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冊 受降五/六
第十五款 臺灣
第一項 警備總部之成立
我台灣自甲午中日戰爭結束後,割讓於日本,迄今已五十年,此次第二次世界大戰開羅會議決定:
「在使日本所竊取中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羣島等,歸還中華民國。」上述各地,在對日作戰時,均屬中國戰區。日本投降,除東北四省因蘇俄乘機對日宣戰強行接收外,台灣、澎湖羣島由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委員長派員接收。何總司令迭以中字第一、第十二號備忘錄致岡村寧次謂:奉命接收台灣、澎湖列島之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投降。復於九月三日以中字第十八號備忘錄致岡村謂:
奉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委員長命令,派陳儀將軍爲台灣及澎湖列島受降主官。岡村以支總涉第九、第十兩號覆稱:「已向台灣傳達去訖,鑑於台灣本在特殊之狀況,希速派陳儀將軍前進台灣、適切處理,台灣總督原非軍事機關,本官不能直接指揮。」九月五日,何總司令再以中字第二十號備忘錄附表規定:台灣日本第十方面軍,由安籐利吉代表投降,投降部隊爲第九師團、第十二師團、第五十師團、第六十六師團、第七十一師團、獨立第六十五步兵旅團、獨立第六十六步兵旅團、獨立第一百步兵旅團、獨立第一零五步兵旅團、獨立第一零二步兵旅團、獨立第一零三步兵旅團及其他部隊,集中地點由陳儀將軍指定。岡村於九月八日以支總涉第十二號答稱:「駐台灣部隊,改正爲第十方面軍,第九師團、第十二師團、第五十師團、第六十六師團、第七十一師團、獨立第七十五旅團、獨立第七十六旅團、獨立第一百旅團、獨立第一零二旅團、獨立第一零三旅團、獨立第一一二旅團、第八飛行師團。 蔣委員長自開羅會議後,於三十三年四月設立台灣調查委員會,命陳儀主持其事,延攬專家,剖析台灣、軍事而外,旁及政治、經濟、文化、交通、胥有接收之方案。三十四年八月日本投降,九月國府命陳儀任台灣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假重慶國府路一四零號成立總部,開始辦公。自九月一日至十月九日之主要工作如左:
一、與中央各有關部會商洽。
二、派員參加南京總受降典禮。
三、訂定台灣省佔領計劃及情報蒐集計劃,並頒發派遣台灣部隊官兵守則。
四、與美軍每週定期舉行中美參謀會報,商討佔領計劃及空運問題。
五、向軍政部交涉撥配通信連,無線電台第五區台,並在福建成立特務團。
六、交涉陸海空各項交通運輸工具。
七、命令本部所指揮之第六十二軍、第七十軍、第二零八師、第二零九師(該兩師係控制於福建爲預備隊,於接收順利後解除序列)、憲兵第四團、海軍第二艦隊、空軍第二十二、第二十三地區司令部、特務團之行動等。
八、補給與人事及服裝等各事項之籌辦。
第二項 前進指揮所之派遣及洽降
台灣警備總部與台灣行政長官公署,在渝合組前進指揮所,以行政長官公署祕書長葛敬恩兼任主任,以警備總部副參謀長范誦堯任副主任,但署部分工,由各單位調任官兵共七十一員名,於十月五日七時由重慶機場分乘美運輸機五架,飛抵台北,當時來機場歡迎者,有我國空軍及日軍第十方面軍中將參謀長諫山春樹等數十人。翌日十五時,前進指揮所全體官兵在台灣總督官邸舊址,舉行國旗第一次升旗典禮,民衆歡呼異常。十六時,葛兼主任先以陳總司令台軍第一號備忘錄交付日本第十方面軍參謀長諫山春樹,其文曰: 一、本人以中國戰區台灣省警備總司令地位,奉中國陸軍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轉奉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之命令,接受在台灣省(含澎湖列島下同)日本高級指揮官及其全部陸海空軍與其輔助部隊之投降。
