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冊 受降四/六
第十款 第十一戰區
第一項 受降經過
該戰區於三十四年八月一日成立,準備在總反攻中擔任收復華北地區之任務,組織甫畢,日本投降。八月十八日,蔣委員長下達未巧辰冬一亭電令節開:「一、(一)派孫連仲爲受降官,指揮所屬各部(新編第八軍、第三十軍、第三十二軍、第四十軍),負責接收天津、北平、保定、石家莊地區,該區爲敵華北派遣軍之直轄部隊。(二)着該戰區之第十五軍改歸第五戰區序列,第一戰區之第四十軍、第六戰區之第三十二軍、第十戰區之第十九集團軍轄第十二軍、第九十七軍、改歸該戰區序列。(三)着第五十四軍、第九十四軍空運平、津,到達後改歸該長官指揮。二、(一)派李延年副長官爲受降官,指揮山東挺進軍及第十九集團軍轄第十二軍、第九十七軍,負責接收青島、濟南、德州地區該,區爲敵第四十三軍主力。(二)第八軍俟廣州海港開放,卽船運青島,爾後亦歸李副長官指揮。何總司令復以未徑申某樑電規定:第十一戰區孫連仲爲平津地區受降主官,日軍投降部隊爲獨立第九旅團集中天津,華北特別警備隊集中唐山,戰車第三師團、獨立第八、第三旅團集中北平,獨立第七警備隊集中保定,獨立第一旅團、獨立第二步兵旅團集中石家莊,日軍投降代表爲華北方面軍下村定,辦理投降地點在北平。李延年爲濟南、青島、德州地區受降主官,日軍投降部隊爲獨立第五旅團、獨立第十二警備隊及海軍陸戰隊集中青島,獨立第十一警備隊集中濟南,獨立第九警備隊集中德州,日軍投降代表爲第四十三軍細川忠康,辦理投降地點在濟南。 嗣據岡村寧次八月二十八日及三十一日呈報所列日軍各部隊兵力最近駐地,何總司令於九月五日以中字第二十號備忘錄特重新規定,孫長官受降日軍爲第一一八師團、獨立第九旅團、華北特別警備隊集中天津,戰車第三師團、獨立第二、第八旅團、獨立第三、第五警備隊(第五警備隊後歸第二戰區)。
華北方面軍司令部,蒙古軍司令部集中北平,獨立第七警備隊集中保定,獨立第一旅團、獨立第二步兵旅團集中石家莊,投降代表爲第三十六方面軍根本博。李副長官受降日軍爲獨立第五旅團、獨立第一步兵旅團、獨立第十二警備隊、青島方面特別根據地集中青島,第四十三軍軍部、第四十七師團、獨立第
九、第十一警備隊集中濟南,投降代表第四十三軍軍長細川忠康,辦理投降地點濟南。繼於九月十一日以軍字第七號命令岡村,查何思源爲中國政府簡派之山東省政府主席,希轉飭細川司令解散山東僞省政府,由何主席行使政權,並先交出子彈一百萬發,送何主席接收。關於山東濟南、青島及其他各要點,日軍應守原防,以待李延年所部到達,再行接收。
孫長官、李副長官奉令後,於北平、濟南各設立前進指揮所,北平派呂文貞爲北平前進指揮所主任,於九月九日率領人員分批飛抵北平,十二日迭與根本博及其參謀長高橋坦中將洽降,並將孫長官各令轉致,且先行接收北平同盟社及同盟社控制下之中華通訊社。派楊業孔中將爲濟南前進指揮所主任,於九月二十六日率領人員飛抵濟南,卽與細川忠康洽降,並將李副長官各備忘錄轉致。
我受降部隊分途兼程向指定地區前進,而共匪到處阻撓。迨九月下旬,平郊豐臺、玉田、薊縣、平谷、三河、香河、永清、房山、沼平、昌平各縣,又爲共匪所陷,且有進攻通縣模樣。北平西山共匪兩萬餘人,潛伏南郊,小紅門亦爲佔領。北平前進指揮所令根本博迅速變更一部部署,對平郊及市區之匪徒活動加強警備。時高橋坦報告稱:前因蘇蒙軍進入長城地區,日軍將石門至德州與石家莊至安陽之兵力北調增防,致該地區之交通,被匪破壞甚鉅,但石家莊仍有日軍兩大隊駐守。在山東境內之共匪,將津浦、膠濟路破壞,以阻我第十二軍及騎兵第二軍之挺進,復在我軍未到達前,向濟南發動總攻擊,入夜槍聲不絕,且與兗州日軍旅團長窪田勾結。因之,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委員長九月二十六日已批准美國第三登陸作戰軍團在青島、秦皇島間沿海若干港口登陸,復於三十日明確規定其任務,爲佔領並確保天津、大沽口、青島、芝罘等地區,暨其附近之主要飛機場,如認爲有必要時,准再佔鄰接及中間之地區,如北平之機場、濟南、秦皇島、廊坊、豐臺、滄縣等地,並可接收該地日軍之投降。但美軍未要求日人投降之地區,日軍仍應守備原防,以待孫連仲長官、李延年副長官所屬各軍之到達。若孫、李所屬各軍先美軍到達,仍應向其投降,此外不得向任何部隊讓防與投降。天津、南苑、濟南等空運基地,我軍及美軍未到達前,日軍均應保障其安全。何總司令復以誠字第二十五號訓令飭岡村,將河北、山東兩省境內日軍暫緩集中,仍請保持以前態勢,負責鞏固要點、要線,恢復鐵路交通,並維持地方秩序。繼又飭岡村轉細川忠康將軍,確保濟南,並將日軍獨立第十一警備隊及第四十七師團之配備適切調整,確保濟南、徐州間之鐵道,及守備鄒縣、徐州間之原防,暨膠濟路沿線各據點,並制止兗州日軍旅團長窪田與匪首勾結。 嗣呂主任、楊主任分別不斷與日軍保持連繫,幾經洽商,大體就緒。
北平受降典禮,於十月十日十時,在故宮太和殿前廣場舉行,由司令長官孫連仲上將率同指揮所主任呂文貞、參謀主任劉本厚及高卓東、劉漫天諸將軍主持,中外觀禮者,有北平熊斌市長及高級職員、美軍司令駱基中將、華頓參謀長、英、法、荷蘭諸國代表三百餘人,民衆十餘萬人,日軍投降代表根本博中將率領所屬二十一人,由我方褚光中校引導步入禮堂,孫長官詢明身份後,當卽下達第一號命令如左: 一、日本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官岡村寧次大將已遵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率領在中國(東三省除外)、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臺灣、澎湖列島之日本陸海空軍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簽具降書,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無條件投降。
