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史

第一百冊 受降三/六

第七款 第三戰區

第一項 受降準備

蔣委員長八月十八日以未巧辰令一元電節開:「第三戰區派顧祝同爲受降官,指揮原轄各部,負責接收嘉興、金華、杭州、寧波、廈門地區,該區爲敵第六軍。第十三軍爾後由廣州海運杭州、寧波地區,亦歸該長官指揮」。何總司令復以未徑申謀樑電規定:第三戰區顧祝同爲受降主官,日軍受降部隊爲13C,133D,71BS,62BS及廈門方面特別根據地部隊,投降代表松井太久郎,辦理投降地點在杭州。

先是,第三戰區於聞悉日本投降,卽預行調動兵力,向淳安、徽州兩點集中待命,嗣奉上項命令,卽組織四個接管組,準備分赴杭州、寧波、廈門、嘉興各投降日軍集中地點接收武器、裝備。旋奉何總司令未迴午論電規定,卽設前進指揮所進駐杭州,處理一切受降事宜。第三戰區奉電後,任韓德勤副司令長官爲前進指揮所主任。 八月二十九日,何總司令親飛南城面示受降要旨。顧長官於八月三十日十五時及二十時,先後以信字第一、第二、第三號備忘錄電杭州丁默邨轉日軍第一三三師團長野地嘉平中將,示以本戰區奉命接收嘉興、杭州、金華、寧波(包括舟山羣島)廈門各附近地區日本陸軍第七十師團、第一三三師團、獨立第

六十、第八十九、第九十一旅團、海軍陸戰隊及各該地空軍、及其他輔助部隊之投降,希派代表攜帶上述各部隊兵力駐地、指揮系統、及官長姓名等圖表,於九月四日十八時至富陽本部前進指揮所主任副司令長官韓德勤中將洽降,爾後前進指揮所進駐杭州。又爲便於接收起見,金華、諸暨、蘭谿沿線之日軍,自九月二日開始向諸暨撤離,九月六日續向蕭山、杭州撤離,務於九月十日前全部撤至杭州。撤遺之地區,務須交與本戰區所轄之第三十二集團軍總司令李默菴中將所指定之部隊,并密切連繫。蕭山以東杭甬路兩側地區日軍之撤離時期及集結地點,候另電規定。寧波區由本戰區在奉化第三十二集團軍副總司令陳沛中將負責。九月一日,韓副長官偕同張世希參謀長,率領必要人員,由淳安向富陽前進,三日到達,四日八時到宋殿鎮,十六時日軍第一三三師團長派該師參謀長樋澤一治大佐率隨員五員,亦抵宋殿,當由張世希參謀長等於十八時接見,會談約一小時十分,翌日十時,韓副長官召見樋澤大佐交付信字第四、第五、第六各備忘錄,示以日軍與我進入杭州市第二十八軍及武康第四十九軍之駐地防務區分,以及物資之處理等辦法,樋澤卽先回杭。五日十四時,韓副長官偕同張參謀長、省黨部主任委員、省政府行轅主任、及重要幕僚十餘人前進,十六時進入杭州。六日,我第二十八軍、第四十九軍、憲兵第二十三團、警官第二分校學員生隊、中央軍校第三分校學生隊、中美合作所第二支隊、省警察大隊、均進入杭州及其附近。其餘部署,顧長官以未有辰着戰電呈要旨,集結主力於浙贛邊區及浙贛鐵路東段,適時分向杭州、寧波推進,以主力解除杭州、寧波之敵武裝,以一部監視孝豐、郎溪、廣德,依狀況進出宜興、蕪湖以北地區,策應南京。至廈門附近敵武裝之解除,由劉建緒負責。

第二項 受降經過

九月七日至十四日間,第三戰區召集黨政軍聯席會報,先後凡五次,以作接防及接收各黨政機構之準備,並將信字第七號至第十三號備忘錄致野地中將。顧長官自九月八日飛京參加受降典禮,十三日由京飛杭,將前進指揮所撤銷,改設戰區司令長官部於杭州青年會舊址。十五日十時,召見日軍第十三軍司令官松井太久郎之代表野地嘉平中將、及獨立第六十二混成旅團長長嶺喜一少將、第一三三師團參謀長樋澤一治大佐,當即授以杭字第一號命令,其文曰:

一、日本駐華派遣軍岡村寧次大將已遵照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率領在中國(東三省除外)、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臺灣、澎湖列島之日本陸海空軍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簽具降書,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無條件投降。

二、遵照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號備忘錄指定本司令長官及本長官所指定之部隊,接收廈門、寧波、杭州、嘉興各附近地區之日軍第一三三師團、獨立第六十二旅團、獨立第九十一旅團及廈門特別根據地部隊等之投降。

三、本司令長官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起,對貴官及上列各部隊長一切行文,改用命令或訓令,不受日本帝國政府任用限制。

四、本司令長官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以來,給予野地嘉平中將信字各號備忘錄,其內容規定效力等於命令。

五、貴官特飭駐杭野地嘉平將軍及其所代表投降之部隊,遵照本司令長官之命令,自九月十六日起陸續繳械,細部事項另行命令。

當時,日軍第一三三師團參謀長陸軍大佐樋澤一治呈出命令受領證稱:「謹領到中國戰區第三戰區司令長官顧交下杭字第一號命令一件,祇領是實」。同時又授予杭字第二號命令如左:

一、依據本部杭字第一號命令,關於貴師團及獨立第六十二旅團、獨立第九十一旅團(廈門根據地部隊另令指示)之武裝解除事項,特再指示要旨如左:

(一)第一三三師團(欠第一百旅團、該旅團之武裝收繳日期另令規定之)全部表册,應於九月十六日以前送達杭州市白木公司本部接管第一組組長傅博仁少將查收,並限十六日起,將武器、器材、營具、馬匹、車輛等依傅組長之指示,繳交指定之倉庫,由傅組長點收,並限十八日前收繳完畢。

(二)獨立第九十一旅團所轄各部隊,歸本部接管第二組組長胡琪三中將接收,限二十二日以前,將全部表册送杭州市白木公司該組組長胡中將查收。該旅團由寧波至嘉興,於經過杭州城站附近時,依照胡中將之指示,將武器、器材、營具、馬匹、車輛等繳交指定之倉庫點收(該旅團撤離及收繳武器之日期另令規定),應乎必要,該旅團於開杭前,派遣連絡參謀與本部接管第二組組長胡中將先行接洽辦理。