二、日本駐台灣省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籐利吉將軍,自接受本備忘錄之日起,應立即執行本總司令之一切規定,並應由安籐利吉將軍負責指揮該區日軍之投降事宜。
三、安籐利吉將軍於接受本備忘錄後,關於下列各項,應立即對台灣省地區之日本陸海空軍下達如次之必要命令:
(一)對本總司令所指揮之部隊及盟國官兵,不得有任何敵對行爲。
(二)駐台灣之日本陸海空軍,不得向非本總司令所指揮之任何部隊投降,並應在現地聽候本總司令命令。
(三)駐台灣省之日本陸海空軍所有武器、器材、船艦、車輛及一切交通通信設施、飛行場、海港、應保存完好,並應以聯隊(獨立大隊或中隊)爲單位收存保管,聽候本總司令命令呈繳,不得有藏匿、遺械及毀損之行爲。
四台灣附近海上及陸地障礙物,均須於本年十月十五日以前清掃完畢。
所有在台灣地區尚未釋放之盟國戰俘,應卽造册報告,恢復自由,妥爲招待及保護,聽候本總司令規定送達指定地點。 四、安藤利吉將軍於接到本備忘錄後,應卽忠實迅速辦理下列各事項,限五日內完成,送交本部前進指揮所。
(一)台灣(含澎湖下同)全部二十萬分一及五萬分一軍用地圖各二十份,所有各種比例尺軍用地圖,亦應列製清册二份,準備移交。
(二)台灣全部兵要地誌及附圖各二十份。
(三)台灣全部兵力配備要圖(含陣地編成及強度與防守計劃)、指揮系統大隊長(獨立中隊)以上各級主長及各級司令部職員之姓名、出身、經歷表册各二份。
(四)台灣全部日軍人馬、武器、彈藥、裝備、車輛分類數目表册(大隊及獨立中隊以上爲單位)各二份。
(五)台灣各要塞詳圖及說明表(含武裝設備)各二份。
(六)台灣全部交通網狀況圖(含公路、鐵路、郵船線路)及現存交通工具種類、數量、廠站設備、與材料等表册說明書各二份。
(七)台灣全省通信連絡圖表及現存通信器材種數表册各二份。
(八)日軍在台灣所有一切軍事教育設施、器材、書籍等圖表清册各二份。
(九)台灣日軍被服、糧秣、燃料、彈藥等之補給系統方法,及現品分存位置圖表各二份。
(十)台灣日本空軍現有飛機油彈與配件等種數位置,軍用飛行場站及修造廠之位置,設備圖表說明各二份。
(六)日本政府在台灣所有工廠建築物之位置、種數、工人數目與生產能力、及一切管理、經營情形說明圖表各二份。 台灣陸地上,於作戰期間所設置各種障礙物之位置、種數及效能說明圖表與清掃概況說明各二份。
日本政府在台灣現存軍用物資種數及貯存位置,分佈情形圖表說明各二份。
台灣海圖(包括台灣各港間及台灣各港通他港間之總圖、分圖並台灣各港之詳圖、另附武裝設備說明)並與航行有關之圖表(如台灣沿海潮汐書等)各二份。
台灣沿海水雷敷設圖(包括雷區所在、水雷種數敷設線、水雷性能、當時如何敷設、以及敷設深度等)、及水中障礙物沉設圖(包括沉置所在及材料種數),並上列區域內各種障礙物之清掃情形說明各二份。
台灣現有各艦、艇、船舶等之駐泊圖,並說明(包括噸位、船齡、性能各項設備、並各艦艇長、及各船舶長管輪之姓名)各二份。
以上各艦、艇、船舶現存料件(包括燃料、滑油、彈藥、五金材料、糧食、藥品、航行所用圖書、旗幟、燈具、航海與輪機航海日記簿等)清册各二份。
馬公要港司令及其他沿海、或內河港塞海軍指揮部最近職員錄各二份。
台灣各港海軍工廠(包括軍械修造及艦艇、船舶修造)位置圖、附說明書(包括設備能力及餘存備用材料)各二份。
台灣各港海軍倉庫圖及庫存器材清册各二份。
台灣要塞及各海港碼頭位置及設備圖表說明各二份。
台灣水道測量工作概況說明二份。
(四)台灣所有陸地及海港各種軍事及一般設備,於戰爭前後一切損毀情形圖表(須註明損壞年月日及原因)各二份。
五、爲監視日方執行余之一切命令及規定,與確保雙方之連繫,並爲準備接收之進行便利與迅速起見,特派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祕書長葛敬恩中將及本部副參謀長范誦堯少將分任前進指揮所正副主任,並率領必要人員先至台北設置本部前進指揮所,希卽爲準備一切,並應妥爲保護及予以各種便利,對其所轉達本總司令之一切命令與規定,或有何要求時,均應迅速照辦。
