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冊 受降一/六
第二節 接收紀要
蔣委員長以日本業經投降,特頒令二官字第一一二三號通令:「日本稱兵,禍我民國,今茲順伏,宜誌豐功,希卽飭屬將受降經過與文獻攝影編纂,逕送軍令部,俾便彙刊中國戰區日本投降紀實,以昭不朽」。自芷江洽降後,各地區受降主官已奉令各派前進指揮所於各受降地點,籌劃受降事宜。並准美軍駐華海軍指揮官中美合作所副主任梅樂斯少將,呈請賜調派遣中美合作所內之各美海軍單位,隨同華籍司令長官參加各戰區之受降儀式,並任各該司令長官有關海軍事務之顯問,計分八區:一、北平、天津、塘沽區二組。二、青島、烟台、威海衛區一組。三、香港、九龍區二組。四、廈門區一組。五、汕頭區一組。六、漢口區一組。七、上海區一組。八、杭州、寧波、舟山區三組。八月二十三日,軍政部部長陳誠下達未漾務參電令,所有收繳敵武器、裝備、器材、廠庫及軍用建築物、物資等,除另令部隊辦理外,本部爲接收此項敵軍所繳之械、彈、器材、廠、庫、物資、暨補給進入各區之部隊起見,業已於滬(包括紹興、杭州、南昌、安慶)、平津、武漢(包括武昌、長沙、衡陽)、廣州(包括汕頭、廈門、雷州半島)、開封(包括徐州、蚌埠)、膠濟、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等七地區,各設特派員辦公處一所,承辦上項業務。至其他地區,應由各戰區、各方面軍組成接收組,代表本部擔任接收保管之任務。嗣又令,凡接收日軍馬騾(包括騾、駝、驢)及馬廐用具、醫鐵工具等,由本部特派員辦公處先行指定部隊最高長官派一官長與獸醫人員接收,負責管理飼養與治療。
各單位遵照奉頒各項計劃規定,與受降及接收指示事項辦理。
第一款 第一方面軍
第一項 入越受降部署
八月十八日,蔣委員長下達未巧辰令一亭電節開:「第一方面軍:甲、派盧漢爲受降官,指揮第五十二軍、第六十軍、第六十二軍、第九十三軍、暫編第十九師、暫編第二十三師、第九十三師負責接收越南在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該區爲敵第三十八軍。乙、第五十二軍抵海防後,卽船運大沽口,轉赴大同、張家口」。何總司令卽以未徑申謀樑電規定:第一方面軍盧漢爲受降官,日軍投降部隊爲38C(22D、37D),及不明部隊等,集中地點由盧漢規定,日軍代表投降部隊長爲土橋勇逸,辦理投降地點在河內。後復更正投降部隊番號,爲38C(21D、1/22D)及其他。查日寇自民國二十九年侵佔越南,主投降時止,將及六載,其間對越南土民,曾加以組織訓練,以協助其作戰,利用僞軍,以增防越邊境,當我軍出擊時,所有越土士兵及僞軍,均在日軍壓迫下抵抗。越南被日寇侵佔後,以其作爲西進印緬、北犯滇桂、南侵荷印及澳洲之根據地,故其在越之兵力,忽增忽減,民國三十年增至十數萬人,至投降前,仍有八萬餘人。此外,尙有臨時組訓之士兵及僞軍等數千人,總投降後,大部調離越南,迨我軍入越受降時,日軍大部調至南圻及其他各地,僅留第三十八軍第二十一師團及獨立混成第三十四旅團,暨其配屬特種部隊等於越北,總計僅有三萬人。
八月二十一日,蔣委員長以未馬午令一亭電規定,第一方面軍各部隊進出越境最遲日期:一、第五十二軍、第六十二軍、八月二十六日。二、第六十軍八月二十九日。三、第九十三軍八月三十一日。
四、暫編第二十三師九月三日。五、第九十三師九月二日,暫編第十九師準備繼第九十三軍後入越。惟我軍自防守滇南,基於持久防禦戰略,曾將通越境之道路完全破壞,加以陰雨連綿,山洪暴發,紅河水流急湍,渡河材料缺乏,致前進滯遲,入越後,越盟黨到處阻我前進,越境滇越鐵路,又爲日軍拆毀,其他公路橋樑,或爲越盟黨破壞,或爲大水沖斷,行進極感困難。但第五十二軍於九月初,經河陽、宣光、開始向海防推進。第六十軍進佔沙壩、老街後,於九月一日,向河內推進,第一八二師經滇越鐵路到達保和、富流一帶,驅逐越盟黨,一面向河內推進,一面督飭日軍修復鐵路,第一八四師由定由滇越鐵路以西地區前進,遂改由鐵路輸送,暫編第二十一師經萊州、山羅、向河內推進。第六十二軍經高平、諒山、富浪滄、向河內、海防推進。第九十三軍由滇越鐵路以東地區前進,後由新坡以火車輸送至越池,再至河內。暫編第十九師於九月四日由昆明出發,乘火車至碧寨,徒步行軍,於九月二十日至老街,隨第九十三軍後,以火車輸送至越池,再徒步至永安、河內、山西一帶駐防。暫編第二十三師於九月二日由玉溪出發,經建水、蒙自、屏邊,隨暫編第十九師後前進,於十月三日到達老街,擔任老街至嘉林間之防務。第九十三師行抵越邊猛信、南他一帶,奉命暫停,至十月中旬,到龍蟠附近。第五十三軍於十一月上旬始奉命入越協防,總分五路,向義安、河內、海防等地前進,均能及時到達。 自第六十軍進佔老街後,第一方面軍卽以受降越北通知日軍司令土橋勇逸,土橋遵派其參謀酒井干城中佐爲代表,率三好秀男少佐及一譯員,於九月一日乘機飛蒙自,十二時到達,我已派員於該地引導日代表等乘我機飛開遠,十三時抵達,人民夾道而觀。次日,昆明各地各界首長及中外新聞記者等,均遠來參觀,晚間舉行慶祝。
