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冊 受降六/六
附錄第一 中美英波茨坦聯合宣言
一、余等美國總統、中華民國政府主席及英國首相,代表余等億萬國民,業經會商並同意對日本予以機會,以結束此次之戰爭。
二、美國、英帝國及中國之龐大陸海空部隊,業已增加多倍,其由西方調來之軍隊及空軍,卽將予以日本以最後之打擊,此項武力,受所有聯合國之支持及鼓勵,對日作戰,不至其停止抵抗不止。
三、德國無效果及無意識抵抗全世界所有之自由人力量,所得之結果,彰彰在前,可爲日本人之殷鑑。
此種力量,當其對付抵抗之納粹時,不得不將德國人民全體之土地、工業及其生活方式摧殘殆盡。
但現在集中對付日本之力量,則較之更爲龐大,不可衡量,吾等之軍力,加以吾人之堅決意志爲後盾,若予以全部實施,必將使日本軍隊完全毀滅,無可逃避,而日本之本土,亦必終將全部摧毀。
四、現時業已到來,日本必須決定是否仍將繼續受其一意孤行,計算無錯,使日本帝國已陷於完全毀滅之軍人統制,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吾人之條件,吾人決不更改,亦無其他另一方式,猶豫遲延,更爲吾人所不容許。
六、欺騙與錯誤領導日本人民,使其妄欲侵服世界者之威權及勢力,必須永遠剷除,蓋吾人堅持,非將負責之窮兵黷武主義,驅出世界,則和平安全及正義新秩序,勢不可能。
七、新秩序成立時,及直至日本製造戰爭之力量業已毀滅,有確實可信之證據時,日本領土經盟國之指定必須佔領,俾吾人在此陳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
九、日本軍隊在完全解除武裝以後,將被允許返其家鄉,得有和平及生產生活之機會。
十、吾人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於戰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者在內,將交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須將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趨勢之復興及增強所有障礙,予以消除,言論、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對於基本人權之重視,必須成立。
十一、日本將被許維持其經濟所需及可以償付貨物賠償之工業,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裝作戰之工業不在其內,爲此目的,可准其獲得原料,以別於統制原料,日本最後參加貿易關係,當可准許。
十二、上述目的達到,乃依據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傾向和平及負責之政府後,同盟國佔領軍隊當卽撤退。
十三、吾人警告日本政府,立即宣佈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並對此種行動有意實行,予以適當之各項保證,除此一途,日本卽將迅速完全毀滅。
附錄第二 聯合國接受日本降書全文
一、余等茲對美合衆國、中華民國及大英帝國各國政府首腦,於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波茨坦宣布,爾後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參加之宣言條款,根據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代表受諾之,以後稱之聯合國。
二、余等茲布告,無論日本帝國大本營及如何地位,所有日本國之軍隊及日本國支配下地帶之一切,對於聯合國無條件投降。
三、余等茲命令,無論如何地位之一切日本帝國軍隊及日本國臣民,卽刻停止敵對行爲,保存所有船舶及軍用財產,且防止損壞,並服從聯合國最高司令官及其指示,對日本國政府各機關須課之一切要求以應諾。
四、余等茲命令日本帝國大本營,對於無論如何地位之一切日本國軍隊,及日本國支配下之一切軍隊之指揮官,速卽發佈本身或其支配下之一切軍隊無條件降伏之命令。
五、余等茲對所有官廳、陸軍及海軍之職員,命令其遵守且施行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爲實施此降伏文件,認爲適當而由其自己發出或根據其委任發出之一切布告命令及指示,且命令右開職員,除由聯合國最高司令官或根據其事務委任,解除其任務以外,均須留於各自原有地位,且仍行繼續各自非戰鬥任務。
六、余等爲天皇日本國政府及其後繼者,承約着實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條款,發佈爲實施該宣言之聯合國最高司令及其他特官聯合國代表要求之一切命令,且實施一切措置。
七、余等茲對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命令,卽速解放現由日本國支配之所有聯合國俘虜及被拘留者,且採取對彼等之保護、津貼、給養及對指定地點之卽速運輸等措置。 八、天皇及日本國政府統治國家之權限,置於爲實施降伏條款採用認爲適當措置之聯合國最高司令之限制下。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九時四分於東京灣米蘇里號艦上簽字,並根據日本帝國天皇陛下及日本帝國政府之命令,且以其名義重光葵,根據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且以其名義梅津美治郎。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九時四分於東京灣,美合衆國、中華民國、聯合王國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及爲與日本國存在戰爭狀態之其他聯合國之利益受諾之,聯合國最高司令、合衆國代表者、中華民國代表者、聯合王國代表者、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代表者、澳洲聯邦代表者、荷蘭代表者、紐西蘭代表者。
附錄第三 國民政府褒獎全體將士令
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三日抗敵興師,閱時八載,最後勝利,洵非倖致。追維始事以來,我全體將士,聞義赴難,朝命夕至,以血肉之軀,當新銳之器,陣地縱成灰燼,軍心仍如金石,前仆後繼,有死無降,知有敵則無我,視八年如一日,此種堅毅忠勇之精神,不僅玩敵膽寒,要以聯盟各國聲應氣求之所自,豐功偉績,永垂不朽。茲者,兵氣既銷,日月重光,湔盡恥辱,還我河山,值此薄海歡騰,舉國同慶之際,彌懷馳驅疆場歷年苦戰之勞,着由軍事委員會傳令全體將士,一體優予褒獎,厚爲慰勞,其應如何各按功績,分別給賞,以勵忠勛,而資激勸之處,並由該會會同行政院迅爲擬訂詳細辦法,呈候核奪施行,此令。
附錄第四 國民政府褒卹殉難軍民令
三十四年九月三月自蘆溝橋事變發生以來,我以自衛之決心,爲全面之抗戰,奮鬥迄今,瞬已八載,深爲前方將士爲國先驅,取義成仁,見危受命者,前後相望,而地方民衆敵愾同仇,或保衛鄉土,猝遭不測,或抗拒兇鋒,慘罹非命,臨難不苟,視死如歸者,亦復所在皆是。今日,寇患救平,昇平重睹,追論同心禦侮之忠,宜崇以死勤事之報,所有抗戰以來殉職官兵,應由各戰區司令長官部限令各單位、各軍查明籍貫與其遺族直系親屬,於本年十月十日以前,詳報軍事委員會依例給卹。凡陣亡將士家屬及殘廢官兵,並各依列優待,加以年時撫慰,予以生活之保障,明定規條,通飭施行。其因抗敵死難之同胞,限自地方收復之日起,半年內,由各省市縣政府查明姓名、事蹟,報由內政部分別褒卹,用副政府眷念忠勇,闡揚義烈之至意,此令。
附錄第五 國民政府廢止一切限制人民生活經濟行爲及集會結社言論自由之戰時法令
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三日抗戰時期,軍事第一,政府爲蕲求勝利,適應需要,不得不頒行各種戰時法令。舉凡人民生活經濟之行爲,乃至集會、結社、言論之自由,均不免有所限制,是固世界各國之通例,要亦政府所欲及時改革之急務。邇者,戰事已告結束,一切應復常軌,所有抗時期間中頒布之各種戰時法令,着各主管院、部、會、署,立即分別檢討,加以整理,其有未合平時規範者,得先申請廢止,以符合約法之精神,而作實施憲政之準備,此令。
附錄第六 國民政府豁免陷敵各省本年度田賦,後方各省田賦明年豁免,全國兵役緩徵一年,減租輕息限本年內實施令
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三日甲午以來,日本軍閥挾其暴力,多方蠶食中國,九一八後,變本加厲,囊括我東北各省,及至七七,竟在我蘆溝橋挑戰啓釁,其進而欲併吞我國家之野心,灼然如見。國民政府爲保衛國家獨立生存,建立世界永久和平,不得不領導我全體軍民奮起應戰,以保持民族之光榮,維護國際之正義,迭經宣示,中外咸知,其形其勢,雖弱強之形迥異,而正直之義判然。我政府遭循國父遺教及革命方略,堅持一貫國策,獲得世界同情,更與我崇尙正義愛好和平之聯盟各國,共同一致,合力環攻。自德、義相繼覆敗,日本益陷孤立,今者勢窮力蹙,已向我聯盟國無條件投降,戰事從此終結,國基於以奠定,八年寇氛,一朝澄清,湔雪五十年之國恥,光復二十省之山河,台灣既歸祖國,朝鮮復獲解放,舉國歡慶,情難自禁。惟念軍興以來,土地多被蹂躪,生命慘遭殘殺,財產橫受損失,乃至將士赴義之烈,民衆負荷之重,淪陷區域人民壓迫之苦,痛定思痛,言之惻然。茲特定明令,凡我曾經陷敵各省,應卽豁免本年度田賦一年,其他後方各省,爲今年軍糈民食所賴,准俟明年亦予豁免。全國兵役,自本日起一律緩徵一年。其餘減租輕息,以及一切安輯事宜,並責成各級政府暨各主管機關,照二五減租決議及其他政綱政策中有關民生之各項規定,限於本年十一月十二日以前,分別條議辦法,次第實施。我全國軍民,值茲大難初已,復蘇更始之時,益懍自侮人侮之訓,更切毋怠毋棄之戒,抗戰雖告結束,建國方在肇始,任重道遠,來軫方逾,所冀全國上下,同德一心,益勵精勤,以抗戰忠勇堅毅之精神,爲建國持久不懈之努力,然後既定勝利方可確保,復興大業始得完成,特此昭告,惟共勉之。
