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冊 受降二/六
第二款 第二方面軍
第一項 受降經過
八月十八日,蔣委員長下達未巧辰令一亨電節開:「第二方面軍派張發奎爲受降官,指揮第四十六軍、第六十四軍,接收雷州半島及海南島地區,該區爲敵獨立第二十二旅團、獨立第二十七旅團各一部。並指揮新編第一軍、第十三軍,負責接收廣州、香港地區,該區爲敵第二十三軍主力。但第十三軍抵廣州協助接收後,應卽船運杭州、寧波」。何總司令亦以未經申謀樑電規定:第二方面軍張發奎爲受降主官,日軍投降部隊,爲第二十三軍、第一二九師團、第一三零師團、獨立第二十三旅團、步兵第八、第十三旅團等集中廣州,但香港防衛隊集中香港,獨立第二十二旅團一大隊、獨立第二十三旅團一大隊、集中雷州半島,海軍陸戰隊集中海南島之瓊山,日軍投降代表爲田中久一,辦理投降地點在廣州,張司令官遂奉何總司令電召,偕同美軍連絡部博文將軍及作戰處處長李漢沖,由南寧乘機飛芷江,參與中國戰區初步洽降,於八月二十四日午公畢飛返。
先是,第二方面軍負有反攻使命,指揮六個軍,除第五十四軍、第八軍、尚在黔桂道上向桂省前進外,第六十四軍及新編第一軍正向雷州半島前進,先頭已迫近遂溪,第六十二軍主力進出越南北圻,第六十四軍一部尙留龍津、寧明地區,支援第六十二軍入越之作戰。張司令官奉命接受日軍投降後,爲適應狀況計,乃於八月十六日,令新編第一軍解除攻擊雷州半島任務,集結於廣西玉林、貴縣地區,準備開往廣州,第六十四軍迅速集結南寧、欽縣一帶待命,其餘第一線部隊,儘量推進佔領地,嚴密監視敵人,並擬定受降接收計劃。
九月一日,該方面軍派中校課長劉觀凱及翻譯一員攜第一號備忘錄送致廣州日軍第二十三軍司令官田中久一。指示其所轄陸海空軍之應行措施及與我連絡方法。同時遵照蔣委員長未巧令一亨電,從新部署如左: 一、粤桂南區總指揮鄧龍光,指揮第四十六軍及其他支隊等,進駐雷州半島,並分駐海南島,負責兩地接收,並綏靖地方。
二、新編第一軍孫立人軍長,指揮所部及第十三軍等部隊,推進廣州,分駐三水、順德,並沿廣九鐵路推進九龍、香港,監視敵軍,待命接收。
三、第六十四軍進駐新會、台山、鶴山地區,監視敵軍,待命接收。
至九月三日,該方面軍奉何總司令未卅(八月三十日)亥謀孟電轉奉蔣委員長未艷申令一元電:
九龍、香港地區,決定授權英方派隊受降」。當以申江電飭第十三軍軍長石覺遵照。
九月六日,張覺非中將偕官兵一百三十五人,由南寧乘機八架飛廣州,設立第二方面軍廣州前進指揮所,辦理受降事項。十五日,張司令官率同主要幕僚飛廣州主持受降。
廣州受降典禮,係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於廣州中山紀念堂舉行,九時三十分,張司令官偕同參謀長甘麗初、市長陳策、美軍連絡部博文將軍、及其他參加受降人員、各機關團體代表及觀禮者一百八十三人到達禮堂,九時五十五分,日軍投降代表之第二十三軍司令官田中久一及其參謀長富田少將、海南島日軍指揮官代表肥田大佐到達,致敬候命,張司令官詢明田中身份,隨卽下達國字第一號命令,由作戰處李處長朗聲宣讀,並由日英語譯讀,其文曰:
一、日本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大將,已遵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率領在中國(東三省除外)、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台灣、澎湖列島之日本陸海空軍,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簽具降書,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無條件投降。 二、遵照何總司令命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號備忘錄,指定日本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隊,接收廣州、雷州半島及其附近地區日本第二十三軍所屬各部隊與海南島日海軍部隊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
三、上二項之日本軍隊,應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十六日,照下列規定,切實施行:
(一)所有本受降區之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應卽停止敵對行爲,遵照本部第四號備忘錄及申魚未國基電所規定之日軍初步投降移防規定,切實辦理,候令解除全部武裝。
(二)所有本受降區內之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武器、彈藥、裝具、器材、文獻、檔案等,應集中保管,不得破壞,並造具詳細清册,靜候本官派員點收。
(三)所有日本部隊解除全般武裝後,仍保有其原有建制,由該各級指揮官負責維持紀律,至解除全部武裝後之集中地與給養輸送等項,另令之。
四在本受降區內,所有日軍控制下之車輛、船舶(包含商船)、及一切軍用物資,依照本部第四號備忘錄規定業已移交者外,其餘均須停留現在之位置,不得移動或破壞,並須立即取銷所裝載爆炸物,搬移於安全地點,妥爲標誌存封,特別指定航行內河之大小船舶,全部集中於高要,航行海洋之大小船舶,分別集中於黃埔及廣州灣。
五所有本受降區內之軍事或非軍事之一切交通通信設施及器材,均須保持完整,不得移動或破壞,並造具圖表,靜候接收。
(六)所有本受降區內之一切軍事設施及建築物,如陸上、水上、海空軍基地、場、站設備、領港設備、防空設備、軍需倉庫、暫時或永久性之陸上、或海岸防禦工事、砲台要塞,連同一切有關軍事生產發明之計劃與設施等,皆須保持完整,維持良好狀態,靜候接收。
(七)所有本受降區內,關於軍事控制下之民用財產(包括日本僑民),均不得移動或使用與破壞,並造具清册,靜候接收。
(八)所有本受降區內之日本僑民,應就現地靜候命令,並呈出名册及居留地點,其所有之武器,亦應列表呈出,由本官派員驗收。