九月二日十三時三十分,第一方面軍參謀長馬鍔、副參謀長尹繼勳、及滇南美軍總部參謀長黑得森上校,於該方面軍司令部禮堂接見日方代表等,當以盧司令官漢字第一號備忘錄致酒井干城,其要旨如左:
一、本人以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第一方面軍司令官之地位,奉中國陸軍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轉奉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命令,接受在越南北韓十六度以北地區之日本高級指揮官及其全部陸海空軍與其輔助部隊之投降。
二、日本駐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高級指揮官土橋勇逸將軍,自接受本備忘錄之日起,立即執行本司令官之一切規定,並應由土橋勇逸將軍負責指揮該區日軍之投降事宜。
三、土橋勇逸將軍於接收此備忘錄後,關於下列事項,應立即對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之日本陸海空軍下達必要之命令。
甲、對本司令官接收地區內(即第一項所述地區,以下同),所有之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立即停止一切敵對行爲。
乙、現本司令官所屬部隊已進入越境,凡本司令官所接收地區內之日本海空軍及輔助部隊,各就所在駐地,候本司令官所屬之部隊到達時,應立即命令負責交代地區後,到達指定集中地點,凡非本司令官所指定之部隊指揮官,日本陸海空軍不得向其投降繳械、及接洽交出地方與交出任何物資。
丙、對本司令官接收地區內,所有日本陸海空及輔助部隊之武器、彈藥、航空器材、車輛、及一切建築物,暨軍事設施,以及文獻、檔案、情報資料等,應即妥爲保管,不得移動,並應保持良好狀態,由土橋勇逸將軍負其全責,聽候本司令官派員接收。
丁、在本司令官接收地區內,所有日本陸海空軍,應各就現駐地負責維持地方良好秩序,迄至本司令官所指定之部隊及負責長官到達接收爲止,在此期間內,絕對不得將行政機關移交非本司令官所指定之行政官吏或代表人員。
戊、對本司令官所接收地區內,同盟國被俘及被扣之官兵人民,應立即恢復自由,並充分補給其衣食住所及醫藥等,且準備遵照本司令官之命令,送達指定地點。
四、爲監視日本軍執行本司令官之一切命令起見,特派本部副參謀長尹繼勳少將,先到河內設立本司令官前進指揮所,凡尹繼勳少將所要求之事項,應迅速照辦。 五、土橋勇逸將軍應親自向本司令官接收有關日本陸海空軍投降實施之正式手續,其時間與地點,另行通知。
當時日軍投降代表敬謹領納,遂將第二號至第五號備忘錄予之,示以日本陸軍應逐次向助波河以南地區及海防東北地區集中,海軍應集中海防,空軍集中河內機場,並撤離指定地區,維持治安,保障我空軍安全着陸,清除地雷及一切障礙物,準備交通工具與器材,供給通信設備,與住食之便利。本部河內前進指揮所主任陸軍少將副參謀長尹繼勛未到達河內以前,派本部參謀謝崇琦爲先遣參謀組長,率領軍官十二員,尅日乘機陪同日軍代表先到河內,準備前進指揮所之一切事宜,以及嚮導譯員等項之準備。
九月三日十一時,盧司令官召見酒井干城,詢其所領轉交土橋勇逸之五件備忘錄,是否完全了解,並囑切實遵行,令其卽刻乘原機同先遣組一同飛越。
九月九日,第一方面軍派副參謀長尹繼勛率領一部參謀人員乘機至河內,設立前進指揮所,指揮先頭入越部隊,並指定日軍臨時集中地區,以便我軍推進,及到達後之駐宿。九月中、下旬,該司令部人員先後分批以飛機輸送至河內,並將司令部設於前越南總督府內,當時陸軍總部除曾派空軍駐越南地區但令部,通信兵獨立第五營,憲兵第十三團第二營,配屬第一方面軍,同時入越,分別執行任務外。行政院爲該部有關行政事宜,特由財政部、軍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外交部,及行政院祕書處,各派代表一員,合組第一方面軍顯問團,以便諮詢,以及第一方面軍美軍司令部、軍統局之河內督察室、中央海外部駐越辦事處、僑務處、三民主義青年團、軍政部特派員辦公處、隨軍新聞記者等,組織頗臻完
第二項 受降經過
九月二十八日十時,在河內第一方面軍司令部大禮堂舉行受降儀式,預先佈置妥當。我政府各部會代表及我駐越僑民機關首長、滇南美軍司令加里格少將、參謀長里得森上校、與其所屬軍官,法遠東軍司令亞歷山大、及越南各首長、中美澳越各國新聞記者,計來賓約五百餘人,均臨觀禮。由我方面軍司令部第三處少將處長楊家傑,引導日軍投降代表第三十八軍司令官土橋勇逸中將、第二十一師團師團長三國直福少將、獨立第三十四旅團旅團長服部尙志少將三人,至該方面軍司令部,步入禮堂,向我受降主官第一方面軍司令官(參謀長馬鎭、副參謀長尹繼勛陪同)行禮如儀,盧司令官卽向該投降代表下達漢字第一號訓令,並用英日語譯讀,其訓令曰:
