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史

第九十九冊 受降三/五

第三款 岡村寧次呈獻降書

日本帝國政府日本帝國大本營特派駐華日軍總司令官陸軍大將岡村寧次代表投降,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之特派代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進呈降書,其降書簽字典禮經過如次:

九月九日九時,在中國首都南京中國陸軍總司令部大禮堂舉行投降典禮,在八時三十分以前,中外觀禮來賓咸集千人,次第入席,八時四十五分,日軍投降代表乘車,由我國王武上校引導至陸軍總部廣場下車,進入日軍投降代表休息室,八時五十一分,何總司令率受降官陸軍二級上將顧祝同、海軍上將陳紹寬、空軍上校張廷孟、陸軍中將蕭毅肅等入席,中外來賓及軍官均肅立致敬,八時五十二分,我國王俊中將引導日軍投降代表駐華日軍最高指揮官陸軍大將岡村寧次、駐華日軍總參謀長陸軍中將小林淺三郎、駐華日軍總參謀副長陸軍少將今井武夫、中國方面艦隊司令長官海軍中將福田良三、臺灣軍參謀長陸軍中將諫山春樹、第三十八軍參謀陸軍大佐三澤昌雄、駐華日軍參謀陸軍中佐小笠原清、譯員木村辰男,敬禮如儀後入席,王俊中將退入其本席次,除譯員立於岡村背後外,席次如插表第五。

斯時,何總司令乃向中外記者宣佈:「攝影五分鐘」,中外記者紛紛拍攝後,何總司令命岡村寧次寧次大將呈出身份證明文件,岡村乃命小林總參謀長呈遞,何總司令檢視後,當將證明文件留下,旋將日軍降書中文本兩份,交由蕭參謀長(毅肅)轉交岡村寧次大將,岡村起立雙手接受,小林總參謀長在旁爲之磨墨,岡村一面匆匆翻閱降書,一面握筆含毫,在兩份降書上分別簽字,似無猶疑躊躇之狀,簽字後,復從右口袋中取出圓形水晶圖章一枚,蓋於其親筆簽名之下,所蓋印鑑略微向右傾斜。簽字筆跡雖頗娟秀,惟其墨痕似嫌稍淡,岡村於簽字蓋章後,卽將其圖章納入原口袋中,一面命小林總參謀長將降書呈遞何總司令,一面點首若在表示日本業已無條件投降矣。小林總參謀長當將降書兩份謹慎持至受降席前,雙手呈獻何總司令,其文曰: 降書

一、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已向聯合國最高統帥無條件投降。

二、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臺灣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將領,願率領所屬部隊向蔣委員長無條件投降

四、本官當立即命令所有上述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各級指揮官及其所屬部隊與所控制之部隊,向蔣委員長特派受降代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及何應欽上將指定之各地區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立即停止敵對行爲,暫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彈藥、裝具、器材、補給品、情報資料、地圖、文獻、檔案、及其他一切資產等暫時保管,所有航空器材及飛行場一切設備、艦艇、船舶、車輛、碼頭、工廠、倉庫、及一切建築物,以及現在上述第二款地區內日本陸海空軍或其控制之部隊,所有或所控制之軍用或民用財產,亦均保持完整,全部待繳於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所指定之部隊及政府機關代表接收。

六、上述第二款所述區域內日本陸海空軍所俘聯合國戰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釋放,並保護送至指定地點。

七、自此以後,所有上述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日本陸海空軍,當卽服從蔣委員長之節制,並接受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所頒發之命令。

八、本官對本降書所列各款,及蔣委員長與其代表何應欽上將以後對投降日軍所頒發之命令,當立即對各級軍官及士兵轉達遵照,上述第二款所述地區之所有日本官佐士兵,均須負有完全履行此類命令之責。

九、投降之日本陸海空軍中任何人員,對於本降書所列各款,及蔣委員長與其代表何應欽上將嗣後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遲延情事,各級負責官長及違犯命令者願受懲罰。

奉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命,簽字人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陸軍大將岡村寧次(印)。

照和二十年(公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零分簽字於中華民國南京。

代表中華民國、美利堅合衆國、大不列顛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並爲對日本作戰之其他聯合國之利益,接受本降書,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公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零分在中華民國南京。

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陸軍一級上將何應欽。

何總司令檢視降書後,卽簽字蓋章,態度從容安祥。旋以降書一份,令蕭參謀長交付岡村寧次大將,岡村起立接受。何總司令復將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委員長命令第一號、連同命令受領證,仍命蕭參謀長交付岡村。其命令如左:

