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史

第七冊 全戰爭經過概要四/六

第三款 對敵外交戰及心理戰

當九一八事變發生時,我外交當局迭次向日政府嚴重抗議外,並向國際聯盟提出申訴,聽候仲裁,而日政府尙諉爲此係當地駐軍之自由行動,並非政府意志,除一面訓令關東軍防止事變擴大外,並於九月二十四日通告國聯,謂大多數軍隊均已撤退至鐵路地帶,日本政府决意於最短期間,將撤退之事辦理完竣,然而其軍隊仍按預定計畫行動,未滿三月,整個東北被其佔領。

二十一年「一二八」事變發生,我國仍以外交方式,一面與之交涉,一面籲請國聯制止。初日本自以爲勝利在握,表示不允,後因屢遭慘敗,態度軟化,至三月四日,國聯決議「中日雙方,經各關係國海陸代表之協助,實行停戰,並洽商日軍撤退辦法」。此後經英美法等竭力調停,於五月五日簽訂上海停戰及日方撤軍協定。

二十二年春,敵一面着手製造滿洲國,一面又藉口熱河爲僞國之一部,開始窺取熱河及長城以內土地,二月間國聯調解宣告失敗。三月,敵一面成立僞滿洲國,一面退出國聯後更肆無憚忌,積極向熱河長城進攻,灤東亦遭蹂躪,平津危急,後由英公使斡旋,於是五月三十一日簽訂塘沽協定,六月七日,國聯通過於不承認僞滿洲國辦法之通告。至是,我國雖在外交上獲得勝利,而敵國則已窺破國聯之無能自是以後,日本對我國之壓迫日趨嚴重,而我國爲減輕自身之威脅與壓迫計,不得不與其虛與委蛇,於是日本卽以外交上之策略,來保障其軍事之成果。

民國二十三年四月十七日,日天羽發表狂妄荒謬聲明,主旨有二:一是表明在中國特殊地位與特殊責任」。所謂特殊地位,是指政治上之領導與經濟上之獨佔;所謂特殊責任,是以武力強制中國服從其意志與指揮,以保持其所謂東亞和平與秩序之目的。爲完成此目的,日本對中國是「天然的必須行動」。一是「反對中國利用他國勢力以圖抗拒日本之任何舉動」,其所能當時中國所利用他國勢力,或技術或金融之援用外,尤重要是軍用品之供給與軍事訓練官之派遣,或款項借貸,此均是意圖破壞東亞秩序,而爲日本所應斷然之反對。

四月二十五日,我外交部發表一篇嚴正聲明,其詞有云:「中國之主權與其獨立之國格,斷不容任何國家以任何藉口稍予損害,中國與他國或與國聯之一切關係,無不合於法律,無不以中國自身之發展與安全爲基礎,斷不容任何國家以任何藉口稍加干涉」。同時,英國泰晤士報亦於四月九日、二十五日先後著論駁斥。此際日本鑒於國際形勢不利,始改稱此乃其外交部一部份人之意見,不能代表全體,嗣復謂「正式不存在」,於是此事件方告結束。 二十四年一月間,廣田宣佈所謂對華和平外交方針後,察北事件、河北事件、張北事件等問題相繼發生。六月八日,駐南京日副領事藏本英明忽告失踪,日本竟認定係我國某有力者之殺害,乃以砲艦多艘駛至下關,並將上海之陸戰隊及警察概調南京外,復準備佔據下關,再行談判。數日後,藏本在孝陵衛出現,據云係圖自殺,數日來匿居山中,未得自戕之方,因飢餓難忍,故復下山求食云,當經當地民衆送至外交部,通知日本當局領回。至九月,廣田又向我駐日大使蔣作賓提出所謂對華三原則:(一)中國須承認滿洲國。(二)中國須根絕排日運動。(三)中國須與日本簽訂防共協定。旋日本派有吉大使來華,與我外交部交涉,我外交部窺其來意,當即提出五條對案,卽(一)取消上海、塘沽兩協定。(二)取消冀東僞組織。(三)取締華北走私。(四)禁止日機在華北自由飛行。(五)綏遠剿匪工作,日軍不加干涉,有吉自動返回,會議無結果而散。

