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冊 全戰爭經過概要一/六
第五章 政治作戰
第一節 戰時政治機構
第一款 國民政府組織法之修改
民國二十年五月十二日國民會議通過訓政時期約法,內容分爲八章,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訓政綱領、國計民生、國民教育,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政府之組織,均有明確切實之規定。同年六月一日,國民政府公佈施行。詎料數月後,「九一八」事變突起,日本侵我東北,國家步入國難嚴重之非常時期。同年十二月,中央爲求適應當時情況,以便於在政略上運用自如,特修改國民政府組織法,並改組國民政府,其組織法要點如左:
一、國民政府主席爲中華民國元首,對內對外代表國家,但不負實際政治責任,並不兼其他官職,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但於憲法頒佈時,應依法改選之。
二、國民政府委員會,設委員二十四至三十六人,各院部長不得兼國府委員。
三、在憲法未頒佈前,五院獨立行使職權,各自對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
四、行政院院長負實際行政責任。
五、司法行政改隸行政院,設部管理。
六、國府主席、國府委員、五院院長、副院長,均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之。
自此以後,國民政府組織法未曾再改。
當時中央方面特設中央政治會議,代管關於政治事項,指導與監督國民政府重大國務之進行。二十四年十二月,中央政治會議改組爲中央政治委員會,設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由不兼政府院部會長官充任,廢除常務委員,改設正副主席。其職權爲議决立法原則、施政方針、軍政與財政大計,特任特派官吏及政務員之人選,直接交國府執行。
第二款 中央政治機構之調整
民國二十六年七月七日全面抗戰爆發後,中央爲適應政略與戰略配合上之需要,乃決議設置國防最高會議,其職權爲:
一、國防最高會議主席,在作戰時期,關於黨政軍一切事項,得不依平時程序,以命令爲便利之措施。
二、凡應交立法院之案件,該會認爲有實行緊急處置之必要時,亦得爲便宜之處置,於事後按照立法程序,送交立法院追認。
三、立法院所議各案,凡與戰時有關者,應先送國防最高會議核議。
上項職權,與中央政治委員會無異,於是中政會停開,由國防最高會議代行。
同年十一月,中央頒佈非常時期中央黨政軍機構調整辦法,並以軍事委員會爲抗戰最高統帥部,軍事委員會因之擴大編制,設置祕書廳,另設第一至第六部,分掌軍令、軍政、經濟、政略、宣傳、組訓等事宜。
二十七年一月一日,中央頒佈調整中央行政機構命令,其要點如左:
一、海軍部暫行撤銷,其經管事務,併歸海軍總司令部辦理。
二、實業部改爲經濟部,建設委員會及全國經濟委員會之水利部份,與軍事委員會之第三部、第四部,一律併入經濟部。
三、鐵道部及全國經濟委員會之公路部份,併入交通部,鐵道部着卽裁撤。農產、工礦、貿易三個調整委員會所設之聯合運輸辦事處改隸交通部。
四、全國經濟委員會之衛生部份,併入衛生署,改隸內政部。
嗣後行政院又將賬務委員會與難民救濟總會合併成爲賬濟委員會,並將內政部所管關於救濟部份,劃歸賬濟委員會管轄。
一月十四日,國府公佈修正行政院組織法,釐訂行政院除直隸其他特種機關外,管轄內政、外交、軍政、財政、經濟、教育、交通七部及蒙藏、僑務、賬濟三個委員會。十七日,修正公佈軍事委員會爲戰時最高統帥部組織系統。軍事委員會直隸國民政府,設委員長一人,委員七至九人,以上各人員,由中央政治委員會選定,由國民政府特任之,此外參謀總長、副參謀總長、軍令部、軍政部、軍訓部、政治部四部長及軍事參議院院長爲當然委員,軍事委員會改設軍令、軍政、軍訓、政治四部、軍法執行總監、航空委員會、後方勤務部及辦公廳均仍舊。
民國二十八年一月,中央爲應抗日總體作戰之需要,基於「組織黨政軍統一指揮之機構,使全國黨政工作,得與軍事相配合,以收共同行動之效」的認識,特設置國防最高委員會,以統一黨政軍之指揮,並代行中央政治委員會之職權,國防最高會議當經撤銷。
國防最高委員會主席,以中國國民黨總裁擔任,下設常務委員十一人,由五院院長、外交部長、軍事委員會參謀總長、副參謀總長及推定之中央常委三人擔任,中央執監委員會常務委員、中央執行委員會祕書長及行政院祕書長均得列席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此機構對政略與戰略之統合運用上,較前更爲靈便,領導抗戰建國,貢獻甚偉,至三十六年始行撤銷。
同年軍事委員會添置戰地黨政委員會,行政院添設農林部,原屬中央黨部之社會部,亦劃歸其隸屬
民國二十九年七月,中央將經濟部改爲工商部,專管工商及礦業事宜,此外添設經濟作戰部與戰時經濟會議,同時爲實施行政三聯制,使設計、執行及考核工作打成一片,藉以健全政治,提高效率起見,並決議在國防最高委員會之下,設置中央設計局,該局組織大綱,經於九月中央常務會議通過,三十年二月正式成立,每一年度開始前,中央設計局擬定施政方針,經由國防最高委員會議決後,發交各級政府,各級政府按照所指示之方針,分交主管部門擬訂詳細施政計劃及執行此次計劃所需經費之概算,逐層呈報,逐層審核,而後再由中央設計局作全盤之審查與整理,製成全國之整個施政計劃,一面呈由國防最高委員會發交執行,一面送黨政工作考核委員會以爲考核之依據。
中央設計局總裁,由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長兼任,審議委員七至九人,設計委員若干人,由總裁遴派或聘任,審議會開會時,由總裁擔任主席,審議事項如下:(一)政治、經濟建設計劃及預算,(二)黨政制度機構及重要法規之調整,(三)重要政策之建議,設計委員會議則由祕書長召集之,並設有預算委員會,以便審定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