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命令第一號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

一、根據日本帝國政府日本帝國大本營向聯合國最高統帥之降書,及聯合國最高統帥對日本帝國所下之第一號命令,茲對中國戰區內中華民國(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除外)臺灣以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之日本陸海空軍頒布本命令。

二、貴官應對上述區域內投降之日本陸海空軍各地區司令官及其所屬部隊發布下列命令,並保證其完全遵行。

甲、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已令日本陸海空軍全部向聯合國作無條件之投降。

乙、在中國境內(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除外。)臺灣以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所有一切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向本委員長無條件投降。凡此投降之日本部隊,悉受本委員長之節制,其行動須受本委員長或中國陸軍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之指揮,且祇能服從本委員長或何應欽上將所直接頒發或核准之命令及告諭,或日本軍官遵照本委員長或何應欽上將訓令而發之命令。

丙、投降之日本陸海空軍,卽停止一切敵對行爲,暫留原地靜待命令,以所有一切武器、彈藥、裝具、器材、物資、交通通信、及其他作戰有關之工具、案卷、及一切屬於日本陸海空軍之資產等,予以暫時保管,不加損壞,待命繳納於本委員長或何應欽上將所指定之部隊長官或政府機關之代表。

丁、凡在上述區域所有日軍之航空器、艦艇及船舶,除本委員長於第一號告諭中所宣示者外,其他一律恢復非動員狀態,停留現地不得加以損壞,船艦上、飛機上、有爆炸物品者,須立即將爆炸物品移入安全倉庫。

戊、日本部隊及附屬部隊之軍官,須保證所屬嚴守紀律與秩序,且須負責嚴密監視其部下,不得有傷害及騷擾人民,並刼掠或毀損有關文化之公私文物及一切公私資產。 己、關於日方或日方控制區所拘禁之聯合國戰俘及人民,應如下之處置。

  1. 聯合國戰俘及被拘人民,在本委員長或本委員長之代表何應欽上將接收以前,必須妥慎照護,並充分供給其衣食住及醫藥等。

  2. 按照本委員長或本委員長之代表何應欽上將之命令,將戰俘及被拘禁之平民,送至安全地區聽候接收。

  3. 凡拘禁聯合國戰俘及平民之集中營或其他建築,連同其中所有器材、倉庫、案卷、武器、及彈藥,須聽候本委員長之代表何應欽上將與其指定之代表派員接收,在所派人員未到達前,各集中營之戰俘或被拘平民,應由其中官長或彼等自選之代表自行管理之。

  4. 凡向本委員長投降之日本陸海空軍各級司令部,在接到命令所限定之時間內,務將有關戰俘及被拘平民之詳情及地點,列具完備之報告。

庚、除另有命令外,凡向本委員長投降之日軍,應繼續供給其所屬軍民衣食及醫藥物品。

辛、日軍及日軍控制區之軍政當局,須保證下列各事。

  1. 按照本委員長或本委員長之代表何應欽上將之命令,掃除一切日方所敷設之地雷、水雷,及其他陸海空交通之障礙物,在此項工作進行中,其安全通道應予標明。

  2. 對於航行方面之一切輔助工作,須立刻恢復。

  3. 一切陸海空交通及運輸方面之器材與設備,須保持完好。

  4. 一切軍事設備及建築,包括陸海軍及航空基地、防空基地、海港、軍港、軍火庫及各種倉庫,永久及臨時之陸上及海岸防禦工事、要塞及其他設防區域,連同上述各種建築及設備之計

劃與圖樣,須保持完好,並須將一切工廠、工場研究所、試驗所、實驗室、試驗站、技術資料、專利品計劃圖樣、以及一切製造或發明,直接間接便利作戰所用之其他物品,或與作戰有關之軍事組織所用或意欲運用之物品,保持完好。

壬、凡一切武器、軍火、作戰器材之製造及分配,立即停止。

三、凡向本委員長投降而在中國、臺灣(含澎湖列島)及越南之日軍司令部,在接到此項命令後,須卽將各該區有關下列各資料,向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提出報告。