六、投降實施之正式手續及時間與地點,另行通知。
繼以第二號備忘錄致諫山春樹,示我軍將於十月十五日以後陸續開抵台灣,爲期初期補給無缺,希日方十月十二日以前,按指定地點籌備糧秣。范兼副主任十月八日先後指示日方各部隊應行集中地點,以及台灣地區日軍在正式向我投降前應遵守之事項。雙十節,我全體官佐及地方士紳人民,於台北舊公會堂內,舉行台灣省第一次國慶紀念大會。
前進指揮所在我長官公署與警備總部未到達前,派遣參謀偕美軍連絡軍官赴港口偵察現地狀況,港口設備破壞情形,以及可能停舶艦艇之數目,與調查現有營房之容量,以作分配國軍宿營地之參考。同時成立基隆辦事處,並派員赴淡水等地辦理國軍登陸時之運輸、補給、宿營等事宜。另派員調查訪問台北各地金融、工礦、物資之實際狀況,與監督日軍調動之實施等,自十月十七日,長官公署與警備總部官佐二百餘人抵台後,續替工作,前進指揮所遂於二十五日撤銷。
第三項 我軍開進台灣
在台日軍配置情形,據諫山春樹報告如次:
一、第九師團駐新竹。
二、第八飛行師團原駐台北、新竹,現已集中台中。
三、第七師團駐台南。
四、第十二師團駐台南南部及高雄一帶。
五、獨立第一零三旅團原駐淡水,現已移駐高雄。
六、獨立第七十六旅團原駐基隆,現移台南附近。
七、第五十四師團駐屏東。
八、第六十六師團原駐台北,現移駐花蓮港,至台北鐵路沿線,戰事結束後,駐台北日軍已遷駐他處。
九、澎湖島之駐軍仍舊。
十月十三日,葛兼主任以台軍字第三號備忘錄示日軍應於十五日以前,將台北、基隆港、基隆、台北、淡水鐵路等各要點、要線撤出,以便我軍登陸。
我軍奉令接收台灣,分由各地集中,準備開拔,茲將進駐情形述之如次:
一、台北地區,以第七十軍軍長陳孔達中將任指揮官,以主力於十月十三日由寧波乘艦出發,十七日十一時在基隆港登陸,逐次向宜蘭、台北、淡水、新竹各要點推進,一部續由寧波乘船,於二十六日十六時在基隆登陸,向新竹推進。
二、台南地區,以第六十二軍軍長黃濤中將任指揮官,由越南分批乘艦,主力於十一月十八日十四時在左營軍港登陸,一部續由高雄港登陸,另一部於二十六日仍在高雄港登陸,逐次向屏東、台南、嘉義、台中等附近地區推進。
三、本部特務團暨海軍第二艦隊司令部,率領海軍陸戰隊第四團之一部,由福州乘船,於十一月十二日分在基隆、淡水兩港登陸,向台北、高雄地區推進。 四、空軍第二十二、第二十三兩地區司令部,先於九月十四日及二十六日,由司令張廷孟率領各級人員飛台,分駐台南地區。
五、憲兵第四團(欠第二營),十月八日,其第五連在淡水登陸,團部、第一連於十月十四日登陸,其餘陸續由各港登陸,分駐全省各要地,執行任務。
六、配屬本部之軍政部無線電第五區台,隨前進指揮所空運到台,本部通信連於十月十二日在基隆港登陸,向台北市區推進。
七、第二零八師、第二零九師爲總預備隊,位於福州附近待命。
八、警備總部官佐及長官公署人員二百零七員,由柯遠芬參謀長率領,於十月七日由渝飛滬,十月十一日轉乘美輪,於十月十七日十五時在基隆港登陸,進駐台北市本部(前台北州廳)。
第四項 受降經過
十月二十五日十時,在台北市中山堂舉行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典禮。九時起,參加人員陸續入場,我方受降代表主官陳儀長官率領葛敬恩祕書長、柯遠芬參謀長、陳孔達軍長、李世甲艦隊司令、張廷孟空軍司令、范誦堯副參謀長、黃師長、省黨部主任委員李翼中、中央各部特派員、長官公署暨警備總部各處處長、盟軍代表顧德里上校、柏克上校、和禮上校等十九人,以及台灣人民代表林獻堂、陳忻、杜聰明、羅萬倬、林茂生等三十餘人,新聞記者、來賓等十餘人,於九時五十五分入席。