有吉回國後,川越繼任駐華大使,九月十六日,川越與我外交部討論成都事件,先後舉行三次,以敵方提出條件過苛,未獲結果。至十月八日,川越晉謁蔣委員長,希望與委員長直接談判中日外交委員長除說明我對日之主要態度,是根據平等互惠原則,以保障領土主權完整外,囑與外交部長張羣繼續商談。十月十九日舉行第四次談判,所談範圍計有七項:(一)日本要求華北自治。(二)訂立中日防共協定。(三)禁絕排日。(四)對日減輕關稅。(五)福岡與上海間開闢飛行航線。(六)取締朝鮮獨立黨。(七)中國須承認僞滿洲國。談判無結果而告停頓,而日本以武力解決中國問題之言論,橫蠻無理,高唱入雲,全面戰爭之危機,大有間不容髮之勢。

二十六年六月,近衛文蘑出任日本內閣總理,七月七日即發生蘆溝橋事變,近衛聲明不擴大方針,但無法控制陸軍部、其陸軍在華北挑起戰端,其海軍亦於八月十三日在上海發動戰爭,我國政府在忍無可忍之情況下,遂奮起而全面抵抗,並將我抗戰到底之決心昭示於世界,而日本帝國主義者仍冥頑如故,不放棄其預定陰謀,近衛內閣仍再三宣佈所謂不擴大方針,乘我首都危機時,利用德國調停,達到速和速決之目的。

二十六年十二月終,德國駐華大使陶德曼自稱奉其政府訓令,願以雙方傳言人資格斡旋中日和平,並轉述日方與駐東京德使談話接洽之概略,其基本議和條件四項:(一)中國政府放棄其抗日反滿政策,須與日本共同防共。(二)必要地區劃不駐兵區,並成立特殊組織。(三)中國與日滿成立經濟合作。(四)相當賠款。此外另附二件:(甲)談判進行時不停戰。(乙)須由我派員到指定地點直接交涉。我國以其所提出條件與方式,苛刻廣泛,拒絕考慮,日寇惱羞成怒,遂於二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發表「不以國民政府爲對手」之聲明,大意謂:「日本政府於南京陷落後,對於中國國民政府予以反省其態度之最後機會,而至今日,國民政府依然不了解日本之眞意,策動抗戰,對於東亞全局和平毫無顧慮,因此日本政府今後不以國民政府爲對手,期望眞能與日本提攜之新政府成立與發展,而擬與此新政府調整兩國國交,並協助「建設新中國」。時日本召回其駐華大使,我亦命駐日大使許世英返國。十八日,我國民政府發表宣言,以嚴正立場昭告於世界,其宣言原文如左:

「自上年七月蘆溝橋事變發生以來,中國政府再表示願以國際公法所承認之任何和平方面,圖謀適當之解決,乃日本不顧一切,調遣大批陸海空軍,攻擊中國之領土,屠殺中國之人民,中國迫不得已,起而自衛,抵抗侵略,抵抗暴力,數月以來,中國未有一兵一卒侵入日本領土以內,而中國若干城市尙在日軍非法佔領之中,人民生命財產皆被其任意摧殘,解除武裝之兵士,非戰鬥之人民,甚至無辜之老弱婦孺,皆被其任意慘殺,至產業之毀掠,文化之隳壞,更難殫述。日本之行動,爲違反國際公法及非戰公約與九國公約,早經世界各國之確認,是破壞國際和平之責任,顯在日本而不在中國,日本於此猶云尊重中國之領土與主權,尊重各國在中國之利益,抑知所謂尊重中國之領土與主權者,不過以其武力在中國領土以內成立種種非法組織,以分裂中國之領土,且卽利用此種非法組織,以掠奪中國之主權而已。所謂尊重各國在中國之權利利益者,不過欲憑藉其優越之勢力,以遂其獨佔壟斷之企圖而已。中國抗戰目的,爲求國家之生存,爲維持國際條約之尊重,中國和平之願望,雖始終未變,而領土主權與行政之完整,旣爲我獨立國家應有之要素,又經有關各國以神聖之條約,允予尊重,自不能容許任何國家之侵犯,中國政府於任何情形之下,必竭全力以維持中國領土主權與行政之完整,任何恢復和平辦法,不以此原則爲基礎,決非中國所能忍受,同時任何在日軍佔領區域內,如有任何非法組織僭竊政權者,不論對內對外,當然絕對無效」。 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敵首相近衛文膺發表所謂「更生中國」調整外交之聲明。蔣委員長當於二十六日對該項聲明嚴加痛斥,稱之爲「敵人整個吞滅中國,獨霸京亞,進而企圖征服世界的一切妄想陰謀總自白,敵人整個亡我國家,滅我民族的一切計畫內容的總暴露」。