附錄第七 軍事資料蒐集項目
甲、編制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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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本營及中樞軍事機構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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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野戰司令部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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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兵師、團、營、連、排、班編制及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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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兵獨立旅團編制及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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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兵旅團(聯隊)以下編制及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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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山砲兵聯隊(大隊中隊)編制及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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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戰重砲兵聯隊(大隊中隊)編制及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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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擊砲大隊(中隊)編制及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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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射砲大隊(中隊)編制及裝備。
10 機關砲大隊(中隊)編制及裝備。
11 高射砲聯隊(大隊中隊)編制及裝備。
12 日方現有各種火砲、口徑、性能及諸元。
13 日現有各種砲彈、種類、性能及製造廠。
14 各級砲兵指揮機構之編成。
15 沿海要塞位置及編制裝備。
16 鐵道聯隊之編制及裝備。
17鐵道工務大隊之編制及裝備。
18鐵道大隊之編制及裝備。
19鐵道橋樑大隊之編制及裝備。
20鐵道工作隊之編制及裝備。
21獨立工兵聯隊之編制及裝備。
22獨立工兵大隊之編制及裝備。
23軍直屬工兵隊之編制及裝備。
24師團屬工兵聯隊之編制及裝備。
25混成旅團工兵聯隊之編制及裝備。
26獨立警備作業隊之編制及裝備。
27船舶工兵聯隊之編制及裝備。
28工兵教育隊之編制及裝備。
29測量隊之編制及裝備。
30特種建築勤務隊之編制及裝備。
31輕重制式架橋縱列編制及裝備。
32各種工兵器材廠之組織。
33通信部隊(聯隊、大隊、中隊)編制及裝備。
34汽車部隊(聯隊、大隊、中隊)編制及裝備。
35傘兵師團(聯隊、大隊、中隊)編制及裝備。
36化學部隊(含防毒)編制及裝備。
37憲兵部隊編制及裝備。
38各種兵個人裝備。
39在華特務機關組織系統,及主要人員姓名、經歷、及活動情形。
40在華之軍法機構之編制及其體系。
乙、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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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時期之訓練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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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時期士兵學校、各專門學校之教育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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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特務機關之訓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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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工兵部隊一般教育計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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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工兵部隊特業教育計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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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工兵部隊軍士教育計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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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兵訓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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砲兵學校教育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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砲兵學校沿革史。
10 各種砲兵部隊年度教育計劃。
11 砲兵部隊一般教育計劃。
12 砲兵部隊短期(戰時)訓練教育計劃。
13 砲兵部隊軍官教育計劃。
砲兵部隊軍士教育計劃。
15砲兵各種技工訓練辦法。
16步兵協同訓練教育計劃。
17戰地教育。