日方代表台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籐利吉、台灣軍參謀長諫山春樹中將、總務長官代理農商局長須田一二三、高雄海軍警備府參謀長中澤佑少將等五人,先於九時三十五分,由警備總部第三處之上校課長朱嘉賓前往台灣總督府率同至中山堂休息室後,再由高級參謀陳漢平引導入場,行禮如儀,十時典禮開始,陳兼總司令宣佈身份及所負任務,並詢明日方代表身份後,當卽下達署字第一號命令如左: 一、日本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大將已遵照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率領在中國(東三省除外)、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及台灣、澎湖列島之日本陸海空軍,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簽具降書,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無條件投降。
二、遵照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蔣主席及何總司令、以及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號備忘錄,指定本官所指定之部隊接收台灣、澎湖列島地區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併全權統一接收台灣、澎湖列島之領土、人民、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產。
三、貴軍自接奉本命令之時起,卽改稱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部長,受本官之指揮,對所屬除傳達本官之命令、訓令規定、指示外,不得發佈任何命令,貴屬對本官所指定之部隊長官及接收官兵亦同此。
四、自受命之日起,貴官本身併通飭所屬一切機關部隊人員,立即開始迅速準備,隨時候令交代,倘發現有報告不實及盜賣、隱匿、損毀、沉滅應移交之物資、文件者,卽予究辦治罪。
五、以前發致貴官之各號備忘錄及葛主任所發之文件,統作爲本官之命令,須確實遵行,併飭一體確實遵行。
上項命令及命令受領證,由柯遠芬參謀長轉交安藤,安藤於受領證簽字蓋章後,由諫山春樹趨呈降書,陳兼總司令審閱無誤,命日方代表退席,卽廣播謂,奉命受降,從今天起,臺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特報告給中國全體同胞及世界週知,如儀禮成,臺北市四十餘萬市民,歡騰鼓舞慶祝。
第五項 接收經過
臺灣地區之降敵,戰前僅有若干守備部隊及要塞部隊,陸海軍總兵力不過萬餘人,中日戰爭間,以守備部隊編成臺灣混成旅團,開往中國參戰,太平洋戰爭初期,臺灣固已成日本內地與南洋羣島連絡之樞紐,但除空防部隊及後方勤務機構與人員增多外,其戰鬥兵力並無變化,迨盟軍越島攻擊之成功,於三一三年(一九四四)年夏塞班島作戰前後,臺灣深感威脅,乃編成第五十及第六十六兩個師團,並由日本增來第八飛行師團,及成立第十方面軍,迄菲律賓羣島作戰(三十三年底)後,復由沖繩島及我國東北先後增調來第九、第十二、第七十一等三個師團,同時改編各要塞部隊爲獨立第七十五、第七十六、第一百、第一零二、第一零三及第一一二等六個旅團,至投降時止,臺灣地區日本第十方面軍兵力,計有陸軍五個師團,六個獨立旅團,空軍一個飛行師團及海軍各部隊等,竟達十八萬餘人之多。
十月三十日,陳總司令致安藤利吉將軍軍字第一號命令如左:
一、貴官已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在臺北市中山堂接受本官署部字第一號命令,率所屬各軍事機關部隊向本官投降。
二、爲實施前項命令,茲規定貴官所屬各軍事機關,部隊解除武裝及移交之部署如下:
(一)日本第十方面軍司令部,臺灣軍管區司令部及所屬獨立第三十四通信聯隊,獨立第二一三自動車中隊,前教育隊之武器、裝備、車輛、馬匹、器材、營建、設備、文卷、圖表、書籍及全軍之通信犬,着卽由十一月一日開始移與本總司令部參謀長柯遠芬所指定之人員部隊接收,交接後,日軍人員集中留住於其所指定之地點,受我軍之保護,除准許外,不得擅自行動。
(二)日本第六十六師團之武器、裝備、車輛、馬匹、器材、文書,卽着交與臺北市附近各場庫,自十一月一日開始,移交與陳孔達軍長所指定之人員接收,交代後,其人員卽集中於臺東附近,受我軍保護,聽候處理。 (三)日軍獨立第二一四及第三零八自動車中隊之武器、車輛、器材、油料等,自十一月一日開始,繳集於陳軍長所指定之人員及臺北市地點,移交後,集中於士林附近,受其派隊保護,聽候處理。
四日本獨立第四十二工兵聯隊之武器、裝備、車輛、馬匹、器材等,自十一月一日開始,繳集於陳軍長所指定臺北市地點及其人員後,集中於東、西園町附近,受其派隊保護,聽候處理。
五日本獨立第七十六旅團之武器、裝備、器材、車輛、文書、繳集於基隆附近各場庫,自十一月三日開始,移交與陳軍長指定之人員接收後,暫集中於善化附近,受我軍保護,聽候處理。
六日本獨立第一零三旅團之武器、裝備、車輛、器材、文書,繳集於淡水附近各場庫,十一月五日開始,移交與陳軍長指定之人員接收後,集中於新營附近,受我軍保護,聽候處理。
七日本獨立第二十二旅團之武器、裝備、車輛、器材、文書,繳集於宜蘭及羅東各場庫,十一月八日開始,移交與陳軍長指定之人員接收後,集中於蘇澳市區外指定地點,受我軍保護,聽候處理。
八日本第二十八船舶工兵聯隊之武器、裝備、車馬、器材、文書,自十一月六日開始送交八堵火車站附近,移交與陳軍長指定之人員後,集中於基隆附近指定地點,受其派隊保護,聽候處理。
九日本獨立第一零二旅團之武器、裝備、車馬、器材、文書,自受命之日起,開始迅速確送繳於蘇澳火車站附近,移交與陳軍長指定之人員後,集中於花蓮港市郊外指定地點,受其派隊保護,聽候處理。
(十)日本第九師團之武器、裝備、車馬、器材、文書送繳於新竹車站附近場庫,並集結準備,於十一月十一日開始移交與陳軍長指定之人員後,以大部於新竹,一部於桃園附近集中所指定地點,受其派隊保護,聽候處理。 日本在臺北、新州二州、花蓮港廳之要塞部隊武器、裝備、車馬、器材、文書、圖表等,各就原地隨時移交與陳軍長所指定人員接收後,集中於其指定地點,受其保護,聽候處理。
日本下列各部隊之武器、裝備、車輛、馬匹、器材、文書、圖表,自十一月一日開始,自行送繳於下列地點,分類存於少數場庫,候令移交及集中。
12D·30SLP,305自動車中隊臺南市區內,50D,100BS,42RS,16SAR高雄市區內,71D,33TZ嘉義市火車站附近,75BS,64PRS,354自動車中隊,第九鐵道兵大隊,臺中市火車站附近,潑刺部隊馬公市附近,臺中、臺南、高雄三州、臺東、澎湖二廳要塞部隊所在原地。
(臺灣日本陸軍之工廠,貨物廠,病院,兵事部,俘虜收容所,及一切營建,倉庫,設備,並所存之武器、裝備、車馬、被服、糧秣、器材、藥品,軍用物資、文卷等,除別有指定外,統歸中國軍政部特派員李進德指定人員接收,其有關日本人員亦受其區處。
(日)日本高雄警備府司令長官所屬臺灣、澎湖海軍部隊(欠海軍航空部隊及臺灣要塞部隊)及潑刺部隊之武裝,艦艇、裝備、車馬、軍港、營建、廠庫、設備、器材、物資,併臺灣、澎湖所有軍警共用船舶、文卷、書類,分別集中臺北、基隆、高雄、馬公、北港,自十一月十一日由臺北開始,向中國海軍第二艦隊司令李世甲所指定人員移交,並受其區處。
(日)日本陸軍第八飛行師團及現在臺灣、澎湖之日本海軍航空部隊,併民用航空之飛機、武器、裝備、基地、場廠、倉庫、營建、設備、器材、物資、文書等,統就現態勢,在大港口至南濁水溪之線以北者,自十一月一日開始移交與中國空軍第二十三地區司令林文奎所指定或委託之人員接收,受其區處,其在上述之線以南及澎湖區域者,準備移交與中國空軍第二十二地區司令張柏壽指定或委託人員接收,受其區處。 (臺灣、澎湖日本憲兵隊,除准暫留千八百人,特用手槍由貴官分配於日軍各部隊,擔任內部軍風紀之維持外,其餘概依現態勢。其武裝、文書等,在臺北、花蓮港、臺南、高雄、臺中、臺東六市者,由中國憲兵團長高維民派員接收。在臺北州,花蓮港廳,新竹州者,由陳軍長派員接收。