二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汪逆兆銘在南京成立僞組織,我政府下令通緝其爲首者七十名,以正中外視聽,我外交部亦卽向各國駐華使節分送照會,鄭重聲明我國立場。十一月三十日,日寇正式承認汪逆僞組織,並簽訂祕密協定,其內容爲割裂中國爲東北、蒙古、華北、華中諸部,以便分而制之。我外交部當發表聲明,該聲明末段稱:「茲再鄭重聲明,汪賊兆銘爲中華民國之罪魁,其僞組織全屬非法機關,爲中外所共知,倘有任何國家承認該僞組織者,我政府與人民當認爲最不友誼行爲,不得不與該國斷絕通常關係。日寇無論其在中國或太平洋之企圖如何,中國決心抗戰至最後勝利,中國自信必獲勝利,蓋自由及法律與正義必能戰勝一切也」。 三十年七月一日,德義兩國爲求取日寇之歡心,正式承認汪逆僞組織。次日,我國毅然決斷宣佈對德義絕交。羅馬尼亞及丹麥復步德義後塵,分別承認南京僞組織及僞滿,我遂對該二國實行絕交。

三十年十二月八日,日寇偷襲珍珠港,掀起太平洋大戰,我國民政府爲伸張正義,保持人類文明,於十二月九日十九時對日本與德義同時宣戰之文告,正式宣佈,其原文如左:

一、國民政府對日宣戰文:

日本軍閥夙以征服亞洲,並獨霸太平洋爲其國策,數年來,中國不顧一切犧牲,繼續抗戰,其目的不僅所以保衛中國之獨立生存,實欲打破日本之侵略野心,維護國際公法正義,及人類福利與世界和平,此中國政府屢經聲明者。

中國爲酷愛和平之民族,過去四年餘之神聖抗戰,原期侵略者之日本,於遭受實際之懲創後,終能反省。在此時期,各友邦亦極端忍耐,冀其悔禍,俾全太平洋之和平,得以維持,不料殘暴成性之日本,執迷不悟,且更悍然向我英美諸友邦開釁,擴大其戰爭侵略行動,甘爲破壞全人類和平與正義之戎首,逞其侵略無厭之野心,舉凡尊重信義之國家,咸屬忍無可忍,茲特正式對日宣戰,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佈告。

二、國民政府對德義宣告立於戰爭地位文:

中華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九日主席林森自去年九月德意志、義大利與日本訂立三國同盟以來,同惡共濟,顯已成一侵略集團,德、義兩國始則承認僞滿,繼續承認南京僞組織,中國政府業經正式宣佈,與該兩國斷絕外交關係,最近德、義與日本竟擴大其侵略行動,破壞全太平洋之和平,此實爲國際正義之蟊賊,人類文明之公敵,中國政府與人民對此礙難再予容忍,茲正式宣佈,自中華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九日午夜十二時起,中國對德意志、義大利兩國立於戰爭地位,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德或中義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佈告。 中華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九日主席林森德、義既爲敵國,我外交部會同有關機關擬具敵國人民處理條例及敵產處理條例,該兩條例由國府於三十一年元月一日公佈,嗣外交部又會同各有關機關擬定敵國人民檢查登記移居辦法及收容所管理章程,敵國國籍教士集中及保護監督辦法,敵產登記、管理、清理辦法及敵產委員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於三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公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