二、遵照何總司令命令及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號備忘錄,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隊接收北平、天津、保定、石家莊地區日本華北方面軍及駐蒙軍部隊及輔助部隊之投降。
三、上二項之日本軍隊,應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十日照下列規定切實施行。
(一)關於日軍行動之規定如附表。
(二)所有上項之日本軍隊,遵照本命令三項(一)之規定,到達投降集中地點後,應將武器、彈藥、裝具、器材、馬匹、車輛及一切軍用物資,分類收繳封存造册,聽候本部派員驗收,不得任意破壞、浪費遺失,尤不得交與非本部所指定之人員與部隊。
(三)關於各地區接收防務之確定日期及順序,由各地受降官決定後,逕行通知各該地區日軍代表投降部隊長,在交防未畢前,各地治安仍應由日軍負責維持。
四繳械後之日軍部隊及日僑,應遵照本命令三項(一)之規定,分別集結指定區域內,其詳細地點,由各地區受降官指定之,集結後由日俘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五)關於交通、通信、空軍基地場站之接收,另令之。
(六)其他一切細部之規定,由各地受降官依狀況規定之。
根本博當卽簽字後,呈出命令受領證,解除軍刀呈獻,旋退出,典禮告成。
山東受降典禮,在濟南舉行,由副長官李延年主持,當時受共匪阻撓,我軍未能及時到達,致延期於十一月間舉行,除先以備忘錄規定日軍仍守原防,待我軍到達接替、向指定地區集中外,並準備投降各種表册,於我接收時呈報。
第二項 接收經過
該戰區受降後,在華北方面分爲北平、天津、保定、石家莊四個地區接收。在山東方面分爲濟南、兗州、青島三個地區接收,茲將經過分述如次:
北平地區:十月十六日,陸軍第九十二軍始空運抵平,當入城時,民衆歡騰,爭覩國軍凱旋。北平日軍爲華北方面軍司令部及直屬部隊、蒙疆軍司令部、戰車第三師團、機動砲兵第三聯隊、機動步兵第三聯隊、獨立第二、第八旅團、獨立第三警備隊,總兵力約四九七四零名,統由第九十二軍軍長侯鏡如指揮所屬負責收繳。侯軍長於十月二十七日以註平字第一號命令致日軍北平區代表部隊長日本戰車第三師團長山路秀男中將,規定北平城區部隊繳械後駐西苑,豐臺區部隊繳械後駐北苑,北郊區部隊繳械後駐通縣城內,上述日軍部隊,除蒙疆軍司令部於十一月十一日開始繳械、至三十五年一月七日完畢外,其餘部隊均於十一月五日分別開始,至十二月十七日繳收完畢。
天津地區:當我軍部隊未到達前,由美海軍陸戰隊司令駱望中將代表收繳。三十五年元月十七日,我第九十四軍部隊分別抵達天津、塘沽、滄縣一帶,卽繼續解除日軍第一一八師團(一部在山西大同),獨立第九旅團,華北特別警備隊之武裝,總計約四零一一八名,繳械後,分別送日俘管理處集中管理。
保定地區:我第四集團軍副總司令池峯城指揮新編第二十八軍,於十二月五日開始,將日軍獨立第七警備隊,戰車第十三聯隊之第三中隊,保定憲兵隊,分別解除武裝,總兵力約七三五七名,至十二月二十四日繳收完畢。 石家莊地區:原由第三十四集團軍總司令李文負責,後改爲第三軍軍長羅歷戎指揮所部繼續負責,於十一月二十日分別在石家莊、定縣、開始解除日軍獨立第二步兵旅團、獨立第一旅團、戰車第十三聯隊之第四中隊、第一航空教育隊、步兵下士官候補隊、第一六一兵站醫院、鐵道第十八聯隊之第三大隊、第一二六停車場司令部、自動車第二四五中隊、輕裝甲第三中隊、野戰自動車廠、野戰貨車廠,總兵力約一一八九零名之武裝,至三十五年元月十六日全部完畢。
濟南地區:第十二軍於十月六日由河南入魯,當時受共匪破壞道路及阻擊,延於十一月中旬始到達濟南,十一月二十九日開始將日軍第四十三軍軍司令部及直屬部隊、獨立第九警備隊之武裝解除,至三十五年一月十三日竣事。
兗州地區:第十二軍、第九十六軍分別在兗州、泰安將日軍獨立第十一警備隊、第四十七師團解除武裝,於三十五年一月十三日開始,一月三十日完畢。
青島地區:第八軍由海運青島後,於十一月二十日開始解除日軍輔助部隊之武裝,同月二十八日完畢;三十五年一月十四日開始解除日軍獨立第五旅團及青島特別根據地隊之武裝,一月十六日竣事;同時在張店、坊子一帶、將日軍獨立第十一旅團及獨立第十二警備隊之武裝解除,至一月三十日完畢。
此外,該戰區並組織軍事接收委員會,由孫長官兼任主任委員,以軍政部特派員、兵站總監、及部隊長等任委員,內分軍械、交通、衛生、馬騾、經理、情報、文書、譯員等七組,辦理平、津、保、石各地區日軍部隊繳械與後勤機關、倉庫、廠、站、及有關日僞軍事之廠、庫、所、院、站、營房等之機關、及物資接收事宜,山東方面之李副長官亦遵此辦理接收,其所接收數量,參照第一節各插表。
黨政方面之接收,係由省、市政府辦理,該戰區僅予以協助。
第三項 日俘僑之處理
該戰區十月二十八日成立戰俘管理處於北平,在平、津、西苑、豐台、通縣及海光寺、河北貨物廠、設立六個管理所,分別收容華北戰俘,加以管理、檢查、教育、監護、補給、衛生、檢舉、服役等,以待遣送。
至於日僑,該戰區十二月十五日成立河北省日僑集中管理處於豐台,並於豐台、長辛店、石家莊分設三個管理所。
豐台第一管理所,十二月十五日成立,三十五年五月底撤銷,其間經遣送之日僑有二九五零二人,轉運韓僑一八八九人,日俘四九五三五人。
長辛店第二管理所,三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成立,五月底結束,該所以收容鐵路及鐵道工廠之日籍員工爲主,先後收容計二七七零人,均經陸續遣送完畢。
石家莊第三管理所,三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成立,五月底撤銷。該所下分設三個集中營,並兼辦轉運站業務,凡由山西太原各地及新鄉、順德、邯鄲各地過境之日、韓、俘僑,均負責照料與護送,先後計日僑四四二七人,韓僑一五五四人,轉運日俘僑四九五三五人。