在澎湖島者,由海軍李司令派員接收。其他地區另行規定,並自十一月一日起,由臺北州開始實施。
日軍應繳武器等(包含軍刀、小手槍在內)(私人所有財物不含)之生銹及可能生銹者,須擦拭清潔,塗施防銹油,分類集積,依部隊及地區位置要圖及種類表册二份,從速呈報本官。在我方來接收前,酌派必要少數武裝下士官兵,負責監護保管,倘有損失,應由貴方負責。我方接收時,即連同監護人員之武裝,一併點交我方持有上開各指定主官接收證件之接收人員(無證者應拒絕移交,否則其損失由貴方負責),倘有短少損壞,由貴方所派負責移交人員註記,簽章於表册上,證明責任之所在。
內臺灣日軍之歸國日期,另令規定。移交時,准保留三個月份之糧食,隨身防寒被服,及兵站輜重人員輸送工具之一部。至日軍繳械後之工作,應以打撈沉船,修造船舶、清掃水雷,地雷等障礙,修建,作一般營建房屋,恢復陸上交通,努力工礦生產爲主,以製造鞋襪,種菜,飼養家畜爲副。凡上項工作所必須之工具,准予暫緩接收,但本項工具及前所准保留憲兵一千八百人之手槍子彈,均須向本部出具表册借據,俟歸國交還我方。關於日軍工作,待解除武裝完了後,另令規三、爲加強貴我兩方之交接工作效率計,除我方已成立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由本部柯參謀長,范副參謀長主持外,貴官亦應飭貴部涉外委員會會長諫山率所屬必要人員,歸本部柯參謀長指揮,並與本部逕行連絡,處理次要事項。 十一月一日,該部爲統一軍事接收步驟,依規定組設臺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警備總司令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總部參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第六十二軍軍長,第七十軍軍長,海軍第二艦隊司令,空軍第二十二,第二十三地區司令,總部副參謀長,及各處處長,憲兵第四團長等兼充。下設陸軍組三組,由警備總部及直轄部隊,第六十二軍,第七十軍派員組成之。軍政一組,由軍政部特派員組成之。海軍一組,由第二艦隊派員組成之。空軍二組,由空軍第二十二,第二十三地區人員組成之。憲兵一組,由憲兵第四團人員組成之。自十一月一日開始,陸續至三十五年二月十五日接收完畢,其繳械情形如附表。嗣後,該總司令部爲求確實起見,組成接收軍品點驗組二:第一組由第一處處長蘇紹文兼組長,於三十五年二月十四日開始點驗臺北、基隆、淡水、宜蘭、花蓮、新竹等地區陸軍第三組及憲兵,軍政等接收組所接收之軍品,三月十八日點驗完畢。第二組由高級參謀周鏡澄兼組長,於二月五日開始點驗臺中、嘉義、臺南、高雄、馬公、屏東等地區陸軍第二組及軍政、憲兵、海軍等接收組所接收之軍品,三月十日完畢。所有軍品經點驗後,概行集中管理分堪用,與不堪用者,分別存入倉庫,或卽利用。
第六項 俘虜管理
該地區日軍解除武裝後,計有一八三零七九人,分別集中各地,由各部隊予以嚴密監護。警備總部依規定組織戰俘管理處,派少將高級參謀王成章兼任處長,並由美軍連絡組派員兼任副處長,於三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成立,下設戰俘管理所五,嗣因缺少監護兵力,撤銷三個,僅存第一、第二兩個管理所,並派第七十軍政治部主任及第六十二軍第一五一師副師長分任所長。凡衣食住行諸生活,均按陸軍總部之規定施行。至於俘虜服役,就臺灣現勢分先後緩急實施,主要工作有五:一、海運恢復:修理船舶,打撈沉船,修理廠場及船塢,掃海以高雄、基隆爲主。二、空運恢復:臺北二飛機場,臺南飛機場。
