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冊 全戰爭經過概要五/六
第六章 經濟作戰
第一節 戰時經濟體系
第一款 國民經濟建設方案之確立
中國地大物博,資源蘊藏豐富,最具經濟建設條件,惜以國家積弱既久,內遭兵災之連結,外受列強之侵凌,直至民國二十年五月,國民會議通過訓政時期約法,六月一日國民政府公佈後,始依據第四章國民生計一十四條銳意進行,尤其自是年「九一八」事變發生後,更積極向現代化途徑邁進,九月二十五日成立全國經濟委員會。當時因我國爲發展產業上最重要之基本工業,如鋼、鐵、銅、煤、石油及機械製造等重工業,未能確立基礎,乃不得不先謀國民經濟之發展,以裕民生,而厚國基,故於十一月十七日特制定國民生計建設六大方針如左:
一、現代世界之經濟關係,至極密切,一切經濟生產之組織,已超過純正國民經濟之時代,而入於世界經濟之時代,國民經濟之意義,在政治上與經濟上,均漸次成爲世界經濟中之組織成分。中國爲生產落後之國家,欲迅速發展其國民經濟及一切生產事業之建設,須謀利用國內與僑胞之資本,然尤非充分利用外國之資金與技能不可。國父之建國方略及實行其方略之方針,實爲中國經濟政策上不易之原則。其最要之根本要件,卽爲政治上完全無缺之主權。法律上之管轄權與經濟上之管理權,所謂操之自我則存,操之於人卽亡是也。
二、水利爲中國最大之問題,此次水災偏於三河兩江,今後之危險更難逆料。自南京建都以後,治河治淮雖已建立機關,而因軍事未停,辦法未著成效,政府應專設統籌機關,迅卽切實進行各項水利工程,尤宜以促進造林事業爲治水工程之主要助力。 三、關係永久之建設計畫,國父之建國方略,已經詳細規劃,現在所應決定者,乃在此數年間之工作方針,而非龐大之方略。國父在建國方略中,以鐵道網之完成,爲一切經濟事業之根本,就目前實際情況,認爲今後之鐵道政策,第一應整理現有之鐵道,第二應迅速完成已經成就及半之粵漢、隴海兩鐵道,第三應迅速進行由廣東至雲南、由雲南至四川、由四川到陝西與隴海聯絡之鐵道,此三線爲最宜急切進行之工作,其餘線路,應由國民政府就實際情形從事規劃。
四、中國爲農業國家,今後固須盡力於基本工業之建設,而尤不能不注意於農業之發展,合作事業之提倡,以及國民黨土地政策之實施。一切水陸交通、運輸事業、金融事業之建設方針,均須以便利農業之發展與農民之生計爲要件。
五、邊地開發、屯墾與移民實邊,爲發展國民經濟之重要方針,必須訂立方案,積極進行,並予以財政及其必要之援助,而對於邊地土著人民生計之籌劃,尤爲緊要,故開發邊地,必須特重邊地土著人民之生計。
六、一切國民經濟事業,均須在三民主義民生主義節制資本原則之下,以法律爲之保障。現在各種稅法及實業法規缺陷尙多,應以切實保障發展民營事業,及增進勞工與社會利益爲目的。於各種法規未備者,迅速制定,有缺陷者,切實改良,而治安之維持,尤爲切要。
民國二十一年三月,蔣委員長兼任參謀本部參謀總長,網羅專家,成立國防設計委員會,特別注重國防經濟與經濟之關係,此卽資源委員會之前身。
民國二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復制定「確立今後物質建設根本方針案」,其主要目的卽在使國防中心與經濟中心相配合,其原文如左: 一、確定國民經濟之中心,於富有自然蓄積並不受外國商業金融支配之內地,以下列步驟達到之。
(一)統一於中央政府之下。
(二)國家及私人大工業,今後避免其集中於海口。
(三)以各種合作社籌劃農業金融,並以政府之力推銷其農產物,使經濟中心區之農業復興。
四改訂賦稅捐納制度,以保工商事業之發達。
五道路航路之開闢,以此地爲線網之中心,尤須首先完成西向之幹線,使吾國於海口外,尙有不受海上敵國封鎖之出入口。
二、於經濟中心區附近不受外國兵力威脅之區域,確立國防軍事中心地。
三、全國大工廠、鐵路及電線等項之建設,均應以國防軍事計畫及國民經濟計劃爲綱領,由政府審定其地點及設備方法。
國民經濟建設推行以來,建設途徑已多方拓展,蔣委員長以加速鞏固我國防經濟基本條件,適應戰時要求,亟須多方激勵,擴大影響,乃於民國二十四年雙十節發起「國民經濟建設運動」,在談話中曾鄭重昭示:「此國民經濟建設運動,乃以振興農業。改良農產、保護礦產、扶助工商、調節勞資、開發道路、發展交通、調整金融、流通資金、促進實業爲宗旨」。十二月四日,復制定「確立國民經濟建設實施計畫大綱」其中實施計畫原則凡二十八條,列舉如左:
一、生產之要素,爲「人力」「地力」「資力」及「組織力」,今欲謀原有生產事業之持續及未來生產行動之發展,必須人力、地力、資力、組織力予以配合與運用,使成爲有系統、有組織、有意識、有計畫之活動,顧生產要素之合理配置,非一蹴可幾,國民經濟之計畫發展,非咄嗟可辦,故入手
辦法,惟有將原有經濟組織及生產單位予以切實之調整結合,使成爲有機之組織體,然後始得爲有目的、有計畫之統制與推動。
二、各種經濟活動,錯綜繁複,交相結合,殊難爲截然之區劃,故建設國民經濟,必須爲全盤之統制,若強爲割裂,局部施行,斷難收切實之效果,例如通貨管理,亟應與物價統制、對外貿易統制等同時並進,方能獲預期之成效。
三、國民經濟之設建,應以整個民族爲目標,在目前國際情況之下,尤應審度各地交通地理之形勢,凡基本工業之創辦、重大工程之建築,均須擇國防後方之安全地帶而設置之。
