一亨電指示何總司令及各戰區對日本投降應注意事項如左:

一、敵已無條件投降。

二、同時令敵駐華最高指揮官,轉飭所部卽就現態勢停止一切軍事行動,不得破壞物資、交通,擾亂治安秩序,聽候所在地中華民國陸軍總司令或戰區長官之處置,並限二十四小時之內答復。

三、各戰區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對敵可能之抵抗與阻擾,應有應戰準備。

(二)並應警告轄區以內敵軍,不得向我已指定之軍事長官以外任何人投降繳械。

(三)對封鎖地僞軍,應策動反正,並迅卽確保連絡掌握,令其先期包圍集中之敵,先將控制敵軍撤離後之要點要線,以待國軍到達。

四對投降之敵軍及俘虜不得危害,並剽切通令所屬官兵。

(五)各戰區除以主力挺進解除敵軍武裝外,應殘留所要部隊,維持當地治安。

(六)國軍之整編,得由各戰區長官斟酌狀況暫緩實施。

四、該總司令對敵後各要點要線之挺進佔領,及令敵軍分區集結監視繳械辦法,仰卽日擬具詳細計畫呈

繼於十一日對淪陷區地下軍及僞軍頒佈命令,略謂:「應就現駐地點負責維持地方治安,保護人民,各僞軍尤應乘機贖罪,努力自新,非本委員長命令,不得擅自移動駐地,並不得受未經本委員長許可之收編」。復於十五日以刪辰令一元電,將致日軍駐華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之招降令,轉知何總司令、龍主任、胡長官、閻長官、劉長官、孫長官、余長官、薛長官、李長官、傅長官、朱長官、李主任、孫長官。

蔣委員長於八月十八日以未嘯亥令一亨電(見第二款),規定中國陸軍總司令受降之任務,復於十九日以未巧辰令一亨電何總司令規定各區受降主官、指揮部隊、接收地區及接收敵軍投降部隊番號如左

一、第十二戰區派傅作義爲受降官,指揮原轄各部,負責接收熱、察、綏三省地區,該區敵軍爲駐蒙軍。

二、第二戰區派閻錫山爲受降官,指揮該戰區原轄各部,並第一戰區之三個軍,負責接收山西省,該省內爲敵第一軍。

三、第十一戰區。

(1) 派孫連仲爲受降官,指揮所屬各部(新編第八軍、第三十軍、第三十二軍、第四十軍),負責接收天津、北平、保定、石家莊地區,該區爲敵華北派遣軍之直轄部隊。

  1. 着該戰區之第十五軍,改歸第五戰區序列,第一戰區之第四十軍,第六戰區之第三十二軍,第十戰區之第十九集團軍轄第十二軍、第九十七軍,改歸該戰區序列。

  2. 着第五十四軍、第九十四軍、空運北、津,到達後,卽歸該長官指揮。

(1) 派李延年副長官爲受降官,指揮山東挺進軍及第十九集團軍轄第十二軍、第九十七軍,負責接收靑島、濟南、德州地區,該區爲敵第四十三軍之主力。

  1. 第八軍俟廣州海港開放,卽船運靑島,爾後亦歸李副長官指揮。

四、第一戰區。

(一)派胡宗南爲受降官,指揮所屬各部,負責接收洛陽地區,該區爲敵第十二軍之一部。

(二)着漢中行營直轄第八十九軍,改歸該戰區序列,該戰區之第四十軍,改歸第十一戰區序列。

(三)卽派三個軍向山西推進,歸閻長官指揮。

五、第五戰區。

(一)派劉峙爲受降官,指揮所屬各部,負責接收鄭州、開封、新鄉、南陽、襄陽、樊城地區,該區爲敵第十二軍及第三十四軍各一部。

(二)對伏牛山、桐柏山各地區之治安,仍由該戰區派隊擔任,務須確保根據地。

六、第十戰區。

(一)派李品仙爲受降官,指揮所屬各部隊,負責接收徐州、安慶、蚌埠、海州地區,該區爲敵第十一軍及第四十三軍各一部。

(二)着第六戰區第三十三集團軍轄第五十九軍、第七十七軍到平漢路後,改歸該戰區序列,該戰區之第二十九集團軍轄第十二軍、第九十七軍,改歸第十一戰區序列,並歸李延年副長官指揮。

(三)仍須酌留相當部隊,維持皖北大別山一帶之治安,確保根據地。

七、第六戰區。

(一)派孫蔚如爲受降官,指揮所屬各部,負責接收武漢、沙市、宜昌地區,該區爲敵第三十四軍主力

(二)着第四方面軍之第十八軍,改歸該戰區序列,但該軍仍暫受王司令官之指揮,先向長衡進出,爾

後再開武漢歸入指揮,着該戰區之第三十二軍,改歸第十一戰區序列,第三十三集團軍轄第五十九軍、第七十七軍到平漢路後,改歸第十戰區序列,第九十二軍卽仍歸還該戰區指揮。

(三)第六十六軍之第十三師,仍任當地治安之維持。

八、第九戰區派薛岳爲受降官,指揮原管轄各部及第七十三軍,負責接收南昌、九江地區,該區爲敵第十一軍。

九、第七戰區派余漢謀爲受降官,指揮原轄各部,負責接收曲江、潮汕地區,該區爲敵之第二十三軍之一部。

十、第三戰區。

(派顧祝同爲受降官,指揮原轄各部,負責接收嘉興、金華、杭州、寧波、廈門地區,該區爲敵第六軍。

(二)第十三軍爾後由廣州海運杭州、寧波地區,亦歸該長官指揮。

十一、第一方面軍。

(一)派盧漢爲受降官,指揮第五十二軍、第六十軍、第六十二軍、第九十三軍、暫編第十九師、暫編第二十三師、第九十三師,負責接收越南在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該區爲敵第三十八軍。

(二)第五十二軍抵海防後,卽船運大沽口,轉赴大同、張家口。

十二、第二方面軍派張發奎爲受降官,指揮第四十六軍、第六十四軍,接收雷州半島及海南島地區,該區爲敵第二十二獨立旅、第二十七獨立旅各一部,並指揮新編第一軍、第十三軍,負責接收廣州、香港地區,該區爲敵第二十三軍主力,但第十三軍抵廣州協助接收後,應卽船運杭州、寧波。