(三)獨立第六十二旅團,應飭於十八日以前,在松江繕具表册,由貴官派負責軍官隨同本部接管第三組組長王冠中將前往接收,並依王中將之指示,將武器、器材、營具、馬匹、車輛等繳交指定倉庫接收之。

二、依貴官進停連第一六號之稟議請示事項如次:

(一)關於部隊所需冬服及糧秣暫准保留,造册列入呈繳,另候請示。

(二)交通工具,除准留借小汽車四輛臨時使用外,餘均須全部交出,爾後如有需要,得呈請本司令長官臨時派用。 出呼令,仍由樋澤一治呈出命令受領證祇領。

第三項 接收經過

九月十六日,顧長官以杭字第三號命令授予野地中將,指示駐寧波之日軍獨立第九十一旅團,自九月二十三日開始撤離,繳械地點爲蕭山,爾後乘車輸送嘉興集中。當時接收第二組組長胡琪三率中央軍校第三分校學生一個隊赴蕭山接收,爾後並負責管理。該旅團有三七零名官兵,攜帶糧秣、被服、武器、由寧波乘船,於九月二十一日到滬,暫宿虹口碼頭倉庫內,突被美方解除其武裝。自是日起,開始繳收駐杭州附近日軍之第一三三師團司令部、直屬部隊,配屬部隊及第九十九旅團之武器,至十八日止,所繳收者與接收倉庫,遵照規定一併造册呈報。十八日,接管第三組王冠率中央軍校第三分校學生一個隊赴松江,接收日軍獨立第六十二旅團之武器,野地嘉平遵令派負責軍官隨同前往,同日我第七十九師亦調赴松江擔任該地警備及俘虜營監護,並受王組長區處接收日軍武器裝備。

九月二十二日,第三戰區根據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下達岡村寧次大將軍字第一號命令,以杭字命令第五號命野地嘉平,將日軍第一三三師團長名義取銷,改稱中國戰區杭州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長,所屬各旅團長,均改稱爲杭州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連絡官,其司令部,自九月二十三日起改稱爲杭州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嗣爲繼續接收守備吳興之日軍第一百旅團之武裝,復以杭字第六號命令、命野地連絡部長轉飭吳興第一百旅團,依本部第四十九軍王鐵漢軍長之指示,交防後,於二十八日逐次向杭州集中繳械。

至於憲兵機構及其各種武器與設備、檔案、圖籍、測量、器材、防空武器、器材、以及同盟國被俘軍民、及僱用之工人、平民等,均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十月四日,命松江日軍獨立第六十二旅團,由長嶺喜一連絡官率領,分乘火車向上海集中,歸第三方面軍司令官陸軍中將湯恩伯將軍指揮。六日,該戰區對已繳械之日軍官兵分別調駐各地集中營安置計,以杭字命令第十三號命野地連絡部長,於十月八日起,將該部長所屬直屬部隊、憲兵隊(欠連絡部及直屬通信隊)及步兵第九十九旅團全部,依鐵道輸送至嘉善集中營,統歸城戶寬爾連絡官負責統一管理,受本部接管第一組傅博仁少將指揮。於十三日,復命野地飭駐拱宸橋之日軍第一百旅團依鐵道輸送嘉興集中營,受本部接管第二組胡琪三少將指揮。同時飭杭州地區所有日本僑民,應於十五日前移往拱宸橋,歸接管第一組管理,僑民所有之獵槍、手槍等,統繳交該組收存。

第四項 僞軍之處置

該戰區八月十一日奉蔣委員長未灰亥令一亭電,對各地僞軍作一般與各別兩項指示後,卽選派連絡參謀分赴各僞部擔任連繫工作,並對浙江、皖南僞軍及僞保安團隊處理如次:

一、僞第一方面軍第二軍軍長徐樸誠,經核予蘇、浙先遣軍第一路總指揮,所部僞第一師師長程萬軍,核予蘇、浙先遣軍第一路第一縱隊司令,僞第二師任祖萱爲第二縱隊司令。

二、分別核委僞第三十六師陳桐、第三十四師田鐵夫、第三十七師丁聚堂、爲蘇浙先遣軍第一、第二、第三縱隊司令、僞綏署特務團關傑、浙保安第一、二、三、四團賀勁生、張華夫、楊志渠、徐醒洲,爲浙江先遣軍獨立第一、二、三、四、五支隊,並派本部中將高級參謀孫啓人以駐杭軍事特派員名義,兼蘇浙先遣軍第二路總指揮,率領連絡參謀前往負責統一指揮,以配合第四十九軍在菱湖、雙林附近與奸匪作戰。惟賀勁生、張華夫兩個團素質低劣,且匪黨份子混跡其中,當我軍入城之際,公然不聽指揮,經卽解散。

三、原駐南陵叛軍孫昌德部,內部複雜,且受奸匪環攻,經派高級參謀劉建偉率領連絡參謀人員前往運用,並委孫昌德爲先遣軍第四路指揮官,所部僞第一、二、三師,爲第一、二、三縱隊司令。 四、僞第十師師長謝文達,經核予寧波先遣軍,並派速絡參謀前往督導指揮,僞暫編獨立特務第四旅蔡廉,經核予浙東先遣軍第一縱隊司令。

以上僞軍,凡經該戰區策動成熟者,分別核予名義,均能力圖表現,以待整理。

第八款 第六戰區

第一項 受降經過

受降準備:該戰區於八月十日得悉日本提出投降照會,並奉蔣委員長删辰令一元電爲致岡村寧次招降令速轉飭屬知照,復奉未灰亥令一亭電,令戰區以一部監視宜昌、當陽、沙市方面之敵,以主力向武漢挺進,分別解除其武裝,當遵照上電意旨,擬定戰區對敵軍、僞軍、僞組織及復員處理基準綱要,令發各部隊遵照實施。八月十八日,蔣委員長下達未巧辰令一亭電令節開:甲、第六戰區派孫蔚如爲受降官,指揮所屬各部負責接收武漢、沙市、宜昌地區,該區爲敵第三十軍主力。乙、着由第四方面軍之第十八軍改歸該戰區序列,但該軍應仍暫受王司令官指揮,先向長衡進出,爾後再開武漢歸入指揮。