四、爲適應目前之國際形勢,應以縣爲國民經濟組織之基本地域單位,凡一縣以內之生產、交換、消費、運輸等經濟行爲,務使其組織之機構,極爲靈活完整,俾便利於國防經濟之動員。同時又復適合於個別之圖存,縱使一旦交通隔絕,或暴力侵襲,社會經濟生活仍得持續,而不致立時潰亂。
五、地方防衛組織暨教育事業,應與經濟建設打成一片,使其在整個目標之下互相助長。
六、「人力」爲生產之重要因素,建設國民經濟,應將社會全部「人力」爲有計畫之動員,凡壯年男女
(假定爲十八歲至四十五歲),均有服務勞動之義務,並視各地實際需要,規定應行服務之時期。
七、一縣之內,壯年男女之口數及其能力之性質,如適於工作、作農、服兵役、充任醫師、看護或教師等,均應爲詳細調查,並分別登記,以便隨時動員。
八、爲便利「人力」之動員與統制,應就登記之「人力」予以嚴密之組織與適當之訓練。「人力」之訓練,除培養其生產技能及集團工作之精神外,尤須教練其自衛能力(即適當之軍事訓練),俾得在可能範圍之內,各以自衛之力量,保障其經建事業之安全。
九、土地爲生產必須之工具,各縣應將境內土地之面積與種類分別測丈,或調查估計,並統制其利用,調整其所有關係。 十、積極進行灌溉、疏導、填築等水利工事,以增加可耕之面積。
十一、無地農民,應儘量設法給與土地,俾盡「人力」,而增「地利」。
十二、各地應酌量創立模範農場,應用適當之方法及機械,以提高產率,增加產量。
十三、以模範農場之優越生產能力,鼓勵農民,使其自動採用新式耕種技術,或組織合作田莊,以謀農業經濟之改善,及農業生產之增進,政府對合作田莊,須酌予特惠(如公有機械之使用、技術之指導、運輸之便利、經濟上之協助以及文化保衛事業之設備等),以促進農民從事於集體生產。
十四、副業爲農民消納賸餘勞動之尾間,其影響於農民之收入者甚大,政府需按各地副業分佈情形切實指導,改良其出品,並增加其產量。
十五、設立健全之農村信用組織,調劑農村金融,以扶植新興之合作田莊,及資助一般農業之發展。
十六、凡各種大規模及基本工業,由政府經營或監督之,並以適當之條件和租營之辦法,獎勵國內外資本家之投資。
十七、各種手工業之具有特殊效用者,政府按照各該手工業營業情形,予以鼓勵改進,以備救目前機械生產之不足。
十八、依政府之財力與需要,逐漸佈「原動力網」於各地,供給居住、製造、運輸等事業所需之光、熱、電等動力。
十九、經工業廠之建設,須合於下列原則:
(一)凡附近原材出產之地,儘量集中其相聯之各種工業品之製造,俾生產成本可以減少,出品標準便於統一。
(二)在可能範圍內,廣設小規模工廠於各農業中心區域,便於農民參加製造工作。如是,則鄉村不至因人口減少而呈蕭條之狀態,城市不至因工廠過多而人口擁擠,烟霧瀰漫,有害於社會衛生,及製造社會惡劣之環境,而戶口之分佈,亦得以均衡,各地富源得以普遍開發,卽遇暴力摧毀,亦得不致全部被毀。
二十、在保障投資安全及維護勞動福利之原則下,竭力調整勞資關係,使協力謀整個國民經濟之發展。
二十一、商品之交換,應予以適當之統制,務使生產者與消費者及原料供給者與製造者之間,縮短其行程。
二十二、每一個地方商品之進出口,須予適度之統制,藉以平衡供需,便利運銷。其法由各該地方商業同業公會聯合組織進口貿易總樞紐,凡商品之進口、出口,必須經由該總樞紐辦理之,其有單獨行動者,由同業協力制裁之。
二十三、各地消費品之種類、數量與來源,以及本地生產品之種類、數量及行銷區域,應詳爲調查統計,使商品之交換,漸臻合理化,凡非必需之消費品,而又非本國製造者,應儘量限制之。
二十四、物品價格,應予合理之統制,以保障生產者適當限制之利潤,同時平衡販買者之盈虛。
二十五、各地金融機關,應使其集中在整個經濟建設計畫之下,充分運用其功能。
二十六、交通運輸之建設,應使其適合經濟建設及國防形勢之需要,由中央及省縣各就事業之範圍設計進行。
二十七、經濟建設之進行,須賴有巨量之專門人才,或曾受適當教育人員之參加,在開始時,可征調中央及地方現有黨政機關服務人員,各據其能力之性質,分發各地,擔任各項適當之工作。
二十八、關於各級學校教育之方針,務須盡量切合經濟建設需要,同時各種文化團體之活動,應集中力量,爲經濟建設作普遍之宣傳與鼓勵。 民國二十五年三月,蔣委員長提出「中國經濟建設方案」,期於五年之內完成各種必要之建設,爲民生國計樹立堅實之基礎,據此以確定五年計畫,切實執行,該案原文分爲五項,節錄如左:
一、目標:中國之經濟建設有二:一爲充實國防需要,一爲提高民衆生活,前者所以完成民族主義,後者所以完成民生主義。
二、政策:中國經濟建設之政策,應爲計畫經濟,卽政府根據國情與需要,將整個國家經濟如生產、交易、分配、消費諸方面,製成彼此互相聯繫之精密計畫,以爲一切經濟建設進行之方針,在此政策下,全國人力與資源,得不分界域,爲全盤適當之配置,以發揮最大之效率,生產之結果,得共同利用,爲公平適當之分配,以提高大衆之福利。
三、內容:經濟建設,中央及地方政府與人民應打通一氣,在整個系統下及整個計畫中進行,目下亟應推進者,有下列六項:
(一)確立金融制度。
(二)釐定預算政策。
(三)準備土地改革。
四發展交通事業。
四修治全國水利。
(六)促進實業建設。
四、經費:經濟建設之經費,應分爲兩部份:
(一)經常經費,凡經濟建設行政經費(包括保息及各種獎勵與補助費在內)、技術經費(包括各種常
設之技術的試驗、研究、推廣、調查、設計機關在內),統名之曰經常經費。此種經費爲間接生產性質,中央的應由中央政府在經常預算內,地方的由地方政府在經常預算內充實籌足,技術部份並得獎勵中外公私團體個人補助。