十三、第三方面軍派湯恩伯爲受降官,指揮新編第六軍及第七十四軍,自芷江空運,負責接收南京、上海地區,該區爲敵第十三軍。 十四、第四方面軍派王耀武爲受降官,指揮第七十一軍、第一百軍及原在長衡地區之部隊,負責接收長衡地區,該區爲敵第二十軍。

十五、第二軍、第五軍、第五十三軍待命開東北,其餘部隊仍服原任務。

再於十九日以未皓令一亨空已電何總司令:「爲求補償我空軍損失,凡在我淪陷區及東北各省與台灣、香港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等我轄區內,所有日本空軍之軍械、油彈、裝備及器材等,應一律交由空軍接收,除向盟國提出作爲日本投降條件之一外,希轉飭該轄區內所有推進部隊機關,對於上述敵方設施,聽候何總司令之指示,儘先採取有效處置,除分令外,特電遵照迅辦具報爲要」。二十二日下達未養戍令一元己電:「關於我軍佔領戰區挺進部署,業經未灰亥、未巧辰兩令一亨等電,通令陸軍總部及各戰區在案,爲期迅速接收佔領區,各戰區及各方面軍部隊,應卽迅速行動,以爭取時間,茲再規定如下:

一、預定空運部隊,應立即向機場所在地集結,其餘部隊,除殘留必要部隊維持轄境內之治安外,一切應儘可能卽向指定目標挺進。

二、各挺進部隊之番號、目標、路線,由何總司令及各戰區長官指定,尅日行動,不必反復請示。

以上兩項希卽遵照,並將辦理情形隨時具報爲要。

何總司令奉上述各電後,卽先後製成中字各號備忘錄,致岡村寧次知照,已見前述。並另以未經申謀樑電、未迴午謀光電、未有午謀進、未有謀兩電、未感午補、未感午謀收兩電、以及申江伯達電等,對於所轄各部隊轉知。通令飭遵,尤以申江伯達電係規定我進入收復地區官兵必須遵守蔣委員長所諭之訓條十項:「一、要嚴守軍紀風紀。二、要絕對服從命令。三、要愛護收復地區內之男女同胞,並切實保護同盟國僑民。四、要保持戰勝勿驕之態度。五、軍行所至,要隨時隨地維持地方秩序。六、不得擅自逮捕人民。七、不得擅開日軍所交倉庫,擅取物品或擅自沒收及轉移公私財產。八、不得侵佔、盜賣、掉換、遺棄、損壞日軍所繳任何物品。九、不得虐待或侮辱俘虜。十、不得擅入日本商店,或日僑住宅,或強取俘虜及日僑之私人財物。令飭所屬部隊,印成傳單分發官佐軍士每人一張,隨身攜帶,每日對官兵誦讀一次,藉以提高軍風紀之警覺。 自九月九日在南京受降之同時,各地區受降主官及其部隊亦均分別到達指定地區,開始受降,至十月十日以前,受降已大部完成,僅臺灣及華北、平、津、青、濟等區,因交通運輸關係,延至三十五年二月將敵械收繳完畢,越南延至五月始克竣事,詳情除見本章第二節外,其收繳武器彈藥馬匹車輛等如插表第七、第八、第九。

第一目 接收之妨礙

一、俘虜反動:

日全體官兵,大多遵照所簽具之降書,接受我命令,違犯紀律者,亦所不免,其中性質嚴重而情勢特殊者,更比比皆是。在北平日本官兵,擬於九月下旬將舉行降服遺憾運動,自稱將實行破壞,已有將城內守兵退出之密令。在山東日軍旅團長窪田與匪勾結,日人渡邊二郎組織日本解放委員會,自任委員長。在上海有黑龍會份子所組成之雪恥團,又名爲敢死隊約有數十人,武器俱全,且以搶劫敲詐爲務,與上海精密機械工藝社之朝鮮人有密切關係。在海南島日海軍司令伍賀啓次郎,曾於九月六、七兩日頒發特字第七、第八兩號密令,指示日軍工作目標:「一、挑撥中臺、中韓情感。二、將日僑財產及公家存儲物品儘速拍賣。三、以實際利益爲代價挑撥黨派情感,並展開反白人運動,造成混亂形勢。」以上所揭,均與投降條款大相逕庭,蔣委員長令何總司令飭岡村寧次分別嚴加制止。 二、共匪勾結日俘:

日本未投降前,共匪鑒於國際大勢之不容,本身實力之有限,一面襲擊國軍,一面吞併游雜部隊,壯大自己,而不能單獨對日言和,但國軍被其牽制者爲數甚多。迨至日本投降,蘇蒙軍卽強佔我察、熱、綏等省,爲共匪軍張目。當時,蔣委員長卽令全國各部隊聽候命令,根據盟邦協議,執行日本一切投降命令,並電第十八集團軍總司令朱德略謂:「該集團軍所屬部隊,應守原地,駐防待命,其在各戰區作戰地境內之部隊,並應接受各戰區司令長官之命令,政府對日軍之繳械,俘虜之收容,僞軍之管理,及收復地區秩序之恢復,政權之行使等事項,均已統籌決定,分令實施,爲維護國家之命令尊嚴,守盟邦共同會議之決定,各部隊勿得擅自行動。」嗣據新華社延安未銑八月十六日)廣播,朱德已致岡村寧次通牒,要求受降。此時在餘姚、慈谿、紹興、寧波日軍與附近土匪連絡,陰謀解決各該地之稅警團而發生衝突。在青島市附近發現股匪,企圖破壞青島工廠,僅距城八里,青島治安堪虞。當令據岡村答稱:「前者經調查,認爲或以確保要地之目的,集中分散駐地之一部,結果發生誤解者,後者當予絕對確保,再一部兵力正向該地增強中。」

查一九四二年日本共產黨人岡野靜,潛入延安計議,暗中聯絡日軍下級幹部,企圖組織日本共產軍,投降後,復分派多人赴平津、山東、徐州、海州等地煽動日軍。

共匪以大批款項,收買石家莊、西至娘子關、北至望都之日軍械彈器材。在山西日本官兵前被共匪軍擄去,或潛逃投共匪軍者,近返俘虜集中營一再勾結,致日俘官兵投共匪軍者,時有所聞。