三、都市整修:基隆、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花蓮港諸市。四、全臺重要水利。五、交通通信及工礦等項。上述各項,由各有關機關派員監督指示實施,自十一月開始,至十二月底,美軍連絡組通知集中待運,始停止工作。除少數臺人外,內有韓人一三二零名,分隔集中成立一個總隊,下轄三個大隊,加以管訓。
臺灣日僑,共爲三二九三七七人,其中日俘眷屬七二二八人,日軍遺族及留守家族七一八九人,日僑(含琉僑)二五零二五零人,韓僑二一九九人。
該總部對戰犯之處理,除戰爭罪犯依照敵人罪行調查辦法,由司法機關調查,另行組織軍事法庭審判外,所有臺灣戰俘犯罪陸軍准尉三浦耕一等七十七名,概由我軍法機關依法予以裁判。
第七項 遣俘
該總部爲能於最短時間將戰俘遣送完畢,由第三處計劃集中,並主持實施,其主要者如左:
一、設立基隆、高雄兩港口運輸司令部,專司日戰俘之集中檢查與遣送等工作。
二、設立鐵道運輸司令部,斟酌輸送人數集中各港口。
三、令臺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分設連絡支部於各單位及各大城市協助。
四、以戰俘原部隊素質之優劣,決定遣送先後順序。
五、與美軍駐臺灣連絡組,保持密切連繫與合作。
基隆港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三十五年三月二日止,運入臺胞二零二七七人,遣送日俘八七七七一人,日俘眷屬男二零九六人,女二一二四八人,當時爲便於臺東一帶日僑遣送計,特於花蓮港設立運務分處,隸屬於基隆港口運輸司令部,自四月一日開始,至四月八日止,共遣送七七七一名。
高雄港自三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運入臺胞一七二零零人,遣送日俘僑等二四七三五人。
嗣後據各單位報告,留用日籍技術人員計七一七四人,家屬二零八二一人,共計二七九九五人,其遺族,留守家族及日僑,由日僑管理委員會及日僑遣送處辦理管理遣送,該會處均於三月底結束。
第十六款 東北九省
我東北政治區劃,原爲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自民國二十年九月十八日被日軍強佔東三省及熱河,亦卽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導火線,開羅會議曾經宣稱:「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羣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同盟國對日本作戰區域劃分,中國戰區(包括中國,東北四省自然在內,臺灣、澎湖羣島,香港、越南、朝鮮)由我軍事委員會將委員長任最高統帥,日本投降,中國戰區之日軍概向蔣委員長投降,派員接收,除香港授權英國海軍受降外,而東北四省,因蘇俄乘機對日宣戰,強行在我東四省收繳日軍武裝,搶搬日本廠場機器設備,甚至藐視我領土主權,按三十四年(一九四五)八月十四日於莫斯科簽訂中蘇友好條約及有關之協定與紀錄之要點,爲防止日本再度侵略,互作軍事援助,蘇援助我中央政府,且不干涉內政,重申我在東三省之主權領土,外蒙獨立投票決定,蘇尊重其主權,大連爲自由港,旅順口爲共用軍港,中東,南滿鐵路共營,均以三十年爲期,日本投降後三個月內,東三省蘇軍全撤,但蘇俄並未忠實履行。 我國民政府於八月三十一日明令,特派態式輝爲軍事委員會委員長東北行營主任,處理東北各省收復事宜,並將東三省行政區域重劃爲九省: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嫩江省、興安省。嗣派杜聿明爲東北保安司令長官,杜長官保字第十五號令開:查國軍此次奉令開東北九省接替防務,責任至爲重大,一切行動均應審慎。並一再規定應注意事項,而蘇俄始終培養共匪武力,未嘗間斷,國家之戰禍,亦因之而發生。至俄寇刼掠及培植共匪,並嗾使其擴大叛亂,容於戡亂戰史中叙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