(二)事業基金,凡帶投資生利性質者,卽直接生產之資金,均名爲事業基金,可別爲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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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事業基金,應在中央經常預算外籌劃,設立中央建設資金委員會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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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事業基金,應在地方經常預算外籌劃,設立地方建設資金委員會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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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資金,政府當然應充分利用,凡一般經政府允許民營之工業及各地方大小輕工業,各種農業加工事業及農村漁牧各種營利事業,均獎勵人民投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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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事業資金,此種投資,完全爲長期或短期借貸性質,應分別種類,由中央金融機關聯合各商業銀行及地方金融機關接濟週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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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借貸資金,凡購買各種機器,無論公營或民營,在可能範圍內,均用長年分期付款辦法,以加強資金運用之效力,待國際信用加增,能直接借用外資時,更以種種方式,增加外資輸入之便利。
經費籌措之方法如下:自二十六年起五年內,中國之交通水利及實業建設,共需資金二十億元,其中由中央政府籌措者共六億,由地方政府籌措者約一億元,其餘十三億元,可由國內外金融市場吸收而得。中央政府籌措之六億元內鐵道建設資金二億元、公路建設五千萬元,須由國庫支出,餘數可由中央政府於五年內,每年發行建設公債一億元,以供實業與水利建設之用。
五、組織:中央經濟建設之實施工作,如重工業、基本化學工業、鐵道交通及大規模水利建設等,應由中央各主管機關分別擔任執行,各經濟區之大小輕工業,得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人民合力推進,照公司組織經營。至地方經濟建設實施工作,如地方局部之公用交通事業、農工建設、地方合作事業等,則由地方政府舉辦,或地方官民合力舉辦。但爲統籌建設經費及集中設計與考成起見,中央應有一最高之經濟建設機構,舉凡有關全國經濟建設之政策與計畫,統歸其釐定而發佈之,中央各種建設進展之程度,辦理之成績,亦統歸其監督與考核,地方經濟建設,技術上得受中央之指導,至其工作成績,則應由地方政府依時呈報中央,中央組設最高經濟建設機關時,對於中央現在如經濟主管之職掌,須有相當之調整,以免事業重複,而增工作效率。 當時全國上下,均本此一貫政策,邁向建設目標,成效極爲顯著,此種飛躍之進展,獲致國際間不少之讚譽,亦因此加速日本帝國主義者之侵略,發動「七七」蘆溝橋事變,自是中國國防經濟與國民經濟建設,兩皆受其影響。
第二款 戰時經濟方案之訂定
民國二十六年秋全面抗戰發生,我將各港口物資內移,及是年底,京滬淪陷,二十七年三月,復決定長期抗戰之國策,尤注重於戰時經濟之措施,爰有非常時期經濟方案之訂定,茲將該案要點節錄如左一經濟政策應適應時代之需要,是以在非常時期一切經濟措施,應以助長抗戰力量,求取最後勝利爲目標,凡對於抗戰有關之工作,悉應儘先舉辦,努力進行,以期集中物力、財力,早獲成功。
目前之生產事業,應以供給前方作戰之物資爲其第一任務:作戰所必需之物資,其得由國內生產者,務宜積極生產,以求自給,因製造設備不足,而須向國外購買者,則應輸出國內貨品,以爲交易,故爲前方物資計,亟應提倡生產。
在抗戰時期,前方將士之一切需要,固應充分接濟,而後方民衆日常生活所必需,亦應由國內設法供給。
爲實行促進生產起見,自須金融鞏固,運用靈活,然後農工礦各業得以發榮滋長,並應發展交通機構,俾各種物資之運輸得以通暢,更進而改進對外貿易,增加國產之出口,減少奢侈及非必要品入口,庶國際收支得以平衡,而促進生產及抗戰必需之工具,亦可藉以輸入,故金融、交通以及對外貿易,亦爲經濟計畫中之要端,必須同時注意。
爲應抗戰需要,務使地盡其利、物盡其用、貨暢其流,一切事業充分發揮其效能。