據第二戰區電稱:「據俘獲中共份子供述:近來工作,着重爭取日本戰士加入共黨,以作攻擊國軍之前鋒,其方法,卽造謠謂日人現在各地,仍有殘害我人民情事,並廣爲傳播,以激起對日本施以報復,彼等則利用機會從中爭取。繼又報稱:「查此次中共軍進攻,即有日本士兵約百餘名參加,砲兵、司機盡係日兵。」在山東中共匪軍,乘國軍接收部隊未到達前,將向濟南發動總攻擊,市區入夜槍聲不絕,並一面預備大批慰勞品誘惑日軍。日人小林清、渡邊簷,在青島附近策動日軍,及在烟臺組織山東日軍解放聯盟,積極活動。又在膠濟路坊子車站北附近宣傳,並誘走日武裝兵三十餘名,且約有日軍下級幹部四百餘人。兗州日駐軍旅團長窪田與共匪軍祕密協定,津浦路魯南段,兩方互不作戰,在十二月十日前,日方運僑赴烟臺,共匪軍停止交通破壞,到烟臺後,共匪軍破壞鐵路,日軍不得干涉。滕縣、臨城一帶日軍,多數投共匪軍,或以武器交換食物,日軍兒玉部隊各級官佐,十二月二日夜,共匪軍邀在獻溝會餐,四日晨,交汽車八輛,內二輛滿載軍火,並有重機槍二挺、砲一門,且連絡取道北進。官橋、南沙河日軍被共匪軍繳械,加之日軍前在平漢路沿線,俘獲共匪軍四千餘人,原因禁於北平,已於八月二十八日由日方擅自悉數釋放。因此,在我接收部隊未能到達前,河北、山東共匪軍蜂起,在上海、蘇州亦有下級官三五十或百人攜械投共匪軍,共匪軍更利用曾受赤化訓練之日俘,如共匪之江寧縣府日本連絡員黑川,及已投共匪軍之馬鞍山日人依賴等潛回南京,煽動日軍。六合縣卸甲甸硫酸廠工人,赴共匪區開會,翌晚,匪共派伏千餘名,將廠內重要物件、並軍需品及軍用化學品運走,之後,續有匪軍官兵兩萬餘人到達該廠葛塘集、水家溝一帶。揚州日軍山本少將與共匪密約,攻揚州日方守中立,日方電訊材料,共匪照價收買,日軍移駐城外,僅留少數於城內,重要物件均運出藏匿。第三戰區據鎮海縣政府截獲武寧日軍分隊長致共匪軍信件譯文一件,九月中旬,駐浙東慈谿日軍森田少佐率領機槍大隊數百人,附砲四門,由慈谿投入共匪軍第三支隊。南陽日軍第九十三師團之宣撫班長板本被共匪誘降,並利用其向日軍作虛妄之宣傳,且稱:「凡日軍來投降者,准照原薪加給三倍,並保其生命安全,設法護送回國,如願在華服務者,准其攜眷,或代娶華婦,如有技術者,更從優任用。十一月十二日,共匪軍僞夏邑縣長掠獲日軍飛機一架,號碼「六九八八四」,駕駛員四人,另上校一人,關金數百萬元,有轉送延安之說。 諸如上述事件,有礙接收殊甚。何總司令曾迭以軍字第十七號,誠字第十、第十七、第一百、第一三四號訓令致岡村,轉飭日本官兵不得與共匪接觸,各地區繳械日本官兵仍有投共匪軍者,希卽制止。至其後共匪之軍事行動,更較接收時期擴大矣。

四、地下軍及僞軍之處理:

日本於八月十日廣播投降,蔣委員長卽於十一日對淪陷區地下軍及僞軍頒佈命令,指示其贖罪自新之路,然以地下軍及僞軍共約一百一十萬人,紀律之壞,騷擾之甚,亟應處理,以安社會,茲分述如次:

(一)地下軍:亦稱游擊隊,此種非法組織之武裝團體,與正規軍在淪陷區作游擊戰者迥異,其中流爲股匪者有之,與共匪軍勾結者亦有之。因此,何總司令面示各戰區長官及各方面軍司令官,先將各接收區內非法部隊及股匪實力,包括人數、武器、器材等,盤據區域,首腦姓名,出身及經歷等詳細調查具報。並據此擬定可能避免之戰鬥方法,免礙受降任務之進行,如請求自新者,酌宜編收具報,並准點驗後予以適當待遇及補給。其後決定處理三原則:1.編爲補充團隊,逐次撥補國軍。2.屬於地方性質者,歸還地方政府,改編爲地方團隊。3.所有編餘正式出身之官佐,一律收訓,薪給照發。

至於整編撥補狀況,據各戰區先後報告,全國游擊部隊整編撥補有案者,有二百九十三個單位,計七十七萬九千一百十六名,截至三十五年四月,撥編爲補充團、保安隊、或撤銷及撥補國軍等

不一表第十插

(二)僞軍:係屬於僞組織政權下之武力,概由日本駐華軍所支配,其詳細狀況已見第一款岡村報告,蔣委員長曾於未嘯亥令一亭電第六項授權何總司令處理,並指示各戰區,各方面軍對其作戰區內之僞軍,應負接受投降及處理之責任。嗣經擬定暫行辦法:「1.如各地投誠僞軍已由軍事委員會委派新職者,暫由各戰區指揮。2.各地僞軍曾由我策反人員接洽投誠,或在接洽尚未經軍事委員會委派者,由各戰區先行准其投誠,以待日後處理編遣。3.凡各地僞軍抗不投誠者,由各戰區分別切實勦辦。依此各應詳細調查所接收地區內僞軍實力,包括人數、武器、器材、駐地、主官姓名、籍貫、出身及經歷等具報。但已投誠或正在接洽投誠者,均應飭派相當人員,至各指定之司令部擔任連絡,並規定爾後處理之原則,爲撥補、資遣、整編。截至三十五年四月底止,除郝鵬舉全部三個師叛變,孫良誠所屬一個軍三個師在鹽城、高郵被共匪軍繳械,及李守信所屬三個師被蘇俄軍解除武裝外,整編後之自新軍,交由陸軍總部及綏署,戰區負責,按照實際情形,與國軍復員改編之同時縮編完竣(參照插表)