九在本受降地區內之盟國戰俘及被拘人民事項,特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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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國戰俘及被拘人民之福利及安全,在未正式接收以前,必須立即恢復自由,並妥爲維護所有一切管理及生活物品衛生,應予充分供應,直至正式接收後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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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國戰俘及被拘人民之居留地點,所有一切設備、儲藏記錄、械彈、衛生、器材等,在未正式接收以前,應負責保管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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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司令官所轄部隊進駐地區內之戰俘及被拘人民,應遵照本司令部備忘錄第四號所規定辦理,交由接防部隊接收,但在交接時,應由日方供給彼等十天份之充份給養及生活用具,並先行指派該戰俘及被拘人民中之高級人員,暫時負責維持管理。
(十)貴官奉行本命令時,應立即呈出所有各種圖表册。
日代表俯首恭聆畢,田中久一簽署命令受領證稱:「謹收到中國戰區陸軍第二方面軍司令官陸軍上將張發奎國字第一號命令一份,當遵照執行,並立即轉達所屬及所代表各部隊之各級長官士兵遵照,對於本命令以及以後之一切命令或指示,本官及所屬與所代表之各部隊之全體官兵,均負有完全之責任。
禮畢卽退出,此受降儀式,先後歷時四十分鐘完成。
第二項 解除日軍武裝
盤據廣東地區之日軍,爲第二十三軍司令官田中久一中將,轄三個師團、三個獨立旅團、一個聯隊、及其輔助部隊,總共約十萬零六千人。海南島由海軍警備府獨立負責守備,設海南警備府於榆林,司令官伍賀啓次郎海軍中將,轄兩個警備隊、三個陸戰隊,總計約一萬一千餘人。 我受降部隊新編第一軍進駐廣州附近、新街、源潭一帶,第六十四軍進駐新會、台山、開山一帶,第十三軍進駐淡水及廣九鐵路沿線,第四十六軍進駐雷州半島、瓊山、文昌一帶,隨卽分區解除日軍武裝。
一、廣州地區:自新編第三十八師進駐廣州市區後,日軍均於九月十六日移至河南集中,僅黃埔之少數船舶部隊及海軍二千人,乃於九月二十五日派隊前往接收,並卽就原地解除武裝。集中河南之日軍第二十三軍軍部、直屬部隊、及獨立第十三、第二十三兩個旅團,於九月二十四日解除武裝。集中於芳村、花埭之獨立第八旅團之武裝,十一月一日解除。石龍、寶安、深圳之日軍武裝,於十月三、四兩日全部解除。預定在東莞集中之日軍第一二九師團及第三十一聯隊,原限於十月十日前集中完畢,沿途遭奸匪之襲擊,繞道行進,致淡水、龍岡地區之三大隊,不克按預定計劃集中,直至十一月十一日始克解除武裝。總計以上人數,爲四零八四零名。
二、中、順地區:中山、順德地區,自第六十四軍於十月五日全部進駐後,日軍第一三零師團,除留駐虎門一部約二八零名、及留廣州、九龍病兵約百人、未能歸建外,其主力一一一四零名,於十月八日前已集中大良附近,十月十四日至十七日全部武裝解除完畢。
三、雷、瓊地區:雷州半島之日軍,自集結於鋪仔墟後,十月九日將武裝解除完畢,計日官兵二五三零名,台籍士兵二三五名。海南島地區,因第四十六軍渡海船隻缺乏,延至十月二十日始行開始進駐,同時分區解除日軍武裝。新編第十九師解除日軍第十六警備隊及橫須賀第四陸戰隊之武裝;第一一八師解除日軍第十五警備隊、佐世保第八陸戰隊、舞鶴第一陸戰隊之武裝,至十二月六日完畢。
計全島日官兵一六四九四員名。
第三項 接收軍品物資
日軍第二十三軍,原爲南支方面軍,負責對華南獨立作戰,其一切作戰物資、生產機構、與交通通信等設施,均積極進行,以維持其獨立性。嗣因海運被盟軍封鎖,不能獲得海運物資之接濟,燃料較爲缺乏,其餘一切物資,極力在淪陷區榨取,以求自給,故其各種工廠之設置,與軍需品屯積量,比比皆是。自該方面軍進駐廣州後,中央各部會派出之接收人員亦陸續到達,張司令官爲使統籌周密,進行接收日軍日僑之軍需品及一切物資,乃於九月十九日,召集中央部、會特派員、地方機關及軍事首長,組織受降接收委員會,於九月二十日成立。並派該方面軍參謀長甘麗初爲主任委員,第三處處長李漢沖爲副主任委員,負責主持接收事宜。該會分設編遣、調查、軍務、交通、僑務、黨務、政務、運補、航空、審查、總務等十一個組,分別開始接收工作,至三十五年一月底接收完畢。其接收種類如左:
一、軍用品:軍艦、飛機,由軍政部特派員、海軍部特派員、空軍第六地區司令、分別設處辦公,接收有關業務資產。計軍政部特派員共接收陸軍廠、庫二百一十所,其中主要之軍需工廠,在廣州附近者,有製藥廠、汽車修理廠、電信器材修造廠、製革廠、製呢廠、被服廠、營養製造廠、修械廠等八所;在海南島方面者,有汽車修理廠、製革廠、營養品製造廠、被服廠等四所,業經整理開工。
各地方倉庫軍品,亦經集中整理,惟糧秣一項,大部份由第二區兵站部先行接收,撥充軍糧。海軍部特派員共接收各種敵僞船艦六十三艘,此外尚有十四艘在澳門,被葡萄牙政府扣留強佔,三艘被香港英政府扣留,轉交商人使用,未曾交回。空軍第六地區司令部共接收飛機場十八所、及附設廠所、車輛、器材等。
二、交通工具、通信器材:交通部廣東區特派員,於九月下旬抵達,設處辦公。鐵路方面,共接收廣九路華段、粵漢路廣源段、及廣三段、海南島鐵路等四路,機車七十八輛,客貨車六六四輛,及廠、車、房舍等。航政方面,共接收敵僞船舶四三四艘,船埠堆棧廠所四十七所。公路方面,汽車多數,已由軍政部及各部隊接用,經接收及檢舉客貨車僅八十二輛,汽車輪胎及零件寥寥無幾,工廠八所。郵政電信方面,各郵局、所、僞收發訊台、中央電室及有無線電線路等,經分別接收整理,開始通信。 三、工廠礦場原料成品:由經濟部粤桂閩區特派員設辦公處接收,並於海南島設立分處,統共接收敵僞廠所八十四所,倉庫十一所,及遺留工礦品八批,其間經復工者九所,經交戰時運輸局廣州區辦事處利用復工者四所,此外准各廠商領囘復工者四所,其接收倉庫及敵僞遺留物資,已集中整理。
四、財政金融機構財產:由財政部駐粤桂閩區特派員辦公處接收,並依照部令指定中、中、交、農、廣東省行,中央信託局,及財政部各直屬稅務、鹽務、印花等機關,分別接收敵僞財政公署、銀行、廠、局等,及其財產,計共接收敵僞財政金融機構二十一所,重要財物國幣、金條、銀條、金幣、美鈔、港幣、日幣、軍票、庫券、銀元、韓幣、日元、僞幣、省食鹽及機器傢具等。
五、教育文化設備:敵僞學校及文化研究機構,由教育部特派員代表接收,以廣東區教育輔導委員會接收專科以上敵僞學校,廣東省教育廳接收中等學校,廣州市教育局接收小學校,其餘各縣市縣立學校,由縣市行政當局接收,總計接收專科以上學校十一所,文化研究機關八所,中等學校及文化機關二十五所,小學五十餘所,及圖書儀器等。所有日僞學校及其圖書,佔用地址屬於私人產業者,經交還原主,屬於公共場所者,發交復員之學校整理,並甄別僞生繼續開學。
六、宣傳機關、民衆團體:黨團宣傳機關及民衆團體,由中宣部特派員代表接收,計共接收黨團宣傳機關三十一所,僞民衆團體十四單位,戲院、電影公司八所。