丙、後方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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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前對後勤設施之準備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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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重要會戰關於後勤設施與部隊運輸計劃及其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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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站輜重及隊屬輜重之編成與勤務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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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汽車一般管制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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輜重部隊(人力汽車獸力)之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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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彈藥基數(攜行、補給)、給養、兵額、重量、數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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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站衛生與野戰衛生機關之設施與其勤務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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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兵及通信兵訓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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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方勤務組織系統與組織大綱。
10戰時軍用汽車及物資之征用法規。
11戰時之糧秣之征用法規。
12各級司令部後勤業務之劃分及組織。
13各種後勤法規(重兵倉庫管理、武器、彈藥、汽車材料、通信材料之管理)。
14各戰區通信網之設施計畫。
15陸軍空軍戰時衛生勤務實施綱要。
16各軍事衛生機關編制及任務。
17在華作戰官兵受傷及患病總人數。(自二十六年七月七日起,其中須包括(1)傷癒及病癒出院人數
(2)殘廢人數。(3)死亡人數。(4)現有住院及未癒人數。)
18在華各重要戰役中受傷人數表。
19在華作戰官兵戰傷種類及戰傷部位統計表。
20在華作戰官兵患病種類統計表。
21在華作戰官兵死亡病因統計表。
22處理傷病及健癒官兵各項規程。
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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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般作戰中通信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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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軍全般通信作戰計畫及通信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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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作戰通信計畫及實施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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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兵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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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密碼編纂推譯及投降前各種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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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通信兵教材及通信典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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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部隊戰鬥詳報。
戊、計畫、命令、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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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華作戰戰爭指導最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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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作戰戰爭指導最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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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作戰全般作戰計畫、動員計畫、集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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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作戰各地區軍以上作戰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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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會戰後人馬整補一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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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派遣軍及所屬各部隊迄聯隊止,自作戰開始迄投降止。各時期情報蒐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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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作戰各戰場要點所構築陣地計畫(附工事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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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北作戰各重要會戰砲兵作戰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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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作戰師以上之作戰命令。