第十一。

第二目 海空軍之接收

日本海陸軍各有系統,空軍則分附於陸海軍,我受降時除對陸軍劃分十六個接收地區(詳見第二節,茲就海空軍接收概要分述如次:

海軍:日宣告投降,我對於中國戰區之日本海軍接收辦法,於致岡村中字各號備忘錄及各命令中迭有指示和規定,九月十日,何總司令以軍字第二號命令致岡村略謂:「日本駐華艦隊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香港除外),暨臺灣、澎湖列島日本艦隊之艦船、兵器、器材、一切基地設備、及基地守備隊、陸戰隊、暨一切其他附屬設備等,茲派定中國海軍總司令部參謀長海軍中將曾以鼎負責統一接收,至於各海岸及島嶼之基地,仍由中國各受降主官派兵接替守備。繼又令:「漢口日本海軍艦隊、機關及倉庫等之接收,仍照土項命令歸曾參謀長派員處理,廈門日海軍歸劉德浦司令接收,而京、滬、漢長江區域內之僞海軍,亦同樣處理。其接收船舶數目及噸位如插表第十二。 日本海軍設施,如大連、旅順、天津、烟臺、青島、漢口、南京、上海、定海、廈門、香港、九龍、廣州、廣州灣、榆林港、海防、河內、西貢、基隆、高雄等地,美駐華海軍指揮官梅樂斯少將請准參觀,率參謀十五員,由我海軍總司令部派軍官一員於九月十三日陪同出發前往。日軍前所敷設水雷及其他障礙物,我因急於整理水運,亟待掃除,陸軍總部於九月十三日以軍字第十號命令致岡村謂:「中國沿海各港口亟待開放,所有揚子江由宜昌、漢口至南京、及長江下游(含溫州灣及舟山羣島)、廈門、海南島及臺灣之基隆、高雄等地,日海軍所敷水雷及其他障礙物,統限於本

(九)月三十日以前清掃完畢。繼於九月二十日以軍字第三十三號命令岡村:「美機自三十三年十月至三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先後在漢口、東流間各水道及上海區佈放水雷四百八十具,其中四百一十三具之有效時間爲三天至八十二天,其餘六十七具,係屬1.35式,其性能與時間均不明瞭,希從速清掃具報。又據美方稱:「所佈水雷,均過有效期間,磁性水雷,亦已用消磁方法使其失效,應無危險,但數量不詳,而磁雷雖失時效,但有時仍能爆炸,美運油船在韋源口附近觸雷,而蕲春一帶更有音響水雷,掃除務期迅速。嗣派海軍軍官一員赴漢口日本海軍司令部協助及指導,並指示岡村,掃雷舟艇資料不足,及颱風季節,工作困難,前限日期,全部清掃如不可能,應先將必須延長時日具報。迄十一月六日指示,掃雷工作如未完成,已飭由戰時運輸局會同海軍總部繼續辦理。至於沿海掃雷,由美國第七艦隊指揮掃雷艇參加,日本掃雷艇應受其節制,俾可達成有效合作,庶期早完任務。關於日在華海軍軍用燃料,全部繳交曾參謀長接收。

二、空軍:接收空軍,除以中字各號備忘錄及命令規定指示岡村外,蔣委員長亦以未皓令一亨電指示接收日本空軍器材辦法,何總司令奉電後,於九月十三日以軍補字第三號命令指示岡村:「在中國戰區(東三省除外),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及臺灣、澎湖列島地區之日本航空、陸軍航空、海軍航空(除艦上機),民航(即商航)各部門及一切配屬設施,已令空軍第一路司令張廷孟負責接收,凡接收人員已經到達者,自卽日起開始交接。但地面警衛任務,在中國警衛部隊未充分到達前。仍由原部隊負責警衛,爾後依中國地面警衛部隊到達之先後,受當地中國空軍地區司令之指示,再依次交接該項地面警衛任務。關於防空部門之接收,曾以軍字第二十六號命令規定,屬於都市機場及防空之一切設備及武器器材等,由中國航空委員會派員接收,屬於部隊防空之武器器材等,由中國各受降區主官接收。嗣據張廷孟報稱:南京日方第四氣象聯隊,以往氣象紀錄,不欲交出,並謂已在長江沉沒,何總司令卽於十月三日以軍字第三十六號命令指示岡村,迅速轉飭該氣象聯隊將全部紀錄交由張廷孟司令接收。又關於空軍所接收日軍各種程式之無線電機件、儀器及警戒器(卽美所稱RADAR)等,其說明書及圖解,均付缺如,爲求對於各項機件之檢查修理及使用便利起見,飭岡村將該項說明書及圖解繳出,或由日本國內抄錄一份寄呈。又由日本國內寄呈我國空軍之航空教育參考書籍,應通知美方放行。

華北空運基地之警戒,在我軍未到達南苑、濟南機場、及美軍未到達天津機場之前,飭平、津、保區及青島、濟南區連絡部長責成該地區日軍擔任機場警戒,並保障其安全。至於日方爲連絡而使用之飛機,已經批准五架,並經岡村以支總涉第十五號答復將五機型式請予備查,如使用亦須事先呈報,免生誤會,並令飭各地日本航空人員,不得擅自起飛。嗣岡村請派遣Z○運輸機一架,遣送北野軍醫中將至東京,亦改由美國空運隊遣送。繼而美國遠東航空隊有於九月儉、感兩日發見飛機之報告:「一、在高雄機場,發現雙引擎匯色飛機七架。二、發現有旭徽之飛機兩架,在臺北上空飛翔。三、在臺灣北部上空,又發現有日本及德國標記之飛機三四十架。於是何總司令又飭岡村,對交付日軍之受降令應完全遵守,無論任何日機,倘未獲得盟國之准許,不得起飛,並規定日本、臺灣間連絡飛行,遵照「中國戰區日方使用連絡飛機管制辦法」第六項,「於每次飛行前三日,將任務、機種、搭乘者姓名、年齡、資歷、暨預定航路出發時間,到達地點等,告知中國空軍臺灣地區司令部轉報奉准後,方可起飛」辦理。 另令將我盟軍歷年被俘及失蹤之空軍人員查報。