七、農林漁牧水利:由農林部特派員及行政院水利委員會特派員接收,計水利工程五處,海南島區之農林業二十八社,畜牧業四社(一組合),水產業四社,接收時,農林部人員,於十一月八日始到達該島,其中不少會社漁船,經由軍政部經濟部先行接收完畢。
八、糧食及救濟設施,由糧食部廣九區特派員及社會部特派員分別代表接收,並調查督導。糧食成品,多係軍糧,由軍政部特派員及兵站先行接收,撥充軍糧,轉賬登記。各縣局僞糧政事項,由廣東田糧處派由各縣局長主辦。其經糧食部特派員接收之米麥加工工廠,除海南島方面,已由經濟、農林兩部接收外,其餘共計七所,倉庫一座,及機器包裝材料等。救濟設施,社會部特派員負責調查督導,交由廣東省政府社會處接收,計接收共九單位,救濟工作,已在救濟分署策劃下實施。
九、省營地方事業:由省政府主席羅卓英代表接收,除省內各淪陷地區省縣僞行政機關及學校、救濟機關外,經接收之省營地方事業,計共三十四所,有關教育者四所,衛生者十二所,建設者二十所。
十、司法機關:由廣東高等法院接收,經接收後,有僞廣東高等法院、僞廣州高等檢察所、僞廣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僞廣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看守所、僞廣東地方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僞廣東第一監獄等七單位,卷宗人犯依法處理。
第四項 日俘日僑之處理
廣東地區之日軍,自九月十六日開始分區集中後,二十四日分區實施解除武裝,進入指定之集中營。該方面軍,於十月二十四日,派中將參議廖鳴歐爲日俘管理處處長,十一月七日正式成立,轄瓊州、東莞、順德三個管理所,旋改稱爲第二方面軍日本官兵管理處,受中國陸軍總司令部戰俘管理委員會之監督。至三十五年二月一日,第七戰區之汕頭、惠陽兩地日俘歸併廣州行營管理,該處亦隨第二方面軍結束,而改隸廣州行營,稱爲軍事委員會廣州行營日本官兵管理處,增設惠陽、汕頭兩分所,總計人數一四一六零人,內有台胞二四零二人,韓籍一四八九人,日僑六九三六人。其他如監護管理、點驗、給養、衛生、教育、文化、徵用、遣送,均能遵照規定辦理。自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全部日俘日僑遣送完畢。至於台胞、韓籍人、除在集中營分住外,其餘與日俘同。
第五項 奸僞之處置
漢奸:敵人投降,爲虎作伡之大小漢奸,頓失憑依,或蟄伏不出,或逃匿港澳,該方面軍在「受降接收委員會」內,設審查組專理漢奸案,嗣奉命組設「肅奸委員辦事處」,專負調查、逮捕及看管漢奸之責,爾後應業務推行之需要,再改組爲「廣東肅奸委員會。」至三十五年五月結束。所有漢奸案件,依照處理漢奸案件條例,交由法院及軍法機關辦理,曾於三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將陳璧君、褚民誼及僞廣東省民政廳長周應湘、僞財政廳長汪宗準、僞建設廳長李蔭南、僞教育廳長陳良烈、汪逆精衛女婿何文傑、褚逆祕書徐義安、高齊賢等九名,一網成擒,解京訊辦。已伏法者,有僞廣東省維持會副委員長呂春榮、僞國民軍長范德生、僞雷州和平救國軍總司令符永茂、敵謀黃美遵等。已逮捕訊辦者,有僞高等法院院長陳鴻慈、僞廣州要港司令招桂章、僞廣東綏靖公署參謀長許廷傑、僞陸軍第四十五師師長李輔羣、僞廣州市長張卓堃、僞警察局長郭衛民等大小漢奸七百九十名。至在逃經明令通緝者,有彭東原、陳春圃、李道軒、江屺、雷遇春、董錫光等二百餘人,多數潛匿港澳,經以外交方式洽商引渡辦理。關於逆產,經先後查封者,計四一三宗,嗣後查明確爲逆產者,交由粤桂閩區逆產處理局接理,其中有變賣價款以作救濟難民用者,有移作公共事業用者。
僞軍:九月中旬以後,該方面軍遵照蔣委員長申眞總將電,何總司令酉有謀兩電,軍政部申卅務步三游電,戊佳務械苞拊電,子支務步三游電,及申迥國鞏建電等實施編遣之,計有二十二個單位,共三萬餘人,士兵依志願撥補,官佐一律資遣,團長以上主官及幕僚監視,聽候處分,迄十一月底,辦理完竣。除李劍琴部抗命,符永茂作惡地方,均予以繳械,並將李、符兩員予以伏法外,其餘均稱順利完成。
第六項 戰犯之處置
三十四年十二月間,該方面軍成立戰犯調查組,擬定日本戰爭罪犯調查計劃綱要,劃定地區,分令各機關部隊按照實施。嗣復遵照陸軍總部十二月三十一日情性字第七六三代電意旨,擬定人民檢舉日本官兵罪行辦法,以補部隊機關調查之不足,經依據軍事委員會頒發之戰犯名單,立即轉發各地戰俘管理處及各海口運輸司令部,查明戰犯所在之集中營,飭由當地駐軍及憲兵部隊協同各該區之集中營管理人員逮捕之。爲人民檢舉之戰犯,經審查其罪行確實後,卽轉飭戰俘管理處或駐軍查明逮捕之。凡戰犯逮捕後,拘解交戰犯拘留所拘留,同時將各戰犯之罪行案件,交付軍事法庭,依法檢舉公訴。其在押之戰犯,照上峯指示,分別完成指模冊及照相等手續彙報。至於負責執行投降命令之重要戰犯,有日軍第二十三軍司令官田中久一中將、第一三零師團長近藤新八中將、第一零四師團長下河邊憲二少將、南支憲兵隊長重籐憲文少將、步兵第九十二旅團長平野儀一少將等六名,直至全部日俘遣送完畢後,始予捕訊。除此以外,逮捕戰犯共六百二十二人,其中台胞十六人、韓籍四人、日本商人及其他六十七人,日憲兵三百九十二人,餘爲日本官兵。
其他如德、義籍之間謀嫌疑犯,由美方檢舉,經逮捕後,遵陸軍總部及外交部之指示,將人犯案件一併移交廣東最高法院辦理。查德國對我陰謀蓄意已久,以往其在華南之教士醫生及軍事顧問等,幾無一不負有間諜任務,廣州淪陷後,納粹黨人變本加厲,以德軍砲兵上尉海斯爲首,組織海斯機關,與德國駐廣州副領事格里治及華南納粹黨首奧都互相勾結,經逮捕要犯海斯、尼門、歐卜力士、奧都、格里治、柏立尋等六名,就地交美方解滬審訊。其餘卡爾潑區納治、特立治、施勃特、海撥爾克等五名,仍留廣州交由高等法院辦理。另外前法維琪政府駐廣州領事西門,被美方檢舉叛國助敵,義籍國際女間謀嫌疑犯貝安加譚,一併拘捕,西門及有關案件移交法方審訊,貝安加譚案仍由法院審理。
第三款 第七戰區
八月十八日,蔣委員長下達未巧辰令一亭電節開:「第七戰區派余漢謀爲受降官,指揮原轄各部負責接收曲江、潮汕地區,該區爲敵之第二十三軍之一部」。嗣何總司令以未徑申謀樑電規定,第七戰區余漢謀爲受降主官,日軍投降部隊爲第一零四師團及第一三零師團及砲兵一大隊與步兵兩大隊半,集中汕頭,日軍投降代表爲第一零四師團長,辦理投降地點在汕頭。余長官奉令後,擬以最迅速手段從敵手收復九龍之目的,以未馬(八月二十一日)戌智汶電飭繆培南主任,先着余伯泉團並指揮徐東來支隊,自選捷徑立向九龍半島各要點挺進,限十日進入深圳以南地區;派第一五四師(欠一團)取捷徑向九龍挺進,限二十日內到達深圳以南地區,並指揮余團及徐支隊確實佔領九龍及其附近各要點。余團長當以十月份經費無法提取,且河水陡漲,阻礙交通,未能及時前進。
八月二十九日,蔣委員長未艷申令一元電示,九龍、香港地區,已授權英方派隊受降,前令向九龍挺進部隊,應卽停止於九龍租借地以北地方。