關於日俘、日僑之遣送,由塘沽港口運輸司令部負責辦理,先後遣送計日俘一七三六二一名,日僑二三五一二七名,韓俘四四六名,臺俘一三名,總計四零九二零七名,迄三十五年九月二日完畢。在遣送時,實施檢查,沒收違禁物品,交由當地敵僞產業處理局。戰犯檢查經人民控訴有確實證據者,卽行拘押,由北平軍事法庭偵察審訊者,先後共一七零名。
山東方面之日俘、日僑,於青島、濟南兩地分別集中。在青島者,計日俘有六五七七五名,韓俘四零六名,臺俘五名,日僑有八八三五二名,韓僑三一六九名。在濟南者,日俘有四四零六七名,日僑三八九八零名,韓僑五七七名,臺胞八六名,先後經靑島港口運輸司令部於三十五年五月底遣送完畢。
第四項 僞軍之整編
該戰區,僞軍及游雜部隊之紛亂複雜,實非想像所及,茲就冀、魯兩省方面分述如左:
冀省方面:該戰區長官部遵照中央頒發處理規定,逐次點驗整編,其經過情形如下:
一、門致中部,前稱暫編第一路軍,在敵僞時期爲華北之僞基幹部隊,嗣奉中央電令改爲河北先遣軍,又改爲第九路軍,經由北平行營改編爲新編第二十四、第二十八兩個軍。復奉軍政部暨陸軍總部規定,將該第九路軍及所屬各軍、師改編爲第一路、轄縱隊二、總隊四,於三十五年六月五日整編完竣,旋於六月十五日裁編。
二、李守信部,前新編第十路軍,在冀省之部隊,准編總隊一、轄團二(在綏省者由第十二戰區整編)
,旋改爲獨立第四團,於三十五年三月一日縮編完竣,七月一日改爲第十六軍補充團。
三、其他:尚有八十六個單位,自三十四年十一月一日開始,至三十五年二月初旬整編撥補完成,進行順利。
魯省方面:由李副長官主持,經先後整編單位,計有吳化文部改爲暫編第七縱隊,轄總隊二;楊毓部改爲暫編獨立第十三總隊,轄團二,後由王繼祥繼任總隊長;富雙英部改爲暫編獨立第三團,後由陶景奎繼任團長;其他零星單位,或改爲保安團、或改爲保安隊、或改爲補充團、營,撥補國軍。
第五項 肅奸
該戰區肅奸工作,分區進行,並按軍事、政治、經濟、文化、特務、毒犯等性質分別緝送處理。在北平區者,解送北平行營軍法處者,王斌等三十六名,押解首都法院者,王蔭泰等十四名,該戰區軍法處處理者,黃登發等十二名,河北高等法院審訊者,王揖唐等二一一名,送北平警備司令部者,傅鴻聲等三名,死亡者,王克敏等二名,經保釋者張愷等十五名,共計有二九三名。在天津區者,計齊燮元等一六零名。在保定區者,冉抗等四十八名。在滄縣區者劉雁賓等三十五名。在唐山區者戴增超等四十四名。以上總計五八零名。
第十一款 第一戰區
第一項 受降經過
該戰區當面之敵,自三十四年春西攻西峽口受挫後,一蹶不振,迨獲悉其投降,卽令第一線各軍與敵保持接觸,作挺進之準備。八月十三日,奉蔣委員長以未灰令一亨電飭以四個軍駐守關中,以六個軍入晉與第二戰區切取連繫,監視解除敵軍武裝,正部署行動間,復奉蔣委員長未巧辰令一亨電:甲、第一戰區派胡宗南爲受降官,指揮所屬各部,負責接收洛陽地區,該區爲敵第十二軍之一部。乙、着漢中行營直轄之第八十九軍改歸該戰區序列,該戰區之第四十軍改歸第十一戰區序列。丙、卽派三個軍向山西挺進,歸閻長官指揮。何總司令亦以未徑申謀樑電示:第一戰區胡宗南爲受降主官,日軍投降部隊爲第一一零師團集中於洛陽,日軍投降代表爲第一一零師團長木村經宏中將,辦理投降地點在洛陽。
胡宗南長官奉令後,除卽以宗字第一號備忘錄交由第一線部隊轉送木村中將,指示卽下達命令其所轄第一一零師團全部停止一切敵對行爲,將原駐魯山、臨汝、偃師亘黃河右岸(均含)之線以西地區者,應卽向洛陽集中待命,其駐該線以東地區者,仍駐守原防候令集中,並指示該師團配屬部隊與輔助部隊之準備投降,及確保武器、物資、文獻、建築物之完整,與地方秩序之維持。在洛陽設立前進指揮所,派副司令長官裴昌會中將爲主任,所有要求應速照辦。當派裴副長官率領必要幕僚馳赴洛陽主持受降事宜,並飭第四十軍、第九十軍沿隴海路挺進,第三十八軍、第二十七軍、第八十五軍先後由盧氏經洛盧公路向洛陽推進,新編第八軍、第十五軍由鎮平、燦川、向襄城、許昌挺進。另以第三軍、第十六軍、由韓城東渡黃河,進入山西,沿同蒲線北進。以上各路軍,雖到處遭受共產匪黨部隊之襲擊阻撓,但均能如期到達。第四十軍及第三十八軍於八月二十二、二十三兩日先後到達洛陽。各該軍除以一部監視敵軍外,仍飭繼續東進。 九月四日,何總司令以申支酉謀運電示:改定第一戰區受降日軍爲第十二軍、第一一零師團、獨立第六、第十兩警備隊、騎兵第四旅團,接收洛陽、開封、鄭州、新鄉各地區,投降代表爲第十二軍軍長鷹森孝中將。胡長官當飭挺進各軍,星夜挺進。第三十八軍於九月五日到達鄭州,卽以一個師擔任鄭州警備,主力向開封馳往,於七日到達。第四十軍於八日到達新鄉。至是,該戰區部隊均已到達指定地區。而豫西方面伏牛山區匪共又乘機蠢動,游雜部隊及僞軍亦亟待整編,乃留裴副長官於洛陽處理。另遵陸軍總部規定於鄭州設置前進指揮所,派副參謀長李崑岡少將爲主任,辦理受降,並卽擬定受降接收辦法大綱頒發。
經由同蒲路北進之第三、第十六兩軍,於到達檢次後,沿正太路東進,途中屢遭共匪部隊襲擊,卒於十月十八日到達石家莊,此後該兩軍改歸第十一戰區指揮,擔任該地區之受降。
鄭州指揮所李兼主任於九月六日偕楊蔭寰上校飛抵鄭州,卽以宗鄭字第一號備忘錄致鷹森孝中將,將何總司令申支酉謀運電要旨及派爲鄭州前進指揮所主任示知。當時日方尚未奉令更改投降規定,仍與第五戰區洽降,俟一週後,日方奉到命令,卽派軍參謀長中山源夫少將、參謀折田大佐、仁木少佐、中澤少佐等逐日前來請示投降一切規定,當予以一一指示,時指揮所幕僚亦陸續到達,受降業務積極推行。九月十八日,胡司令長官偕副長官兼參謀長范漢傑中將到達鄭州,乃決定受降日期,告知鷹森孝。