第三目 軍事文獻之呈繳

蔣委員長於十月三十一日電示何總司令:「爲檢討作戰之得失,以爲編纂戰史之資料,希飭日軍總連絡官岡村寧次,將七七以還,迄其投降爲止,所有日軍之全部戰報,限期彙繳參考,凡日軍呈報東京統帥部及所轄各方面軍所呈諸戰報,限期彙繳。先是,何總司令在中字各號備忘錄及各命令,已飭岡村對於文獻、檔案、情報資料、地圖,妥爲保存,以待繳納。據第二方面軍報稱:該受降區(廣東地區)日軍連絡部長田中久一報稱:「該項有關作戰之文件檔案,於八月十五日以前者,已遵照支那派遣軍總司令部命令,均燒却等語,」曾飭查報。

十月十五日,陸軍總部以誠字第十六號訓令岡村,蒐集有關軍事各種資料,附蒐集項目錄第七,儘速報部,其關於海空軍者,希先爲準備,岡村以總連涉第四五四號呈報,未能詳盡,繼復飭其將未報資料,仍應遵照前令儘速蒐集呈部。

第四目 特種部隊及其他

一、砲兵:係由各降區之部隊與軍政部特派員辦公處負責接收,計先後據報各式,各種大、小口徑大砲約一萬四千餘門,彈藥二百餘萬顆(參照插表)。受降伊始,對接收日方該項火砲、彈藥、器材,多係隨意放置,且乏專門人員整理保管,種類混雜,甚多毀壞,當經軍政部積極核定編組計劃,分撥各軍師及要塞使用(參照插表第十三第十四),一面由軍政部飭兵工署派專門人員,一面利用日俘爲之整理。 二、工兵:作戰期中,我國大部鐵路多淪於敵手,受降之初,一則維持交通之繼續,一則遭遇匪共破壞之搶修,舉凡鐵路車站,重要橋樑,皆派兵駐守,材料、工廠、倉庫及原有之通信機構,統制使用日工兵部隊,分爲軍屬、師屬工兵部隊,獨立混成旅團及獨立作業工兵部隊,以及鐵道部隊,由我各戰區,各方面軍及交通部分別接收(參照插表第十五第十六)。接收之後工兵器材除特業器材暫予保存俟研究使用外,其餘分撥工兵學校及部隊使用。鐵道部隊原有之機構,分華北、華中、華南三區,均爲保留。由陸軍總部工兵指揮部與交通部各區特派員協商搶修,津浦鐵路南段及北段,臨棗支線,膠濟鐵路、平漢鐵路、粵漢鐵路,並及柳州、湘桂路之全線,隴海鐵路、北寧鐵路、及平古、平綏、同蒲各線。鐵道器材大部撥交通部使用,渡河器材撥交工兵學校,餘轉發鐵道兵團使用。

三、通信:陸軍總部一再令岡村將所轄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通信工具、工廠、倉庫、物資、與一切建築物,暨有關軍事設施,以及文卷檔案、情報資料等項,保持完整,不得移動。並飭將我受降區所有通信及其管理機關之儘速開放,與通信機關通報之規定,如重慶、南京間,及芷江、南京間,立即直接通報,並規定電臺通報時間、週率、呼號。公用事業通信業務,在接收前,一律照常維持,並防範匪徒破壞,除日公商營通信機構,分由交通部派員分別接收外,日大使館由軍統局接收,松下電業公司南京乾電池工廠,准原主辦日人負責繼續製造,由軍政部派員接收。此外,日軍總部通信班及其所屬挹江門通信所、金陵受信所、雨花臺第一通信所、菊花臺第二通信所、丁家橋第三通信所、及傅厚岡偵察臺等一律接收。復准由挹江門、雨花臺兩通信所暫借收報機十七部、發報機十一部,以作受降期間日總連絡部對各受降區連絡通信之用。此項借用之電臺,八個月間所需補充之器材,全數集中儲存,需用時須經核准後發給。各通信所除准留少數必要人員外,其餘送入集中營。其獨立通信部隊及各地日軍師通信部隊等機構,均分別予以接收。(參照插表) 日軍用密碼,分爲亂數表及略號書三種,亂數表較爲機密,嚴令禁止使用,略號書准在接收期間通用,所有副本繳呈,以便隨時考核查對。日軍總報道部所轄之諜報通信人員器材及僞特工電臺,分別由軍令部、軍統局接收。至於軍用犬約二千頭、軍用鴿約三萬一千隻,散於各受降地區,先行派員接管,利用原有人員繼續飼養,隨規定軍用犬由各受降區接收,軍鴿就地變賣。

僞組織無線電總臺,於日佔領區重要地點設有分臺,於其所轄部隊設有支臺,九月二十日,將原總臺及各分臺改編爲陸軍總部無線電總臺,下轄電臺十六,仍配屬改編之部隊。

四、日謀取締:日本憲兵組織內之第一四二零特種別動隊,已於九月十九日令其集中南京,由岡村監視,並造册呈報,以便處理。其在我國之整個謀報組織,亦飭岡村澈底解散,爾後如有上項組織份子活動情事發生,應負其責。凡所有謀報機關、電信偵察機構、雷達測向臺、各級司令部密碼班等組織,我一律派員接收。並飭呈繳:(一)在華謀報網佈置圖及其主持人員姓名册,謀報電臺主持人員名册,及謀報通信器材。(二)電信偵察組織機構清册,包括偵收電臺、密碼研譯之器材,文卷及技術人員名册。(三)測向電臺佈置圖、雷達佈置圖,並包括器材、文件及技術人員名册。(四)前中國派遣軍司令部及各方面軍各師團所屬密碼班主持人員姓名册,密碼與文卷清册。嗣後上海曾一度發現雪恥團、敢死隊及日本海軍特務機關負責人活動,嚴飭岡村澈查,速將是項人員一律送入所在集中營,將來輸送回國。並徵用前日本派遣軍所屬南京、上海及華北特殊通信技術人員參加研究工作。

五、其他:憲兵、騎兵及軍馬、汽車油料(參照插表)、被服、測量人員與物資、軍郵、儲金等之接收與整

理,甚至日俘破壞物資、藏匿物質、以及受降期間對盟軍之連繫,協助盟方處理一切福利事業,盟軍及各國使舘所需房屋之分配,盟僑財產之收囘,及尋覓美方失蹤官兵等事,均爲當時繁難棘手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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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政治附肅奸