九月初,該戰區派第十二集團軍副總司令徐景唐爲汕頭前進指揮所主任,率同職員進入汕頭,日軍田中久一派參謀長富田少將爲代表,飛汕頭簽收命令,日軍集中潮陽,俟日方簽受命令,卽實施接收。
並規定電台呼號週率與該區投降日軍電台自申齊(九月八日)起,每日定時連絡。
九月八日,潮汕區日軍小野修少將,派潮汕警備少佐隊長佐瀨淺次郎,偕少尉隨員西川正俊等六人,於午後到達我前哨稱:「爲奉派之代表,前來洽降云。」當由我派兵引導至新亨,指定新亨區院爲休息所,徐景唐主任派凌璆科長查閱其證明書後,令其解除佩劍,引導佐瀨及西川二人,晉謁我徐主任代表之閩粵贛邊區總司令部少將參謀長劉鎮藩將軍於揭陽、新亨第一八六師師部,佐瀕陳述稱:「潮汕停戰協定委員會組織成立,設委員七名,助理員若干,委員長一職原由第一零四師團長擔任,因駐惠州距離遙遠,後乃改派小野少將指揮官擔任,鄙人奉命前來詢問貴部指定何地簽訂降約。劉參謀長告以各地簽降地點,經由何總司令指定,本戰區已由余長官派第十二集團軍副總司令爲主任,前來潮汕設立前進指揮所,預定在汕頭辦理受降事宜。徐主任曾有文書致小野少將,並詳問潮汕日軍分佈情形,佐瀕卽着西川少尉在地圖上指出,說明至爲詳盡。並談及新任汕頭市長譚葆壽及政府所派有關工作人員,治安警戒,受降時間及我軍入汕宿營給養警戒諸事。佐瀕問可否晉謁徐主任,劉參謀長答允,但時間另訂。 九日晨,日降使佐瀕謁見徐主任,經徐主任詳爲指示受降原則後,於十時許離新亨返汕復命,並定期具體答復。十二日,徐主任致潮汕日軍最高指揮官小野少將備忘錄,規定日軍之行動集中之地點及應準備之表册等項。
九月中旬,何總司令以申巧謀珍、申皓謀超兩電規定,第七戰區接收潮汕及惠州地區日軍投降。該戰區爲接收敵軍軍品物資建築物,按接收地區,組織三個接收組,負責辦理:一、曲江區(英德以北)
由第十二集團軍總司令部負責。二、潮汕區(含海陸豐)由閩粵贛邊區總部負責組織辦理。三、惠州區接收組,由兵站總監部負責組成,開龍川,歸東江指揮所繆主任指揮接收。有關汕頭市日軍之貨幣資產商品等,由該市府組織委員會,以市長爲主任委員,負責接收。
十八日,第一八六師張澤深師長率必要人員赴汕成立前進指揮所,處理一切接收事宜。指揮所設汕頭崎嶇南北園七號。第一五四師向惠州推進,接收惠州、博羅、東莞、增城、寶安地區敵之投降;其前進指揮所於二十三日抵達惠州,準備先接收橫瀝七女湖及水北,待軍政部人員到達後,部隊始進入惠州,並準備集中營。至於石龍、石灘等處日軍,於九月二十八日由我第十三軍繳械完畢。第一八七師接收曲江外圍據點,於十月一日進入市區,敵向南撤退集中。 該戰區接收潮汕區投降日軍潮汕支隊,轄步兵第九十四旅團主力(計有旅團司令部、獨立步兵第二
八一、第六二零、第六二一等大隊)、第一三零師團之一部(計有砲兵第一大隊主力、工兵第二中隊輜重隊主力)及華南憲兵第六中隊憲兵約四千一百餘人,軍馬六百六十一匹,於十月一日接收完畢。惠州區投降日軍,爲第一零四師團及第二十三軍軍直屬隊官兵約一萬八千餘人,倉庫十餘所,於十一月十二日接收完畢。其他所接收武器、彈藥、車輛、被服、工具、通材、軍馬、軍犬、軍鴿等,均參照第一節各插表。
至於被日軍所俘之我軍民,派員撫慰並接收,傷病者送衛生機關治療及各榮譽處,健全者撥補或退役或轉業,工人平民交地方政府處理。
日軍官兵在汕頭、惠州兩地集中,經解除武裝後,卽由日本官兵管理處分設該兩地管理所管理,至三十五年二月一日歸併廣州行營,四月二十五日遣送完畢。
第四款 第四方面軍
第一項 受降經過
蔣委員長八月十八日下達未巧辰令一亭電節開:「第四方面軍派王耀武爲受降官,指揮第七十一軍、第一百軍及原在長衡地區之部隊,負責接收長衡地區,該區爲敵第二十軍。」何總司令以未徑申謀樑電規定,第四方面軍王耀武爲受降主官,日軍投降部隊第六十四師團、第一一六師團、獨立第八十一、第八十二旅團、獨立第二警備隊、集中長沙;第十三師團、第五十八師團、第六十八師團、獨立第二十
二、第八十六、第八十七、第八十八等四個旅團,集中衡陽;日軍投降代表爲第二十軍司令官板西一良,辦理投降地點在長沙。繼以未寢申謀愛電王司令官,第七十四軍(欠第五十七師)目前空運困難,暫歸貴官指揮,加入接收衡陽,爾後再利用空運、車運、或航運赴京、滬,改歸湯司令官指揮。貴方面軍,即使用第十八軍、第七十三軍、第七十四軍(欠第五十七師)第七十一軍接收長沙、衡陽日軍之投降。 該方面軍奉令後,卽擬定受降部署,並遵規定派副參謀長羅辛理率所要人員,(包括地方政府人員)於八月二十九日,由辰谿赴長沙設立前進指揮所,辦理一切受降事宜。羅副參謀長一行甫至邵陽,日軍第一一六師團派參謀池田等迎於楓林舖,九月二日抵達衡陽,與日軍第六十八師團幕僚人員舉行座談會,四日,由衡陽乘車抵長沙,五日與日軍第二十軍參謀長依知川及其參謀人員舉行座談會。嗣後每日洽談,並將華字第一至第五號備忘錄致日軍第二十軍司令官坂西一良,提示我在長沙設前進指揮所,接收湖南省政府,並規定日軍投降位置,禁止破壞物資等。
九月四日,何總司令下達申支酉謀電:「准岡村寧次將軍未儉及未世電,爲免日方往返調動、影響受降進展起見,特再改定如次:第四方面軍王耀武爲受降主官,日本投降部隊第二十軍、第六十四師團、第八十一旅團、第八十二旅團、第九十二旅團、第二警備隊集中長沙,第六十八師團之主力集中衡陽,第十七旅團集中岳陽,日軍投降代表爲日第二十軍司令官坂西一良,辦理投降地點在長沙。第四方面軍奉到上電後,卽以華字第六號備忘錄從新規定,日軍各部隊投降位置及我受降代表如左表:並規定受降地點、時間及投降代表簽字、暨代表出席人員。
九月十四日,王司令官率所要幕僚由辰谿飛抵長沙,卽將前進指揮所撤銷。十五日十一時,在岳麓山舉行受降典禮,我方代表爲王司令官及所要幕僚,日方代表爲坂西一良中將及伊知川少將等四人,王司令官詢明其身份後,卽下達武字第一號訓令如左:
一、日本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官岡村寧次大將已遵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率領在中國(東三省除外)、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台灣、澎湖列島之日本陸海空軍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簽具降書,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無條件投降。
二、遵照何總司令命令及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項備忘錄,指定本司令官及本司令官所指定之部隊,接收岳陽以南、衡陽以北地區日本第二十軍部隊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
三、上第二項之日本軍隊,應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遵照下列規定切實施行。