一、日軍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官岡村寧次大將已遵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率領在中國(東三省除外)、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台灣、澎湖列島之日本陸海空軍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簽具降書,向中國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無條件投降。
二、遵照何總司令命令及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第各號備忘錄,指定本司令官及本司令官所指定之部隊,接受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
三、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午前十時以後,本司令官對於貴官之一切行文,用訓令或命令。
四、在九月二十八日午前十時以前,本司令官送達之漢字第一號至第十號備忘錄,除以後另有命令變更者外,一律視同命令,切實遵行。
五、本訓令接收後,貴官應以最速方法,轉達於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之日本陸海空軍,卽自九月二十八日午前十時完全受本司令官節制指揮。
六、貴官應於九月二十八日將第三十八軍司令官名義取銷,並自明(二十九)日起,改稱越北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長。
七、越北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之任務,爲傳達及執行本司令官之命令,辦理日軍投降後之一切善後事項,不得主動發佈任何命令。
宣讀後,土橋勇逸當卽簽字於受領證,送呈受降主官,其訓令受領證如左:
今謹收到中國陸軍第一方面軍司令官第一號訓令一份,當遵照執行,並立即轉達所屬各部隊之各級官長士兵遵照,對於本訓令及以後下達之一切訓令,本官及所屬各部隊之全體官兵,均負有完全執行之責任。
禮畢,仍由楊家傑少將,將該投降代表引導回歸日本軍司令部。
此次我國軍首次在國外受降,順利完成,造成國史上光榮燦爛之一頁。
第三項 接收經過
自舉行受降儀式後,卽着手解除日軍武裝,接收其武器、彈藥及一切軍用、徵用物資。第一方面軍卽令:一、第六十軍萬邦保軍長爲義順區接收主官,指揮該軍所屬部隊,負責解除尖炎助越曾之線(線上屬該軍)以南,至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日本陸海空軍暨輔助部隊之武裝,並接收該區日軍之武器、彈藥及一切軍用、徵用物資,與所設置之機構。二、第九十三軍盧濬泉軍長爲南河區接收主官,指揮該軍所屬各部隊,負責解除越池、北寧、太平、清化、和平間地區日本陸海空軍暨其輔助部隊之武裝,並接收該地區日軍之武器、彈藥及一切軍用、徵用物資,與所設置之機構。三、第五十二軍趙公武軍長爲海防區接收主官,兼接收委員會主任,軍政部涂善祥組長爲副主任,指揮所屬各部隊,解除太原、北寧、甘陽、太平之線(線上屬第九十三軍)以東地區內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之武裝,並接收該區日軍之武器、彈藥及一切軍用、徵用物資,與其所設置機構。該軍因奉命即將啓航北運,故爲爾後出發便利起見,除接收日軍海防、海洋防務外,所有接收物資、軍械,着由接收委員加封,派隊看管,俟另派部隊接防時,再行交代。四、以上各項,自令到之日起,由各該接收主官,主任。卽下令各該地區內日軍主官,分別實施。五、各地區卽按以下順序接收:(一)接防地區之治安警戒。(二)接收倉庫。(三)接收戰俘集中營及其他。(四)解除日軍武裝,接收武器、彈藥。六、各部在接收前,飭日軍將所接收物資及機構等,詳細造具表册各四份,各部隊卽根據此項表册驗收,然後呈報,以便分別轉報備案。各部奉令後,卽遵照實施接收。至於接收辦法,關於地區、戰俘集中營、營妓、武器、彈藥、軍械倉庫、非軍械物品倉庫、各種軍需品料及其廠庫等,軍用通信機構、器材、機件、馬匹、軍醫、獸醫衛生器材、車輛、燃料、汽車器材、修車機器、工具,均遵照規定辦理。並以命令下達日軍遵照。所接收品種、數量,參照本章第一節所插各表。
第四項 盟軍戰俘之處理
我軍入越受降,對於盟軍被俘之官兵,迅速恢復自由,極爲關切。第一方面軍先以第一號備忘錄內三項之戊規定日軍投降代表,再於受降儀式舉行後之次日,指派其副官處處長曾恕懷等六員組織接收盟軍戰俘委員會處理。該會成立後,曾恕懷主任委員卽與美軍第五處戰俘組諾林路上校,會同前往接收越北區盟軍戰俘,並分別派員至各集中營慰問,宣佈自卽日起,恢復各集中營戰俘自由,取銷集中營名義,改稱居留處,由我軍派兵保護警衛,居留處所居留之人員,自行推定高級官員一員負責暫時管理,給養由我軍供給,其中有家室在外居住或覓有住地者,准予發給身份證,先行釋放,脫離居留處,其本國政府有通知遣送回國者,卽分別遣送。茲將各居留處辦理經過情形,述之於左:
一、河內市大兵營,爲日軍所設之「印度支那臨時俘虜收容所」。共集中有法籍戰俘四千四百零四名。
我軍接收後,查其有家可歸、或經法國代表自願接收遣送者,共約一千二百五十八人,當卽首先釋放。其餘三千一百四十六人,隨卽陸續釋放,或交囘法代表處理。其中有高級軍官及重要行政官員十二人,法代表曾奉法政府命令,須送囘本國審訊戰敗責任,當卽移交法代表,自行用飛機遣送囘國。
二、嘉林機場附近,爲日軍所設印度籍戰俘集中營,營内有自新嘉坡運來印籍戰俘二百八十七名,我軍接收後,除通知英國駐越代表,電請英政府派員前來接運,仍暫住待船。其中有士兵四名患肺病,不能乘船,准由醫官一員率領,於十月十四日,由美國飛機遣送返印。其餘二百八十三員,於十月十八日,自嘉林乘火車至海防,乘英政府派來之接俘船隻,全部載運返印。
三、海防集中營,該處被拘之法籍俘虜一百四十名,其中十三名爲軍人,餘在海防被俘之行政人員及平民,均屬在海防市區有家可歸者,我軍接收後,卽電令警衛該處之第六十二軍,准予立即釋放,各回原地居住。
第五項 日本俘僑之處理
駐越北日軍總人數二萬九千九百九十三人,日僑男女一千六百三十二人,爲保護管理及爾後上船遣送便利起見,分向土倫附近及興安、南定、塗山、建安、寧陽間,廣安、翁比、泥的窩間,三個地區集中,嗣土橋勇逸要求,准另增海防、塗山兩集中地。俘僑之生活,均經規定遵照實施。該方面軍奉命成立日本徒手官兵管理處,由政治部主任楊嘯伊兼任處長,於各集中地區設置管理所,負責管理保護,依照軍事委員會及陸軍總部規定中國境內日僑集中,由地方政府管理,該受降區係在越境,情形不同,經准仍由第一方面軍派員一併管理。
日僑日俘之徵用:越北自日軍侵佔後,地方交通通信,多數已被破壞。鐵路方面:老街至河內間之越池大橋,河內至海防間、海陽附近之兩鐵橋,及河內至諒山間、南定至順化間多數橋樑均已破壞。公路方面:當我軍入越時,越盟軍阻止我軍前進,將多數橋樑破壞,我軍爲恢復交通通信計,自受降之次日,卽明令徵用日軍鐵道聯隊工兵隊及通信技工,積極從事修復。其他如汽車駕駛與修理人員,徵用日軍原有技術員工,接收日軍砲火,徵用日軍砲兵技術人員協助訓練,爲破壞敵軍事設施,徵用日工兵分往諒山、同登、高平、塗山、河陽、老街、谷柳等處之越北邊區要塞工事,而我入越各部機關亦有徵用日軍、僑協助者,於三十五年一月間,統計徵用人數約六千餘人。 日俘日僑之遣送:三十五年一月間,該方面軍派第五十二軍劉甲三上校任港口運輸司令,並令尅日成立司令部,着手辦理遣送事宜。日俘僑原分區集中於土倫、南定、廣安各附近,美方派來運俘船舶,在海防停泊,遂將各分區所集中之俘僑,向海防附近移轉集結,以便登輪。啓運前遵規定檢查,由該方面軍副參謀長尹繼勛前往指導,自四月三日起,至二十日止,共運九船,另衛生船一。陸軍二萬九千六百六十一人,海軍一百四十一人,另解戰犯送廣州行營一百九十一人(內有譯員、醫官各一人),合計戰俘二萬九千九百九十三人。日僑一千二百七十五人,韓僑一百一十八人,計一千三百九十三人,與集中報告僑數,相差二百三十九人。
戰犯之調查與處置:該方面軍爲切實調查戰爭罪犯起見,由中華領事館、中華會館,該方面軍司令部第二處、第五處、軍法處、督察室等六單位,於十二月二十二日成立戰爭罪犯調查委員會,會址設於領事館,以方炳西、朱垣章爲正副主任委員,開始調查,至三十五年二月間,調查完畢,卽行逮捕,除美方提出戰犯三國直福等七名,已同我方所提戰犯一併解送廣州外,英法兩方所提,或無罪行人姓名,或已經我提解廣州,途中溺斃二人,病故二人,譯醫二員,廣州行營以辰敬參二盛電復收到戰犯土橋勇逸等一百八十五名。
俘僑違禁物品:日前第三十八軍經理部長緒方京平於三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十三日、十五日,先後呈繳現金及銀票等共五批,由經濟部代表派馬廷壁點收,遵規定交中國銀行海防分經理處儲存,除由經濟部代表逕報行政院外,該方面軍亦報陸軍總部備案。俘僑登輪時,所繳米糧、被服及衛生材料,由軍政部特派員辦公處指派第十四庫點收,或核撥用。檢扣財物,由憲兵海防港口運輸司令部,經濟部駐越代表辦公處、會同查獲超出規定之現款即予沒收,其中用具飾物,會同標售價款,一併儲入海防中國銀行分經理處。
第六項 我軍需經費及越北金融之處理