茲依據上述目標,決定目前應取方針及辦法大綱,分項說明,由政府交由主管機關,擬具詳細辦法,分別實行。
一、推進農業以增生產
(一)農民生活應使安定:農民爲直接生產者,必先使其生活安定,庶可提高生產之效率,是以各地農村之秩序,必須盡力維持。且爲培養農村毋害農村起見,各地方辦理征兵、征工,均當力避苛擾,使安耕植,要以前方作戰與後方生產相輔並進不相妨害爲主旨。至厲行保甲、肅清盜匪,嚴禁騷擾;灌輸戰時常識等各項工作,尤須盡力以赴。
(二)有用作物之生產應使增加:目前對於增進農產之主要方法,計分三種:(1)禁止有害作物之種植,限制不急需作物之過分生產,以期有益作物之增加,例如各省禁種煙土,業已限期舉行,茲更宜加緊督促,以期從早斷絕毒物。(2)勸導農民努力推廣米麥雜糧,並就急需提倡植棉之省份,加種棉花,使軍民衣食益有所取給。(3)特種產物如桐油、茶葉、蠶絲等,亦應積極提倡。至於種植方法,皆由政府機關分別指導,例如改良種子、推廣施肥、引水灌溉、防除獸疫等事,皆當由專管人員分赴各地切實協助,善爲推行。 (三)大宗農產品應設法積儲調劑:農業生產之數量,與各地需要之數量,往往因天時地利關係,並不相侔,故產量特多之區域,應選定地點,設立倉庫,妥爲積儲,更設法調劑,使甲地之賸餘,得以補乙地之不足,例如粵省米產不足,當由政府督促湘贛米南運,以減少米入口之數量,而節省外匯之流出。川省新設紗廠,當由政府收購陝西棉花以濟目前之急需,並當使辦理規模更爲加大、凡本國農業特產,如食糧、棉花、桐油、茶葉、蠶絲、羊毛等類,政府當促進運銷,內以濟各地之用途,外以分銷於歐美。
四農村經濟應使活動:農民向感資金缺乏,發展爲難,而生產效能不免受其影響。政府對於農村金融之需要,極爲重視,救濟方法,尤重在健全農村合作之組織,以利農產品之生產抵押及保證,並在農業中心區域,多設合作金庫,舉辦農業生產貸款,由政府責成主管機關,運用政府所搜資金,積極進行,並利用各地倉庫,爲農產之儲押,使農村經濟益形活動。
(五)土地分配應逐步改進:農村土地問題之根本解決,當依照國父平均地權政策,使耕者有其田,勞者得食,在此抗戰時期,固不宜操之過急,亦須積極施行,穩健推進。
此外如整頓水利、開闢荒地、填塞池沼、取締墳田、推廣造林、增加副產等,均宜由政府規定辦法切實施行。
二、發展工礦以應供需
(一)固有工礦設備,應設法保存,以充實內地生產能力。吾國大部份之工礦業,前此皆集中於沿海各地,抗戰軍興,不免遭受敵人之摧殘,自宜設法保全,俾能繼續生產,以應供需,業經政府撥款協助遷入內地之工廠達一百四十家、機器材料共達二萬噸。對於足以補助國防之鋼鐵、造船、化學、電機、橡膠及機械等工廠,尤爲重視,均已分別性質遷至四川、湖南、雲南、鄂西等處。河北、山東、安徽等省之煤礦設備,亦已擇要內移,以爲開採湖南、四川等省新礦之用。其與人民衣被有關之紡織工廠,現亦擇要內移,遷入四川省,計有八、九萬錠,其他各處亦正籌劃促進。 (二)國防急需之工廠,應積極籌設:政府除保全原有生產力之外,更應創造新生產能力。吾國重工業及基本礦業之創造,抗戰以來,未常停頓,此後計畫進展,較前應愈爲積極,例如鋼鐵廠、鎢鐵廠、電工器材廠、煉銅廠等。現在四川、雲南、湖南、河南、贛南等地進行者,應尅期完成。至於民生日用所必需之輕工業,如造紙、火柴、水泥、酒精及製藥等等,亦爲軍事上所必需者,亟應在西南、西北相當地點迅速籌設。
(三)燃料及動力應妥爲籌設:政府在內地名省,就原料供給及運輸便利之標準,選定工業中心,使各工廠得以開辦,而各工廠須有電力及煤炭之供給,以爲動力來源,亦應由政府設立電廠,開發煤礦,以資供給,例如設立四川自流井電廠,以助化學工業,開採湖南湘潭煤礦,以供湘鄂之用。
四農村手工業應提倡促進:內地生產應使大多數人民皆能各盡其力,新式工業,因動力及運輸之必要,不能不集中於若干區域,且因管理之便利,工人工作勢須有一定之時間,農村手工業,則可利用農業餘閒,且可分在各地,對於工作方法,政府當妥爲指導,促其改良,例如在新式紡織尙未發達之地,亟宜提倡手工紡織,並改良工具,以增效率。
五民營事業應扶植獎導:建設事業,非政府單獨力量所能完成,政府除對於與國防有密切關係之工礦業率先創辦外,其他多數事業,應提倡人民自力經營,或利用友邦資金辦理。凡我國民有願盡力於經濟事業者,政府必予以最大的協助,使其計畫得以成功,利益得有保障,其國外僑胞有能投資祖國者,尤應予以獎勵,至協助獎勵方法,計有:(1)保息及補助。(2)押借資金,供給材料。
(3)加入官股。(4)協助運輸。政府對於國營民營事業之間,應不分厚薄,共同促進,而對於國營民營事業凡關係全國經濟之推進者,政府務當爲整個計畫,努力促其發展。
(六)資本與勞工之利益應兼重並顧:中國工業創辦伊始,擘劃經營,極非易易,欲求成功,必須效率提高,成本不致太重。另一方面,勞力爲生產之根本,其應有之待遇及保障,未可忽視,政府自應雙方並顧,妥定規章,使資勞合作,事業繁榮。
三、籌辦工墾以安難民抗戰以來,凡戰區民衆之避至後方者,政府當妥爲撫輔,更當使彼等從事於生產工作,以增加抗戰力量,彼等對於生產工作,可以用力之處甚多,其最要者厥爲墾荒,後方各省可耕之荒地甚多,而以西北之甘、寧、陝、青爲最,卽西南之川、黔、滇、桂、以及湘鄂西部亦尚多可墾之地,卽如陝西黃龍山一處,東西長二百餘里,南北長三百餘里,可墾地達四百萬畝至五百萬畝之多,可容墾民二十萬之衆,現查該墾區業經政府計畫經營,並製定難民墾殖實施辦法大綱,指定專管機關,統籌其事,督促各省政府切實辦理,最短期內卽將勘定各省荒地,辦理難民移墾登記,並擬定各項墾殖辦法,次第施行。在各墾區內各種手工、運輸、貿易及教育事業亦當同時促進,難民中能從事此種工作者,自應協助遷徙,俾有此自效。