(一)關於日軍集結位置之規定,獨立第十七旅團岳陽,第六十四師團湘陰,獨立第九十六旅團、第二十軍軍部及直屬部隊長沙,獨立第八十一旅團湘潭,獨立第八十二旅團株州,第六十八師團衡陽。
(二)關於人馬、武器、彈藥、裝具、器材、被服、文件收繳之規定,日軍部隊照(一)之規定分別集中後,應將一切武器、彈藥、裝具、被服、器材、馬騾、文書圖籍等,照指定之地點,自行集中封存保管,並按照本部規定格式造册二份,由本司令官分別點驗接收。
(三)關於投降日軍處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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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械後之日軍徒手官兵,准暫保留原有之師團與聯隊建制,由各該部隊長率赴本司令官所指定之駐地;由我軍派必要部隊予以監視並保護之。但日軍不得在本司令官指定集中地區以外自由行動,如因公須與我後方接洽時,得派代表報請我方監護部隊長官核准後始得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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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械之日軍,由本司令官指派人員詳細檢查,如有私藏軍品及危險性之爆炸物者,當按軍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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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日軍所需之糧食,概由本司令官指定之補給機關負責補給,但日軍之存糧須繳出重行分配。日軍軍糧之領發,以聯隊爲單位,按實有人數,每五日持據向指定之兵站機關自行領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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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軍官兵個人必需之日用品與個人私物,如軍毯、襯衣褲、鞋襪、盥洗器具、手錶、鋼筆及少數款項等,應准其個人保留應用。
四關於城市接收之規定:
- 各地日軍應遵照本司令官華字各號備忘錄規定,將其駐地分別交與本司令官指定之部隊接收後,卽逐次集中於衡陽、株州、湘潭、長沙、湘陰、岳陽等六處,集中完畢之日期,預定爲九月十五日以前。但日軍之撤退及集中,應於我軍開入日軍撤退區相配合,倘在本部所指定接收部隊未到達前,日軍卽擅自撤離,致爲非法武裝部隊所佔領,應由日軍負其全責。
- 凡日軍現駐地區內一切行政組織及日軍扶植之僞組織,應立即將各該組織原有人員、財產、簿册、檔案、票據、土地、房屋、器具、印信等一律造具清册,並指定人員負責保管,聽本司令官所指定之人員隨時點收,不得有遷移、毀壞、轉讓、隱匿等情事。前項所稱行政組織,包括各項機關、學校、銀行、醫院及各該組織所經辦之附屬事業。
五關於一切軍用物資及軍事設施接收之規定:
日軍所有軍用物資、軍事設施、應按其性質,分別就原地集中保管,並造册二份,聽候本司令官指定人員分別點收,其在運輸途中者,應卽運送就近倉庫存儲保管造册,聽候點收。
前項所稱之軍用物資及軍事設施,包括兵站、倉庫、醫院、隨軍修械廠、所、兵營、場、站、飛機場、軍火、永久及臨時陸上及水上之防禦設施,以及直接間接便利作戰之其他物品,暨與作戰有關之軍事組織所用或意欲運用之物品。
六關於軍事控制下民用財產接收之規定:
日軍控制下之民用財產,包括有關經濟生產事業之礦冶廠及工廠等所有資產、文件、簿籍、機械、儀器、圖樣、計畫及其他一切物品,暨所儲存之物資材料或成品,應由日軍飭令原經管人員負責保管,聽候本司令官派員接收,不得擅自遷移、損壞、轉讓、隱匿等情事。其礦冶廠、工廠、電廠等,在未經接收以前,其負責人或經管人仍應負責維持繼續生產供應,不得擅自變更破壞原有狀態,或擅離工作崗位。
(七)關於交通通訊接收之規定:
- 凡日軍現駐地區內所有鐵路、公路、水運、交通、郵政、電訊及其他交通設施,如車站、車場、航空站、碼頭、燈塔、浮標等,在接收前,均應照常維持,聽候本司令官所指定之部隊及機關派員接收。
- 交通工具,如汽車、火車、船舶、航空機及其輔助設備,應按照本部規定之格式,各造册二份,聽候本司令官指派之人員點收,並限於九月十八日以前,將車輛分別集中衡陽、長沙。船舶在湘江者,集中長沙,在洞庭湖者,集中岳陽。
(八)關於區內空軍及基地、場、站設備之規定:
在本方面軍接收區內之日軍航空部隊,凡可能飛行及可能修理之航空機,應立即修整完備,於九月十五日前,飛長沙機場集中。其修理費時及基地存儲之武器、彈藥、油類等應一律封存,並連同上述一切航空機,造具詳細清册二份,呈送本部聽後派員點收。所有飛機場及飛機修理設備,應保持完好狀態,造具清册,聽候接收。至空軍地面部隊及降落傘部隊,均集中長沙,由本司令官指定之部隊接收。
(九)關於有關教育、文化之公私文物,如圖書、儀器、古書、古物、書版、字畫、建築、雕刻、美術品及一切文獻,在未接收前,均應由原經管人負責保管,不得毀壞。
(十)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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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內日軍所有之聯合國戰俘及拘留之官兵,應立予釋放,並負責護送至長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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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軍在原佔領區一切有礙生命安全之設置,如地雷、水雷及其他危險品,應卽呈出分佈圖表,並在我軍監督下,立即自行負責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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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軍僑民,應由貴官負責繳出其所有一切武器,並將其姓名、住址、職業、性別、年齡、造册詳報,准其暫在長沙指定地區內集中居住,但須服從當地軍警之管理,聽候運送回國,不得自由遷移。