軍需經費:我軍入越受降,在佔領期間,爲維持地方秩序,安定越南金融,以及所需軍費,事實上,法方須以越幣墊付,此墊付之款,中法協議,由日本負責賠償。越北產米甚少,各部隊補給甚感困難,而日軍所繳稻米,多數霉壞,駐軍日久,糧食漸缺,乃由我糧食部代表駐越,負責購交軍政部特派員辦公處分配補給,一部向當地購買,一部以鴻基出產之煤向法方交換西貢之米,軍民因此未受影響。惟購米及其他費用,均須越幣,由該方面軍將月需越幣預算,交財政部代表朱僎向法方洽借應用。朱代表於十月上旬回渝,請政府向法方提出交涉,復經軍需署將所需越幣數核算,月需越幣九千餘萬元,當由朱代表與外交部、財政部及軍需署各有關人員,召集法方代表到法國財政部派駐華大使館財務專員普履塞(AL. Byusset)及大使館財政金融參贊勃洛克勒內(BlockLane)於十二月十二日下午舉行會議,我方提出由法方按月供給越幣九千萬元,以供駐軍費用,法方認爲數目過大,允向巴黎請示。我方以會議無結果,乃向行政院請示。十一月一日,行政院以戌冬機電指示,在法方墊借款未獲洽議前,按權盧司令官,於必要時,會同軍政、外交、財政三部代表,向東方匯理銀行,每月商借越幣四千萬元,俾應急需,將來由中法兩國政府清算。該方面軍遵於十一月四日,召集三部代表及法國首席代表聖德尼(Saintoney、東方匯理銀行總經理羅郎(Lanvent)、河內分行經理白蘭(Bavcin)正式談判,我方提出,東方匯理銀行按月供應我軍經費越幣四千萬元,次由東方匯理銀行及中法銀行每月以越幣六千萬元兌換關金,並以兩公函致法方說明,奉我國民政府命令之指示,法代表始表示接受我軍按月向東方匯理銀行借用越幣四千萬元。二十七日,法方首席代表聖德尼與財政部代表勒杜表示,已得西貢來電指示,每月墊借四千萬元,繼續照付,兌換關金問題,不願過問,但可另加撥一千五百萬元,由中國自行支配。我方答以每月能墊借九千五百八十七萬元,則一切均無問題,聖德尼以非其權力所及,我財政部代表朱儂,乃根據二十七日法方意見函聖德尼,請飭東方匯理銀行照數撥交。二十九日,聖德尼函復,每月加撥越幣一千五百萬元,要求我國政府借於滇境法軍六億國幣,作爲交換條件,幾經會商,一再留難,始允照撥。自三十四年十月份起,至三十五年四月止,共撥借越幣三六六、零零零、零零零元,五月則置而不顧。此外,法方報告,十月份內,曾由海防東方匯理銀行直接交付第六十二軍越幣三百萬元,三月二十八日,中法雙方清算軍費,及四月份穀款,法方從四月十一日以前應補付我款中,先撥付三千萬元,此兩項均未計列。 越北金融:我軍入越之初,國幣與越幣之比值,無明確規定,根據市場商情,以關金一元折合越幣一元五角。十一月初,我財政部電示我軍照上項規定比值,責令東方匯理銀行及中法銀行代中國政府收兌關金,彼則推拖遷延,以致金融紊亂,嗣經雙方協議,法方每月提借越幣四千萬元,彼復拖延。十一月十四日,我方代表副參謀長尹繼勛等七人,與法方代表法國代表團首席代表聖德尼等三人談判結果,決定由東方匯理銀行辦理申請兌換,由中國銀行及中法銀行辦理普通兌換,以免擁擠,定於十一月二十日開始,經第一方面軍佈告週知,申請書亦已印發,而法方爲破壞我信用計,忽於開始兌換之前一日,拒絕供給兌換之款,我軍再召集法方會商,嚴詞譴責其失信,限期答復,復經強迫執行,仍於十一月二十日由中國、中法兩銀行照規定兌換,於是金融漸趨穩定,關金得在市面暢行流通。未幾,法方實行通貨緊縮,宣佈廢止越幣五百元券之流通,以圖貶低我國關金之價值。 查越幣五百元券,係法國東方匯理銀行所發行,其流通額共計六億二千七百萬元,其中法國印製者二億元,經日人令該行印發者二億五千萬元,在越南本地印製,而由該行發行者一億一千七百萬元。據華僑估計,此種越幣,在我僑商手中者,約佔三分之一,爲數在二億以上。一九四五(三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法方在西貢忽宣佈停止五百元越幣之流通,表面理由,爲對付日本緊縮通貨,壓低物價,改善幣制,使三月九日以後日人強迫發行之五百元券越幣(即未經水筆簽字者)作廢,三月九日以前,法人自行發行之五百元券(即在法國印製,或當地印製而有水筆簽字者),亦只作七折通行,所有五百元券票,於命令頒佈後,一星期內,皆須持至銀行登記,然後再由銀行依照號碼或宣布完全作廢,或作七折行使,凡逾期尚未至銀行登記者,即視同無效。法方代表團長聖德尼,亦於同月二十日,宣布西貢方面停止五百元券越幣流通之命令,東方匯理銀行宣告卽日停止兌換。使我關金市價上漲頓挫,越南人民及華僑遭受無謂損失,而法國政府則獨享其利,是以越盟黨協助羣衆遊行示威反對,我軍爲維持治安,及代表我國利益,向法方提出嚴重抗議如左:
一、東方匯理銀行自己所發行之鈔票,自已否認,自毀信用,在銀行史上無此惡例,若謂係對付日本人而發,亦當公布日人所發行之號碼,使持票人存入銀行,將來再向日本算賬,不得使民衆損失。
二、法方此種措施,等於徵收一種極不公平之租稅法。
三、依越幣流通額二十四億計算,五百元鈔佔百分之二十七左右,如此緊縮,足以擾亂金融。
四、法方此舉,越人反對極烈,因曲在銀行,中國軍隊不能爲保護少數無理之人,而以武力壓迫多數無辜遭受損失者。
五、目前政治環境尚未安定,法越關係仍甚緊張,法方此舉,不但擾亂金融,且足以影響治安。