九月二十二日九時,受降儀式在鄭州前進指揮所大禮堂舉行。受降主官胡宗南上將率領副長官兼參謀長范漢傑中將、副長官劉茂恩中將、馬法五中將、裴昌會中將、副參謀長李崑岡少將,觀禮者李興中、王仲廉兩總司令、暨美軍代表包瑞德上校、及其他官長來賓等二十餘人。八時五十分進入禮堂,八時五十八分日軍投降代表第十二軍軍長鷹森孝中將率其參謀長中山源夫少將、參謀折田大佐、中澤、仁木兩少佐等五員,由引導官中國陸軍第一師師長黃正成少將引導,步入禮堂,敬禮如儀就席,鷹森孝起立謂:「本人今日前來拜受命令」,胡長官於驗明身份後,卽下達宗字第一號命令,其文曰:
一、日本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大將已遵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率領在中國(東三省除外),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臺灣、澎湖列島之日本陸海空軍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簽具降書,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無條件投降。
二、遵照何總司令及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號備忘錄,指定本司令長官及本司令長官所指定之部隊,接收洛陽、鄭州、開封、新鄉各地區日本陸軍第十二軍司令部及直屬部隊、第一一零師團、獨立第六警備隊、獨立第十警備隊,騎兵第四旅團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
三、上(二)項所列日軍,應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照下列規定切實施行。
(上(二)項所列之日本軍隊,自接受本命令之日起,卽歸本司令長官指揮,服從本司令長官之命令,並須保證其所管制下之文武官員與僑民敬謹服從,及嚴守紀律與維持秩序。
(上(二)項所列之日本軍隊,除擔任鐵道交通警備之部隊,應暫續行原任務,候另令交由本司令長官所指定之部隊接替,並蘭封以東防務,應逐與中國戰區第五戰區洽商交接外,所有洛陽防務,卽交由中國陸軍第九十軍,鄭縣防務交由第七十八師,開封防務交由第三十八軍,新鄉防務交由第四十軍,分別接替,並將工事位置、種類、繪圖呈繳我接防部隊。日本部隊交防後,卽向指定地區集中。凡日本軍隊原駐地區埋設之地雷、爆炸物品及障礙物等,應立即掃除,並繪圖呈繳接防部隊。 (三)交防後之日本軍隊,卽按左列規定集中,其細部區分,另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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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軍司令部及直屬部隊,並獨立第十警備隊集中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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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零師團(欠第一六三聯隊主力)集中洛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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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第六警備隊(欠原駐老黃河以南部隊)集中新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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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兵第四旅團及獨立第六警備隊之原駐老黃河南岸部隊,並第一一零師團之第一六三聯隊之主力,集中開封。
四上(二)項所列日本軍隊,應將所有武器、彈藥、裝具、器材、車船、馬騾、糧秣、食鹽、副食、被服、燃料、藥品、倉庫、醫院、修械廠、所、兵營、場、站、防禦工事等建築物,及有關作戰情報、後勤文件、圖表等,連同埋藏或隱匿民間者,及日軍控制下之民用財產、企業等,一併包括在內,立即繕造原始清册,並附必要圖表六份(一份自存),聽候本司令長官指定人員或部隊接收。對上列各項物資,不得有破壞損毀情事。上列各項武器、工具、物資等,其原存(或停留)蘭封(含)以西,新鄭(含)以北,豐樂鎮(含)以南地區以內者,應於交防及部隊集中前,自行封存(或停留)原倉庫、廠(場)、院、所造册,交由本司令長官所指定之人員或部隊接收。其在蘭封以東,新鄭以南,豐樂鎮以北地區者,除絕對不能移動之物品外,應於交防前,一律運至指定之集中地區,連同部隊原裝備,攜行武器、器材、彈藥等分別呈繳於本司令長官指定之倉庫接收。
(四上(二)項所列日本軍隊,於遵照前項規定繳械後,特准每步兵中隊暫借步槍十枝,其他特種部隊每中隊暫借步槍六枝,每步槍一枝配帶步彈五十粒,此種槍彈,待命收繳。日本軍隊所需給養及冬季被服,准就原表數內,按中國軍政部規定定量支用,但須將消耗量按時呈報。日本軍隊傷患者,仍就其原醫療病院,由日軍衛生人員繼續醫療,所需藥品、衛生器材,准由原儲存數內借用,仍將消耗量按時呈報。日本軍所需通信器材及交通工具,准暫借用一部,其數量另候命令規定。
(六)各鐵道聯隊及通信聯隊之本身裝備及器材,應遵照第三項四規定辦理,至其所管理及控制下鐵道路線、機車、車輛及各項運輸器材,及長途通信線路之設備,及各交通通信事業機關管轄之路線、機車、車輛及各項設備、器材、物資等應分別造具圖表清册六份(一份自存),呈由本司令長官轉知交通部派員接收。