10 動員命令。
11師以上各次會戰之戰鬥要報與詳報、及作戰經過要圖。
12師以上各次會戰之機密日記、陣中日記、以及其他有關作戰之記載。
13在華作戰各重要會戰砲兵部隊戰鬥詳報。
己、典範教材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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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兵種採用之典範令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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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之各種軍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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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以後,在華日軍法機關裁制,以華人爲被告之軍法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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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現行之人事法規及人事承辦機構之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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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之現行撫卹法規及實施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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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現行之「軍旗」、「印信」、「禮節」、「內務」、「服制」、「交際」等一切有關法令規章及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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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作戰以來歷屆兵役法(包括陸海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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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齡壯丁之召集與退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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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及東北籍壯丁之徵召及編組法。
10有關情報之參考書籍。
庚、國防作戰計畫與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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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防作戰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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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南進北進各期戰爭指導與作戰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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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動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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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制度與徵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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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交通、經濟、宣傳、外交各項動員之實施辦法。
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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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前指揮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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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戰中各時期戰鬥序列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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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師管區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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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掠軍火武器器材及有關資料之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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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我俘虜之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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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灣之兵要地誌、海港設施、交通狀況、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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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馬補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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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派遣軍及所屬各部隊迄聯隊止,情報計畫及實施概況(包括訓練、實施及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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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修復及養護道路與運輸管理之機構組織。
10 制式軍用橋樑之種類及載重表。
11 戰區內修復及養護鐵道與運輸行車管理之機構組織。
12 戰區內管理水運之機構組織。
13 軍用機場之標準。
- 空運之機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