日本宣告投降,我淪陷區益加紊亂,黨政之接收,勢必透過軍事機關,因之,行政院關於政治接收,授權中國陸軍總司令辦理,並加派人員協助。何總司令奉令統一監督指揮收復區黨政接收事務,遂組織黨政接收計畫委員會及省市黨政接收委員會,接收各省市轄區內的一切行政與事業機構及治安之維持。其負責人員,經派定南京市長馬超俊、上海市長錢大鈞、首都警察廳長韓文煥、江蘇省政府主席王懋功,浙江省政府主席黃紹雄、安徽省政府主席李品仙、皖南行署主任張宗良、江西省政府主席曹浩森、湖南省政府主席吳奇偉、湖北省政府主席王東原、福建省政府主席劉建緒、廣東省政府主席羅卓英、廣西省政府主席黃旭初、河南省政府主席劉茂恩、山東省政府主席何思源、河北省政府主席孫連仲、山西省政府主席閻錫山、熱河省政府主席劉多荃、察哈爾省政府主席馮欽哉、綏遠省政府主席傅作義、漢口市市長徐會之、廣州市市長陳策、青島市市長李先良、北平市市長熊斌。天津市市長張廷鍔、台灣省(包括澎湖列島)行政長官陳儀,分別接收各地區交通、衛生及其他物資,南京爲首都所在,嚴飭憲警維持治安,對於盟邦僑民切實保護,並禁奸宄造謠。凡僞政府所頒布一切法令規章,完全廢止。至因愛國行爲致遭逮捕及觸犯僞訂法律,而並不違反國法,業被拘禁判處徒刑人員,均得宣告無罪,由司法機關從新審查核定,分別開釋。並豁免僞政府所課捐稅,用抒民困。頒佈處理僞鈔辦法,限期停止使用。且嚴限各軍事機關、部隊、黨、政機關先遣到京之人員,分向陸軍總司令及南京市黨部接收委員會報到,非經核准,不得新設機關。迨九月二十五日,蔣委員長以申有令一元電示:「日本投降,我先入城市之游擊隊、挺進軍、及其他工作人員,有藉捕漢奸爲名、誣捕居民、勒索敲詐情事,仰查明法辦。」何總司令奉令後,一面電各戰區受降主官,一面佈告嚴密查察,凡有勒索、敲詐、刼搶及騷擾及人民者,不論隸屬,不分軍政,卽予逮捕法辦。若非正規部隊,有上項行爲者,卽予繳械、遣散。嗣卽取銷各機關辦事處,禁止各級官員、士兵、長警、佔住民房,及招搖、勒索、嫖賭、游宴。各機關人員不得擅自封佔僞主席官邸及日僞財產、房屋、汽車、什物,其有不合法處置者,亦宣告無效。並規定對敵僞財產查封權,及接收僞組織房屋、器具、及日僞盜走財物、與發還西遷人民房產辦法。又嚴禁莠民串買日軍武器、彈藥、軍品、物資,及奸商屯積居奇,並查禁烟毒。至於有敢破壞交通者,格殺勿論。經以上種種措施,秩序粗復後,卽行依法處理漢奸。 八月二十五日晨,日本派飛機將僞國民政府代理主席陳公博及林柏生,何炳賢、陳君慧、岑德廣、周隆庠、女祕書莫國康諸逆、日本軍官雄川、祕密送往日本九州之末子藏匿。二十九日,日本同盟社佯爲發表陳公博自殺斃命,以圖掩飾。九月八日,何總司令以中字第二十一號備忘錄致岡村謂:「查陳逆公博等皆爲中華民國之叛國罪犯,希轉知日本政府速予逮捕,解交南京本總司令部。」岡村以支總涉第十四號答復:「立即向日本政府轉達矣」。嗣後陳逆公博解回南京,依法判處死刑。何總司令電令南京、上海兩市政府、市黨部、首都警察廳、憲兵、新編第六軍等,查封汪精衛、陳公博、褚民誼、陳羣等叛國首要罪犯之房屋、財產,規定拘捕漢奸及處理逆產辦法,並令監視僞方簡任以上官吏,聽候依法處理,及分電各受降主官、各省市、規定逮捕及監視漢奸權限、辦法等。

我朝野人士,最厭惡日本用「支那」二字,代稱「中華民國」。九月二十三日,第五戰區劉司令長官以申梗電報稱:各地日本官兵,現仍稱我國爲「支那」,稱我國軍爲「重慶軍」,稱土匪爲「八路軍」或「新四軍」,殊爲不當、並建議。各地日本官兵今後對我國家及軍隊之稱謂數項,經陸軍總部核屬可行,卽以誠字第八十三號訓令致岡村,規定今後各地日本官兵對我國家應稱中華民國,簡稱中國,不得再稱「支那」,對我國家軍隊,應稱中華民國國軍,簡稱中國國軍,對土匪應仍稱土匪。

第三項 交通衛生生物資及其他
第一目 交通

交通:包含鐵路及車站、船舶及碼頭以及郵電等,其接收保全和運用,茲分述於後:

京、滬、蘇、杭區:京滬、滬杭甬鐵路,浙贛鐵路之杭州至金華段、津浦鐵路之浦口至蚌埠段,首都附近之公路,京滬、滬杭、京蕪、杭徽等線,及各該附屬設備器材資產文卷圖籍等,京滬各區之郵政電信,京蘇杭段軍用載波長途電話線,及南京至九江長途電話線,裝有一、二路載波機及三路傍路器等,均先後經飭交通部京滬區電信交通接收委員會分別派定人員接收。上海及沿揚子江、蕪湖與其各附近內河各埠各航業機構及其所有各種輪船與碼頭倉庫等一切運輸設備,以及上海航政局,亦一律派員接收。