着該戰區之第三十二軍改歸第十一戰區序列,第三十三集團軍轄第五十九軍、第七十七軍,到平漢路後,改歸第十戰區序列,第九十二軍仍歸還該戰區指揮。丙、第六十六軍之第十三師仍任當地治安之維持。旋何總司令頒發中國戰區各區受降主官、受降地點,及日軍投降部隊長及投降部隊集中地點分配表,指定第六戰區司令長官孫蔚如爲第六戰區受降主官,接收武漢、沙市、宜昌地區,日軍投降部隊爲第六方面軍、第一三二師團、第一一六師團等十個部隊及輔助部隊,以武漢、沙市爲投降集中地點,投降代表爲岡部直三郎大將。並以未迴午論電規定設置前進指揮所於武昌,該戰區爲適應當時狀況,改設於漢口,並派少將副參謀長謝士炎爲前進指揮所主任。謝兼主任於八月二十二日飛往芷江,接受陸軍總部之指示。八月二十五日,該戰區先後以第一號至第三號備忘錄致日軍第六方面軍司令官岡部直三郎大將;第一號係示以本長官所受之任務及與本部連絡,並限於八月二十七日十二時答復;第二號示以本戰區各軍前進地區及經過路線,日軍不得阻礙,並限於二十七日實行,同時交出土門聖(飛機場);第三號示以本部將在漢口設立前進指揮所,派謝士炎少將爲主任。至八月二十七日,何總司令飛臨恩施召集該戰區前進指揮所人員及執行受降任務之各部隊長訓示,並指示受降機宜。孫長官根據指示,以第四號備忘錄致岡部,規定戰區轄地、各受降主官、投降部隊集結地點、及其他指定事項,並分令我部隊向指定地區前進。 八月三十日,謝兼主任率領指揮所官佐、隨軍記者、通訊兵、憲兵等共計四十八員名,由恩施乘機直飛漢口,八時到達,卽時成立前進指揮所,派員與日軍岡部直三郎連絡就緒。而我前進之第二十六集團軍所屬部隊,於九月七日到達宜昌、沙市一帶,十七日已分別到達指定地點。第十集團軍各部,亦於九月十四日到達武漢附近,十六日進入武漢市區。第六戰區長官部九月十一日由恩施現駐地出發,十三日抵宜昌,十七日達漢口,進駐市郊楊森花園附近之上智中學舊址,當卽通告日方岡部直三郎。訂定「九一八紀念日」午後三時,在漢口中山公園授與受降命令,九月十八日十時三十分,岡部直三郎大將偕其參謀長中山貞武及高級參謀前來請示投降各項事宜。

受降實施:九月十八日午後三時,將漢口中山公園受降堂佈置就緒,孫長官偕同黨政軍高級人員八十八人相繼就位後,日軍第六方面軍指揮官岡部直三郎率同中山貞武少將、來福栖靜島大佐、岡田芳政大佐、清水勗之大佐、進入受降堂,孫長官詢明身份後,下達第六戰區作命甲第一號命令,其文曰:

一、日本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官岡村寧次大將已遵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率領在中國(東三省除外)。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台灣、澎湖列島之日本陸海空軍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簽具降書,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一級上將何應欽無條件投降。 二、遵照何總司令命令及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號備忘錄,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隊接收武漢、沙市、宜昌、信陽地區,日本第六方面軍第一三二師團、第一一六師團、第十七旅團、第八十三旅團、第八十五旅團、第八十六旅團、第八十八旅團、步兵第五旅團、步兵第十一旅團、步兵第十二旅團、揚子江方面特別根據地隊等部隊,及其各輔助部隊之投降。

三、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七日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所頒發之第一號命令,應已由日本駐華派遣軍岡村寧次大將轉達貴官,貴官並應已充分瞭解,本司令官遵右項命令,着手執行,並明示執行辦法如左記,又一切部隊之投降,應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八日前照下例規定切實執行:

(一)關於日軍武裝解除之特別規定:

  1. 在武裝解除以前,日軍對於保有之一切作戰準備、物資、礦場、交通、通信等均應妥善保管,維持現狀,以待所命之部隊、機關、或特定之人員接收,如有破壞行爲,各該部隊長及其負責者,决予以應有之處罰。

  2. 凡隊屬衛生人員、與方面軍、軍編制內之衛生人員、及其醫院,全部留置於解除武裝之收容所附近,專任日本軍民之醫療勤務,方面軍、軍直屬及兵站所轄之醫院(包括一切人員)准暫留置現集中地,任日軍軍民之醫療勤務或候命使用。

  3. 不問任何部隊之馬廐用具、蹄鐵工具、及現存之麩草料等,均隨同馬騾一併交繳。

  4. 船舶部隊,准暫保留其建制,繼續服役,候命接收。

  5. 自動車部隊,准暫保留,繼續服役,候命接收。

  6. 製造軍用品之工廠、礦廠人員,准暫保留,繼續服役,候命接收。

  7. 兵器廠、車器廠之保管者,應暫留原廠,負責交繳。

  8. 鐵道部隊及鐵道運營人員,暫准全部留用,繼續維持交通。

  9. 有關前列各項所示之技術人員,爲本命令所未指出者,准由日方提出名單,呈由本司令官核定。

10右列各部隊及人員,應宣誓效忠其職務,並應解除其武裝,對於職務上應負之責任,均須忠實執行,其保管之器材、工具、物資等,應負完全責任。

11前項保留服務之人員,日方應提出詳細編組、及人員姓名、職務、現在待遇、及其保管之器材、物資、工具等清册與必要之說明。

12本司令官對於右項各單位,於每一單位中特派遣督察官一至二人,負命令傳達及監督考察之責,該員等對於日本軍民有指揮之全權。

(二)步兵戰列部隊武裝之解除:

  1. 步兵戰列部隊之集中、武裝解除、與受降官之規定如附表,其全部人員、馬騾、裝備等均向指定受降官投降交繳。

  2. 其餘騎兵、砲兵、工兵、戰車、戰車防空部隊、輸送兵、兵站、兵器廠、軍器、貨物廠、憲兵等,均就其集中狀況,向(二)項附表所列部隊及本部投降,解除武裝,其解除武裝之時期,至遲不得過十月八日。

  3. 衛生機關部隊、鐵道部隊、水上運輸隊、(一)項之特別規定,向本司令長官及(二)項部隊投降,舉行宣誓後,受本司令長官及指定之部隊長之指揮,繼續服行原任務。

  4. 馬騾除(二)項所定日軍各部隊應仍向各受降官投降交繳外,凡日軍方面軍、軍、及其獨立部隊、兵站部隊所屬者之全部馬騾,應向本司令長官所指定之人員交繳,其集中區域,爲其所屬部隊之集中地,上項部隊之武裝解除及宣誓日期在十月五日前。

(三)關於武器、彈藥、裝具、器材收繳之規定:

  1. 凡屬本戰區受降範圍內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之一切武器、彈藥、工兵器材、化學戰器材、被服裝具、騾馬之鞍具、醫藥器材等,應分區分別造具詳細表册,並註明其存放位置,及負責保管者之姓名,彙送本司令長官,並按(二)項所列之部隊集中地區,將表册送交各受降部隊長聽候接收。

  2. 軍用通信器材之接收規定:日軍除隊屬通信部隊之器材,應向(二)項各部隊投降繳納外,其餘獨立通信聯隊、獨立中隊、應以聯隊、中隊爲單位集中於一地點,並將器材分無線、有線、補助通信三大類,分類集中,造册呈報本部,本司令長官特派通信兵第三團團長王燾,指派人員負責接收之。已架設之線路不必撤收,應繪出線路圖送呈本部,以便按圖點收。爲修造上項通信器材之工廠,其人員依(一)項之規定。

  3. 日軍軍用圖書、地圖及檔案之接收:凡日軍現保有之軍用圖書、地圖、檔案,應全部繳呈於本司令長官接收。

(四)關於車輛及一切軍用物資接收之規定:

  1. 車輛之接收:

(1)凡日軍所有車輛,除鐵路車輛另條規定外,應於九月二十五日前集中指定地點,聽候人員接收,再依(一)項規定被役使。汽車及各式自轉車,武昌、咸寧區集中武昌,漢口、漢陽區集中漢口,應城、長江埠區集中應城,當陽、沙市、沙洋區集中沙洋。 (2)輜重輓車,隨所屬部隊依本命令第(二)項規定之地區與時期集中,及部隊接收。

(3)一切車輛在繳交前,應保持各部份及隨車工具之完整,輓車須保持鞍具與配件、附件之完整,各式車輛仍由原任之駕駛員兵繼續駕駛保管,暫保持其建制。

(4)右項車輛之修理工廠及其一切設備,仍隨其部隊保留,並由其原負責之主官維持現狀,繼續服役。

  1. 液體燃料油類等之接收,一切液體燃料油類均須妥善保管,依(二)項所定之地區及部隊分別交繳。

  2. 其他軍用物資之接收,凡日軍現駐地區內及日軍自行控制與保持之軍用物資,均須保持現狀,妥善保管,造册分送交繳。

(五)關於城市及行政接收之規定:

  1. 凡日軍現駐地區內之各重要城市,應依本司令長官所指定部隊到達之先後,妥善交代接收之。

對於城市內之一切建築物,必須善意保護之,不准有任何破壞之行爲。在本司令長官所指定部隊未到達以前,應確實守護,如有被匪盜所佔據,或交盜匪及非本司令長官所指定之部隊接收時,該駐在地日軍部隊長,應負嚴重之責任。

  1. 關於僞組織行政機關之接收,由總接收執行官湖北省政府主席王東原負責。

  2. 右列各項之接收日期,爲本司令長官所指派之部隊或所指定之人員到達之日。

(六)關於日軍控制下之國營、民營、民用財產之接收:

  1. 關於金融機關銀行之接收,不問國營、民營銀行及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公債、庫券、鈔票及類似貨幣之票券,其已印未發之票券及券版、連同財產、現款、票據賬册、保管之公債庫券基金、發行鈔票準備金等,一切保管財務,均應封存,並造具清册,連同原經管人員,負責保管,聽候本司令長官指派專員接收。

  2. 凡日軍司令部及所屬各部隊及各級糧食管理組織,在各地所控制之糧食、運輸工具、包裝材料、倉庫設備、糧食工廠,以及其他各種有關糧食器材,應即分區造册,列名種類、數量、存在地點,呈交本司令長官,候指派專員接收。其在水陸運輸途中之糧食,原經辦人應即運交就近倉庫存儲保管。至軍用糧食工廠及日人投資或合辦之糧食工廠,各該原經辦人或經理人,應負責保持完整,並向(一)項所示部隊繳交。

  3. 凡有關經濟生產事業之組織,及所佔有或存儲之物資,例如焦煤、棉花、紗布、絲、糖、茶、豆、羊毛、紙張、油類等,均應由日本軍連同原經管人員負責保管,聽候本司令長官指派專員接收。

  4. 水電、煤氣等,在未接收前,仍應繼續供應。

  5. 有關教育文化之公私文物、圖書、儀器、古書、古物、印版、字畫、雕刻、美術器及一切文獻,須就原地保持完好,聽候本司令長官指派專員接收。

  6. 凡日軍過去因就軍事需要,佔用民間之房屋、田地、交通工具、傢具等,應立即交還原業主,一切危險物,應全數移出爲要。

  7. 不問日軍、日僑或由日方投資及僞組織所經營之礦場礦產,均須維持現狀,妥善保管,並由日方提出詳細報告與表册,送呈本司令長官候命接收。

(七)關於交通通信之規定:

  1. 國營交通之接收:

(1) 接收範圍:

甲、鐵路部份,爲平漢路南段及粵漢路北段。

乙、電信部份,爲武漢市及湖北境內電話、電報事業。

丙、航政部份,爲武漢市及湖北境內航業、民用航空事業,包括碼頭、倉庫、蘆船等。

丁、郵政部份,爲武漢市區及湖北境內郵政。

(2) 接收人員:武漢區交通事業接收事宜,特派交通部武漢區交通特派員夏光宇負全責,及接收委員錢鏞等九員負責辦理。

(3) 接收規定:

甲、所有上列地區內路、電、郵、航各部門組織線路、工具、器材、工廠及其他資產權益,均由原主管者造具表册送核,並妥善保管。

乙、所有聯合國或中立國已被日軍及僞組織接管經營或參加經營之交通事業,統由日軍負責交由特派員夏光宇及其所指定之人員接管。

丙、接收時,凡現服務於右列各種事業之人員,不問中國及日本國民,全部仍供服原職,繼續維持交通。但日本國民應被役使,其有武裝者,應解除武裝,經宣誓後再被役使。如上開各種事業及其人員,有企圖怠工或破壞行爲,決予以嚴厲之處分。

  1. 省(民)營交通事業:

(1) 接收範圍:湖北省政府所屬者,及日軍佔有控制者。

(2)接收人員:湖北省政府主席王東原及其指定者。

(3)接收規定:由日軍負責,依本(1)項(3)之規定。

  1. 廣播新聞事業之接收,凡日軍及日本僑商僞組織所保有之廣播電台、報館及其所屬之機件,均應全部繳呈本司令長官所指定人員接收,並限九月十九日停止廣播及發刊。

(八)關於本區內海、空軍及基地、廠、站設備接收之規定:

  1. 海軍:

(1) 接收範圍:凡在武漢附近及其以西各河內之海軍。

(2) 接收人員:本司令長官特派專員接收。

(3) 接收規定:

甲、在本司令長官受降區內所有各種船、艦,應在漢口集中停泊,將所有彈藥卸下封存於陸上倉庫內(但必須註明某艦某砲之使用品)。

乙、所有區內艦船及其基地之一切設備(包括修造場、所、船塢及其使用之器械、材料)均不得破壞。

丙、右二項均應造具詳細表册,並將各艦船之裝造圖、使用詳歷、呈交本司令長官,並以一份呈送本司令長官所派之接收人員,聽候接收。

  1. 空軍:

(1) 接收範圍:依中國戰區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及中國空軍第一路司令張廷孟之規定。

(2) 接收人員:空軍第四基地司令沈延世及其指派人員。

(3) 接收規定:

甲、所有區內各空軍基地、飛行機場、站之設備,及航空機槍、砲、炸彈、彈藥、油料、通信、照相器材、車輛、及其他器具等,除可能飛行之航空機,應集中漢口機場接收外,其餘仍留駐各該現地。

乙、前項所述留置各機、站之航空機、器材、及一切設備等,在未接收前,日軍應負責保管完好狀態,不得破壞焚燬或拋棄。

丙、前項所示留置各場站之航空機、器材、及一切設備等,應卽造具詳細圖表清册,分別呈交本司令長官及派往接收之人員,聽候點收。

九關於日軍繳出武器後行動之規定:

  1. 各受降區內日軍交出武裝後,暫時仍留該地區附近集中,聽候命令遷移或遣送。

  2. 日軍解除武裝後之給養,同中華民國陸海空軍人員之規定,但現日軍存積之糧秣,應儘先使用,並將積存之數量詳細呈報,並註明其地點。

  3. 日軍軍官佐屬私人之日常用具與被服等,除武器及類似武器之物品外,概准攜帶,其私有金亦同。

  4. 各俘虜在收容所時,准保留日軍聯隊(大隊)以下之建制,並仍由其各級長官自行管理之。其師、旅團直屬隊及各級輔助部隊,亦准保留其建制,各聯隊以上之主官,准集中一處,由方面軍司令官指定管理者管理之。本司令長官特派所要人員,協助各俘虜收容所之管理及補給。該管理員對於收容所有至高之權力,收容所日本主官應絕對服從之。

  5. 爲謀收容所中之日軍官兵福利,准許設置日用品販賣所,及本司令長官所指揮之機關設置俘虜情報所。

6.俘虜之衛生及治療,以由日軍自行負責爲主,醫藥器材准利用日軍現有之器材及藥品,不足時,由本司令長官協助之。

(1)其他:

  1. 日方及日方控制下之一切軍政官員,對於上開(一)至(九)項,其在本區內,如有非本司令長官所命之部隊或團體要求接收時,應予以拒絕,並得實行自衛。又本司令長官指定之軍隊,收復本司令長官受降地區內之日軍現駐地區時,應負責使之達成圓滿接收之任務。

  2. 本司令長官或本司令長官指定之代表,嗣後所發佈之命令,日方及日方控制下之一切文武官員及人民,須立刻敬謹服從,對於本命令或以後命令所規定之各項,倘有遲延,或不能施行,經本司令長官認爲有妨礙情事時,將立刻嚴懲違犯者及其負責之軍官。

日本第六方面軍司令官岡部直三郎大將親自簽字受領,當卽提出受領證稱:「今謹收到中華民國第六戰區司令長官部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十八日六戰作命甲字第一號命令一份,當全部遵照執行,並立卽轉達所屬及所代表各部隊之各級官長士兵確實遵照,對於本命令及以後之一切命令或指示,本官及所代表之各部隊全體官兵,均負有完全執行之責任」。並於九月二十二日十四時,以其統作命甲第五十一號命令下達其所屬各隊遵照實施。

第六戰區於受降典禮時,將六戰作命甲第一號命令分達各部隊遵照實施,並呈報備案。

第二項 接收經過

該戰區於八月二十九日致岡部直三郎第五號備忘錄,規定收繳日方陸軍裝備及倉庫辦法,繼以第六號備忘錄規定其公用事業、財務、糧食、交通、文化等項之準備,八月三十日,以第八號備忘錄規定其衛生人員、衛生器材、藥品等項,均應分別列冊送呈本部,聽候接收。據聞日軍有焚燬、破壞、埋藏物資、武器等不法行爲,乃於九月六日以第九號備忘錄警告岡部直三郎,責成嚴厲查禁,不得再有此類情事發生。自日軍第六方面軍於九月二十二日下達命令後,各地日軍部隊卽向指定地點集中,各地之倉庫及不攜帶之物資,均就地繳交我軍接收。而戰區對部隊機關之接收極爲詳審慎重,特於爲九月二十四日訂定日軍繳械細部規定,電發各部隊機關遵照實施。 解除武裝:日軍各部隊到達指定集中地點後,我進駐該地點之部隊,卽將其武裝解除並接收之。

一、漢口方面:該戰區司令長官於十月八日前,將日軍第六方面軍司令部之武裝解除。

二、金口、蒲圻、咸寧、葛店方面:派第十集團軍總司令王敬久爲總受降官,第九十二軍軍長侯鏡如爲受降官,日投降部隊爲第八十八旅團、第八十六旅團、步兵第十二旅團、及第一一六師團,經於九月三十日、十月八日先後解除其武裝。

三、仙桃、天門、岳口、應城、黃陂、孝感方面:派第二十六集團軍兼總司令周昺、第三十三集團軍兼總司令馮治安爲總受降官,第七十五軍軍長柳際明、第五十九軍軍長劉振三、第十八軍軍長胡璉爲受降官,日軍投降部隊,爲步兵第五旅團、第一三二師團、第八十五旅團、第八十三旅團、步兵第十一旅團、第十七旅團、經於九月二十五日、十月一日、三日、各就集中地區先後解除其武裝。

接收城市:該戰區內,計有僞湖北省政府一、僞漢口市政府一、僞武昌、漢陽等縣政府四十、半淪陷之公安、松滋、遠安、宜都等四縣,共計四十六個單位,由省政府主席王東原、市政府市長徐會之等各負責人員接收。