甲、一切陸海空及防空部隊圖表、冊籍,須表明其所在地及官兵之實力(含人馬、械彈、裝具、器材等)。

乙、一切陸海軍用及民用飛機圖表、冊籍,須完全報告其數量、型式、性能、駐地及狀況。

丙、日軍及日軍控制下之一切海軍船隻,包括水面及水中、及其他輔助船隻,不論現役、退役及在建造中者,均須以圖表、冊籍、報告其位置及情況。

丁、日軍控制下之商輪,在一百噸以上,不論現役退役及正在建造之中,或過去屬於任何聯合國而目前在日方手中者,均須列具圖表、冊籍、說明其位置及情形。

戊、擬具詳細及完備之報告,連同地圖、標明佈有地雷及水雷、及其他海陸空交通障礙物之地點,同時須指定安全通道之所在。

己、凡一切日本方面所管理或直接間接利用之工廠、修理廠、研究機關、實驗室、試驗室、技術資料、專利設計圖樣、及一切軍用或間接欲爲軍用之一切發明設計圖樣、生產品、及爲此項生產而行之設施,其地點及其詳情皆須報告。

庚、凡一切軍事設施及建築,包括飛機場、海軍航空基地、海港及軍港、軍火庫、永久及臨時之陸上及海岸防禦工事、要塞及其他設防區之地位及詳情,亦須報告。 辛、並須按照第二款已項之規定,報告一切拘禁聯合國戰俘及平民集中營,或此類建築之地點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向本委員長投降之各地日軍司令部,須遵照各區受降主官之命,報告各該區日僑之姓名、住址、並收繳日僑所有之一切武器,通知全體日僑,在本委員長之代表何應欽上將所指定之官吏未發佈處置該項日僑命令以前,須留在其現住地、或指定之地點,不得離開。

五、日軍及日軍控制下之一切軍政官員,須協助本委員長之代表何應欽上將所指定軍隊,收復臺灣

(含澎湖列島)、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及中華民國境內各日本軍佔領區。

六、本命令所規定之各項,及本委員長之代表何應欽上將嗣後所發佈之命令,日軍及日軍控制下之一切文武官員及人民,須立刻敬謹服從對於本命令或此後之命令所規定之各項,倘有遲延或不能施行,或經本委員長或何應欽上將認爲有妨礙盟軍情事,將立刻嚴懲違犯者及其負責之軍官。

右令駐華日軍最高指揮官陸軍大將岡村寧次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傳達法:由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陸軍一級上將何應欽面交駐華日軍最高指揮官陸軍大將岡村寧次岡村奉到上述命令後,當在受領證上簽字蓋章,命小林總參謀長將受領證送呈何總司令,於是何總司令宣佈日軍代表退席,仍由王俊中將引導彼等退至規定位置,敬禮而退出會場。何總司令卽席發表廣播演說,敬告全國同胞及世界人士稱:「中國戰區日軍投降簽字,已於本日上午九時在南京順利完成」

。詞畢,全場掌聲雷動,嗣由鮑靜安副處長譯成英語,翻譯甫畢,全體復熱烈鼓掌,何總司令旋率受降人員退席,並將渠本人簽字所用之毛筆攜出,留爲永久紀念。此人類有史以來最大悲劇之最後一幕,於茲結束。

當日,何總司令卽將降書交副參謀長冷欣中將專機送往重慶,翌晨中樞舉行國父第一次廣州起義紀念典禮中,由冷欣中將將降書呈上國民政府蔣主席察收,儀式簡單莊嚴,羣倫鼓舞。

十日八時三十分,何總司令率領蕭參謀長、麥克魯將軍、鈕先銘處長、王武科長、陳昭凱科長、陳桂華參謀,在陸軍總司令部召見岡村寧次大將、今井武夫少將、小笠原清中佐、木村辰男等談話,何總司令謂:「岡村責任非常重大,因爲日本在中國戰區內一百數十萬官兵及數十萬僑民,其生命之保障及一切善後問題之解決,責任均在肩上,果能切實服從本人命令,遵照我方各種規定,則完成一切善後任務甚爲容易,但爲完成任務所顧慮事件,決定依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關於自衛武器:在安全地區可以不必留自衛武器,在有借用自衛武器必要地方,可以借給極少數之步槍。