此外開礦築路以及工廠等,政府亦應積極提倡照辦,使熟練之工人及能耐勞苦者從事工作,得以自食其力,於增加生產及地方治安均有裨益,至興辦工墾所需經費,應由政府籌款以助實行。
四、發展交通便利運輸
(一)國內交通線路應加速添設:(1)鐵路方面,應加速修築湘桂鐵路,期於一年半中全線告成,並速籌築川滇鐵路,四川之成渝鐵路,亦宜繼續修築,俾西南之交通網早日完成。西北各省內,擬自咸陽向西經甘肅修築鐵路。(2)公路方面,亦應積極進行者,在西北爲自蘭州經天水、南鄭以達老河口各路段之興修,以及改善陝、甘、新、寧、青與此間各幹線之聯運。在西南爲川、湘路之改善,川滇路之興築,與西南各路線之改善與聯絡運輸,並增加汽車以提高運輸能力。(3)水道方面,應就原有水道加以改善,並多關內河航線,使之與鐵路公路互相聯絡,並推廣水陸聯運以便商民,而利運輸;對於造船事業,並應設法獎勵,俾運輸工具得充分之供給。 (二)國際交通路線應開闢擴充:(1)鐵路方面,湘桂路告成後,可由粵漢路經鎮南關而通至安南。川滇路告成後,可以四川物產經由昆明而向安南輸出。西北鐵路,如能經由新疆以通中亞,亦甚有裨益。(2)公路方面,在西北應將甘新公路切實改善,在西南應趕築昆明至緬甸之公路,務於兩個月通車,並應擴充國際公路運輸之設備。(3)電信方面,應在重慶、成都、昆明各地設立強大之電台,俾在國際間有密切之通信聯絡。(4)航空方面,在西北應開闢由蘭州經迪化以達邊境之航線,俾與蘇俄之歐亞航空相聯絡,在西南應開闢自昆明以達緬甸仰光之航線,俾與英國歐亞航線相銜接。
五、分別地區調劑金融自施行法幣以來,金融鞏固,生產增加,國際貿易亦漸躋平衡,不意強鄰侵略,戰事突興,對於安定金融、穩定外匯、工商貼放、調劑農村等,既已分別實施,自應本既定方針,切實策進。最近敵人指示北平僞組織,設立所謂聯合準備銀行,發行無擔保不兌換之紙幣,吸我人民之脂膏,供彼侵略之費用,自非預爲防範不可,政府不得不臨機策應,因地制宜,俾金融機構遵循有自,今後措施,應以各種規定辦法爲經,而以分區施行爲緯,切實推行,期收良效(分爲四區處置,卽(陷敵區域。(二接近敵區。
(三距敵較遠區。四復興根據區域,茲從略)。
六、管理貿易以裕外匯國際收入平衡最關重要,政府應限制進口及增加出口,以求達此目的。關於限制進口者,應用輸入申請、舉辦消費等方法,以減少或阻止非必需品與奢侈品之輸入,至於增加出口之方法,應注意下列各端:
(一)責成水陸運輸機關,對於出口貨品特予便利。
(二)辦理兵險,以資保障。
(三)責成貿易專管機關,對於重要外銷貨品,改良品質,擴充數量,並促成國內買價及國外買價之合理化。
四對於中外出品商行,當充分協助,使各發揮其本能。
(五)政府備款購買大宗貨品,推銷國外。
現時後方各地每年可以採購外輸之貨品,有桐油、猪鬃、生絲、茶、牛皮、羊毛、羊皮、腸衣、鎢、錦、錫、芝蔴、五倍子、麻等物,其總值約在二萬萬元,約折合英金一千二百萬磅,平均每月爲一百萬磅。但求運輸機構不因軍事關係而受影響,粵漢鐵路之武昌、長沙等站,每日平均運出口貨至一千噸以上,再加以廣州、梧州至香港之水運,繼續維持,重慶至昆明之公路運輸,設法擴充,則上述貨品,不難源源輸出。此外,復應設法於敵人暫佔區域內,採用種種方法,收購貨品,運輸歐美,以期多得外匯,而達國際貸借平衡之目的。至在出口貨之重要輸出地點,在漢口、長沙、重慶、昆明、廣州、梧州、海防、香港等地,均應分別派員管理貨運,使所得外匯得以集中,庶可鞏固戰時金融,而貨物暢銷於國內,生產事業亦甚有益焉。
七、厲行節約以省物力
現值非常時期,政府領導人民厲行節約,緊縮開支,其在公共財政者,凡政府機關不必要之開支及不能即生效果之建設費用,均宜切實核減,以維財力。至私人經濟,應儘量節約物力財力,貢獻國家,用於抗戰。現在國內情形,浪費奢侈,所在皆是,爲保存物力財力計,應使全國民衆對於個人之生活習慣加以考察檢討,革除有損無益的消耗,應由國民經濟建設運動委員會及新生活運動委員會廣事宣傳,喚醒民衆,務使普遍注意,身體力行」。
民國三十年三月,敵人軍事頓挫,乃加緊對我經濟封鎖,我爲打破經濟困頓苦境,達到經濟戰鬥勝利之目的,特製定戰時經濟體系基本綱領十則如左:
一、確認當前對敵經濟鬥爭爲勝利之主要關鍵,放棄一切不合時代之經濟觀念,而代之以軍事第一與經濟國防化之基本信念,確立戰時經濟體系努力之方針。
二、吾人應深切瞭解新時代國國防經濟政策之重要,領導全國國民,不避任何艱苦與代價,全力推行。
三、決定統一步驟,限定最短期間充實並調整各級經濟機構,特別注重基層組織,如金融及稅務機關、合作機關、運輸機關、鹽糧機關及倉儲機關等,務須建立健全之經濟有機體,以爲實行全面經濟統制之據點。
四、動員全國專門人才,分配於各級經濟機構中,使之擔任管理及技術工作,確定其權責,保障其地位,使成爲經濟抗戰之幹部。
五、動員全國優秀青年,施行短期訓練,充任經濟抗戰之戰鬥員,應認定其重要性,等於前線浴血苦戰之將士,國家當予以前方將士同樣之優遇與獎進。
六、動員全國工人、農民及婦女,分別加以組訓,積極從事生產事業。