- 其他未盡事項,得臨時命令通知之。
繼於十六日,以武字第二號訓令規定各項,其中並指定在湘陰日軍第六十四師團,改由第十八軍第十一師師長楊伯濤少將負責受降。至十月七日,在南縣日軍二百餘員名、馬五十匹,尚未受降。王司令官以武字第十四號訓令飭坂西一良,着卽在南縣集中,由第十九師楊蔭師長負責受降。鐵道第十一、第十二聯隊之人員車輛,仍在現位置服行原任務,並暫由日方指揮與保管其全部武器,應於十月十二日集中長沙,歸伊知川少將負責彙集,由第十五師梁化中師長負責收繳。
第二項 接收經過
長岳地區:由第十八軍負責接收。該軍八月二十五日,自瀘溪分向長沙、湘陰、岳陽地區挺進;第一八師於九月十二日開始解除長沙市區日軍第二十軍軍部及直屬部隊之武裝,至二十七日全部接收完畢;第十一師於九月二十日開始解除湘陰日軍六十四師團武裝,至二十四日完畢;第十八師於九月二十八日開始解除第十七旅團、與配屬部隊之武裝,及接收岳陽城內、暨城陵磯等處物資,至十月一日告竣。
葛店日軍第一一六師團,原歸第九十二軍受降,第六戰區以申養(九月二十二日)酉略電,該軍正在受降,行動困難,改由第四方面軍接收。王司令官卽電令長衡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長坂西一良及第一一六師團長菱田元四郎,限十月一日前集中岳陽,歸第十八師接收。該師於十月四日開始解除武裝,至八日全部接收完畢。
湘潭、株州地區:由第七十三軍(欠第十五師)接收,九月十四日開始接收易俗河日軍物資,二十一日解除湘潭第八十一旅團武裝,二千三日解除株州第八十二旅團武裝,二十四日全部竣事。
衡陽地區:由第七十四軍接收,九月十五日開始,十九、二十兩日解除日軍第六十八師團武裝,二十一日接收竣事。 邵陽及其他地區:日軍第一一六師團撤離後,遺留各種彈藥及物資,由第一百軍負責接收,自九月十四日起至十七日止,全部接收完竣。鐵道第十一、第十二兩聯隊,除車輛及鐵路附屬設備由交通部派員接收外,械彈、軍品由第十五師於九月十四、十五兩日繳收,船舶則指定由第四區兵站於九月二十四收畢。
以上所繳收之軍品物資等,參見第一節插表。
第三項 日俘之處置
由第四方面軍受降之長、衡、岳地區日軍,計官兵一一零八五零名,馬騾九一五三匹,自九月十五日以後,陸續向各指定地點集中,十月十日組成日本官兵管理處,其管理方法,均遵照陸軍總部規定辦理。至使用日俘修補長衡、長岳、長益各公路,曾策定勞働計畫,限期完成。
第四項 漢奸之處置
該方面軍長沙指揮所成立後,除辦理受降事宜外,卽偵察並監視長衡地區漢奸,自十月一日奉何總司令申養總輝文電指示後,分令衡陽第二十六軍、湘潭第七十三軍、將潭、衡區漢奸緝捕歸案,並飭謀報第二組會同長沙警備司令部,於十月五日拂曉開始逮捕僞長沙市長唐令歐等五十八名,由警備司令部看押,嗣迭奉電令各區拘捕漢奸,一律由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指派人員負責辦理,當卽遵照。
第五款 第九戰區
第一項 受降經過
八月十八日。
蔣委員長下達未巧辰令一亭電節開:「第九戰區派薛岳爲受降官,指揮原轄各部,負責接收南昌、九江地區,該區爲敵第十一軍。何總司令先以未感機代電頒發致岡村寧次中字第十一至第十三號備忘錄,規定日軍投降及我軍受降一切辦法,繼以未經申謀樑電規定,第九戰區薛岳爲受降主官,日軍投降部隊爲27D、7BS、集中南昌,34D、40D、84BS、集中於九江,日軍投降代表爲第十一軍司令官笠原幸雄,辦理投降地點在南昌。復於九月四日,以申支酉謀代電頒發之附表修正,日軍投降部隊7iBS集中南昌,第十一軍軍部,13D、58D、22BS、84BS、87BS、集中九江。 薛司令長官於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字第一號備忘錄致笠原幸雄將軍,除一般規定外,並示以特派陸軍第五十八軍軍長魯道源中將兼本司令長官南昌前進指揮所主任,魯道源中將所要求之事項應迅速照辦。
派第五十八軍軍長魯道源中將爲南昌區受降主官,現南昌、涂家埠間地區之日軍,應立即向南昌集中,聽候受降官魯道源中將之命令處理。派陸軍新編第三軍軍長楊宏光中將,爲九江區受降主官,現在永修、德安、星子、瑞昌一帶地區之日軍,應立將防地交本司令長官所指定之新編第三軍部隊接收完畢後,聽候受降官楊宏光中將命令之處置,其餘均照何總司令之一般規定辦理。
九月二日,魯兼主任在樟樹成立南昌前進指揮所,於九日率領第五十八軍進入南昌。九江區受降主官楊軍長率領新編第三軍於九月四日由高安出發,十五日進入九江。該長官部於九月二十四日到達南昌。
指揮所進入南昌後,日本第十一軍司令官笠原幸雄因事滯留漢口,派獨立步兵第七旅團長生田寅雄少將爲南昌、九江區停戰協定委員會委員長,自九月十日至十二日在指揮所洽降,當時生田報告部隊態勢:「一、第六方面軍之全般態勢,九江、南昌以西、信陽以南(內除武漢、宜昌)亘長沙、衡陽間地區,由漢口第六方面軍司令官岡部直三郎大將指揮之,約十個兵團三十萬人,除長沙、衡陽、岳陽外,武漢、南昌、九江地區,由第十一軍司令官笠原中將指揮之。二、南昌、九江地區之兵團,現在南昌者,爲獨立步兵第七旅團,在九江者,爲獨立混成第八十四旅團。三、轉近兵團,第十三師團、第五十八師團、獨立混成第二十二旅團、獨立混成第八十七旅團、由長沙向九江、大冶及其北岸地區前進中,預計約九月下旬乃至十月上旬可陸續到達。四、航空部隊,現有一部在南昌飛機場服勤務,飛行機屬南京之飛行師團,當地並無飛機,只有飛行場地上勤務部隊,其武器、彈藥、擬移交於貴國空軍。五、海軍,目下九江有警備隊官兵約七百名,舟艇約五十,從事於長江之警備及掃雷工作,需時約六個月以上」 九月十三日,笠原幸雄由漢口飛至南昌,十四日十二時,在南昌前進指揮所(第五十八軍軍部)舉行受降儀式,參加者,我第五十八軍軍官及各界首長,日本第十一軍司令官笠原幸雄中將、獨立步兵第七旅團長生田寅雄少將、率領所部各級參謀等,魯兼主任當卽下達第九戰區司令長官南昌前進指揮所行字第九號訓令,其文曰:
一、日本駐華派遣軍岡村寧次大將已遵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大本营之命,率領在中國(東三省除外)、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台灣、澎湖列島之日本陸海空軍,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簽具降書,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無條件投降。