接收物資:接收物資詳情,比於接收就緒之後,卽據實專案呈報,惟其物品名額數字繁雜,不及細載,僅將接收日方主要軍方物資統計,參閱第一節插表。

第三項 俘虜管理

該戰區解除武裝之日本官兵共二零二三三五人,日僑一二九八八人,依據規定,訂定管理日本官兵暫行辦法,於各集中地之適當位置,分設管理所十三個,並將衛生機關設爲病院管理所一,技術人員設爲交通管理所一,船舶、鐵道人員,則交由交通部特派員辦公處暨船舶管理分處分別管理之。嗣爲糾正日俘日僑之荒謬思想,俾其覺悟前非,予接收正義之機會,特將接收之漢口大陸新報、改爲正義日報,於十月五日發行日文報紙一萬份,逐日分發日俘、日僑閱讀,內容着重國父遺教暨蔣委員長訓詞,國內各報有關日本問題之社論,以正義和平之旨昭示日人,使擴棄其狹義之軍國主義思想。

第四項 僞軍整肅

該戰區僞軍,有僞武漢綏靖公署,轄二個軍、四個師、二個旅、及其他單位,尚有所謂皇協軍、和平建國軍、江南部隊等零星僞軍,總計約五十五個單位,其素質武器、參差不一。僞武漢綏靖主任葉蓬,嗣於日軍宣佈投降後,卽以新編第七路軍名義爲號召,擴充其原轄之僞軍爲三個軍、若干個師,而散在各縣之僞保安團隊,亦各自擴充勢力,態度不明。該部爲遂行受降工作,安定民生,一面集中力量綏靖地方,一面策動僞軍反正,同時依據頒發分配各戰區、各方面軍收編之僞軍番號,並本既定之對僞軍處理基準綱要,嚴密監視僞軍,策其自新,於是僞軍紛求改僞自贖,特訂自新部隊整理計畫,分區整理,除較好之保安團隊、留爲地方政府整訓外,所有僞軍番號一律撤銷,其官兵汰弱留強,分別撥補遣散,於十月十四日前先後整理完畢,經過極爲良好。

第五項 肅奸

該戰區自到漢口之日起,卽密飭武漢軍憲警工作人員,開始個別進行調查漢奸姓名、住址,迄九月三十日,停止調查工作,所有應行逮捕之漢奸,依其罪行性質,區分爲軍事、政治、經濟、文化、特務、毒化等六大類,調製名單完成。爲使工作縝密,杜絕流弊,事前由郭副長官召集有關機關首長訓話,指示要領,於是晚。由武漢軍憲警聯合辦事處會同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及湖北漢口市黨部有關人員,編爲三十個行動組,每組派踰線一人,十月一日四時三十分,分乘卡車出動逮捕,前後八次,其中除少數以僞職掩護身份之地下鬥士,經其提出證件,比卽詢明開釋外,計落網軍事漢奸葉蓬等十二人,政治漢奸石星川等七十八人,經濟漢奸朱振鈞等五十六人,文化漢奸莊泗川等十九人,特務漢奸張孟青等一百六十三人,毒化漢奸胡宗義等九十七人,共四百二十五人,嚴密管押,並將審訊口供,調製罪行卡片,連同人犯贓物,依其罪行,分別送交該戰區軍法執行分監部(軍事漢奸)、湖北高等法院(政治、經濟、文化漢奸)、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特務漢奸)、湖北省保安司令部(毒化漢奸)裁判執行。總之,在此一個月內,肅清漢奸工作,能獲如上之效果,係在執行前特別注意監察,故能一網打盡。在執行時,只捕人不抄捕,能迅速確實,在執行後,組織訪問隊,至被捕各犯家訪問逮捕情形,執行人員均能廉正,所以市廛不驚,圓滿達成任務。

第九款 第十戰區

第一項 受降準備

蔣委員長於八月十八日下達未巧辰令一亭電節開:「第十戰區:甲、派李品仙爲受降官,指揮所屬各部隊,負責接收徐州、安慶、蚌埠、海州地區,該區爲敵第十一軍、第四十三軍各一部。乙、着第六戰區第三十三集團軍轄第五十九軍、第七十七軍到平漢路後,改歸該戰區序列。該戰區第十九集團軍轄第十二軍、第九十七軍、改歸第十一戰區序列,並歸李延年副長官指揮。丙、仍須酌留相當部隊,維持皖北大別山一帶治安,確保根據地。陸軍總部何總司令繼以未徑申謀樑電規定:第十戰區李品仙爲受降主官,日軍投降部隊第四十七師團集中徐州,獨立第一旅團及海軍陸戰隊集中海州,第六十五師團集

中蚌埠,獨立第六旅團集中安慶,日軍投降代表爲第六十五師團森茂樹,辦理投降地點在徐州。

先是,李品仙司令長官聞悉日本投降後,於八月十三日以軌禮未元己電部署如下:何主任指揮有力兩軍,準備向商邱、銅山、宿縣方面挺進,擔任解決固鎮及東海迄開封地區敵軍之武裝,並與龐炳勳、張嵐峯、郝鵬舉各部切取連繫,使維持地方治安、通信交通機關及諸設施,看守敵軍之軍品物資倉庫。

張主任淦率領第七軍及第一三八師、第二、第十兩縱隊,準備向蚌埠挺進,擔任解決浦口迄蚌埠方面敵軍之武裝,並指揮第四師王占林、清鄉司令吳道南各部,並與吳化文切取連繫,維持地方治安、交通通信機關諸設施,並看守敵軍軍品物資倉庫。爾後臨泉指揮所設於銅山,淮南兵團指揮所設於蚌埠。蘇祖馨軍長率第一七六師、第一、第十一兩縱隊及地方團隊,預作解決望江至湯家溝之長江北岸敵軍武裝,並於當面僞軍連繫,使維持地方治安、交通通信機關諸設施,並看守敵軍之軍品物資倉庫。陳大慶總司令指揮現淮北兵團(欠何主任所率兩軍)及第一一七師負責守備淮北兵團防區,應迅速部署完畢。第五十一軍仍服行原任務,豫南兵團附暫編第九軍(欠第一一七師),鄂東兵團、浠廣兵團、均就原態勢,嚴密守備,防匪竄擾,第一三八師全部開六安附近,限未巧前到達,歸張主任指揮。兩先遣兵團之運輸補給事宜另定,進行解決敵軍武裝,應先派委員與敵曾接洽,並可酌情規定敵軍集結地,特注意勿被匪乘。繼又奉漢中行營未銑被參顯電,轉蔣委員長面諭:委龐炳勳爲陸軍新編第一路軍總司令、孫良誠爲第二路軍總司令、張嵐峯爲第三路軍總司令、宣魁元第四路軍總司令、吳化文爲第五路軍總司令、郝鵬舉爲第六路軍總司令、葉蓬爲第七路軍總司令、門致中爲第八路軍總司令、各就原駐地負責維持地方治安,保護人民。