(七)在洛陽、鄭州、開封、新鄉等地,所有空軍地面勤務人員,航空場站設備、油料、航空器材、倉庫等,各就現地造册六份(一份自存),交由本司令長官轉知中國航空委員會派員接收。
日本投降代表鷹森孝恭受後,當卽呈出命令受領證稱:「今謹收到中國戰區第一戰區司令長官宗字第一號命令一件,當遵照實行,並立即轉達所屬及所代表各部之各級官長士兵遵照,對於本命令及以後之一切命令或指示,本官及所屬與所屬代表各部隊之全體官兵,均負有完全執行之責任。」胡長官飭切實執行命令,鷹森孝經表示承諾,卽令投降代表退席,如儀禮成。
爾後日軍投降部隊集中及接防,除駐歸德之騎兵第四旅團奉令改向第十戰區投降外,其餘於十月三日均先後遵照命令將防務交替完畢,向指定地點集中。
第二項 接收經過
日軍部隊各就指定地點集中後,乃開始繳械接收。第一戰區爲慎重起見,特組成接收委員會主持其事,派副長官范漢傑爲主任委員,副參謀長李昆岡少將爲副主任委員,劉茂恩副長官,馬法五副長官,裴昌會副長官,耿幼麟總監,隴海路陸福廷局長等爲委員。下設參謀、軍務、兵器、交通、經理、軍法、衛生等七組及事務股,分掌各部門接收事宜,並就日軍集中狀況,分四個地區進行。鄭州區由李副主任委員主持,開封區由耿幼麟委員主持,洛陽區由裴昌會委員主持,新鄉區由兵器組長陳聲簧主持,各率接收委員各組、股一部人員辦理,由該戰區長官司令部下達鷹森孝接收命令,接收時,事前由日方造具原始清册五份,呈部轉發各接收人員按册點收。其在倉庫、工(場)廠者,則就地照收封存保管。其各部隊使用者,則分別集中大(中)聯隊繳收。每一武器、器材,均查驗號碼、程式、種類與册列是否相符,然後貼簽存庫,接收進行頗爲順利。鄭州地區,於十月二日開始,十一月二十八日接收完畢。開封地區,十月十九日開始,十月二十五日接收完畢。洛陽地區,十月十八日開始,十月三十日接收完畢。新鄉地區,十月十九日開始,十月二十四日接收完畢。所繳收之武器、彈藥、軍需用品、藥品、器材、馬匹、車輛、燃料等,其數量參見第一節各插表。
第三項 接收時黨政工作
該戰區受降黨政工作,在鄭州前進指揮所之黨政室。該室之工作人員,於三十四年九月十一日由西安飛抵鄭州。是時,地方秩序混亂,地方機關首長,僅河南第一區行政督察專員、鄭縣縣長、鄭州市警察局長隨軍到鄭,其黨團工作人員隨之亦陸續到達。黨政室爲求黨政工作之開展,在受降前曾指導地方機關,清查戶口,編整保甲,禁用僞鈔,調整金融,清除污穢,整理市容,並協助青年團發行勝利日報,以報導消息,闡揚政令,在受降以後,對河南當前政治設施,經予以協助,或指導,或建議,已辦理之事項列舉如次:
一、河南省劉主席遵照中央規定成立黨政接收委員會,積極展開工作。
二、電請中央政府,飭國家銀行來鄭復業,調劑地方金融,並飭主管機關速置訓練機關,組訓平、津青年。
三、協助調查漢奸,並指導製發國民身份證,防止奸宄混跡。
四、督導恢復各級學校。
五、指導辦理冬令救濟、賑卹災貧。
六、指導登記黨團員,發揚黨團員服務精神。
七、指導恢復人民團體,加強民衆組訓。
八、指導提高警察素質,切實執行警務,並協助訓練義務警察,充實地方警衛力量。
九、指導成立民意機關,促進地方自治。
第四項 俘虜管理
該戰區受降之日本官兵,共計四三、三三四名,僑民二二二人。管理辦法,係遵照軍政部及陸軍總部規定,組設日本徒手官兵管理處,以戰區副參謀長李昆岡少將爲處長,按日軍集中情形,於鄭州、開封、新鄉、洛陽各設一管理所。所有管理人員,均由該戰區軍官總隊學員中遴選調用,其教育項目及管理方法,概遵軍政部規定之綱要實施,其職權由戰區規定,嗣後各管理所,改稱爲日本徒手官兵集中營,規定仍如舊。
第五項 僞軍之處理
日軍投降後,在該戰區轄境內之僞軍,隴海路附近,有新編第一路軍龐炳勛,新編第七十七師蔣希斌,陝州先遣軍秦潤普等三部,計約二萬三千餘名。平漢路附近,有先遣第五軍康伯英,中央先遣軍李英,安東先遣軍王自全,臨漳先遣軍鄧井泉,及安、湯、臨、內四縣指揮部程道生等五部,計約一萬六千餘名。以上八部,總計官兵三萬九千餘名,步機槍二萬五千九百餘挺、枝,遵照陸軍總部申元論理一、二兩電,及酉齊論凡電,先後指示原則,按當時實情,分別撥補國軍及撥交地方政府,改編保安團隊,迄三十四年年底裁編竣事。
第十二款 第五戰區
蔣委員長八月十八日下達未巧辰令一亭電節開:「第五戰區,甲、派劉峙爲受降官,指揮所屬各部,負責接收鄭州、開封、新鄉、南陽、襄陽、樊城地區,該區爲敵第十二軍及第三十四軍各一部。乙、對於伏牛山、桐柏山各地區之治安,仍由該戰區派隊擔任,務須確保根據地。何總司令以未徑申謀樑電規定:第五戰區劉峙爲受降主官,日軍投降部隊,爲獨立第十三警備隊集中開封,獨立第六警備隊集中新鄉,獨立第十警備隊集中鄭州,第一一五師團,騎兵第四旅團,獨立第九十二旅團,獨立第十四警備隊集中南陽,日軍投降代表爲第十二軍鷹森孝,辦理投降地點設在開封。
先是,該戰區司令長官劉峙,八月十四日,着第二十二集團軍總司令孫震派員送達致日軍在豫、鄂邊區戰場之最高司令官通告謂:本戰區遵奉軍事委員會之命令,對於本戰區當面日軍作如下之處置:在平漢鐵路(含)以西,襄河(含)以東,武漢三鎮(含)以北,西峽口、魯山、許昌縣以南之日本軍隊,應迅速集結鍾祥、隨縣、漢口、花園、信陽、確山、漯河、南陽、淅川、河口等十處,將所有武器、裝具、馬匹、器材、及其他一切軍需用品,悉數交與本長官指定之部隊接收,不得交與非本長官指定以外之部隊及任何人,日本軍隊亦不得將其破壞,及不得破壞我土地上一切所有之物資及交通通信。解除武裝之日本官兵,應靜候中國之區處,不得擅自行動,本戰區依國際公法予以合法之優待,限於接到本通告後,迅速具體答復,並派員前來洽商一切。上述通告去後,十七日接日方狂妄復文如下:「日本老參甲第七十一號通告,於昭和二十年八月十七日光化大日本警備司令官致中國陸軍第二十二集團軍軍長孫震展:1.奉天皇命令,大日本軍停止戰鬥行動。2.接收波茨坦宣言和條件。3.關於今後之行動,遵軍司令官命令而行。4.爲努力避免今後一切之紛爭,貴部方面倘有不法行爲,仍斷然不辭交戰,先穀司令部指揮下之游擊部隊,對鐵道及電線之破壞,治安之擾亂行爲,請嚴令制止。5.在現地與日本軍協力之武裝團體,政治機關,亦望相與攜手,達到真正和平之實現,我軍雖得撤退,切望對漢奸,請以寬宏大義以待之,以上通告,第一一五師團八十五旅團副官津聊少佐偕翻譯上野上尉,文書軍士保田。 八月十九日,該戰區劉長官接奉蔣委員長未巧辰令一亭電後,卽以未皓瑜電下達作命如次:
一、着朱副總司令指揮第六十九軍、第一、第三、第六、第七縱隊,第二十二集團軍之一師,仍任勦匪任務,確保桐柏山根據地(在第三十三集團軍未到達前,而大洪山根據地仍由該部守備),並負責派隊接收信陽、確山地區。
二、着第二十二集團軍(欠兩師)經唐河、舞陽、許昌方面,向北挺進,負責接收鄭州、開封地區。
三、着第二十二集團軍之一師,歸戰區直接指揮,負責接收河口、郾縣、襄樊地區。
四、着第二集團軍(欠兩師)經禹縣、密縣、廣武方面渡河,向北挺進,負責接收新鄉地區。
五、第二集團軍第三十一軍(兩師)歸戰區直接指揮,以一部負責接收浙川、南陽地區,主力仍擔任勦匪任務,確保伏牛山根據地。
六、各挺進兵團,應確實掌握部隊,對奸匪隨時準備作戰,對敵軍竭力避免誤會,靜候何總司令命令,執行一切受降規定。
各部奉到上令後,卽率部兼程前進。
嗣劉長官接奉陸軍總部未迴午謀先電指示,通知受降區內日軍負責指揮官,派員前來戰區指定之地點洽降,及設置前進指揮所,開始辦理接受日軍投降繳械諸事項,遂於八月二十七日以未感亥電告河南劉主席,本戰區卽於開封設置前進指揮所,希派祕書長及職員參加,並於申冬以前趕至河口本部。
八月二十八日,該戰區派中將高參兼軍官總隊長劉德芳爲前進指揮所主任,命尅日成立,進駐開封。並以備忘錄交楊顯名師長派員送鄧縣日軍轉致鷹森孝,該備忘錄謂:本官奉中國戰區中國陸軍何總司令命令,爲南陽、鄭州、開封、新鄉地區受降官,着該受降官逕行通知該受降區內日軍負責指揮官,派員前來該戰區指定之地點,接受關於日軍投降及戰區設置前進指揮所,辦理接收日軍駐地及軍品之指示,希貴官派負責代表於九月一日至老河口接受本司令長官之指示。關於上述之指示,並須於八月三十日前答復。
八月三十日,第十九集團軍正向蘭封急進,第十五軍到達許昌以東地區,第二十二集團軍(欠第一零四師、第一二五師)到達和尙橋,第二集團軍至禹縣附近,同時何總司令未儉酉謀電示,劃開封、鄭州、新鄉地區由第一戰區受降,南陽地區由第五戰區受降(旋受降地點改爲郾城),迄九月五日,第五十五軍已進駐鄭州,七日前進指揮所劉德芳主任亦抵達鄭州。
九月八日,劉司令長官以申齊午瑜電第五十五軍曹兼軍長,前進指揮所劉主任,將華字第十四號備忘錄致日軍第十二軍軍長鷹森孝將軍略謂:
一、本戰區奉陸軍總司令之命令規定,貴軍第一一五師團,獨立第九十二旅團,騎兵第四旅團,獨立第十四警備隊,第十二軍直屬部隊及該軍所指揮之機械化部隊,由貴軍率領在郾城集結,向本戰區投降。
二、第一條指定部隊,現在漯河、許昌一帶者,應由貴官轉飭卽在郾城以西地區集結,向本戰區第二十二集團軍兼總司令孫震投降。 三、第一條指定各部隊,已撤至鄭州者,應由貴官率領至郾城以西地區集結,向孫兼總司令投降,如有困難不能返赴郾城集結,應在鄭州以西地區集結,向第二集團軍總司令劉汝明投降。
四、至應向第一戰區投降之獨立第六、第十、第十三警備隊,應逕洽商第一戰區辦理。
嗣據鷹森孝覆稱:日軍獨立第九十二旅團在許昌集結,第一一五師團,獨立戰車第十四團,由漯河向許昌集結,騎兵第四旅團主力在蘭封,一部在南京。劉長官當以申灰(九月十日)申瑜電指示:日軍獨立第九十二旅團可在許昌集結,向我第二集團軍投降,第一一五師團及獨立戰車第十四團應在漯河集結,向我第二十二集團軍投降,騎兵第四旅團應向柳河、蘭封東十華里寧陵、民權間集結,向我第四十七軍投降(第四十七軍九月十一日由開封開柳集),前進指揮所仍留鷹森孝所在地洽商,如鷹森孝赴郾城,前進指揮所亦移駐郾城,俾利洽商。
九月十八日,劉司令長官由南陽往郾城,十九日抵達,前進指揮所及鷹森孝亦於是日到郾城,劉主任德芳將受降禮堂佈置就緒,遂於九月二十日舉行受降典禮,由劉司令長官主持,日方代表爲日軍第十二軍軍長鷹森孝率同第一一五師團長相浦吉中將、瓦田陵根少將、吉武秀人少將、大井行八郎少將,劉司令長官詢明身份後,當卽下達和字第一號訓令如左:
一、日軍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官岡村寧次大將已遵照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率領在中國(東三省除外),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臺灣、澎湖列島之日本陸海空軍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簽具降書,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無條件投降。
二、遵照何總司令及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號備忘錄,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隊,接收日
軍第一一五師團,獨立第九十二旅團,獨立第十三警備隊,獨立第十四警備隊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
三、第二項所列之日本軍隊,應遵照下列規定切實施行。
(一) 1. 爲使日軍投降部隊集結完整迅速,將配備在新鄭(含)以南至臨穎以北地區間者,交本戰區第二集團軍部隊接替;在隴海路蘭封(含)以東至馬牧集(含)以西地區間者,交本戰區第四十七軍接替。
-
日軍第一一五師團,獨立第十三警備隊應集結於郾城,獨立第九十二旅團,獨立第十四警備隊應集結於許昌。
-
以上部隊之輔助部隊,隨同該部隊或原態勢集結於郾城、許昌兩地。