聖德尼接到我方通知後,表示須渠親自赴西貢向達尙禮海軍上將請示,延至二十六日,法方仍未答復,越人反法益形嚴重,越盟黨大舉示威遊行,包圍東方匯理銀行,要求兌換,而銀行不惟拒絕,且自窗口向外鳴槍,羣衆憤而還擊,不移時,羣衆經我軍勸散,越人反法益急,罷市罷工,拒絕供給法人食物,引起社會之嚴重混亂。我軍乃一面發佈佈告,曉諭民衆,五百元券照舊行使,一面勒令東方匯理銀行復業照舊兌換。法方感於局勢嚴重,乃請美軍嘉禮格將軍出面調停,約集雙方代表,於十二月一日在劍湖旁之美軍司令部會商,我方要求銀行必須立即復業,五百元券必須十足兌換,法方謂西貢方面將派財務代表與我協商,但在會商期間,銀行無法開業,會商不得要領,嘉禮格將軍乃提出觀察意見如左:
一、中國佔領軍有主權發行任何命令,並有實權過問一切足以妨礙治安之舉動。
二、法方宣布五百元券越幣失效,不問其經濟立場如何,實對於當地治安秩序,有重大之影響。
三、目前係軍事佔領時期,故不問銀行家對此看法如何,此問題之解決,不能離開軍事立場。
四、中國佔領軍在佔領區內,對於任何事件足以影響治安者,皆有權過問,對於此事自亦有權過問。
五、五百元券越幣停止流通,事前未經巴黎與重慶政府商討,卽付實施,美方深表關切。
六、五百元券越幣停止流通,結果影響當地治安甚大,美方深表遺憾。
七、當地中國佔領軍,旣未接重慶政府任何指示,足以證明中法政府事前未經商討。
八、我人當前之急務,在研討一有效辦法,以解決目前困難。
九、本人(嘉禮格將軍)認爲此事,未先通知中國佔領軍,卽付實施,致引起糾紛,聖德尼應負責任。
當時市區拒供法人食物運動,正在進行,法人購買食物異常困難,嘉禮格將軍建議,由其出面向越盟黨主席胡志明要求停止運動,以維人道。我方表示同意,並聲明此項運動,全係越人自發,與我方無關,但若法方取銷不合理之幣制措施,相信越人立即可停止其拒供食物之運動。經中美雙方人員,對法代表團說明,法方已知理屈,但仍要求在談判期間,暫令銀行停業。復由嘉禮格將軍調停,決定在四十八小時以內,一切暫維現狀。十二月三日,法方西貢高級委員達尙禮派遣代表克拉克(Dlakac)及財政顧問勃洛克勒內(Bioch-zane)來河內,與我方會商。仍由美軍嘉禮格將軍主持,先由克拉克聲明法方允加借我軍每月一千五百萬元越幣,不附任何條件,並繼續討論五百元券越幣問題。我方提出三原則: 一、停止五百元券越幣流通一節,不能適用於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二、五百元券越幣應照舊行使。三、今後兌換五百元券及存款提存辦法,先須商得中國第一方面軍司令部同意,然後公布實施。法方對我方提議表示同意,下午續會商技術問題,未得結果,翌日再商,法方提議,以一千五百萬元兌換五百元券,其中華僑、法人、越人各得兌換五百萬元,經我方提以人口比例爲標準,始改爲華僑六百萬元,法人二百萬元,越人七百萬元,但法方對提存辦法,仍欲暗中實行通貨緊縮政策,幾經折衝,問題始完全解決,中法雙方亦轉好感,我華僑及越人減少損失不小。未幾,中法協定簽字,我軍奉令交防法軍,進駐河內,法方即將上項辦法廢除,關金一落千丈,及至我軍撤退前,關金十元僅值越幣二元,此實足表現法方之狡詐。由是觀之,凡一切條約協定,如無軍事保障,卽等於空文廢紙也。
第七項 刑民案件及肅奸
刑民案件:我方面軍代表同盟國駐防越境,對於各國人民之權益深切注意。三十四年(一九四五)
十月十七日,法國駐越代表聖德尼以備忘錄通知我軍,徵詢我方是否有意設立司法機構一所,在聯合國蔭庇下,審判聯合國人民一切刑事案件,俾法人得享受合法訴訟權益。我方面軍亦曾呈請辦理,陸軍總部於三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以子養淑代電核示,在越方政府未行使司法權以前,一切有關司法事項,統由該部軍法處負責處理,並由該部第五處協助之。該方面軍遵此指示,規定刑事案件,凡同盟國僑民及越民犯罪者,由本部處理,但越民普通盜竊案件,交由當地警察局辦理,報核民事案件,凡重大者,由本部處理,簡易者,屬於盟國僑民之件,由各該國僑民法團調處,屬於越民之件,由當地警察局調處。我軍駐越半載,受理之件,計分軍事、特種、普通案件三種,總計二百四十六件,前後拘押人犯一百四十二人,其中軍事犯八十五人,華僑十人,越民三十三人,日本十三人,義國一人,均依我國法令或國際慣例予以適當之處理,或審判無罪者開釋,有罪者處以徒刑,受降蔵事,無一犯罪至死刑者,我軍奉令撤退,有徒刑人犯十八名,就近解送廣西南寧第二監獄署驗收執行。 整肅漢奸:各地區拘捕漢奸,一律由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戴笠副局長於各戰區長官部,各方面軍司令部,所指派之負責人員主持辦理。該方面軍由軍統局派督導專員王之五負責辦理,於三十四年十一月在河內成立督察室,在海防成立分處,方面軍規定對逮捕人犯,須先報部由第五處審核後,方予拘捕。旋王員將犯人名册呈報,共計鄧友亞第一四八名,該方面軍當卽轉報陸軍總部,嗣奉規定,漢奸犯分別移交當地法院及各戰區或方面軍之最高軍法機關審理。此受降區無我國法院,且國際關係複雜,陸軍總部復指示,除被告原係軍人復任僞軍職者,由該方面軍司令部軍法處審理外,其他應解回國內司法機關辦理。隨後督察室派員將所逮捕之漢奸嫌疑犯一四八名,解送廣西龍州第四高等分院辦理,漢奸嫌疑犯之財產查封,該室組織逆產保管委員會處理,另有僞滿駐法大使呂宣文、文化漢奸新聲報編輯黃農二人,由外交部與法國交涉引渡至河內,於三十五年三月解交雲南高等法院審判。