七、經濟機構,均依軍事部門與科學管理統一指揮,分層負責,簡化手續,以達軍令式之迅速切實化,並確定效率標準,厲行定期考核,對各級人員之待遇,應加調整,使其合理化,必要時以實物支付之。
八、對於人民經濟活動,從生產過程以及最後消費,應作有體系之計劃,並逐漸加強,使能全盤控制,以配合軍事之運用。
九、對於金融、貿易、運輸、生產等關鍵事業,以擴大國營、聯合民營,加強聯繫等手段,使成爲整個經濟抗戰集體,並運用公營方式及財政手段,力求分配之公允,對於過分利得及不勞收益,實行收歸國有,同時發動民衆,厲行節約,並逐漸養成集體生活之習慣。
十、厲行對敵經濟鬥爭,凡軍事及後方迫切需要之物資,鼓勵愛國商人,透過敵人封銷線,售交公營貿易機關,不需要之奢侈品或敵貨,應由緝私機關絕對嚴格予以查禁。
同年十二月,太平洋戰爭爆發,國際形勢驟變,我爲與各友邦並肩戮力,共赴反侵略之聖戰,以充分發揮我潛蘊之國力,確保我國家民族獨立生存,達到使每一國民皆能更盡其對戰鬥之任務,每一物質咸能更發揮其對戰鬥之效用,更進一步研訂「確定當前戰時經濟基本方針案」,其原文如左:
自太平洋戰事爆發,我國經濟形勢爲之一變,貿易政策與金融政策均須重新檢討,轉移重心,確立自足自給之方略,並奠定戰後經濟復興之基礎,特提示綱領如次:
(一)對國民經濟之活動,應樹立全盤計劃,加強管制,並使生產部門之相互間及生產與消費間趨於平衡,以消除戰時經濟之畸形現象。
(二)加強對敵經濟戰,嚴密防止走私,並加緊搶購及搶運淪陷區物資,爲達成此項目的,應裁併駢枝機關,統一事權,人力財力配合運用,一掃過去重複牽掣之弊。 (三)嚴格實施管理銀行辦法,使絕對不能經營投機事業,以免助長物價,商業銀行尤應切實管理。
四澈底管理投資,集中運用於必要而有效之生產事業,對於國防及民生有關之生產事業,由政府多方獎助。
(五)非戰時必需之工業建設,未辦者暫時一律停止舉辦,已辦者應設法將其資金與設備,轄移應國防及民生必需生產之用途。
(六)扶助小工業之發展,應督促政府,照歷次決議,加緊切實遵行。
(七)因國際運輸之困難,對外貿易之業務應加調整,其不能輸出之產品,應推廣內銷,以實國用。
(八)指定負責機關設法招致淪陷區及其他口岸之技術人員與熟練工人,從事後方生產事業。
民國三十二年六月,召集全國第二次生產會議,第一次會議係於二十八年舉行,期以生產能配合軍事及民生迫切需要,並能於戰後樹立經濟與國防合一之規模,當決議五項重點如左:
(一)戰時戰後統籌並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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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工礦互濟供需,互相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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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現有產業、器材、技術以及原料,儘可能集中管制,儲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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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並控制新興事業,新辦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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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籌戰後產業之復員。
(二)產業合理化與科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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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管理普及各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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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組織必需有妥適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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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導效率水準,鼓勵工作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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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製造之專一化及成品之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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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同業組織。