二、關於糧食:其現存者准予自用,但我方派員檢查監視,以免浪費,用完後,我方屆時當另籌撥補給。

三、關於運輸:聞日本國內尚有二十七萬噸船隻不能調來,將來在此一百數十萬人回國時,所需船隻,我負責向我盟邦美國洽商撥用,俾使早日返國。

四、關於日本在華技術人員,擬斟酌情形予以徵用。

現在及今後東亞局勢,必須中國統一強大,世界永久和平始有希望,故日軍一切武器、器材,必須完整繳交我所指定之部隊長官,切勿損壞散失及落於匪手,致擾亂地方,我所規定繳械辦法,是先集中一個地區,然後繳存於指定倉庫,此皆爲日軍實施便利而定者。所有車輛必須全部先行交出,其擔任連絡之高級軍官少數乘車,可酌予暫准借用。在中國內地之日本飛機,應先完全交出,日方所需通信連絡用飛機,已批准以無武裝大小運輸連絡機共五架使用。所有日方交通通信,均由我方接管,不能再用密碼。 據報現在尙使用一部中國人代做苦工,應卽釋放。規定此後命令系統,我各戰區長官、各方面軍司令官、可下令與日軍各方面軍司令官及軍長,至於我各戰區長官及各方面軍司令官以下之指揮官,當以我高一級之軍官下令於日軍低一級之軍官。所提出之艦艇、船舶資料太少,應迅速提出詳細報告。希望以後日本官兵嚴守我之命令,不致發生受懲罰情事,萬一發生時,處置辦法有三:

一、凡犯中國陸軍懲罰令者,交你自行處罰。

二、犯情輕者,交由我方處罰。

三、犯情重者,由我逕行懲罰,卽凡屬刑法範圍者,應完全由我方辦理,因自九月九日起,你們已無軍法權。

岡村答稱:「總司令所示各項,均完全了解。關於日軍武器移交問題須陳明者,前(八)月十八日已規定辦法,通令各部隊實施,卽在中國大陸之日軍武器,完全繳交中國中央政府,决不交與其他任何地方部隊,此係在今井總參謀副長去芷江以前卽已規定,當時並未奉蔣委員長命令,我方已下令實施。關於解除武器問題已完全了解,所謂地域安全及非安全諒無問題,但實際爲維持日軍紀律,若無少許武器,則必有一部日軍指揮官不能維持良好紀律,敵人意見,將武器全部繳交貴方,但日軍在未歸國之前,借用一小部份輕兵器,以爲保持日軍之軍紀及秩序,此點可否按照香港英軍對日軍接收辦法處理之(何總司令謂,將該辦法抄送參考,再候通知)。關於日軍糧食及運輸、技術人員之徵用、汽車、飛機之准借,自當遵示,且十分感激,通信用之各種密碼本,當遵命送呈。關於傳達命令問題,爲求避免日軍官兵因受精神刺激而致逃散成爲土匪游民計,各區連絡部,擬請仍由卑人擔任連繫,使澈底奉行總司令之命令,俾在返國之前,不致有不幸事件發生。會談完畢,何總司令以九月九日中國陸軍總司令軍字第一號命令交付岡村,其命令如左: 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部命令軍字第一號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於南京

一、自本(九)日上午九時起,以後本總司令對於貴官之一切行文,用命令或訓令。

二、在本(九)日上午九時以前,本總司令送達貴官之中字第二號至第二十四號備忘錄,除以後別有命令變更者外,一律視同命令。

三、本(九)日上午九時,貴官所簽定之降書及所領受蔣委員長之第一號命令,貴官應以最快方法轉達於在中國本部(東三省在外)、臺灣(含澎湖列島)、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之日本陸海空軍。

四、貴官及所屬在中國本部(東三省在外)、臺灣(含澎湖列島)、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之日本陸海空軍,應自本(九)日上午九時起,完全受本總司令之節制指揮,不受日本政府之任何牽制。

五、貴官應於本(九)日將「支那派遣軍總司令官」名義取消,並自明(十)日起改稱中國戰區日本官兵善後總連絡部長官。

六、貴官之總司令部,應自明(十)日起改稱中國戰區日本官兵善後總連絡部。

七、中國戰區日本官兵善後總連絡部之任務,爲傳達及執行本總司令之命令,辦理日軍投降後之一切善後事項,不得主動發佈任何命令。

八、依據本部中字第二十號備忘錄所區分之各地區日本代表投降部隊長之原有司令部,着均改爲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其投降代表長官原有名義着一律取銷,改稱地區連絡部長,茲分別規定如插表(參照插表第六)。 九、表所列日本官兵地區善後連絡部長,對中國各地區受降主官之職務,在傳達及執行各受降主官之一切命令,辦理該地區內日軍投降後之一切善後事項,但不得主動發佈任何命令。

十、香港地區日本官兵之善後處理,由英國海軍少將哈考脫(HARCOURT)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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