(二)本戰區所轄地區內,所有日軍及輔助部隊,儲藏武器、彈藥器材、糧秣等倉庫、場、站及船舶,應仍在現地妥爲保管,造册六份,點交本司令長官所指定之人員負責或部隊監護。至日軍所帶之武器、彈藥,除准每步兵中隊暫借步槍十枝,特種部隊每中隊暫借步槍二十枝,每步槍一枝配彈五十粒,待集中海港後或上船時,悉數繳還外,其餘武器、彈藥、及器材等,應由日軍在集結地點,自行分類,送存於指定之倉庫,呈出詳細表册六份,聽候點收。
(三) 解除武裝之日軍徒手官兵,聯隊以下准暫時保留原建制,由該隊負責率領開赴各區受降指定之地點駐宿,必要時,由本司令長官派兵保護之。
- 解除武裝之部隊,仍保留其攜帶糧秣、冬季被服、衛生藥品,以後給養之補充,由本戰區兵站負責辦理。
四、本戰區各城市之防務,除由本司令長官指定之部隊接替外,其由日軍控制之各種機關,均應由日軍詳細列表,報呈本司令長官指派之人員負責或部隊接替。 五、關於鐵路使用之各種機車、車輛、及公路上行駛之自動車,或人(獸)力車輛,輕便鐵路上使用之各種車輛,均應由日軍通飭各該主管人或機關,造具詳細表册,呈本司令長官轉交指定負責機關接收,在未接收前,應由原經管人員負責保管之。
六、本戰區日軍所置之行政組織,及日本扶植之僞組織,應由日軍將各該組織原有負責人員、姓名、財產、簿册、檔案、票據、土地房屋、器具、印信等,一律造具清册,負責保管,聽候接收,不得遷移、毀壞、轉讓、隱匿等事。前項所稱之行政組織,包含各項機關、銀行、學校、醫院、以及各項組織所經辦或佔有之工廠、礦場、商民倉庫、公共事業等。
七、本戰區內之交通(包含鐵路、輕便鐵路、公路、水運),通信(包含有線、無線電報、電話及郵政機關等)目前實際情形,負責人員姓名,均須由日軍詳細確實查報,聽候本司令長官派員查驗接收,在未經接收前,仍由各該負責人維持良好狀態,並由本司令長官派員監護之。
八、本戰區日軍航空部隊,及有儲油彈、武器、航站基地一切設備之接收,應遵照中國戰區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第四號備忘錄第五項之規定辦理,聽候中國陸軍總司令部派員接收。
九、(一)本戰區日僑姓名、住址,須由日軍詳報,並收繳其所帶之武器,暫住原地待命,不得離開。
(二)凡暫由日方保持之各種機關、工廠、場、站及各種設備,本司令長官按情形需要,派兵監護之。
鷹森孝當卽簽字,將命令受領證呈出,劉司令長官遂以平字第一號命令轉達陸軍總部規定:鷹森孝取銷日軍第十二軍司令官名義,改稱許、郾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部長,其任務爲傳達及執行本戰區司令長官部之命令,辦理投降及一切善後事宜,旋奉陸軍總部改定爲「河南地區日本官兵連絡部」。劉司令官繼又以平字第二號命令,飭鷹森孝將許、郾日本官兵及僑民,應行移駐郾城及許昌以東五公里以外、二十公里以內地區,詳細位置,與第二十二集團軍、郾城、許昌兩縣政府、共同選定,繪圖具報。並規定杉浦英吉中將向本戰區辦理投降事宜,現在駐址,爲連絡便利,可不移動,其應行繳出械彈、器材之種類、數目,選定倉庫於許昌及漯河鐵路兩側二公里以內地區,與第二十二集團軍、郾城、許昌兩縣政府洽辦。騎兵第四旅團駐商邱附近,爲依實際情況,劃歸第十戰區派隊接收,第十二軍司令部劃歸第一戰區接收,關於其配屬部隊,除四個自動車中隊、一個野戰自動車派車所外,餘均歸本戰區接收九月二十三日,開始解除日軍武裝,在許昌地區集結之日軍獨立第九十二旅團、獨立第十三警備隊,由第四十七軍解除。在郾城地區集結之日軍第一一五師團、獨立第十四警備隊,由第五十五軍解除。 兩地區均於九月三十日完竣。其輔助部隊,如架橋材料第三十一中隊、自動車第二十三聯隊第三中隊、自動車第二十六聯隊、材料廠、野戰兵器廠許昌派出所、野戰貨物廠許昌派出所、第一八九兵站病院、第二十兵站病馬廠許昌派出所、郾城憲兵隊、許昌憲兵隊、第十二軍軍政部豫南支部、第一五四、第一六五野戰郵便局等單位,除武裝由上述兩軍解除外,該戰區組織郾城、許昌兩接收組,分別予以接收,其原有倉庫廠、所均就現地接收,不再移動位置,至於部隊裝備、馬騾、衛生、藥品、器材等,均遵照規定辦理接收。
該戰區內日本憲兵機關各種設備、檔案等,由中國憲兵第十七團團長劉家庫接收。
至十月七日,該戰區全部接收完畢,進行順利,其所接收之種類、數量,參照第一節各插表。
第十三款 第二戰區
蔣委員長八月十八日下達未巧辰令一亭電節開:「第二戰區派閻錫山爲受降官,指揮該戰區原轄各部,並第一戰區之三個軍,負責接收山西省,該省內爲敵第一軍。」何總司令繼以未徑申謀樑電規定:
第二戰區閻錫山爲受降主官,日軍投降部隊爲第一一四師團、獨立第三旅團、獨立第十步兵旅團、獨立第十四步兵旅團、獨立第五警備隊,集中地點由閻錫山決定,日軍投降代表爲第一軍司令官澄田徠四郎,辦理投降地點在太原。
先是,蔣委員長於八月十日以未灰亥令一亭電訓令該戰區,除留二個軍防禦奸匪,卽以二個軍向臨汾,以四個軍向陽曲挺進,並與第一戰區部隊切取連繫,協同監視敵人,分別解除其武裝,對敵後各要點要線之挺進佔領,及令敵分區集結,監視繳械辦法,仰卽日擬具詳細計劃呈核。該戰區遵於八月十一日,着各部隊集結,向目的地挺進,由楚溪春副總司令率領騎兵第一軍、附暫編第四十一師、暫編第四十七師、砲兵第二十四團及工兵一部,彭毓斌副總司令率領第二十三軍(欠暫編第四十七師)、第八十三軍、並附暫編第四十八師及工砲兵各一部,向太原挺進。梁培璜軍長率第六十一軍(欠第六十九師、暫編第四十八師)、附暫編第四十五師、挺進第三縱隊、向臨汾挺進。史澤波軍長率第十九軍(欠暫編第四十二師)、附第六十九師、暫編第三十八師、挺進第二縱隊、向長治挺進。高倬之軍長率第三十四軍(欠暫編第四十五師)、向運城挺進。晉西留暫編第三十九師、暫編第四十三師、第七十師、第七十一師、及第一九六旅、第一挺進縱隊等,維持地方治安,並在淪陷區策動保安軍四萬五千人,均於事前委任名義,使其控制要點。同時該戰區爲籌備一切受降事宜,特派第七集團軍總司令趙承綬到太原設置前進指揮所。趙總司令於八月十八日到達太原城,卽日成立前進指揮所。