(三)調整礦業,統籌運銷。
四糧棉增產與農田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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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增產,應着重缺糧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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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產管制與推廣併行,貸款與運輸兼重,並劃定川、陝、湘、豫、鄂等五省爲增產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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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應遵照非常時期強制修築塘壩水井法令切實實施。
(五)人力動員與人力節約。
同年九月,我爲保持戰時經濟基礎與戰後經濟建設之途徑,特製定戰後經濟建設方針,以作戰後統籌規劃逐步實施之準則。
民國三十三年十二月,國防最高委員會通過經濟建設的重要原則,原案要點如左:
、中國實業之開發,應分兩路進行。
(一)民營企業。
(二)國家經營。
二、在經濟建設計劃下,爲便利分工合作起見,對於經濟事業應作下列規定:
(一)應由政府獨營之經濟事業,其種類不宜過多,此類事業包括:(1)郵政、電信。(2)兵工廠。(3)鑄幣廠。(4)主要鐵路。(5)大規模水力發電廠等。
(二)未經指定政府獨營之事業,均可由人民經營。
(三)凡人力有所未勝或政府認爲須特別重視之事業,如大規模石油礦、鋼鐵廠及航運事業,政府仍得單獨經營或與民資、外資合辦。
四政府與民資、外資合辦之事業,應按公司制度,政府除依法行使行政監督權外,對於公司業務及人事之管理權,應以股東地位行使之。
(五)政府所經營之事業,除(一)項獨營者外,無論單獨經營或與民資外資合辦,其具有商業性質者,均與同類民營事業之權利義務同一待遇。
三、民營重要事業之創設,須依法經政府按照建設總計劃予以審核(注重設廠地點、生產能力、數量、種類等項),民營工業合乎工業建設計劃之規定者,政府應特別獎掖資助之,並予以技術上及運輸上之便利,使之依照計畫如期發展。
四、中外合資事業,其外人投資數額之比例,應不加固定拘束,公司組織除董事長外,其總經理人選,亦不限定爲本國人。
五、經政府按照建設總計劃審核後,國營事業得由主管機關洽向國外借款,或由國外投資,民營事業亦得自行洽商,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之。
六、外人在中國直接投資單獨經營之事業,應依照中國法令辦理,其特種事業須特許方得經營者,應先呈經我國政府審核後特許之。
七、政府人員不得參加經營其主管或監督範圍以內之事業,我國現行有關法令,與上列原則互相抵觸之處,事所難免,應交由立法院整理修訂,以求適應。
此方案,着重下列四個原則:
一、計劃經濟與自由經濟之調和與聯合運用。
二、國營與民營之具體決定。
三、外人投資之歡迎。
四、有關限制外人投資之規定,酌予刪改廢止。
第二節 戰時生產與資源
第一款 農產之增加
民國二十二年,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統計我國人口總數爲四萬萬三千萬人,全國土地面積共計四百三十萬方英里,人口密度每方英里適爲一百人,如以方公里計,共一千一百一十萬方公里,人口密度每方公里三十八人,但我國已耕土地面積,共計十三億華畝,尚不及全國面積百分之八,全國農民佔全國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五,每一農夫僅可均攤四畝,農產品大別爲食糧與經濟作物,我國食糧以米、麥、高粱、小米、玉米五種爲主,經濟作物以棉花爲最重要,大豆性質介於兩者之間。
各種食糧產量統計(二十一至二十三年平均數),稻米爲十億二千萬擔(市擔)、小麥爲五億二千萬擔、高粱爲三億七千萬擔、小米爲二億五千萬擔、玉米爲一億七千萬擔。但因我國農民人數衆多,進口貨物常以糧食居第一位,民國二十四年進口米、麥、麵粉及其其雜糧合計共一億三千六百萬元,約當同年入超額三億四千三百萬元五分之二。
棉花產量,年約一千三百萬擔(二十二至二十四年),平均供國內消費,常虞不足,入超之平均數,比之全國產量之平均數約爲百分之十五。