二、遵照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號備忘錄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隊,接收南昌、九江地區日本第十一軍軍部及所屬第十三師團、第五十八師團、獨立混成第二十二旅團、獨立混成第八十四旅團、獨立混成第八十七旅團、獨立步兵第七旅團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與地區一切行政組織之接收。
三、上列第二項,應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照司令長官陸軍上將薛岳所致貴司令官及本前進指揮所致貴司令官之各備忘錄與決議之各項規定,切實施行。
笠原幸雄受領後,當卽簽名蓋章,並呈遞訓令受領證稱:「謹收到中國戰區第九戰區司令長官南昌前進指揮所行字第九號訓令一件,當卽遵照執行,並立即轉達所屬南昌、九江地區所代表各部隊,含現在之71BS84BS及未到達之13D、58D、22BS、87BS部隊,遵照對於本訓令及以往之一切備忘錄,以及決議之一切規定本區所屬與所代表之各部隊全體官兵,均有完全執行之責任。
第二項 接收經過
南昌地區之接收:南昌前進指揮所於九月十日成立接收委員會,十五日,第五十八軍開始收繳日軍獨立步兵第七旅團之武器、彈藥、交通、通信、衛生、糧秣等一切軍品,至九月二十二日竣事。
九江地區之接收:九江區受降部隊,原派新編第三軍負責,九月下旬,該軍部及所屬之新編第十二師,遵令裁編,以其所屬撥歸第五十八軍之第一八三師。九江前進指揮所主任,改派第一集團軍總司令孫渡主持日軍投降一切事宜。日軍獨立混成第八十四旅團原在德安、瑞昌、九江一帶,第十三師團、第五十八師團、獨立混成第二十二旅團、獨立混成第八十七旅團,均逐次向九江集中,自九月十九日起開始繳交武器、彈藥、交通、通信、衛生、糧秣等一切軍品,至十月十九日先後接收完畢。
南昌、九江地區之日軍投降旣畢,受降部隊所接收之軍品及物資等,經軍政部武漢區特派員辦公處第二派遣組、會同第九戰區兵站總監部及接收委員會逐一點驗封存保管,其數字參閱第一節插表。
第三項 俘虜之處置
日本官兵僑民投降後,當擇接近江湖便於爾後乘船回國之地區分別集中。該戰區遂於九江設立日俘管理處,九江、小池口、吳城、都昌、湖口、彭澤、武穴、黄梅、各設管理分處,共收容日本官兵六一零五九人,僑民三三八二人。原日本第十一軍司令部改稱南溥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以笠原幸雄爲連絡部長,其原屬各師、旅團,以現集中地名,改稱某某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支部,原各師旅團長任各支部長,擔任管理連絡事宜。
該戰區,以武穴、九江、湖口、彭澤四地、爲日俘、日僑登船地點,輸送至上海轉輪囘國。並將所存之私人軍刀、自衛槍彈、一律繳交當地管理處或分處,徒手向港口集中,港口各設檢查機關,實施檢查。
第六款 第三方面軍
第一項 受降經過
蔣委員長八月十八日下達未巧辰令一亭電節開:「第三方面軍派湯恩伯爲受降官,指揮新編第六軍及第七十四軍,自芷江空運,負責接收南京、上海地區,該區爲敵第十三軍」。何總司令繼以未徑申謀樑電規定,第三方面軍湯恩伯爲受降主官,日軍投降部隊爲第十三軍所屬27D、60D、61D、69D、89BS、90BS、上海方面根據地隊、海軍特別陸戰隊集中上海,但第六軍(3D、34D、40D、161D、IKS)及空軍地面部隊與降落傘部隊集中南京,日軍投降代表在南京爲第六軍十川次郎,在上海爲第十三軍松京太久郎,分別在京、滬辦理投降事宜,九月五日,新編第六軍附第七十四軍之第五十七師已開始由芷江空運南京。第七十四軍因空運困難,奉何總司令未寢申謀愛電令,暫歸第四方面軍指揮,加入衡陽接收,爾後再運京滬改歸湯司令官指揮。湯司令官於九月七日飛抵上海,遂以備忘錄分致日軍投降代表十川次郎及松井太久郎,指定日軍投降日期、集中地點,並規定呈送之表册及投降後管理事項等。
上海地區:九月上旬,第九十四軍陸續到達上海地區後,準備解除日軍武裝。日軍在浦東集中之海軍陸戰隊及海軍特別根據地部隊,在楊樹浦集中之海軍陸上人員及空軍地上人員,均於九月十四日開始,九月三十日解除完畢。在上海集中之第十三軍軍部、第六十一師團及獨立第八十九旅團、由第九十四軍第四十三師解除武裝,於九月二十日開始,十月十日完畢。在嘉定、崑山、太倉一帶集中之第六十九師團,該軍於十月一日開始,十月五日解除武裝完畢。在蘇州集中之第六十師團、由第九十四軍第五師解除武裝,於十月一日開始,十月五日完畢。 南京地區:新編第六軍部隊陸續到達南京後,分別派隊接替日軍防務,使日軍早日集中投降。日軍第六軍軍司令部及配屬部隊、第一六一師團、由新編第六軍解除武裝,空軍第十三師團由我空軍第一路軍司令張廷孟接收,均於九月二十六日解除完畢。
十月下旬,新編第六軍奉調東北,何總司令以酉養論心電令:新第六軍擔任之日軍解除武裝及集中事宜,其未完者,交由第七十四軍負責繼續辦理。
第七十四軍於衡陽地區接收後,十月下旬抵達南京附近,十一月四日,以京城字第一號訓令京滬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長十川次郎中將謂:
一、奉中國戰區陸軍總司令何酉養論心電令:新第六軍擔任之日軍解除武裝及集中事宜,其未完成者,交由第七十四軍負責繼續辦理。
二、關於對日方部隊之接收,由本軍受降接收組以本部少將參謀長楊宗鼎負全責辦理,並由各師組受降接收分組分別辦理,由本部督導班至各師督導接收事宜。
三、現駐防丹陽之日軍第三師團第三十四聯隊,已電請湯司令官派隊接替防務,該聯隊俟交防後,卽開鎮江集中,由本軍第五十七師負責解除其武裝。
四、原擔任蕪湖及其以東地區防務之日軍第四十師團,除擔任向華北運米之部隊外,其餘部隊交防後,卽開板橋鎮、采石鎮間地區集中,由本軍第五十一師負責解除其武裝,爲交防迅速計,本部已派員催促接收部隊迅速接防。
五、現駐謝家店、浦口、烏衣鎮一帶之日軍第三十四師團,除第二一七聯隊(欠第二大隊)已解除武裝
,其駐烏衣鎮之第二一八聯隊另候指示外,其謝家店以北之防務及烏衣鎮、花旗營間之鐵道警備任務,由本軍第五十八師派隊接替,並限本(十一)月六日交接完畢。該師團俟交防完畢後,及以師團直屬部隊,第二一六聯隊於謝家店、第二一七聯隊第二大隊於浦口集中,由本軍第五十八師解除其武裝。
六、所有日軍未交防前,其警備應負完全責任。
七、爲時間經濟計,各準備解除武裝之日方部隊,應作左列之準備:
(一)近於指示之集中地區設營,先行運輸笨重軍品。