八月二十五日,第十戰區訂定解除敵人武裝實施辦法,通令各接收部隊遵照辦理。迨至九月六日,設立前進指揮所於蚌埠,派第二十一集團軍副總司令張淦爲主任,戰區參謀處長馬鴻展爲副主任,負責受降事宜。同時以鶴字第一號備忘錄致日軍代表投降部隊長第六十五師團長森茂樹,其要旨如左: 一、戰區設立前進指揮所於蚌埠,派張淦爲主任,日內即可到達。

二、茲定九月六日起至同月三十日爲實施受降期間。

三、希森茂樹卽派代表,攜帶一切圖表,到蚌埠洽談。

四、希遵我陸軍總部中字第四號備忘錄之規定,通知投降部隊向指定地點集結,其漏列或過境之日軍,應分別就近指定地點集結,同樣投降,聽候各地區接收官處理。

五、派何主任、陳副主任爲徐海區接收官,在徐州負責接收徐州、海州地區。

六、派第七軍軍長鍾紀爲固鎮區接收官,在蚌埠負責接收固鎮、蚌埠、浦口地區。

七、派第四十八軍軍長蘇祖馨爲安慶區接收官,在陳潭附近負責接收宿松至無爲地區。

八、希森茂樹飭各接收區之日軍,卽派出代表,依照森茂樹與張淦洽談結果,分別與各該接收區洽商實施外,關於投降部隊向集中地之開拔日期及行進路線,由張淦規定。

九、森茂樹應遵從張淦之一切要求。

嗣據蚌埠內田師團長派參謀面向張淦主任報稱:浦口至銅山段日軍之投降,將由第六軍軍長十川中將辦理。經電南京冷欣中將上項如屬事實,請轉知十川卽派代表到蚌埠洽商。

九月二十八日,蔣委員長以申儉電令飭組設徐州前進指揮所,該戰區當派牟中珩爲該所主任,卽就第十五集團軍總司令部之機構,及戰區派出之人員組成之,辦理徐海接收事宜,及徐州與隴海路東段之警備,蚌埠前進指揮所於十月撤銷。

蔣委員長以酉冬令一亭電令,調第六戰區副長官馮治安爲第十戰區副長官,仍兼第三十三集團軍總司令。該集團軍於十月三日在鄂北受降後,卽越平漢路南段向東挺進,歸入第十戰區序列。十月十三日,李長官電示該集團軍,以一軍駐經扶、麻城一帶,以一軍駐淮北臨泉一帶,總部駐臨泉附近。後駐徐海區,以第五十九軍經黃安、商城、壽縣、蚌埠、轉徐州,限十五日以前到達,收繳日械,第七十七軍開阜陽。

第二項 受降經過

九月二十四日,李品仙長官在蚌埠前進指揮所大禮堂舉行受降典禮,當卽下達鶴字第一號訓令致日方十川次郎中將謂:在本戰區內,所有之日本軍隊,自九月二十四日起,應由十川中將負責飭照下列規定各項,切實遵守。

一、日軍應集中地點及行動日期如次:

(一)第一三一師團及其配屬部隊,概定於九月三十日以前,在安慶附近集中完畢(最少須主力集中)。

(二)獨立第六旅團之集中及接收時間、地點,另令訂之。

(三)獨立第一警備隊及配屬部隊,於九月二十七日以前,在滁縣附近集中完畢。

(四)第七十師團及配屬部隊,於九月二十七日以前,在蚌埠、固鎮兩地集中完畢。

(五)第六十五師團及配屬部隊,概定於九月三十日前,在徐州、海州、連雲港分別集中完畢。

(六)所有漏列及過境部隊,均應向就近集中地點集中,向該區之接收官投降。

(七)在本戰區之日本海空軍部隊,應各就現地靜候中國海空軍之接收。

二、關於城市各軍事據點接收之規定:

(一)各地區日軍未開始集中前,應報由各地區接收官或指定之接收部隊長,派出軍隊接收所有之城市及軍事據點。

(二)各地日軍奉令集中移動時,所有之工事、建築物、倉庫、物資、營具及不必搬移之軍品等,均須負責點交接收官指定之部隊就近接收,並同時列報本部備查。

(三)日軍到達集中地點後,遵照該地區接收官或指定師長所指定之地點駐紮。

三、關於武器、彈藥、裝具、器材、馬匹收繳之規定:

各地區日軍照第一項之規定集結完畢之次日起,應遵照各地區接收官所指定倉庫,由日軍按次序收集武器、彈藥、裝具、器材、馬匹等,於三日以內,連清册送繳該庫,卽由各地區接收官或指定之師長會同軍需品接管處,點由軍需接管處簽據爲證,並由日軍將該項移交清册另行逕報本官一份備查。

四、關於日軍繳械後處置之規定:

各地區日軍官兵於繳械後,仍由其所轄各級官長負責率領,進入所指定之集中營居住,自行負責管理,受各區日軍官兵管理處之指揮保護,其詳細辦法另訂之。

五、關於交通通訊之規定:

日軍所控制下之船舶、有線電訊線路、機關、機械、無線電臺及日軍部隊保有船舶、有(無)線電訊、電話、器械,均應保持原有完好程度,於接收後之次日起,併繳交各地區接收官或指定之師長會同軍需品接管處簽據爲證,或經本官通知由中國中央派員前來接收。

六、關於車輛及一切軍用品之接收規定:

日軍所控制下或部隊保有汽車、車輛、燃料、交通、衛生、器材、被服、糧秣及倉庫、工廠、與軍用文書、圖書、書籍簿,均應於集中之次日,一律列冊繳交各地區接收官,或指定之師長及軍需品接管處接收之,由軍需品接管處簽據爲證。

七、關於戰區內海空軍及基地、場、站設備之規定:

本戰區內,日軍控制下之基地、場、站設備等,均應待命移交指派接收部隊或機關,在未移交以前,仍由日方負責保管。

八、關於軍事控制下民用財產接收規定:

各地區日軍所控制下之民有(含日僑)財產——如公司洽商實施,如因實際需要或特別故障時,得由當地接收官權宜處理之,並得由各地區接收官,與當地日軍師團或獨立旅團以上部隊長按照規定直接管理,封存登記。

九、其他規定事項:

(一)各地區之接收,均應由控制之機關部隊負責列冊,交由各地區接收官會同軍需品接收處,如工廠、企業、房屋、物資等項(其日用軍品暫予保存)。

(二)在各地區內之日本僑民,均應集中於連雲港、海州、徐州、蚌埠、浦口、安慶等六處,由各地區接收官或師長以上之部隊指定集中居住地點,並受日本官兵管理處之保護管理,但日僑經已請准許可永久居住中國者除外。

十川次郎中將敬謹接納,當卽呈出命令受領證後退出,典禮隨之告成。

第三項 接收經過

解除武裝:日軍各部隊到達指定集中地點後,我進駐該地區部隊,卽將其武裝解除並接收之。

徐州、海州方面:第九十七軍解除日軍第六十五師團(欠第七十二旅團)之武裝,於九月二十日開始,十月五日完畢。第九十八軍在海州解除其第七十二旅團之武裝,於三十五年一月十四日開始,一月二十日完畢。

二、蚌埠、固鎮、滁縣方面:第七軍解除日軍第七十師團之武裝,該師團主力在蚌埠,一部在固鎮繳械,於九月二十八日開始,十月十日完畢。其在滁縣集結之獨立第一警備隊,亦經於十月十日繳械完畢。

三、安慶、大通方面:第四十八軍第一七六師解除日軍第一三一師團及獨立第六旅團之武裝,該師、旅團之主力均在安慶,一部在大通,上兩地經於十一月十七日開始,十二月七日完畢。

接收物資:日軍於各集中地被解除武裝後,我接收部隊會同軍需品接管處按種類分別於以一一點收封存,其接收數量參閱第一節插表。

第四項 僞軍整肅

該戰區內之僞軍及游雜部隊,散佈各地,種類繁多,人員素質低劣,裝備參差不齊,在日本投降後,混亂異常,經中央政府及戰區分別予以整編,其經過如次:

一、經中央政府整編者:

(一)原僞皖中清鄉司令吳道南,爲新編第二十師,駐合肥、臨河集、長臨河一帶。

(二)原僞第二方面軍第四師王占林,爲新編第三師,駐合肥、巢縣一帶。

(三)原僞第三方面軍吳化文,爲第五路軍,轄第一軍(兩師)駐淮安,第二軍(三師)駐蚌埠、滁縣一帶。

(四)原僞第二方面軍孫良誠,爲第二路軍,轄第一軍(三師)駐鹽城、岡門、伍佑一帶,第二軍(三師)駐揚州、高郵一帶,第三軍(三師)駐揚州、泰縣,其所屬獨立第一至第六旅,分駐如皋、泰興、江都一帶。

(五)原僞第七方面軍郝鵬舉,爲第六路軍,轄五個軍共十二個師,駐徐州、海州、淮陰、宿縣一帶。

(六)原僞第四方面軍張嵐峯,爲第三路軍,轄兩個軍共五個師,駐商邱、鹿邑、亳縣一帶。

(七)原僞豫、陝、鄂、皖綏靖總司令李雨霖,爲新編第二十五軍駐漯河。

二、經戰區整編報請中央政府核定者:

(一)編爲蘇北挺進軍各縱隊者:

  1. 僞第七十一旅徐縱泰,爲新編第一縱隊,駐東海青口一帶。

  2. 僞獨立第二旅李夙河,爲新編第二縱隊,駐灌雲大陷山一帶。

  3. 僞淮海省剿匪第五支隊吳廷述,爲新編第三縱隊,駐淮安、淮陰一帶。

  4. 僞淮海省剿匪第七支隊劉斐然,爲新編第四縱隊,駐邳縣、宿遷一帶。

  5. 僞淮海省剿匪第三支隊耿繼武,爲新編第五縱隊,駐銅山西部。

  6. 僞淮海剿匪第二支隊楊惠民,爲新編第六縱隊,駐興化、東臺、泰縣一帶。

  7. 僞軍一部駐銅山東部者,編爲新編第七縱隊。

  8. 僞淮海省李東海部,爲新編第八縱隊,駐淮陰。

  9. 僞宿遷、窯灣鎮保安團第五大隊黃爲東,爲新編第九縱隊,駐窯灣鎮。

10 僞淮海省剿匪第八支隊董其昌,爲新編第十縱隊,駐淮安、漣水一帶。

11 僞軍韓劍飛部,爲新編第十一縱隊,駐淮安、淮陰一帶。

12 僞漣水保安第二大隊劉國泰,爲新編第十二縱隊,駐漣水、井內一帶。

13 僞睢寧縣保安團夏鏐武,爲新編第十三縱隊,駐睢寧。

14 僞稅警總團第三總隊劉化南,爲新編第十四縱隊,駐沅陽。

15 僞泰、靖、宿地方軍張恨愚,爲新編第十五縱隊。

(二)編爲蘇北挺進軍各獨立支隊者:

  1. 僞東海縣保安大隊劉瀛洲,爲獨立第一支隊,駐東海。

  2. 僞海灌獨立縱隊周法乾,爲獨立第二支隊。

  3. 僞淮陰保安隊張士樊,爲獨立第三支隊。

  4. 僞泗陽保安隊呂大章,爲獨立第四支隊。

  5. 僞泗縣保安隊章儀標,爲獨立第五支隊,駐沅陽。

  6. 僞隨水保安第三大隊王慶三,爲獨立第六支隊。

  7. 僞王士元部,爲獨立第七支隊,駐蕭縣、永城、渦陽邊境。

  8. 僞第二十八師第一一一團李嘯天,爲獨立第八支隊。

  9. 僞宿遷新安鎮區長李尚武,爲獨立第九支隊。

三、未經整編仍散佈各地者:

(一)僞渦陽挺進軍劉子埙,駐亳縣永塚。

(二)僞軍陳憲仁部,駐淮安。

(三)僞第五軍王清先,駐泰山益都寺。

四僞第七方面軍第五師章萬先,駐平渠。

五僞海灣獨立總隊周亞清,駐海灣。

六僞淮陰保安隊張士棠,駐淮陰。

七僞沛縣保安隊燕百連,駐沛縣。

八僞蕭縣保安總隊李仰周,駐蕭縣。

(九)僞警衛第二師秦漢,駐和縣。

(十)僞蘇皖剿匪司令王勁哉,駐安慶、蕪湖一帶。

迨十月二十六日,軍政部以酉有政務步三辦電,令第十戰區內一切游雜部隊及其自設各種機關,着貴官通盤整理,其原則以編併撤銷及嚴肅紀律爲主,其游雜部隊在各地辦事處,應一律取銷。李長官奉令後,在轄區內凡未經整編者,汰弱留強,或編併或撤銷,進行順利,其散在各地辦事處,亦經明令取銷。