絲、茶與大豆,向爲我國出口大宗,東三省大豆輸出,向賴以抵償我國食糧入超之大部份,生絲於二十四年總產額九萬五千擔,出口與國內消費約各居其半,茶葉產額約五百萬擔,每年輸出約在百萬擔左右,價值約三千萬元。
桐油於二十四年輸出達四千萬元之鉅,居出口貨第一位,灰絲卽柞蠶絲,織綢而外,爲飛機羽翼之材料,年產約三萬擔,出口額曾達二千萬元。
我國西北各省區,年產羊毛約六十萬擔,駱駝毛十萬擔,二十四年統計,羊毛、駝毛、皮貨、地毯四項出口共值四千萬元。
我國工業既不發達,農業亦落後列強,政府對農業改進工作之實施,不遺餘力,從增加耕種面積、推廣改良品種,減少病蟲害、改良施肥,改善水利、調劃運輸等方面,分頭進行,因之各種糧食如稻米、小麥、玉米、甘藷等產量無不大增。其他如棉花、生絲、苧麻等衣料之增產,花生、大豆、菜子、碗豆等重重油類作物之增產,桐油、猪鬃等出口物資之增產等,均獲顯著之成效。民國二十六年農產物輸出價值對輸出總值比例,爲百分之七十五點六,就輸出之重要商品分析,桐油佔第一位,輸出值爲八九、八四五、○○○元。絲佔第二位,輸出值爲五三、一七一、○○○元。蛋品佔第三位,輸出值爲五二、八一二、○○○元。鎢砂佔第四位,輸出值爲四○、七五八、○○○元。錫錠佔第五位,輸出值爲三
九、七一九、○○○元。棉花佔第六位,輸出值爲三一、三○○、○○○元。茶佔第七位,輸出值爲二
七、九二一、○○○元。猪鬃佔第八位,輸出值爲二七、九二一、○○○元。挑花及非絲製繡品佔第九位,輸出值爲二○、六五四、○○○元。羊毛佔第十位,輸出值爲一七、四二七、○○○元。由上可知,除鎢砂、錫錠、挑花及非絲製繡品外,其重要輸出物,均爲農產品,對於外匯結算上甚爲重要,其有功於抗戰自不待言。
迨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友邦需我國之猪鬃以製槍砲及機械刷子,二十九年出口三五、五六七關擔,值九四、一八四、○○○元。三十年出口一六、九二一關擔,值六八、九八六、三一二元。製造保險傘之絲,原取於義大利者,亦轉求於我國,專以川絲統計,二十六年僅爲二十關擔,三十二年則增至一千二百關擔。桐油之出口及煉製代汽油亦創新紀錄,除償債易貨換取外匯之經濟價值外,於整個反侵略戰爭,我國農產品實有巨大之貢獻。同時因事實需要及專家內移,內地農業技術亦獲得若干改進,尤以改良品種、防蟲、畜產、保育等成績特爲優異。
第二款 資源開發
戰時除注重農產增產外,對於作戰資源之開發尤爲努力,茲概述之如左:
一、煤——我國煤礦儲量,據地質調查所估計爲二千四百六十億噸,居世界第三位。民國二十二年煤產總量爲二千八百萬噸,居世界第八位。及二十六年全面戰爭開始,生產量仍以冀、魯爲主,後方各省則以川、湘爲主,總產量高達六百萬噸,其中四川二百七十萬噸、湖南一百四十萬噸,其次河南、陝西各四五十萬噸。
二、石油——我國儲量,戰前估計爲三十六億桶(每桶四十二加侖),其中撫順含油頁岩約有十九億桶,已佔全國總儲量百分之五十三。戰時日本除積極經營等煤礦提煤原油外,台灣之深藏油田亦經開發,並建立大規模煉油廠提煉原油。我國後方則除四川天然氣外,甘肅油礦成爲西北液體燃料供應之主源,年產可達六百萬加侖,唯以運輸能力不足,實產僅四百萬加侖,爲數雖非鉅大,然對戰爭供應,已屬偉大貢獻。
三、鋼鐵——我國鋼鐵殊爲貧乏,據戰前估計,全國儲量十一億三千萬噸,遼寧一省獨佔全國鐵礦儲量百分之七十七、察哈爾佔百分之九。戰時日本在東北大事擴充,年產生鐵及鋼數字驚人,我國除遷建後方大渡日鋼鐵廠,開發綦江鐵礦外,重慶附近已成冶鍊中心,雲南易門、安寧亦經開發,年產生鐵高達八萬四千噸、鋼一萬五千噸,此區區之數,雖不能望東北之項背,然在資源貧瘠、設備窳劣之西南,供應戰爭需要,亦屬可貴。 四、銅——我國儲量不豐,戰前亦鮮少開採,但銅爲電器材料,有關軍事切要,戰時銅之生產,我國後方仍以東川爲中心,川康亦有零星生產,重慶、昆明皆有精鍊廠,並收購銅元化煉,年產最高曾達一千五百公噸,然在原料限制下,通常均不及七、八百公噸。
五、鎢——鎢之產額全世界爲一萬四千萬噸,我國出產佔五分之二強,在戰爭期內,鋏、鎢、錫、汞爲對美蘇償債易貨之物資,政府加強生產,最高年達一萬二千五百餘公噸,產地以贛南爲主,湘、粤、桂、滇次之。雖當海口封鎖緬越隔絕之時,我國出口礦產,猶空運印度,陸運蘇俄,政府債信始終維持,造成國際良好之聲譽,且品質優良,鎢淨砂含酸百分之七十以上,超國際標準。
六、鋏——鋏礦湖南特別豐富,戰前鋏之產額全世界爲一萬六千噸,我國出產四分之三,戰時純鋏生產仍以湖南爲主,桂、黔、滇爲數極微,最高產量爲民國二十六年,達一萬四千六百公噸,雖亦爲償債易貨物資,然世界需要不若鎢、錫之亟,且單位價格較低,在運輸艱難之狀況下,輸出頗不經濟,因是之故,限產益烈,迄民國三十三年,祇產二百噸,猶存貨尚多,至於品質方面,政府管理之後,自九九·三提高至九九·八,適合英美標準。
七、錫——錫礦全國年產約九千噸,大多來自雲南箇舊。戰時錫僅次於鎢之償債易貨,礦品生產最盛時達一萬五千噸,除廣西富賀鍾、贛、粵、湘各產數百噸外,餘均爲箇舊所產,精錫品質高達九九、九五,超過英國,而與美國齊驅,惜箇舊新法探拓未竣,在物資缺乏與人工昂貴之情況下,非但舊法採掘不能維持,卽砂錫採濬亦難獲利,遂致日漸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