(二)準備繳納各種表册,每種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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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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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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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匹數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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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及附件(觀測器材在內)數量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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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藥數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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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兵器材數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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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器材數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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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油料、零件及保養工具數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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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零件、燃油料數量表。
01 化學戰器材數量表。
11 被服裝具數量表。
12騾馬裝具數量表。
13醫藥器材數量表。
14文件數量表。
(三)各種軍品須全部列入,其借用者另列册呈報,如繳納物品不屬於上列任何一類者,可另造册具報四分別派員與本原各受降接收組接洽。
該軍除繼續辦理新第六軍接收未了事項外,並於日軍第三十四師團集中浦鎮後,卽開始解除武裝,十一月十六日完畢。日第三師團主力集中鎮江、一部在丹陽,由該軍第五十七師解除武裝,於十一月十九日竣事。其在蕪湖擔任防務之第四十師團進入指定地區後,由第五十一師解除武裝,於十一月二十一日開始,同月二十七日完畢。
十一月二十二日,何總司令戍養論心電令:現駐揚、泰之日軍第九旅團防務已飭令第二十五軍接替該旅團交防後,卽開鎮江,改歸第七十四軍負責繳械。第七十四軍當於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京誠字第三號訓令,日軍第九旅團照辦外,並呈請何總司令,以該旅團係隸屬日軍第十三軍,駐地遙遠,連絡不便,請飭岡村寧次將該軍改歸日軍第六軍指揮(卽京滬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俾便辦理繳械事宜,且以京誠字第四號令十川次郎中將遵照。
何總司令戍刪申論心電,茲着現駐宜興之第四十九軍改歸湯司令官指揮,卽開無錫,接替無錫、丹陽、常州一帶防務,限戍咎交接完畢,負責收繳日軍第二十七師團之武器。第四十九軍奉令後,卽向無錫前進,於十二月二十二日抵達,二十三日致無錫日軍第二十七師團長落合甚久郎將軍之備忘錄謂:奉中國陸軍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將軍電令,收繳在中國無錫、江陰、常州各附近地區日本陸軍第二十七師團之所有武器裝備,希即照辦各項如下: 一、希即派代表攜帶貴官所屬各部隊兵力駐地、指揮系統及官長姓名等圖表一份,並武器、彈藥、器材、被服、裝具、車輛、船舶、燃料、軍用動物、軍需品、醫藥器材、陣營具、兵舍附圖及軍用圖表等項目錄各三份,於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二時呈送無錫城內新生路一號本部,聽候指示。
二、貴官所部擔任之無錫城防,限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二時移交本官所屬之陸軍第一零五師所部接替,並立即派負責將校來新生路一號本部會同前往偵察。
日軍第二十七師團將防務移交接替後,主力集中於無錫,一部在常州。第四十九軍於十二月四日開始解除其武裝,十二月十八日完竣。
第二項 日俘之處理
使用日軍徒手官兵修復京滬地區各公路,第三方面軍湯司令官雷字第十六號命令如左:
一、上海至無錫間及常熟經蘇州、平望至嘉興之公路,着由日軍第十三軍之第六十師團附該軍各直屬工兵部隊負責修築,並派第七十一軍軍長陳明仁督導,限三十五年一月十日前修竣。
二、無錫至鎮江及無錫至江陰間、常州至江陰間之公路,着由日軍第十三軍之第二十七師團負責修築,並派第四十九軍軍長王鐵漢督導,限期同前。
三、鎮江南京間及鎮江、句容間之公路,由日軍第六軍之第一六一師團負責修築;南京經句容、溧陽、宜興間之公路,由該軍之第三師團負責修築;南京至蕪湖間之公路,由該軍之第四十師團負責修築,並派第七十四軍軍長施中誠統一督導,限期均同前。
四、杭州經湖州、長興至宜興間之公路,着由日軍第十三軍駐杭州之第一三二師團負責修築,歸本部第四處處長繆啓賢負責督導,限期同前。
五、上海至杭州之公路,着由日軍第十三軍之第六十一師團附第六十二旅團負責修築,並派本部副司令官鄭洞國督導,限期同前。
六、凡所需材料器具,由各督導官負責就地向各接收倉庫內撥用,其數量先行估計具報。
七、至於沿各公路之電訊線,統由各修築公路部隊同時修復,所需材料亦由各督導官負責就地向接收倉庫內及有關各電信局撥用。
八、日軍各修路部隊沿途駐地宿營時,所需房屋由各督導官協力準備,而主食由各部隊自行攜帶,副食由本部兵站司令部發給。
九、修路官兵工作得力成績優良者,由各督導考核具報,以憑核發獎金。
日軍各修路官兵,經我嚴密督導,工作進行順利,所擔任修築地段,均能於限期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