華中區:日方原有華中鐵道公司經管華中各鐵路,經派員將華中鐵道公司所屬各鐵路及其產業與一切附屬設備等一併接收,並仍繼續維持行車業務,各該鐵路所有日籍業務人員悉歸我節制指揮。日方將津浦鐵路分屬於華中、華北兩鐵道公司,爲運煤便到起見,該鐵路自臨城以南至浦口一段先行接收。據報津浦南段需有運煤車三十六列車方可往復行駛,現僅有十一列車,陸軍總部令岡村知照華北鐵道公司所屬之北段及日軍所用之車輛中,迅撥二十五列車連同機車於十月十日前開至徐州交接。

武漢區:包括湖北、河南電信郵政、郵政儲匯、鐵道、公路、航政等交通事業及機構設備等,經派員接收,並飭仍繼續維持業務,該原管理人員亦同遵照。

華北區:包括天津、北京區、張家口區、濟南區、徐州區、開封區、石家莊區等之鐵路,北平、熱河、察哈爾及張家口之電訊,天津、太原、濟南、開封之電信,北平、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之郵政,以及華北公路及航政等交通事業及機構,均先後派員接收。

廣東區:各鐵路、電信、郵政、郵政儲匯、航政、航業公路等交通事業及機構,經派員接收,並飭各原管理人員遵照。

平漢、粵漢鐵路之使用:平漢鐵路漢口至黃河南岸,粵漢鐵路武昌至長沙,各段軍運重要,不容稍有停頓。在接收以前,所有該兩路內外車務、工務、機務日籍人員,飭照舊負責維持原狀。並佈告:在辦理接收日軍投降一切事宜,首賴交通通信之靈活,如有破壞交通通信者,應由當地軍警作有效之制止,格殺勿論。

第二目 衛生

日軍在華衛生設施,病院番號及駐地,衛生人員人數,病院之容量及收容傷患人數,衛生材料數量,接收日軍病院及編併情形,各地區收繳日軍衛生器材及獸醫器材數量及南京日僞衛生機關等。

參照插表第十九至第二十三。

日軍傷病之處理:日本傷病官兵,在未運輸回國前,由日軍原有醫院及衛生人員負責繼續治療,惟其番號名稱,改爲『某區(或某部隊)第幾醫院』。由接收人辦理呈報備案,但所收患者官兵,不得隨意轉送其他地區醫院,如收容傷病少者,則可將其收患者併入其他醫院;由我接收改編應用。各醫院之衛生材料及給養先予接收,再按國軍給與予以補給。其救護車輛,應酌留一部交原醫院使用,俟將來患者騰出。再全部接收,如衛生材料及血清疫苗製作工廠,無適當人員派往接收時,仍責由日方主管人員繼續維持,俟將來再改派人員接收之。

收繳日軍衛生器材及接收日軍醫院撥用後,對於日僑日俘醫療及患病預防,仍予供給醫藥,軍事委員會及行政院並擬定全般辦法,各省市、各戰區亦發動軍民合作,清掃戰場,以防範疫癘流行。至於日僑在收復區內開設之私人醫院及診所,由我方加以管制,仍准其繼續營業。

第三目 物資

陸軍總司令部奉命統一監督指揮收復區黨政接收事務,由行政院有關部會派遣爲總部顧問之要員所組織之黨政接收計畫委員會,計畫接收辦法及處理有關事務。查敵人在我國掠奪及經營之產業,原歸日本政府之大東亞省直接管轄,其中一小部份,如水電、交通通信等,須供軍用者,兼受日軍管理。日本投降,我顧慮秩序紊亂,物資免致喪失,乃令由岡村一併負責統一繳出。至僞公共事業,因僞組織解散,不能負責,乃蒐集有關敵僞物資之一切文件,由黨政接收計畫委員會管理設計,分別通知各部會派特派員向岡村分別繳收。嗣據陸軍總部受降報告曾飭各接收之特派員,對於接收之工廠及物資,必須從速開工,即時利用。惟因各特派員及接收委員係由其主管部會指揮,對陸軍總部無直接隸屬關係,故截至三十五年四月止,多次催報接收及處理情形,仍只有少數報告耳。

黨政接收計畫委員會於九月五日在芷江成立,八日移京辦公,內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二人,下設六組,第一組掌黨團事宜,第二組掌內政、教育、社會、司法、衛生及地方行政事宜,第三組掌外交事宜,第四組掌財政金融事宜,第五組掌交通事宜,第六組掌經濟、糧食、農林、水利等事宜,除主任委員由何總司令兼任外,其餘召集人及委員,均由各部會所派代表充任。此項組織,僅爲總司令部幕僚性質,一切仍以總司令命令行之,曾經製訂各項章則頒佈實行。如中國陸軍總司令部黨政接收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省(市)黨政接收委員會組織通則,收復地區日僞各項組織事業財產接收通則草案,日人在中國私人產業暫行處理辦法,中國境內日僑集中管理辦法,中國境內日籍員工暫行徵用通則,日俘日僑對外通信辦法,日俘日僑集中地設販賣部辦法,收復區隱匿日僞財產及軍用品檢舉獎懲規則,日僞倉庫物資接收處理解釋等。並督同各主管部會代表,儘量搜集接收資料,研究整理,訂定原則,凡中央直接主辦及應直接接收而不屬於某一省市者,由各主管部會特派員報告總部以命令指派之。凡應由各省市接收者,由該省市最高軍政長官會同主管機關接收人員,遵照省市黨政接收委員會組織通則之規定,統一接收,並分別交由各該主管機關接管。至十月間,所有派往各地接收工作,均已大致完成。惟收復地區,日僞全國性事業之接收及處理,多屬行政範圍,在京另成立行政院收復區事業臨時接收委員會,由行政院副院長主持,辦理全國性事業接收事宜,陸軍總部原辦之接收業務逐漸結束。 省(市)黨政接收委員會,爲各該省市統一接收機構,按照組織通則所規定權責辦理一切接收事務,後由行政院成立敵僞產業管理局,卽將各地設立之黨政接收委員會撤銷,業務移交處理局接辦。

全國性事業接收委員會,在重要區域設敵僞產業處理局,必要時,得另設審議委員會,其委員由行政院令派有關機關首長及地方公正人士充任,決定處理辦法。由處理局督導執行,依下列規定,分別委託有關機關接收保管運用:

一、軍用品歸軍政部。

二、軍艦歸海軍司令部。

三、陸上運輸工具歸戰時運輸管理局。

四、水上運輸工具歸招商局。

五、空中運輸工具歸航空委員會。

六、碼頭、倉庫,歸海關或直接有關機關。

七、工廠、礦場設備、原料成品,歸經濟部。

八、固體及液體燃料,歸專營燃料機關。

九、地產、房屋、傢具,歸中央信託局

十、糧食及打米廠、麵粉廠,歸糧食部。

十一、農場、蠶桑、水產、畜牧及獸疫防治,歸農林部。

十二、大學及文化機關之設備,歸教育部。

十三、錢幣、金銀、證券、珍寶、飾物,歸中央銀行。

十四、直接關於地方事業歸省市政府。

似此劃分,可減少接收因權責不明所引起之糾紛也。

接收部門,除交通、衛生、物資,已如上所述外,其餘分述如左:

一、經濟:包括各礦場生產機構、水電及其他各公司,如華中振興公司及其附屬事業機構,華中水電,淮南煤礦,華中礦業,中華蠶絲,華中火柴,大中煤礦,柳泉炭礦,漢冶萍公司,及其所屬廠礦全部資產事業,安徽當塗、銅陵、貴池各縣之華中振興公司之煤礦公司,永禮化學工業公司及其所屬全部財產事業,連雲港存煤,東京東亞海運株式會社在中國之全部房屋土地契據,冀熱察綏區之經濟部門各生產機構,及華北開設株式會社所屬礦產業,以及天津市政府公營事業管理處接收敵僞工廠六廠六十處,上述各機構,凡已接收,均繼續生產及供應,其他各區,正在陸續辦理接收。

二、財政:包括日僞銀行、海關、鹽政等各事業機構及其資產等,均由財政部所派各區特派員及接收委員會分別接收,各日僞銀行接收後,並設清理處予以清理。

三、其他:如外交、內政、司法、社會、糧食、農林、水利等各部門業務,除接收在京之原有機構外,對日僞有關機構,亦按性質分別接收管理。至於教育,包括日僞各學校、古物、圖書、文物保管等文化事業機構,由教育部所派各區特派員及接收委員會分別接收清理。

關於敵僞產業處理,除分別委託有關機關接收保管應用外,行政院訂定處理敵僞產業之原則,如產業原屬本國、盟國、或友邦人民,經查明確實證據,係由日本確實接收者,應發還原主。產業原屬華人與日僞合辦者,其主權均收歸中央政府。前項產業,如處理局查明確實證據,並經審議會通過,認爲與日僞合辦係屬強迫性質者,得呈請行政院核辦。如原爲日僑所有或已歸日僞出資收購者,其產權均收歸中央政府。陸軍總部復規定收復區隱匿日僞財產物資及軍用品檢舉獎懲規則:一、在中國戰區,凡中國或聯合國家之財產,被日本官兵侵佔,或以任何方式利用者,如該項財產尚在,應即交出,並附報告說明此項財產曾售與或租與任何人,如該項財產不能立即交出者,須詳查有無損壞,是否運至日本,如現在日本者,須將其目前狀況、位置、及所有者等詳細說明,並迅速運回原處,此項財產,包括各種古物及藝術品。二、日本官兵所有或正在使用中之建築內一切傢具器材、機件及文件檔案等應立即禁止移出或毁損。三、日本官兵及僑民現在之銀行、商店、工廠,無論其爲個人或團體所有,其現有財產,應卽造册,並附說明,此項財產之數目及所在地。

第四項 日軍中臺灣朝鮮人之處理

日軍中之臺灣人,約四萬一千餘人,朝鮮人約五萬六千餘人,兩共約十萬人,處理如左:

對臺灣人之處理:臺灣自甲午戰爭,淪於日本,我臺灣人遂爲日本所奴役,迄今垂五十年。此次日本投降後,我對於日軍中之臺胞,首先令日本官兵善後總連絡部迅速調查,各地臺僑及在日軍中臺人數日,限於十一月二十日列報。再電各省市軍政長官頒發處理在日軍服務之臺人辦法五項:一、凡在日軍服務之臺灣人,仍與日軍繳械後之官兵,暫時不區分,由各受降區一併集中,將來再另行分別集中,交由當地省市政府管理。二、凡臺灣人民散在各地者,由各省市政府使其與日僑分別集中,嚴密保護。三、上述臺灣人集中後,查明其曾任日軍特務工作,並有殘害同胞之行爲者,依法懲處,其有憑藉日人勢力凌害同胞或幫同日人逃避物資轉賣軍品者,亦依法懲處。四、對集中之臺灣人,應迅速進行調查工作,將來凡屬良善者,願在內地居住或願回臺灣,均聽自由,但大部份以送返臺灣爲原則。五、臺灣人由各地集中返臺時,以集團輸送爲原則,並由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派員前來參加登記及輸送工作。復另電令臺灣陳儀行政長官,準備收容安置各地回臺之臺人。嗣在遣俘會議中決定:臺民自中國內地之返籍,則須視自菲律賓遣送華僑返國之船隻,於其返程時,是否有空位而定,並以不妨礙遣送日人計畫爲原則。 對朝鮮人之處理:朝鮮人亦稱韓人,其在中國戰區日軍中約五萬六千餘人,爲虎作作,殘賊尤多。

我爲恤憐而收援韓效果計,不念舊惡,特於各受降區戰俘管理處之下,設立韓籍官兵管理所,與日僑分別集中,由所在地地方政府統一管理之,其生活待遇以及其他諸事宜,與一般戰俘同。管理所服務人員,由各受降區首長選派明瞭中韓歷史關係與韓國情形,及富有國際政治素養,並精通日語或韓語之軍官及政工人員充任。關於組訓方面,准韓國臨時政府及其光復軍派員參加。並在上海、青島、天津三地區成立朝鮮聯絡隊,辦理遣送韓人返籍事宜。

關於朝鮮及臺灣人之產業處理辦法,經行政院於十一月二十四日核定:「一、凡屬公產者,均收歸國有。二、凡屬其人民私產由處理局依照行政院處理敵僞產業辦法之規定,接收保管及運用。臺灣或朝鮮人民,凡能提出確實籍貫證明,並未擔任日軍特務工作,或憑藉日人勢力凌害我人民,或幫同日人逃避物資或並無其他罪行者,經確實證明後,其私產呈報行政院核定後予以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