第八項 交防經過
三十五年三月一日,蔣委員長下達寅東令二商誠甲、乙、丙三電:甲電、我駐越軍,應將所有防務,卽交由法方接替,茲規定:一、交防開始時間,爲三月一日至十五日,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交接完畢。二、陸軍第九十三軍三月廿日起,由海防海運東北。三、陸軍第九十三師主力退駐思茅、普洱,餘駐車里、佛海,由猛信經緬境芒喜、佛海之道,已電外交部向英方交涉中。四、陸軍第五十三軍退駐蒙自、開遠一帶。五、第九十三師撤退時間,須在第五十三軍之前,撤至滇境後,均改歸霍(揆章)總司令指揮。六、交防後,日俘僑之管理及華僑之保護,均由法方負完全責任。乙電,准許法國飛機十二架,降落嘉林機場。丙電,一、查法軍接防,先由北圻、河內開始,其接防部隊,將由海運至海防及鴻基兩港登陸,除海防港口、已准許法方可以使用外,鴻基港口暫不開放,開始時期,須經我方不完全使用,由中法在越最高軍事長官商定之。二、我軍及待運物資,可以一部集中鴻基,作撤退準備。三、交防後中國軍隊,在越候船轉運所停留之日期,應不受限制,中國在越待運物資,應由法方負責保證安全。 三月四日,第一方面軍奉到上電後,當即轉令各機關部隊知照。同日,法方通知,法艦將於本月六日在海防登陸,我軍以時間迫促,法軍突然登陸海防,事關重大,乃召集顧問團及各有關首長會議,決定一面積極準備交代,一面通知法方暫緩登陸,並將暫緩登陸理由,分別電呈蔣委員長及外交部。
越南反法甚烈,法越雙方經我方調停,由胡志明提出協定大綱,法方已同意,定於六日午後簽訂草約,法改於七日晨在海防登陸。先是中法關於中法關係之協定、及關於我國駐越軍隊撤退等換文,於三十五年(一九四六)二月二十八日在渝簽字後,越南人心惶惶,羣情憤激,一般輿論,咸以自一九四零
(民國二十九)年日本進攻越南,法駐越軍隊未能抵抗,拱手投降,且復供應日軍武器、彈約及糧食,出賣盟友,求歡於敵,已失去對越殖民地之主權。且誤認中法協定,爲我國出賣越南予法國,乃仇視我駐軍及僑民。其本身不能團結,如越南盟黨與國民黨爲爭政權而衝突,我駐軍一面調停越南黨爭,一面勸導法越協調。現法越協定大綱,旣已簽訂草約,遂舉行中法交防之一般規定及實施大綱,其中發生少數問題,如南定、義安及老撾方面,因法方兵力不敷,交通困難,不能如期接防,責在法方,我方表示限於三月三十一日接交,如法方不能如期接防,應提出書面向我請求,代爲維持。
四月一日,法國駐遠東軍總司令賴克萊中將於河內將總交防保證書簽字,致我陸軍上將銜中國第一方面軍司令官盧漢將軍,文曰:「謹遵照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簽字之中法協定,一九四六年三月十三日中國軍令部代表與法國軍事代表協定,關於越北防務交替一般原則之規定,一九四六年三月十九日越北區中法軍參謀會議所決定之越北區交防實施大綱,本人謹具保證事項如下:一、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中國軍防務交由法軍接替後,在越北華僑一切生命財產之安全,概由法方完全負責保護。二、越北中國軍交防後,其在撤退時期之安全,由法方負責保證華軍所需之一切交通工具(鐵路、河道機場、江海碼頭等)及通信機構,均得自由支配使用」。
海防中法軍衝突:三月三日,法軍薩朗少將致我軍公函,爲中法協定簽定,中法軍隊將在三月某日交防(俟本人接到通知時,卽將確切日期另文奉達),並要交防之細項。時我方面軍尚未奉到交防命令,未便答復。四日午前九時,薩朗少將來會見我馬參謀長謂,法軍部隊已在途中,六日早可到海防,六日是潮水最後一日,過期不能進口,請我軍准其於六日在海防登陸。馬參謀長答復,我軍在未奉命令以前,不便處理及作任何商談,俟奉到命令後,應遵照命令辦理,如貴軍任意行動,致引起事件時,本方面軍概不負責。下午八時,中法雙方負責長官於我司令部舉行會議,此時我軍已奉蔣委員長寅東令二官商誠三電,並將法軍應緩登陸之理由,分電蔣委員長及外交部諸情形,向薩朗說明,更歷指明法軍艦隊於二月二十六日已由西貢出發之不友誼行動,海防現集結有我第六十軍全部待運,並有我第一三零師駐防,時間倉促,遷移不及,越人對中法協定不滿,決必焦土對法抗戰,波及我五十萬華僑之生命財產,法越談判已有成功可能,一旦法軍強行登陸,將使談判破裂,以及將所可能引起之一切不幸事件,均應由法方負責等等。雙方經七小時之激烈爭端,無結果散會。五日午後,薩朗復來謂,法艦已到海防外海,必須於六日晨登陸。同時胡志明亦來報告,如法艦隊登陸,必加攻擊。馬參謀長對法越雙方解釋調停,並由我第五十三軍趙副軍長代法越間交換意見,迄二十一時,始由胡志明提出最低之條件,由趙副軍長送交薩朗,二十三時三十分,法方已完全同意,並定於六日十一時正式簽字,法軍改於七日出海廉防陸,薩朗以書面致我軍,我除答復法方外,並以寅魚午三法變代電飭第五十三軍准法軍於三月七日晨在海防登陸,並讓一部宿營地,其登陸時間及地點,應妥爲詳訂,以期友善。