各挺進部隊奉命後,分別向指定目標挺進。太原挺進部隊,於八月十一日由孝義出發,十五日到達太原近郊,十六日,楚副總司令率騎兵第二師一部進入太原城。長治挺進部隊,於八月十五日由浮山開始前進,經長子、屯留、壺關,二十三日進入長治,並分派部隊於二十五日收復襄垣、潞城。運城、臨汾挺進部隊,於十四日分由稷山、劉和出發,八月十五日、十六日、先後進入運城、臨汾。
八月三十日,閻長官進駐太原,當於翌日以未世電日軍澄田司令官略謂:本司令長官奉令接收山西省日軍投降,請通知駐大同及雁北區所駐日軍。茲規定日軍部隊集結地點如下:太原以南日軍,集結臨汾、平遥、介休、汾陽、沁縣、榆次等處。太原以東者集結陽泉。太原附近者,應以一部集結於東山煤礦地區,另以一部集結於西山煤礦地區及附近工廠各要點。太原以北者,俟另行規定通知。以上集結之部隊,均負治安、交通維持之責。爾後日軍移動,必事先有所洽商,並請將所繳全部人馬、械、彈、物資、工廠等,列一清册具覆。
九月一日,閻長官將前進指揮所撤銷,組織接收委員會,派楚溪春副總司令率騎兵第四師,以火車輸送,向大同挺進,並以備忘錄致澄田司令知照。
三日,閻長官召集日軍第一軍司令官澄田徠四郎及其參謀長山岡來部洽商繳械事宜,決定於中日兩國正式簽字後,雙方接到命令時再爲實行。關於機關、工廠及物資等,可提前接收,並飭將所屬部隊卽向太原、大同、沁縣、汾陽、寧武等五個地區集結,準備繳械,應先將番號、兵力、主官姓名及裝備情形,列造表册送部。隨之,奉何總司令未感機電,對日軍投降指示要點:1.日方所有武器、彈藥、器材、補給品、情報資料、地圖、文獻、檔案、及一切資產,保持完整,交於蔣委員長指定部隊。2.日軍私人物品,如洗面具、軍毯、襯衣、鞋襪、鉛筆、手錶、隨身款項,應准其留用,以備忘錄轉知澄田
九日,該戰區又以備忘錄致日方投降代表澄田司令官,規定日軍部隊集結地點,第一軍軍部及獨立第十步兵旅團集結太原,獨立第三旅團集結崞縣,第一一四師團集結臨汾、榆次,獨立第五警備隊集結陽泉,獨立第十四步兵旅團集結沁縣,以上各部,由第七集團軍總司令趙承綬負責繳械。獨立第四警備隊集結大同,該部駐綏遠包頭之一個大隊,爲繳械便利計,由第十二戰區傅作義就近負責辦理;在大同城東聚樂堂駐有第一一八師團之第二二六大隊,原屬第十一戰區,亦照上述辦法,由楚溪春副總司令就近一併繳械。
十日,閻長官下達第一號命令:「遵照日本帝國中國派遣軍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大將向中華民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所簽定之降書,令華北派遣軍第一軍全軍及獨立第四警備隊部隊,並雁北十三縣地面部隊,均應受本長官之節制與命令。日軍第一軍司令官澄田徠四郎接奉後,於十三日呈覆受領證謂:「今謹收到中國戰區第二戰區司令長官第一號命令一份,當遵照執行,並立即轉達所屬及所代表各部隊之各級官長士兵遵辦,對於本命令及以後之一切命令或指示,本官及所屬與所代表之各部隊之全體官兵,均負有完全執行之責任。
在山西境內解除日軍武裝事宜,統由第七集團軍負責辦理,日軍集結於太原之第一軍軍部及獨立第十步兵旅團、大同之獨立第四警備隊及第一一八師團一部,陽泉之獨立第五警備隊,均於九月十一日開始,十月十日完竣,其向崞縣集結之獨立第三旅團、向平遙之第一一四師團、向沁縣之獨立第十四步兵旅團,因受共匪阻撓,不能於限期内集中完畢,迄三十五年二月十三日,始全部解除完畢。
日軍經解除武裝後,集結於太原、汾陽、寧武、大同者,共四八四二五人,於沁縣及介休以北同蒲路線者,共一六五零二人,日僑集中大同、朔縣、太原、榆次、陽泉、太谷、平遙者,共約四萬人,以上俘、僑,經以正太路輸送轉運返國。
該戰區所接收之武器、彈藥、器材、被服、裝具、馬騾、車輛、及物資等,參照第一節各插表。
第十四款 第十二戰區
蔣委員長八月十八日下達未巧辰令一亨電節開:「第十二戰區派傅作義爲受降官,指揮原轄各部,負責接收熱、察、綏三省地區,該區敵軍爲駐蒙軍。何總司令復以未徑謀樑電規定:第十二戰區傅作義爲受降主官,日軍投降部隊爲第一一八師團、獨立第二旅團、獨立第四警備隊及熱河省內部隊,集中地點由傅作義決定,日軍投降代表爲蒙疆軍根本博,辦理投降地點在歸綏。繼於九月四日改訂日軍投降部隊爲獨立第二十一、第二十四警備隊,投降地點在包頭。
先是,百靈廟日軍撤退,八月十日被蘇蒙軍佔領,綏遠方面日軍,分別集中於包頭、歸綏、豐鎮、興和四城。傅長官奉令後,爲收復綏察失地,遵卽令綏西各部隊積極向東挺進,八月二十四日,綏西部隊均已到達包、綏,並繼續向張家口前進,九月四日,傅長官已由陝壩進駐集寧縣,第三十五軍經卓資山、平地泉、向大同挺進。九月十二日,蘇俄軍官巴俄諾端少校率小型戰車十二輛、二輪卡車六輛,於十一時在尙義城東郊外停止,巴氏闖入城中,向晉、察、綏邊區挺進軍戈武城副總司令面稱:「暫勿東進,以免衝突。」十三日,蘇俄軍由張家口開始轉移,至十八日,除商都縣城尚有數人、張北有數輛汽車外,其餘全部撤退,而民衆牲畜,被搶刼一空,外蒙部隊亦隨蘇軍撤出各縣。隨之,共匪卽向張、康等縣集中,並由張北增至二萬左右。時東北挺進軍由綏垣取捷徑向宜化挺進,九月十九日,指揮暫編騎兵第一集團軍王英部開駐太同,該戰區各部隊亦由歸綏分路東進,以圖恢復綏同交通。
在包頭集中之日軍獨立第二十一、第二十四警備隊,該戰區於九月二十六日開始解除武裝,十月二日完竣,並將其武器、彈藥、器材、服裝、馬匹、車輛等物資,予以接收,所接收數量,參照第一節各插表。 迨十一月九日,蔣委員長戊佳一二○四號電開:「第十一、第十二兩戰區,歸北平行營指揮,已於未儉荻電特派李宗仁爲行營主任,第十二戰區地境,原轄察、熱兩省之區域,着改屬第十一戰區。」
第十二戰區所轄綏遠一省,共匪蜂起,到處騷擾,該戰區之部隊遂窮於應付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