而法國駐海防連絡官上尉羅珍攜翻譯官,自三月五日十時三十分至六日五時,來我第一三零師師部會見王理寰師長四次之多,反覆要求登陸。六日八時,法艦十餘艘過南朝門向海防行駛,已迫近我第一三零師第三八八團警戒線,該團負責海岸警戒之第一營張營長搖旗制止無效,復派人高呼停止亦無效,法艦已到海關碼頭,我守兵再高呼制止,法艦不惟不停,且放下汽艇,以艦上槍砲向我倉庫及守兵射擊,我守兵當卽還擊,遂發生激戰,此後,一先頭法艦負傷退,繼有兩艦負傷爆炸,升掛白旗,另一艦傷逃,我倉庫燃燒,傷亡三十餘人,至十時三十分,我方全部停止射擊。法艦在十二時許,仍向岸上零星砲擊。十三時,法方代表萬利少將到達海防,法艦始停止射擊。同時法國駐遠東海軍總司令阿巴奴(譯音)上將派艦長華呂少將等五員,至我第一三零師師部,拜見王師長道歉,承認賠償我方一切損失,並保證永不發砲及任何射擊,以便恢復交通,爾後如第一三零師奉到命令時,要求予法軍登陸便利,藉避免一切之誤會及生命財產之保存,十六時,阿巴奴上將等八員至我師部簽訂協定。 海防衝突時,我方面軍接到第五十三軍報告,當卽指示應保持友誼,以不擴大事態爲主。同時以書面向薩朗提出嚴重抗議,法方不遵守約定於七日登陸,一切不幸事件,應由法方負責,並請法方速設法停止戰鬥,對法越談判亦加緊調處,促法越草案卽日簽字,俾法艦仍准七日登陸,屆時派副參謀長尹繼勳赴海防指導法軍登陸,並調查衝突原委。復於十日派第三處課長馬曉谷會同各機關人員前往調查損失情形,不獨我軍軍械彈藥等倉庫損失極大,卽華僑方面亦損失奇重,經將調查報告書專案呈報外交部,請向法方嚴重交涉,要求賠償。
第九項 班師回國
我方面軍於三月末、四月初,先後奉到電令撤退,乃於四月十日,下達行字第二號作戰命令如左:
一、本方面軍防務,已遵照中法協定,逐漸交代完畢,各部隊卽應開始集結,並作撤退之準備。
二、各部隊集中部署如下:
(一)第五十三軍軍部仍駐河內。
(二)榮譽第二師,四月二十日前,全部應到達海防附近地區集結整訓,並先以一部接替第一三零師看守倉庫之任務。
(三)第一三零師,四月二十日前,主力在同登至北寧間地區,一部在現駐地府里至河東間地區集結。
四第一一六師,四月二十日前,在河內、永安間地區集結。
(五)憲兵營,四月二十日前,在越池至安沛間地區集結。
(六)特務團,四月二十日前,以主力在河口至保和間地區集結,一部仍駐河內。
(七)通信營,在方面軍司令部未開始撤退前,仍在原地繼續擔任方面軍之通信。
三、各機關部隊撤退之順序,按第一三零師、各機關、方面軍司令部及直屬部隊、第五十三軍軍部及直屬部隊、第一一六師之順序撤退,榮譽第二師即在集結地待運。
四、各機關部隊撤退路線:
(一)第五十三軍,除榮譽第二師外,全部經北寧、諒山至南寧,歸廣州行營張主任指揮。
(二)各機關撤退路線,由各機關自行選定。
(三)本部各直屬部隊,按特務團主力、通信營、憲兵營、特務團一部次序,經滇越鐵路向昆明撤退。
五、撤退開始及完畢日期,候另令規定。
六、第九十三師撤退日期,應在四月底以前撤退完畢,其部署由該師自行擬定。
七、第一區兵站司令部結束後,卽自行選定日期撤退。
八、各部隊補給,由軍政部特派員辦公處籌辦補給之。
九、方面軍司令部現在河內,爾後如可能以空運返昆明。
越北地區日俘,已於四月二十一日遣送完畢。第六十軍已亦於四月二十三日船運完畢。關於物資,是時尚存於河內約三千五百噸,海防四千噸,永安三百噸,寧平八十噸,共計約七千八百八十噸,預定於五月二十日前可全部運集海防。我方面軍爲爾後撤退便利起見,乃於四月二十九日,令第五十三軍第一三零師集結於諒山、同登間地區,第一一六師集結於加林、富浪滄間地區。五月十一日,蔣委員長下達辰眞令一亥調電:「查我駐越軍,除第九十三師下令應卽撤退外,茲再規定撤退各項如下:一、該方面軍所轄各部隊,應於五月十五日前開始撤退,並於六月十日前撤退完畢。二、第五十三軍,除榮譽第二師在海防待運佔領日本外,全部卽由河內,經諒山、南寧、梧州、開往廣州,接替第五十四軍防務。該軍撤至桂境後,卽改歸廣州行營張主任指揮。三、該方面軍司令部及直屬部隊,由河內、經老街、沿滇越鐵路撤至昆明,候另令撤銷。四、存越未運完之物資,應遵照行政院寅有三電實施。我軍撤退時,不及搶運至海防及國境之物資,應點交接防法軍,出具清册,備索回時之辦理。五、撤退程序及有關撤退事項,由該方面軍自行規定」。繼又以辰眞府軍仁手令電飭「我駐越南與老撾各部隊,除在海防候船運輸之各部隊外,其餘限五月三十日前撤完,移駐我國境內」。第一方面軍先後奉到上述兩電令後,卽於十三日,以辰元三戰令庚電分別轉飭各機關部隊遵照,並規定日期。嗣後,除中國空軍駐越南地區司令部於五月二十八日離越移駐南寧、軍政部特派員辦公處、財政、經濟、外交、交通、糧食各部代表
辦事處、督察室、及其他機關,因物資搬運,或辦理手續,至六月底始結束撤囘國境外,其餘部隊離越日期,如插表第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